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范文范本,我們可以學習到一些寫作中常見的套路和技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一
“見義勇為”作為一種道德行為,在社會中展現出了巨大的力量和價值。而作為法律領域的從業者,我們更要對“見義勇為”進行深入的司法解讀。通過對《見義勇為條例》的學習和對相關案例的研究,我對“見義勇為”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和體會。
首先,我認為“見義勇為”是對正義的追求和捍衛。正義是社會公正的核心價值觀,而“見義勇為”作為一種符合正義的行為,既是對倫理道德的追求,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在《見義勇為條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在意外事件中,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時,為救助他人不顧自身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這表明見義勇為是一種積極正面的行為,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為正義和真理發聲。
其次,司法解讀中強調了“見義勇為”的合法性和保護。在實踐中,我們看到一些見義勇為者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風險。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對其正當行為的保護和贊揚。《見義勇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見義勇為:(一)救火、搶險救助;(二)制止、阻止追趕搶劫、搶奪、強奸、社會治安嚴重紊亂等違法犯罪活動;(三)制止、阻止發生可能導致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事件;(四)執行任務時發生事故,采取行動防止、減輕事故危害。”這些條款保證了見義勇為者在行為合理、情況緊急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第三,司法解讀中明確了對于見義勇為的限度和界定。盡管“見義勇為”是一種激勵人心的行為,但法律也意識到在行為中可能存在過度和濫用的情況。《見義勇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不認定為見義勇為:(一)不能排除已違反法律的情形;(二)故意引發事故或者在他人遭遇意外時實施故意毀滅或者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三)本人生命、財產安全已獲得保障,無必要擔當救助責任。”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的限度和界限,為司法解讀提供了參考。
第四,司法解讀中引入了獎勵機制,進一步激發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依法見義勇為是一種應盡行為,但司法機構也應當充分肯定和表彰見義勇為者的善舉。《見義勇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單位和社會應予以表彰、獎勵。”這一規定明確了獎勵見義勇為者的責任和義務。獎勵機制的建立,不僅保護了見義勇為者的利益,也鼓勵了更多人參與到見義勇為的行動中,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最后,我認為司法解讀對于見義勇為的意義還體現在法律的靈活性和變通性。在司法解讀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律可以因應不同的情境和需求而變化。在特定的情況下,司法解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正義的需要,賦予見義勇為以更大的司法效力,以確保正義的實現。
總之,“見義勇為”的司法解讀體現了法律對于這一道德行為的重視和支持。我們作為法律人,也應時刻保持對“見義勇為”這一價值觀念的追求和堅守,在實踐中用法律的力量引導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通過司法解讀,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運用“見義勇為”的法律意義,為社會的進步和和諧作出更大的貢獻。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二
導語: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文書內容吧。
(××××)×刑再初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此處寫明提起再審程序的經過)。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原審有效判決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提起再審的主要根據和理由。如果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意見,應一并寫明)。
經再審查明,……(寫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情節,哪些是正確的或者全部是正確的,有哪些證據足認證明;哪些是錯誤的或者全部是錯誤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對事實、情節方面有異議,應當抓住要點,予以分析答復)。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確認的事實、情節和當時的法律策,論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或者全部是錯誤的。對于申訴人及有關各方關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三
(20××)×刑初字第××號。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訴訟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或者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訴稱……(概述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訴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根據《刑法》××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
(1)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決定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
(2)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2項)。
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2項)。
(3)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代理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四
近年來,我國見義勇為案件不斷增加,見義勇為成為了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司法解讀見義勇為案件就是對法律規范的界定,對法律原則和精神的闡釋和演繹。在實踐中,對見義勇為司法解讀的心得和體會可以總結為如下五點。
首先,見義勇為司法解讀要堅持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應用的基礎和規范。在見義勇為司法解讀中,要站在維護法律權威和確保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堅持法律的適用,不得為了“情”而違背法律原則。只有按照法律規定和原則,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準確的解讀,才能保證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其次,見義勇為司法解讀要注重公正公平。公正是司法解讀的基本價值觀。在見義勇為案件中,要堅持公正的原則,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因被救助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對見義勇為行為做出不同的評價。只有確保司法解讀的公正性,才能取信于民眾,樹立司法的權威和威信。
第三,見義勇為司法解讀要對法律進行靈活運用。司法解讀不是機械地套用法條,而是要根據具體案情,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正義感和道德觀念,對法律進行合理、靈活的運用。在見義勇為案件中,有時法律規定的界限太過狹窄,無法全面適用,此時司法解讀要注重情理方面的考慮,使法律更貼近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
第四,見義勇為司法解讀要重視法學理論研究。司法解讀貴在思辨、貴在創新。在見義勇為案件中,司法解讀需要有深入的法學理論支撐,要結合實際情況,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進行探討和研究。只有將諸多法學理論有機融入司法解讀實踐中,才能提高司法解讀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最后,見義勇為司法解讀要積極引導社會輿論。見義勇為案件緊密關聯社會輿論的引導和控制。司法解讀者要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場,積極引導社會輿論,明確見義勇為行為所具有的正義和道德價值,增強社會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關注和支持。只有通過輿論的引導,才能使見義勇為行為得到更廣泛的認同和支持,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正面作用。
綜上所述,見義勇為司法解讀是保障公平正義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其進行深入思考和總結,可以從法律原則的堅持、公正公平的追求、法律靈活運用的實踐、法學理論研究的支撐和社會輿論引導的角度進行思考。只有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不斷提高解讀的質量和準確性,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五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月1日起計算: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六
導語: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填寫樣式吧。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簡述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以及第三人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針對上訴請求和理由,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上訴理由能否成立,上訴請求是否應予支持,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是否有理等,進行有分析的評論,闡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
