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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一
敬的各位領導、評委:
大家下午好!
如果僅僅作為普通的消費者,我想能讓在座的各位一下子就想起頭頂國徽、肩戴紅盾的工商執法人員,肯定是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是的,“3.15”每年只有一天,但是對于今天的老百姓來說,任何關于消費方面的投訴都會得到及時答復,任何關于消費方面的疑問都有人給你解釋,因為群眾的身后,站著一支依法執政的隊伍,站著一支讓百姓天天過“3.15”的工商隊伍!今天,就讓我以《嚴執法、懷深情,要為“紅盾”添光彩》為題,講一講我們xx縣的工商人。
近幾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們xx縣的房地產開發熱火朝天,建筑市場十分活躍,但在一片欣欣向榮的城市建設景象中,卻出現了不和諧的音符。建筑隊伍魚龍混雜,各種無資質、無證照的設計,施工隊伍摻雜其間,興風作浪,獲取暴利,直接導致了房產消費糾紛的增加,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遭到破壞。房子可是百姓化錢最多的大件商品啊,面對這種情況,xx工商局的一班人坐不住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局經檢大隊派出精兵強將,排除重重阻力,通過艱苦的調查取證工作,去年11月份至今已成功查處了x起涉案金額在x萬元以上無照施工、無照設計的大要案,罰款150余萬元,這下,如同捅了馬蜂窩,非法的建筑商和包工頭亂了。有的包工頭千方百計給執法人員送禮、請吃,都被一一擋了回去。軟的不行來硬的,有人揚言要出50萬元買大隊長徐金華的命,徐大隊長知道后正氣凜然,毫不屈服,我就一家三口,你們啥時候來我都等著,想要我徇私枉法,門兒都沒有!也有不服處罰向法院起訴的,但經法院一審、二審,工商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定性準確,處罰恰當,判定工商局勝訴。迫于法律的威嚴和執法者的氣勢,案件當事人最后都乖乖地接受了處罰,xx縣的建筑市場秩序得到了有力的規范。
都說法不容情,可是服務型的工商隊伍卻是懷著對百姓的一腔深情!今年上半年,在一次無照經營整治活動中,xx工商執法人員查到了一家無證經營的鋼材店,而且所銷售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當執法人員準備查扣那些劣質鋼材時遭到店主的強烈抗拒、謾罵,圍觀群眾也跟著起哄,說“工商干部不給下崗職工活路,要把他們逼上絕路”。
原來經營這家鋼材店的是一對下崗夫妻,雖然依法查扣并沒有錯,但執法人員立即停止了查扣,而是責令店主停止銷售,并和店主一起抽檢鋼材送到有關部門檢驗。得知商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時,當事人一下子癱軟了,連連責怪自己和老婆不該匆忙開店,這下血本無歸,全完了!執法人員見時機成熟,就及時向他宣傳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并為他提供了一些正規廠商的地址,同時及時幫他和送貨地的工商部門取得聯系,找到那家經銷商退回了劣質鋼材,拿回了成本。事情到此本可以結束了,但為了表示對下崗職工自謀出路的支持,工商部門為他們辦好了執照,并為他們送照上門。
當這對下崗職工用顫抖的手接過執照時,感動得要跪在工商干部面前,說:“如果上次你們硬要沒收我的貨,我就真的傾家蕩產,沒法活了!是你們讓我有了再創業的信心,我一定要向下崗工人宣傳你們”。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從此,這位曾經要和工商干部拼命的下崗職工真的成了工商部門的義務宣傳員,在他的動員下,許多無照經營者主動補辦了執照。
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xx工商人手中握著公平劍,心中裝著老百姓,用他們所特有的“公心、誠心、愛心”,大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全力推動縣域經濟健康發展。就讓我以消費者的名義向所有的工商干部道聲謝謝吧,讓我們向工商執法隊伍致以深深的敬意!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二
樹立“消費與服務”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全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切實保證依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創造良好消費環境。
企業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
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普及和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擴大消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科學合理消費,促進經濟發展。
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凈化農村消費市場,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健全消費糾紛和解機制,共創和諧消費放心環境。
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可持續消費。
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積極關注民生,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貫徹十七大精神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公平正義,消費和諧。
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敢于善于維權,堅決打擊不法經營行為。
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提供和使用信譽卡。
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誠信守法經營,優化消費環境。
誠實守信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誠實守法經營,改善消費環境。
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三
1、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2、安全生產,規范服務,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3、安全消費,和諧消費。
7、保障消費安全,提振消費信心。
8、倡導誠實守信,共創消費和諧。
9、倡導誠實守信,共擔消費責任。
10、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11、誠實守信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12、誠信經營,守法經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13、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14、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15、低碳生活,從我做起,綠色消費,造福子孫。
16、服務民生,服務消費者,服務社會和諧。
17、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8、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19、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20、關注弱勢群體,保障安全權益。
21、關注消費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22、關注消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
23、貫徹落實《消保條例》,營造和諧消費環境。
24、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認真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25、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6、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27、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28、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29、積極宣傳貫徹《消保條例》,切實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
30、加大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31、健全消費糾紛和解機制,共創和諧消費放心環境。
32、凈化市場環境,保障消費安全。
33、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34、科學文明健康消費。
35、科學消費,綠色消費,理智消費,文明消費。
36、擴大消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37、普及和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38、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39、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
40、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41、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42、認真學習《消保條例》,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新局面。
43、認真學習《消保條例》,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
44、認真學習《消保條例》,做誠信經營的`模范。
45、認真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6、認真學習貫徹《消保條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47、認真學習貫徹《消保條例》,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48、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49、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50、推動消費維權,提振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發展。
51、完善農村服務網絡,促進農村消費需求。
54、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55、宣傳貫徹好《消費與安全》年主題。
56、宣傳消費政策,提振消費信心,促進消費需求。
57、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商業欺詐行為。
