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總結是對安全風險控制工作的總結和剖析,可以為下一階段的安全決策和工作部署提供重要參考依據。以下是一些關于安全工作總結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對大家在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有所幫助。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一
糧食安全問題是關系到國家政治經濟穩定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也是國內外學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下文是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糧食安全保障有關的糧食生產、儲備、流通以及調控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雜糧及其成品糧。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證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人民生產和生活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條糧食安全保障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績效考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用糧,鼓勵節約用糧,增強單位和個人的愛糧節糧意識,避免損失浪費,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
第六條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章生產保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及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率。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糧食生產的科技投入,鼓勵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培養糧食科技推廣人員,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發布信息、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種糧大戶、糧食生產合作社和有關企業,發展優質糧食訂單種植。
第十二條當糧食出現嚴重緊缺或者可能出現嚴重緊缺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基本農田用于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給予農戶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章儲備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政府儲備糧制度。
第十四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并下達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計劃,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貸資金。
第十五條政府儲備糧規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級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政府儲備糧規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核定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儲備糧。政府儲備糧應當根據儲存年限規定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輪換更新,并根據公眾的消費需求和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及食用植物油儲備,以保障應急調控。
第十七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和輪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政府儲備糧的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商確定,并根據物價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政府儲備糧實行逐級動用原則。下一級人民政府需要動用上一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加強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以及收購、儲存、輪換、動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糧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政府儲備糧因自然損耗、水分雜質減量以及應急動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當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銷并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糧油倉儲企業和農戶推廣運用先進儲糧技術,改善糧油倉儲企業和農戶儲糧條件。
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對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和存儲期間的質量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儲存糧食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第二十三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銷售政府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政府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變更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比例和儲存地點;。
(五)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
(六)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政府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七)以政府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管理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政府儲備糧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管理,支持和鼓勵發展現代化糧食物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并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糧食等部門負責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多種所有制主體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提高糧食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逐步實現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推動糧食生產經營一體化。
第二十七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等活動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價格等規定,不得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
