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在企事業單位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規范了員工的行為,減少了管理人員的后顧之憂,提高了工作效率。小編整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落地實踐,希望對大家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有所幫助。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一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的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瓦斯監控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
六、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七、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八、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備、設施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使用的管理規定。
2、設備、設施到貨入井使用前,必須經防爆性能檢查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試,檢驗其性能得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認真做好設備的定期調試、檢修、檢驗、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種記錄,做到數據準確無誤。
4、安全監測人員必須掌握各種監測監控設備的性能及調試方法,規范使用及安裝各種設備,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建立各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臺賬。
6、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間必須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7、防爆型礦井監測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及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8、安全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管理,必須設專業、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9、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使用,每班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其工作情況,對不符合工作環境條件要求的,要及時維護處理。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二
1、每天檢查總控制鍵,報警閥及供水壓力針是否正常。
2、每周檢測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及末端試水裝置是否正常,系統水量水壓是否正常。
3、每月應檢查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儲水情況,保證主儲水不被他用,如有故障及時修復,并避免腐蝕。
4、每年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測定。
5、每二年應對儲水設備的結構材料進行檢查,修補缺損和重新油漆防腐。
6、每月起動運轉消防水泵,結合消火栓按鈕啟動作檢查自動與手動狀態模擬運轉。
7、每季度應對自噴水系統進行一次模擬試驗,末端放水檢查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表、管網及水力警鈴各器件是否正常,并作好檢查記錄。
8、每月對噴頭進行外觀檢查,發現不正常的`噴頭及時更換。
9、每月應對系統室內、外管網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室外消火栓、泵接器及配套附件和扳手,及時上油檢修,完好無損,無滲漏水情況。以上各條的檢查、維修須作好記錄、完善工作日志。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三
為了加強學院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為規范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應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校園安全視頻監控系統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責任落實到人。定時對校園監控視頻系統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二、日常維護。保衛處做好每天對設備運行情況的檢查,包括攝像頭的牢固情況、編碼器的運行情況等,杜絕設備停止工作現象的出現。
三、必須保證設備持續供電,開機時間為24小時不間斷。供電設備有攝像頭、編碼器,意外情況需要記錄,以備檢查。
四、保密要求。所有視頻監控錄像信息均為學院內部資料,責任人必須嚴格依法遵守保密條款,掌握好密碼,嚴禁資料外傳。
五、除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管理負責人,校園監控視頻領導小組成員外,未經允許,嚴禁無關人員使用監控系統。對查閱視頻監控的人員、事因、時間作詳細記錄,并存檔。
六、故障處理。視頻監控系統在使用過程中遇到故障,應及時與視頻銷售商取得聯系及時排除故障。
七、故意損壞監控設備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八、不得利用監控系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四
1、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定位系統,同時,按規定配備人員定位系統管理人員。
2、人員定位系統管理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部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3、人員定位系統所涉及的各種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校正,定期檢修。
4、井下要按規定設置分站和識別器,并能如實向中心站終端傳輸真實信息。
5、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必須全天24小時進行監視。
6、人員定位系統要按規定建立各種管理臺帳,以及各種記錄。
7、對出現的`各種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完畢,如處理不了的,必須及時向上級領導反饋。
8、地面中心站設值班技術員,值班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日報上,報送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
9、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人員動態變化,隨時掌握控制井下人員的工作情況。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五
一、監控系統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并認真填寫,不得弄虛作假。
設備、儀表臺帳。
監控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中心站運行日志。
安全監控日報表。
二、監控中心站必須有“裝置”布置圖,圖上標明井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傳感器的位置及傳輸路線等,按季繪制,按月修改。
三、監控中心站所獲得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對井下事故記錄長期保存。
