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互相約定的法律文件,對雙方關系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簡化勞動合同簽訂流程,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的標準格式,供大家參考使用。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一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28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三
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區別,有助于我們正確適用法律。三種合同的區別在于: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一方是自然人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滿16周歲,在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用人單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雙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法人與自然人。它可以發生在公民間、法人間、法人與自然人間。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當事人是平等關系,沒有隸屬性質;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有身份、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與用人單位之間有管理和組織關系。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亦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或由過錯方承擔;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
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報酬支付普遍采用按月持續支付的方式,報酬的標準根據勞動數量、質量確定,由當事人約定,但必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關系一般具有唯一性,在出現二重及以上的勞動關系時,只認可其中一個是勞動關系,而其他則是勞務或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 .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二)雇傭合同。
國合同法建議草案》 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歷史不同?!肮蛡蚝贤粤_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屬于公法調整范疇。而勞動合同規范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私法調整范疇。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責任或義務,因此,聘用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權利與義務常常發生不對等。國家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責任和義務,而且,這種國家要求具有強制性,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將會受到懲戒處置。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其性質本身也是屬于社會公益性質的。一般來講,企業職工是不承擔公益責任的。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勞動合同的特殊法律意義,在涉及人事爭議時,對事業單位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審查,不僅要以合同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對其“特別權利關系”進行審查,而企業的勞動者對此點審查是可以免除的。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較為完整的主體權利。而事業單位在與個人簽訂合同時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體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權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現在用人的許多環節上,事業單位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許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編制確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辦理進人手續要受到政府規定的程序控制,否則便不能發生正式的人事法律關系;事業單位在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酬上,權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來自政府的財政控制。因此,事業單位用人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質不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具體條款上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對公職義務的規定,以及對人事管理程序的專門要求上。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性質與工作人員的管理特點,聘用合同條款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履行國家公益職責的義務。
——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時要按國家編制指導或計劃進行。人事關系要經過主管部門規定的
相關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確立,人事關系的消除也要經過相關規定的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國家財政預算的調控。
——規定公益責任違約專門條款。發生人事爭議時,審查范圍不限于合同規定的內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時,還要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履行公益職責和義務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違約方及其責任承擔。
綜上所述,對兩種合同的區別要從本質上去把握,這樣才能深刻地理解兩種合同的不同管理意義。
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由于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聘用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相關規章中,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對于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于聘用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聘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現為簽訂至退休的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現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二者簽訂條件不盡相同。
對于勞動合同的的簽訂者而言,若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1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4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聘用合同簽訂者而言,若要想簽訂期限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據《辦法》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
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對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據《辦法》第43條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44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于解除聘用合同補償標準:根據《辦法》第45條被解聘人在本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而對于聘用合同的終止,沒有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
對于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管理主要依據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而對于聘用合同而言,用人單位對職工的管理出了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外,還要依據《辦法》第46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己吮仨殘猿挚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己藘热輵斉c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第47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對于勞動合同的爭議,救濟方式體現在《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據《辦法》第48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能否訴訟沒有明確規定。
1.勞動合同、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區別
2.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3.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
4.雇傭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5.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
6.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8.勞務與勞動合同區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四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4、歷史不同?!肮蛡蚝贤粤_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五
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關系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在身份上、組織上、經濟上從屬于用人單位,遵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用人單位勞動,完全納入單位的經濟組織和生產結構之內。臨時雇傭關系則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務,與雇主沒有人格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只與一個用人單位(服務對象)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臨時雇傭關系中,雇工可以與多個雇主建立勞務關系。比如在家務活動中的鐘點工,一個雇工可以與多家建立勞務關系。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解釋:“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即勞動全同關系中的雇主為經濟組織,且大多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而臨時雇傭關系中的雇主一般為自然人。
