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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篇一
股權期權激勵制度(以下簡稱“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參照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_____次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公司引進該制度旨在激勵并約束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關鍵人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公司實力,提升自我價值,留住關鍵人才,實現個人成長與公司發展同步進行,確立現代化公司制度,合理優化公司股權結構。
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2、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相結合,個人價值與公司實力同提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3、預留存量激勵原則。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冊資本方式作為期權及行權資金的來源,期權來源于公司創立之初所預留的激勵股權。
4、股權期權不得隨意轉讓原則。未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轉讓期權。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轉讓期權的,持有人轉讓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權期權激勵制度等相關規定。
股東會是制定該制度的唯一合法機關。該制度被制定后,由股東會交董事會執行。在董事會的召集下,組建由董事、監事、人力資源主管組成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對期權激勵對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關鍵人才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2、參與該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勵對象、獎勵基金提取比例、執行方式、個人分配系數。
3、定期對該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1、期權
該制度中的股權期權特指發起人股東割讓股份的收益權,持有人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有權以所割讓的股份為基數享受分紅。
2、持有人
即滿足該制度所規定的期權授予條件,由股東會決定授予期權的人,故又稱為“受益人”。
3、行權
期權轉化為股權,持有人轉化為股東的過程,即行權。
1、關鍵崗位、人員限定、股東會決議,避免授予行為的隨意性。
2、因公司機構調整,崗位變化,經股東會決定,可增減激勵對象的數量。
該制度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其他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____年。
2、年齡在45周歲以下。
3、經理級別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核心技術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授予條件:
1、與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且在公司實際連續工作超過______年。
2、年齡在______周歲以下。
3、______級別以上的核心技術人員。
4、經股東會全體一致同意。
經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條、第四條的適用。
期權來源于公司成立之初發起人股東割讓的部分股權。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期權可以轉讓、繼承。
股權期權的授予數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并記載于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之中。
預備期為一年,自持有人與公司簽訂激勵股權協議之日起算。預備期內,持有人有權選擇分紅或放棄分紅。持有人選擇分紅的,該分紅收益作為其行權資金由公司代為管理。
預備期滿后即進入行權期。除特殊情形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外,行權期原則上為三年。行權期內,期權持有人僅享有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權,不享有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等,不具備股東資格。行權期內,在符合法律規定及股東會決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轉讓、放棄期權,期權也可以依法繼承。
行權價格由股東會決定,股東之間、股東和持有人之間不得私自約定行權價格。
除股東會決議外,符合行權條件的期權持有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期權數量的三分之一申請行權,三年行權完畢。
行權資金來源于期權持有人相應股權比例的收益額。行權完畢,全部期權轉為股權,經工商登記變更后,期權持有人轉變為股東。
受益人在預備期或行權期出現如下情形之一,即喪失行權資格:
1、因主動辭職、被公司辭退、退休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6、過錯履行職務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8、未達到相關考核標準。
9、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制度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行權后,受益人(股東)對其所持有股權進行轉讓時,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轉讓其股權的,優先購買權的第一順位是創始人股東;創始人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第二順位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全部放棄該權利的,受益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2、同順位的股東購買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3、受益人不得將公司股權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得用于交換、還債或贈與他人。受益人股權如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行權后,出現特定情形,公司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方案、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贖回激勵對象的股權。
股權激勵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中的相關內容構成:
3、《股權期權激勵協議》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關于股權期權激勵內容的規定。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屬于公司股東會。
本方案條款與《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本方案內部條款相沖突之處,由股東會負責修改、解釋。
本方案需經股東會一致通過,頒布實施的日期由股東會決定。
本方案自頒布實施之日起生效。?第五條其他條款?“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超過”、“不超過”不包含本數。
期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篇二