四、監控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每日將監測日報表報總工程師和總經理審閱簽字。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六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三、調度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當班瓦檢員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監控中心維護人員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瓦檢員按規定移設,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24~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后,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按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負責延線與收線。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如異常并向調度匯報。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七
(一)中心站監控主備計算機不得用與監控無關的事。為防患未然,運行的計算機應定期維護,監控主備機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并作好記錄。
(二)中心站交流電源應有過壓和欠壓保護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柜,雙路電源供電,當電網發生故障,線路恢復供電后,應及時檢測電源電壓,防止因電網電壓的變動,損壞設備或影響設備正常運行。
(三)ups電源應定期測試主要技術指標,測試可在主控計算機輪換時進行。
(四)調制調解器的接收、發送信號應定期起先測試,一般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檢查信號幅度大小是否適宜,頻率是否正確。
(五)中心站必須有完善的防雷系統(電力線防雷,通訊線路防雷)。并接地良好。
(六)中心站設備的絕緣電阻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接地線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其電阻值必須小于2ω。
(七)必須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場所的定義。對變更監測場所的測點,要在中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下來,以便查找。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稱及圖形,要及時修改和刪除。
(八)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所和通風調度,按規定填寫超限反饋單,并送達有關部門。對系統發生的所有事件,要詳細記錄下來,以便追查處理。
(九)安全監控系統網絡信息設備,要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停運,如發現調和故障,要及時與集團公司計算機通訊處、安全監控調度中心聯系,并做好運行記錄。
(十)中心站所有設備應有維護及測試記錄,并經技術員審核簽字,以供考察各設備的技術狀況。 (十一)中心站應保持整潔,操作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并實行交接-班制,不準班中脫崗。
第二條 分站、電源箱(含電池箱)
(一)分站、電源笨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與使用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小時后,確認沒有問題后方可允許下井,入井前應該按照礦電管部門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對隔爆面、螺栓、墊圈、進線嘴、插頭(座)、檔板、密封圈、襯墊等全面檢查,確保防爆性能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裝。
(二)井下分站和電源箱應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便于人員觀察調試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安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設備應安設在支架上,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300㎜。
(三)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各插頭應插接牢靠,族緊壓帽,插接頭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接頭松動,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整齊美觀,每根電纜應標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后,要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并觀察各指示燈是否正常,及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的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與偏差。
(五)每臺分站箱內應貼一張該分站的輸入輸出量定義表,以利查找處理故障,當輸入、輸出量定義變動時,該表應及時修改,保證該表和實際情況一致。
(六)根據各分站與中心站的通訊距離遠近,調整好各分站通訊發送信號幅度,與地面調制器配合,保證分站通訊正常。每月應對所有運行分站檢查校驗一次。
(七)本質安全電源部分的技術指標,在下井前要對過流、短路保護功能進行測試,保證其動作可靠,在使用過程中,也要定期測試,一般不超過半年測試一次。
(八)隔爆型電源箱等隔爆型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應設置斷路開關,在便檢修和試驗備用電池組放電時間,電源備用電池組,一個季度應檢驗一次放電時間,能否滿足技術指標或實際供電維持時間,防止備用電池不起備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電池組(箱)應每月充放電一次,防止電池組老化失效。
予以記錄,做到使用、維護心中有數。
(十二)地面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臺,并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統時,要保持與系統正常通訊,否則要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系統邊檢周期。
第三條 傳感器
(一)無論何種傳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校標定,作技術性能檢驗各項指標合格,能電運行24小時,準確無誤后方可允許入井使用。
(二)甲烷傳感器不垂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距巷壁不小于200㎜,風速、負壓、一氧化碳、溫度、開停傳感器,應安裝在能正確反映該測值或設備狀態的地點,傳感器設置處應支護良好,無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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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中運行的傳感器,必須按規定的調校周期進行調校,就地顯示的傳感器的顯示值與輸出信號的`對應值,必須調整一致。
(四)低濃甲烷傳感器經4%以上的高濃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檢驗或更換。
(五)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特別是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避免因積塵而影響檢測的準確性;因滅塵灑水淋濕傳感器,必須及時擦干;若傳感器檢測誤差超過規定允許值,應及時更換;維護、挪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標準氣樣在井下調校的低濃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應定期上井全面檢修校驗;間隔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七)甲烷傳感器井下調校時,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應注意觀察屏幕顯示值與井下校準氣樣是否一致,否則須當即通知 現場維護調校人員進行處理。
(八)設備開停、風門開關等開關量傳感器的安裝調整,應和地面中心站核對無誤后方算完成,卡在較細電纜上的開停傳感器,應使用不易滑動的充填物卡牢。
(九)甲烷傳感器的安裝、調校由通風監測隊負責。通風監控人員將安裝調校運行正常后的傳感器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施工單位負責傳感器的移挪、保管。人為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傳感器發生異常或故障,該傳感器控制區域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通風部門聯系,待處理后方可恢復施工作業。
