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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一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二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年x月x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三
敬愛的黨組織*黨支部:
xx年4月17日經黨組織批準,我實現了夢寐以求的愿望,成為一名光榮的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現在我的預備期已滿一年,根據《黨章》第一章第七條之規定,我鄭重向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申請轉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一年來,我在黨組織的嚴格要求下,在支部黨員的悉心幫助下,通過一系列的理論學習和黨內活動,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增強了黨性,我進一步認識到做一名合格共產黨員不僅要解決組織上入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黨。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我認真按照黨員的標準去做,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對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下面,我向黨組織匯報一年來我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
一、加強學習,增強黨性,提高自身素質。
1.始終保持艱苦奮斗的精神。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一切活動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每個黨員干部應盡的義務和根本的人生價值取向,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內容。對于我們共產黨人來說,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是一個根本的政治問題。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來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務于人民,不能忘本,不能忘根,時刻警惕脫離群眾的危險。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都要以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解決好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實際困難,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我們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為人民謀利益的事業,也是人民群眾自己的事業,如果沒有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和參與,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把群眾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我們的改革和建設就能獲得最廣泛、最可靠的群眾基礎和力量源泉。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四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五
《民事訴訟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民事檢察監督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救濟制度,用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去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權和執行權,是一種用公權力監督公權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人事務,民事檢察監督必然會介入當事人的私權利,其結果往往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文章擬從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案件事實的審查、監督決定的作出三個方面,對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的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民事檢察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
民事檢察監督;公權力;私權利。
檢察機關是憲法所確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領域的介入,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一部分。民事訴訟主要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當事人對自身私權利的處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是否應當介入民事訴訟曾飽受質疑。應當看到,民事檢察監督作為民事訴訟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對促進法院公正審判、保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依申請監督和依職權監督。
(一)依申請監督是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對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結果以及審判、執行程序的異議,屬于當事人的私權,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應當給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依當事人申請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常態,占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請監督的例外,檢察機關主動出擊雖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私權利享有處分權,但一旦私權利觸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公權力就會介入到民事訴訟中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41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對于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案件審查———當事人舉證和檢察機關調查取證。
(一)誰主張,誰舉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是基本原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一種補充。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抗地位的平等性,檢察機關應當保持中立,即使具備相應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也不應當替當事人舉證,否則會造成民事檢察權行使的越位,導致當事人訴權行使的不平等。
(二)檢察機關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從《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是舉證責任的主體,檢察機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是當事人舉證的一種補充,不能把檢察機關也看作舉證的主體。在實踐中,有些民行辦案人員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投入了過多的司法資源。一方面,檢察機關為當事人一方調查取證會造成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審中是由于當事人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而檢察機關即使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為當事人取得了證據,也不能證明生效裁判確有不當。檢察機關無節制地行使調查核實權,有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基本規律,浪費了司法資源,破壞了當事人之間平等的訴訟地位。但是,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確有存在的意義,法律在保障舉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必須賦予檢察機關特定條件下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在強化當事人舉證的同時,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抗訴決定———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抗訴權。