第五章調控保障。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統計和信息發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體系制度,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價格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市場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時提出糧食市場調控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按照國家核定的規模確定,市、州、地和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保季節性缺糧戶和受災村(居)民糧食救助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糧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資金、糧源的籌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
應急預案。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和供求失衡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糧食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穩定市場糧食價格,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
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及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宣布解除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執行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時,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收購企業組織收購,所購糧食主要用于充實地方政府儲備糧。受委托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和等級差價等收購政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定儲備糧的規模、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規模不落實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購、儲存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規模不落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政府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政府儲備糧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政府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糧食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貿易自由化。
加入wto后,我們將不得不放棄非關稅壁壘,逐步降低關稅及國內農業支持水平,國內農產品市場終將被迫逐一開放。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尤其是糧食生產和貿易大國,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貿易自由化政策的影響。
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對中國糧食生產和糧食市場產生嚴重沖擊。世界主要糧食出口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由于人少地多、種植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無論是質量還是價格與我國相比均具有明顯的優勢,而我國農村受大量農業人口的約束,糧食規模化生產程度低,加之技術條件限制,短期內提高人均糧食種植面積,大幅度降低生產成本的可能性不大,降低流通環節的費用開支也存在較大難度。所以,國內糧食價格下降的空間很小。這樣,在糧食進口逐年增多的情況下,我國糧食生產和糧食市場將面臨嚴重的沖擊和挑戰。
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對中國糧食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國外優質低價糧的涌入,對中國糧食生產和供給能力沖擊巨大。國內糧食將因生產成本高而缺乏競爭力,從而導致農民種糧收益下降。在利益驅動下,農民會進一步減少糧食種植面積,從而降低我國糧食生產能力,這一結局對我國糧食安全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自給自足。
wto框架下中國糧食安全模式選擇:“自給自足”與“貿易自由化”引結合。
糧食安全的“自給自足”模式是指一國糧食的需求完全通過國內糧食生產來滿足,即糧食自給率為100%。糧食安全的“貿易自由化”模式,是指一國完全按照比較利益的原則,選擇進口或是國內生產糧食來滿足國內需求。也就是說根據國際糧食市場價格和國內自產價格的高低來隨時調整糧食自給率。只要前者低于后者,就完全通過對外貿易來滿足國內糧食需求。糧食自給率隨著價格因素的變化而隨時變化。
“自給自足”模式過分強調安全目標的重要性,忽視了一國的資源稟賦條件能否具備經濟高效地滿足糧食自給的可能性,極有可能造成該國農業整體效率的損失。況且,要維持高度的糧食自給率,需要對國內糧食生產實行高度保護和強制,這都是不適應wto規則和為其所不允許的。而“貿易自由化”模式似乎也不可行。
因為它過分強調市場和貿易的作用,卻忽視了單純按照比較優勢原則來安排糧食生產和貿易會給一國糧食安全帶來潛在的威脅。在現實中,完全絕對的“自給自足”或“貿易自由化”模式其實并不存在。我國糧食安全模式應該是介于二者之間的一個均衡模式,即“自給自足”與“貿易自由化”相結合。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二
根據xxxx市糧食局xx糧【20xxxx】79號“轉發關于開展20xxxx年xxxx省糧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今年的秋季糧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對下屬各庫點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現將檢查的情況總結如下:
經檢查我縣各糧食儲存庫點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基本健全。
經檢查,各庫點有專人抓糧食安全生產工作,xxxx庫簽訂了糧食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心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分管和庫點負責人為糧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
目前我縣儲糧糧溫正常,糧情穩定,儲糧處于安全儲存狀態,各庫點能夠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管理辦法和要求。
我縣糧食中心庫倉儲機械主要為xxxx庫點的糧食輸送機,
平時庫領導也十分注意機械操作的安全,倉庫熏蒸操作人員基本上能持證上崗。
對于化學藥劑的管理方面,我縣糧食xxxx庫在xxxx庫點專門設有藥劑室,xxxx庫實行統一采購、集中存放、專室儲存、專人管理、雙人雙鎖收發制度、藥劑出入必須經庫有關人員批準。并且做到每月檢查庫存情況,做好出入庫管理。
我縣各庫點配備有滅火器,消防安全責任到人,對庫區電線前幾年已經進行了部分更新,用電相對比較安全。
對于防汛防臺風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氣預報情況,經常指導各庫點做好防汛防臺風工作。
(1)個別倉庫殘舊(如瓦房倉),儲存條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有待提高;。
(3)對未完善管理的要進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縣各庫點在20xx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畢;。
的規定。定期對倉庫使用的電器設備、消防器材等進行排查,及時維修和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配件,保證設備設施處于良好狀態,確保生產環境安全以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三
按照會議安排,現將我縣地方黨委和政府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糧食安全責任制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自全面開展糧食安全責任制以來,我縣以保障全縣糧食安全為中心任務,嚴格按照職責分工,緊盯目標任務,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全縣糧食安全工作實現了可持續發展。
