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規章制度是維護組織秩序和促進發展的重要工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一
為了保證安全、高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三期2×300mw級供熱機組擴建工程建設,實現水電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計劃、安全、節約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規定。
所有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電、用汽必須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4.1三期辦是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協調部門,負責整個工程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技術協調工作,負責審核施工承包商用電、用水、用汽計劃及負荷分配方案,對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用水、用汽量進行統籌安排,并根據量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負責電量及水量的計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負責施工范圍內的施工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技術管理。
4.3管路、線路的架設與維護。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設單位負責敷設,引至施工區域;施工區域內管道的安裝、維護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負責。
4.3.26kv施工電源變壓器一律采用箱式變電站,變壓器進出線必須采用電纜,建設單位負責提供電源至變壓器高壓側,變壓器裝設的所有費用(高低壓電纜、箱式變電站、計量裝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負責。
4.3.3施工變壓器的臺數、安裝位置與容量必須符合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在相應區域內的變壓器上引接電源,不允許跨區域用電。供電區域的變壓器安裝按以下原則劃分:誰先進場先用電,誰負責安裝該臺變壓器;若有幾個單位同時進場,誰用電負荷最大,誰安裝該臺變壓器。進場時間以建設單位要求為準,安裝完的變壓器必須服從建設單位統一調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計劃以建設單位批復的“用電申請單”為準,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電費除外)。對阻礙“用電申請單”執行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00元~10000元的罰款。
4.3.4廠區內用電嚴禁采用架空線路。
4.3.5現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規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構造物等的邊緣直線埋設,埋設深度不小于0.7米;電纜沿線地面上應設置明顯標志;通過道路時應采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電、用汽期間,各施工承包商負責維護各自使用的管道、線路及ii級配電箱的安全,如出現水表、汽表、電表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否則將以建設單位三期辦裁定的計量為準。
4.3.7若計量水表前管道損壞漏水,應及時維修并上報監理單位和三期辦;若未及時維修,在接到監理單位和三期辦通知后仍未進行搶修,當月水費按雙倍收取。
5.1箱式變電站的要求:。
5.1.1箱式變電站的變壓器采用油式變壓器,變壓器高、低壓側設有斷路器,并配備相應繼電保護裝置。
5.1.2箱式變電站安裝點應考慮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5.2.1變壓器、電動機(電焊機)的金屬外殼。
5.2.2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5.2.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
5.2.4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帶電設備周圍的金屬柵欄。
5.2.5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5.2.6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
5.2.7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2.8室內外配電線的金屬管道。
5.2.9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鉗工的工作平臺。
5.3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竣工后,經監理公司和三期辦驗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統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施工承包商應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接引和變動。接引前應對設備做好電氣檢查記錄,接引電源工作必須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5.5現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應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負荷應標明名稱,單向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距離超過5米的應設移動開關箱。照明、動力合一的移動刀閘箱應裝設四級漏電電流保護器。
5.6施工現場所有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應加鎖并設警告標志。
5.7施工臨時電源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5.8電氣設備不能超銘牌出力運行,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操作。
5.9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充足的適應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
5.10施工承包商電工應持證上崗。嚴禁非電工拆、接施工用電設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壓線路出現故障而影響其施工時,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期辦,并及時找相關部門盡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離措施。
6.1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辦程序。