(一)當事人在窮盡所有民事審判程序后權利仍然無法得到救濟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從《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權利,前提是窮盡民事訴訟程序內的審判救濟,即“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后”。訛譺當事人在經過了法院一、二審程序之后,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再審,原則上只有在窮盡了所有的審判程序之后依然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當事人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抗訴權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唯一具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從《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方式來進行監督。抗訴權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力,是檢察機關對于民事訴訟最具剛性的監督方式,只要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就必須啟動再審程序。檢察機關依法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對于促進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檢察機關民事抗訴權的行使還存在一些沖突,如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抗訴理由不利于申請監督一方的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等。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應當提出抗訴,但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那么應當以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還是以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可能使申請監督一方處于更為不利的訴訟地位,檢察機關是否還應當提起抗訴?對于此類問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應僅考慮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申訴目的,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應當以其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來提起抗訴。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客觀上維護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其抗訴權最根本的法律追求體現在保證法院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還是在于對公權力的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對于民事案件應當居中審查,客觀、中立地體現國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而淪為救濟機構。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辦案人員為了迎合現行的考核制度,過度追求抗訴案件數量。從實踐中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治的不斷完善,審判人員會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錯誤裁判和損害國家、社會公益的調解書會越來越少,抗訴案件的數量也會隨之減少。檢察機關應當對民事抗訴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應一味地追求抗訴案件數量。
四、對協調處理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關系的兩點思考。
(一)要居中審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檢察機關出于維護司法公正而進行民事檢察監督,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結果上維護了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心始終是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當事人而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機構。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獨立、客觀地審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從程序上應當保證雙方當事人都正常參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既要聽取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意見,也要聽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避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另外,對于證據的調查收集,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不進行過度的調查核實,破壞當事人的民事訴訟平等地位。
(二)要注重與當事人溝通交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與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息息相關,民行辦案人員要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對于符合條件的監督申請,檢察機關向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應當支持當事人的監督申請,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不作為,與法院串通一氣;對于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提請抗訴而上級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也容易出現當事人纏訴鬧訪事件;對于檢察機關作出抗訴或者提請抗訴決定的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代表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與之對抗。因此,在對民事訴訟的整個監督過程中,要及時做好對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風險告知工作,以及對雙方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案件、作出決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六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案依法立案偵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七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八
尊敬的黨組織:
xx年5月29日,經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上級黨委批準,我成為了一名光榮的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至今已屆一年。按照黨章的規定,我的預備期已滿,為此特向黨組織正中提出入黨轉正申請書,請黨組織根據我在預備期間的表現,討論通過我由預備黨員轉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下面,我將自己在預備期間的表現,向黨組織作詳細的匯報。
在一年的預備期里,我嚴格按照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努力學習、踏實工作、爭當模范,從而使自己在思想、工作和作風上都取得了較大進步。
在這段時間里,我多次學習了小平理論、黨綱、黨章和有關黨的文件,通過學習,自己提高了認識和覺悟,堅定了對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增強了對共產黨的忠誠,提高了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認識;提高了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事業的認識;增強了對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認識;在黨性、黨風方面,增強對執行黨的決議和遵守黨的紀律的認識;增強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開展反腐敗斗爭,搞好廉潔自律的認識;增強對實事求是原則的認識。自己決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同時,自己痛下決心,認真反思。
為了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努力為黨的新聞出版事業多做貢獻,一年來,我努力學習、刻苦鉆研、使自己的業務能力有了長足的進步,有效地保證了自己能夠圓滿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過去一年中,我先后擔任和工作,完成了大量組約稿、和采訪寫作任務,與采寫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由于我以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因此,在工作作風上,比過去有了很大改進。過去,我在工作作風上比較漂浮,在采訪時不夠深入。但這一年來,我深入到全市一些基層單位,以及二三十個區縣的鄉鎮和村社,進行調查研究和采訪,從而獲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采寫的文章的深度和寫作水平也有了較大提高,贏得了領導與同事的好評。
虛心接受黨組織和同志們對我的幫助,虛心接受各個方面的批評。以嚴肅的政治態度,從點滴做起,防微杜漸,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有關勤政廉政的各項規定,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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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反思和外來的批評,找出了自己存在的問題和差距,自己進一步對差距和問題進行剖析,找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它能夠得以存在的主客觀條件,從主觀上找出原因,搞清楚了問題的性質,徹底解決思想和認識上的問題。在剖析中自己感到震動大、受教育深,思想認識從“差不多”到“差很多”,從膚淺到深刻,從自我“感覺良好”到“臉紅心跳”,自己捫心自問,徹夜難眠,從心靈上受到了強烈震撼。自己應該加強黨性修養,不斷改造世界觀。按照黨章的要求,緊密聯系工作實際和思想實際,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不斷清除頭腦中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牢固確立并自覺實踐共產黨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做艱苦奮斗的表率,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