(一)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有效提升。
深入開展黑土耕地保護行動計劃,建立黑土耕地管護機制,成立了“田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初步設立縣級田長x人,鎮級田長x人,網格總長x人,網格分長x人,戶田長x人,實現黑土耕地保護利用責任全覆蓋。
(二)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明顯增強。
我縣通過優化作物結構、優化種植結構、優化品種結構,實現農作物種植模式的優化升級,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圍繞主要作物耕作等重要環節,加快實施了生產全程智能化行動,大力推廣水田控灌技術,挖掘優良新品種的增產潛力,推廣綠色技術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同時,充分發揮我縣寒地黑土的生態優勢,深入實施“三品一標”提升行動,以培育“天然x農產品”為切入點,加強品牌建設,打造了x、x等一批競爭力強的產品品牌。
(三)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持續穩定。
加大了農業標準化建設力度,持續提高農業技術標準,認真抓好田間作業標準,實現全過程不斷檔,全面積無死角,保持播種面積穩定。2022年我縣計劃播種面積x萬畝,其中,水稻播種x萬畝、玉米播種x萬畝、大豆播種x萬畝,經濟作物播種x萬畝,產量目標為x億斤。
(四)秋糧收購工作扎實開展。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了秋糧收購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增強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全縣秋糧收購市場秩序。同時,積極開展政策性糧收購庫點備案及政策性糧收購庫點空倉驗收工作,滿足新糧接收需要。2021年,已收購新糧x萬噸。
(五)糧食加工業發展實現新突破。
為促進全縣糧食行業轉型升級,實現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積極推進“中國好糧油”項目建設。20xx年—20xx年度,投資x萬元,完成了x省x集團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示范企業投資計劃,建設項目已通過驗收。20xx年度為x省x有限責任公司申報x省大豆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資金x萬元。2021年我縣糧油加工原料消耗量共計x萬噸。其中:稻谷原料消耗量x萬噸(用于成品糧加工的稻谷原料消耗量x萬噸,給中糧代加工的政策性稻谷原料消耗量x萬噸,定向飼用加工的政策性稻谷原料消耗量x萬噸);大豆原料消耗量x萬噸;玉米原料消耗量x萬噸;糧食加工主營業務收入x億元。
(六)政策性糧監管穩步推進。
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要求,強化了對政策性糧收儲企業的安全監管,不定期對存儲政策性糧食企業進行巡察,確保政策性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大力推進糧食倉儲設施建設,全面實現倉儲規范化管理,企業科學保糧水平逐步提高。
(七)糧食系統專項整治成效顯著。
各涉糧職能部門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完善問題線索移交機制,通過設置舉報箱暢通信訪舉報途徑,梳理排查近年來涉糧問題線索,積極配合市委開展專項巡察,累計發現指導糧食購銷、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問題x個,對x起違紀違法案件開展“回頭看”,初核了結問題線索2件。
(八)糧油保供穩市能力不斷加強。
按照“合理布點、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原則,進一步落實應急網點的布局規劃,建立了地方糧食應急供應網點x家,簽訂米、面、油應急供應合同x份,確保糧油產品供應充足。落實糧食應急預警監測機制,設立糧情監測網點x家,國家級價格監測網點x個,省級價格監測網點x個。
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以來,我縣各項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農業結構發展不均衡。目前在一產中,種植業仍占很大比重,畜牧業、林業產值偏少,農、林、畜、漁還沒有形成生態循環。二是各相關職能部門缺乏溝通,沒有形成工作合力,協同配合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加強組織領導。
切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根據國家出臺的《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糧食安全責任制規定》及省政府實施的《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糧食安全責任分工》的要求,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逐項逐條落實糧食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壓實落靠責任,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形成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扎實推進糧食安全各項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
聚焦關鍵重點,立足我縣實際,強化部門協作,統籌調動部門合力,進一步提高各項舉措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打好完善糧食安全制度政策的“組合拳”,加快構建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堅決筑牢糧食安全防線。
(三)突出問題導向。
以糧食系統專項整治為契機,深入分析我縣糧食安全保障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著力查找當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短板,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不斷提升糧食安全治理能力,扎實做好加強耕地保護、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確保儲糧安全、做強糧食產業、提升糧食應急保障能力,健全糧食執法體系等各項工作。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四
根據xx市糧食局xx糧【2011】79號“轉發關于開展20xx年xxxx省糧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今年的秋季糧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對下屬各庫點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現將檢查的情況總結如下:
經檢查我縣各糧食儲存庫點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基本健全。
經檢查,各庫點有專人抓糧食安全生產工作,xxxx庫簽訂了糧食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心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分管和庫點負責人為糧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
目前我縣儲糧糧溫正常,糧情穩定,儲糧處于安全儲存狀態,各庫點能夠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管理辦法和要求。
我縣糧食中心庫倉儲機械主要為xxxx庫點的糧食輸送機,
平時庫領導也十分注意機械操作的安全,倉庫熏蒸操作人員基本上能持證上崗。
對于化學藥劑的管理方面,我縣糧食xxxx庫在xxxx庫點專門設有藥劑室,xxxx庫實行統一采購、集中存放、專室儲存、專人管理、雙人雙鎖收發制度、藥劑出入必須經庫有關人員批準。并且做到每月檢查庫存情況,做好出入庫管理。
我縣各庫點配備有滅火器,消防安全責任到人,對庫區電線前幾年已經進行了部分更新,用電相對比較安全。
對于防汛防臺風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氣預報情況,經常指導各庫點做好防汛防臺風工作。
(1)個別倉庫殘舊(如瓦房倉),儲存條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有待提高;