(十)瓦檢員每班必須檢查甲烷傳感器位置、電纜吊掛狀況并將顯示數值與光學瓦斯檢測值進行比較,如發現兩者誤差較大,按數值大的執行,并匯報通風調度。
第四條 斷電控制
(一)凡安設甲烷傳感器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其通過分站近程或是遠程控制視其具體情況而定。
(二)遠程斷電,從分站至被控開關必須安設斷電控制器(本安隔爆),反饋被控開關是否斷電信息的功能必須實現。
(三)斷電控制器入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制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隔爆電氣設備管理。
(四)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可靠無誤,其它場所視具體情況進行,一般不得超過七天試驗一次。
(五)斷電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面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由中心站發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均應通知礦調度所,以便調度值班人員掌握情況。
(六)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不能斷電的地點,必須按照事故隱患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并報告礦調度所,處理結果中心站也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斷電控制器的電源必須接在電源側,不許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八)斷電被 控開關應使用斷電自鎖功能的電氣開關,嚴禁使用dw系列的饋電開關
第五條 傳輸線路
(一)監控系統通訊電纜的連接應采用防水接線盒,防水受潮進水,并保證芯線接頭壓接可靠;且線間、對地絕緣良好,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兆毆,每季度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有記錄。
蔽層絕不允許和芯線相碰,也不能和接線盒外殼或大地接觸。
(三)通訊電纜的屏蔽層,只允許在地面中心站一點接地,屏蔽層接地應采用專用地線,該地線的接地電阻應小于0.5ω,并和“動力地”(即地面中心站設備外殼接地)分開,屏蔽層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有記錄備查。
(四)地面通訊電纜,要在中心站調制解調器的前端、地面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必須使用系統防雷裝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節前,應對地面通訊電纜的防雷擊裝置和所有接線盒進行一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松動和進水。
(六)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電纜,應與動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動力電纜0.15m以上的地方。
(七)監控通訊電纜應與電話通訊電纜區別,每隔200m作一個黃色標志,標志長度不小于100㎜,以便于識別管理。
(八)傳感器和斷電控制用電纜,應采用接線盒連接,有顏色區分的芯線,最好同色相連,盡量不用插接式兩能接線盒,以防時間稍長插接不牢而接觸不良,接線盒處電纜最好交叉綁緊,防止人為拉脫電纜接頭。
(九)傳感器電纜的吊掛,原則上應與動力電纜、風筒、風水管分側吊掛,保持平直 稍有弛度;如果與動力電纜同側,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5m以上,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卡子伸縮和肩窩來擠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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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路傳感器、斷電控制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螺釘應涂油防銹,防止受潮銹死。
(十一)掘進工作在面迎頭傳感器電纜應保持有足夠余量,以便傳感器隨迎頭推進及時跟進;多余電纜不得隨地散放,應盤好掛于巷幫;采煤工作面傳感器電纜應隨著回采后退,適時加以整理,盤好吊掛在巷道較寬敞的地點,嚴禁隨便截斷,多余到一定長度(一般大于100m),可以當初安裝的接頭處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電源箱電源、被控開關斷電控制用的動力控制電纜,其使用與維護,應符合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
(十三)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放井,并留有電纜型號、用途、長度、安設地點、安設時間的記錄臺帳,拆除回收后應對臺帳作相應變更。
第六條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
(一)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嚴重失爆,而無法修復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技術性能落后不能滿足要求;一次修理費用超這設備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請報廢。加強安全監控裝置、儀器的質量控制和產品的更新換代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監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瓦斯傳感器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二)監控“裝置”的報廢由各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報通防處,由通防處組織有關部門鑒定,提出報廢意見,交設備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
(三)在用的低濃甲烷傳感器,每年必進行1次性能檢驗。檢驗數量為在用數加上20%的備用時,為該年度的應強檢數量。
第七條 技術措施及各種記錄臺帳
(一)安全監控“裝置”在安設前,必須嚴格按照《規程》及有關規定,編制技術措施。措施應附有通風系統示意圖和斷電控制圖。
(二)安全監控機構,必須建立中心站運行日志,設備檢修記錄、瓦斯超限匯報記錄。現場巡檢記錄和設備及儀表管理臺帳。以上資料由中心站值班人員每班填寫,技術員審核。
(三)安全監控機構要繪制全礦安全監控系統圖標明分站,傳感器斷電器位置,電纜長度、型號、監控系統圖每季度應更換一次,并報通防處。
第二節 防止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數據中斷
第一條 地面監控設備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路電源供電,并定期檢查供電路線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切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切換設備的準備工作,并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切換。在切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要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與監控系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發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系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并指定專人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系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系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調制調解器的前端、地面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松動和進水。
(六)系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電磁信號的干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并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于0.5ω.
