學習心得還能幫助我們發現學習中的問題和不足,從而及時調整學習方法和提升學習效果。在這里,我們為大家準備了一些學習心得的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一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條例》,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我們要充分結合新《條例》做好網上信訪工作,要用好信訪網絡,全面實行陽光信訪,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方便群眾隨時就地反映問題,隨時就地了解問題處理進度,把群眾吸附在基層,減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聯網,關注互聯網上有關輿情動態,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會對信訪工作的評論,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提高做好網上信訪引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修訂的《信訪工作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名黨員干部、一名信訪工作者,我將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始終把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作為職責本分,把信訪工作做實做細做好,真心實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
信訪工作條例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為群眾排憂紓困。新《信訪工作條例》突出明確了雙向規范的工作要求,既規范機關單位信訪工作行為,又規范信訪人行為。作為信訪工作者,要不斷錘煉對黨忠誠政治品格、厚植群眾感情、發揚擔當和斗爭精神、嚴明紀律規矩,成為讓黨放心、群眾滿意的信訪工作鐵軍。在工作中要更加主動適應新時代信訪工作新任務新要求,持續完善加強復查與督查工作,擰緊責任鏈條,匯聚工作合力,激勵擔當作為,確保各項工作落地見效。
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精神,需要深刻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堅定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工作中持續做優12345區長公開電話熱線平臺,做大“碼上辦”應用推廣,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渠道,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層。
《信訪工作條例》突出強調充分發揮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四方的作用,重點強調要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大信訪”工作格局,切實提升信訪工作科學化和實戰能力,進而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中共中央、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工作條例》即將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范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工作條例》不僅使我們的工作更加規范,對今后的信訪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導意義。
《信訪工作條例》是信訪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確了信訪工作為誰干、干什么、怎么干。作為一名基層信訪工作者,要認真學習、仔細研究,將《條例》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多動腦、多用心、多行動,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信訪矛盾要從源頭治理,未能在基層處理好“小事”,就容易引發信訪問題。將矛盾在基層化解,讓群眾沒有信訪的意愿,沒有信訪的內容,沒有信訪的必要,才能真正減少信訪,促進社會穩定。
《信訪工作條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站在兩個全局的歷史坐標上,為了總結黨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貫徹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提升信訪工作的政治站位,黨中央及時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條例》將信訪工作定位為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明確將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作為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原則。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二
《信訪工作條例》是全面規范信訪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是新時代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代信訪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信訪干部,為更好地推動問題快速解決、矛盾及時化解、隱患提前消除,需要我們從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和改進我們的工作。
一是摸準民情,架起黨員群眾的“連心橋”。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與群眾心連心,掌握民情民意是做好基層信訪工作的首要前提。要通過推行“四民”走訪、信訪代理、心理干預等措施,更直接地了解群眾急難愁盼、更全面地掌握群眾訴求、更深入地發現群眾困難,為解決問題提供民意基礎和民心支持,真正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讓基層信訪工作有的放矢、真正見效。
二是整合平臺,打好基層信訪治理“組合拳”。要適應形勢變化和群眾需求,講好“我的信訪故事”微黨課,發好“制度建設”輿論之聲,特別是深入推進基層信訪平臺“實體化運作”,使聯系服務群眾工作有集中的抓手和統一的平臺,為區、街道、社區三級協同做好基層信訪工作凝聚合力、匯聚能量。要統籌好、整合好、運用好平臺,形成合力,打造品牌,構建信訪工作新格局。
三是化解難題,構建融合信訪治理“共同體”。做好信訪工作歸根結底是要解決群眾身邊的現實問題。要加強基層源頭治理,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高質量信訪服務園區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實打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信訪工作與“兩聯兩進、結對共建”等工作深度結合、同向發力。要堅持問題導向,把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和憂愁憂慮的難題解決到位,真正贏得群眾的信任、支持和點贊。
四是創新方法,答好基層信訪治理“新考卷”。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必須在創新方式方法上找出路、求突破。通過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堅持“治理”與“治心”并重,推進“一切信訪工作到基層”落地見效,施展園區信訪工作的“法、勢、術”,凸顯園區信訪治理的“時、度、效”。通過創新信訪工作的思維和方法,充分調動干部和群眾的積極性,讓服務群眾工作有更好的實效,讓基層信訪治理水平有更大的提升。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三
《信訪條例》已經20xx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共計七章五十一條。下文小編收集了關于學習信訪條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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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并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運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信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并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運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今天上午,我縣組織300多名干部進行了《信訪工作條例》的培訓學習,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國的貫徹落實。當前,群眾的上訪問題比較多,比較難以解決,困擾著許多部門,影響著各級干部的許多精力。我們說,群眾上訪沒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決,沒道理的解釋,無理取鬧的、違法的處理。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增強各級干部的法制意識,就是武裝各級干部,用法制管理社會、管理人民群眾。法制,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就是消除群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混亂狀態。從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秉公辦事中,使群眾的上訪、鬧訪等事件逐步減少,則我們的社會就進入正常的法制軌道啦!