本文通過分析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方案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要求以及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該激勵方案遇到的障礙,提出可以用虛擬股票激勵方案替代股票激勵方案這一觀點,并分析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實行的可行性。
在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物質資本所有者(股東)和人力資本所有者(經理)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由于兩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代理人就很可能會有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行為,以使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具體表現為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會損害廣大股東的利益。產生這種現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兩者追求的目標不一致:股東希望實現公司市場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得到更多的投資回報和剩余收入;而經理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社會地位,才能等)的增值和自身利益(報酬)的最大化。要避免這種現象,就需要一種制度設計,把股東利益這一指標引入經理的收入函數中,并使兩者呈正相關。簡言之,就是要建立一種激勵制度,使得經理人員從股東的利益出發,以實現公司市場價值最大為行為目標,經理人員股票期權方案就是這樣一種激勵制度。現在西方發達國家很多企業都實行了這種激勵經理人員的方案,有關調查數據表明,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企業500強中,89%的公司在其高管人員中實行了這種制度。我國也有很多人士在理論上探討了這種激勵方案在我國實行的可行性及障礙,并有80家左右上市公司對這一激勵方案進行了創新實踐。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激勵方案雖然在西方發達國家尤其美國取得了成功,但由于我國的法律及市場環境和美國有著很大的差別,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宜實行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激勵方案,對那些適合的上市公司,這一方案也要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修改。本文首先通過比較中美兩國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差異,探討了實行股票期權方案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要求,得出只有少部分上市公司可以推行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方案的結論;然后分析了我國實行股票期權方案在法律及我國弱式有效資本市場上遇到的障礙;最后提出用虛擬股票期權方案替代股票期權方案,分析了如何避開法律障礙、并解決我國弱式有效資本市場帶來的問題。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方案能否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具體方案的設計,即授予數量、執行條件(主要是行權價格的確定)。如果條件對經理人員來說相當寬松、數量又比較大。則他們不需要付出多大努力就可以得到巨大的回報,對公司來說是得不償失;如果條件較為嚴格,數量又少,那么經理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只能得到較少的回報,公司市場價值和高管人員效用的相關性不高,這樣就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美國在這方面的經驗是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管體系,以保證股票期權方案能有效而公正地制定和實施。其監管體系主要包括:(1)獨立董事制度;(2) 獨立的薪酬委員會;(3 )獨立監事制度等。首先,看獨立董事制度,根據資料顯示:1995年美國標準普爾500指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平均獨立性為64。7%,1997年上升到66。4%,兩職合一的公司比例1996年為16。6%,1997年下降為14。5%。其次,看獨立的薪酬委員會,美國上市公司通常在董事會下設立相對獨立的薪酬委員會,以確保高管人員薪酬(包括股票期權)的合理發放,如標準普爾500指數的上市公司幾乎100%的設有薪酬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構成中92%為獨立董事(1997)。最后,看獨立監事制度,由于美國幾個大的股票交易所都要求其成員公司建立有外部董事參與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包括:標準的審計復查;評價公司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審查公司的法律事務等。這種審計委員會又分為多數獨立和完全獨立兩種,前者指外部董事在其中占多數,后者指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為外部董事,所以美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程度非常強。美國的成功經驗表明,這種獨立性體制對有效的防范高管人員濫用權力、追逐私利、監督管理高管人員薪酬的合理發放、監督和確保薪酬委員會在股票期權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方面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意義至關重要。而我國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絕大部分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內部董事所占比例超過50%,有相當一部分公司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董事兼任高管人員。
這種公司治理結構難免會產生公司內部人員自己制定激勵方案獎勵自己的現象,從而使得激勵行為扭曲,損害廣大股東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只有那些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合理的上市公司(具體表現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50%以上),并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獨立性較強(具體表現為外部董事占其成員的50%以上)的高管人員薪酬委員會后,才適合推行股票期權激勵方案。
1. 法律上的障礙。首先,是股票期權方案中股票的來源問題,國外一般是通過發行股票時預留一部分、發行新股、或股票回購三種方法獲得執行激勵方案的股票。而我國法律規定資本金應一次交足才能開業,即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必須一致,這樣企業在發行股票時就不能預留一部分股權。而《公司法》第149條又規定,上市公司不能以回購的方式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同時公司要獲得增發新股的條件又較嚴格,這樣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方案就面臨著“無股可期”的困難。其次,是高管人員期權股票流通交易的問題,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這必然會影響高管人員期權股票的收益,進而影響股票期權方案的激勵效應。再次,是單個高管人員可以持有的股票數量受到限制,《證券法》規定,個人持股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5%,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難以產生較強的激勵作用。
