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雙方共同遵循的規則和約定,是商業合作的法律保障。想要起草一份合同協議,可以參考一下下面小編整理的范文,相信會有所幫助。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一
致:
根據(以下簡稱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和你行與借款人于年月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協議或契約),你行貸給借款人人民幣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自至。
在此,我(以下簡稱擔保人)愿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擔保,并愿為之承擔在合同中所有連帶經濟責任,特鄭重聲明如下:
第一條本擔保人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法人。本擔保人以足夠償還本擔保金額的財產作保證,保證履行本擔保書所規定的義務。本擔保人并在此聲明,本擔保書的開立已依法辦妥一切必要手續,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條本擔保書擔保最高金額為貸款的本金人民幣及該貸款的全部應付利息及費用。
第三條本擔保書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文件,擔保人的任何其他經濟行為不改變本擔保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擔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應付款項的證明及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證按付款通知規定的付款日,主動無條件向你行付清全部應付擔保款項。你行出具的借款人無力支付到期應付款項的證明和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是終結性的,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有約束力。
第五條本擔保書不受借款人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制約,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借款、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及關、停、并、轉等各種變化的制約,本擔保書始終有效。
只要擔保的貸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對本擔保貸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變通執行,均不改變擔保人對貸款本息、費用償付的擔保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償款,擔保人在此授權你行直接借記擔保人賬戶,賬號附后。
第七條擔保人如遇撤銷、改組、破產或其他原因,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時,須提前3個月主動通知你行并推薦繼承擔保人,經你行確認繼承擔保人后,擔保人協助辦理擔保責任轉移手續。在轉移擔保責任未辦妥前,擔保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八條本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擔保人償清全部借款本息時自動失效。
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擔保人地址:
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二
撤銷,指取消;從法律上取消。語出蔡東藩、許廑父《民國通俗演義》第十回:“唐紹儀南下組閣,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合同。
協議書。
供大家參考!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__與乙方__原于_年___月__日簽訂的合同名稱:的合同,現因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年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方造成損失計人民幣__萬元整,由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從原建房保證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幣共萬元整,扣除賠償金后甲方應退回乙方保證金人民幣:萬元(其中包括簽訂合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坡下面一間房屋的購房款萬元整)乙方銀行開戶行,帳戶名:帳號:,支付方式:銀行轉帳或電匯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銀行一經轉帳成功后,之前甲乙雙方合作協議全部終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糾葛和產權的歸屬問題,特此協議。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共兩頁,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沈陽希爾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1、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女,漢族,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解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___個月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訴人補繳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社會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請人經錄用進入廣州白云______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班,工作內容主要為操作平車、特種車等。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由其關聯公司廣州___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請人)繼續履行,除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外,其余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地點等一切照舊不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請人曾數次侵犯申請人勞動權益,其中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因被申請人扣克申請人底薪工資數千元,申請人等人提出強烈反對,被申請人因此補發申請人人民幣______元草草解決此事。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期限為1年勞動合同。入廠至今,申請人勤勤懇懇、加班加點,奉獻青春,被申請人卻從未理會申請人今后的社會保障,逃避法律法規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金,嚴重損害申請人勞動權益。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以來,被申訴人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將主要生產設備從廣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遷完畢并要求申訴人跟隨前往,申訴人則多次要求被申訴人補交社會保險金但遭拒絕。為維持自身權益,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應經濟的`補償金及補繳社會保險金,以上請求,請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四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有效的通信地址)。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住所、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說明(包括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住址等情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五
致:銀行:
與貴行于年月日簽訂了《擔保協議書》(編號),約定由貴行為提供擔保,額度萬元。為此,本單位愿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保證:
1.若上述擔保的委托單位(即)不能按照協議的規定如數存入保證金,使貴行不能從委托人保證金存款戶中足額對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項時,由我單位代為支付,或在貴行先墊付資金后,由我單位承擔對貴行的補償責任。
2.當貴行憑本保函和有關付款憑證索款時,我單位將在五日內無條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載明的義務,支付本金、利息、手續費、稅款及因延期付款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4.此項保函是本單位的連續性義務,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損害。本保函的擔保責任將隨本單位已付款金額而相對遞減。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擔保人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失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
地址: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六
一雇員因違規操作引發安全事故,治療中左手被截除。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時,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選擇工傷標準索賠,并與資方達成賠償協議。其后不久,該雇員以選擇賠償標準存在重大誤解和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重新計賠。7月1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撤銷調解協議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4889元。
事發生,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藥費總計4.2萬元,于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均到場,其代理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
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
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
該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兩條規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意見》第72條同時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其實,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就是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享有處分權,對賠償標準進行選擇也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只要處分過程中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情形,有關協議就不應輕意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該《規定》第3條則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對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未能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請求難以支持。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開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二、人民調解協議可撤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人民調解協議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
具體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開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原告陳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簽字并捺印(被告蓋章),且已當場履行,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張撤銷該協議,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雇員因違規操作引發安全事故,治療中左手被截除。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時,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選擇工傷標準索賠,并與資方達成賠償協議。其后不久,該雇員以選擇賠償標準存在重大誤解和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重新計賠。7月1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撤銷調解協議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2004年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4889元。
事發生,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 1996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藥費總計4.2萬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
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均到場,其代理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
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
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
該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兩條規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意見》第72條同時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其實,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條原則就是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享有處分權,對賠償標準進行選擇也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只要處分過程中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情形,有關協議就不應輕意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該《規定》第3條則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對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未能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要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請求難以支持。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開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人民調解協議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
具體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11月2日在開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原告陳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簽字并捺印(被告蓋章),且已當場履行,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張撤銷該協議,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九
事故事實:
當事人a由___向___行駛,當事人b由___向___行駛。因當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當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造成a車_________位置與b車____________位置接觸。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賠償協議:
1、當事各方共同駕事故車輛到a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2、當事人a同意______日內將當事人b車修復。
3、當事人a同意賠償當事人b事故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大寫);付款情況_________。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說明:
