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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一
教育督導就是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建立和健全省級教育督導制度是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是我國教育管理走向科學化、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導規定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
教育督導分為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
第四條教育督導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堅持監督與指導并重,為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實施教育督導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所需人員與工作條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由省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審計等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領導擔任,負責全省教育督導實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辦教育督導具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
第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二)制定教育督導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發布教育督導報告;。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教育政策進行跟蹤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五)對督學進行培訓、考核,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教育督導科學理論研究活動;。
(六)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教育督導實行分級督導、分工負責。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總體規劃,重點督導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省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安全衛生工作,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本市教育督導工作規劃,重點督導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設區的市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安全衛生工作,指導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本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規劃,重點督導縣(市、區)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安全衛生工作。
督學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導機構聘任,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從事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任免,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或者解聘。
督學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符合《條例》規定任職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導機構頒發督學證書。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提供咨詢服務。
教育督導機構組成督導小組實施教育督導時,應當吸收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落實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情況;。
(二)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情況;。
(三)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和教育事業創新發展情況;。
(四)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分配情況;。
(五)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權益保障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針對各級各類教育不同特點,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實施分類督導。
學前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
規章制度。
情況;。
(二)學前教育管理規范情況;。
(三)幼兒教師隊伍管理情況;。
(四)學前教育發展水平提升情況;。
(五)幼兒教學、幼兒發展水平評價情況;。
(六)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中小學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和推行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情況;。
(三)教師隊伍管理情況;。
(四)實施素質教育,強化德育、體育、美育教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等情況;。
(五)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參加社會實踐情況;。
(六)校園文化建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中等職業和中等專業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經費投入、辦學條件保障和辦學達標情況;。
(三)“雙師”型教師隊伍培養情況;。
(四)學校綜合性實訓基地建設、精品專業建設情況;。
(五)學校教學與企業對接的產教融合情況;。
(六)招生與就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高等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德育與教育工作情況;。
(三)師資隊伍建設情況;。
(四)學科建設情況;。
(五)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情況;。
(六)畢業生創業就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實際,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合理選定教育督導事項,科學編制教育督導。
年度工作計劃。
并嚴格按照計劃安排組織實施督導。
教育行政部門對已經列入本級教育督導計劃的學校,在同一計劃年份不得進行與教育督導內容相似的檢查、評估等活動。
第十四條教育督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情況匯報,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通過網絡、報刊等形式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
(五)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問卷調查、測試、評議等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等有關人員的意見。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擾。召開學生及其家長座談會時,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應當回避;召開教師座談會時,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建立并執行教育督導責任區督學的輪換制度。
第十六條督學對學校開展經常性督導,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或者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同意,方可實施。實施經常性督導,不得事先告知被督導學校。
督學對學校辦學實施經常性督導,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學校處理。
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
第十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就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實施專項督導,也可以就所有事項實施綜合督導。
第十八條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應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六)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自作出初步督導意見或者收到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教育領域重大突發事件的專項督導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督導意見書應當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提出的問題、整改要求和期限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對整改不到位的相關問題進行跟蹤督導。
第二十條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形成教育督導報告,按照規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教育督導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被督導單位的經驗做法;。
(三)督導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被督導單位今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對被督導對象實施獎懲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教育決策、教育項目安排,以及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辦事公道,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依法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
