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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一
為加強學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費、節約開支,建設節約型校園,現對學校用水管理如下規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廁所.等場所應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廁所管理人員,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廁所無人,水必停。需要維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報后勤。
3.廁所管理人員打掃衛生要做到,人走水關!堅持杜絕“長流水”。
4.各部門衛,每天早晚都要檢查水龍頭關閉和滲漏情況,發現立刻報告后勤進行維修。不準教師、學生擅自改動。
5.學校嚴禁私家車在單位洗車。
6.學生必須愛護公物,對所有供水設施不得擺弄,毀壞,凡毀壞供水設施者一律照價賠償,并追究肇事者責任。
7.各用水部門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源。
8.生活用水應當推廣節水型器具和設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師生應樹立節約用水意識,愛護用水設施和設備。班主任教師要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教師要以身作則。
2.做到人離則關閉所有用水設備,防“常流水”現象的發生,禁止水資源浪費,杜絕安全隱患。
3.學校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各科室負責人和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出現漏水現象及時到后勤處報修。
4.全校師生做好監督工作,發現浪費、破壞現象及時舉報。
5.值班人員要做好巡查工作,節假日離校前做好徹底檢查工作,確保用水設施正常,不用的水閥及時關閉。
7.全校可以按照部門需求,定時開放關閉水閥。
全校教師.職工學生對學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權向后勤處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協助學校用好水,管好水。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還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處北方缺水地區,水資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水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厲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杜絕一切浪費水資源的現象發生。
二、通過黑板報、墻報、宣傳櫥窗、閉路電視、校園網等多種途徑,以及張貼宣傳標語、印發宣傳資料、舉辦節水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節約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廣大師生的節水意識。
三、學校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對各部門,特別是用水量大的部門,實行定額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標用水嚴重的要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對浪費水資源的現象及有關責任人要給予嚴肅批評和從重處罰。
四、水暖班要加強對學校用水設備和管道器具的巡視檢查和定期維修,發現跑、冒、滴、漏問題要及時處理。因處理不及時造成水資源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要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水龍頭用后要隨手關緊。發現跑水、漏水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學校鼓勵全校師生提出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合理化建議,重視、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工作。
七、兼職節水管理員要盡職盡責的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工作,通過一、二、三級水表的計量統計、分析,協助校領導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用水用電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后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后勤處是學校用水用電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實行用電規范管理。
(一)用電管理由后勤處負責。后勤處要根據電力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危險的重要部位設立危險標志,防止觸電事故發生。后勤處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要經常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檢修,規范學校的電路,檢查用電設施的使用情況,保障學校的正常用電。
(二)電工在維護維修用電設施時必須實行規范操作,不得亂搭亂拉,要符合規范要求。
(三)保衛處對學校安全用電負監督責任,要定期對用電安全進行綜合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向學校匯報后,下達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要監督落實到位。
(四)學工處對學生用電承擔用電安全教育責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規范學生的用電行為,確保學生的用電安全。
(五)未經后勤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拉。私自安裝,亂搭亂拉的,學校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六)學生宿舍、教師宿舍和周轉房用電實行計量管理。電使用完后,要及時到卡務中心繳費充電。學校禁止一切竊電行為。竊電者除補交電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根據《武漢東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和《武漢東湖學院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紀律處分。
(七)校內施工用電要按標準收取電費。
第四條用電設施的維護維修。
(一)后勤處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開關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整修,老化電線及時更換,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用電安全。
(二)用電管理人員在維修過程中,嚴格規范操作,嚴禁帶電操作,嚴禁亂搭亂拉。
(三)各單位每周要對本單位室內外用電設施進行自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后勤處,后勤處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
(四)各單位一律按規定使用照明燈具,不得隨意增加。辦公室、實驗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裝照明燈具以外的電器,必須經后勤處研究批準后,由電工安裝。
第五條要注意節約用電。
(一)室內白天只要光線充足,請勿開燈。需要開燈時,要做到人走燈熄,杜絕長明燈現象。
(二)教室、辦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間內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經學校批準的,不得使用電熱器。違者沒收電器。
(三)各單位使用的飲水機、計算機下班時要及時關閉,嚴禁夜間通電。
(四)教學樓、圖書館下自習后由樓棟管理人員關閉總閘,行政中心、科技大樓、實驗樓、圖書館等場所夜間所用的插座要關閉開關總閘,確保學校夜間用電安全,不按時關閉造成用電事故的承擔一切責任。
(一)后勤處要經常對學校用水設備、管道進行檢查維護維修,發現問題及時搶修,避免水資源浪費,確保學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員每天要檢查一次水龍頭,及時更換損壞的`水龍頭,減少用水浪費。
(三)學工處要通過主題班會,開展活動,在學生中開展節約用水的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教育學生愛護校園內各處的水龍頭,嚴防人為破壞,若發現人為破壞水龍頭的現象,一經查實,加倍賠償,并上報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一)用完后立即關閉水龍頭,嚴禁長流水現象發生。生活區因設備問題無法關閉時,應立即報告后勤處并由其組織維修。
(二)門衛要看好學校大門,嚴禁校外人員到學校取水用水。
(三)校內施工用水要按標準收取水費。
第八條加強水廠管理。
(一)水廠設備運轉時間為6:00—23:00。設備運轉期間,工作人員不得離崗曠工。
(二)水廠工作人員要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證供水工作正常運行。重大設備安全事故應及時上報,如實登記,不得隱瞞。因工作失職或操作不當,造成財產損失或責任事故的,當事人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造成較大影響的,予以辭退。
(三)水廠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裝整潔。經常打掃宿舍,勤洗被蓋床單,保持室內外衛生,保持工作面整潔。嚴禁在水廠內飼養家禽、種菜,確保二次供水衛生、安全。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杜絕長流水。加強教學、科研、生活用水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和管理,公共場所衛生間、學生宿舍盥洗室、實驗室等用水設備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專人負責檢查和維護,及時處理跑、冒、滴、漏現象。
2、自覺養成節約用水、隨手關水的良好習慣。洗漱、洗滌衣物等盡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盡量避免使用自來水龍頭直接沖洗。
3、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倡導水資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環使用。
4、校園綠地用水和景觀環境用水須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來水涌灌。
5、積極采用節能型供水系統和用水設備,加快對全校地下給水主管網的老化管道進行更新改造,安裝和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衛生潔具。
