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生產要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和競爭壓力,需要不斷創新和改進。生產是指通過加工原材料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創造出符合人們需求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經濟活動。生產是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礎。要提高生產效益,我們需要認真制定科學合理的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生產流程,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加強管理與控制,提高勞動效率等。以下是一些關于生產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同時,也有一些生產方面的問題需要大家共同解決。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和探討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一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二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 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員在安排分項工程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3、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向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使用范本時,應在補充交底欄內填寫有針對性的內容,按分項工程的特點進行交底,不準留有空白。
5、安全技術交底應按工程結構層次的變化反復進行。要針對每層結構的實際狀況,再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履行交底認簽手續,由交底人簽字,由被交底班組的集體簽字認可,不準代簽和漏簽。
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準確填寫交底作業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術交底的認簽記錄,施工員必須及時提交給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
9、施工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1、大型機械設備,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分別由相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職責。
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四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
第六條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下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集團公司或者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八條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傷亡人數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第九條事故搶險救援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在搶險救援結束后重新核定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與原報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條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第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煤礦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人數、生還人數和生產狀態等;
(五)事故已經造成傷亡人數、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由于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后及時續報。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的.當日內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第十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第四章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
第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八條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搶險救災結束后,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搶險救援報告及有關圖紙、記錄等資料。
第五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的煤礦事故。
第二十一條因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事故,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調查的,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和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派員組成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和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擔任。委托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確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協調決定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審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批準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堅持統一領導、協作辦案、公平公正、精簡高效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對重大技術問題、重要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進行技術鑒定的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結論,并對鑒定結論負責。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九條事故搶險救災超過60日,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時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瞞報事故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和事故類別;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至負責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重大技術問題鑒定結論和檢測檢驗報告、尸檢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直接經濟損失文件、相關圖紙、視聽資料、批復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復結案。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
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復結案。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的批復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復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事故批復的規定落實責任追究,并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批復單位。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八條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布,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三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四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4、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是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5、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是件,無論學校有無過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都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及當地政府電話報告。
6、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證上下聯絡暢通,反應迅速,及時處置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防止發生事故后瞞報或不報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學校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重大情況及安全事故零報告責任制。安全事故零報告工作落實到具體人。
二、,每月月底將本單位安全事故情況報學區辦公室,由于遲報、漏報、瞞報、而影響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情況、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每月上報安全事故零報告統計表,要將發生各類事故情況做簡要說明(包括事故種類、發生時間、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
蘭家堡小學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1、學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專人專項檢查,每學期至少檢查四次。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及時維修。
2、每月對學校水、電安全進行檢查,對老化的電線馬上重裝更換,檢查好電教器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3、定期檢查班級安全教育落實情況,組織學生學習《中小學安全須知》、《中小學安全工作管理細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讓每位學生都知道。
4、根據不同季節對學生安全進行檢查,一切游覽活動經審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騎車、不乘坐車的情況才可外出活動。學校嚴禁學生外出游泳,以家長信形式通知家長看好夏季學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項。
5、檢查內容包括:教學場所是否存安全隱患;各種教學設施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電教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各班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學校周邊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每月及時匯總結果。
7、對安全教育周(月)針對主題制定活動計劃進行專門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六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七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八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
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
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關閉校園。
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常活動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隋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并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后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后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九
一、一旦學校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學校綜治辦主任一票否決,不評優,不評模,不享受主任津貼。
二、對發生了重大事故的班級班主任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不評模,年終不評優,不享受學校福利。
三、對各部門發生的'事故,如實驗室、儀器室、圖書室等發生的火災,該室負責人一票否決。
四、由學校商店、食堂及衛生問題導致師生發病事故,食堂、商店負責人一票否決。
五、因個別教師的體罰或言行侮辱等直接導致學生出事,對該教師一票否決。
xx中學。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十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后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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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十一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 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員在安排分項工程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3、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向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使用范本時,應在補充交底欄內填寫有針對性的內容,按分項工程的特點進行交底,不準留有空白。
5、安全技術交底應按工程結構層次的變化反復進行。要針對每層結構的實際狀況,再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履行交底認簽手續,由交底人簽字,由被交底班組的集體簽字認可,不準代簽和漏簽。
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準確填寫交底作業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術交底的認簽記錄,施工員必須及時提交給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
9、施工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1、大型機械設備,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十二
1、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要嚴格申報審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外出活動,必須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參加人數,否則不得外出活動。班級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準,方可行動。
3、外出時,由校長親自帶隊,有足夠的教師參加,最好能和當地交警取得聯系,得到支持,確保路途安全。
4、出發前,由各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認真的安全教育。同時,學校要對有關安全防范措施進行精心準備,對整個活動精心安排,制定詳細可行的活動方案,送交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得到回復后,方可進行。
5、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6、凡擅自違反本制度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對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專業13篇)篇十三
第一條?隨著煤炭工業的發展,煤礦鐵路運輸任務不斷增長,這就對煤礦鐵路運輸管理和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貫徹好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做好行車事故的處理,特制訂《煤礦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第二條?確保行車安全,必須加強領導。做到:
4.對長期堅持安全生產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員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條?發生行車事故,應采取積極措施,迅速搶救,盡量減少損失。要本著“三不放過”的精神,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制定對策,防止同類事故繼續發生。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予以嚴肅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給以必要的經濟、法律制裁。事故性質、情節特別嚴重的,還要逐級追究領導責任。對已發生的事故,應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上報,嚴肅處理。對事故拖延處理,推脫責任,姑息縱容,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應予以嚴肅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自營礦區鐵路(包括露天礦鐵路)行車系統。凡在行車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或因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壞,影響正常行車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構成行車事故,按照本規則處理。
凡屬交通肇事,礦外事故,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規則修改和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部。
第二章?行車事故分類
第五條?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程度、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對行車的影響時間及事故性質,煤礦鐵路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為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三人或死亡、重傷合計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0萬元及其以上者;
3.機車大破一臺及以上;
4.客車大破二輛及以上;
5.貨車貨車報廢3輛或者大破6輛及以上(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6.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二十四小時及其以上者。
第七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為大事故。
1.有人員死亡或重傷2人及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0萬元及其以上,不足20萬元者;
3.機車中破一臺及以上;
4.客車大破1輛或者中破2輛及以上;
5.貨車大破2輛或者中破4輛及以上;
7.動車、重型軌道車保費1臺及其以上;?