在教育督導過程中,督學有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督導對象有權向教育督導機構投訴舉報。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調查處理,并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書面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的管理,對督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免或者聘任、解聘督學的重要依據。督學聘任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制定。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結果,可以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其工作經費由本機構支出,不得由被督導對象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督導對象索要財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導對象的財物。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督學、受聘專家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督導單位報銷經費,或者收受、索要被督導對象財物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退還財物;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兼職督學和受聘專家還應當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監督職能是教育督導機構最核心和最能體現這一機構本質屬性的職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準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沒有或者削弱了這一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教育督導機構行使監督職能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章和制度,絕不可受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監督部門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執法部門。
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忽視立法,因此法制極不健全。我們習慣于“按文件辦事”,而各級政府的文件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應,加之缺乏強有力的監督系統,所以,人民群眾也包括相當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觀念。同時,由于法制觀念淡薄,雖然我們制定了一些法規,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仍會削弱法律的約束力,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監督機構,加強監督職能,正是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及其成員,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行政監督職能,猶如“教育欽差”,檢查和督促下級政府和行政部門以及所屬學校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計劃的情況,使執行不偏離決策,從而保證管理目標的達成,從這樣意義上講,教育督導機構乃是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在實現管理目標時最有力的助手。眾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統都是分層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蓋面是有限的,決策者和執行者雖可親自下去搞些調查研究,并對下屬實行監督,但畢竟不可能經常離開機關、長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導機構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的。
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職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這一點從教育督導的對象、內容和工作重點就可以明確看出來,如可以監督下級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主要領導是否親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決教育的有關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把教育發展目標列入領導成員的任期目標,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是否按教育規律、教育方針政策辦事,是否堅持學生的全面發展,是否根據中央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制訂教育發展規劃,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區的作法,是否積極籌集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內部潛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這些都表明監督職能的重要性與不可替代性。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二
第六條 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第七條 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第八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條 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回避。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三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監督職能是教育督導機構最核心和最能體現這一機構本質屬性的職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準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沒有或者削弱了這一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教育督導機構行使監督職能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章和制度,絕不可受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監督部門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執法部門。
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忽視立法,因此法制極不健全。我們習慣于“按文件辦事”,而各級政府的文件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應,加之缺乏強有力的監督系統,所以,人民群眾也包括相當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觀念。同時,由于法制觀念淡薄,雖然我們制定了一些法規,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仍會削弱法律的約束力,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監督機構,加強監督職能,正是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及其成員,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行政監督職能,猶如“教育欽差”,檢查和督促下級政府和行政部門以及所屬學校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計劃的情況,使執行不偏離決策,從而保證管理目標的達成,從這樣意義上講,教育督導機構乃是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在實現管理目標時最有力的助手。眾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統都是分層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蓋面是有限的,決策者和執行者雖可親自下去搞些調查研究,并對下屬實行監督,但畢竟不可能經常離開機關、長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導機構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的。
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職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這一點從教育督導的對象、內容和工作重點就可以明確看出來,如可以監督下級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主要領導是否親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決教育的有關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把教育發展目標列入領導成員的任期目標,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是否按教育規律、教育方針政策辦事,是否堅持學生的全面發展,是否根據中央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制訂教育發展規劃,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區的作法,是否積極籌集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內部潛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這些都表明監督職能的重要性與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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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四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監督職能是教育督導機構最核心和最能體現這一機構本質屬性的職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準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沒有或者削弱了這一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教育督導機構行使監督職能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章和制度,絕不可受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監督部門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執法部門。