6.1.1申請單位填寫《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申請單應標明使用地點、時間、容量。
6.1.2監理單位負責審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上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與申請單位技術人員到現場落實有關情況(計量與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3三期辦專工對《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進行審核。
6.1.4申請單位根據落實情況編寫送水、送電、送汽方案,送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查。
6.1.5三期辦負責人根據審查意見批復相關方案與申請(申請單和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6對方案進行實施。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寫停止用水、用電申請單,交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批。
6.2.2監理單位專工、三期辦專工與施工承包商相關人員到現場核實用水量和用電量。
6.2.3拆除或斷開供水管線、輸電線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如需停用或切斷水、電主管線或其他單位水(電)支管(線)時,必須在停用前兩天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申請報告,經三期辦批準,按指定時間停用及恢復被切斷的水(電)管(線),并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水(電)管(線)已恢復的'報告,由監理單位通知相關部門恢復送水、送電、送汽。
6.4三期辦負責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電價格管理,審核水電費及其差價,負責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用電、用水、用汽協議。在施工承包商辦理完停電停水手續后,負責水電費結算。
6.5計量與水電費的收取。
6.5.1三期辦負責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電)量臺帳。
6.5.2三期辦每月10日之前組織統一進行抄表,制成報表,各施工用電單位應及時派人到建設單位辦公室在報表上簽字(接到建設單位通知,當天需到建設單位辦公室簽字,否則算自動認可),然后報三期辦核算相關費用。
6.5.3若施工、安裝單位對計量有疑問,可向三期辦反應,由三期辦組織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6.6各施工承包商負責其分包單位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計量與收費。
7.1三期辦行使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考核權,對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包商和個人進行考核(處罰)。有關管理人員應深入工地,監督施工用電、用水、用汽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的現象應責令其立即整改糾正,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應給予處罰。
7.2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的有關考核按公司考核辦法執行。
8.1本規定解釋權屬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辦。
8.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二
一、積極宣傳社區建設長效管理的重要意義,和“四到社區”內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要求,建設和諧社區。
二、社區物業工作人員,分片檢查社區用水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有無非法使用能源的行為。例如:私自接水、接電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活動,發放一些節能、生活常識宣傳材料,豐富居民節能知識,提高居民節能意識。
三、做好清掃保潔員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員工有意識的節約能源,杜絕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四、負責清理低矮樹木、花壇及公共綠地內的雜物和垃圾。保持綠地干凈整潔,負責對園林澆水車輛所不及的綠化地帶實施澆水,負責對社區內花壇及其他公共綠地小的破損進行修補、維護,對損綠毀綠行為進行監督。
五、負責日常監督,保障文體健身器材按使用規范投入使用,不人為損壞。負責器材、路徑及周邊環境衛生保潔,負責器材、路徑所在范圍地面的小型修補維護。
六、及時對實施社區環境,與基礎實施管理維護的職能部門進行監督與信息反饋。
七、建立治安、聯防、民調、群防群治,四位一體的網絡,加大消防法宣傳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識,積極監督有關部門對消防隱患進行整改,落實居民知情權,抓好警情通報,社情通報。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三
一、認真執行有關衛生條例,堅持滅“四害”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學校飲用水設施要有案可查。保管員要明確設施所在地的位置及數量。
三、學校采取鼓勵學生自帶飲用水和學校補充一部分飲用水的方式進行管理,任何個人都不得自行經營飲用水。
四、保管員和責任人要對飲水設施定時進行維護,保證飲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每月進行一次清洗。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消毒。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六、消毒工作須請專業人員指導。
七、責任人須做好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的衛生環境。
八、定期進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區內的除“四害”的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九、責任人須對飲水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十、如遇上述以外的問題,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匯報,由學校統一安排處理。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四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益有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供水單位機關報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