群眾上訪,說明我們管理、治理社會的工作有問題,是正常的;他們上訪,就是要把我們沒有處理好的問題糾正過來,是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因此,我們切不能因為那個地方發生了上訪上訪的事件,而不是根據上訪的內容去處理基礎的干部。過去,許多基層干部害怕發生上訪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訪,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訪戶,結果形成很壞的影響,造成基層“亂捂蓋”上訪群眾,一到關鍵時期,就派人跟蹤,亂花了許多錢,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眾上訪演繹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慣壞”了上訪群眾,這不是應該的。
群眾來上訪,我們接訪,就要向群眾說清楚:這個問題應當不應當解決,應當怎樣解決,把有關的內容向群眾交待清楚,決不能使群眾因為一個問題而形成多次上訪,還要給群眾拿上字據。而那些不能、不應當解決的,或者應當走法律程序的,應當向群眾解釋清楚。而那些鬧訪的,要堅決處理,決不能給“留下”可乘之機;我們不把握原則,不進行必要的斗爭,誰“耍賴”就可以得到不應有的好處,那怕是一點兒也不行,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開壞的口子。
我們的政策內、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沒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補償沒有利益的人;補償合理,則政策正確,反之則錯誤。過去的“三拍”干部,覺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沒有公開招標的工程,開發商的利益“太”豐厚了,都無法與施工方簽訂。
合同。
了,結果鬧出上訪事件的;人口密集,設計的道路不能容納的;水、電、路;通訊、醫療、教育的;當前、今后和將來的,都要科學、合理的,絕對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繼續因為“三拍”而引發了群眾上訪,則《信訪條例》規定了問責機制,所以我們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則和職責。雙向。
責任書。
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為、瀆職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為人民服務啦!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分六章五十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條例》明確了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從信訪工作體制、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監督和追責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規定,提出了工作要求。我們信訪干部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重要的任務,在學習中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在落實中牢記職責使命,主動擔當作為,在新征程的趕考之路上,做一名新時代合格的信訪干部。
一要恪守忠誠之心,把牢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這是《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首條信訪工作原則。我們信訪工作者要始終保持對黨忠誠的一顆紅心,鍛造堅強黨性,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提升政治文化素質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堅定馬克思主義信念,做到政治方向明確,政治立場堅定,切實把“兩個確立”轉化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切實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要恪守為民之心,堅守人民情懷。《條例》第五條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信訪工作是最直接、最現實的群眾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根本原則。作為一名合格的信訪干部,要以習近平總書記的“我將無我,不負人民”的人民情懷為榜樣,增強群眾觀念,始終站在群眾的立場上去傾聽、思考。要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待上訪群眾,用真心理順群眾的心氣,化解他們的怨氣。把“我為群眾辦實事”真正落實到信訪工作中,摒棄官僚主義,杜絕推諉扯皮,真心實意、想方設法,把為群眾排憂解難作為自己份內的事。只有真正做到把群眾來訪當家訪、把群眾來信當家書、把群眾的事當家事、把接待群眾當家業,才能更全面地了解民情、民意,才能更正確地解決問題,才能更穩妥地處理矛盾。
三要恪守擔當之心,務實干事作為。《條例》第四章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提出了“十一條”明確要求,是我們信訪干部應當遵循的工作準則。第二十八條強調,“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作為一名信訪干部,要增強責任心,敢于擔當,抱著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跟蹤抓好落實。首先,要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按照辦信“三到位”,即領導批示到位、承辦人到位、與信訪人見面到位的要求,認真對待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和舉報,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和來訪。其次,要開展“下鄉信訪”活動。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就地化解信訪矛盾。規定干部下訪次數,下訪期間必須為群眾解決1-2件他們最為關心和迫切的實際問題或困難。通過制度的約束,從而增強干部的群眾觀念,拉近與群眾的距離,進而更進一步激發為老百姓辦實事的熱情。再次,要啟動問責程序。對處理的信訪事項進行跟蹤催辦、督辦,直至問題得到解決。對那些辦事拖拉、工作不到位,甚至是無動于衷,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要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增大信訪件調處的透明度,警示教育干部職工。
四要恪守奉獻之心,堅持勤政廉政。《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監督和追責”的事項,給我們信訪干部套上了履職的“緊箍咒”,讓我們明白肩負的使命的重要性,真正做到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條例》第四十六條對違規違紀違法的七種情形進行了明確,其中第二條是“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這一條是廉政“紅線”,也是我們信訪干部不能觸碰的“底線”。信訪工作上連著黨和政府,下牽著廣大人民群眾,信訪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所以,信訪干部一方面要牢固樹立奉獻觀,正確看待自己,正確看待名譽、地位和權力,做到心不動于利欲之誘。要經常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為信訪群眾著想,多為百姓排憂解難,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另一方面,要以加強思想作風建設為抓手,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工作信念融入信訪工作、做群眾工作當中,營造“群眾唯上”的服務意境,提高服務水準,把群眾滿不滿意作為檢驗政績的重要標準,竭盡全力為群眾辦實事。總之,我們信訪干部要廉字守心,樹正氣。始終保持清醒頭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樹立公道正派的形象,在信訪崗位上,遵紀守法,不以權謀私,講紀律,講規矩,講政策,講黨性,以奉獻的品格、清廉的形象,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五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中國共產黨歷來高度重視信訪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就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訂的《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標志著信訪工作進一步邁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新臺階。
1.新條例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重要制度。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信訪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信訪總量持續上升;二是信訪反映問題出現反復性、組織化、專業化等新特點,跨地區、跨部門串聯問題較為突出;三是信訪方式多樣化,且表達方式有時比較激烈。因此,新條例是適應形勢變化和任務需要,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重要制度。
2.新條例也是與時俱進做實做細信訪工作的重要抓手。相較于舊條例,新條例不僅印發規格進一步提高、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統籌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同時對基層的實踐指導意義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如:新條例提出了“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面發揮職能作用”,把信訪工作觸角延伸到了最基層,是原條例所沒有的;另外新條例進一步豐富了信息網絡等信訪事項新的提出方式;同時對信訪處理機關作了進一步明確,可以較好地解決推諉、扯皮等問題。
3.新條例更是堅持人民至上、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舉措。新條例構建了群眾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通道,對于推動信訪工作及時反映群眾呼聲、化解矛盾,發揮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作用,當好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具有重要意義。從新條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理念來看,還強調信訪矛盾要從源頭治理,在基層處理好“小事”,在基層化解好矛盾,讓群眾沒有信訪的意愿,沒有信訪的內容,沒有信訪的必要,才能真正減少信訪,促進社會穩定。
今年是大事要事集中的一年,“護航xx大”、“喜迎亞運會”信訪保障任務很重,同時,經濟下行壓力疊加疫情負面沖擊都可能引發新的矛盾和新的信訪問題,區委提出創建全省信訪工作現代化示范區目標。作為一名人大工作者、一名黨派基層組織負責人,要認真學習新條例,并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1.加強學習宣傳。進一步加強對新條例的學習,特別是要深刻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核心要義,準確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切實扛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同時督促相關部門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新條例的宣傳,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2.強化工作監督。新《條例》訴訪分離制度明確嚴格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把涉訴涉法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這就必須保證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在司法程序和時限內得到公平公正解決。作為人大工作者要從執法和司法兩個角度加強法律實施的監督。在執法層面,要將每年聽取和審議法治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常態化執法檢查有機結合,構建“專項+日常”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推動大綜合一體化執法改革,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質量;在司法層面,要加強與法檢兩院的協調溝通,以每年的監督議題和法官、檢察官工作評議為抓手,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深化,助力健全科學合理、監督有力、規范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同時深化執法司法公開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法司法新機制,讓群眾看得到,監督得了,提高群眾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處理的認可度。