第一、維持原判的,寫: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寫:
“一、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寫明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第三、部分改判的,寫:
三、……(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第四、維持原判,又有加判內容的,寫:
“一、維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寫明加判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長×××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七
(20××)×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根據《刑法》××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
(1)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寫明決定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沒收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
(2)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2項)。
(3)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代理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八
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即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執行合同法、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相關解讀。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在現代社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這種財產內容的技術性和特殊性,我國曾以專門的技術合同法予以調整,統一后的合同法也將技術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設專章予以規范。
如何精確界定技術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術合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解釋》在承繼了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關于技術成果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就本質而言,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包含技術內容的其他勞動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標不能夠成為技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與知識產權是兩個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數技術成果享有知識產權,但并不要求技術成果必須能夠或者已經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如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技術就可能是公知技術。原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只是把技術成果分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成果;合同法也僅提到了專利和技術秘密這兩種技術成果,沒有明確提及新出現的一些知識產權類型,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于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特別是處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技術,既不屬于技術秘密又不是專利,是一種處于特定階段的有特殊法律意義的技術成果。為了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提供明確的指導,《解釋》以開放式的規定列舉了前述六種技術成果。
《解釋》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對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實際上這是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所確認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中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要求統一規定為“具有商業價值”。這種規定更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有利于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對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作出約定,對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當事人能否約定,未作規定。《解釋》的這一規定補充了適用專利法有關規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解釋》規定,職工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離職”應當理解為包括退職、退休、停薪留職、開除、辭退等各種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比,《解釋》更加側重考慮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貢獻因素,進一步弱化了物質貢獻因素,要求不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且需要“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方可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
在維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據《解釋》的規定,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簽訂的技術合同,主要是判斷其責任的承擔,而不要輕易以主體不適合而將合同無效;《解釋》明確規定未辦理生產審批或者許可證等不影響技術合同效力,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對于以欺詐手段就已有成果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和就同一開發課題重復簽約收費問題,以前是按照無效處理,《解釋》對此按照合同法關于欺詐行為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于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解釋》規定要按照技術服務合同作有效處理。《解釋》還規定不以就專利申請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在防止權利濫用方面,《解釋》根據trips協議、參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參考國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開放式列舉了“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這一合同無效事由的六種具體情形。在執行中要注意,因具有這些情形而導致技術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釋》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并無“善意”的要求;已廢止的司法解釋僅增加了“善意”的條件,并未限定僅“可以在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
《解釋》依據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技術出資畢竟不同于資金和實物,并顧及交易習慣,原則上確認技術出資就是以技術的整體權利投入受資體,但也規定“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但書主要是指出資額過分低于技術成果本身的價值。《解釋》還規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財產,不可能實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體現當事人關于比例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解釋》的規定既有從嚴限定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解釋》將“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限定為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技術秘密轉讓是指技術秘密成果的整體權利的讓與,技術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開發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成果只能有一項轉讓權,但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使用權,對同一開發項目產生的同一技術秘密,不可能由當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轉讓,即使是許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獨占或者排他許可,也必然會與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樣的權利發生沖突。因此,只能將這種權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實施許可。
《解釋》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自行實施權利,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作這種相對從寬的解釋主要是考慮一些當事人不具備自己獨立實施的條件,影響到技術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所以將一個普通實施許可視為其自己實施。