勞動合同中的法定必備條款由《勞動法》規定,不容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如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而臨時雇傭合同內容,一般由當事人口頭約定,而且勞動的性質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臨時雇傭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工資報酬中不含有獎金、津貼等。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為群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年復一年地提供勞動,勞動時間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因此,用人單位從勞動者那里獲取的利益很大。而臨時雇傭合同的雇工一般是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勞務,時間短,不固定。有的雇工上午在一個地方工作,下午又在一個地方工作,甚至一天在幾個地方工作,勞動時間具有不穩定性,雇主從雇工那里獲取的利益很小。
勞動合同關系發生糾紛適用《勞動法》,而臨時雇傭關系發生糾紛則適用《民法通則》。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六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七
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主要區別是:
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章制度。
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八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主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勞動,另一方向對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1、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雇用合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企業、公司。
2、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3、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是單位,也可以雙方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提供勞動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2、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提供勞務中的風險自行承擔。
3、因勞動合同支付的稱為工資,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4、適用法律不同。
5、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九
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買賣合同。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范本。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贈與合同。
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
租賃合同。
非常相似。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逗贤ā返诹臈l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這些合同的關聯性表現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當然,勞務合同也是雙務、有償、諾成、繼續性合同。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
聯系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屬公司內做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該崗位職責如下: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愿意服從。
三、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個半小時。周六周日為國家法定假日。
2、工作時間:早8:30—————晚17:00【含午飯時間】。
五、勞動報酬。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六、利益沖突。
(一)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前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擔任任何職務。
(三)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甲乙雙方所提交的個人信息及通訊必須真實有效。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上述行為之一解除勞動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于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四)如乙方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擅自離開,并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九、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之前,乙方須向甲方出示身份證原件留存復印件。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種經營許可證書,以確保真實可靠性。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一
第一條協議期限。
1、協議有效期:自2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2、聘用期滿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協議。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公司需要聘用乙方為兼職產品業務員。
2、甲方根據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不再簽訂崗位聘用協議。
第三條工作報酬。
1、甲方按有關規定及制度,根據乙方的業務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發放工資及獎勵(具體發放標準詳見獎勵制度)。
2、甲方薪水結算為周薪,每星期六為薪水發放日。
第四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協議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
單位勞動保障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
甲方注冊登記地址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 _____戶口性質_____
聯系方式_____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止。實行試用期制度的,其中試用期為_____個月,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時間制度。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執行下列 _____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為_____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休息休假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益。
五、勞動報酬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工資執行下列條款。
a、乙方的工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b、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月工資_____元。其中,試用期月工資_____元。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其他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_____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雙方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為_____元。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六)甲方執行國家就業準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
(一)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程序解除乙方勞動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但甲方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乙方,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
甲方:
乙方: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三
甲方因生產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協議。
1、本協議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前_____個月為試用期,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2、乙方作為學徒被聘用進廠后,甲方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術、操作理論、管理知識及安全方面的培訓。
3、乙方進廠后試用期工資為_____元/月,天/月工作制,包食宿,試用期滿后視實際情況定薪。
4、乙方需交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__元,從每月薪資中扣除,該培訓費在本協議期滿后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5、乙方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如__________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滿;在試用期滿后六個月至本協議到期前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退還一半。
6、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相關規定,在本協議期間如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被甲方開除出廠的,工資結算時所交付的培訓費概不退還,如__________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除;如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甲方辭退的,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
7、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學工種適宜性,為其購買意外保險,每年投保費為__________元,甲方承擔_____元,乙方承擔_____元,每月在乙方工資中扣除_____元。
8、乙方進廠后應嚴格遵守甲方各種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如屬個人故意行為或違章作業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責任。
9、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無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四
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主要區別是:
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五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第三條乙方工資為元/月,工資每季度一發,并按完成的銷售額度提成千分之十。
第四條工作時間為春夏秋早上8:00—下午6:00,冬季為早上8:00—下午5:00.