1、撤除現場前,當事人應當首先填寫事故事實一欄以上的部分。填寫完畢后當事人簽名確認。
2、撤除現場后,協商賠償事宜。達成賠償協議后,當事人簽名確認。
3、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等候處理。
4、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概括:20**年7月3日22時35分,______(甲方)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行至______路與______路交叉口西________處時,車輛與騎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______相撞,造成______搶救無效死亡。現______(甲方)與______的所有近親屬(乙方)就______死亡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所有近親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老人贍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貳拾貳萬元。
二、甲方將上述貳拾貳萬元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匯入乙方所有近親屬共同指定的銀行帳號。帳號為: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所有近親屬后,由乙方所有近親屬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后果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四、甲方支付所有金額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劉愛紅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五、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乙方所有近親屬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時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代表: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
甲方:沈陽希爾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1、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一
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如下反請求事項:
1、請求裁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中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行為,裁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支付違約金。
2、請求依法裁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賠償因其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造成反申請人的各項直接經濟損失23320元。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請人中途毀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違約要求離開答辯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反申請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手續,影響反申請人工作的正常開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反申請人放棄相關招聘業務的開拓。
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如要離開公司,應退還公司給予的和造成反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如因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行為造成反申請人業務不能進一步正常開展,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泄露反申請人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經營信息、員工名單、應聘人員信息)等,侵害反申請人商譽的,造成反申請人經濟損失的,將另案追究。
針對上述情況,為維護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提起反申請,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三
甲方(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住,
身份證號:。
乙方于年月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
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正義以及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和解費用。
第一,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元(大寫:人民幣);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二,以上全部和解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二、費用支付。
第一,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墊付或直接支付合計人民幣元(大寫:),尚需支付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二,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余款人民幣元(大寫:)于前付清。
三、乙方對費用的處理。
乙方收到全部和解費用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
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勞動合同終止。
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
五、乙方承諾。
第三,乙方認可甲方已經滿足乙方的全部權利要求與利益主張。
六、違約責任。
第一,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第二,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和解費用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費用支出,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全部和解費用的20%的違約金。
七、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八、其他。
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時間:時間:。
協議簽訂地點:。
見證人:。
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四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根據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1、由甲方支付乙方費、費、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元,限甲方在年月日前付清。
2、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人事關系自行解除(雙方保留勞動、人事關系的,應當明確保留勞動、人事關系)。
3、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勞動(或者人事)爭議請求。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協議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文檔為doc格式。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五
乙方:,男,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工傷保險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支付乙方工傷保險賠償款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圓整(元)。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由于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辭職,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于年月日終止,甲方將7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
三、甲、乙雙方均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保險賠償等事項及其他涉及勞動爭議事項、民事賠償事項,向有關部分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乙方不可撤銷的放棄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等一切方式,向甲方主張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保險賠償等事項及其他涉及勞動爭議事項、民事賠償事項。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六
甲方:公司乙方:交通事故。
身份證號:。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受傷。
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元、醫院收據元、生活補助元、元、交通費元,共計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什么時候領結婚證。
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工傷期間、交通食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本協議簽訂后的后續治療中發生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元整;該款于本協議簽訂日內一次性付清。
交通事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后,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于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后互不相擾。
六、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各項權利。
七、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于甲乙雙方的自愿,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留存兩份。
甲方:。
乙方:交通事故。
見證人:。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七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支付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6、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7、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a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八
乙方:田加啟,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乙方受傷申請勞動仲裁一事,經雙方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以下協議:
一、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各項費用共計86000元整(人民幣大寫:八萬六千元整),該款項于甲乙雙方簽訂仲裁調解書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基于受傷所享有和產生的仲裁、訴訟、鑒定、重新鑒定等各項權利。
三、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四、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此事永不再議。
五、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
六、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持一份,勞動仲裁委留存一份。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手印):
xxx年五月日。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十九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甲方:_有限公司。
乙方:_,性別:_,身份證號:_。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工傷保險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支付乙方工傷保險賠償款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圓整(元)。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由于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辭職,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于年月日終止,甲方將7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
三、甲、乙雙方均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保險賠償等事項及其他涉及勞動爭議事項、民事賠償事項,向有關部分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乙方不可撤銷的放棄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等一切方式,向甲方主張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保險賠償等事項及其他涉及勞動爭議事項、民事賠償事項。
四、甲、乙雙方共同確認,至此,甲、乙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爭議。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二十
3、______,______之母。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
丙方:______,身份證號碼:
甲方羅____之妻陳____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發生工傷事故,因醫治無效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為妥善解決______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喪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費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
乙方向甲方之倪____支付賠償金壹萬元;向甲方之______、______支付賠償金捌萬陸仟元。除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全部賠償金壹萬元,支付______、______部分賠償金伍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剩余全部賠償金叁萬陸仟元。
三、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四、擔保條款:
丙方為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賠償義務而向甲方提供擔保。
甲方簽字: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工人)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在__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最新協議書撤銷信訪(實用21篇)篇二十一
甲方:
乙方: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元、醫院收據元、生活補助元、護理費元、交通費元,共計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本協議簽訂后的后續治療中發生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就業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元整;該款于本協議簽訂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后,乙方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于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后互不相擾。
六、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其他各項權利。
七、以上協議的達成,完全出于甲乙雙方的自愿,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脅等情況。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翻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留存兩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