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濫測工作。
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
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
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涂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準文件。
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
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順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五
隨著教學的深化發展,工作、教學及生活等各方面設施的更新和改善,校內電用量大增。除了大量的正常用電之外,尚有不少浪費水、電的現象,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為了合理用水、用電,杜絕浪費,防止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辦法:
1、增強師生安全用電的意識,全體教職公共管,消除隱患,合理用水、用電,把消耗降到最低水平。
2、電工要經常檢查供電線路和公共用電設施,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保證校內電的正常供應。
3、各班級應指定專人負責本班教室電燈、電風扇的使用和管理。若發現不合理用電(如:教室中無人而不關燈、不關電風扇;室內光線充足時不關燈;教室中人數少而燈使用多等),視情節輕重,每次賠償5—30元。損壞用電設施者,應賠償維修工料費外,還處予5—30元罰金。
4、各部門、班級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場所及設備時,要注意安全用電、用水。使用結束時,要隨手關電、關水。若失職造成事故或損失,有關人員應負經濟責任。
5、各處室、各年段室、各實驗室、各部門要注意電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室中無人時應關燈。下課、下班時要關燈,防止發生事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若管理不當造成事故或損失,有關人員應負經濟責任。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六
一、學校總務處負責管理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和飲用水。
二、為確保學校飲水安全,學校師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學校提供的各類用水。
三、學校要經常對學校的供水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管道暢通。要不定期地對師生飲用水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自來水被污染等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關閉水源,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等情況,要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證學校正常用水。若發生緊急情況,不能急時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保證學校的用水安全。
五、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必須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隨時巡查,及時發現問題,杜絕用水安全事故,確保學校用水安全。
七、學校師生要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對于無故浪費水現象,對浪費進行處罰及教育。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七
一、安全用電、節約用水人人有責。
二、水電安全工作是小學的重要工作,水電工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保證正常的水電運行,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三、未經小學同意,不準隨便接線接管,確保線路管道暢通。
四、各種水電設施、設備要經常檢查、維修保養。
五、遇管道阻塞,水籠頭破損,水管破裂,電燈損壞,路燈不亮,要及時維修。
六、遇停電、停水等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食堂等部門及時供應上水電。
七、若發生緊急情況,不能急時排除故障,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掛上警示號牌,確保安全。
八、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十、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十二、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十三、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十四、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2、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5、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十五、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十六、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七、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八、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八
為了切實加強學校供、用水管理,保證學校教學和師生生活的'正常進行,制訂如下制度。
1、教育師生提高商品意識,節約用水。
2、學校配備兼職水工一名,負責管理校區供水及有關供水設備檢修。
3、水是商品,學校對各戶安裝水表計量收費,由總務處加貼封條或標記。總務處和水工負責定期抄表并按季向用戶收取水費。嚴禁用戶在表前私自亂接水管,自行改動水表,如有偷水者是學校教職工的按200元/次補償學校;不屬學校教職工的按400元/次補償學校,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若用戶發現水表損壞,應及時報告學校派人維修更換。
4、用戶用水設施房內部分由用戶負責所更換的配件和材料費。
5、教職工調離學校或退出住房,應先向總務處報告,安排水工登記用水數,交清水費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6、供水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設備,及時發現并消除漏水安全隱患,確保供水狀態良好。如要停水檢修,應預先通知用戶。
7、各處室辦公用水、教學用水,要做到人走要關水。
8、凡不系本校教職工住本校者,其水的供應采取預交定金制度,不預交定金者,立即停水。