6、學生浴室、開水房實行設備智能化節水系統改造。
7、對節水工作成績突出的班級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節水規定、浪費水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水費1—3倍的處罰。
2、深入宣傳節約用水工作,提高職員的節水自覺性。重點做好每年節水宣傳周的宣傳活動。
3、建立由各學校辦公室主任為主的節水監督網絡,負責各區域的節約用水監督工作。
4、學校維修部門應及時搶修損壞的用水設備以減少跑、冒、滴、漏的損失。
5、新建項目的用水設施,必須落實節水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核準。設計時必須選用節水型器具。將落實節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6、改造項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將節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7、凡使用冷卻水與循環水的用水設備均應在設計與施工時采用水循環裝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費。
8、對學校內的節水器具,使用部門應加強維護,保養,保證處于良好狀態,保持應有的節水效能。
9、學校水電管理中心應對學校的供水管網,用水器具加強監督管理,對有節水效益和在節水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集體好個人報請學校給予適當的獎勵。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二
為加強學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費、節約開支,建設節約型校園,現對學校用水管理如下規定:
1、各部的廁所、等場所應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廁所管理人員,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廁所無人,水必停。需要維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報后勤。
3、廁所管理人員打掃衛生要做到,人走水關!堅持杜絕“長流水”。
4、各部門衛,每天早晚都要檢查水龍頭關閉和滲漏情況,發現立刻報告后勤進行維修。不準教師、學生擅自改動。
5、學校嚴禁私家車在單位洗車。
6、學生必須愛護公物,對所有供水設施不得擺弄,毀壞,凡毀壞供水設施者一律照價賠償,并追究肇事者責任。
7、各用水部門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源。
8、生活用水應當推廣節水型器具和設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師生應樹立節約用水意識,愛護用水設施和設備。班主任教師要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教師要以身作則。
2、做到人離則關閉所有用水設備,防“常流水”現象的發生,禁止水資源浪費,杜絕安全隱患。
3、學校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各科室負責人和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出現漏水現象及時到后勤處報修。
4、全校師生做好監督工作,發現浪費、破壞現象及時舉報。
5、值班人員要做好巡查工作,節假日離校前做好徹底檢查工作,確保用水設施正常,不用的.水閥及時關閉。
7、全??梢园凑詹块T需求,定時開放關閉水閥。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鎮)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各地、市、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四
第三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全市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用水單位應當深入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節約用水意識。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節約用水水平。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廣運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資源消耗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
第五條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規劃。城市供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用水。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對各行業和非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計劃(定額)管理。
第六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節約用水計劃,對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戶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指標。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單位、個人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下達各用水單位當年用水計劃指標。
第八條用水單位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九條用水單位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批準的計劃量用水。
第十條使用公共供水納入計劃用水的單位超計劃(定額)的用水量,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行超計劃(定額)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應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主要由供水企業專項用于“一戶一表改造”、供水管網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
第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機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二條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計量,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
第十三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用水、節約用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新(改、擴)建的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用水設施的,節約用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五條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
第十六條工業用水應當提高生產工藝用水系統的用水效率,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設備改造維護,降低供水管網漏損。
第十八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環衛、市政、園林等行業用水設施管理,在供水管道發生泄漏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處置。環衛、市政、園林用水應優先使用中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除應急管理、消防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專用供水設施取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消防專用供水設施供水的,需先取得供水企業同意,并依法報應急管理、消防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市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定額,并對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轄區內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旱情時,需要對轄區內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量予以緊急限制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需要對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年度計劃用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二十四小時前及時書面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應當做好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年用水量達到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及年用水量達到一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用水戶,應當于每季度后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h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次年1月15日前將年度節約用水統計報表報市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水計劃、用水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對節約用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在節約用水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中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居民小區予以獎補,獎補資金應專項用于節約用水項目的技術改造、科研等,不得將其挪作他用。具體獎補辦法由各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市、縣兩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含新區管理機構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云巖區、南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表彰:
(三)在節水科學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內設機構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六條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單位、個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指標,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下達用水指標,并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劃。不按時申報計劃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核減20%后,作為本年度計劃用水指標。
第七條超出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據實繳納水費外,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一)超計劃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價的1倍加價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價的2倍加價收費;
(三)超計劃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價的3倍加價收費;
(四)超計劃用水100%以上的,按水價的4倍加價收費。
超計劃用水單位必須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第八條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劃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到臨時用水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簽訂臨時用水管理協議。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保證臨時水表完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更換。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范要求,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過使用期,但未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價的1—2倍加價收費;
(二)超過使用期,并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其超計劃用水量按水價的2—4倍加價收費;
(三)擅自更換、拆除臨時用水表和欺瞞真實用水量的,按實際下達計劃水量的4—10倍加價收費。
第十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未按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申請用水計劃指標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價的4—10倍加價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裝臨時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積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額水量計算。
第十一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計劃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報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企業應當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區(縣、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約用水數據統計匯總,于次年1月30日前報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實行評估制度。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其他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水設施方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者方案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在辦理供水開戶手續時,應當向供水企業提交該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或者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條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后,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的規劃、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再生水、中水設施管道、水箱等設備的設置必須按規定統一顏色、設置標識,嚴禁與供水設施連接。
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環衛及建設施工用水,應當首選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用水及節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避免漏水損失。
已安裝使用非節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要求限期更換。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場所必須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每3年至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浪費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以下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單位,經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節約用水量水價的3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計劃,產量消耗不超定額;
(二)水表保護完好,用水計量準確,相關統計臺賬和資料齊全;
(三)節約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實處,完成節約用水基礎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經考核后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由各行政、事業單位上報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經財政部門核實后進行預算批復。
企業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從節約的水費中列支,計入成本。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方案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或者所建中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更換非節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處理凈化后,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用于農業灌溉、綠化澆灌、道路清潔、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和建筑物內雜用(包括洗滌、沖渣、生活沖廁、洗車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六
1、全體干部職工應樹立節約用水的`意識,人人養成節約用水的習慣。
2、全體干部職工應愛護用水器具,禁止野蠻使用損壞器具。
3、用水時盡量開小用水水量,縮短用水時間,杜絕“水長流和水白流”的嚴重浪費現象。
4、人人應養成隨手關閉水龍頭的好習慣,特別是打開水龍頭無水時,更應隨手關閉,切勿只開不關。
5、衛生間用水在保持沖洗干凈的前提下,合理調節沖洗水量。
6、基建施工取水,盡可能使用回收水。綠化用水一律使用滴灌。
7、各部室嚴格按照用水量考核,發現超標及時尋找原因,并解決問題。
8、單位內部經常開展節約用水宣傳與教育工作,利用會議、張貼宣傳畫等形式進行宣傳。
9、辦公室對各用水部室主要耗水設備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滲漏點并修理。發現人為因素導致水資源浪費時,應及時進行制止。
10、對節約用水提出合理方案有突出貢獻者進行獎勵,在節水工作中有重大過失,造成單位經濟損失者進行處罰。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七
為加強學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費、節約開支,建設節約型校園,現對學校用水管理如下規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廁所.等場所應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廁所管理人員,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廁所無人,水必停。需要維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報后勤。
3.廁所管理人員打掃衛生要做到,人走水關!堅持杜絕“長流水”。
4.各部門衛,每天早晚都要檢查水龍頭關閉和滲漏情況,發現立刻報告后勤進行維修。不準教師、學生擅自改動。
5.學校嚴禁私家車在單位洗車。
6.學生必須愛護公物,對所有供水設施不得擺弄,毀壞,凡毀壞供水設施者一律照價賠償,并追究肇事者責任。
7.各用水部門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源。
8.生活用水應當推廣節水型器具和設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師生應樹立節約用水意識,愛護用水設施和設備。班主任教師要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教師要以身作則。
2.做到人離則關閉所有用水設備,防“常流水”現象的發生,禁止水資源浪費,杜絕安全隱患。
3.學校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各科室負責人和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出現漏水現象及時到后勤處報修。
4.全校師生做好監督工作,發現浪費、破壞現象及時舉報。
5.值班人員要做好巡查工作,節假日離校前做好徹底檢查工作,確保用水設施正常,不用的水閥及時關閉。
7.全??梢园凑詹块T需求,定時開放關閉水閥。