第五條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應提前三個月說明,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
第六條乙方在上班途中發生的各種安全責任人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六
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廚房承包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權力與職責
1、甲方把____________廚房承包給乙方管理、運作,并聘請乙方為該廚房廚師長,聘期為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滿如需繼續聘用,必須另行簽訂協議。
2、甲方應按經營需要確保廚房原材料的供應。
3、甲方免費提供乙方工作餐、宿舍。
4、乙方每月總工資為人民幣______元,每月_____日——____日發放上月出勤工資,日后根據營業情況需增減人員,再考慮增減工資總額。甲乙雙方再試用期過后根據經營情況定出合理的營業指標,再經營指標完成的情況下,乙方享受現有的工資,超額予以獎勵,未完成則適當的進行工資下浮。
5、甲方給予乙方每月______天休班,在不影響正常營業情況下,由乙方合理安排,在工作繁忙時,乙方不準休假。
6、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日常管理,若乙方人員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權給予處罰。
二、乙方權力與職責
1、乙方須保證至少______人到甲方廚房工作(其中炒鍋______人、砧板______人、涼菜______人、面點______人、打荷______人),乙方人員需技術過硬,保證出品質量,要求總廚,頭鍋、頭砧要達到國家廚師一級水平,其它廚師也要達到國家二級廚師水平,乙方若對所帶來人員調整時,需經甲方同意,并到甲方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人員,甲方有權進行調整。
2、乙方需做好廚房各項成本控制工作,并達到甲方要求,并保證達到的毛利率,如達不到或超過規定的毛利率將按所差數(所差毛利率比乘菜金營業總額)的10%扣除工資。
3、乙方應組織每周召開一次菜品討論會,并邀求甲方管理人員參加,在確保菜品質量的同時,不斷推陳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鮮(每周至少推出兩道新菜品)
4、乙方應結合節假日及酒店特殊情況,適時推出時令菜、節日菜,不定時舉辦如美食節等活動。
5、因乙方廚房出品質量問題,而遭到客人投訴、退菜時,此損失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做好食品衛生工作,若因乙方管理問題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門處罰,此損失由乙方承擔;若因乙方管理問題引起甲方廚房火災,此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如果因違規操作而造成負傷,不但不報銷任何費用,還將追究乙方責任。
7、乙方人員需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如果乙方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酒店造成損失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乙方人員受聘甲方后,一律不準兼職。
9、乙方需交納制服及工作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合同期滿,乙方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此保證金隨工資一同退還。
10、若雙方中止本協議時,乙方需在甲方找到廚師后方能離職,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甲方法人代表簽章:______乙方簽名:______
(蓋章)______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于: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雙方約定按下列第x款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試用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x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該崗位職責如下:
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愿意服從。
三、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工作地點按下列第x款決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xxx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臨時在xxx之外工作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須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點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臨時在以上工作地點之外工作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須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按下列第x款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個小時。周x和周x為休息日。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從,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即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甲方應確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甲方對乙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內部制度規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xx日前為發薪日。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工資報酬按下列第x款確定: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xxxxxx元。試用期滿后,乙方月工資為xxx元。
2、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按崗按績取酬。
3、甲方對乙方實行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具體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4、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六、工作成果歸屬。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屬于甲方享有。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的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并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七、保密規定。
(一)乙方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2、經營類信息: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三)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任職期間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本條規定的秘密信息。
(四)乙方承諾離職之后,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與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責任,無論乙方基于何種原因離職。乙方的保密義務持續到該秘密信息被甲方公開或為公眾所知之日。
(五)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由此產生的調查取證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利益沖突。
(一)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前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是甲方的供應商及甲方客戶的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的利益。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十、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本合同條款,勞動合同變更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
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天書面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甲方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三、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十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六、本合同為完整的勞動合同,此前所有甲、乙雙方口頭的或書面的協議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七、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八、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八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5、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6、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7、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0、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十九
員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秦安縣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秦腔演出服務。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秦安縣及周邊鄉村。
甲乙雙方同意按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雙方協商為______元/月;。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10日前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自動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雙方商定。
(三)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五)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四)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簽名)。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優質20篇)篇二十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元/月(小時)。(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五)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日前支付工資。
(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九)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十六)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跟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八)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二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