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貴州省勞務合同文本篇一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通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執業證書號:】,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二)房地產座落:(部位:)。房屋類型:;結構:;
(三)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范圍(附件一);
(五)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轉讓】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為元,(大寫):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在年月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準予該房地產轉移登記之日為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權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
第七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辦理。
(一)每預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第十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辦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下列第項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 和【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貴州省城市購房合同模板
貴州省勞務合同文本篇二
加強合同監督,規范合同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下文是貴州省合同監督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合同監督,規范合同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合同指導服務、合同監督和合同違法行為查處活動,適用本條例。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相關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合同信用制度建設,督促合同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合同監督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國資、交通運輸、財政、農業、質監、通信、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合同違法行為。
第二章合同指導服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合同指導服務:
(一)宣傳有關合同法律、法規;
(二)指導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三)指導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申請調解合同糾紛。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合同指導服務。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提供下列信息查詢服務:
(一)工商登記注冊基本情況;
(二)合同示范文本;
(三)經備案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樣本
(四)動產抵押及股權質押登記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披露。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經營者誠信建設,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披露制度。
第三章合同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一)以賄賂、欺詐、脅迫手段侵占國有資產的;
(二)惡意串通侵占國有資產的;
(三)以低價折股、轉讓等方式侵占國有資產的;
(四)損害公共財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五)非法銷售國家專營、特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
(六)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國家任務規定的合同的;
(七)買賣國家禁止流通物品的;
(八)非法買賣國家限制流通物品的;
(九)違法分包、發包、轉包的;
(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受損害方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一)偽造合同、非法轉讓合同的;
(二)虛構標的、銷售渠道,謊稱包銷、回收產品等訂立合同的;
(三)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借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
(七)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擔保;
(八)無履約能力而與他人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正在實施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時,為其提供證明、執照、印章、憑證等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合同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申請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于不予立案的,應當予以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合同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合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
(三)檢查與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
(四)查封、扣押與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財物、工具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時,合同當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合同訂立、履行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章格式條款監督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十六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對方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按照要求予以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修、承諾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加重對方責任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對方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解釋合同的權利;
(四)就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在首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
(二)物業管理、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三)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合同;
(四)旅游、醫療合同;
(五)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六)消費貸款合同;
(七)運輸合同;
(八)拍賣、招標、典當合同;
(九)農產品訂單合同;
(十)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根據適用的地域范圍報主要經營地相應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超出本省范圍的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備案的合同樣本,格式合同提供方變更格式條款內容的,應當自啟用含變更后格式條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樣本重新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備案的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樣本,應當在其明顯位置加注已備案標記。
格式合同樣本的備案,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認為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報備案的格式合同樣本,應當在1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條 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無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要求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或者聽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 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五條 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聽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和其他有關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時,應當根據格式合同的內容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組織、專家學者、新聞媒體、消費者等方面的代表參加。
合同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認為格式合同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聽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聽證舉行次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維持修改通知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或者聽證仍決定修改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提供的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予以修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買賣的國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買賣的國家限制流通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接受監督檢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格式合同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報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未備案的單位名稱、合同名稱、內容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按照規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其違法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合同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二)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法律規定,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合同監督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監督管理,是與合同行為有關的所有部門對合同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既包括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進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證機關的公證、仲裁機構的仲裁和司法機關對合同爭議進行的審理,同時也包括企業對自身合同行為的管理。狹義的合同監督管理,僅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運用指導、協調、監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維護合同秩序所進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我們一般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當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或者履行合同:
(一)虛構主體資格、盜用和假冒他人名義或者榮譽稱號;
(二)隱瞞無貨源或者無貨款等實際履約能力;
(三)制造或者利用虛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廣告等;
(四)使用不能兌現或者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
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
(五)利用無法履行的合同條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
(六)利用其他欺詐手段。
貴州省勞務合同文本篇三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 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付人民幣 萬元;
第二期: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 萬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第五條
1、甲、乙雙方定于 年月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 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 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4、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
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條承擔違約責任。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 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
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 之日起生效。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貴州省勞務合同文本篇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住宅,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該房房齡____年。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買賣雙方在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購房款后,應立即到房屋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購房款,共計人民幣 ______
____元整。約定付款之后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五條 交房時間和交房條件:交房時間。
在收房時,必須確認甲方已結清水電、煤氣、電話、電視、寬帶、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甲方需將房屋鑰匙交與乙方。
第六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產生的一切稅費由____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利益受損方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八條 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更名手續,如物業維修基金、水費,電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等的過戶問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貴州省勞務合同文本篇五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并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 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 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于乙方興辦 。
1.2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及 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