58、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60、以和解促和諧,以和諧促發展。
62、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3、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4、營造安全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65、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66、營造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跨越發展。
67、優化農村市場環境,促進農村消費需求。
68、優化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增長。
69、有效化解消費糾紛,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70、增長安全消費知識,樹立科學消費理念。
71、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繁榮發展。
72、重視消費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73、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74、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四
3.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4.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5.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6.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7.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8.健全消費糾紛和解機制,共創和諧,消費放心環境。
9.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商業欺詐行為。
11、服務百姓民生,推進依法行政。
12、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13、金融品牌服務團,維護您金融權益。
15、金融品牌服務,舞動精彩生活。
16、知曉現金業務知識,維護金融消費權益。
17、關注金融消費權益,共創金融和諧消費。
19、攜手服務民生,共筑美好家園。
21、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22、改善金融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3、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交易環境。
24、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建和諧金融。
25、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打造金融服務業品牌。
26、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金融生態環境。
27、推動金融市場有序競爭,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28、普及金融法規知識,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29、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構建轄區和諧金融生態環境。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五
(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費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支持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公布、揭露和批評。
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舉報。
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在制定行業規則時,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秉持公正立場,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以及輿論監督工作。
第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安全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及交易條件。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儲存條件、環保指標、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后服務等消費者有權知悉的事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第八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退貨。
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遵循公平的原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贈品的質量。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發票、服務單據、信譽卡等消費憑證。
第十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服務態度等向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大眾傳播媒介反映。
消費者有權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經營者共同約定的行業規則中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提出建議,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對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行業規則予以賠償。
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十四條消費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權利,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遵守營業秩序,對經營者的投訴、舉報應當真實、客觀。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恪守社會公德,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明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內容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與明示內容一致。消費者受上述明示內容引導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視為經營者將該明示內容作為約定內容。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欺詐行為:
(一)與人合謀或者雇傭他人進行銷售誘導;。
(二)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銷售誘導;。
(三)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手段進行價格表示;。
(六)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說明、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八)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應當標明而未標明;。
(九)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版權或者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十一)銷售依法應當檢驗、檢疫但未經檢驗、檢疫的商品;。
(十二)收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十三)未經生產者授權的經營者,聲稱經生產者授權,提供售后服務;。
(十四)其他欺詐行為。
前款所稱欺詐行為,是指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有謾罵、侮辱、搜查、拘禁消費者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確保安全,防止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本條所稱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九條從事驚險娛樂服務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提供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等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便于識別、查詢。
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將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儲存條件、環保指標、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后服務等主動告知消費者或者出示書面文件,并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達不到標注的標準或者等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并在消費者的購貨憑證上予以注明。