技術合同內容的混合合同糾紛,只要涉及到了技術合同爭議,就應當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發現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合同無效事由時的處理問題。《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以訴爭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規定,是為了能夠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解釋》還就案外人主張權利時的合并審理與中止訴訟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九
民事訴訟法是一部重要的條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要點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依法保護起訴權,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
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
杜萬華介紹,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
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民事訴訟法的實施是一個配套的系統工程,除了這部552個條文的司法解釋之外,對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和對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進行中,力爭盡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表示。
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為“呈堂證供”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并未對上述證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而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于電子數據的規定。”據此,網上聊天記錄、微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明確小額訴訟適用范圍九類案件可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萬華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銀行卡糾紛、水電氣熱。
合同。
糾紛等9類金錢給付案件可適用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而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則不適用該程序。同時還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訴被執行人失信將向其單位及征信機構通報。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萬華表示,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需滿足四條件。
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
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審理未經準許錄音錄像可強制刪除。
杜萬華表示,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等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二是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
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著重解決人身險法律適用爭議。
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繁榮發展,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20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先后經歷三次修訂,其中20對《保險法》保險合同章做了較大改動,推動了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未能滿足保險市場發展和保險審判實踐的需要。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據悉,年10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解決新舊《保險法》銜接適用以及《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一般規定部分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劉竹梅表示,此次發布的《解釋三》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目前,為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財產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爭議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中。
防范道德風險。
劉竹梅表示,針對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此次司法解釋在起草中堅持以下指導原則:一是注重防范道德風險;二是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三是支持保險創新;四是厘清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范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于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于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劉竹梅還表示,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出特別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并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規定。
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針對這一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
同時,《解釋三》明確了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了復效制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了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合同復效制度喪失了應有的功能。
對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后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如何確定受益人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歸屬,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于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
對此,劉竹梅在回答《中國保險報》記者提問時表示,針對實踐當中的這些爭議,《解釋三》第9條作了一個統一的規范,并對三種常見情形做了具體規定,包括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應以保險合同成立時的身份關系還是以保險合同發生時的身份關系來判斷受益人等。
同時,《解釋三》第10條借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醫療保險維持對價平衡。
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于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一
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并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在發布會回答《中國保險報》記者有關法律適用中保險受益人的確定在實務存在爭議的問題時表示,針對該問題實務當中的爭議,《解釋三》在第9條中作出統一的規范,并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三種情形進行了規定。
如何確定受益人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歸屬,實踐中受益人通常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的,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但是由于格式條款表示不夠規范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變化等原因,實踐中對于受益人的確定存在不少爭議。
劉竹梅解釋了《解釋三》中針對實踐當中爭議比較多的情形做出的統一規范。第一種情形,就是受益人如果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實務當中存在沒有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兩種觀點,我們認為這兩種情形都可以根據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予以明確。所以,我們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的,應當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二種情形,受益人謹約定為身份關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應以保險合同成立時的身份關系還是以保險合同發生時的身份關系來判斷受益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例如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配偶的,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離婚并再婚,將導致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配偶與保險合同發生時的配偶不一致,這時候應該以成立時的配偶為受益人還是事故發生時的配偶為受益人容易產生爭議。我們根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主體來區別對待,以盡可能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來確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要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來確定受益人。