3.積極履職建言。認真履行人大代表和x會員職責,深入基層,傾聽民聲,反映民意。針對一些共性的政策和法律問題開展調研、論證并提出議案建議,推動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和更好實施;針對關乎民生、社會治理等方面的熱點焦點問題積極通過建議、意見和社情民意信息進行反映,從而推進問題從根源上得以解決;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當前政策無法解決的問題,在日常聯系中要向群眾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群眾思想釋疑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一線、矛盾化解在基層。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原則和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做好信訪工作,黨員干部要強化責任擔當,以服務群眾為宗旨使命,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腳踏實地的作風為抓手,發揮好信訪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重要作用,立足本職崗位磨礪“工匠心”,練好“引線繡花”“鍛鐵打器”“把脈問診”的永久功夫,以擔當作為與履職盡責推進信訪工作的高質量發展,打造信訪工作“永久牌”。
以認真細致的“工匠心”,練好“引線繡花”的永久功夫。
信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著眼群眾反映的問題,有科學統籌、謀劃在先的思想意識,也需要在核實線索的全面性、問題的準確性、事件的完整性上下足“繡花功夫”。信訪工作的辦理過程來自事實的依據,手中的權力來自群眾的信任,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實際,看清問題的“表與里”,看清矛盾的“源與流”,以系統的思維、全盤的觀念對待日常的工作。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扎實做好崗位工作,既找準相互關系、內在聯系,也找準本質特征和潛在規律,在深入廣大人民群眾中廣納聽聞、去偽求真,以細心打磨業務,在信訪工作崗位上施展才干、播灑汗水,從而找準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提升為民工作成效。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練好“鍛鐵打器”的永久功夫。
在信訪工作中,要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的價值理念,樹立正確的事業觀、價值觀和政績觀,在工作中出“鐵拳”、辦“鐵案”、用“鐵力”,以追求卓越的如磐信念去“鍛鐵打器”。在信訪工作涉及的專業知識上,黨員干部要踏實學、認真悟、善于思,堅持邊看邊學、邊查邊記、邊干邊悟,將信訪工作的知識裝滿“行囊”。在信訪工作中,理論功夫不能少,知識擴容不能缺。黨員干部要主動學、積極學,強化理論知識、專業內容、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學習,自覺武裝自己的頭腦,在學習上做到“有恒”,加強對所學知識的領悟力,以“滴水穿石”之功建造“學識高地”。
以融入實踐的“工匠心”,練好“把脈問診”的永久功夫。
信訪工作連著民心,以民情民意為“指向標”,要在實踐中打磨自己,以實際行動和成效回應群眾的現實期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練好“把脈問診”的功夫。在每一項工作面前,黨員干部要強化使命擔當,積極投身實踐,深化運用能力本領,保持服務意識“時時在線”,為群眾解開“心中結”、撫平“腦中憂”。要下沉一線分析癥結、走近群眾了解情況,學深研透、汲取經驗,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從一個細節到一個數據,從一次調查到一回走訪,從一次談話到一件小事,唯有用心用情、功在不舍,方能在工作實踐的點滴積累中錘煉出過硬的能力本領,守護好群眾的利益,提升案件的“辦結率”,在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道路上再立新功。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七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必須暢通信訪渠道。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二、必須創新工作機制。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必須強化工作責任。
強化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
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四、必須維護信訪秩序。
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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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八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強化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
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按照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專題計劃,我參加了8月x日進行的第五期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主要學習《廣東省信訪條例》。《條例》已經20xx年x月x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范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我省適應信訪工作新形勢和新任務需要,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步驟,標志著我省信訪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行為,依法規范群眾的信訪行為,依法規范源頭預防,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我省加快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為群眾敞開信訪“大門”
大門關閉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圍、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暢通群眾上訪、信訪的渠道,敞開“大門”,降低門檻,方便信訪群眾的信訪活動與表達合法訴求。
“現在有些群眾到有關部門去信訪,但遲遲得不到解決,隨后群眾信訪的層級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來越亂,條例的制定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讓群眾的信訪活動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訪工作必須暢通渠道。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同時必須維護信訪秩序。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作為我們學校來說,我想信訪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塊可能要算是面對家長的各種投訴了,如何正確處理好家長的投訴,我們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信訪條例》,依法辦事。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該條例作為全國首部規范信訪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訴訪分離、強化網絡信訪、建立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項聽證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對信訪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范與明確,讓信訪活動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訪人要依法信訪。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20xx年x月x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31號令,頒布了新修改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新《信訪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實行。《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梁。老百姓說,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并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于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于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了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權利: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3.請求復查權;4.了解權(要求答復權);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義務: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里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級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范”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閱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內容顯示中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復;有關負責同志批閱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年月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號令,頒布了新修改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新《信訪條例》從今年月日起實行。《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信訪人的信訪方式。
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
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里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級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并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可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作為我們學校來說,我想信訪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塊可能要算是面對家長的各種投訴了。如何正確處理好家長的投訴,我們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信訪條例》,依法辦事。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并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運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信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并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運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梁。老百姓說,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并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于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于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了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權利: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3.請求復查權;4.了解權(要求答復權);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義務: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第。
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復;有關負責同志批閱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于保護基層干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系。積極探索依托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范,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信息網絡,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筑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干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恒。
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實效,采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鑒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強化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后"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