(3)對未完善管理的要進一步提高、整改。
(1)要求我縣各庫點在20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畢;
(2)儲備庫負責人常提醒倉管員除必要的日常糧情檢查外,還要時刻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層級落實安全責任人,倉儲設施、熏蒸作業等必須嚴格遵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定期對倉庫使用的電器設備、消防器材等進行排查,及時維修和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配件,保證設備設施處于良好狀態,確保生產環境安全以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五
20xxxx年度,某鄉認真對照《糧食安全責任書》和某糧安辦[20xxxx]2號等文件精神,仔細分析本鄉糧食生產現狀和糧食安全形勢,從糧食生產生產能力、早稻訂單、糧食應急能力等四大方面查擺問題、研究對策、完善機制、強化措施,確保了全年目標任務的完成。同時,在耕地保護等方面積極開展有益探索,持續開展以“無違章建筑、無計劃外生育、無矛盾上交”為主要內容的“三無村”創建活動,為糧食安全工作提供了措施。具體做法為:
堅持把糧食安全工作作為事關百姓生活穩定和社會和諧的基石予以重視,確立行政首長負責制度,建立涵蓋監測、預警、穩控、應急等各環節的工作機制,著重把握農田保護、市場監控干預和產能挖潛等重要環節,確保糧食安全。
落實耕地保護措施。通過鄉村兩級的聯防聯控,形成嚴防嚴控之高壓態勢;積極發揮國土規劃的關口作用,守好最后一道關卡;發揮好村級巡查員短距離信息快的優勢,實現動態式全天候管理。
在嚴格耕地保護,確保糧食安全上,我們進行了一些積極有益的探索與創新。其中“三無村”持續創建活動為杜絕違法建設、切實保護耕地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雖然,本年度我們在糧食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們清醒地認識到“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十分有限”這一基本鄉情,我們依然任重而道遠,因此我們仍將做出更大努力。同時十分期望區貿糧局、區農業局等相關部門能繼續給與大力支持!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六
區糧安辦:
為切實保障糧食安全,維護好糧食市場秩序,落實糧食安全質量監管責任,按照20xx年度落實糧食安全縣長主體責任責任書要求,結合工商職能職責,我局認真開展了20xx年度糧食安全工作,全面完成了糧食安全區長主體責任制工作任務。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我局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隊負責人為成員的南溪區工商局糧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市場監督管理股,由一名同志負責資料收集上報。年初制定了糧食工作計劃,確保糧食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年中崗位調整后,及時調整了領導小組成員。
(二)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1、開展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我局切實履行職責,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嚴格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內糧食經營戶糧食收購資格核查。
2、加強對糧食交易行為監管。20xx年我局在節前和重大時間節點開展了糧食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出動執法人員105人次,對全區糧食經營戶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管。檢查糧食經營企業臺帳,對無證收購、囤積居奇、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擾亂糧食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
(三)加強收購和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一是配合糧食部門督促企業建立糧食收購、庫存質量安全檢驗制度;
三是配合糧食部門對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是否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查,確保庫存糧食質量安全。
(四)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加強與糧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信息資源共享,部門聯動協調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維護好我區糧食市場秩序。
我局在20xx年度糧食安全工作中,有力維護了糧食市場秩序,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做好糧食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加強糧食市場交易行為監管,落實糧食安全質量監管責任,深入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治理整頓,力促我區糧食市場安全,全面完成我區糧食安全區長主體責任制工作任務。
個別收購糧食的經營戶同時又在從事農資經營,往往把農資商品與糧食擺放在一起,有可能對糧食形成污染。
一是要加強市場巡查力度,加大對糧食經營戶經營行為監管;
二是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配合糧食主管部門督促經營企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四是配合相關部門對違反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懲處。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七
根據**市糧食局*糧【20xx】79號“轉發關于開展20xx年**省糧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今年的秋季糧油普查工作,我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對下屬各庫點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現將檢查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安全生產體系建設情況。
經檢查我縣各糧食儲存庫點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基本健全。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經檢查,各庫點有專人抓糧食安全生產工作,庫簽訂了糧食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心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分管和庫點負責人為糧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
目前我縣儲糧糧溫正常,糧情穩定,儲糧處于安全儲存狀態,各庫點能夠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管理辦法和要求。
四、倉儲設施設備和作業安全情況。
我縣糧食中心庫倉儲機械主要為庫點的糧食輸送機,
平時庫領導也十分注意機械操作的安全,倉庫熏蒸操作人員基本上能持證上崗。
五、儲糧化學藥劑安全情況。
對于化學藥劑的管理方面,我縣糧食庫在庫點專門設有藥劑室,庫實行統一采購、集中存放、專室儲存、專人管理、雙人雙鎖收發制度、藥劑出入必須經庫有關人員批準。并且做到每月檢查庫存情況,做好出入庫管理。
六、消防和用電安全情況。
我縣各庫點配備有滅火器,消防安全責任到人,對庫區電線前幾年已經進行了部分更新,用電相對比較安全。
七、防汛防臺風工作落實情況。
對于防汛防臺風工作,我中心密切注意日常天氣預報情況,經常指導各庫點做好防汛防臺風工作。
八、今次檢查存在問題。
(1)個別倉庫殘舊(如瓦房倉),儲存條件有待改善;。
(2)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有待提高;。
(3)對未完善管理的要進一步提高、整改。
九、整改意見。
(1)要求我縣各庫點在20xx年11月5日前整改完畢;。
的規定。定期對倉庫使用的電器設備、消防器材等進行排查,及時維修和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配件,保證設備設施處于良好狀態,確保生產環境安全以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八