9、對未裝表的散戶按家庭常住人口收取,計收標準確定辦法:任意抽取一棟家屬樓對8月和12月兩月的用水量進行調查,取其人均用水數為未裝表散戶的常住人口人均數。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九
為加強學校用水用電管理制度,保證安全,防止浪費,節約開支,對學校辦公用水用電作如下規定:
1.全體教職工和學生應樹立安全、節約用水用電意識,愛護水電設施和設備,做到人離斷開所有用電設備的電源,防止浪費和杜絕安全隱患。
2.用電線路和設備要經常檢查,發現線路老化要及時更換,破舊開關及時更新,防止漏電、觸電。冬季各辦公室應關好門窗。
3.各辦公室禁止使用電烤爐、電飯煲、微波爐、電水壺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所有用電設施必須貼有總務處簽發的許可證,禁止私拉亂接。
4.禁止私人電動單車在校內使用公用電源充電。
5.凡有晚自習的年級,只允許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相應的電器。
6.各教室放學后要及時切斷電源,光線很好的晴天不允許開燈。用電操作要嚴格、規范。各班電燈、電風扇等要及時開關,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況須使用空調和其它電器的須經主管校長、總務處同意。學校的公共飲水設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檢測水質、定期消毒、水井加蓋等。
8.各辦公室均應建立值日制度。負責值日的教師,下班前做到關門窗、關電源、關水閥。負責值日的行政干部要檢查辦公室的“三關”情況,發現違犯規定者作好記錄由學校處理,水電工、校產管理員每日要對全校水電設施巡查兩次,并及時維護。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
學生因喝不潔飲用水引起學生身體不適、包括惡心、嘔吐、腹痛、腹瀉或因學生劇烈運動后喝水過量、過急造成血液循環加快,心臟負擔加重,突然休克等。
二、
1、總指揮:呂xx(第一總指揮)甘xx(第二總指揮)左xx(第三總指揮)發生安全事故,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指揮。一般情況下由第一總指揮呂xx負責,如第一總指揮不在校,則由第二總指揮甘xx負責,如第一、第二總指揮不在校,則由第三總指揮負責。(三位總指揮不能同時不在校)
2、聯絡員:劉xx、楊xx
負責向縣教育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醫院等聯系,通知學生家長。
3、秩序維護及應急處理:
(1)、徐xx、鄒xx、陳xx、陳xx、羅xx、陳xx、楊xx、肖xx負責維持學生的秩序并組織進行應急處理。
(2)、各班班主任維持全校其余師生秩序,避免引起混亂。
三、
1、馬上請有腹痛、嘔吐、腹瀉現象的學生了解情況,是不是在外面吃過其他東西。
2、學校馬上組織車輛、人員把有腹痛、嘔吐、腹瀉的學生送醫院治療。
3、馬上向教育局、衛生防疫部門匯報情況。
4、還有詢問發現學生有腹痛、腹瀉、嘔吐現象,繼續馬上送醫院治療。
5、通知學生家長并向家長說明發生情況,要求家長到醫院。
6、把學生飲用水封存,報衛生防疫部門檢測。
三、
1、必須喝經過衛生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的凈化水。
2、學校供應飲用水應有專人負責衛生檢查。管理人員每年定期體格檢查,符合飲食從業人員健康要求的才可上崗。
3、學校每學期必須對凈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4、學生喝水必須自帶杯水,不允許與別人合用一個杯子。要求學生自己使用的杯子經常清洗、消毒。
5、教育學生喝水講文明,遵守紀律。不要相互爭搶、嬉鬧。喝水不能過急、過量,劇烈運動后更不能過急過量。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用水用電管理,規范用水用電行為,實現開源節流,防止用水、用電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確保全體師生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總務處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開關、用水設施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整修,對老化電線及時更換,對水電設施進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用水用電安全。
二、各部門、各處室、各班級、每周要對室內用水用電設施進行自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總務處,總務處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
三、學校辦公場所無特殊情況必須在晚22:00前熄燈,由各部門、各處室、各班級人員負責關閉,22:00以后由值班保安負責。無重大活動體育館不得開燈,或者是如活動結束后,當事人不關燈,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50元。
四、各辦公室、教室責任人下班前必須在確認辦公室、教室和門前走廊照明燈已經關閉后才能離開,確實做到人走燈滅,計算機、飲水機等電器均應關閉,每發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30元;節假日期間,保安負責全校燈的關閉,如有長明燈現象,將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五、鍋爐工要嚴格按照送水時間供水,每次洗澡完畢后值班人員應檢查各浴室的水龍頭是否關閉,如發現有長流水現象或里面有長明燈,每次罰款30元。禁止在浴室內洗衣服,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
六、禁止教職工私自在住宿區和公共場所隨意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扯,違者罰款50元。私自安裝,亂搭亂扯的,學校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確需要布線的,請到總務申請,由學校電工統一規范布線。
七、禁止任何人在辦公場所或公共場所(如洗手間)用電爐或電炒鍋做飯,如有違反,每次罰款200元。在學校生活區住宿的生活指導老師,禁止在生活區做飯,禁止使用電爐、電炒鍋等大功率電器,違禁者一經發現,除沒收電器外,視情節處以200~300元的罰款。
八、各宿舍、辦公室空調要在適宜溫度開放,如夏天在26°以上;冬天在8°以下時開空調。下班時或沒有人時,一定要關好空調,否則罰責任人30元。
九、任何教職工一律不充許用學校消防水沖洗衛生,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十、總務處要經常對公共場所的水電、鍋爐、浴室、食堂及生活區等處的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并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達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要求,搞好場容,樹立集團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各個施工隊伍、施工人員都有責任節約用水,爭做文明施工、安全節約用水的模范,特規定如下:。
1.施工現場臨時用水管道及設備由項目部管理。現場施工人員用水必須服從項目部正確管理。
2.施工人員必須愛護臨水設施,規范使用臨水設施及配件,對野蠻使用,有意破壞用水設施者一經核實,則破壞者當即離開本工地現場,項目部罰用水當事人所在施工隊20xx元。
5.對現場暫時不用的閥門和敞口應及時封堵,不得有漏水、常流水現象出現。