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忽視立法,因此法制極不健全。我們習慣于“按文件辦事”,而各級政府的文件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應,加之缺乏強有力的監督系統,所以,人民群眾也包括相當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觀念。同時,由于法制觀念淡薄,雖然我們制定了一些法規,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仍會削弱法律的約束力,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監督機構,加強監督職能,正是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及其成員,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行政監督職能,猶如“教育欽差”,檢查和督促下級政府和行政部門以及所屬學校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計劃的情況,使執行不偏離決策,從而保證管理目標的達成,從這樣意義上講,教育督導機構乃是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在實現管理目標時最有力的助手。眾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統都是分層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蓋面是有限的,決策者和執行者雖可親自下去搞些調查研究,并對下屬實行監督,但畢竟不可能經常離開機關、長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導機構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的。
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職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這一點從教育督導的對象、內容和工作重點就可以明確看出來,如可以監督下級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主要領導是否親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決教育的有關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把教育發展目標列入領導成員的任期目標,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是否按教育規律、教育方針政策辦事,是否堅持學生的全面發展,是否根據中央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制訂教育發展規劃,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區的作法,是否積極籌集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內部潛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這些都表明監督職能的重要性與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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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推動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所管轄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教育督導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導評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其業務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劃撥教育督導專項經費,用于督導工作。
第四條教育督導范圍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一)對全市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督導;。
(二)制定教育督導評估方案和標準,組織全市教育督導評估活動;。
(三)對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管理工作進行督導;。
(四)對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
(五)對本轄區內市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單位進行督導;。
(七)參與市級或市級以上教育先進集體與個人的審定或審議;。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一)對全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
(三)對本轄區內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單位進行督導;。
(四)參與區級或區級以上教育先進集體與個人的審定或審議;。
(五)履行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市、區教育督導機構每年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對本轄區的教育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督學是執行教育督導任務、履行教育督導職權的人員。
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
市人民政府建立對督學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教育督導機構設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督學,由有關部門按任免權限任免。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職督學、特約督學。兼職督學、特約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十條專職督學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轄區教育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取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業務培訓的結業證書;。
(五)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機督導。
綜合督導是指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導、評估。
專項督導是指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進行的單項或多項督導檢查。隨機督導是指教育督導機構不定期到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所學校進行的隨機檢查和調查研究活動。
第十二條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下達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并在督導前15日書面通知被督導單位;(二)被督導單位應按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進行自查,并按規定時間向督導機構報送有關材料;(三)在審核被督導單位上報材料的基礎上,督導機構應根據情況,組織進行檢查、評估;(四)督導活動結束后,督導機構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應根據督導要求按期整改,并報告督導機構;督導機構認為必要,可進行復查;(五)督導任務完成后,督導機構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督導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督導工作:
(一)召開座談會,聽取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的書面文件、視聽資料;。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訪問、測試和問卷調查;。
(四)現場調查;。
(五)委托有關組織進行調查、檢測、評估。
第十四條在督導活動中,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具有以下職權:
(一)要求被督導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報告工作情況;。
(二)列席被督導單位有關會議;。
(三)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導意見和建議;。
(四)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對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所轄學校校長的任免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督學應持督學證執行公務,在督導活動中應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并為被督導單位提供指導、服務和幫助。
第十六條被督導單位應建立對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評制度,主動配合督導機構依法從事督導工作。
第十七條督導結果應作為對被督導單位獎懲的主要依據和對其有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督導機構對在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蒙騙督導機構和督學的;。
(二)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要求的;。
(三)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妨礙教育督導工作的。
第十九條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撤銷督學職務: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超出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的。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第三條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
(二)遵循教育規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承擔全國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準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
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統稱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督學。
第六條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第七條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第八條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條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督導的實施。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
(三)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協調發展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四)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項督導,也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
