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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反悔辦篇一
交通調解協議書多半是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之下作出的,雙方接收簽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時要是一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可知,交通調解協議書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律師進行相關的咨詢和了解吧。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調解協議書反悔辦篇二
地點:靖邊縣濱河路三岔路口
甲方:賀加喜(陜kt2606出租車)
乙方:喬振娥(陜k46579夏利車)
一、此次事故經雙方協商,雙方自愿自己承擔各自的一切修理費用。
二、此事故屬一次性處理,在雙方完全履行了協議條款后,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其它費用,雙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后果全部由反悔方承擔,事后如有與此事故有關任何費用及其它事宜,甲乙不得再追究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三、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調解人:
xx年3月14日
調解協議書反悔辦篇三
導語:下面是關于司法調解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有權反悔嗎的相關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更多相關司法內容請上應屆畢業生考試網查詢。
一、離婚案件不屬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須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從民政部、外交部發布的《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蒙華僑持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書向我國使館申請結婚登記的復函》“我國人民法院制發的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國內當事人持它申請結婚登記是允許的”法律規定以及從婚姻登記部門的實踐來看,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屬于“離婚證明”的一種,它不但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證明,而且是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證明材料。因此,調解離婚的案件必須制作民事調解書。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實際已經失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無權對《民事訴訟法》作出解釋或變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大負責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該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屬于由全國人大制定,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進行了修訂的基本民事法律,該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無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解釋或者變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僅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對“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司法解釋是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來彌補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已經采取擴張解釋的方式對《民事訴訟法》進行解釋,其合法性是存在疑問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涉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傳統的民法理論認為,當事人可以任意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法無禁止即合法。《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實際賦予了當事人反悔權。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已經限制當事人只有一次處分自身民事權利的機會,即同意在調解協議簽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經涉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會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怪圈。
離婚案件中關于婚姻關系的部分涉及身份關系,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是無法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進行強制執行的。關于調解書的財產關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4條規定“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關于“當事人拒收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規定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都未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即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恐怕是涉嫌程序違法的。
[建議]
1、在司法實踐中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涉嫌違反上行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應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釋。除非能當庭制作、送達調解書,否則不建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
2、提請全國人大修改《民事訴訟法》。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立法解釋。賦予當事人對調解協議擁有反悔權應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故不宜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進行的方式來進行。因此,如果要確定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即不得反悔的原則,應通過由全國人大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調解協議書反悔辦篇四
***,男,漢族,*年*月*日生,戶籍地及現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男,漢族,*年*月*月生,戶籍地及現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簡要案情:
*年*月*日*時左右,在*地因瑣事甲方與乙方發生爭執和廝打,乙方將甲方打傷,經法醫鑒定甲方身上傷已構成輕傷。
因雙方當事人請求和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法院)認真聽取了甲、乙雙方的意見,對雙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明和解系雙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經充分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賠禮道歉,請求甲方予以諒解。
二、乙方于本協議簽訂后一次性賠償甲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實履行本協議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賠償費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甲方希望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乙方從寬處理。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主持調解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持調解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法院)(印)
年 月 日
甲方(死者家屬):
乙方(侵害人):張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吳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區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現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1、乙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甲方予以寬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賠償甲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全部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15.5萬元(其中3.5萬元在本協議簽訂前已支付)。
3、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當日付清上述賠償款項。乙方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甲方自愿放棄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責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給予任何賠償。
4、甲方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對乙方的交通肇事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并請求檢察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檢察機關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呈交永定區檢察院一份存檔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xxx
現關押于xxx
糾紛事實與主要責任:
2010年3月2日,乙方與甲方發生爭執并在爭執過程中造成甲方受傷。2010年3月3日,乙方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深xx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1、乙方對自己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請求甲方予以寬恕。
2、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各項賠償金人民幣xxxxx萬元。賠償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之賠償項目等所有一切與雙方傷害有關的諸如今后的`后遺癥、并發癥等全部損害賠償費用。即此賠償數額為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該次傷害糾紛有關的索賠的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3、雙方于____年 ___月 ____日在見證人見證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項賠償金人民幣xxxxx萬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徑和方法索償。
4、甲方對乙方的故意傷害行為給予諒解。在見證人見證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賠償金后,甲方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的書面請求,并向法院出具對乙方的諒解書及從寬處理的書面請求。(乙方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5、雙方確認本協議內容是雙方在公平、自愿原則下共同商議決定,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
6、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xxxxx公安局、xxxxx人民檢察院、xxxxxx人民法院各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捺手印)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捺手印)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1.諒解協議書
2.刑事諒解協議書
3.盜竊諒解協議書
4.賠償諒解協議書
5.調解協議書和諒解
6.人民調解協議書反悔
7.交通事故諒解協議書
8.和解協議書-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