現行的《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施行。12年來的實踐證明,原《條例》對規范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維護勞動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繼施行,原《條例》已不適應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需要,重新制定《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十分必要。一是銜接上位法、與相關政策法規配套完善的必然要求。原《條例》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繼頒布并實施,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范圍、內容、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原《條例》的相關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現了較多的不一致甚至沖突,亟需根據相關上位法重新制定《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二是,我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原《條例》對規范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變化發展,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原《條例》已遠不能滿足目前實際工作的需要:如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未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監管范圍;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所在地不一致而導致的管轄爭議;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依然嚴峻亟需用法律規范解決等等。解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的關鍵在于完善相關制度。
綜上,起草《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過程。
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起草小組并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為顧問,開始《條例》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廣泛聽取地方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學習借鑒了外省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兩次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書面征求了9個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在“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反復修改,形成《條例》,經2012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這是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我省的具體實際,明確將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納入監管范圍。主要原因是,上述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但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因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未將其列入監管范圍,因此,地方立法中應當將其明確列入監管范圍并加強監管。此外,從全國地方立法經驗看,黑龍江、海南等省已經將該類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納入了監察條例的調整范圍。
(二)關于管轄權限的變動規定。
我省2000年施行的原《條例》對勞動監察的管轄是按分級管轄的原則劃分的,這一管轄原則為我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建設奠定了基礎。2004年施行的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了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根據我省勞動監察機構力量配置的現狀和各類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和勞動用工的特點,《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確立了我省勞動保障監察管轄采用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屬地管理為主,分級管理為輔。這既保證了與上位法相一致,又更符合我省實際。
(三)關于工資支付的特別規定。
民工工資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每年兩節(元旦、春節)前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都要組織開展民工工資清欠的專項檢查活動,清欠民工工資也成為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固定的重點工作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任務。為切實解決建筑領域客觀存在的違法轉包、分包等問題和民工工資支付不規范的問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工程總承包單位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工程總承包方支付,也可以責令承包方支付。”并規定了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廣大務工人員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
(四)關于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我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了勞動用工登記管理系統。為了全面了解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管理等情況,及時掌握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職工檔案建立、工資收入及參加保險情況,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實行動態透明化監管,《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五)關于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
2005年以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見的通知》(黔府辦法〔2006〕10號),建立了建筑業企業進城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該制度建立以來,我省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以有效遏制,建筑行業勞動用工行為也明顯得以規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3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提出要“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十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號)明確要“進一步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將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范圍由建設領域逐步擴大到交通、水利等領域”。2012年初省政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明確要求修改完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立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和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擴大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覆蓋范圍,遏制拖欠民工工資高發的勢頭。目前,我省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已經建立并實施。因此,《條例》總結了這些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訊、市政等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關解讀。