全校教師.職工學生對學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權向后勤處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協助學校用好水,管好水。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還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處北方缺水地區,水資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水法》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厲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杜絕一切浪費水資源的現象發生。
二、通過黑板報、墻報、宣傳櫥窗、閉路電視、校園網等多種途徑,以及張貼宣傳標語、印發宣傳資料、舉辦節水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節約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廣大師生的節水意識。
三、學校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對各部門,特別是用水量大的部門,實行定額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標用水嚴重的要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對浪費水資源的現象及有關責任人要給予嚴肅批評和從重處罰。
四、水暖班要加強對學校用水設備和管道器具的巡視檢查和定期維修,發現跑、冒、滴、漏問題要及時處理。因處理不及時造成水資源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全校師生要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水龍頭用后要隨手關緊。發現跑水、漏水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學校鼓勵全校師生提出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合理化建議,重視、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工作。
七、兼職節水管理員要盡職盡責的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工作,通過一、二、三級水表的計量統計、分析,協助校領導做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用水用電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后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后勤處是學校用水用電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實行用電規范管理。
(一)用電管理由后勤處負責。后勤處要根據電力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危險的重要部位設立危險標志,防止觸電事故發生。后勤處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要經常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檢修,規范學校的電路,檢查用電設施的使用情況,保障學校的正常用電。
(二)電工在維護維修用電設施時必須實行規范操作,不得亂搭亂拉,要符合規范要求。
(三)保衛處對學校安全用電負監督責任,要定期對用電安全進行綜合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向學校匯報后,下達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要監督落實到位。
(四)學工處對學生用電承擔用電安全教育責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規范學生的用電行為,確保學生的用電安全。
(五)未經后勤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拉。私自安裝,亂搭亂拉的,學校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六)學生宿舍、教師宿舍和周轉房用電實行計量管理。電使用完后,要及時到卡務中心繳費充電。學校禁止一切竊電行為。竊電者除補交電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根據《武漢東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和《武漢東湖學院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紀律處分。
(七)校內施工用電要按標準收取電費。
第四條用電設施的維護維修。
(一)后勤處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開關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整修,老化電線及時更換,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用電安全。
(二)用電管理人員在維修過程中,嚴格規范操作,嚴禁帶電操作,嚴禁亂搭亂拉。
(三)各單位每周要對本單位室內外用電設施進行自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后勤處,后勤處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
(四)各單位一律按規定使用照明燈具,不得隨意增加。辦公室、實驗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裝照明燈具以外的電器,必須經后勤處研究批準后,由電工安裝。
第五條要注意節約用電。
(一)室內白天只要光線充足,請勿開燈。需要開燈時,要做到人走燈熄,杜絕長明燈現象。
(二)教室、辦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間內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經學校批準的,不得使用電熱器。違者沒收電器。
(三)各單位使用的飲水機、計算機下班時要及時關閉,嚴禁夜間通電。
(四)教學樓、圖書館下自習后由樓棟管理人員關閉總閘,行政中心、科技大樓、實驗樓、圖書館等場所夜間所用的插座要關閉開關總閘,確保學校夜間用電安全,不按時關閉造成用電事故的承擔一切責任。
(一)后勤處要經常對學校用水設備、管道進行檢查維護維修,發現問題及時搶修,避免水資源浪費,確保學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員每天要檢查一次水龍頭,及時更換損壞的`水龍頭,減少用水浪費。
(三)學工處要通過主題班會,開展活動,在學生中開展節約用水的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教育學生愛護校園內各處的水龍頭,嚴防人為破壞,若發現人為破壞水龍頭的現象,一經查實,加倍賠償,并上報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一)用完后立即關閉水龍頭,嚴禁長流水現象發生。生活區因設備問題無法關閉時,應立即報告后勤處并由其組織維修。
(二)門衛要看好學校大門,嚴禁校外人員到學校取水用水。
(三)校內施工用水要按標準收取水費。
第八條加強水廠管理。
(一)水廠設備運轉時間為6:00—23:00。設備運轉期間,工作人員不得離崗曠工。
(二)水廠工作人員要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證供水工作正常運行。重大設備安全事故應及時上報,如實登記,不得隱瞞。因工作失職或操作不當,造成財產損失或責任事故的,當事人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造成較大影響的,予以辭退。
(三)水廠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裝整潔。經常打掃宿舍,勤洗被蓋床單,保持室內外衛生,保持工作面整潔。嚴禁在水廠內飼養家禽、種菜,確保二次供水衛生、安全。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杜絕長流水。加強教學、科研、生活用水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和管理,公共場所衛生間、學生宿舍盥洗室、實驗室等用水設備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專人負責檢查和維護,及時處理跑、冒、滴、漏現象。
2、自覺養成節約用水、隨手關水的良好習慣。洗漱、洗滌衣物等盡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盡量避免使用自來水龍頭直接沖洗。
3、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倡導水資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環使用。
4、校園綠地用水和景觀環境用水須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來水涌灌。
5、積極采用節能型供水系統和用水設備,加快對全校地下給水主管網的老化管道進行更新改造,安裝和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衛生潔具。
6、學生浴室、開水房實行設備智能化節水系統改造。
7、對節水工作成績突出的班級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節水規定、浪費水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水費1—3倍的處罰。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八
為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3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區工業節水工作,經研究,在重點用水工業企業繼續開展節水型企業建設、完善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對標達標和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12〕431號)、《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工作的通知》(內經信節綜字〔2012〕929號)要求,在規模以上鋼鐵、紡織染整、造紙、石油煉制等重點用水工業企業繼續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工作。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九
第四條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城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并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水平衡測試,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用水量大的單位列為計劃用水戶,建立用水檔案,并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對計劃用水戶實行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實際用水量低于用水計劃指標的,按節約水費的10%至30%獎勵節約用水戶。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按下列規定實行加價收費:
(一)超計劃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1--2倍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3--5倍收費;。
(三)連續6個月超計劃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5--8倍收費,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于節約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條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企業,除特殊行業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不準增加用水計劃,不準新建自備井,并限期提高重復利用率。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分批分期進行改造;對漏水嚴重的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遇枯水年份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城市供水不足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對部分單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并對執行情況按日考核,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等臨時用公共供水的`,必須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由城市供水企業計量收費,超計劃用水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加價收費。
第十五條建立省節約用水專項資金,統籌用于全省節約用水宣傳培訓、節約用水技術和政策研究、推廣應用新型節約用水器具。省節約用水專項資金由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收取的節約用水費用的3%上交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辦法由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市、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節水情況統計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以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或應急水源的市、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流域或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和年度開采計劃,報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水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九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地下水開采監測網絡和城市地下水資源技術檔案,掌握城市地下水開采單位、井位分布及數量、井徑、井深、開采量、水位、水量、水質變化趨勢。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對單位的自備井予以封存或征購。
第二十一條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繳納城市地下水資源費;城市地下水資源費的征收與管理暫維持現狀,國務院若另有新的規定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地、市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
為加強學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費、節約開支,建設節約型校園,現對學校用水管理如下規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廁所.等場所應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廁所管理人員,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廁所無人,水必停。需要維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報后勤。
3.廁所管理人員打掃衛生要做到,人走水關!堅持杜絕“長流水”。
4.各部門衛,每天早晚都要檢查水龍頭關閉和滲漏情況,發現立刻報告后勤進行維修。不準教師、學生擅自改動。
5.學校嚴禁私家車在單位洗車。
6.學生必須愛護公物,對所有供水設施不得擺弄,毀壞,凡毀壞供水設施者一律照價賠償,并追究肇事者責任。
7.各用水部門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源。
8.生活用水應當推廣節水型器具和設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師生應樹立節約用水意識,愛護用水設施和設備。班主任教師要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教師要以身作則。
2.做到人離則關閉所有用水設備,防“常流水”現象的發生,禁止水資源浪費,杜絕安全隱患。
3.學校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各科室負責人和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出現漏水現象及時到后勤處報修。
4.全校師生做好監督工作,發現浪費、破壞現象及時舉報。
5.值班人員要做好巡查工作,節假日離校前做好徹底檢查工作,確保用水設施正常,不用的水閥及時關閉。
7.全校可以按照部門需求,定時開放關閉水閥。
全校教師職工學生有權向后勤處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協助學校用好水,管好水。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實現地下水位持續回升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集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管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約用水考核評價體系,落實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逐步增加節約用水投入,將節約用水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公共財政和社會資金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機關事務管理、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本市積極推行差別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和階梯水價相結合的水價調控機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資源稅;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用水價格調控機制,推動農業農村節約用水。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產品,促進節約用水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節約用水產業,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范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稅費和資金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企業提供貸款支持。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引導全社會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上級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水資源現狀以及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核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或者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的用水計劃。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用水計劃,未取得用水計劃的不得私自取用水;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核定用水計劃,未經核定不得對其供水。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辦理或者換發取水許可證以及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額。
第十四條本市取用水應當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推廣使用非常規水。
在地下水禁采區,除熱備水源用水、臨時應急供水和無替代水源用水外,嚴禁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采區,嚴禁新增地下水開采量。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按照新增取水量的兩倍同步核減其他用水單位的地下水開采量。
在地表水源有保障的區域,除確需保留的熱備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應當關停自備井。嚴禁利用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灌溉或者超量取用熱備水。
第十五條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按照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取水審批機關依法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年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以及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重點監控,逐級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保證用水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應當于每季度末向有管轄權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送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的用水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用水單位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城鎮公共供水單位的地下水熱備水源,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單位年取用地下水一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自動計量設施。安裝的自動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九條用水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和節水評價。