2. 我國弱式有效資本市場帶來的障礙。股票期權方案的實施,和有效的資本市場是分不開的。資本市場若有效,股票價格反映公司業績,公司業績越好,股票價格越高,股票期權的行權價差越大,高管人員收益越大,其產生的正向激勵也就越強。如果資本市場上股票價格和公司業績的相關性不強,也就是說公司業績變好其股票價格不一定上漲,或者股票價格上漲但其原因卻不是公司的基本面變好,在這種情況下股票期權方案的激勵作用就會消失。美國企業的股票期權方案獲得成功的一個重要保證就是其擁有強式有效的資本市場。而我國股票市場由于體制、歷史和規模等方面的原因,有效性不強。其表現就是股價不能完全反映股票本身的價值,經常出現股價與公司業績非對稱的`現象。深交所一篇研究報告證明了這一點(有關數據見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總體而言,滬深兩市公司的業績與其二級市場股價表現的相關性較弱,甚至有的出現負相關,這樣的弱式有效市場會導致股票期權方案失效。
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尚不具備實施股票期權方案的條件。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方案實質上是一種讓高管人員(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分享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的激勵制度,在那些公司治理結構較為合理的上市公司(表現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多數,并設有獨立性強的薪綢委員會)可以采取虛擬股票期權方案來代替股票期權方案,以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方案時遇到的法律及市場障礙。虛擬股票期權方案包括以下三個不同于一般股票期權方案的內容:(1)公司每年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和利潤大小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數額形成專項基金,用以實行虛擬股票期權方案;(2)公司虛擬股票的價格并不等同于公司實際二級市場的價格,而是由公司獨立性很強的薪酬委員會根據公司具體基本面情況通過某種確定的方法計算出來的,該價格隨公司基本面情況的變動而變動;(3)公司根據高管人員執行期權時虛擬股票的價格和行權價格(通常為授予期權時虛擬股票的價格)之差和虛擬股票數量的乘積,以現金的形式支付,其資金來源為設立的專項基金。
虛擬股票期權方案最關鍵的是虛擬股票價格的確定方法,一般應將其價格與公司業績掛鉤,如會計報表中的每股帳面價值乘以某一個乘數(乘數相當于資本市場的價值放大效應),或者可以根據公司在最近的財務期間的每股凈收入乘以某個乘數得出。價格確定方法一經獨立性很強的薪酬委員會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高管人員的收益就是執行期權時虛擬股票的價格和行權價格(一般為授予期權時計算出的虛擬股票價格)之差和其可以執行的虛擬股票數量的乘積。這樣,高管人員的收益就和公司的業績牢牢掛起鉤來:如果公司的業績有了明顯的改善,那么虛擬股票的價格將會大大上漲(由于乘數效應),通過執行期權,高管人員就可獲得可觀的收益;如果公司業績沒有改善甚至下降,那么虛擬股票的價格會不變或下降,他們就不會得到股權收益。這種虛擬股票價格是由公司的業績決定的,不受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非理性波動的影響,從而可以解決我國弱式有效的股票市場給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方案帶來的障礙。同時,由于是虛擬股票期權,因而不存在激勵股票的來源問題,也不存在高管人員可持有的數量限制問題,以及其在職期間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問題。只要股東大會通過,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該方案還有一個優點是高管人員行權后不會改變公司的股本數量和結構,也就是說,不會對二級市場上流通股產生稀釋效應,從而保護廣大股東的權益不受損害。
期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篇三
1、根據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________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截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______________。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愿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____________。
3、本實施細則經公司______年___月____日股東會通過,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頒布并實施。
1、與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勞動關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員工。
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3、對于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4、對于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二、關于激勵股權
1、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愿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2)激勵股權在本細則生效之時設定,在行權之前處于鎖定狀態,但是:
a、對于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b、在本細則適用的全部行權完畢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1)公司股權總數為_________。
(2)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3、該股權在在預備期啟動之后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后,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5、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后,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三、關于期權預備期
(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準業已達標;
(4)對于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準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2、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3、激勵對象的股權認購預備期為一年。但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激勵對象的預備期可提前結束或延展。
(1)預備期提前結束的情況:
b、公司調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
c、公司由于收購、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權發生變化;
d、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e、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f、在以上a 至c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直接進入行權階段。在以上d 至f 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自動解除。
(2)預備期延展的情況:
c、由于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暫緩執行《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觀察期結束后,如激勵對象已經改正違規行為,并無新的違規行為,則《股權期權激勵合同》恢復執行。
d、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預備期中止期間。
四、關于行權期
1、在激勵對象按照規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權申請,則從預備期屆滿之后的第一天開始,進入行權期。
2、激勵對象的行權必須發生在行權期內。超過行權期的行權申請無效。但是,對于行權期內的合理的行權申請,創始股東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手續。
3、激勵對象的行權期最短為______個月,最長為______個月。
(1)公司即將發生收購、兼并或其他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交易行為;
(1)由于激勵對象個人原因提出遲延行權的申請;
(4)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行權期中止期間。
6、由于激勵對象發生違規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決定撤銷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期權。
五、關于行權
a、自第一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間未發生任何 四-5或 四-6所列明的情況;
c、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a、在第二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間未發生任何 四-5或 四-6所列明的情況;
c、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2、每一期的行權都應在各自的條件成就后____個月內行權完畢,但是雙方約定延期辦理手續、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除外。
3、在行權完畢之前,激勵對象應保證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則當期期權行權順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則公司股東會有權取消其當期行權資格。
4、每一期未行權部分不得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得被累計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權之時,激勵對象必須嚴格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提供和完成各項法律文件。公司和創始股東除《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確保取得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完成激勵對象的行權。
6、在每次行權之前及期間,上述 四-4、四-5及四-6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7、在每一期行權后,創始股東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轉讓至激勵對象名下,同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辦法證明其取得股權數的《股權證》。該轉讓取得政府部門的登記認可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創始股東承諾每一期的行權結束后,在3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六、關于行權價格
1、所有的股權期權均應規定行權價格,該價格的制定標準和原則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得修改。
2、針對每位激勵對象的股權期權價格應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確定,非經合同雙方簽訂相關的書面補充協議條款,否則不得變更。
(3)對于符合____________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________。
七、關于行權對價的支付
1、對于每一期的行權,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對價,否則創始股東按照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2、如激勵對象難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其應在行權每一期行權申請之時提出申請。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激勵對象可能獲緩、減或免交對價的批準。但是,如果激勵對象的申請未獲批準或違反了該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則應參照上述 七-1條的規定處理。
八、關于贖回
(1)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3)激勵對象的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為公司所做貢獻發生嚴重降低。
2、對于行權后兩年內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行權價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對于行權后兩年之外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公司凈資產為依據計算股權的價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
3、贖回為創始股東的權利但非義務。
4、創始股東可以轉讓贖回權,指定第三方受讓激勵對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5、對于由于各種原因未行權的激勵股權,創始股東可以零對價贖回。該項贖回不得影響本細則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權權利。
6、除 八-5條的規定之外,在贖回之時,激勵對象必須配合受讓人完成股權退出的全部手續,并完成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受讓方按照股權市場價值支付賠償金。
九、關于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規定
1、本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解釋包括《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內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實施細則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_____年,但未執行完畢的股權期權仍可以繼續行權。
3、實施細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4、本實施細則為公司商業秘密,激勵對象不得將其泄密,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權權利。
5、對于本實施細則,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期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篇四
本制度適用于華北營銷中心市內分銷突擊部銷售員工的考核。
二、【本政策適用期限】
三、【工資構成】
4.崗位工資700—900元,與考勤相關聯,不參與績效;
5.職能工資140—180元,與專業能力和發生過程相關聯,參與績效,績效分數100分;(詳見附件一)
7.個人業績提成,超過基礎銷售額部分的提成,不參與績效;
四、【基本量及銷售提成率】
1.個人業績提成標準:
(1)基礎值標準(完成銷售額1.4萬元—1.8萬元)
(2)第一挑戰值標準(完成挑戰銷售額2.5萬元—3萬元)
(3)最高挑戰值標準(完成挑戰銷售額4萬元以上,具體由自己制定)。
2.提成率標準:
五.