《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不僅從工作時間到工資支付都有嚴格規定,為保證打工族真正學到一門手藝,對培訓機構也有要求。
十余種情況納入監察。
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是否遵守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況;是否遵守職業培訓和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給予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將被監管。
此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人力資源服務、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有關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和遵守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情況等,也在監察之列。
違法用工要遭處罰。
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記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將被曝光。
用人單位將實行用工備案制度,招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在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后,同樣應自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出資人或者實際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通報有關部門;不具備勞務派遣資格的用人單位實施勞務派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數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拖欠工資處以罰款。
按照《條例》規定,凡未按規定存儲工資支付保障金的,將按照應存數額5%以上1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處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拖欠或克扣工資人數10人以上、或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或累計工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工資之外,社保等“福利”也有保證。凡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或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九
3、食品安全個個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受益。
4、健康大廈始于一磚一石,食品安全凝聚一點一滴。
5、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6、手牽手維護食品安全,心連心構筑和諧家園。
7、長一份知識求放心,積一份公德拒黑心。
8、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9、群策群力共創食品安全,互助互愛同筑和諧家園。
10、手牽手把好食品質量關,心連心守好食品安全門。
11、食品安全警鐘長鳴,健康生活和諧溫馨。
12、嚴把食品安全關,喜架健康幸福橋。
13、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諧。
14、千好萬好食品安全為好,金貴銀貴生命平安最貴。
15、食品安全你我同創,和諧健康大家共享。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十
1、食品安全天天講,健康生活歲歲享。
2、食品安全關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萬家。
3、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恒念物力維艱。
4、倒掉的是剩飯,流走的是汗水。
5、糧收萬石,也要粗茶淡飯。
6、節約用水一點一滴,珍惜糧食一顆一粒。
7、愛惜糧食就是愛惜生命,愛惜糧食就是熱愛生活。
8、一粒糧食,一滴汗水。
9、創建節約型社會,從珍惜糧食開始。
10、節約糧食,人人有責;節約糧食,人人有利。
11、民以食為天,食以儉為先。
12、浪費糧食是可恥的'。
13、事在人為,路在腳下。
14、就餐完畢,送回餐具。
15、病從口入,請講衛生。
16、不浪費每一粒糧食和每一棵蔬菜。
17、勤勤儉儉糧滿倉,大手大腳倉底光。
18、科學用糧,節約用糧,共建節約型社會。
19、浪費糧食是可恥的`。
20、浪費糧食是最大的犯罪。
21、節約糧食,從我做起,從此刻做起。
22、盤內一分鐘,廚內更多功。
23、吃飯要排隊,米粒吃干凈。
24、浪費去無蹤,糧食更出眾。
25、粒粒糧食,滴滴汗珠,愛惜糧食,造福人類。
26、節糧從我做起,建設節約型社會。
27、節約糧食是你我共同的責任。
28、節約糧食,造福人類。
29、粒米雖小君莫扔,勤儉節約留美名。
30、糧收萬石,也要粗茶淡飯。
31、糧再多,野菜也要備幾鍋。
32、粗茶淡飯,吃得到老;粗布棉衣,穿得到老。
33、陳規直播要制止,落實拋秧保密植。
34、鋤頭耙握得緊,作田還是本。
35、創建示范高產,主攻水稻單產。
36、大力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重點支持種糧專業大戶。
37、多種糧保穩定促發展。
38、多種糧食有功拋荒耕地違法。
39、多種雙季稻糧食安全之需要。
40、多種田有補貼;不種田,收回田。
41、發展糧食生產,禁止耕地拋荒。
42、加強糧食生產管理,確保糧食穩產增收。
43、家中有糧,心中不慌。
44、堅決打擊占用耕地建房違法行為。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十一
1、安全糧食為大家,糧食安全靠大家。
3、法行天下,食者無憂。
4、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5、群策群力共創食品安全,互助互愛同筑和諧家園。
6、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蒼生、民生,生生相聯。
7、糧食安全天天講,健康生活歲歲享。
8、欲食天下鮮,安全記心間。
9、增強糧食安全意識,提高全民身體素質。
10、嚴把食品安全關,共譜和諧社會曲。
12、讓農民種糧有利可圖,讓主產區抓糧有積極性。
13、選購放心糧食,吃出健康體魄。
14、食品初始模型,人命關天。
15、美好生活,從飲食衛生開始。
16、安全食品聯萬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7、營造食品安全大環境,呵護幸福健康小家庭。
18、糧食安全齊監督,糧食安全靠大家。
19、食品安全天天講,健康生活歲歲享。
20、關注糧食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21、家家關注糧食問題,人人阻截問題糧食。
22、全面實施糧食放心工程,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23、手牽手把好糧食質量關,心連心守好糧食安全門。
24、食品安全關系到國計民生。
25、糧食安全系萬家,監督管理靠大家。
26、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27、安全食品連萬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28、開展"節約一粒糧"行動,在全社會營造愛糧節糧濃厚氛圍。
29、家事國事天下事,糧食安全是大事。
30、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會和諧快樂的家園。
31、糧食安全聯萬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32、生命誠可貴,糧食價更高!