納入計劃管理的用水單位,日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日取水量不足一萬立方米的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并將測試結果報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平衡測試相關標準,對用水單位的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支持發展農村節約用水、行業節約用水等社會化管理組織和節約用水服務機構。節約用水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章農業和農村節水。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用水的計劃與定額管理,推進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安裝,同步實施信息化建設,嚴格實施農業用水計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
大力推行季節性休耕,推廣與區域生態相匹配的旱作農業種植技術和節水耐旱品種,嚴格控制耗水量大、水分利用效率低的農作物種植規模。
推廣種植節水耐旱適宜樹種,發展雨養林業。生態林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種植密度。
第二十三條嚴禁新增農業灌溉機井。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結合農業節水技術推廣應用情況,合理調整農業灌溉機井布局。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區域和退耕還林還濕區域,對農業灌溉機井實施封填;在旱作雨養區域,對農業灌溉機井實施封存;在深層地下水超采區,對取用深層地下水的農業灌溉機井,有計劃地予以關停。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引調水、河湖水系連通和蓄水工程改造。農業灌溉應當充分發揮河渠、坑塘蓄水功能,科學利用再生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源,擴大地表水灌溉面積,最大限度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灌溉。禁止新增以地下水為水源的農業灌溉面積,嚴格控制農業灌溉用水規模和地下水開采量。
引導推動社會資本投資興建農業節水灌溉設施,開展灌區以管代渠節水改造和田間渠系防滲節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廣管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加強灌溉用水定額管理,提高輸配水效率和調度水平。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農業種植上大力推廣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集雨蓄水、覆蓋保墑、抗旱抗逆等旱作節水技術;在農業養殖上大力推廣使用節水型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集中供水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村組安裝,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鄉村。
第四章工業節水。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工業發展布局和規模,優化工業用水結構,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禁止新建列入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淘汰目錄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監管制度,明確節約用水管理內設機構,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開展用水統計分析,建設節水型企業。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水的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綜合利用和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條新建工業園區在規劃布局時,應當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實施園區內企業串聯用水和循環利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
支持已建工業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轉型升級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生產后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禁止新建以深層地下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項目。以深層地下水為水源的已建項目,需增加深層地下水開采量的,應當嚴格控制。
第五章城鎮節水。
第三十一條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改進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維修和改造,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行業標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指導供水單位對所供用水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用水計量、統計臺賬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明確節水管理人員,推進實施節水改造,更新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配備用水計量設施,加強用水日常管理,創建節水型單位。
第三十三條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洗浴、洗車、游泳館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四條全面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應當采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快淘汰、更換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和器具,支持居民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三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居民節水的指導,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第三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花草樹木和灌木植被,采用噴灌、微灌、管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景觀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以及其他非常規水。
園林和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給水設施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禁止取作他用。
第六章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三十七條支持和推動對雨水、再生水、咸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八條支持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集雨水池、坑塘、渠道等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開發利用微咸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等排水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滲透鋪裝、綠色屋頂、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
新建城市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當地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再生水廠與再生水輸配管網建設,強化再生水水質監測,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
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從事再生水經營。
第四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噴灑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有條件的工業企業,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負有節約用水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取得用水計劃私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共供水單位未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核定用水計劃即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年度用水計劃,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應當關停自備井沒有關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井產權者或者使用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關停;逾期仍不關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未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或者生產后的尾水未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計劃,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未及時維修供水、輸水、用水設施,出現重大漏水事故浪費水資源,情節嚴重的,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節約用水的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是指從公共供水單位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年取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用水戶以及年取水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居民用水戶。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3月22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二