(1)【職能獎勵考核標準】
(2)【效能獎勵考核標準】
(3)【話費、交通補貼】
話費補貼:按照手機話費補貼標準執行;
交通補貼:50元/月。
六.【考核紀律】
(1)客戶管理記錄表中信息不能做假,第一次做假時,警告并罰款100元;第二次做假時,處分并罰款200元;第三次做假時,自動離職并罰款500元。
(2)不能與客戶串通做出對公司不利的事,第一次發生此類事件時,警告并罰款100元;第二次發生此類事件時,處分并罰款200元;第三次發生此類事件時,自動離職并罰款500元;若情節嚴重時,則視事實嚴重程度罰款1000-20xx元,甚至送司法機關處理。
(3)不能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泄密按保密協議規定處罰。
七.【晉升】
當團隊連續2個考核期銷售量均超過基本任務量的120%時,部門經理具有晉升一個子職級的資格,如果其它條件達到上一個職級標準,次月立即晉升一個子職級。
期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方案篇五
第一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管理原則》制定《##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或本細則)。
本細則是公司董事會及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管理、檢查的依據。
第二條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
1、為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倡導以業績為導向的經營理念,創造激勵員工實現目標的工作環境,吸引、激勵和穩定公司經營管理骨干。
2、讓公司經營管理骨干轉化角色,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與原始股東在公司長遠利益上達成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長遠持續發展及個人價值的提升。
3、以此為契機逐步理順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管理機構及組織實施
1、公司股東會負責重大股權事項決策;董事會負責公司股權的管理工作。
2、職責:
2.1 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在股權方面主要職責為:
(1)審批、決定修改、廢止董事會提交的《股權激勵管理原則》、《股權激勵實施細則》、《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以及《公司凈資產核算辦法》等配套的制度。
(2)審批股權授予方案;批準股權的回購、轉讓方案。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報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1)負責制定、修訂《股權激勵管理原則》、《公司凈資產核算辦法》、《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細則》、《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并報股東會審批。
(2)審核激勵對象授予創業股、虛擬股份、期股、購買實股的資格及條件,并報股東會審批。
(3)批準公司股權激勵業績目標和具體的激勵比例。
(4)負責實股股權、虛擬股份、期權、股權分紅的登記管理。
(5)提出年終分紅方案并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6)當公司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股權融資、公積金轉增股本等事項發生時,確定股份調整辦法以及實施具體調整等其它有關股權激勵且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7)負責具體辦理股權的登記、退出、回購、工商變更手續。
(8)組織股權紅利計算及紅利支付手續的辦理。
(9)根據員工激勵基金的獲取及持股情況組織設立并管理員工個人持股賬戶。
第四條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的重點范圍限于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突出貢獻和持續影響力的核心營銷及骨干人才,在簽訂《期股激勵協議書》后,激勵對象必須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第一期激勵對象確定為:公司總經理##先生。
第二期激勵對象確定為:對公司戰略支持價值高的核心業務骨干員工,根據本管理辦法和公司崗位設置的具體情況,公司依據員工的崗位價值及工作業績每年度對員工進行綜合評定并提名,報董事會審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勵資格:
1、嚴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2、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被判定刑事責任的。
3、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挪用、貪污盜竊、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與利益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4、為取得公司利益,采取短期行為虛報業績、進行虛假會計記錄的。
經公司股東會確認,對自然人股東###先生及##公司總經理##先生定向增資擴股。
1、總經理獲得股權的方式:
(1)增資擴股的資金可以由總經理##先生自行籌集,也可以由原始股東提供借款,雙方簽署借款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等事項。
(2)還款期限約定為5年,每年股權分紅應優先用于償還借款,分紅不足部分由個人補齊,如果當年度分紅額度超過約定還款金額,超過部分可以提前歸還借款,借款利息按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執行。在借款尚未還清前,股權不得轉讓、質押或用于擔保(股東會同意的除外)。