第三要采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了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云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干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布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共6章50條9000多字,系統的總結我們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系統回答新時代信訪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實現對信訪工作領域的全覆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代信訪工作,具有里程碑意義。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人民是國家的根本,只有根本穩固,國家才能安寧。“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講話深刻地指出了人民群眾的主體性地位,只有緊密地同群眾保持血肉聯系,黨和國家的事業才能蒸蒸日上,如果脫離了群眾基礎,任何行動都會舉步維艱。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信訪部門作為黨和政府的“耳朵”,決不能閉眼塞聰。“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作為信訪干部,要牢固樹立“人民信訪為人民”的工作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牢記在心。要善于急群眾之所急,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人民群眾關心的事情做起,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持續深化“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真正把解決信訪問題的過程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的過程。
“居之無倦,行之以忠”,民生無小事,責任大于天。信訪工作連著民心民意,做好信訪工作,不僅僅需要信訪干部的惻隱之心,更重要的是責任心。2016年4月,就信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時明確指出“加強源頭治理,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小問題拖成大問題,避免一般性問題演變成信訪突出問題。”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不但要求信訪干部要“有信必復,有訪必答”,還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主動沉下去,到困難大、矛盾多的地方去解決問題,到群眾意見大、怨氣大的地方去理順情緒,到工作推不開、情況復雜的地方去打開局面,及時解決群眾的信訪訴求。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為民造福的政治擔當,用心傾聽人民的呼聲,用情了解人民的訴求,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用一個個生動的事例詮釋信訪工作的“溫度”。
“以道為常,以法為本”,信訪工作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政治文明建設密切相關。《條例》從堅持法治思維、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的角度,對各機關、單位處理信訪事項作出全面規范。一方面,要確保信訪渠道暢通,保證信訪人的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使人民群眾更充分行使自己的信訪權利;另一方面,進一步提高信訪部門依法行政意識,規范行政秩序,強化工作責任,更好的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要提高信訪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能力,深入推進領導干部接訪下訪,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感受到公平,不斷提高信訪部門公信力,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進一步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
“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至關重要。全州廣大信訪干部應立足海西信訪工作部分重點領域信訪問題仍然突出、“倒金字塔”型信訪態勢仍未改觀、重復信訪居高不下的實際,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原則和要求,將人民群眾對信訪工作的滿意度放在首位,一以貫之的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為群眾化解糾紛,排除矛盾,堅持人民至上,強化問題導向,主動擔當作為,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信訪工作能力和水平,為海西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勝利召開!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促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信訪是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條信訪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以及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重視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來電、電子郵件和接待來訪,公開信訪工作制度,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信訪人對本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顯著作用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人民群眾意見,改進國家機關工作;。
(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對信訪反映的問題,力求解決在當地和基層;。
(三)實事求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思想疏導、法制宣傳相結合。
第七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信訪人有權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檢舉、揭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申訴、控告;。
(四)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并要求答復。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
第十條依法可以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提倡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一條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件提出信訪事項的,提倡使用真實姓名、告知聯系方式。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的,應當提供基本事實和信訪要求。
第十二條通過走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內到國家機關設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場所反映。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本機關受理信訪的工作部門。
市和區、縣國家機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市和區、縣行政機關的所屬部門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信訪接待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信訪接待的地點和時間、值班電話。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包括信訪工作責任制度,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其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責任心強,了解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提出建議、作必要的調查和應急處置等權利。
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人格,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六)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提出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受理和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所列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通過信訪工作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依法處理重要的信訪事項,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及時研究反映比較集中的信訪事項。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通過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信訪工作,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履行代表義務。
第二十一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工作時間受理來信、來電、電子郵件,并在公布的時間接待來訪。
信訪工作人員接聽來電和接待來訪時應當告知信訪人其工號或者姓名。
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業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和信訪工作機構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信訪工作機構對可以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仲裁機構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繼續依照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的程序進行;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行政復議決定、仲裁裁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解決。
第二十三條信訪事項的辦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四)應當對信訪事項做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承辦信訪事項,應當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辦理結果應當答復信訪人。
第二十五條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下級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辦理結果應當答復信訪人,并報告交辦機關。交辦機關對下級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處理恰當的,應當予以辦結;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退回重新辦理,重新辦理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要求書面答復信訪辦理結果的,辦理機關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書面答復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處理意見及相應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對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情況和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可以閱卷審查,聽取匯報或者直接調查。下級國家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滿意,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信訪復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經復查,認定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應當向信訪人作出說明,不再處理;認定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應當重新處理。
信訪人對其他國家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滿意,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要求。受理復查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及時處理;認為屬于其他有關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轉交責任歸屬機關及時處理。