第十四條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應當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
第十五條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由3名以上督學組成。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聯合有關部門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也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活動。
第十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第十八條教育督導機構可以要求被督導單位組織自評。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小組應當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
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九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并采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專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第二十條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
督導小組應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初步督導意見;被督導單位可以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督導意見書應當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七
我校于2012年11月10日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組織學習了《教育督導條例》現將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一、《教育督導條例》是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教育督導領域的第一步法規。《教育督導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對于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完善教育管理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進教育健康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教育督導條例》的內容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和行政責任,提高了對教育督導工作的認識,增強了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意識。
三、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充實教育督導隊伍,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經費,改善教育督導工作環境。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和諧的社會環境。
四、讓《教育督導條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線管理者的頭腦,作好學習宣傳《教育督導條例》作好了組織準備,通過學習和研討,提高了教師的素質,加強了教育督導隊伍的自身建設,為科學規范督政與督學提供了保證。
通過學習,使學校領導、教師進一步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對象范圍、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工作原則、工作程序、行政責任等,為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是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 1
為中國基礎教育在普及小學教育、實行義務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深化農村教育的實踐過程中條件不足,要求監督、強化政府責任的結果。因此。準確理解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效實施教育督導制度的重要基礎。
這次學習不僅讓學校領導和教師學到了許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難題,更讓我深深認識到督導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督導工作牽涉面廣,責任重大,對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要做好這項工作,不肯動腦筋,不肯付出艱苦的努力,沒有高度的事業心是萬萬不能。
首先,教育督導工作肩負著神圣使命,關乎著教育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工作。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對國計民生和對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性,對教育督導人來說再清楚不過。但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只有決策和執行,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由教育督導部門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進行科學評估,對上當好參謀,對下做好監督指導。這樣,才能保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如果不能在督導工作中發現、糾正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就不僅僅是工作不作為的問題,而是在對國家和人民犯罪。
無止境的學習過程。不僅如此,要做好這項工作,還要善于協調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講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由于教育督導工作牽涉到政府及教育系統內各個部門的工作,處理不好各種關系,督導工作將很難順利開展,即便是對下面學校的督導工作,也并非輕而易舉。僅以對學校的評價為例,既要把問題說到位,不回避矛盾,還要讓受檢單位心悅誠服,不講究點說話的藝術性,只是板起面孔教訓人,效果顯然是不能盡人意的。所謂“督從嚴導從誠”,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難也。
再次,進一步增強了對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的信心。通過學習,使大家增添了責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與認可,才能真正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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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鎮于2015年2月26日-3月31日組織學習了《教育督導條例》,現將我鎮轄區各校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一、《教育督導條例》是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教育督導領域的第一步法規。《教育督導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對于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完善教育管理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進教育健康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教育督導條例》的內容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和行政責任,提高了對教育督導工作的認識,增強了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意識。
三、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充實教育督導隊伍,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經費,改善教育督導工作環境。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和諧的社會環境。
四、讓《教育督導條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線管理者的頭腦,作好學習宣傳《教育督導條例》作好了組織準備,通過學習和研討,提高了教師的素質,加強了教育督導隊伍的自身建設,為科學規范督政與督學提供了保證。
通過學習,使學校領導、教師進一步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對象范圍、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工作原則、工作程序、行政責任等,為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是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 1
為中國基礎教育在普及小學教育、實行義務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深化農村教育的實踐過程中條件不足,要求監督、強化政府責任的結果。因此。準確理解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效實施教育督導制度的重要基礎。 這次學習不僅讓學校領導和教師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難題,更讓我深深認識到督導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督導工作牽涉面廣,責任重大,對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要做好這項工作,不肯動腦筋,不肯付出艱苦的努力,沒有高度的事業心是萬萬不能。
首先,教育督導工作肩負著神圣使命,關乎著教育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工作。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對國計民生和對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性,對教育督導人來說再清楚不過。但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只有決策和執行,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由教育督導部門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進行科學評估,對上當好參謀,對下做好監督指導。這樣,才能保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如果不能在督導工作中發現、糾正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就不僅僅是工作不作為的問題,而是在對國家和人民犯罪。
導從誠”,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難也。