去年,支部大會在討論我入黨時,有同志對我提意見,說我作風比較散漫。這一年來,我針對自己存在的這一缺點,努力加以改進,基本上克服了這一毛病。同時,我努力團結同志,自覺維護集體利益,較好地發揮了一個共產黨員的作用。
總之,過去一年來,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用共產黨員的標準來衡量,我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工作的主動性還不夠,有時還有畏難情緒,和采訪的策劃意識還有所欠缺。對于自己的缺點與不足,我將在今后繼續加以克服和改正。如果這次我不能按期轉正,說明自己還不具備一個正式黨員的條件,我一定繼續努力,爭取早日成為一名正式黨員。如果能夠按期轉正,我絕不驕傲自滿,而是以此作為自己人生又一個新的起點,在未來的征途上繼續不斷努力,爭取做一個優秀的共產黨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九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進行監督。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2、請求依法糾正“(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楊xx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縣法院在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xx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xx大貝x煤礦的開采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xx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03)11號抗訴書,2004年1月5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xx。判決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02.4.22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一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xx信用社)。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劉xx;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xx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xx,男,xxx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請求:
一、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xx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并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于xxx年1月8日立案,xx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x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x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x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xxx】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采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并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么,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最密切聯系”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并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xx年5月27日計算到xx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xx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xx年8月2日計算到xx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xx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并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償貸款后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筑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后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并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并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并且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xx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xxx】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并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二
申請請求: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元;。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應于20**年**月**日前支付申請人**x元賠償款。
被申請人未上訴,原判決現已生效。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均不予理會,拒不執行原判決,被申請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請人賠償款。故申請人要求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4**元,同時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此致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三
在道德建設方面,我嚴以律己,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作為一名機關工作者,我時刻提醒自己,要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和人格品質的鍛煉,增強奉獻意識,把清正廉潔作為人格修養的重點。在信息建設中,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期限,把好質量關和工程進度,從不接受他們的吃請。在購買更換院內有關電腦設備時,從性能和價格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嚴格公正辦理,追求最好的性價比,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盡量節約每一分錢。
在市檢察院的這一年來,我在組織、領導和同志們的幫助和關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明白自己的不足之處,比如政治理論基礎還不扎實,業務知識不夠全面,工作方式不夠成熟。我一定會不斷改進,努力做到戒驕戒躁,鑒定政治信念,加強理論學習,積累經驗教訓,不斷調整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實踐中磨練自己,使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得到進一步的提高。請黨組織在實踐中考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四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計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已過保證期,再審申請人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根據借款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的保證期間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證期間內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用于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從立案時間來看,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起訴在未向申請人送達時,被申請人以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城陽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以被申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首先,被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那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的是何種權利?又如何認定其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其次,被申請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并未向申請人(即保證人)送達,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對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請人在可以聯系到申請人、也確知申請人地址的情況下,既不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也不向申請人送達訴訟文書,督促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為極其不符合借貸關系中日常行為習慣的。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已聯系不到申請人或者,其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郵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際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再次,二審法院依據(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在保證期間內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是錯誤的,對申請人而言是極不公正的。