第三種情形,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了,是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姓名還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身份關系的人為受益人?舉一個例子,張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約定受益人為配偶李四,后來張三與李四離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這個時候,應當以李四為受益人還是以王五為受益人?我們認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身份與姓名一致,是確定受益人的條件。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身份關系與約定的姓名不一致了,這時候就應當視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不明確,沒有指定受益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同時還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該司法解釋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
據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2015年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同時,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
為防止他人為牟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為強化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解釋三》第三條要求,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劉竹梅說,實踐中,有保險人為開展業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主動審查死亡險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甚至明知死亡險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依然承保,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到事故發生時,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卻以保險合同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拒賠。
為此,《解釋三》第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這樣一方面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也可以規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解釋三》明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征得保險人同意,并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后才產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合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劉竹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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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二
由于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學歷條件上仍存在放寬地區(法律專業專科學歷)與非放寬地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之分,在錄取標準上也存在全國合格分數線(一般是360分)與放寬合格分數線(2005年是330-359分)的區別,因此,對適用不同報名條件和不同合格分數線而錄取的考生所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仍按實際進行分類。具體為:
a類,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此類證書效力無地域限制。
b類,適用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此類人員由于享受了報名學歷條件的放寬政策,證書效力受地域限制,即僅能在放寬條件地區任職或執業,但是等拿到本科學歷之后可到當地司法局申請a證。
(全國共1410個)。
1.北京市(無)。
2.天津市(無)。
3.河北省(48個)。
淶水縣、阜平縣、唐縣、淶源縣、望都縣、易縣、曲陽縣、順平縣、宣化縣、張北縣、康保縣、沽源縣、尚義縣、蔚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承德縣、平泉縣、隆化縣、豐寧滿族自治縣、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寬城滿族自治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孟村回族自治縣、行唐縣、靈壽縣、贊皇縣、平山縣、青龍縣、大名縣、魏縣、臨城縣、巨鹿縣、新河縣、廣宗縣、平鄉縣、威縣、赤城縣、崇禮縣、灤平縣、海興縣、鹽山縣、南皮縣、武邑縣、武強縣、饒陽縣、阜城縣、(涿鹿縣趙家蓬區)。
4.山西省(56個)。
5.內蒙古自治區(全區共101個)。
6.遼寧省(10個)。
7.吉林省(11個)。
8.黑龍江省(21個)。
9.上海市(無)。
10.江蘇省(無)。
11.浙江省(1個)。
景寧畬族自治縣。
12.安徽省(27個)。
13.福建省(無)。
14.江西省(41個)。
15.山東省(無)。
16.河南省(55個)。
17.湖北省(35個)。
18.湖南省(52個)。
19.廣東省(3個)。
乳源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
20.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區共109個)。
21.海南省(10個)。
22.重慶市(23個)。
23.四川省(全省共181個)。
24.貴州省(全省共88個)。
25.云南省(全省共129個)。
26.西藏自治區(全區共73個)。
27.陜西省(88個)。
28.甘肅省(全省共86個)。
29.青海省(全省共43個)。
30.寧夏回族自治區(全區共22個)。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區共99個)。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三
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時,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主持新聞發布會。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該司法解釋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對《解釋三》制定的背景以及主要內容作簡要的介紹和說明。
保險業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支柱。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2014年8月,國務院又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新國十條),要求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我國保險業正從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邁進,在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保險業的繁榮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2015年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先后經歷三次修訂,其中2009年對《保險法》保險合同章做了較大改動,推動了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未能滿足保險市場發展和保險審判實踐的需要。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解決新舊《保險法》銜接適用以及《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一般規定部分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天發布的《解釋三》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
為確保《解釋三》更符合保險審判實踐的需要,更好地服務保險和金融業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征求了各級人民法院、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以及保險行業協會的意見,聽取了保險法專家的意見,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人們對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視,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解釋三》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對于保險業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我們在司法解釋起草中堅持以下指導原則:一是注重防范道德風險。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道德風險的發生意味著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防范道德風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任務更加繁重。二是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是各國保險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歷次《保險法》修訂的基本理念。《解釋三》的制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三是支持保險創新。現代人身保險不再局限于傳統的人壽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而是發展出具有投資功能的萬能險、分紅險、投連險等保險產品,創新活躍。《解釋三》堅持鼓勵創新原則,為新型保險產品的發展創造條件。四是厘清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除保險人與投保人外,還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解釋三》遵循合同相對性基本原理,以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來構建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同時注重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解釋三》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范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直接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于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于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于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二)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死亡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關系重大。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出特別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并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三)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