(3)購股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除本細則與公司章程約定限制條款外,##先生享有股東應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2、其他激勵對象獲取股權的方式
(1)采取期股的激勵方式。
(2)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按購買股權時協議約定價格、比例購買公司股份,購買后股份鎖定期為三年。在股份的鎖定期內激勵對象所獲得的股份只有分紅權;鎖定期滿且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條件進行工商登記后,激勵對象享有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權益;鎖定期滿后激勵對象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協議代持股份。
未來如有第三方資本介入,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按照股東會決議執行。
第六條用于公司激勵的股份價格由董事會制定方案,報股東會審議批準后執行。第一期對總經理##先生的股權激勵按1元每股的價格購買,第二期激勵對象購買公司期股的數量、價格由公司申請,董事會批準。
第七條董事會每年在公司經營年度結束后,組織(內部或外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年度決算審計并計算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審計結果報股東會確認。
第八條股份計算的基礎價格:以第一次增資擴股后的注冊資本為依據,公司股份共劃分為_________萬股,按照每股凈資產為基礎進行價格上下浮動,具體價格根據股東會決議確定。
第九條授予時間
第一期:進入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總經理的激勵時間自##年##月開始實施。
第二期:進入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員工的激勵時間根據公司整體股權激勵進度待定。
第十條董事會負責辦理股權相關手續:組織簽訂《______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協議書》、發放由董事長簽名的《_________公司股份持有卡》;并負責對實股股權按本細則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_________公司股份持有卡》一式三份,分別由董事會、財務部門和持股人保存。如有損壞或丟失,經董事會核實后可補發新證,同時股份持有人需手書原持有卡作廢的聲明兩份,并簽字,該聲明分別在財務部門和董事會長期備檔。
第十二條股權分紅: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年補虧期)。
2、提取法定公積金(按10%提取,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3、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4、根據股東會決議,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利潤。
5、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本公司收回的代持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激勵對象在獲授的股權當年年末決算審計后,如有可分配利潤即可享受股東按規定分派的紅利。每一會計年度的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如公司遭遇虧損、停業或者破產清算時,持股員工按持股比例承擔經營風險。激勵對象每年獲得的投資收益要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公司在進行收益分配時一次性代為征收。
第十三條股權變更
(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導致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等情況,所有已按規定獲取的股權及持股比例按股東會決議方案執行,具體調整辦法在假設事項發生前另行制定。
(二)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
1、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但仍擔任股權激勵范圍的崗位,其已獲授的股權和期股不做變更。但是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考核不合格、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經公司提名并報董事會批準備案,公司有權按原價格收回期股,但是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如果公司當期每股實際凈資產的價格低于購股時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則公司按實際每股凈資產的價格收回期股。
2、若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權的人員,則已獲取的實股或期股按股東會決議價格轉讓。
3、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公司解聘的,自離職之日起,公司有權按當期“每股實際凈資產”與“購股時每股凈資產”孰低的價格收回期股,已獲取的實股依據公司章程由股東會決議轉讓。
4、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負傷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公務無法正常履職的、達到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而離職的,其所獲授的股權及期股可以不做變更,也可以由當事人提出轉讓。
5、激勵對象因主動辭職而離職的,自離職之日公司有權按當期“每股實際凈資產”與“購股時每股凈資產”孰低的價格收回期股。
6、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公司有權視情況根據激勵對象所持的期股價值進行合理補償,實股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可以按股東會決議依法轉讓。