經營進口商品的,應當用中文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商品原產地;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服務標識。服務標識包括服務的內容、質量標準、收費標準以及服務中的有關注意事項、限制條件和必要提示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應當全面、真實、明確,字跡清晰,字碼大小一致,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同時調整價簽和結算系統。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消費者索要消費明細單、結賬清單等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經營者不出具發票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消費者要求向消費者提供信譽卡,信譽卡由消費者協會監制。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應當保存進貨時的各種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并依法建立臺賬。文件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對其售出的商品應當承擔修理的義務,承擔修理義務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更換后的商品,修理、更換、退貨期限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經營者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修復商品,按照商品性質能夠提供替代品的,在逾期維修期間,應當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
經營者承擔維修責任的商品,不能按承諾條件完成修理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遇價格下降時,經營者應當按照原價格退還貨款;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設置提示程序,供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行為:
(三)對于適用國家規定的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不辦理退貨手續,或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無正當理由不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二十九條從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的經營者,應當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未達到公示標準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公用事業經營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費者未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為消費者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十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并在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下列信息:
(二)自然人身份經審查真實的信息。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與宣傳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二條營利性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相關資質證明、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美容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務等,應當與約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信息。
醫療美容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示相關資質證明。
美容服務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未經消費者本人或者監護人同意,不得泄露消費者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銷售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維護、修理、更換、退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機動車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立即告知消費者,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謊報用工用料、偷工減料;。
(二)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材料;。
(四)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等過度修理行為;。
第三十六條商品房銷售者應當將銷售商品房所需的法定證明材料、建筑結構、面積構成等事項主動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介紹和說明,并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的答復或者出示書面文件。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業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與消費者約定旅游線路、時間安排、交通服務安排及標準、住宿服務安排及標準、景點(景區)等內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放任從業人員或者與從業人員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義務;。
(五)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旅游行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保證其安全運營。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依法使用有機、綠色、無公害標志以及地理標志等認證標志。銷售帶有有機、綠色、無公害標志以及地理標志等認證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銷售假冒有機、綠色、無公害標志以及地理標志等認證標志的商品;。
(三)禁止出售已經受到污染的帶有有機、綠色、無公害標志以及地理標志等認證標志的商品。
第三十九條中介服務經營者應當于提供服務前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程序等,不得采取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及價格欺詐等手段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者和柜臺、場地出租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承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保存復印件,并向查詢上述情況的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
租用他人柜臺、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公示承租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至少應當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費者利息,但消費者已享受到預付款優惠的除外。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如約履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預付款合同范本,并鼓勵經營者使用。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向消費者提供獎勵或贈予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對獎品、贈品或者獎勵、贈與的服務承擔修理、更換以及造成損害的賠償等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消費者向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的,經營者應當先行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應當用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
(五)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違法經營者的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章行政保護。
第四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及時受理、處理投訴和舉報,對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對涉及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消費者投訴集中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優先列入年度抽查檢驗計劃。抽查檢驗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抽查檢驗結果通過政務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大眾傳播媒介引用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并注明出處。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行政檢查、其他行政部門移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的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社區以及商場、市場、旅游景區等經營者建立消費者維權服務點(站)。
消費者維權服務點(站)應當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綠色消費,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協會應當無償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所需經費單獨列入財政預算。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活動。
第五十一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地方標準;。
(五)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六)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七)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侵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推動建立跨境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消費者協會認為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的,可以書面告知有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對消費者協會就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項的反映、查詢、建議,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超期不答復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被查詢單位的上級單位反映,也可以公開披露、批評。