再次,進一步增強了對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的信心。通過學習,使大家增添了責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與認可,才能真正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
黑龍口鎮中心校
2015年3月29日
黑龍口鎮中心校
學習《教育督導條例》工作總結
黑龍口鎮中心校
2015.3.29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八
銀行行政區域內學校及其他教學機構的政府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指導。
第三篇文章。
真正的。
教育主管。
我們應該堅持原則。
(1)。
(二提高教育質量和質量。
集中;
的
我們應該避免它。
兩個。
(二)遵守教育規律;
第三章。
第十一條。
主管的監督。
史
2000年。
(
)遵守“三保守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法規;
教育州長。
機構對下列事實進行監督指導:
(4)負責學校教育和教育督導工作,履行學校在教育和教育方面的相關職責。
加強對教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第四條。
做的。
國家教育行政管理學院承擔國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真正的。
工作制度,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原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監督管理機構。
政府區域指導下的實踐教育。
教育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地方政府和公民政府縣級或以上負責教育和監察機關(以下簡稱教育和監察機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由當地政府和公民在自己的水平。
監督權獨立行使。
第五條政府和財政預算。縣級教育監督基金應當納入人民政府。
章
62。
州長。
地帶理論。
基于家庭的監督系統。
縣
工作。
或者對責任人的獎懲提出建議。
此外,信息將被糾正并報告給教育主管。重組權力,增加陸一梅。12年。
檢查。
第一個。
十二、三名特殊監事或綜合監事。
最后,教育監督民政。
根據區內學步教育局的規定,由行政部門設立教育監督責任區,指定的監督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監督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報告。
學習經常監督負責地區學校教育和教學的執行情況。教育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機械教育發展的需要進行展示,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監督機構備案。
如果需要,特別監督可以監督單位的物品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或多個項目,和主管也給全面指導監督單位的所有物品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
第十四條州長不得少于兩個縣。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向下級人民政府通報五次。
當監管報告是u。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九
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旨在確保學校的教學質量、師生的學習環境和校園安全等。近日,教育督導條例出臺,對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提出了全面要求。經過對條例的學習和理解,我從以下五個方面體會了教育督導帶給我們的啟示和思考。
第一,教育督導要注重實效性。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我們不能只著眼于表面的排查和檢查,而是要深入到現場,了解實際情況,全面掌握學校的教育教學狀況和存在問題。同時,在幫助學校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時,要注重實效性,合理規劃時間節點,嚴格落實整改責任人,確保整改質量和效果。
第二,教育督導要注重專業性。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素養,才能對學校的教育教學進行科學的評估和輔導。因此,要加強督導隊伍建設,提高督導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并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制定不同的督導標準和方法。
第三,教育督導要注重寬嚴相濟。教育督導不僅要重視學校的弱點和不足,也要認真肯定其優點和特色。不能簡單地以一種“一刀切”的方式進行督導,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學校和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督導方法和措施,既松透、又緊抓,使學校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指導。
第四,教育督導要注重責任擔當。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教育督導需要承擔重大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在督導工作中,要突出督導的社會功能,即要展現自己的社會使命和責任擔當,在保證公正、公開、公平的前提下,承擔起保障學生權益、保證教育質量和促進教育公平的任務。
第五,教育督導要注重創新驅動。教育督導工作需要不斷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不斷創新行為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開展對教育督導的研究和探索,合理運用先進技術和思想,創新多樣化的督導方式和措施,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教育督導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總之,教育督導條例的出臺,為我國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也給教育督導工作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指導和支持。我們應當認真學習、深入理解條例內容,以此為契機,不斷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
我校(鎮安縣廟溝鄉中心小學)于20xx年11月13日組織學習了《教育督導條例》,我體會很深:
1、《教育督導條例》是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教育督導領域的第一步法規,《教育督導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對于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完善教育管理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進教育健康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2、《教育督導條例》的內容,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和行政責任,提高了對教育督導工作的認識,增強了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意識。
3、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充實教育督導隊伍。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經費,改善教育督導工作環境。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順利推行奠定了和諧的社會環境。
4、讓《教育督導條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線管理者的頭腦,教育界學習宣傳《教育督導條例》作好了組織準備,通過學習和研討,提高了教師的素質,加強了教育督導隊伍的自身建設,為科學規范督政與督學提供了保證。
通過這次學習《教育督導條例》,使我進一步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對象范圍、機構設置、隊伍建設、工作原則、工作程序、行政責任等,為促進教育督導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是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國基礎教育在普及小學教育、實行義務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深化農村教育的實踐過程中條件不足,要求監督、強化政府責任的結果。因此。準確理解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效實施教育督導制度的重要基礎。
這次學習,不僅讓我學到了許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我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難題,更讓我深深認識到督導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督導工作牽涉面廣,責任重大,對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要做好這項工作,不肯動腦筋,不肯付出艱苦的努力,沒有高度的事業心是萬萬不能。
首先,教育督導工作肩負著神圣使命,關乎著教育事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工作。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對國計民生和對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性,對我們教育督導人來說再清楚不過。但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只有決策和執行,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由我們教育督導部門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進行科學評估,對上當好參謀,對下做好監督指導。這樣,才能保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如果不能在督導工作中發現、糾正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就不僅僅是工作不做為的問題,而是在對國家和人民犯罪。
其次,自己剛剛從事教學工作,教育督導工作極有挑戰性,要做好這項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僅僅有工作熱情和決心是遠遠不夠的。這項工作要求督導者必須是教育教學工作的行家里手,熟知教育的法律法規,熟知督導工作流程,還應及時掌握當前教育教學的新理念、新動態,對教育事業發展的前瞻性、方向性的問題進行不斷的研究和探索。從這個意義上說,教育督導工作是一個永無止境的學習過程。不僅如此,要做好這項工作,還要善于協調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講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由于教育督導工作牽涉到政府及教育系統內各個部門的工作,處理不好各種關系,督導工作將很難順利開展,即便是對下面學校的督導工作,也并非輕而易舉。僅以對學校的評價為例,既要把問題說到位,不回避矛盾,還要讓受檢單位心悅誠服,不講究點說話的藝術性,只是板起面孔教訓人,效果顯然是不能盡人意的。所謂“督從嚴,導從誠”,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難也!