(二)嚴禁監控系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系統數據信號的干擾。
(三)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系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四)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弛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淋水的地方。
(五)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系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六)在系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三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的供電電源要接在不經常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制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系,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監控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按事幫進行追查,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其它
各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負責,通,我副總負分管責任,通風區(科)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八
第一條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以下簡稱oa系統)是以建立起來的覆蓋全公司管理人員的辦公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網上辦公和信息資源共享。oa系統是公司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辦公整體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二條oa系統運行應堅持優化業務辦公流程程、提高辦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原則,利用oa系統處理辦公業務應符合公司公文管理及其它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為保障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以下簡稱oa)安全、有效、規范運行,根據企業網建設及oa系統實施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oa系統由總部技術處負責升級、網絡維護,保障網絡服務器始終在線,保持正常的運行狀態,并建立服務器運行日志。
第五條人資處負責oa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檢查工作。并經行系統使用的培訓。
第六條各部門有專人負責本部門相關電子文檔的保存,各部門發起流程應有專人負責oa流程的跟進與追蹤。
第七條oa系統的運行是為了達到公司內部無紙化辦公及對外信息交流。系統正式運行后,系統所有用戶必須在每個工作日上午、中午的上班后一個小時內,中午和下午下班前一個小時內分別進入系統瀏覽一次。
第八條為公司實行信息化戰略目標。首先是全面實現公司內部辦公無紙化;進階實現公司成員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換、網絡辦公等。
第九條在公司內,有簽章的電子文件(包括打印版)與相同內容的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部門可以將電子文件作為公司內部貫徹執行工作和辦理的依據。
第十條公司內部各類會議通知、有關工作情況通報、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日常請假申請,以及其他只在系統內部需要貫徹的、部署性的、告知性的、事務性的文件等,只通過oa系統傳遞和辦理,不再發送紙質文件。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應熟練掌握oa系統的操作方法,在使用oa系統處理辦公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通過oa系統發布的信息、發起的協同,oa使用人員視同知曉,應及時登錄系統獲取辦公信息,處理相關業務。
2、公司員工應保證通過oa系統發布、流轉的信息和文件的內容完整準確,并對所發布的內容負責。
3、公司員工應保證oa系統處理辦公業務的響應時間。網上公文及協同處理流程涉及到的工作人員處理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如有出差、請假、培訓等特殊原因離開時,須通過代理設置功能委托相關人員代為辦理。
第十二條oa系統公共信息管理實行實名制,不得在oa系統上發布與公司工作無關的公告或調查;應避免在討論區發布私人事務,尊重他人權益及隱私,言論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發文。
公司各管理部門發布正式公告,由各部門職員擬稿,交部門主管審核修訂后后,提交人資處復核編碼,人資處根據文件性質提交給相關部門領導討論,通過后文件傳遞給人資處正式發布并對文件存檔,并分發到各相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四條收文(包括紙質文件和網發文件)。
1、公司收文,總經辦收到政府及相關企業、合作伙伴來文后登記,傳遞給總經辦負責人,如需接收辦理的掃描后上傳oa系統。在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提交公司領導閱示,領導閱覽后批示意見,總經辦根據領導批示意見轉交相關部門辦理。
2、部門收文,由部門文員完成收文登記、部門領導擬辦、領導批示、轉到具體辦事人辦理自動歸檔。
3、工作流的建立、變更和注銷。
部門因工作需要新建、變更、注銷工作流時,經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資處審批后,由系統管理員在接到通知后4個工作日內進行工作流的新建、變更及注銷。
第十五條其他辦公事項。
1、日常請假。
單位人員請休病假、事假或公出,須經oa系統傳遞填寫請假單,并根據情況提交給本部門領導或直接交給公司領導審批,由人資處核實存檔。
2、協同辦公。
公司各部門人員需要傳遞文件,須用oa與部門內部或其他部門人員、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進行日常的文件的交流和消息溝通。
3、會議通知。
召開會議前,由各部門人員填寫會議通知或方案,通知相關人員,描述會議相關信息,提交部門領導審核,部門領導溝通相關參會人員。需要分管領導以上參加的提交總經辦申請。
4、公告調查。
由各部門起草公告通知等信息,人資處核定公告內容及格式,核實無誤后編號,交由該部門領導審核或直接交領導審核后在辦公oa系統上直接發布。
5、新聞稿件登記。
由各部門擬稿后交由相關領導審批發稿,稿件刊發后,再交由總經辦審核登記、相關領導查閱后,由總經辦文檔管理員歸檔。
第十六條oa系統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安全。
第十七條oa系統中公文傳輸為非涉密電子公文。對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司商業秘密機密級以上的公文,仍以紙質文件傳遞。
第十八條通過oa系統生成的'電子文檔或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文檔或公文具有同等效力,除按有關規定必需采用紙質文件存檔外,無需打印存檔。
第十九條由人資處負責現有用戶、及新增用戶的審核、開通,并確認需要開通的人員名單和使用權限。
第二十條oa系統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行身份管理和認證,使用人員首次登錄系統應及時更換密碼,不得泄露給他人,由于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oa系統涉及使用電子印章和人員簽名,由人資處統一制作并授權使用,對電子印章的使用、管理等同于實物印章。
第二十二條有權使用電子印章和人員簽名的人員,應定期更換其密碼,妥善保管,不得泄露;電子印章及簽名在oa系統上(包括oa系統文件打印版)與鮮章具有同等效力,非oa打印格式紙質打印無效。
第二十三條原則上有權使用電子簽章的管理人員,再請假期間也需要按照本制度要求按時登陸oa系統處理工作,如果確實需要有工作替代人。必須在休假前oa發送工作替代申請到人資處備案。因出差耽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委托直接上級代為處理。
第二十四條為避免計算機病毒傳播和網絡攻擊保證數據及網絡安全,oa服務器應安裝防火墻及網絡防病毒軟件,系統管理員應指導檢查本單位操作用計算機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操作系統安全補丁及病毒特征碼。
第二十五條系統管理員負責每日對oa數據進行本機備份,每周末對oa完整數據進行一次異地備份。
第二十六條oa系統定時關閉維護時間為:“五一”、“十一”及春節長假期間。
第二十七條總經辦應與軟件開發單位簽訂技術支持協議,確保故障得到及時處理及軟件版本升級。
第二十八條oa系統自動對協同工作進行跟蹤,并對每位公司員工工作事項的處理周期、處理件數、延誤情況進行記錄。并將使用情況納入部門年度考核范圍。
第二十九條oa系統發布的相關信息如需要一定時間段內回復的,發件人必須注明答復時間,并抄送總經辦督導處,并在后續進行2次答復提醒。