其實,從保證期間的立法精神來看,《擔保法》設立保證期間制度,其制度價值在于:“通過立法來平衡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利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為單務無償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對保證人擁有保證債權,而保證人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外無利可圖。對此,如果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沒有任何限制,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承擔上得不到任何保護,則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公平估量保證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礎上對雙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而一旦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可籍此卸載其肩負的保證責任。”《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的規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張債權。作為貸款人的被申請人對自己的債權承擔積極的主張義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后,債權人未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兩次的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日期距離申請人的保證期間屆滿僅有6日!即便該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聯系申請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而卻舍近求遠,在起訴后不僅沒有向申請人送達,而且又自行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申請法院裁駁,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的行為大有為防止保證期間過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規避風險、惡意訴訟的嫌疑。
第二、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尚且不論,單從其形成時間、證明事項等方面來看也不符合二審“新證據”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之規定,新證據應當僅限于該兩種情形。因此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
1.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試行)第十二條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審中的新證據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據。從證據取得時間來推算,被申請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陸續取得了該三份證據,該證據也是本案保證期間是否已過,保證人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卻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審質證過程中不予提供?又為何在繼續的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甚至庭審結束后都絲毫沒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認定為被申請人故意不予提供影響案件的重要證據,其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從證據的形成時間上,該組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
2.被申請人在庭審中一再強調,其對外出借資金系有權經營,并安排專人不定期催收款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長期經營民間借貸業務,并以此盈利賺取借貸利息,對于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相當明確清楚。在這種集團專業經營的模式下,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能否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為何明明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在一審中卻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審敗訴后才想起以此來主張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被申請人在二審中并未予以說明。也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是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庭審前出現的證據,當事人又親自掌握證據且明知證據的重要性,卻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請人已對證據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放棄,該證據自然不能在二審中作為“新證據”予以使用。
因此,不論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其舉證不能的的不利后果應當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而不應由申請人來承擔。該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申請人認為該三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而二審法院卻在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三份證據未予質證的情況下,就予以采納,是不合法的。
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為查清本案的事實和案件的順利審結,申請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調卷申請書,請求依法調取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該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被申請人與黃xx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人xx等承擔保證責任,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人xx對此毫不知情,并且該案起訴書在未向申請人送達之時被申請人已申請裁駁,此后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認為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卷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而申請人不能自行調取,因此申請法院予以調閱。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未予調查,就自行判決,沒有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責任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該在債權到期后積極主張債權,而不是通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3年12月20日。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原審被告:劉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2014)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xx”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2012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12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13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7月18日作出的()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六
敬愛的黨組織:
我脾氣倔,遇事好抬杠,但是個熱心腸,看不得別人為難遭災,好打抱不平,在營子里年輕人中人緣好。以前,我對鄉、村安排的一切事情都不積極,尤其是村里要錢和組織大會戰,我帶頭頂著干,干部們說我是“刺兒頭”,年輕人管我叫“頭兒”。
2000年,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我當選為村民代表,但不知該辦些啥事,總認為抵抗鄉、村里的稅、費,減輕農民負擔是為農民辦的一點好事。2001年9月。村委會到我們村民組收“三提五統”錢,我第一個抗著不交。理由是年頭旱,沒多少糧食,老百姓手里沒錢就這樣,村委會在我們上地組沒收成管理費。
我叫**是一個農民,確切的說是一個生活在社會最低層的農民。今天我要入黨,因為我知道除了加入共產黨我沒有活路了!這是我的農民入黨申請書范文寫的不好請予以批評。
以前就聽說過共產黨,聽老人說那是窮人的黨,專門為窮人辦事的黨是咱窮苦百姓自家人。
我真心想加入共產黨,不為別的就為了能吃一口飽飯。我中學畢業以后因為沒有錢在上學就再家里干農活了,我也很喜歡再天地里勞動,看著自己辛勤汗水換回來的糧食俺那個高興啊,可是高興也就那么一霎那的事情,很快鎮上的干部就找俺讓俺交公糧交三提五統。交上以后鎮上的干部給俺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人民幣xxx元。俺爹說:那是給共產黨的,吃水不忘挖井人咱得交!每年交上鎮上干部要求的人物公糧以后俺們一家只能守著缸底那點高梁過日子了。有幾次俺要拿鎮上干部給的寫著xxx元的紙條去找干部要口飯吃。俺爹都不讓俺去說:人家是共產黨都是自己人,就別鬧了!