33、美麗河北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34、對食品安全多一點關心,為有限的生命多一份責任。
36、大力推廣旱作節水農業技術,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
37、勤查狠抓嚴把關,食品安全重于山。
38、食品安全,百姓安康。
39、少吃一口垃圾糧食,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40、開口吃個爽,莫把安全忘。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十二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為保障糧食安全,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等定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全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第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經營、儲備以及調控、應急等糧食安全保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證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居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的質量安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財政、國土、農業、價格、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糧食生產、流通、儲備的發展規劃,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
第五條對為糧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確保糧食生產的播種面積達到政府下達的指標,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采取發布信息、調控儲備和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可能發生糧食嚴重緊缺情形時,經政府批準,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依法將當期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基本農田用于恢復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大對糧食生產、儲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勵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糧食產量,提升糧食儲存、加工品質。
第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和流通基礎設施。
鼓勵糧食經營者到外地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基地,與糧食產區建立長期糧食產銷合作關系,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
第十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第十一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其糧食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價格、質量安全等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如實記錄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流向、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條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國家和省的糧食儲存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政府糧食儲備制度。
政府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動用計劃。
第十六條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縣級市,下同)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市政府核定縣級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的政府儲備糧儲備,并根據政府儲備糧儲存年限規定和品質變化情況按時或者定期進行輪換更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的政府儲備糧,由本級政府直屬糧庫儲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的政府儲備糧收儲和輪換應當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招標、競價底價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應當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的政府儲備糧未經本級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但上級政府根據糧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調用下級政府儲備糧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政府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市場糧食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市場糧食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應急的;。
(三)縣級以上政府認為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采取縣、市、省逐級動用原則。市、縣政府需要動用上一級政府儲備糧的,應當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健全財務制度,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并接受政府儲備糧所屬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政府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
(五)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政府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的;。
(七)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八)以政府儲備糧對外擔保或者抵償債務的;。
(九)其他對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以及收儲、輪換、動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糧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政府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由所屬政府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發展和糧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政府直屬儲備糧庫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維修。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價格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形勢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時提出糧食市場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動用政府儲備糧等有效手段調節市場糧食供求。
第二十八條政府應當根據市場糧食價格波動情況,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穩定市場糧食價格,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市、縣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上一級政府核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核定的規模落實資金,制定本級政府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止擠占、截留、挪用。
糧食風險基金按規定用于種糧直接補貼、政府儲備糧利息費用開支和輪換差價補貼、糧食政策性掛賬核銷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
應急預案。
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和供求失衡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按規定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低收入群體和受災居(村)民糧食供應救濟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糧食需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通報批評,對政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護基本農田,致使糧食播種面積未達到當年政府下達的指標的;。
(二)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未達到上級政府核定規模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六)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二)委托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承儲政府儲備糧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儲計劃,造成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七)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健全財務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對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視情節輕重并處以出庫糧食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他違法行為,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十三
糧食安全是一個國家長期穩定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為確保糧食安全,將糧食安全保障責任重心下移,糧食安全保障與地方政府建設用地指標掛鉤。下文是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糧食安全,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經營、儲備以及調控、應急等糧食安全保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證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居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的質量安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農業、價格、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生產、流通、儲備的發展規劃,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
第五條對為糧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章生產與經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確保糧食生產的播種面積達到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發布信息、調控儲備和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可能發生糧食嚴重緊缺情形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當期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基本農田用于恢復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糧食生產、儲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勵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糧食產量,提升糧食儲存、加工品質。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和流通基礎設施。
鼓勵糧食經營者到外地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基地,與糧食產區建立長期糧食產銷合作關系,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
第十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第十一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其糧食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價格、質量安全等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如實記錄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流向、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條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國家和省的糧食儲存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對政府委托儲存的糧食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
賬記載,確保儲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第三章儲備與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政府糧食儲備制度。
政府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動用計劃。
第十六條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市人民政府核定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的政府儲備糧儲備,并根據政府儲備糧儲存年限規定和品質變化情況按時或者定期進行輪換更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由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糧庫儲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二)具有糧食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倉儲設施,
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收儲和輪換應當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招標、競價底價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但上級人民政府根據糧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調用下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政府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市場糧食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市場糧食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應急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采取縣、市、省逐級動用原則。市、縣人民政府需要動用上一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健全財務制度,
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并接受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政府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
(五)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政府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的;。
