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約定借款期限、利息、本金保障等關鍵細則的法律約束文件。接下來是一些經驗豐富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分享的合同范文。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眹乐厥?、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標準可供參考。《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二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三
1、該管轄協議有效,因為是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等特殊規定,具備了管轄協議生效的條件。
2、此時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而且也符合管轄協議的生效條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的規定,因為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因為本案件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則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時,甲公司應當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同上題答案。
5、此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協議無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考慮到本案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因此,此時應當按照上述第三題的情況處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管轄處理。
6、此時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但是原告沒有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放棄了管轄協議。
7、此時的管轄協議依然有效,因為管轄協議可以作為購銷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獨立于購銷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書面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違反法律關于管轄協議的禁止性規定,管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四
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為。那么借款擔保擔保合同出現糾紛后,如何確定管轄權呢?本文為大家帶來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案例,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于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圍,由該院立案并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后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后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后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系,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征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并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于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帶來的以實際案例的法院判決為大家解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認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五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六
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
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第1題1分,2-7題每題1.5分)。
問:1、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的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七
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八
案例:李某到某公司應聘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
事隔3日 ,該公司收到當地檢察院對李某不起訴決定書。
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單位因盜竊桌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又盜竊原單位電腦被查獲,因李某認罪態度較好,故不起訴。
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同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是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李某在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是一種不誠實、不善意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簽訂合同是雙方自愿的,但這種自愿是建立在虛假材料的基礎上的,本質上是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職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個月試用期,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公司決定辭退他。
王某認為他在試用期認真工作且表現良好,公司辭退他違反勞動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應于1月份與王某簽定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與王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與王某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以王某在試用期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辭退。
所以公司辭退王某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九
出借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1.乙方因經營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各方確認并同意以下內容:
1.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大寫:?元整)。此筆款項已于?年?月?日由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
1.2.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息為月息?。
1.3.借款用途:
2.違約責任。
2.1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按期給付利息的,甲方按規定對其逾期期間按實際天數每日計收千分之一的罰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仍按此違約條款執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3.2乙方發生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4.如對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5.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
3、裁決被訴人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張三1997年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較好,于1998年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2001年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認”。
2001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8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訂三年,只同意續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工作的時間進行區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
協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濟特區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一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方法計算。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愿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方法計算。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愿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二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螅蠓值靡话肟铐椀男袨楸砻?,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盿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三
甲方:借款方(乙方):
乙方因為經營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有相應的`自有資金,同意出借。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千分之伍(月息)。
第三條借款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四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2,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3,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1份,送甲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四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款人用戶名: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還本付息,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負。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 一 的'違約責任。
3、當甲方認為借款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償還能力之情形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借款人及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五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六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協議。
名稱:___,車號為___發動機號為:___。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抵押期限為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1、清點:___本協議生效后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___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協議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本協議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___抵押權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七
貸款種類:
合同編號:
借款人:
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貸款銀行:
法定代表人:
傳真: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即售房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購買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規定,向乙方申請借款,愿意以所購買或建修的住房作為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保證。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三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
甲方借款用于購買、建造、建、大修坐落于區(縣)街道(鎮)路(村)弄號室的住房。
貸款利率按簽訂本合同時公布的利率確定年利率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內利率變更,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在乙方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賬戶),將自酬資金存入備用。如需動用甲方本人,同戶成員,非同戶配偶和非同戶血親公積金抵充自酬資金的,需提供當事人書面同意的證明,交乙方辦理劃款手續。甲方已將自籌資金支付給售房單位作首期房貸并有收據的可免存。
向售房單位購買住房或通過房地產交易市場購買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獲得認同(乙方確定)之日起的5個營業日內將貸款金額連同存入的自籌資金全數以甲方購房款的名義轉入售房單位或房地產交易市場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甲方建造、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籌資金用完或將要用完時,由乙方主動將貸款資金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賬戶,按工程進度支用。
貸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
貸款從發放的次月起按月還本付息。根據等額還款的計算公式計算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去零進元確定每月還本息額,最后一次本息結清。
7.1第一期(合同簽訂時)每月還本息額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7.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還本息額根據當年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同時變動分期每月還本息額。
甲方需動用本人、同戶成員、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親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辦理一次,手續與本合同第五條公積金抵充自籌資金相同。
儲蓄卡、信用卡還款。
甲方必須辦理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儲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動轉賬方式還本付息的足額款項,存入儲蓄卡賬戶或信用卡賬戶,保證乙方能夠實施轉賬還款。
當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還款失敗時,甲方必須持現金到原貸款經辦行還款。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續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階段性保證。在未將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前,如發生借款人違約連續3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丙方須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后的10天內負責代為清償。保證期限從貸款發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收押之日為止。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甲方、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建造、建、大修的住房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購買期房的,應將購房預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內,向公證機關辦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證。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事先經一方書面同意(如在保證期間應征得丙方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乙方貸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貸款挪作他用。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甲方在執行本合同期間,未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為逾期貸款,乙方按規定對其欠款每天計收萬分之的罰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儲蓄或儲蓄卡賬戶內存入一個月的貸款數,保證按時歸還乙方貸款。
甲方如連續6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被發現申請貸款時提供資料不實以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直至處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償還欠款的沒有繼續向甲方追償欠款的權利。
甲方未將乙方貸款按合同約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對挪用部分按規定每天計收萬分之十二的罰金。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訂后生效,丙方保證責任至甲方所購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后終止。甲乙雙方承擔責任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公證機關、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副本按需確定,其中:送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私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專業18篇)篇十八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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