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投資和短期投機是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前者注重穩定收益,后者追求高回報和高風險。以下是一些經典的投資案例,通過學習可以提高自己的投資水平。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一
申請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向工商登記部門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及有關文(證)件真實、合法、有效,如有虛假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保證在法定期限內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登記。
三、經營范圍涉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保證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保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繳納出資等義務。
五、嚴格自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承諾人蓋章(簽字):
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企業)設立備案信息并承諾:
一、已知曉備案申報的各項規定內容。
二、所填報的備案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三、所提供的備案書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
五、申報內容是各方投資者或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所從事的.投資經營活動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
以上如有違反,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人名稱:
承諾人/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三
承諾書。
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黑政辦發〔20xx〕17號文件精神的要求,為進一步核實(項目名稱)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加強對備案項目建設過程的跟蹤監督,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項目所填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項目、夸大縮減項目投資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
二、本項目市場前景、資金籌措、設備選型、投資風險等由企業自主承擔。
三、本項目備案確認書有效期為兩年,自備案確認之日起計算。對超過備案時限未開工建設但仍需開工建設的項目,需在項目確認書有效期滿3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部門申請延長,否則備案確認書到期自動失效。
四、本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項目產品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到原項目備案部門申請備案變更。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章: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鄭重承諾:
在申請企業變更登記中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有關附件是真實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企業蓋章:年月日。
證明。
xx區地方稅務局:
自2019年xx月xx日起我公司法人代表由變更為,舊法人代表此日前所從事的所有業務所遺留的所有權利和責任一并由新法人承擔。
特此證明!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向工商登記部門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及有關文(證)件真實、合法、有效,如有虛假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保證在法定期限內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登記。
三、經營范圍涉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保證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保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繳納出資等義務。
五、嚴格自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承諾人蓋章(簽字):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五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于本辦法生效前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第12號)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六
申請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向工商登記部門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及有關文(證)件真實、合法、有效,如有虛假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保證在法定期限內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登記。
三、經營范圍涉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保證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保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繳納出資等義務。
五、嚴格自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承諾人:xx。
xxxx年x月x日。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七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八
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黑政辦發〔20xx〕17號文件精神的要求,為進一步核實(項目名稱)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加強對備案項目建設過程的跟蹤監督,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項目所填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項目、夸大縮減項目投資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
二、本項目市場前景、資金籌措、設備選型、投資風險等由企業自主承擔。
三、本項目備案確認書有效期為兩年,自備案確認之日起計算。對超過備案時限未開工建設但仍需開工建設的項目,需在項目確認書有效期滿3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部門申請延長,否則備案確認書到期自動失效。
四、本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項目產品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到原項目備案部門申請備案變更。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章:
20xx年x月x日。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九
第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否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對于違反本辦法而產生的不誠信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3年內未再發生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移除該不誠信記錄。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于本辦法生效前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第12號)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
我了解有關保密法規制度,知悉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本人莊重承諾:
一、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
二、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審查;。
三、不違規記錄、存儲、復制國家秘密信息,不違規留存國家秘密載體;。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
五、未經單位審查批準,不擅自發表涉及未公開工作內容的文章、著述;。
六、離崗時,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簽訂保密承諾書。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后果。
承諾人:xx。
xxxx年x月x日。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一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二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收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三
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四
第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誠信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對于違反本辦法而產生的不誠信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3年內未再發生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移除該不誠信記錄。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五
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七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如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修改需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登記的基本步驟是怎樣?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情況下,需召開股東會決議,作出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及未受讓股權的其他股東相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股權在公司內部股東互相轉讓的情況下,可不召開股東會。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權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3)股權轉讓后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由新股東會作出變更決議并由新股東簽署;。
(5)公司準備相關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材料提交至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可約定的事項。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對于該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余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綜合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對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十九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精選20篇)篇二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
承諾書。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六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四)合并、分立、終止;。
(五)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信息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第九條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
第十條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后,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并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備案機構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準確,或需要其對經營范圍作出進一步說明的,應一次性在線告知其在15個工作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將在線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完成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已實施該設立或變更事項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另行提出。
備案機構應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在綜合管理系統中查詢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二條備案完成后,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材料(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備案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已提交設立或變更備案申報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范圍。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采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后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對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第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否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誠信狀況的信息,應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其中,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不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誠信信息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誠信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對于違反本辦法而產生的不誠信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改正違法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3年內未再發生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移除該不誠信記錄。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機構在辦理備案手續或監督檢查時認為該外商投資事項可能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未向商務部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的,備案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于本辦法生效前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xx年第12號)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