第三十條相關收件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對協作部門發出的信息做出及時答復的,未影響工作進行警告一次,對工作造成影響依狀況懲處。
第三十一條oa系統撰文、附件,必須認真確認,有出現錯別字及附件格式不對(包含但不限于:附件錯誤、附件不完整、所附掃描件方向不對等),回復期間要求不準確或漏要求,對于發件人警告一次。
第三十二條處罰。
1.對長期不使用oa系統、不按統一要求提供共享數據;網上辦公數據不準確,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照考核的相關辦法進行處理。
2.偵測、盜用他人帳號和密碼,刺探網絡配置、服務器配置和數據庫信息,造成oa系統運行中斷的;遺失或泄露帳號、密碼等安全認證信息,造成公司損失的,將根據有關情節和所造成的損失大小,依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3.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的,按《保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未包括事項仍按原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九
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事故,確保高爐煤氣柜安全穩定運行,搞好現場煤氣設備設施監視、監控,特制訂本制度。
河北省澳森鋼鐵有限公司煤氣柜柜區主要設備設施。
1、主控操作人員隨時對監視、監控畫面進行觀察,發現畫面異常隨時上報處理。
2、每月10日由白班人員對各攝像頭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正常,畫面清晰。
3、遇風雨天氣加強對監控系統的檢查,防止設備出現異常,導致信號中斷。
4、上傳頁面由上級部門共同監管,有問題及時進行聯系溝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市級監控中心。
澳森鋼鐵有限公司(技術管理)。
煤氣柜電話(工段長)。
5、定期對攝像頭進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措施等現象要認真做好記錄。
6、發現監控畫面不能上傳等問題及時向市局監控中心匯報。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
第一條技術資料包括:。
1、安全監控系統各類設備合格證、說明書、圖紙等,井下設備要有防爆合格證、礦用安全標志ma,是計量器具的要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等。
2、各種規則制度、崗位責任制、各類報表、臺帳等。
3、監控系統的各類監測監控數據。
5、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驗收資料、集團公司年檢報告及各種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種監控系統數據分析記錄。
第二條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及運行的有效性,應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同時各礦應建立各項制度的詳細實施考核細則,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規則制度、崗位責任制包括:。
1、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驗收、入庫、出庫、報廢等。
2、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包括設備調試、檢修周期、辦法、檢驗等。
3、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包括設備的安裝、拆除、移動、日常維護等。
4、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訊設備的調試校正等。
5、安全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運行狀態、三級聯網傳輸運行等。
6、安全監控系統故障信息反饋、處理制度:包括各類故障的發現、登記、匯報、安全措施、故障分析處理等。
8、安全監控系統日報管理制度:包括監測日報格式、內容、監測日報的審批簽字程序等。
9、安全監控系統信息傳輸制度:包括各種數字信息數據的上傳和信息調度匯報業務流程等。
10、安全監控系統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匯報處理流程詳細規定。
11、安全監控系統報警、斷電追究制度:包括各類傳感器超限報警、超限斷電情況匯報、核實、登記、處理等。
12、安全監控系統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制度:包括定期測試的時間、方法、登記、上報等。
13、備用主控機在線聯機測試制度:包括備用主控機測試的時間、方法、登記、上報等。
14、機房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機房病毒防殺和病毒庫升級等。
15、要害場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續、登記、器材配備等。
16、機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識等。
17、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包括安全儀表校驗的周期、操作規范等。
18、組織機構及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包括人員配備、培訓、持證上崗及相關管理人員和各監測工種崗位責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員配備、職責、交接班等。
20、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種賬卡、報表、監控中心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井下事故記錄等。
22、安全監控系統應急預案:包括事故分類、匯報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處理等。
23、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時間、地點、結果、處理意見。
第三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如下帳卡、報表和記錄,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數據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1、安全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2、系統故障匯報處理以及處理結果記錄。
3、設備(儀器)檢修記錄。
4、設備報損記錄。
6、機房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測控日報。
8、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9、傳感器標校記錄。
10、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12、備用主控機上線聯機測試記錄。
13、傳感器異常、超限報警、超限斷電匯報處理以及處理結果記錄。
14、網絡運行記錄。
15、備用電池檢查維護記錄。
16、要害部門登記表。
17、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臺帳。
18、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故障記錄。
19、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護檢修記錄。
20、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定期調試記錄。
2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記錄。
2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年檢記錄。
第四條各礦每季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布置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接線圖》必須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內以cad電子圖紙形式上報集團通風部。圖紙監測裝置布置圖必須與本礦實際監測系統部署相符。
第五條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六條根據安全監測系統所獲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須有一副本保存在監控信息中心。
第七條安全監控系統所獲取的各種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制度。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的各種資料必須經通風區區長、技術主管、監控技術員的許可才能查閱。如需借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