第五十三條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可以依法接受消費者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可以聘請消費者權益保護志愿者,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舉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五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雙方和解、消費者協會等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途徑解決。
第五十六條鼓勵經營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費投訴處理機制,采用和解的方式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爭議。
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發揮消費糾紛調解的職能。對于經其調解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五十八條鼓勵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張貼、懸掛標識或者在服務單據、信譽卡等消費憑證上承諾,一旦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雙方和解不成的,經營者同意糾紛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解決。
第五十九條仲裁機構可以主動與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溝通,針對消費爭議的特點,簡化工作程序,確立專門解決消費爭議的工作機制。鼓勵仲裁機構對小額消費爭議,減免仲裁費用。
第六十條消費者協會應當自接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消費者是否受理。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后,對事實清楚,爭議雙方沒有異議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事實復雜或者爭議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解。逾期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爭議雙方同意,調解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爭議雙方同意,調解協議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消費者協會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消費者協會應當書面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可以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調解,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調解。對事實清楚,爭議雙方沒有異議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事實復雜或者爭議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爭議雙方同意,調解協議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有關行政部門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第六十二條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受理。
消費者因網絡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經營行為發生地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理由和相關事實根據。
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消費者權益爭議進行調解時,消費者應當提供身份證明以及商品實物、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等能夠證明消費關系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消費者與經營者可以約定委托檢測機構、鑒定組織單位;未約定或者對約定有爭議的,由受理該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指定檢測機構、鑒定組織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檢測、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均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拒絕先行墊付或者消費者拒絕提供擔保,導致檢測、鑒定無法進行的,由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開具信譽卡而未開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消費者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受理消費者投訴未依法受理的;。
(二)受理消費者投訴后,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的;。
(三)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的;。
(四)在調解消費權益爭議時,向消費者或者經營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六)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3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1.《鐵路安全保護條例》全文。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解讀。
6.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8.最新版《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全文。
9.20《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10.《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六
今天早上一醒來,媽媽就對我說:“今天你和爸爸到外面去看看有些什么活動!”我一臉納悶地問:“干嗎要去呢?”媽媽回答到:“今天是3月15日,也就是消費者權益日,你忘了嗎?”于是,我和爸爸趕緊起床,吃過早飯后出發了。
我們首先來到潘天壽廣場,發現那里沒在舉行有關消費者權益日的活動,我們卻發現有十幾位老年人正在全神貫注地學跳扇子舞,好看極了,看的我有些眼花繚亂。
之后我們來到發燒友家電商場,看到店里正在舉行以舊換新活動,只是我家暫時沒有什么舊家電要換,只好決定放棄參加這次活動。我倆從發燒友家電商場出來后,又興致勃勃地逛了一會兒街。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七
尊敬的各位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早上好!我是初x(x)班的xx我講話的題目是《懂得辨真偽學會誠信》。
20xx年315央視晚會以共筑誠信有你有我為主題曝光了一批國際國內大品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虛假欺詐行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麥當勞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規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鄭州某家樂福被曝更改產品包裝日期,三黃雞冒充柴雞;中華學生愛眼工程用慈善掩飾牟利,中國電信監守自盜,招商銀行等內部員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戶個人信息,內部出現了監管漏洞……最讓人震驚的的是,當火災出現時生死攸關的滅火器,造假者在滅火器制造上偷梁換柱,偷工減料,低廉的價格和琳瑯滿目的商標,為質量本不合格的滅火器贏得了較好的銷量。滅火器無法滅火,我們難以想象銷量市場如此廣闊的滅火器釀造過多少悲劇又制造了多少災難!
種種虛假銷售,諸多跨國巨頭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們的廣泛關注,也讓廣大消費者心生恐懼。對于被曝光的問題,幾家涉事企業也在第一時間作出回應,但如出一轍的遣詞用句,并未能夠平息公眾質疑。因為利益的驅使和誠信的嚴重缺失,欺詐者、造價者們紛紛粉墨登場;眾多消費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也助長了他們的囂張氣焰。
315從一個國外漂泊來的普通紀念日,演變為中國消費大眾的一個節日、一面正義的旗幟。同學們,在你們的'心中,也許有人這樣認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是父母的事,與你無關。其實不然,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我們也會有機會消費手頭上的零用錢。由于社會閱歷淺,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費知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會成為消費群體中的弱勢群體。為避免消費過程中受到欺騙,我在這里建議同學們都去了解315、關注315、參與315,平時的每一天,我們都像315一樣挑剔,把315變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絕假冒偽劣商品,提高消費意識,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勞頓,喝到假冒的礦泉水時,或者殘留著農藥的蔬菜還在市場販賣著;又或者餐廳里依舊用著地溝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觀,置之不理,應該求助法律,讓制假造假行為無處藏身。
眾多案例也讓我們悟出誠信的重要。有了誠信,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同學們,當你和他人有約之時,請記住別遲到;在你和他人約定之后,請記住不要忘記。學會誠信,就一定做到,這也是選擇擔起人生的責任。
同學們,讓我們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讓我們一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先行者鼓掌吶喊;讓我們用誠信為幸福生活保駕護航吧!