7、對于已經實際獲授并解鎖在工商登記的股權,激勵對象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轉讓、出售、繼承。
8、當持股(包括期股)員工發生本細則描述的向公司轉讓股份的情況時, 公司向該持股(包括期股)員工應支付的回購款在完成回購之日起的一年后開始兌現,分兩年等額兌現,即每年兌現二分之一。
(三)股權轉讓
1、股權鎖定期內只享受分紅權,不享有轉讓權、表決權、繼承權等其它權利。
2、持股員工轉讓解鎖后的股份必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表決權以上的股東批準(包括受讓對象、轉讓數量和轉讓價格的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原股東優先購買權。
3、當遇到有敵意轉讓或收購發生時,公司原股東有權阻止該股權轉讓。
4、股權轉讓與受讓雙方必須到董事會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轉讓無效。持股員工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董事會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由董事會登記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股權授予程序
公司增資擴股由激勵對象直接出資購買股權的,在雙方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后3個工作日內繳納其個人自籌資金至公司股權激勵專用資金賬戶,如某激勵對象無法按時繳納個人自籌資金,則視為該激勵對象主動放棄激勵。
基金的額度及可獲取股權的額度,財務部門對相關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公司將激勵名單報董事會審批后,公告激勵對象名單、激勵數量、激勵價格。
董事會及相關部門自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通過后60日內,完成當年度的全部購股、授予、登記、公告等工作及相關程序。
董事會將設立《股東、期股名冊登記表》主要載明:姓名、身份證、住所、《股權、期股證書》號、授予股權及期股的數量、授予期間、調整情況記錄、權益享有情況記錄、各種簽章等。
第十五條解鎖流程
1、激勵對象向董事會提交《解鎖申請書》,提出解鎖申請。
2、董事會對申請人的解鎖資格與解鎖條件審查確認。
3、激勵對象的解鎖申請經董事會確認后,由公司統一辦理滿足解鎖條件的股權解鎖事宜。
第十六條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經公司提請并報董事會審批備案,公司有權按原價格收回期股。
2、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董事會審批備案,公司有權按原價格收回期股。
3、公司根據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4、激勵對象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及方案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相關手續并按流程辦理,若因激勵對象自身不配合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公司的發展作出貢獻。
2、激勵對象不得將本公司的商業秘密以有償和無償形式轉讓他人,不得在其他同類機構中兼任職務,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3、激勵對象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購股資金。
4、激勵對象有權按照本計劃的規定行權,并遵守鎖定期的相關規定。
5、激勵對象獲授的期股在鎖定期內不得用于擔保、質押或償還債務。
6、激勵對象因本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7、激勵對象獲授的期股在解鎖登記前不享受轉讓權、繼承權、表決權,鎖定期滿解鎖后,享受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權利。
8、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的其它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權利 :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按規定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9、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5、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6、其它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九條其它說明
《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細則》及《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不構成公司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司對員工的聘用關系仍按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試行、修訂及解釋
1、市場環境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
2、因不可抗力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3、國家政策重大變化影響股權激勵方案實施的基礎。
4、其它董事會認為的重大變化。
本細則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以及股權激勵操作與管理的基本依據,一經股東會批準,無論股東會、董事會或激勵對象均按此辦法理解、解釋、執行。
本細則的制定是以《公司法》、《勞動法》以及國家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前提,如有與上述法律相悖內容的表述,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