(四)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了復效制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了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合同復效制度喪失了應有的功能。鑒于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后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五)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于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解釋三》第9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對于受益人的變更,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征得保險人同意,并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后才產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合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鑒于此,《解釋三》第10條借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六)規范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于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鑒于此,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三》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當事人糾紛,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家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謝謝大家!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四
《云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云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2019年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總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2條。《條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借鑒外省立法經驗,突出實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緊扣省情,明確范圍。根據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司法部商“兩高”的文件,目前納入司法鑒定管理范圍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類,難以滿足司法訴訟實踐需要。目前我省四大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機構占全省司法鑒定機構總數的61%,業務范圍較廣,亟需納入規范管理。因此,《條例》將國家規定的其他類鑒定也納入司法鑒定的范圍,以進一步適應司法鑒定的形勢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簡化程序、方便群眾。《條例》對司法鑒定機構設立條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條件、登記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方便群眾、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這樣規定,既方便了群眾,又保證了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為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審核提供了良好基礎。
三、嚴格規范,保證合法。《條例》對司法鑒定的委托受理、回避、鑒定實施、鑒定時限、終止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鑒定收費、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嚴格程序規范,促進司法鑒定的規范管理。
四、建立平臺,資源共享。針對現實中因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導致久鑒不決,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問題。《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信息平臺,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信息和司法鑒定案件委托辦理等納入系統管理,為辦案機關和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五、創新機制,提高質量。《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司法鑒定協會和司法鑒定專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參與的司法鑒定質量評估和誠信評估機制,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這樣規定,對有效監督司法鑒定活動,提升鑒定質量和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六、嚴重違法,從嚴處罰。鑒于上位法對一些實踐中確實存在的違法行為未作處罰,為保證司法鑒定工作的健康發展,行政管理有必要輔之以較為嚴厲的管理手段,因此《條例》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因職務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地方立法規范和完善司法鑒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xx屆四中全會“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要求。《條例》結合我省司法鑒定實際需要,解決了《決定》較為原則的問題,對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將發揮重要作用。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該司法解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共26條,從六個方面對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的爭議進行了解釋。一是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二是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三是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四是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五是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六是規范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
11月26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情況。《解釋三》在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保險合同恢復效力、受益權、醫療保險格式六個易產生爭議的方面進行了解釋。
防范道德風險。
據了解,《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先后經歷三次修訂,其中對《保險法》保險合同章做了較大改動,推動了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未能滿足保險市場發展和保險審判實踐的需要。這也是這次進行保險法解釋的初衷,并且本次修訂主要針對人身險方面有爭議的地方進行解釋。
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并拒賠。
記者通過查閱保險法解釋三了解到,這次保險法解釋里就提出了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符合上述規定,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規定。
“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成為了許多人身保險理賠時,最具爭議的一點。實際由于因體檢問題出現的保險拒賠很常見。有些保險代理人單純為了提高業績,沒有核實投保人身體健康情況就急于上保險。也有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抱著僥幸心理,但是在理賠時,遇到拒保的情況。”青島泰康人壽產品培訓師蔣先生表示。
隨著保險業的繁榮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在糾紛的焦點問題就是因為違反誠信原則造成的糾紛。
“通過這次保險法解釋的出臺明確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明確了體檢如實告知的義務,出現糾紛時,就能明確了是誰的責任和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蔣先生表示。
續交保險費不影響保險效力。
這次保險法解釋還有其他幾個亮點。《解釋三》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
其次,《解釋三》借鑒國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就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出現了糾紛視作合同無效。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