我的講話完了,謝謝大家!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八
第一,消費者經濟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費者商品知識的欠缺。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第三,消費者固有的人性弱點。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費者組織上的缺乏。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于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于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九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于歐洲,興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二戰后,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并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總部設在海牙,后遷至英國的倫敦。經過發展,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并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中國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17年“3.15”標志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它是中消協推出的一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干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志”,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志”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志”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此標志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愿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于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于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于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各國情況。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一。1968年日本頒布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本法》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防止哄抬物價和抑制通貨膨脹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實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擊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對法規。印度中央、邦和縣三級政府還成立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委員會。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有《貿易準則法》、《版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等。
美國消費者聯盟于1936年成立,現擁有工作人員258名。設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規章方面提出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后,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
33.優化消費環境,服務經濟發展。
34.優化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增長。
35.優化農村市場環境,促進農村消費需求。
36.以推行信譽卡的使用為切入點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37.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38.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40.學習消費知識,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41.宣傳消費政策,提振消費信心,促進消費需求。
42.宣傳貫徹好《消費與責任》年主題。
43.信譽卡是企業與經營者的信用和名譽的象征。
44.信譽卡是產品三包的憑證和解決消費糾紛的證據。
45.消費者購物只有索要信譽卡liuxue86,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7.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提供和使用信譽卡。
48.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49.宣傳貫徹好《消費與安全》年主題。
50.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51.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52.安全生產,規范服務,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53.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54.保障消費安全,提振消費信心。
55.倡導誠實守信,共創消費和諧。
56.倡導誠實守信,共擔消費責任。
57.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58.誠信經營,守法經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59.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60.低碳生活,從我做起,綠色消費,造福子孫。
61.服務民生,服務消費者,服務社會和諧。
62.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63.關注弱勢群體,保障安全權益。
64.關注消費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65.關注消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
66.貫徹落實《消保條例》,營造和諧消費環境。
69.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70.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71.積極宣傳貫徹《消保條例》,切實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
72.凈化市場環境,保障消費安全。
73.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74.科學消費,綠色消費,理智消費,文明消費。
75.普及和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76.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77.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
79.認真學習《消保條例》,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
80.認真學習《消保條例》,做誠信經營的模范。
82.認真學習貫徹《消保條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83.認真學習貫徹《消保條例》,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84.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85.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86.推動消費維權,提振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發展。
87.完善農村服務網絡,促進農村消費需求。
89.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90.以和解促和諧,以和諧促發展。