6.認真管理消火栓及配件和其他消防器材,切勿丟失或挪作他用。在未出現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私自動用消防器材者,罰用水者500元,罰用水者所在施工單位20xx元。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三
各部署辦公室提供桶裝飲用水(桶裝礦物質水),每周一、三、五,三次送水。
如需純凈水或其他包裝飲用水需審批后供應。
2.1每周一、三、五上午9:30。
2.2出入公司時必須下車接受警備人員檢查。
2.3進入室內時要區分室內外鞋區域,送水人員必須穿著工作服。
2.4業體每季度提供一次沈陽市衛生防疫站對礦泉水的"水質檢驗結果報告書"。保證礦泉水的衛生質量,每季度進行一次飲水機消毒(一年四次),同時粘貼消毒提示。
2.5業體負責對飲水機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每年合同期間無償提供五臺飲水機用于更換廢舊飲水機。
3.1各部署每次送水兩桶(大辦公室可酌情增加),以空桶置換并簽字確認。
3.2對于桶裝水水桶的損壞及丟失將由責任人進行賠償(50元/桶)。
3.3節假日期間可根據出勤情況安排業體送水或提前為各部署儲備一部分桶裝水。
3.4月別結算以當月送水清單數量為準并進行核對。
4.2業體無償提供礦泉水水桶,協議終止后甲方如數歸還,如有丟失按50元/桶的'價格進行賠償。
4.3送水過程中應注意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如出現人身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4.4每年一次同業體簽定協議,協議期滿后如雙方無異議,則續簽協議。
5.1此規定從xx年06月15日起實施。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幼兒飲用水衛生,保障幼兒的飲水安全,依據《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天為幼兒準備充足的開水,做到冬暖夏涼。
3、管理員每天為各班準備足量的開水,并注意適溫。
4、保溫桶必須每天清洗消毒。
5、幼兒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凈消毒。工作人員不使用幼兒水杯。
6、提供幼兒飲水空間,保證幼兒自由飲水。指導幼兒科學的飲水方法,養成幼兒良好的飲水習慣。
7、幼兒園對飲水設施定時進行維護,保證飲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密切關注教師、幼兒飲用水安全。
8、園長和班主任為飲用水安全責任人。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防止疾病經水傳播,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全縣學校集中式供水、自備水、二次供水。
第三條、三臺縣教體局是學校生活飲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生活飲用水必須與學校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五條、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網覆蓋區域的學校必須全部使用城鎮集中式供水,農村及城鎮集中式供水無法覆蓋區域可以使用農村集中式供水或學校自備水源供水。
第六條、學校自備供水衛生要求(含農村集中式供水)。
(一)水源選擇的衛生要求。
1、水源選擇:
水質良好、水量充沛、取水點及附近地區衛生狀況良好,便于防護。
水源選擇應優先選擇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選擇應盡可能遠離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點應盡可能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2、水源水質的衛生要求: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3838要求。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14848要求水源水質經衛生部門監測評價合格。
(二)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
1、以地下水為水源的衛生防護:
(1)水井周圍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滲水坑、糞坑或化糞池,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并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2)取水設施的衛生要求:盡可能修建取水層在第一不透水層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臺、井欄、井蓋、排水溝和泵房等設施。
井壁:上部使用鋼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衛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閉嚴密,下部(含水層部分)為濾水管。
井臺:井口周圍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徑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臺,井臺表面從中央向四周傾斜,井臺周圍設排水溝。
井欄:井口的井壁高出井臺20—30cm。
井蓋:用不透水材料設易于開啟和上鎖的井蓋。
井房和泵房:修建專人管理,可上鎖的井房和泵房。
(3)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淀過濾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設施周圍不小于10米的范圍內不得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2、以地面水為水源的衛生防護: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嚴禁捕撈、停靠船舶、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并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從事網箱養殖,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劇毒的農藥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水源為水庫和湖泊水時,應根據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并按上述要求執行。
(三)制水、供水衛生要求。
1、應當根據水源水質狀況設置必要的凈化設施、設備。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應進行沉淀(或澄清)、過濾處理,以地面水為水源的應進行混凝、沉淀(或澄清)、過濾等常規凈化處理。如經常規凈化處理后某些指標仍達不到要求還需進行特殊的凈化處理。
2、必須采取消毒措施,并保證落實。
無論水源水是地下水還是地面水,也無論水源水質的好壞,都必須設置消毒設施、配置消毒藥品對水質進行消毒。
第七條、學校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廁所、垃圾堆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m內不得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無滲漏,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于80cm,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學校48小時的用水量。