第五章信訪秩序。
第三十條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必要時,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協助維護信訪秩序。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不得有下列妨礙信訪秩序和影響他人信訪權利的行為:
(三)威脅、誹謗、辱罵、毆打信訪工作人員;故意損壞接待場所的公共設施、公共財物;。
(五)其他妨礙信訪秩序和影響他人信訪權利的行為。
禁止以信訪為名,從事下列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一)向境內外媒體或者各類組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二)攔截公務用車;堵塞交通,妨礙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進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四)封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會場,干擾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精神病患者的信訪事項,由其監護人代為反映。
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的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地區負責將其帶回。
第三十三條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需要信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反映。
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通知市和區、縣衛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在接待場所受到信訪人毆打、傷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人在接待場所自殺、自殘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門或者衛生部門、醫療機構采取緊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信訪工作機構依法予以收繳。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聽從信訪工作人員的勸阻、解釋,妨礙信訪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公安部門到場維持秩序;必要時,公安部門可以依法將其帶離。
第三十七條信訪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市各人民團體和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企事業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的信訪活動及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一
近年來,我國《信訪條例》在促進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一名普通公民,筆者深有感觸地看到了《信訪條例》的積極成效。以下將從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信訪問題的有效防范、民眾的理性表達以及保障公民的權益等方面展開論述,希望能夠為更好地落實《信訪條例》發揮更大的作用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是《信訪條例》取得成效的基礎。《信訪條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5年制定的,經過多年的實踐檢驗,于2014年進行修訂完善,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這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可以說是一塊重要的法律基石,為解決信訪問題提供了權威依據。同時,在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加強了組織領導,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制度,在信訪工作中更加注重法治化、規范化的要求,落實了責任的層級化、分類化,確保了問題的及時解決,同時,也防止了非法信訪行為的滋生。
其次,對信訪問題的有效防范是《信訪條例》的關鍵所在。《信訪條例》對于濫訴濫訪等信訪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處置,同時也對信訪部門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通過對信訪問題的嚴防嚴控,達到了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的目的。在筆者的所在地,政府對于信訪問題的防范工作非常重視,證據收集、調查取證、處理協調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機制,確保了信訪問題能夠得到及時處置。
再次,民眾的理性表達是實施《信訪條例》的有力支撐。《信訪條例》鼓勵公民通過合法、理性、文明的方式表達訴求,并為其提供了信訪接待、辦理、調查等一系列的權益保護措施。在過去,一些民眾為了表達他們的訴求,選擇采取極端行為,如毆打、自殺等方式,這不僅引起了社會的不安定,也無法解決問題。而如今,《信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鼓勵公民通過合理渠道提出訴求,并提供針對性的幫助,有力地緩解了社會矛盾和壓力,實現了社會穩定和諧。
最后,保障公民的權益是《信訪條例》的核心目標。《信訪條例》在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保障公民權益的內容和方式,比如保護公民的身體、財產、姓名權等,同時也規定了信訪工作中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通過法律的保障,公民的權益得以充分尊重和保護,從而增強了公民的信任和對法治的認可。作為一個公民,筆者也深感國家對于公民權益保護的重視,同時也明白自己應該具備的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
綜上所述,《信訪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信訪問題的有效防范、民眾的理性表達以及保障公民的權益等方面,都在更好地推動了社會的發展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信訪條例》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需要更深入地探討和研究,不斷完善和提升。同時,作為一位普通公民,我們也應該自覺地遵守《信訪條例》,通過理性表達滿足合理的訴求,共同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以及本省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
第五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公正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不屬于信訪人戶籍所在地管轄的信訪事項,由信訪事項發生地負責處理,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應當配合做好信訪人的教育、引導以及與信訪事項發生地的聯系、溝通等工作。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通過信訪渠道和其他途徑收集的信息納入決策評估體系,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化解。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國家機關負責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況,應當列為其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辦理結果并要求答復;。
(五)依法申請復查、復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遵守信訪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二)承辦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下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轉送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五)檢查、指導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
(六)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信訪咨詢服務;。
(七)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信訪工作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等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和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開展聯合接訪。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應當隨時接待來訪。
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可以采取重點約訪的方式,在接待地點約請信訪人并協調解決相關信訪問題。
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常到基層了解民情,傾聽民聲,幫助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問題,并就信訪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直接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通報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研究處理意見,監督檢查處理情況。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國家機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人格,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訪檔案,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轄區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規章、命令、決定等的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名。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信訪事項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第二十八條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九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向其中一個機關提出的,該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信訪人向涉及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提出的,由最先收到來信、來電或者接待來訪的機關受理。
第三十條信訪事項涉及的原國家機關合并、分立或者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受理。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分類登記;對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信訪人采用電話、走訪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訪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直接受理;。
(四)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有權直接處理的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重復信訪、信訪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國家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國家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了解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各級國家機關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八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不予支持。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予以執行。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處理信訪事項,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審查終結制度。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疏導、教育,做好穩定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訪事項的督辦工作,確定負責督辦的人員,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檢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回訪信訪人等方法。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下訪督導或者指派信訪督查專員了解信訪法規、信訪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信訪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協調和督辦重點、疑難信訪案件。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