(七)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八)以政府儲備糧對外擔保或者抵償債務的;。
(九)其他對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以及收儲、輪換、動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糧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政府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由所屬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發展和糧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政府直屬儲備糧庫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維修。
第四章調控與應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價格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形勢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時提出糧食市場調控和應急保障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動用政府儲備糧等有效手段調節市場糧食供求。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糧食價格波動情況,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穩定市場糧食價格,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市、縣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的規模落實資金,制定本級政府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止擠占、截留、挪用。
糧食風險基金按規定用于種糧直接補貼、政府儲備糧利息費用開支和輪換差價補貼、糧食政策性掛賬核銷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
應急預案。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和供求失衡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按規定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
按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收入群體和受災。
居(村)民糧食供應救濟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糧食需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政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護基本農田,致使糧食播種面積未達到當年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的;。
(二)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未達到上級人民政府核定規模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二)委托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承儲政府儲備糧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儲計劃,造成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
(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健全財務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規定的,由政府儲備糧所屬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對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視情節輕重并處以出庫糧食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他違法行為,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無正。
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提高全球性耕地的資本投入。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一些主要糧食生產國提高產量仍有很大潛力,比如有“糧倉”之稱的烏克蘭,目前的糧食單產還不到美國的一半,擁有大量耕地的俄羅斯糧食單產甚至更低,而巴西還有4億多公頃可耕地尚未開發。
營造公平合理的國際農產品貿易秩序。
第二,營造公平合理的國際農產品貿易秩序。圍繞著農業問題所進行的“多哈回合”談判必須盡管結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應該在協調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做出相對的讓步。主要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農產品出口國凱恩斯集團應當大幅削減對農產品的出口補貼,以歐盟、日本、韓國等為代表的農產品自給國集團必須大量削讓關稅和配額限制,而二十國集團也應當盡可能地降低市場準入的門檻。
創建協調性與聯動性的國際機制。
第三,創建協調性與聯動性的國際機制。
(1)聯合國可建立一個全球性糧庫,履行“世界糧食銀行”職能,并制定“特別借糧權”,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應對糧食危機,同時,“世界糧食銀行”可以以優惠條件向出現短期糧荒的國家借糧。
(2)世界貿易組織可以獲得撤銷相關國家糧食貿易限制性規定的職權,即使一些國家需要設立新的限制規定,必須提前通報世界貿易組織進行協商。
(3)經合組織負責制定全球性的生物燃料指南和保障措施,審查和評估相關國家發展生物質能的長期影響,并且指定相應的政策對其進行指導。
(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負責評估相關國家應對糧食安全危機的財政政策,加強對國際市場糧食產品及期貨的分析和監督,建立對糧食投機行為的糾錯機制和嚴懲規則。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總結(匯總14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有效供給,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糧食安全保障有關的糧食生產、儲備、流通以及調控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雜糧及其成品糧。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證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人民生產和生活對糧食的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條糧食安全保障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績效考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用糧,鼓勵節約用糧,增強單位和個人的愛糧節糧意識,避免損失浪費,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
第六條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章生產保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及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率。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糧食生產的科技投入,鼓勵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培養糧食科技推廣人員,穩定、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發布信息、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種糧大戶、糧食生產合作社和有關企業,發展優質糧食訂單種植。
第十二條當糧食出現嚴重緊缺或者可能出現嚴重緊缺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生產其他經濟作物的基本農田用于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給予農戶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章儲備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政府儲備糧制度。
第十四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實行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并下達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計劃,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貸資金。
第十五條政府儲備糧規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級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政府儲備糧規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核定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儲備糧。政府儲備糧應當根據儲存年限規定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輪換更新,并根據公眾的消費需求和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及食用植物油儲備,以保障應急調控。
第十七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和輪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政府儲備糧的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商確定,并根據物價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政府儲備糧實行逐級動用原則。下一級人民政府需要動用上一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加強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以及收購、儲存、輪換、動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糧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政府儲備糧因自然損耗、水分雜質減量以及應急動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當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銷并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糧油倉儲企業和農戶推廣運用先進儲糧技術,改善糧油倉儲企業和農戶儲糧條件。
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對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和存儲期間的質量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儲存糧食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第二十三條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銷售政府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政府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變更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比例和儲存地點;。
(五)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
(六)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政府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七)以政府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管理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政府儲備糧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管理,支持和鼓勵發展現代化糧食物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并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糧食等部門負責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多種所有制主體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提高糧食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逐步實現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推動糧食生產經營一體化。
第二十七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等活動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價格等規定,不得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
第五章調控保障。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統計和信息發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體系制度,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價格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市場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時提出糧食市場調控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按照國家核定的規模確定,市、州、地和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保季節性缺糧戶和受災村(居)民糧食救助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糧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資金、糧源的籌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和供求失衡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糧食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穩定市場糧食價格,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
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及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宣布解除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執行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時,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收購企業組織收購,所購糧食主要用于充實地方政府儲備糧。受委托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和等級差價等收購政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定儲備糧的規模、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規模不落實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收購、儲存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規模不落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政府儲備糧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政府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政府儲備糧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政府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糧食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