2、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接。
3、二次供水設施須有安裝消毒設施的位置,有條件的單位應安裝二次供水消毒裝置。
(三)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一次,并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六
為了維護幼兒園穩定,確保全校師生飲食飲水衛生和身體健康,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滬衛監督(20xx)第23號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飲用水監督檢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預防飲水突發事故和水源傳染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兼職飲水衛生管理員;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應急處理預案》。
二、嚴格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教師用水和來客招待用水采用熱水器燒水。
三、幼兒飲用水由保育員負責供應,以確保暖桶供水為主。
1、食堂供水的水質要求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用于燒開水的設備(開水器)要有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定期監測設備,由保健教師監督檢查。
3、負責供水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證。
4、供應溫開水的保暖桶,以每個班級設一個保暖桶盛裝開水為足量,桶上加蓋并上鎖,防范人為投毒等破壞,每天由保健教師負責監督檢查。
5、保溫桶內外清潔無破損,保證每天清洗,每周消毒一次。
四、保健教師和帶班教師的職責::
1、引導幼兒注意個人衛生,杯具保持干凈。
2、一旦發現水質出現異色異味等,要立即停止飲用,并向衛生室或園長室報告。
3、飲水衛生管理員對供水全過程,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有相應的記錄。
4、發現飲水污染事故或水源傳染病現象,立即啟動《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傳染病應急處理預案》,停止師生的飲用水供應,并保護好水源,等待有關部門前來檢測。同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和衛生系統防疫部門,最大限度地減小損失。
五、各級各部門責任人因工作玩忽職守、瀆職將追究責任。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七
為加強校內桶裝飲用水及飲水設備管理,保證師生員工安全、方便、節約飲水,同時保證飲水設備安全完備,特制定本規定。
1.學校按照教育局的規定為師生提供教育局指定的桶裝飲用水。
2.桶裝飲用水換水處設在學校指定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專用房間。學生需服從管理員的統一管理。
3.換水程序:由各班指定學生持空桶到水房處換水。每班只保證兩桶水運轉。
說明:一只空桶僅換一只實桶。
4.為節約飲用水,嚴禁將飲用水當作普通生活用水使用,如有此類現象發生,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5.為保證學生的飲用安全,雙休日、節日長假學生返校,一律將假日前已開啟的飲用水換除。使用前務必檢查生產日期。
1.各處室負責人負責飲水機的使用管理,發現飲水機有問題及時與保管室聯系更換。
2.飲水機嚴禁帶電空燒!下班后,必須切斷飲水機電源,拔下電源插頭,以免發生安全事故。教室飲水機嚴禁使用電源插頭,學生熱開水飲用一律到學校指定地點汲取。
3.飲水機應由供水企業定期消毒,每學期二到三次,并提供企業消毒制度,消毒人員應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
三、桶裝水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1.根據庫存情況及時聯系桶裝水供應商送水及飲水機更換,并做好相應記錄,保證師生的桶裝飲用水正常供應。
2.定期督促桶裝水供應商對飲水機進行消毒,并做好相應的登記資料工作。
3.督促桶裝水供應商提供每批次的水質監測報告,并及時整理歸檔。
4.妥善保管,定期盤點,避免出現過期、變質的桶裝水發放給師生飲用。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八
1、幼兒園飲用水為統一供應的自來水或桶裝水,幼兒園安排專人負責定期檢測,以保證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
2、幼兒園安排專人對飲水設施及飲用水進行管理。做到專人專管、定期清洗、消毒。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3、對幼兒園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
5、裝飲用水的保溫桶,每學期進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規定。
6、使用的飲水設施和桶裝水應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7、幼兒園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幼兒園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8、在園內定期利用周計劃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喝礦泉水,純凈水。
9、經常宣傳相關飲用水衛生安全常識。
10、飲水設施及飲水桶必須無毒無害。接受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20xx年8月。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十九
1、使用和保管好電器,做到人離燈熄,斷電源,不準私自接電線、插座,違者予以罰款500元。
2、將自身貴重物品保管好不要放到宿舍,以防被盜。
3、床鋪安裝牢靠,以防砸傷。
4、在宿舍禁止抽煙者如有違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不得在宿舍使用明火,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6、禁止使用電熱水壺,電吹風等功率大的電器,如若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7、嚴禁在宿舍出口堆放雜物,保障各出口的通暢
2、禁止在宿舍衛生間公共區域洗澡,洗澡地點為衛生間茅坑處。如有違反直接開除。
3、剩飯剩菜倒入垃圾桶,室內垃圾必須用袋裝好,及時清理,不累積、堆放垃圾雜物。
4、床鋪衛生及被褥每天疊放整齊,如有違反罰款50元
5、宿舍房間內的清潔衛生工作由住房員工負責,實行輪值制度。
1、禁止在宿舍及走廊大聲喧嘩
2、禁止在宿舍打架斗毆
3、禁止在宿舍酗酒
4、禁止在宿舍玩牌、賭博
5、禁止有偷竊行為
1、集體宿舍免費為員工提供
2、新入職的員工,須辦理相關手續,在管理人員的安排下方可入住,不得自行搬入宿舍。入住后不得私自搬、調宿舍,如確有需要,應報予管理人員安排。
3、員工須按安排使用各自的床、柜等,不得隨意調換或多占。
4、員工對所居住宿舍,保持原有結構的安全完整,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如有故意破壞,由現住人員負擔該項修理費或賠償費。