91.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92.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93.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94.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95.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96.營造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跨越發展。
97.增長安全消費知識,樹立科學消費理念。
98.重視消費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100.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一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3、《反不正當競爭法》。
4、《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5、《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
6、《商標法》。
7、《產品質量法》。
8、《食品衛生法》等。
(二)消費者申訴的受理、解決。
1、條件:
(1)有明確的被訴方。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
2、書面材料。
(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4)申訴的日期
3、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受理申訴,可以立案,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
5、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6、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四)受理部門。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二
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務員王海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制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假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假貨后,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后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機并賠償200元,但拒絕對后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假買假”,“鉆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決心繼續戰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經證實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加以拒絕。
王海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現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假買假”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轉戰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假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于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借助于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2.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
1996年春天,當王海在南京屢屢受挫的時候,一位姓耿的消費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經歷了相同的命運。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場買了三套被標明為“羊絨衫”的“圣柏”牌保暖襯衫。在商場出具的發票上,寫明了貨品為“羊絨襯衫”,而事實上該貨品的羊絨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襯衫不是羊絨,商場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支付雙倍賠償。遭到拒絕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處購買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場購買了同樣的襯衫并獲得了賠償,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識。法院這樣判決的另一個理由是,把含有2%羊絨的襯衫標作“羊絨襯衫”并無不當,被告并未構成欺詐行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買假者不為消費者”的判斷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他就沒有資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退貨,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這樣一來,他又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消費者。
李友根認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準之一就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紡織部的有關規定,羊絨含量低于5%的不可稱為羊絨制品。而另一個標準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認知水平。據此他得出結論,由于在一般消費者看來羊絨含量僅2%的襯衫不能被稱作“羊絨襯衫”,該商場構成了欺詐行為。
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以后,許多以此為樣板的案件訴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下一個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三
1、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建和諧金融體系。
2、銀行業應共同努力,保護消費者權益。
4、保護消費者權益安全,維護和諧金融環境。
5、維護銀行信用形象,維權客戶消費利益。
6、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構建金融和諧走廊。
9、普惠公眾、誠信服務、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10、全力維護消費權益,盡心提高服務水平。
11、打擊盜現人人參與,尊重消費者處處踐行。
12、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依法保障消費者的信息安全。
13、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liuxue86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14、提升行業服務標準,創新時代消費需求。
15、改善金融消費環境,促進資金合理流通。
16、提供無償兌換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17、保護金融消費權益,共建誠信和諧金融。
18、創建整潔的金融環境,更好地服務于消費者。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四
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借此機會通過相應活動的宣傳,不僅能夠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展開,向公眾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能夠提升****法律援助中心影響,喚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引導公眾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二、舉辦組織。
****法律援助中心。
參與人員。
法律援助中心指導老師及社團相應人員負責人:~~。
四、活動項目。
1、雙擁廣場法制宣傳2、校園內問卷調查。
五、活動流程。
(一)前期。
1、聯系相關負責人,取得此次活動舉辦權。
2、聯系各班負責人,商量活動具體事宜。
3、辦公室負責人員安排。
4、外聯部準備若干調查問卷。
5、業務部組織人員做好業務接待準備。
6、學習部準備相關人員準備向群眾解答疑問。
(二)中期。
1、三月十五日早晨八點半于校門口集合。
2、清點人數,分發物品。
3、上午于廣場進行宣傳,具體事宜由負責人安排。
4、活動期間進行拍照留念,于11:30集合并清點人數,打掃場地,收拾物品。
5、下午于校內進行發放調查問卷,并收集整理。
6、在校內進行宣傳單發放,并講解相關知識。
(三)后期。
1、收集并整理物品,且歸檔記錄。
2、整理活動照片并保存。