第九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應每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
第十條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事故資料要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保存方式為光盤刻錄。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一
2、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閉鎖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安全科嚴格按規程措施的要求進行安裝。
3、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的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人監控人員在場監護。
4、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監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5、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就使用地面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甲烷傳感器每7天由監測工和瓦檢員、機電工在現場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在測試和使用過程中,斷電功能失效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頭面的施工,及時處理,處理好后才能恢復施工。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7、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在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
8、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9、監控裝置應定計劃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監控分站必須每天進行防爆檢查,嚴禁失爆。
10、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區隊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裝置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控維護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2、監控中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賬、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13、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監控維護工或瓦檢員按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控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14、采煤工作面從運、回巷門子口至工作面,掘進迎頭從開門點到迎頭所有監控設備由施工單位看管,被盜或故意損壞的責任者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按發下標準情況由施工單位賠償,探頭被盜:2000元/個,損壞探頭:500元/個,探頭線被盜:5元/米。區長罰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頭均由當班的安全員和瓦檢員負責,維護、看管,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匯報,各處以300元罰款,傳感器線每丟失1米按20元計罰,傳感器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15、各區隊的責任管理范圍,按通風工區當月劃分的范圍執行。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二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發生,使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準確有效地對井下各有害氣體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二.各煤礦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布置圖和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報局調度中心。
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別是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和空氣調校一次。
四.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如出現數字信號中斷、分站信號中斷、傳感器掉線、傳感器數據不準或傳感器數據出現負值等現象)時,應及時進行處理,2小時處理不完的,立即上報局調度中心。
五.一周內不少于2次對井下各傳感器用便攜儀進行標校,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安全監測監控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調試完畢。
六、定期檢驗監測監控設備是否具有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功能。特別是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每7天必須測試一次。使用標準氣樣或調節甲烷傳感器模擬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復電濃度,進行測試報警、斷電、復電超值、斷電范圍、饋電狀態。同時檢查斷電后是否自動恢復送電。瓦斯超限斷電,嚴禁開關自動送電。
七.安全監控設備(包括分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每七天必須調校一次,并有專職人員負責維護和收發,并做好有關記錄。
八.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銘牌的防爆標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復合型。輸入輸出信號是否是本質安全型。
九.分站電源應按照防爆合格證的要求配接關聯設備(傳感器、斷電器、開停等),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負荷側。
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并有阻燃測試證明。
十一.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十二.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co濃度、風機開停狀態、風門開停狀態等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十三.配齊所有資料: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監測監控日報表和月報表、故障處理的緊急措施等方面的資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月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并簽字。
十四.傳感器報警超過15分鐘以上的,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寫出原因,由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局調度中心。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三
一、建立建全通訊設備、設施、儀表的技術檔案,并進行分類管理妥善保存。
二、對系統采取定期檢查發現的故障以及處理的情況必須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三、對所有收集的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便于指導今后的工作。
四、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人員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檢修情況都必須進行記錄。
五、技術資料管理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方能上崗。
六、各類技術資料檔案一律不準銷毀,否則,給予當事人按情節輕重進行經濟上的處罰并開除礦籍。
七、系統技術檔案資料的查閱,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資料,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借閱。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四