5、自覺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同事之間應和睦相處,不得以任何借口爭吵、打架、酗酒,晚上22時后停止一切娛樂活動。
6、自覺節約水電,愛護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不得將宿舍物品帶出宿舍,違者將處以罰款100元,并予以警告處分。
7、住宿人員離職或被取消住宿資格時,應于一日內遷出宿舍,并于離舍前通知辦公室,辦好水電費、鑰匙、用具等交接手續。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二十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水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建設、經濟綜合管理、環保、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用水計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用水計量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水計量活動應當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在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供水單位從事水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在用水單位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排水單位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直接向水體排水,應當在排放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第六條 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計量器具的選型,應當根據被測對象的用途、流體特性、儀表性能、安裝要求等確定。
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當符合現場使用環境狀況條件,滿足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振動、噪聲、電磁干擾、腐蝕、粉塵、結垢等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
第八條 安裝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安裝計量器具的技術規范。新安裝且難以拆卸的計量器具,應當提供滿足檢定或者校準的條件。
第九條 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計量器具檢定檔案,并定期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計量器具不能實施檢定的,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資格對社會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校準。
第十條 供水單位負責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費輪換。水表輪換周期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
居民對輪換期內的水表的量值提出異議,要求對水表進行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檢定結果。
第十一條 從事用水計量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算的量值應當與實際計量的量值相符;
(二)計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將管線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
(四) 發生水量短缺的,應當及時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
(五)由于現場環境狀況條件惡劣、計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沒有配備計量器具,不能進行計量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流量評定方法,進行統計核算。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卸計量器具;
(二)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四)弄虛作假,偽造計量數據;
(五)改變計量器具的結構和性能;
(六)破壞計量檢定鉛(簽)封;
(七)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八)擅自啟用依法封存的計量器具。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供水單位未及時受理居民對水表量值提出異議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水表檢定結果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管線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 出具錯誤的檢定數據,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 超出計量授權范圍進行計量檢定的。
第十六條 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精選21篇)篇二十一
一、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系統在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煤氣公司指導下,由管理處統一管理。
二、小區水電和煤氣均經科學設計、精心安裝,切不可隨意更改。如確需改裝的需書面報告管理處并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費用由住戶自理。
三、各住戶均可設立獨立水表、電表、和煤氣表,有關費用以抄表數計費收取,請按月及時繳交費用。住戶不得有意破壞計量儀表,禁止偷水、偷電、偷氣。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消防栓蓋取水;未經管理處批準,小區內主供水閥門及梯位供水閥不得私自關閉。
五、下水管道嚴禁倒剩飯或其它廢物,如造成堵塞,管理處可派人疏通維修;住戶室內疏通費用由住戶全部承擔,公共管理維修費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
六、未經管理處準許不可私自增大負荷或架設電氣線路,不可拆卸原有電氣線路設備。
七、若遇臨時斷電,請將有關電氣的開關斷掉,以免突然送電時電流量過大燒壞設備。
八、使用煤氣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煤氣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須立即報擎并向管理處報告,同時就有機取緊急措施。發現漏氣、堵管等邦聯時,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試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