《解釋三》規定同時規定,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通過這次法律解釋,使得日常容易產生糾紛的點,明確了保險雙方的義務和劃歸了責任,對解決這糾紛時,提供了法律依據。有時,在理賠時,投保人覺得保險公司有霸王條款,保險公司確認為投保人有騙險嫌疑。規定模糊不清造成了對保險行業的信譽有一定的影響,通過這次法律解釋,可以有效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蔣先生表示。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六
經本站司法考試專欄整理,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國際法、國家經濟法、商法大綱與2015年相比變動不大,考生可以參考2015年司法考試大綱和2016年司法考試大綱變動進行復習。以下為大家提供民法大綱解讀。
民法新增考點:
第三章第二節法人的能力:新增考點法人人格否認。
第二十章第三節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改為第二十章第三節借款合同民間借貸。
第三十四章第四節共同侵權行為改為第三十四章數人侵權行為。
新增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七
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并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在發布會回答《中國保險報》記者有關法律適用中保險受益人的確定在實務存在爭議的問題時表示,針對該問題實務當中的爭議,《解釋三》在第9條中作出統一的規范,并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三種情形進行了規定。
如何確定受益人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歸屬,實踐中受益人通常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的,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但是由于格式條款表示不夠規范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變化等原因,實踐中對于受益人的確定存在不少爭議。
劉竹梅解釋了《解釋三》中針對實踐當中爭議比較多的情形做出的統一規范。第一種情形,就是受益人如果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實務當中存在沒有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兩種觀點,我們認為這兩種情形都可以根據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予以明確。所以,我們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的,應當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二種情形,受益人謹約定為身份關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應以保險合同成立時的身份關系還是以保險合同發生時的身份關系來判斷受益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例如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配偶的,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離婚并再婚,將導致保險合同成立時的配偶與保險合同發生時的配偶不一致,這時候應該以成立時的配偶為受益人還是事故發生時的配偶為受益人容易產生爭議。我們根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主體來區別對待,以盡可能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來確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主體,要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來確定受益人。
第三種情形,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了,是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姓名還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身份關系的人為受益人?舉一個例子,張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約定受益人為配偶李四,后來張三與李四離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這個時候,應當以李四為受益人還是以王五為受益人?我們認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身份與姓名一致,是確定受益人的條件。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身份關系與約定的姓名不一致了,這時候就應當視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不明確,沒有指定受益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同時還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該司法解釋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
據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2015年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同時,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
為防止他人為牟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為強化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解釋三》第三條要求,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劉竹梅說,實踐中,有保險人為開展業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主動審查死亡險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甚至明知死亡險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依然承保,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到事故發生時,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卻以保險合同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拒賠。
為此,《解釋三》第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這樣一方面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也可以規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解釋三》明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征得保險人同意,并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后才產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合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劉竹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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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八
技術。
合同。
司法解釋即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執行合同法、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相關解讀。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在現代社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這種財產內容的技術性和特殊性,我國曾以專門的技術合同法予以調整,統一后的合同法也將技術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設專章予以規范。
如何精確界定技術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術合同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解釋》在承繼了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關于技術成果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就本質而言,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包含技術內容的其他勞動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標不能夠成為技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與知識產權是兩個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數技術成果享有知識產權,但并不要求技術成果必須能夠或者已經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如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技術就可能是公知技術。原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只是把技術成果分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成果;合同法也僅提到了專利和技術秘密這兩種技術成果,沒有明確提及新出現的一些知識產權類型,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于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特別是處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技術,既不屬于技術秘密又不是專利,是一種處于特定階段的有特殊法律意義的技術成果。為了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提供明確的指導,《解釋》以開放式的規定列舉了前述六種技術成果。