2.1 甲方系經國家批準成立,負責 土地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 乙方系經 國政府批準成立,從事生產經營 的經濟實體,具有 國法人資格。
2.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2.4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準證書(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 甲方確認并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并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面積
4.1 甲方向乙方轉讓 號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 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 美元, 平方米合計為 美元(usd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并實行多退少補。
6.2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本合同雙方簽字日后 天內,即 年 月 日前支付 %,計 美元(usd );本合同簽字日后 日內,即 年 月 日前付清余額 %,計 美元(usd );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
7.場地交接
7.1 甲方應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條規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后 日內,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付乙方使用。場地交接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在場地交接單上簽字,以示場地交接完畢。
7.2 甲方應于場地交付日期前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進行場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行場地交接,逾期超過 天的,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后,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并向 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8.場地基礎設施、條件
8.1 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8.2 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口的含義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點;
(2)經專業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周邊的其他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入點。
8.3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塊的平均自然標高經過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構筑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 用地。
8.4 乙方項目建成投產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管線和道路。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設施工時,場地應具備供水、供電、進出道路及場地平整之條件,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電、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準手續,從接口引進紅線內的工程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擔。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設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擔全部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的,由甲方負責。
8.5 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下(包括與接口的銜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設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擔全部費用。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應向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甲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貼費(增容費、初裝費)、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8.6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進行建設時,不得損壞該場地周邊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基礎設施。乙方建設造成該類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樣,并承擔全部費用及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8.7 未經權利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占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臨時占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8 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的邊緣地帶鋪設熱網管線,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體實施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商。
9.其它權利和義務
9.1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總建安工程量的 %,并須在 年 月 日前竣工。
9.2 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有權連同建筑物依法自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 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并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上述事實發生時,乙方須將有關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備案。因上述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后繼者、受讓者,都是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
9.3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公共衛生、綠化養護、市政養護等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乙方應按 區市政市容管理機構公布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應為合理之費用。
9.4 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及有關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等必須進行登記的文件,均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
9.5 轉讓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金。
9.6 在本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更名過戶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9.7 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自房地產登記機關核準轉讓登記之日起,有關該地塊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9.8 甲方為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甲方承擔,不因本協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的辦理而轉讓。
10.續期與合同終止
10.1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申請續期。乙方申請續期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續期的書面申請至遲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 年送達甲方;
(2)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準文件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 個月送達甲方。
10.2 乙方提出續期申請后,甲方在轉讓期限屆滿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租用或使用權轉讓事宜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 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不續期的,乙方應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該場地的,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
10.4 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轉讓期滿后,乙方不續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1.違約責任
11.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條規定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還甲方的;
(4)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逾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按照11.4、11.5條處理)。
11.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上述違約事項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計算,方法如下:
(1)日違約金為 美元;
(2)違約天數=自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歷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11.3 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權威的第三方核定。
11.4 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于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 天內償付;違約事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的,違約方應繼續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
11.5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11.6 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條規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若出現下述情況,同時應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況發生時,經乙方書面要求,甲方書面同意可給予乙方寬限期,寬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計 個月,寬限期內,乙方仍應根據本合同第11.4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產生的滯納金。
(2)寬限期內,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詳見本條第(3)款)。
(3)本條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具體辦法為:甲方將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扣除合同總額的30%及本合同規定的滯納金、違約金后余額退還;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違約賠償。
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條之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工程量的,乙方可至遲在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延建書面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 年。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遲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法律為準),自9.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超出 個月以內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 個月不到 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罰以本合同轉讓金總額的 %,超出 年未完成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11.8 違約事實發生后,守約方有權選擇終止或繼續履行本合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無論違約方是否已實際支付了違約金或/和賠償金,違約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出具。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2.2 前款所稱自然災害僅指嚴重水災、火災、臺風以及地震等自然現象引起的災害。
13.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3.2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 種方式進行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保密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一經查實,披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15.以往協議
本合同的效力超過甲乙雙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所達成的協議,上述協議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雙方仍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生效。
16.2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生效,公證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
16.3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或 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對本合同有追溯力的,雙方應及時修訂本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16.4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 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筑管理公約;
(2)場地位置示意圖;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圖;
(4) 區市政基礎設施使用和保護管理辦法。
(5)“出讓合同”(復印件)。
16.5 乙方可以自由決定以美元或人民幣支付本合同6.1條所定土地使用權轉讓金,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由乙方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按付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的賣出與買入價的中間價計算。若付款當日無交易,則以付款前上一個交易日的中間價計算。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其它費用的,與前款同。
16.6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釋、理解或不符時,以中文本為準。
16.7 本合同雙方用電報、電傳和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自用上述方式發送通知之日起 天內,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雙方改變其通訊地址的,應于改變之日起 天內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市公證處及 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及帳號: 開戶銀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