(三)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處理信訪工作過程中瀆職、失職,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本級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之間應當相互通報信訪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四十四條信訪活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維護信訪秩序。
第四十五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被來訪人員棄留在接待場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其帶回。
第四十七條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推選代表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多人走訪,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勸告來訪人員推選代表反映信訪事項,其余人員返回;勸告無效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機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做說服教育工作。屬于越級多人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來訪人員所在地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到現場共同做好勸返工作;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第四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來訪時,發現來訪人員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殺、自殘、自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采取緊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信訪中正在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經疏導說服無效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圍觀人員離開現場;。
(二)責令和疏散信訪聚集人員離開現場;。
(三)收繳信訪人攜帶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標語、橫幅、傳單等物品;。
(四)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履行登記、轉送、交辦、復查、復核、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信訪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迫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三
國務院頒布實施新《信訪條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視,積極開展學習并認真貫徹執行。在遵循新條例確立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規范“兩個行為”的要求下,針對信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探索做好信訪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徑、新方法,不斷采取新舉措,信訪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
第一。創新觀念。通過學習全區各級黨政領導進一步提高了認識,進一步充分認識到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確立“抓信訪,就是抓穩定”的理念,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的觀念,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做好信訪工作。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區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這樣的情況給當前經濟社會生活和思想領域帶來了新情況并引發大量深層次矛盾,在經濟快速發展中掩蓋著不平衡狀態,同時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事件,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突出矛盾。在信訪工作中我區堅持在改革發展中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堅持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礎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中堅持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原則、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中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對引發矛盾和不作為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原則。據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銅黨發[]13號文件出臺了《中共xx地委xx地區行署關于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文件對加強和改進xx地區信訪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和具體工作的意見。
第二,創新制度。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在建立健全來信處理制度,促進來信反映問題的解決方面。我區進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訪事項登記制度,信訪事項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來信重要信息綜合分析和報告制度、來信反映問題交辦制度、信訪事項轉送制度和轉送情況通報報告制度、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通報制度、群眾來信回復制度、揭發控告來信辦理制度、省長信箱處理回復制度、專員信箱處理回復制度。尤其是在強化信息反映工作,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方面。我區建立健全了重要來信報告制度,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議制度使信訪工作強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軌道。
1,在暢通信訪渠道,密切聯系群眾,建立和完善民意表達機制方面。我區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切實做好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領導率先垂范,將原先每月接訪兩次改為每月三次,并在各種新聞媒體對社會公布信訪接待日期和具體接待日的領導姓名、職務,并堅持首問責任制。同時對上訪群眾堅持“以人為本,暢通信訪渠道,保護上訪者利益”的原則,切實解決了“攔截式”“打壓式”“無畏式”等不負責任簡單粗暴的工作作風出現,從而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加劇信訪沖突,最終導致問題層層上推,糾紛日益復雜,解決信訪問題成本逐步提高的問題。
督辦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聯動排查調處機制方面。人民內部矛盾必須通過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狀態,處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時也不損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感情。否則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體性事件。在實際工作中我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人民內部矛盾的超前聯動排查調處機制。著重抓好以下兩點工作:一是主動出擊,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準確排查。深入基層,與人民群眾交心談心,對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要及早發現,及早掌握。做到滾動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認真抓好信訪、公安、檢察、法院“四長”下基層開門大接訪活動。力求將各種矛盾隱患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中。三是及時做好基層調處工作。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針對不同的特點,認真研究解決的途徑和辦法,妥善加以解決。
等在矛盾調處中的作用。社會力量參與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實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綜合治理機關、律師事務所、矛盾調解管轄機關、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參與的,既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矛盾調處機制。
5,在建立預防和處置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方面。預防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要抓好信訪工作的源頭。就是要求各級黨委、政府科學決策。特別在出臺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與此同時,還要堅決克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實施中充分考慮涉及群體的利益,在項目的建設與實施中充分考慮涉及群眾發展經濟的配套項目,加強涉及群眾的就業和后期扶持;對項目涉及的無生產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弱勢個體,要積極探索進入社會保障體系。總的原則是在發展中調整利益分配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第三,創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訪工作流程,促進信訪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受理、辦理程序。明確了信訪工作機構和能部門的職責,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職能部門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辦理和答復。
二是規范工作程序,積極協調配合其他相關部門對“五大群體”、“八大信訪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取得一定成績。重點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快速處置機制、信訪督查專員制、鄉鎮(街道)矛盾調處中心機制、聯合接訪機制、依法引導機制以及信訪老戶聽證制等七項工作機制。對于一些群眾合情合理的要求,熱情及時妥善地給予解決,而對一些無理糾纏的現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對,敢于用法律的手段來處置。
三是積極加大對群體性上訪問題的妥善處理,針對群體性上訪比重大、增幅猛,發生頻率高、規模大,情緒激動,處理難度大,極易突變的特點,落實好‘四個抓’即:抓領導,層層落實責任;抓防預,建立預警機制;抓穩控,防止矛盾轉化和突變;抓處置,依法、理性、得當。
四是嚴格責任追究,把信訪工作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同時對信訪工作進行考核。對于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年年進行表揚和獎勵:對于成績平淡甚至下降的單位和個人,則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切實做到獎懲分明。進一步落實了信訪責任制,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辦法。
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訪條例》頒布已是破冰之舉,給新時期的信訪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和挑戰,我們將根據新形勢的發展及時找出適合形式的新思路,改進信訪工作機制,積累新經驗。但信訪工作要取得進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積累經驗和調整,尚需多方探討和努力。
xx地區信訪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四
20xx年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31號令,頒布了新修改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新《信訪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實行。《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