3、歸納整理調查問卷,并得出結論。
4、組織參與人員記錄活動完成情況,并交流經驗。
5、整理活動相關材料并上交老師。
六、物資準備。
1、一條印字條幅(與主題相關)。
2、一定數量宣傳單。
3、膠帶剪刀等小工具。
4、便攜式移動桌。
5、相機一臺。
6、一定數量的關于主題的調查問卷。
7、適量的簽字筆。
七、應急措施。
1、因人員問題(如,請假不及時等)活動出現意外狀況,則由事先安排好的機動人員及時頂替,保證活動順利實施。
2、因活動中出現緊急事件而至使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由現場負責人全權處理,必要時可請求老師幫助。
3、現場負責人應保證手機通話正常,應以安全為主。保證活動高質量完成,保證參與人員人身安全。如遇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報警,依法解決。
策劃人:***。
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通用15篇)篇十五
摘要: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項涉及監管定位和方式、市場運行理念和規則、法制建設的系統性重大課題,將極大地改變保險資源的配置方式,對保險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系統梳理和研究國際上金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和最新進展,做好“頂層設計”,對于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英國“大一統”監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英國1986年通過了《金融服務法》,啟動了被稱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其設定的監管目標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局”,統一監管金融服務業。2000年,通過《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設定了增強市場信心、提高公眾認識、保護消費者、減少金融犯罪四大監管目標,并增加了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司法內容。2010年,通過《金融服務法》,提出創設新的機構向消費者宣傳金融知識等,但并未允許針對金融服務可以采取集團訴訟的提議,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護消費者的力度減弱。
在《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框架內,金融服務監管局與三個執行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發揮作用,推動消費者保護救濟制度協調有序運行,這三個機構包括:一是金融機構。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詳細的客戶投訴處理制度,盡可能把糾紛化解在萌芽時期。二是金融巡視服務有限公司。帶有行政仲裁性質的金融巡視服務公司,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設立,以第三方的身份處理解決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三是金融服務賠償制度有限公司。該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在金融機構倒閉后,向消費者提供賠償。
另外,依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2001年投訴專員辦公室成立,負責調查針對金融服務監管局的消費者投訴,從而構成對金融服務監管局的制衡機制。依據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辦公室,成為英國最重要的反壟斷監管機構,該機構代表消費者的集體利益。這些機構連同司法部門共同構成完整的保護救濟制度的鏈條。
二,美國“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
在美國特殊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價值基礎上,金融危機和政府主動干預推動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發展。1811年,效仿英格蘭銀行建立的美國銀行特許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議會準許延續,從而使得州特許銀行迅速發展,奠定了州銀行在各州監管權的基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也因之而由各州負責。此后,隨著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各種法案陸續通過,聯邦立法逐漸加強,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是聯邦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集中時期。
次貸危機后,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聯邦立法的重要內容。2010年的《華爾街改革法》調整監管架構,完善監管規則,創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以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更為全面的保護。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由美聯儲支付預算,但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保護局的成立結束了消費者保護責任由多個機構共同承擔,但是出現問題又無人承擔的狀況,明確了消費者保護的責任。保護局接受政府問責,向參議院的銀行委員會和眾議院的金融服務委員會分別匯報工作。然而,也有反對者質疑保護局是否必要,認為原有的監管機構都有消費者保護職能,保護局監管范圍過寬、權力過大,限制了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選擇,還會間接增加消費者的成本。
保險方面,除特殊情況外,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不適用于州保險監管體系。為了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聯邦政府在財政部內新設了聯邦保險辦公室,其職責主要是跟蹤保險行業,包括發現有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漏洞、提名保險公司成為由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權力有限,但該辦公室無疑會有助于聯邦政府進行國際保險監管協調。然而,盡管財政部和國會幾經努力,《華爾街改革法》還是確認了原有的州監管體系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基本有效,并進一步加強州保險監管制度。
三,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邁克,泰勒在1995年發表了《雙峰式監管:新世紀的監管架構》,他認為,審慎監管所要實現的防范金融業系統性風險和市場監管所要實現的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兩個監管目標存在潛在沖突,而且使用的監管技巧也差異很大,認為這兩個目標應該分開,并且由不同的監管者來執行。澳大利亞是“雙峰”模式的少數積極實踐者,成立了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和審慎監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亞第二大保險公司,即hih保險公司的破產使澳大利亞的監管體系受到了質疑。負責調查的皇家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指出,“雙峰”體制下兩家監管機構之間存在溝通和協調的問題,但也沒有提出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20世紀80年代后,英國相繼成立了保險業督察員、銀行業督察員、投資督察員等8個組織,專門處理金融產品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爭議,澳大利亞受此影響,也先后成立了多個相關機構。隨著英國統一監管體制的發展,澳大利亞將這些機構合并成為一個獨立的全國金融督察服務機構(簡稱fos)。作為金融企業在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指導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間組織,fos致力于公正、獨立、免費地解決包括小企業在內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未能自行解決的金融消費糾紛,是一種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決方案。在澳大利亞,只有當金融機構選擇加入“外部爭議解決計劃”時,金融機構才能成為fos的會員,金融消費者才能將雙方之間的糾紛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爭議解決計劃”是評價金融機構誠信水平的重要標準。