8.報廢鋼軌200米(單股)及其以上或者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雖未造成損害后果、但性質嚴重的)之一者,均為險性事故。
1.重傷一人或者輕傷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經濟損失價值五萬元及其以上,不足10萬元者;
4.列車沖突;
5.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在未準備妥當的進路上接發列車;
8.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者下拉桿脫落;?
9.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10.列車進入異線;
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
13.列車中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車輛斷軸;
14.列車脫軌(移動線、半固定線除外);
15.列車在區間沖撞施工機械、輕型車輛或小車?。
第九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一般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萬元者;
2.調車脫軌(移動線、半固定線除外);
3.列車分離;
4.擠岔子;
5.調車作業中發生沖撞,造成損失者;
6.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或防護信號;
7.調車作業越過禁止調車的信號機;
8.闖防護信號或者闖車檔;
9.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0.漏發、錯發、漏傳、錯傳命令耽誤列車;?
11.列車中自翻車中途自翻;
12.自翻車扣斗;
13.動輪擦傷過限;
14.電機車刮受電弓;
15.燒漏機車易熔塞;
16.機車、車輛燃軸;
17.架線折斷;
18.乘務員漏乘;
19.?有人員1人發生輕傷;
20.關閉哲角塞門發出列車;
21.機車水錘;
22.列車在運行中刮壞技術設備或貨物墜落;
23.未及時關閉道口欄桿;
24.其它經礦(部、處)有關部門認定構成的行車事故。
第三章?行車事故的通報
第十條?發生行車事故時,現場負責人應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等及時報告礦(部、處)(礦、部、處,系指露天礦、運輸部、運輸處,下同)行車調度員和有關站、段長。
第十一條?礦(部、處)行車調度員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均應做好行車事故概況記錄。凡特級、一級、險性事故須立即報告礦(部、處)長、有關副礦(部、處)長和局調度,如需要救援列車(包括軌道吊車)或救援隊時,應立即以調度命令指示出動,趕赴現場。同時通報礦(部、處)保衛部門和有關業務科室。
第十三條?礦行車調度員應將每件行車事故及時填寫“行車事故概況表”,同時抄送礦(部、處)安監部門。發生特級、大事故時,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應將詳細情況及時逐級報告上級主管業務部門。
第四章?行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重大、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必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負責保護現場,等候處理。
2.當礦(部、處)接到重大、大事故通報后,須立即組成以礦(部、處)長或主管副礦(部、處)長任主任委員,安監、公安、業務主管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積極搶救傷員,采取措施,恢復行車,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現場,繪制現場示意圖、拍照并做好調查記錄。
(3)對事故有關人員分別調查,由本人詳細介紹事故發生前后的情況,寫出書面材料(或口頭敘述,責成專人代筆記錄并經本人簽字)。
3.礦務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報后,須立即組成以局長或主管副局長任主任委員、安監、公安、業務主管等有關處(室)負責人為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層單位(指段、站,下同)應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向礦(部、處)提出重大、大事故報告。
礦(部、處)應于接到基層單位的重大、大事故報告后,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處理建議,于接到基層單位報告后的5日內將事故處理報告報礦務局和煤炭工業鐵路運輸主管部門。
礦務局接到礦(部、處)調查處理報告后,于七日內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將調查處理報告報送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炭工業鐵路運輸主管部門。
省煤炭局接到礦務局的重大事故報告后,于五日內審查批復,并報煤炭部核備。
第十六條?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險性事故發生后,由礦(部、處)長或主管副礦(部、處)長組織有關基層單位的領導、安監及有關業務科,共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責任者。如發生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或中斷行車情況時,須組成由主管副礦(部、處)長任主任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比照第十五條1、2款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險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層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向礦提出事故報告。然后由主管礦(部、處)長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制定防止措施,做出處理決定,于七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報礦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屬于破壞性事故,由公安、保衛部門負責處理。
第五章?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備有行車事故登記簿,詳細記載每件行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和有關人員、處理日期、獎懲情況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將發生的行車事故情況及行車安全工作情況報告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為便于煤炭系統內部統計,處(部、礦)在上報事故等級時,將行車事故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兩部分。
1.人身傷亡事故,按實際發生的統計。?
2.非傷亡事故,分為特級事故、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相當于行車事故分類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時具有人身傷亡和非傷亡事故性質,按事故級別高的上報;如等級相同,按人身傷亡事故上報。
各單位行車事故的統計數字和責任部門,均以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記載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級業務部門,對本系統的行車事故,按月、季末應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并抄送同級安全監察部門。
為了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車輛安全事故,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單位車輛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93號令),現將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因營運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因營運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93號令)的規定,組成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公安交巡警部門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南長區、北塘區和崇安區發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20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書等有關信息報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門的事故通報后,按下列權限負責調查處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南長區、北塘區和崇安區發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調查處理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車輛單位不在同一個市(縣)、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車輛單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必要時也可以派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