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梁。老百姓說,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并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于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于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了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
權利:
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
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
3.請求復查權;
4.了解權(要求答復權);
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
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
義務:
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
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
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
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里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級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范”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閱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第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復;有關負責同志批閱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維護信訪秩序,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
第三條信訪人依法提出信訪事項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檢查指導信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問題。
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信訪工作的必要經費。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七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經研究論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益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積極采納。
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單位考評和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和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八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二)查詢本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并要求答復;。
(三)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四)要求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回避;。
(五)依法提出復查、復核的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遵守信訪秩序,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盜用他人名義信訪;(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十二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其提出信訪事項。
因身體殘疾不便于信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需要采取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強制隔離措施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采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機關的信訪事項,主要職責是:
(三)向本級、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信訪事項;。
(四)指導、督促、檢查信訪工作,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對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政策、業務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地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推諉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六)依法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屬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采取定期接待、預約信訪人、到信訪人居住地面談等便民方式,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研究處理對策,督促檢查處理情況。必要時,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
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和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針對信訪人在一定時期內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法規、規章、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對不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和意見;。
(六)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屬于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十條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發生信訪事項的地區、部門與有關地區、部門的信訪機構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決定其分立、合并、撤銷的國家機關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家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審查,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關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國家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國家機關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五)對轉送、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受機關應當自收到該轉送信訪事項之日起五日內附上書面意見,退回轉送機關。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應當履行書面手續。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應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報告辦理結果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對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有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承辦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辦結報告。
交辦機關對承辦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處理不當的,應當退回承辦機關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做出解釋;。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對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復:
(二)對多人采用走訪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對代表人作出答復;。
(三)對于咨詢和批評、建議類信訪事項,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一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第四十二條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者復查、復核機關或以就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會舉辦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意見形成聽證報告,作為處理信訪事項的參考。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信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該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即為終結。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證據,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復查、復核的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并予以說明。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的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督辦: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三)信訪人對國家機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及被采納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之間應當相互通報信訪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四十六條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信訪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煽動、串聯、唆使、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訪;。
(六)以信訪為由組織、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信訪過程中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情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與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與信訪事項有關的部門聯系,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共同做好疏導說服工作。必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到場,依法采取疏導措施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時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對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接訪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信訪人中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接訪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責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評、通報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過錯導致重大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七)對信訪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六
近年來,信訪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為了加強信訪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了《信訪條例》。這一部法規對于解決信訪問題、確保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有幸參與了《信訪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通過深入研究,我對于這部法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體會。