1、全體師生應樹立節約用水的意識,人人養成節約用水的習慣。
2、全體師生應愛護用水器具,禁止野蠻使用損壞器具。
3、用水時盡量開小用水水量,縮短用水時間,杜絕“水長流和水白流”的嚴重浪費現象。
4、人人應養成隨手關閉水龍頭的'好習慣,特別是打開水龍頭無水時,更應隨手關閉,切勿只開不關。
5、衛生間用水在保持沖洗干凈的前提下,合理調節沖洗水量;
6、學校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各科室負責人和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出現漏水現象及時到總務處報修。
7、學校經常開展節約用水宣傳與教育工作,利用會議、張貼宣傳畫等形式進行宣傳。
8、值班人員要做好巡查工作,節假日離校前做好徹底檢查工作,確保用水設施正常,不用的水閘及時關閉。
9、總務處對各用水部門主要耗水設備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滲漏點并修理。發現人為因素導致水資源浪費時,應及時進行制止。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具體承擔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城鎮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城鎮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知識宣傳教育,增強本單位人員節約用水意識,培養其節約用水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則。
經批準的節約用水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序進行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
第九條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擬訂本省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科技進步等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用水定額進行評估,每5年至少修訂一次。
制定和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沒有省行業用水定額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
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計劃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總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節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布局。
水資源緊缺或者水污染嚴重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限制高耗水的工業和服務業項目。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鼓勵火電、鋼鐵、石化、化工、印染、造紙等高耗水企業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廢污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提高廢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勵工業園區企業間推行串聯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企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因地制宜發展噴灌、滲灌、滴灌等高效農業節水灌溉方式,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農業灌溉用水損耗。
第十九條洗浴、洗車、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人造滑雪場等場所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優先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
第二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條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或者從消防用水設施取水。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員應當加強對消防、環境衛生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巡查,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應當在4小時內趕赴現場處理。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并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定,保證計量準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實行集中供水的農村地區村民生活用水應當計量;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由供水單位組織統一安裝。
年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單位的取水計量器具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通過節水方式取得的節水量,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計劃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顯著低于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供水單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浪費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和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并進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落實節約用水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擬訂用水定額的;
(三)未依法及時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申請的;
(四)發現浪費水的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供水企業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三)串聯用水,是指根據生產過程中各工序、各車間、或者在不同范圍內對用水水質的不同要求,將水依次地再利用。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四
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要加強治理,嚴格考核。
2.做好各種生產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連排擴容器要考核投入率,盡量減少汽水損失。加強汽機射水箱,鍋爐工業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減少排水量,嚴禁溢流。
3.進一步加強灰水閉路循環系統的運行治理和檢修維護工作,正常情況下灰水閉路循環系統不得隨意停運。鍋爐工業水前池的水應盡量回收至汽機循環水中,汽機射水箱回收泵、鍋爐工業水回收泵不得隨意停運。
4.循環水系統,化學要計量出經濟合理的循環水水質指標,合格后要及時關小或關閉排污門,不許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準拆取。
5.生產現場所有的取樣,要視情況及時調整,取完樣要及時關小,不得出現大量排放現象。
6.鍋爐除灰人員要合理安排#1、2爐除渣時間,盡量安排#1、2爐同時除渣,設法改進和完善撈渣機運行中出現的缺陷,以減少沖渣泵運行時間,除渣結束后及時停運沖渣泵并關閉出口門,鍋爐沖渣溝噴咀及時關小或關閉,要經常調整,杜絕無目的噴射造成沖灰水量增加。有其他工作需增開沖渣泵、經當值值長的同意后,調整沖渣泵的運行方式并做好記錄。正常后立即恢復沖渣水正常運行方式。
7.鍋爐冷灰斗水封槽、取樣器冷卻水、煙道及預熱器沖灰器水封要在保證用水的條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運行,不許無目的的增大沖灰水,不得大量溢流,電除攪拌桶進水在備用時應及時關閉。
8.對發電機水冷水、設備密封、冷卻用水在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條件下,應經濟合理地調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調整過大。轉機冷卻水門應根據軸承、電機溫度進行調整,嚴禁不做調整,冷卻水門全開。停運時間較長的一般備用設備,其密封、冷卻用水應及時關閉。
9.汽機要加強工業水、生水壓力監視與調整,保證工業水、生水壓力在規定范圍內。
10.化學反沖洗要加強治理,防止無原則沖洗浪費水。
11.行政科要加強生活用水的治理,對浴池用水要嚴格治理,防止空水長流現象的發生,廠區綠化、灑水用水要節約,科學使用,防止造成浪費。
12.對鍋爐排污要嚴格考核,完善校對流量表,全廠所有疏水、排水要盡量關少或不排。
13.熱網、鍋爐疏水箱、啟動鍋爐補水應聯系化學,匯報值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14.燃運的沖灰水,除塵水要充分利用,煤場噴水要適當控制,防止造成煤堆沖刷和浪費水。
15.加強消防水的治理調度,嚴禁各部門私自采接消防水,對于消防水經常發生漏泄各部門要加強檢查,盡快處理。
16.多經用水、用汽要合理調整,游泳池、食堂停業期間及時關閉用水、用汽,杜絕汽水浪費。
17.冬季要加強暖汽用水的`回收,根據水質情況及時回收,汽機值班員要控制好低脫水位,鍋爐疏水箱水位接近2米時應聯系回收,杜絕溢流或排放。
18.公司全體員工應樹立節約用水光榮的思想,加強設備巡回檢查,及時聯系檢修處理設備缺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19.各部門負責人、檢修人員對設備缺陷、生產現場存在不便于運行人員操作、以及設計不合理的設備、系統、閥門等給予及時消除和改進。
20.冬季有關伴熱、疏水要根據氣溫情況及時調整,以減少熱量和工質損失。
21.各部門領導負責本部門轄區的用水工作,要經常檢查,消滅轄區的常流水。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五
小區節水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積極宣傳社區建設長效管理的重要意義,和“四到社區”內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要求,建設和諧社區。二、社區物業工作人員,分...