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系統或附件由于破裂或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業主或用戶要立即向本省授權管理機構報告事故,并將本省授權管理機構規定格式的事故報告表盡快傳遞給本省授權管理機構(安大略省要求48 h內提交事故情況書面報告)。本省授權管理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檢查檢驗與事故調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門和警察部門在傷亡事故發生時要介入調查。
對于鍋爐壓力容器發生導致修理的損壞事故,阿爾伯塔省規定,當鍋爐協會行政官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要求用戶向其提供損壞事故發生的詳細情況報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別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嚴重受傷人數分別為3人、13人、2人。
(一)阿爾伯塔省
違章行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撓行政官或安全規范官履行他們的職責與權力;
(3)沒有準備好、沒有保留或沒有上交阿爾伯塔省《安全規范法》要求的資料;
(4)違犯《安全規范法》,違犯有關許可、證書或變更通知規定的條件;
(5)違反有關政府部門、行政官或安全規范官命令;
(6)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動。
第一次違反《安全規范法》時,個人處罰不多于15 000加元,如果是在連續幾天發生的,每天罰款不超過1 000加元。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并處。
第二次或以后再違反時,處罰不超過30 000加元,如果是在連續幾天發生的,每天罰款不超過2 000加元。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并處。
(二)安大略省
違章行為主要如下:
(2)制造虛假陳述或提供假信息;
(3)違反或未能服從授權管理機構的條款和項目;
(4)違反或未能服從檢驗師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礙檢驗師工作的行為都是違反行為。
對于違章行為,處以個人不多于5萬加元罰款,或1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并處。處以公司最高100萬加幣的罰款。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三條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十一條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xx)、《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xx)、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第十九條監控隊負責地面中心站(監控機房)、井下公共巷道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的標準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標準化管理,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信息監控系統標準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巷道內設備的各類傳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噴漿、灑水等作業前,由帶班長和跟班隊將傳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嚴禁包裹或遮擋傳感器。嚴禁出現因灑水、放炮、隨意拖拽、磕碰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傳感器或系統誤報警,確保傳感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各礦井監控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各礦井井下監控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并作出相應處理;對于確因監測系統故障引起的異常,礦監控值班員應立即派人現場處理。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時,各礦井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匯報礦調度,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做好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監控主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設定系統各個地點監控裝置的報警、斷電、復電控制參數和其它控制參數。
第二十四條礦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開停必須正確定義,實現停風報警及報警短信息分級發送,嚴禁不設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條監控主機應啟動系統自動日志功能,確保監控系統控制參數的嚴密日志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第二十六條監控機房內各類設備必須按技術標準進行規范配接,做到設備完好、布(接)線整潔標準,保證設備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設備功能不完善在線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監控機房必須配備在線式且不低于4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并保證ups電源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應實行雙機備份。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正常運行,且數據不丟失;每間隔15天必須進行在線聯機測試一次。
第二十九條監控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有一種完善的病毒防護措施,且保證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周期。監控系統主(備)機必須專機專用。禁止在主(備)機上進行任何與監控系統無關操作或安裝運行任何無關軟件。
第三十條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及時進行井下各類監控裝置的增加、刪除和變更設置,井下監控裝置變更后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嚴禁出現監控裝置地點、控制參數等出現井上設置定義與井下實際不相符情況。機房監控主機對于井下傳感器調校設置與定義在調校結束后應及時刪除設置。
監控系統必須按照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井下各個監測設備、各個測點的規范命名定義。
第三十一條監控機房監控系統動態實時數據保存不少于3個月,分鐘數據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為光盤刻錄或異地硬盤存儲。
第三十二條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按規定打印模擬量監控日報表,報礦長、總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每月無計劃上傳中斷次數應少于3次。
第三十四條監控機房必須按照相應技術規格和標準進行裝修;必須配備空調和防火器材,必須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統。
第三十五條汾西礦業集團信息中心負責對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規范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條每季度組織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人員進行全員上機考試。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所有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考試。對于全員考試不重視礦井、人員將進行通報考核,80分以上為合格,95分以上為優秀,考試不合格人員可在下一季度進行補考,對于連續兩次不及格、考試作弊人員將給予一定時間內不得職稱評定、建議調離本崗位等處罰。各單位于20xx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所有信息監控系統從業人員名單和每季度參考人員名單以oa形勢上報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聯系人:楊秀梅;聯系電話:0354-7191504,詳見附表《礦信息監控系統人員統計表》《季度信息監控系統考試人員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礦井監控部門新進入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大專或大專以上文憑。
