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了方便大家起草勞動合同,小編整理了一些常用的合同模板,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甲方為做好資質就位、升級及乙方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注冊和登記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勞動用工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作為二級建造師在甲方繼續注冊,同意并限于甲方在資質審查、企業升級、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該注冊證書;甲方確保乙方二級建造師及相關證書、證件的年檢及時、有效,確保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及時進行,并承擔所有費用。
二、乙方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執業注冊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及職稱證書均按甲方的規定由甲方統一保管,甲方保證遵紀守法,絕不非法使用,并保證乙方免于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凡造成丟失時每證甲方賠償乙方5000元人民幣并承擔補辦費用;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造成注冊證書等單項或多項證件失效或被吊銷或構成違法犯罪等被查處,其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同時支付乙方經濟損失、精神傷害賠償定計人民幣壹佰萬元;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在協議有效期內雖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但由于我國是執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因此仍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伍萬元/每次。
三、甲方在企業升級、年檢、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每年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計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不含稅、費,稅、費由甲方繳納),先支付后使用,恕不退還。
四、甲方全額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如在招、投標過程中需乙方出場時,出場費用全額歸乙方所得與工資無關,且因此而產生的乙方誤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甲方需乙方擔任項目經理或其他職務,經乙方認可后,其職務工資另行協商解決。
五、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提前一個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
2、甲方或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六、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叁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方需繼續使用乙方上述證件,雙方可另行協商續訂本協議。
七、協議解除后,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注冊變更手續提供方便條件,不得刁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八、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蓋章(簽字)生效,與勞動用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二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規定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共分以下幾種,分別是:。
1)勞動者單方解除,要求賠償的;。
2)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
3)經濟型裁員;。
5)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
6)經營期滿不存續,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依據深圳中院指導意見,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支付經濟補償金做了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需要支付。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也沒有規定應當支付。應當支付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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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三
《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是可以解除勞動合的情況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四十七條是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償金。
歡迎參考閱讀。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補償金額和計算年限對高工資人員的經濟補償作了限制,最高不能高于市平工資的3倍,如石家莊市20xx年市平均工資是每月1666元,則最高是4998元。此規定避免了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了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1.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最新勞動法20xx賠償金。
3.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規定20xx。
5.20xx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
6.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20xx。
8.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償辦法實施條例細則(全文)。
9.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10.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怎么算的!那里邊說的工資是指!基本...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2.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并經甲方確認后,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年月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于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后,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于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五
依據規定,在多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你的情況,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六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
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后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七
典型個案:
維權指導:
由于單位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約,單位一般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沒有疑問的。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多方面完善補充,因此在計算標準上,往往要考慮跨2008年的問題。如果是2008年之后簽訂合同,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的標準計算。王先生的個案中,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先生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1年3個月,根據原規定應當得到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工作兩年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得到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相加,便是其應得的總的經濟補償金。
典型個案:
維權指導:
合同期滿,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這體現了企業對長期服務員工的一種補償機制。這一經濟補償金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標準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
上述李先生自2006年與公司簽合同,按相關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滿,共兩年零5個月,他可獲得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稱職被解約有無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典型個案:
維權指導:
這方面,《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解約,需要經過培訓、調整的過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這是防止用人單位濫用“不稱職”的理由隨意解雇勞動者。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體現了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利益的適當保護,也是合理的。因此,上述羅小姐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其標準可參照上面的案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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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八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九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7.公司裁員標準補償金是多少。
8.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文檔為doc格式。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十
甲方:
乙方: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__)項原因,決定自___年__月__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月工資合計___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十一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分析與評述:這個案例屬典型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十二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7.公司裁員標準補償金是多少。
8.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模板13篇)篇十三
辦理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辦理結果:你好!現就你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1.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而使原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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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補償》()。而在《勞動合同法》未實施前,由于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則沒有經濟補償。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不一樣,沒有勞動合同終止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的規定。
3.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4.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由單位統一參保,為在職職工繳費,不能以個人身份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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