一、積極宣傳社區建設長效管理的重要意義,和“四到社區”內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要求,建設和諧社區。
二、社區物業工作人員,分片檢查社區用水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有無非法使用能源的行為。例如:私自接水、接電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活動,發放一些節能、生活常識宣傳材料,豐富居民節能知識,提高居民節能意識。
三、做好清掃保潔員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員工有意識的節約能源,杜絕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四、負責清理低矮樹木、花壇及公共綠地內的雜物和垃圾。保持綠地干凈整潔,負責對園林澆水車輛所不及的綠化地帶實施澆水,負責對社區內花壇及其他公共綠地小的破損進行修補、維護,對損綠毀綠行為進行監督。
五、負責日常監督,保障文體健身器材按使用規范投入使用,不人為損壞。負責器材、路徑及周邊環境衛生保潔,負責器材、路徑所在范圍地面的小型修補維護。
六、及時對實施社區環境,與基礎實施管理維護的職能部門進行監督與信息反饋。
七、建立治安、聯防、民調、群防群治,四位一體的網絡,加大消防法宣傳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識,積極監督有關部門對消防隱患進行整改,落實居民知情權,抓好警情通報,社情通報。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六
為進一步提高全局職工的節約用水意識,建立健全以創新節水機制為核心、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我局節水型單位建設,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訂如下節約用水節獎超罰制度:
(一)對在節約用水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如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研究發明節水型用水設備的個人及科室,給予表彰和獎勵,根據節水量的1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二)對每季度、每年節水排名均在全局優秀檔次中的科室和個人,直接與年底評優爭先掛鉤,并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三)對在節水宣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科室,如勸阻、制止了較大損失量的用水情況,并有記錄的,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四)對在監督、維護用水設備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科室,如及時發現、上報或維護了損壞的用水管道和設備,防止了重大浪費水資源情況的發生,給予適當獎金獎勵。
(一)嚴禁職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故意浪費水資源,一經發現,在扣罰100元的同時,年底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發現兩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二)看到浪費水資源現象沒有及時勸阻及制止的職工,一經發現,扣罰當事人20元。發現給水管網,用水設施存在跑、冒、滴、漏現象,而使用部門長期不管、不報的,或存在人為、惡劣的損壞設施及浪費水源的'行為的部門,在給予經濟處罰200元的同時,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無故缺席節水宣傳培訓的個人,發現一次處以口頭警告,再犯者扣罰20元。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七
1.學校嚴格加強用電管理和使用電器設備,建立巡視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2.各班級未經學校領導班子同意。不得私自亂接、更改、移位、拆裝線路及電線管道。
3.學校必須經常檢查教學區域、宿舍和辦公室內供電線路、插座、開關及電器設備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用電安全。
4.下晚自習、下課,班主任及任課教師要及時關閉教室電燈、電腦、飲水機、熱水器等一切電器設備電源。
5.學校教職員工應加強電力知識學習,提高電力安全操作管理水平。
1.學校要加強對節約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學生節約用電意識。
2.學校應在教學樓內合適位置設置節約用電標識。
3.學校教職員工都應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學校辦公室要加強節約用電巡視檢查,對發現浪費電力資源的行為,應及時制止,未及時整改的,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通報批評。
1.學校應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在衛生間、水池等公共用水場所設置節約用水標識,提醒教職員工及學生節約用水。
2.用水時,盡量不將水量開到最大,以不將水花濺到水槽外為準。使用衛生間,便后應及時沖洗,并應等到沖水后關閉水龍頭才離開。
3.校園基地灌溉和景觀環境用水,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逐步減少使用自來水,必須控制流量,堅持用多少開多少,嚴禁使用高壓清潔水沖洗車輛等。
4.學校水電管理人員應加強用水設施設備日常管理,及時檢查更換老化的供水管網及零件,堅決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象。
5.工作人員發現供水管網漏水、水龍頭關不緊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學校管理人員及時維修。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八
為了促使公司員工樹立勤儉節約的意識,進一步規范用電、用水行為,盡可能節約能源、減少支出,特通知如下。
1、各營運部營業廳、所轄水房、衛生間所有用電、用水設備均由該部門指定人負責管理,總責任人為樓層經理。
2、樓層、科室辦公室內所有用電、用水設備由各辦公室指定人負責管理,辦公室責任人為該部門主管。
3、院內、鍋爐房、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場的所有用電、用水設備由綜合部指定人負責管理,責任人為綜合部主管。
4、各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用電、用水管理,有效保證節電節水措施的實施。
1、養成愛護用電設施,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發現用電故障或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安防部。
2、營業廳開門前開啟一半照明燈,閉店后要做到人走斷電。
3、科室辦公場所白天光線正常的情況下不開啟照明燈。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避免長時間待機,下班時要關閉飲水機、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并盡量做到關機后關掉插座總電源。
4、合理使用空調,夏季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于25℃、冬季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于14℃,提倡下班前15分鐘關閉空調,嚴禁室內無人時開空調。
1、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如果發現水龍頭、衛生間閥門、開水器等用水設施損壞現象,要立即報告安防部。
2、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盡量將水龍頭開小,沖洗期間不得離開現場,用水完畢后隨時關閉水籠頭,嚴禁滴漏,杜絕“長流水”。
商場安排專人進行檢查,對在節約用電、節約用水方面有突出成績和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規用電、用水者給予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