當金融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糾紛時,第一步可以先向該金融機構提起投訴。如果金融服務提供者沒有解決該糾紛,消費者第二步可以通過在線或書面申請的形式向fos投訴,fos將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就爭議問題作出書面報告。金融服務捉供者在限定時間內與金融消費者取得聯系,以便直接解決糾紛。如果消費者收到的書面回復并未解決糾紛,或者未在限定時間內收到任何回復,消費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聯系fos解決該糾紛。此時,fos的案件主管將調查該糾紛,并盡力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該糾紛還有可能被提交給fos的調解員,調解員安排由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服務提供者共同參加電話會或面談會來進行調解。如果消費者對案件主管和調解員的解決結果仍不滿意,則第四步可提交給fos陪審團(一般針對較復雜糾紛)或裁判員(一般針對較簡單糾紛),陪審團或裁判員將會對金融服務提供者(而不針對消費者)作出一個裁決。若金融服務提供者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陪審團或裁判員的裁決程序是一個正式程序,陪審團將舉行非公開會議來審議爭議材料,并將討論決定是否支持消費者的投訴。
總體來講,臺灣地區保險消費者保護體系比較健全,由六個層面組成:一是研究制訂重要保險產品的“定型化契約范本”,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辦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灣地區保險產品早期實施費率管制,經核準方可銷售,隨著消費者保險知識的提升與市場自由化,費率管制得以分階段解除,產品審查也逐漸放寬。二是規定銷售人員有風險告知、誠信說明等義務。三是成立保戶服務中心,設置服務專線,并采用網站、電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詢。重大事故發生時,監管機構督導行業公會成立緊急任務組,迅速辦理理賠,保險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發性重大事故的處置機制。四是充分宣傳披露,在各機構相關網站建立專區,提供相關資訊、數據供大眾查閱,開展多種形式保險教育。五是保險公司成立保戶申訴部門,落實標準作業流程。金管會保險局設申訴科,負責銷售誤導、保費爭議等非理賠申訴案件,并將各公司對于保戶申訴的處理效率與產品審查、業務開展相掛鉤,引導公司重視消費者權益。監管機構委托保發中心負責處理保險理賠申訴,保發中心聘任各領域專家成立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受理理賠爭議案件。在此基礎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一定額度以下的保險糾紛給予評議決定,此評議決定與民事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險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預防、救濟、教育機制,加強與法院、檢察院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將案件移送。六是監管機構委托保發中心建立保險公司風險預警系統,并執行退出清理業務。
五,總結與建議。
金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大致包含三層內容:金融機構持續經營下的糾紛處理,問題機構風險處置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制定和實施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三層內容緊密聯系,幾乎貫穿了各國或地區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全過程。我們日常關注的多是消費糾紛處理,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費者保護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動力,臺灣近期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發展主要體現在這一方面。然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集中于處理糾紛的責難也不絕于耳,質疑者認為,對日常糾紛的偏重,易導致對偶然但卻重大事件的忽視,所以,應該在監管政策制定和實施中強化消費者保護,這一點與“雙峰理論”的初衷一致。然而,“雙峰”制度似乎也并未體現出充足的優越性。有觀點認為,“雙峰”制度過于強調防范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保護兩個目標之間的區別,實際上,通過監管確保被監管機構的財務穩健與合規經營將有助于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值得信賴的金融服務和投資機會。消費者保護一旦被削弱,將導致某一金融機構或產品遭遇更大范圍的消費者信心的喪失。而且,在消費者保護制度不成熟的國家中,“雙峰”制度在加大監管協調成本之外,似乎并無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費者保護體系。所以,筆者也認為,在我國目前監管體制和消費者保護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雙峰”安排應該緩行慎行。
關于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點似乎在各國或地區的監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強,以期給予消費者足夠的補償,從而穩定市場預期,倒逼機構穩健開展經營。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應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監管”和“更嚴的監管”。對于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改革會影響金融效率、增加消費者成本的擔心廣泛存在,消費者保護如果矯枉過正,甚至會影響金融體系的國際競爭力。從這一點來看,英國簡潔明了的保護制度無疑是改革典范,美國的“雙重多頭”模式則使金融監管有著明顯高于英國等國的監管成本,然而,這并沒有妨礙美國改革在提供一套更為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的同時,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機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監管”而非“更強的監管”。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是一個由點及鏈、由鏈織網的全系統工作,需要做好頂層設計,以低成本高效推進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從消費者保護問題產生來看,金融機構要設計清晰明了和適銷對路的產品,較好地管理自己的銷售體系,通過市場反饋不斷改進服務;從涉及主體方面講,金融消費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金融機構應保持合規高質量經營,行業協會應自律協調,第三方機構應中立開展調解或裁決,監管機構應做好監管,司法系統應進行裁判等;從工作機制來看,要建立充分的宣傳咨詢機制、披露激勵機制、救助保障機制、系統糾錯機制、行政處罰機制。金融消費者保護需要做好頂層設計,統籌謀劃,統一協作,在統一架構和標準前提下保留彈性,不能因為部門分割和行政層級,政出多門,影響保護效力。然而,從立法方面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立更是一個逐漸培育和完善的過程,一勞永逸地通過立法解決在各國都尚未實現。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建立高級別的應訴部門,作為第一道防線應對和化解大部分消費者投訴,在糾紛解決中實現自我成長。建立健全第三方糾紛調解和裁決機構,監管機構保持適當超脫,進而保持監管資源的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費者保護網中,金融機構無疑是消費者保護問題的最直接的責任者,也是消費者保護問題解決的必經一環,應該更為關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費者保護問題。通過監管政策和外在壓力促使金融機構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無疑是明智之舉。這一點在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處理中最為突出,英國、澳大利亞和臺灣地區應對消費者糾紛時,無一不非常注意強化糾紛處理中金融機構的首要責任,監管的及早介入也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的這一責任。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高級別的應訴部門,應對千差萬別的消費者投訴,使大部分糾紛在這一環節得到化解,或者應訴部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反饋到公司內部產品設立、銷售管理等各個環節,督促管理改進。監管機構如果忽視這一環節,直面應對消費者投訴,監管力量也許會難以為繼,并有可能陷入被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