第二段:條例的重要性和意義。
《信訪條例》對信訪工作的開展、管理和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它明確了信訪機制,界定了信訪部門的職責和權力,規定了信訪群眾的權利和義務,為解決信訪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它還加強了對信訪舉報的保護,明確了對惡意信訪行為的處罰,從源頭上遏制了濫用信訪權益的行為。這些規定和措施,為解決信訪問題提供了法治基礎,有力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三段:條例實施的困難和挑戰。
盡管《信訪條例》的出臺為解決信訪問題奠定了基礎,但條例的實施仍然面臨著一些困難和挑戰。首先,信訪工作的復雜性和敏感性決定了它的困難性。尤其是在涉及到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問題上,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和調查力度,很難做出公正的處理。其次,信訪工作涉及到許多不同部門的協作,需要各個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共享。然而,由于各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和信息閉塞,導致信訪問題的處理進展緩慢。最后,部分地方對于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缺乏相應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影響了信訪工作的效果和質量。這些困難和挑戰需要我們共同努力,不斷加強信訪工作的機制建設和隊伍建設,提高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段:個人體會和建議。
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接觸信訪工作的過程中有了一些個人的體會和建議。首先,信訪工作應該注重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而不是僅僅依賴處置和解決。通過建立健全的社會管理體系,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治理能力建設,在鄉村振興和城市治理中加強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是根本之道。其次,信訪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真正把人民群眾作為信訪工作的主體和對象,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最后,信訪工作要加強對信訪干部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增強他們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總結。
《信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信訪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它為解決信訪問題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保障和操作指南,為社會穩定和民生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撐和基礎。然而,實際的工作中仍然面臨著一些挑戰和困難,需要我們共同努力和改進。作為公民,我們要提高法治觀念,主動參與到信訪工作中來;作為信訪機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提升信訪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發揮《信訪條例》的作用,推動信訪工作不斷進步,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七
收獲。
一要學習好。條例要用好,先學是前提。要通讀學。要從條例的學習總體上作出安排,以章節為單元,指定專人,拿出專門時間,一字一句地進行領學。要學完一節弄懂一節,學完一章搞清一章,切實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不跳過任何一個重點、次重點或者是非重點。要發揚愚公移山的精神,不通篇閱讀不罷休;要發揚“螞蟻啃骨頭”的精神,在保證相應速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學習條例的質效。要對比學。要充分運用比較的法則加強對條例的學習,找出其中的變化,帶著這個變化多問一問自己“為什么要這樣變?”進而更加加深對條例的學習認同。要把變化的部分作為重點突出出來,深究其出處,追根溯源地進行追蹤,聯系原文加深思考,增進釋字或詞達意的深刻認同,讓其留痕更深,把握更準。要悟透學。經常性的學習研究反復告訴我們:理解得愈深,掌握得必定要透,使用得必定要活,效果必定要好。相反,如果是一知半解,蜻蜓點水,浮于表面,那不僅會學不好,并且用起來也會非常費時費事費勁,甚至于誤人誤時誤事。要結合條例修改的背景、現實的意義和產生的影響,以及需要把握的分寸、細節等方面,用好心思、帶著情懷、下足功夫,開動腦筋地深鉆細研地抓好學習,有時還要提倡都要有那么一種“挖地三尺”的鉆勁和毅力,切實把條例的精髓要義、本質核心的東西記清記牢,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思想認識,成為如何開展本系統本單位本崗位信訪工作的行動指南和工作手冊。二要運用好。學習的目的全在于運用。要有指導的及時性。5月1日正式啟動了新的信訪工作條例,那么,可以這樣講,從5月1日起,是舊的條例的終止點,同時,又是新條例的起始點。從這一天起,就要毫不猶豫地廢止舊的,啟動新的,這是對每一名信訪工作者共同的要求,并且這個要求是非常嚴厲嚴格的,決不可放松要求鬧笑話、誤大事,切實要通過信訪戰線的每名同志一起共同努力,來維護好學條例用條例的這份尊嚴,讓準確無誤的,及時有效的工作,張開雙臂迎接條例的新風新氣象,用力推開符合新時代要求的條例新局面。要有指導的全面性。我們既不講條例是萬能的,但是遇到相應的工作,沒有條例的指導是萬萬不能的。大家知道信訪工作總是會伴隨著工作而生,簡言之,凡事有工作的地方,就必定有信訪工作。可見,信訪工作的是如此的廣泛。當然,我們在如何抓好信訪工作這個問題上,就一定要注意全方位全覆蓋,無死角無肓區,這也是對一名信訪工作者應盡的職責要求。因此,我們一定要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把應該扛起的擔子扛起來,應該履行的職責履行到位,切實把工作的辦法想到窮盡,把需要抓實的信訪工作做到極致。要有指導的精準性。現代的戰場講究的是精確打擊,做好新時代的信訪工作又何嘗不倡導精準精確。要想工作做得準,就得平時工作實、工作細,就得掌握和占有海量的信息。信訪工作攻堅戰、全面戰,要想打得贏、打勝仗,務必號召群眾,充分調動和發動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真正把每一個感知信息的感應器安置到每一個神經末梢末端,在對信息的有效篩選、科學甄別的基礎上,花最少的精力為“老百姓”解決最多最大最實的信訪問題。
生動詮釋和最精彩的一堂課。信訪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僅要用心而且要用好用到心把冰冷的事情做得有溫度溫暖。要用自己的心去溫暖群眾的心用一人之心溫暖萬人之心切實注意和注重溫暖的傳遞讓愛灑滿信訪工作的各個角落。要換位思考。做好信訪工作就是要做好群眾工作。群眾千人信訪干部一人。怎么做如何做?為此我們不妨多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角度想一想。想一想他們此時此刻、那時那刻的心情想一想他們會有哪些情緒波動想一想信訪條例都是如何說的想一想哪些符合要求、哪些又違背了原則等等都要想想清楚弄弄明白做到預有方案預有準備解決起來合情合理合條例要求。要精細到位。天下大事必作于細。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事情哪有什么小事件件都是大事。為此事前的一線調查要精細到位事中的充分論證要精細到位事后的付諸實施要精細到位切實讓其前后首尾相顧、無縫銜接形成閉環確保每一件信訪工作處理起來都有理有據有力有效。
四要改進好。信訪工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要翻箱倒柜查。要堅持問題導向,始終秉持發現問題是本職,指出問題是能力,解決問題是政績的思想觀念,始終堅持全面查、查全面,反復查、查反復,經常查、查經常,一定要把所有的信訪問題都查找出來,所有誘發相應問題的原因都查找出來,所有牽連這些問題的癥結都查找出來,翻箱見底,刨根問底,決不放過和遺漏與之相關的每一個或每一種情況與問題。要持續追擊改。一鼓作氣,方能取得勝利。在勁頭上要一如既往地保持,當取得階段性成績時,不是松勁,而是擰緊發條往前趕;在精神上要鍥而不舍地持續,一棒接著一棒敲,一槁接著一槁撐,直到取得全勝;在施力上要馳而不息地堅持,不平均施力,而是科學用力,綿綿用力,從不間斷,從不停歇,該下猛藥的就使猛藥,該用重拳時就打重拳,連環腿、組合拳,努力攻克信訪工作中的項項難關、個個險阻。要細化固化抓。總結件件信訪工作的處置過程,固然會存在差異性個性化的東西,但絕大多數都會有其相同性共性化的內容。不妨通過細心琢磨,苦心淬煉,用心歸納,形成帶條款性規范性的制度規范,用時拿來參考,既方便易行,又高效快捷,何樂而不為。應該說善于總結固化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有效辦法,干好信訪工作如此,做好其他工作使然。一句話,重復的工作可以出現,但一旦出現了,就一定要會用好固化了的實踐成果去解決,并爭取事半功倍的效果。總之,做好信訪工作需要堅守原則、用心溫暖、換位思考、精細到位、改進好、細化固化抓。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信訪工作不煩人、煩人的是信訪問題不解決”的目標,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心,讓社會穩定有序,讓共建共享共贏的美好藍圖變為現實。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八
202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條例》正式施行,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群眾“急難愁盼”的焦點所在。紀檢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必須從政治高度把握信訪工作的重要性,主動融入“大信訪”格局,不斷提升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信訪工作方向正確。
申訴復查工作是案件審理室處理信訪舉報類案件的重要一環。如何依紀依法、積極穩妥地處理好申訴復查案件,有效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保障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合法權利,是我們一直以來且行且探索的重要課題。通過學習《信訪工作條例》,給我們妥善處理申訴案件以很多有益的啟示。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落實部署。從政治高度把握申訴復查工作,把申訴復查業務放在紀檢監察工作大局中謀劃部署、推進落實,切實保障黨員和公職人員合法權利。
二是堅持實事求是,規范案件辦理。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紀依法辦理申訴案件,及時處置申訴信訪,加強釋紀釋法和思想教育。
三是堅持以評促進,做實以評促改。圍繞申訴案件辦理程序、原案處置和辦理效果等進行評查審核,實事求是指出申訴案件辦理中存在的瑕疵問題。
四是加強部門聯動,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強化申訴復查和信訪、審理的部門聯動,堅持解決實際問題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熱門19篇)篇十九
信訪條例是維護人民群眾正當權益的重要保障,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名普通市民,我不僅應該遵守信訪條例的規定,更需要深刻領會其中的精神,通過自身的實踐體會到其與我們日常生活的密切關系。
信訪條例對于我們每個人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事情,如果沒有有效的渠道和制度進行投訴和申訴,那么我們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失去保障。而信訪條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它明確了人民群眾的申訴權利和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社會組織申訴的途徑、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實現社會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一名普通市民,遵守信訪條例是我們應盡的義務。首先,信訪條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其次,遵守信訪條例不僅有助于保障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增強國家法制的實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最后,符合信訪條例的行為也是一種社會責任和義務,有助于加強我們的社會擔當和道德風范。
第四段:遇到問題如何運用信訪條例。
實踐證明,信訪條例為我們解決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當我們遇到不合理或不公正的事情時,可以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申訴或投訴,向上級政府或有權機關反映情況,爭取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要學會運用好信訪條例,注重申訴和投訴的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好地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段:總結。
信訪條例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工具,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認真遵守和實踐。在實踐中,我們不僅要了解信訪條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而且要注重理解和體味其中蘊涵的精髓,以便更好地維護我們自己和社會的權益。只有我們每個人都遵守信訪條例,信訪工作才能更加順暢和有效,社會也才能更加持續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