再次,進一步增強了對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的信心。自己剛剛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工作中有很多迷茫、困惑。這次學習,對我來說,堪稱是一場及時雨,不僅僅是排難解惑,更增添了一份責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與認可,才能真正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這次學習《教育督導條例》,對于剛剛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我,讓我長了見識,開闊了視野,受益非淺。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教育督導條例的出臺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學校教育管理的關注和探討。作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督學們的職責重大,更需要具備高效的工作能力和優秀的職業素養。筆者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有了許多心得體會,本文旨在分享我的個人感悟。
第二段:有效溝通與敏銳的觀察力(250字)。
作為教育督導人員,與學校內的各方面、各層次的人員進行溝通是主要的工作內容。為了成功開展工作,督學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包括傾聽和表達的能力。在實際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同的學校、不同類型的人員對于同一問題的評價和看法存在差異。這時,督學就需要通過聆聽他們的意見和理解他們的立場,以便更好地處理問題。當然,敏銳的觀察力也是成功溝通的關鍵。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我發現,督學必須具備敏感的觀察能力,能及時洞察學校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解決。
第三段:堅持責任擔當與公正執政(250字)。
教育督導崗位是一項職責重大的工作,要求督學們始終保持責任擔當和公正執政。我曾在一所學校中發現學生信息數據庫存在嚴重問題,造成了不必要的學生流失。我認真分析了原因,協助學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實施過程中對學校進行了全面指導和督促。通過堅定的責任擔當和堅決的執政決心,最終使學校解決了這個問題。公正合法的監管是維護教育公平的堅實基礎。督學們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確保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加強團隊協作與自我提升(300字)。
教育督導工作是一項集體勞動,督學必須與學校內部各方面的人員合作,以達成共同的目標。作為一個督學,應該始終保持謙虛、友善、專業。更要注重個人素養的提升和團隊協作的加強。有意識地保持學習的姿態,積極參加各類教育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反饋,并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同時,注意積極主動地向其他督學學習,借鑒優秀的工作經驗,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結論(200字)。
作為一名教育督導工作者,我一直保持著對工作職責和職業操守的堅定信念。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這是督學工作的核心內容,也是我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標。通過與學校內的各類人員進行積極溝通,加強團隊協作與自我提升,堅持責任擔當與公正執政,才能夠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推動教育改革的進程。督學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確保學校的教育質量持續地提升,為學生創造更好的未來。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二
第一:我明確了《教育督導條例》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教育督導包括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督導,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等五條原則。
第二:我知道了我們國家實行督學制度,以及作為督學應該具備的各項條件。我最感興趣的是“督導的實施”,因為這是與我們學校和教師的工作密切相關的。該條例中規定了教育督導機構對哪些事項實施教育督導,以及督導的方式,讓我明白了我們學校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不管是老師的日常教學,還是后勤財務工作,都要一絲不茍的完成,才能更好地完成上級交給我們的教育教學任務,為學生發展服務,為家庭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三:該條例中還規定了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任何人員或相關機構違反了該條例中的規定,都將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作為學校的一員,我們要遵守本條例中的規定,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虛心接受督導部門對我們學校工作的檢查督導,不斷地改進我校的工作,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教育督政與督學相結合是中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國基礎教育在普及小學教育、實行義務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深化農村教育的實踐過程中條件不足,要求監督、強化政府責任的結果。因此。準確理解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效實施教育督導制度的重要基礎。
通過本次的學習,我更加明確了自己作為教師職責,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的、任務、工作原則、機構設置、督導內容、工作程序、法律責任等。這些都在一次的觸及了我內心深處。我將更努力做好教師的本職工作,認真完成學校交予的各項任務,為我校今后的各項評估,獻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三
《教育督導條例》是國家為完善教育督導機制、提升教育質量而出臺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該條例實施以來,各地教育督導機構紛紛落實條例的相關要求,不斷推動教育督導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將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就《教育督導條例》的落實情況進行探討,從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導的意義和價值。