第三十八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和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例行檢修。
第三十九條凡經大修的各類傳感器和監控設備,必須經有資質部門計量檢定、質量性能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經檢定部門檢定為不合格的傳感器,嚴禁使用。
第四十條汾西礦業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屬各礦井必須安裝瓦斯超限短信報警系統,并嚴格執行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關于報警、預警短信息發送規定。
第四十一條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不得隨意停用短信報警系統,必須每日對短信報警系統進行手動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
第四十二條各礦井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各礦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帳卡、報表、圖紙和記錄等技術資料,并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數據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測監控系統設備統計表》。
第四十五條為有效杜絕因各類原因造成的誤報警,依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20xx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礦井每發生一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對礦井進行處罰;一月內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發生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雙倍對礦井進行處罰,并追究礦井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責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誤報警,每發生一次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一半對礦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六
1、監測監控系統的供電,是保證監測監控系統不間斷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監測系統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工作面總饋電開關的電壓側。
2、監測系統分站的裝設地點,綜采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進風巷口高壓開關處,掘進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巷口總饋電開關處。
1、機電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電設計時,要考慮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時的斷電執行,每個采煤工作面要在適宜地點設立總開關。采掘面所設立的總開關,都能夠與瓦斯超限斷電的輸出執行信號——常閉或常開接點相配接,并保證總開關方便自動斷電。
2、井下各點瓦斯超限時,斷電范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實施細則在生產作業規程中確定。
3、當發生瓦斯超限斷電時,系統應立即報警,生產調度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
4、斷電方案由機電科提出,通風科實施。斷電的可靠性由通風科、機電科會同安檢科定期組織試驗,并認真作好記錄。
復電前必須首先向礦調度室打電話詢問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斷電,如屬瓦斯超限斷電的復電必須按照規程及礦有關規定執行,由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指揮執行。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七
1、監控維護、修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各后方可上崗。監控制值班人員不得脫崗,當發現異常或故障時,應在2分鐘內匯報安全礦長,調度員應及時調清情況安排處理,并匯報值班領導及礦調度。
2、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閉鎖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安全科嚴格按規程措施的要求進行安裝。
3、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的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人監控人員在場監護。
4、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監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5、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就使用地面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甲烷傳感器每7天由監測工和瓦檢員、機電工在現場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在測試和使用過程中,斷電功能失效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頭面的施工,及時處理,處理好后才能恢復施工。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7、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在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
8、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9、監控裝置應定計劃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監控分站必須每天進行防爆檢查,嚴禁失爆。
10、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區隊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裝置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控維護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2:監控中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賬、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13、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監控維護工或瓦檢員按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控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14、采煤工作面從運、回巷門子口至工作面,掘進迎頭從開門點到迎頭所有監控設備由施工單位看管,被盜或故意損壞的責任者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按發下標準情況由施工單位賠償,探頭被盜:20xx元/個,損壞探頭:500元/個,探頭線被盜:5元/米。區長罰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頭均由當班的安全員和瓦檢員負責,維護、看管,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匯報,各處以300元罰款,傳感器線每丟失1米按20元計罰,傳感器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15、各區隊的責任管理范圍,按通風工區當月劃分的范圍執行。
最新監測系統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 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系統,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染病和其它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一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接到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志、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