后來俺看俺們村的書記的兒子二狗再路邊開了個飯店沒有一年的時間小洋樓蓋起來了,還說了個漂亮的媳婦,俺眼紅了,就再二狗家飯店對面頁開了一家小飯店。俺爹做菜有一手人也厚道,頭一個月的生意很好,俺想就這樣俺兩年時間也能蓋洋樓說媳婦了。可是到了月底書記的兒子上俺家來了,扔給俺300塊錢讓俺吧飯店賣給他,說那是村里開會決定的統一經營。俺不干!俺還指望這個飯店蓋洋樓說媳婦呢。書記的兒子走了沒有一會就來了幾撥戴大蓋帽的,讓俺辦本本,讓俺拿錢。工商的剛走,稅務的來了,稅務的走了,公安的來了,后來越來越多,都是戴大蓋帽的,來了不僅要俺拿錢還吃俺的喝俺的,不僅不給錢臨走還把俺養在后院的幾只老母雞給抓走了說是充公了!俺實在是拿不出錢來了,老母雞頁被抓沒有了,他們就將俺爹抓走了,俺要根他們拼命,俺爹說:他們都是共產黨是咱老百姓的黨都是自己人,我取兩天就回來了。俺就聽了俺爹的。俺爹被抓去沒有三天一個鎮干部上俺家來讓說俺爹襲警害怕負法律責任跳樓死了。俺不明白什么叫負法律責任,俺只知道俺爹瘸著一條腿(抗美援朝的時候被美國鬼子炸掉的)居然能把四個警察打的住院,然后飛奔上三樓跳下去自盡了。俺覺得俺爹是個英雄。鎮上的干部真是很善良,不僅沒有讓俺負責拿幾個被俺爹打傷住院的警察的醫療費用還給了俺50塊錢的喪葬費。俺娘說:得感謝共產黨啊!要不你爹就得咱娘倆埋了!
俺爹沒了,飯店開不下去了,俺就不想別的了,俺就種地!可等俺種的小麥快要收的時候鎮上修路,就把俺那塊麥田給占了,據說有補償款,俺取問鎮上的干部說:拿補償款就當你們支援國家建設了!俺娘舍不得快要成熟的麥子,就去找鎮上的干部問問能不能再緩兩天讓俺把小麥收了再征地,可是去了以后就沒有回來,兩天后被取鎮上開會的村長書記抬回來了,說俺娘聚眾鬧事擾亂社會治安!抬回來一天就死了。俺娘臨死前說:孩子,別去鬧騰啊他們是共產黨是咱自己人。說完就咽氣了。
地頁沒的種了,俺就來城市打工了,俺再一建筑工地上推小車,一個月300塊錢還管吃住,比俺再家一年賺的還多。俺干了半年等工程完工了包工頭跑了,俺著急啊,想去找有關部門討說法,工友說:別找了,都是共產黨咱們自己人找什么啊!俺沒有辦法只好要飯了,要飯也不錯不用出力每天也能吃飽,城市的人就是心眼好,怕俺冬天住樓道里悶的荒讓俺去橋下住,那里車多也亮堂。有時怕俺吃不飽就指點俺上垃圾桶里找點吃的!
一天俺要飯回到俺住的橋洞子的路上被一輛寶馬車把腿壓斷了。司機下來看了看俺給了俺1000塊錢讓俺趕緊走,俺不干,多少錢也買不回俺的腿啊。那司機將錢仍在俺身上說:老子是xxxxx局的,給你點錢就不錯了!路邊的人也勸俺:那人是共產黨,咱老百姓自己人,你拿點錢走吧!
俺終于明白了一個道理:不加入共產黨就沒有活路了,俺找格算命的給了他900塊錢請他指點俺怎么才能加入共產黨,那個算命的給俺寫了一份入黨申請書,并告訴俺讓俺送點禮,不送禮的共產黨員跟俺一樣,送了禮的共產黨員就厲害了。俺現在先送上50塊錢,另外的一半等俺入了黨了再給,這都是算命的教俺的!哎呀差點忘記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向檢察院申請書(通用17篇)篇十七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19700321725x。電話,15985276755。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19607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于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復,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系,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準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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