第二段:教育督導的重要性。
教育督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釋。首先,教育督導能夠規范教育行業的工作紀律和職業操守。其次,教育督導可以促進教育教學改革和提高教育質量。最后,教育督導是政府監管的一種手段,可以幫助政府了解基層教育工作情況,進而制定更為科學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導的現狀。
目前,各地教育督導機構已經逐步對《教育督導條例》進行了落實。例如,教育督導機構履行督導職責的范圍更加明確,制定了針對性更強的督導方案,并建立了科學有效的督導評價體系等。同時,教育督導機構還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開展網絡督導、多方聯合督導等,以適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雖然已經有了不少積極的變化,但教育督導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一些地區在督導時過分注重考核、評價和處罰,而缺乏及時指導、幫助和引導;一些地區督導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因此,對于教育督導機構來說,提升督導質量、加強督導人員的培訓和素質提升、深入挖掘問題根源等,都是有著重要意義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結語。
作為教育督導的一名從業者,我深刻認識到教育督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看到了教育督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因此,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進行更為深入的思考和學習,不斷提升自身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努力推動教育督導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提高我國教育質量、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四
教育督導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于2018年頒布的一項規章,旨在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推動教育質量的提升。而微博則是近幾年來流行起來的一種社交媒體平臺,人們可以通過微博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交流意見等。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這個微博時代如何通過教育督導條例實現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質量。
教育督導條例實施以來,教育評價標準、教育質量監測手段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同時,激勵優質教育資源向基層和薄弱地區傾斜,加強了教育公平。在這個過程中,微博的發揮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教育督導機構、專家團隊、教育工作者等人們在微博上互動,分享經驗和反饋意見,及時糾錯,推動教育改革的質量和效率。
教育督導條例實施過程中,各地教育部門將中央政策解讀,用好“看數據、聽聲音、實打實”的口號,重視社會評價的反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教育改善。各級領導班子以身作則,表率作用明顯,推動了地方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實。微博則成為評價結果公示和問題處理的信息平臺,通過微博宣傳教育成果和先進經驗,倡導誠信辦學,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段:微博在教育督導中的優勢。
微博的運用為教育督導工作帶來了很多便利和優勢。首先,微博的互動性和及時性非常強,可以迅速傳達信息和反饋意見。其次,微博是互聯網傳播的主要渠道之一,覆蓋范圍廣、群眾參與度高,可以擴大督導工作的影響力。此外,微博還具有數據管理和挖掘的大數據分析功能,可以通過數據分析獲得更加精準和有效的督導結果。
第五段:結語。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微博作為新型社交媒體平臺已經被廣泛應用到教育督導的工作之中。教育督導條例作為法規性的文件,通過對教育政策的落實和教育質量的提升,進一步促進了教育改革和發展。而微博則在宣傳教育成果和聲援教育工作者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微博開展教育督導是一種創新方式,具有實際意義和現實舉措。
教育督導條例解讀大全(15篇)篇十五
從初中開始,我便開始接觸到教育督導。每年,都會有一批督學來到學校,檢查我們的學習和生活狀況。如今,我已經到了高中,督導頻率更加頻繁。在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導在促進教育發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導的目的是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要做好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態。教育督導不能只是對教師和學生的一個“抽查”,而是一種倡導和指導。因此,進入校園之前,我們應該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誠的態度和平和的心態面對檢查、面對學校。
其次,教育督導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督導應當根據不同學校、不同年齡段的學生的需要,提出專業化的標準和檢查方法。比如,在小學的督導中,要注意學生的學習習慣和衛生習慣;在高中的督導中,則可以重點關注學生的課業和考試情況。只有真正了解學生和學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議。
教育督導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激發教學創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導報告不僅要指出問題,還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的建議。例如,督導員可以給予教師一些教學創新的啟示,比如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教學策略。同時,督導員也應該注重學校的特色發展,為學校提供有關教育發展方向和支持。
在學生看來,教育督導對提高學校的整體發展水平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通過督導,我們可以更加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發揮教育資源的作用,培養學生綜合素質,提高教育質量,以推進教育改革。
總的來說,教育督導是當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過對學校和教師的激勵,以及對學生的關注,教育督導可以大力促進學校的整體發展。我相信,在未來,教育督導的作用會更加顯著,為國家和學生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