《解釋》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對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實際上這是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所確認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中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要求統一規定為“具有商業價值”。這種規定更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有利于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對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20xx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作出約定,對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當事人能否約定,未作規定。《解釋》的這一規定補充了適用專利法有關規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解釋》規定,職工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崗位職責。
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離職”應當理解為包括退職、退休、停薪留職、開除、辭退等各種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比,《解釋》更加側重考慮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貢獻因素,進一步弱化了物質貢獻因素,要求不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且需要“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方可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
在維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據《解釋》的規定,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簽訂的技術合同,主要是判斷其責任的承擔,而不要輕易以主體不適合而將合同無效;《解釋》明確規定未辦理生產審批或者許可證等不影響技術合同效力,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對于以欺詐手段就已有成果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和就同一開發課題重復簽約收費問題,以前是按照無效處理,《解釋》對此按照合同法關于欺詐行為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于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解釋》規定要按照技術服務合同作有效處理。《解釋》還規定不以就專利申請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在防止權利濫用方面,《解釋》根據trips協議、參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參考國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開放式列舉了“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這一合同無效事由的六種具體情形。在執行中要注意,因具有這些情形而導致技術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釋》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并無“善意”的要求;已廢止的司法解釋僅增加了“善意”的條件,并未限定僅“可以在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
《解釋》依據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技術出資畢竟不同于資金和實物,并顧及交易習慣,原則上確認技術出資就是以技術的整體權利投入受資體,但也規定“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但書主要是指出資額過分低于技術成果本身的價值。《解釋》還規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財產,不可能實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體現當事人關于比例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解釋》的規定既有從嚴限定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解釋》將“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限定為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技術秘密轉讓是指技術秘密成果的整體權利的讓與,技術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開發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成果只能有一項轉讓權,但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使用權,對同一開發項目產生的同一技術秘密,不可能由當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轉讓,即使是許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獨占或者排他許可,也必然會與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樣的權利發生沖突。因此,只能將這種權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實施許可。
《解釋》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自行實施權利,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作這種相對從寬的解釋主要是考慮一些當事人不具備自己獨立實施的條件,影響到技術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所以將一個普通實施許可視為其自己實施。
技術合同內容的混合合同糾紛,只要涉及到了技術合同爭議,就應當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發現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合同無效事由時的處理問題。《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以訴爭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規定,是為了能夠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解釋》還就案外人主張權利時的合并審理與中止訴訟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司法判決書解讀(優秀19篇)篇十九
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并將于月1日起施行。
著重解決人身險法律適用爭議。
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繁榮發展,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年全國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為41752件,年前10個月的案件數即為91555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先后經歷三次修訂,其中2009年對《保險法》保險合同章做了較大改動,推動了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未能滿足保險市場發展和保險審判實踐的需要。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據悉,2009年10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解決新舊《保險法》銜接適用以及《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一般規定部分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劉竹梅表示,此次發布的《解釋三》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目前,為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財產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爭議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中。
防范道德風險。
劉竹梅表示,針對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此次司法解釋在起草中堅持以下指導原則:一是注重防范道德風險;二是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三是支持保險創新;四是厘清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范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于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于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劉竹梅還表示,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出特別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并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規定。
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針對這一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
同時,《解釋三》明確了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了復效制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了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合同復效制度喪失了應有的功能。
對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后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如何確定受益人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歸屬,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于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
對此,劉竹梅在回答《中國保險報》記者提問時表示,針對實踐當中的這些爭議,《解釋三》第9條作了一個統一的規范,并對三種常見情形做了具體規定,包括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應以保險合同成立時的身份關系還是以保險合同發生時的身份關系來判斷受益人等。
同時,《解釋三》第10條借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醫療保險維持對價平衡。
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于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