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和特殊需求,以便更好地適應變革和發展。為了方便大家了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編寫要點,以下是一些詳細的規章制度案例分析。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一
1、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脫崗。
2、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按規定建立各類檔案,要求管理規范化。
3、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堅持查對制度。
4、保持環境整潔,落實消毒措施。
5、開展便民服務,服務熱情、耐心,樹立良好醫德。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二
1、為創造整潔、衛生舒適的工作環境,保證使用藥品質量,確保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規定。
2、藥房、藥庫、診療、辦公、生活等區域應分開或隔開。藥房、藥庫等場所應環境整潔、無污染物,做到勤檢查、勤打掃,保證無積水、無垃圾、無環境污染物,各類輔助設施擺放應規范有序。
3、保持藥房清潔整齊,陳列藥品的貨柜(架)應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各類藥品陳列規范、整齊,相關用品定位存放,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藥房或放入貨架。
4、藥庫環境整潔,庫房內地面和墻壁應平整、清潔、不掛塵、不起塵。保持門窗嚴密牢固,應配備防塵、防潮、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霉變等設備。
5、當班人員應著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個人衛生,衣帽整潔。
6、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嚴格按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或替檢行為。
7、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8、要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檔案應妥善保管備查。
1、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是指無菌、無熱原、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直接使用的醫療器械。
3、購進無菌器械要按規定進行購收,并嚴格做好購進驗收記錄。購進記錄至少應包括:購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等。按照記錄應能追查到每批無菌器械的進貨來源。
4、從生產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生產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包括:加蓋生產企業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制造認可表》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加蓋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授權范圍、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從經營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包括:加蓋經營企業印章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一次性無菌器械經營范圍)、《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制造認可表》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加蓋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授權范圍、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6、無菌醫療器械使用后必須及時按規定銷毀,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經消毒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詳細銷毀記錄。
7、嚴禁重復使用無菌器械。
8、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報告企業負責人的同時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9、違反上述規定者,按照相關制度給予警告或罰款等處理。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三
一、參加醫院醫療設備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設備的規劃調研、立項審查、設備選型、購置驗收、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二、負責醫院范圍內醫療設備的業務管理。組織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設備臺帳及設備維修保養記錄,按固定資產臺賬貼標識卡統一管理。
三、負責編制落實醫療設備的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醫療設備調撥、報廢的'鑒定及報批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審查上報醫療設備的購置、更新計劃。積極推廣應用設備狀態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不斷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科學的管理方法。
六、定期下科室巡回檢查設備的使用及完好情況。
七、分類建立健全設備臺帳明細,建立設備管理數據庫。
八、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資料,做好年度大型醫療設備的效益分析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努力提高設備的使用率。充分發揮設備的效益。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四
一、醫囑查對制度,處理醫囑應做到認真查對。
二、處理醫囑者或查對者,均需簽全名。
三、服藥,注射處置查對制度,護理人員應嚴格執行。
1.三查七對制度(即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品、計量、濃度、時間、用法)。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注意有無變質,安瓿、備藥有無裂痕,有無過期,批號不符合要求和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3.易致過敏藥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
4.發藥、注射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時方可執行。
四、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診室每天噴灑消毒液一次,桌椅、診查臺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一次,醫療器械按規定滅菌,防止交叉感染。
五、門診護理人員,必須熱愛本職工作,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同情心對待病員,要講文明禮貌、態度和藹,待病人如親人,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六、下班前要整理好室內物品,關好水電開關及門窗,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七、門診護理人員必須做好本職工作,刻苦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本科的各種護理技術操作,減少病人痛苦,提高護理質量。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五
1、為確保依法購進藥品,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依法核定的診療范圍制定藥品目錄和急救藥品目錄。
3、在采購藥品時應選擇合格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4、對供貨單位的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并做好記錄。
5、藥品采購應經質量管理員審核,審核所購入藥品的質量及合法性。
6、采購藥品應與供貨單位簽定采購合同,明確質量條款。
7、購進藥品應具合法票據,做到票、賬、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購進藥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應注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
9、對首供企業應確認其合法資格,并做好記錄。購進首用品種應進行藥品質量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購進。
10、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11、采購人員應及時了解藥品的庫存結構情況,合理購進藥品,在保證滿足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藥品因積壓、過期失效或滯用造成的損失。
12、質量管理員應會同相關部門按年度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不斷優化品種結構,提高藥品使用質量。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六
一、驗收人員應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待驗收的藥品應放在待驗區,并在當日內驗收完畢。
二、驗收藥品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外觀形狀、內外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標識逐一進行檢查。
1、藥品的包裝和所附說明書應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2、標簽或說明書上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藏條件等。
3、中藥飲片及中藥材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應標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中藥飲片外包裝應印有或貼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
4、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簽應有中文注明的藥品名稱、主要成分及注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應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
三、驗收合格的藥品方可入柜臺(貨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驗收合格字樣,對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固或破損、標志模糊或有其他問題的藥品,應不得入柜臺(貨架)。
四、驗收藥品應填寫藥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七
1、把愛國衛生運動列入衛生室工作日程,認真抓落實,成為愛國衛生先進單位。
2、使用門診日志,有重復使用醫療器械、用品消毒、滅菌記錄,對消毒產品、一次性醫療器械進行索證、驗收、登記。
3、認真搞好室內、環境和個人衛生,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處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掃和每周大清掃的衛生制度,節假日大搞衛生活動。
5、認真抓好衛生檢查、競賽、評比,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執業活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護理院(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監督、規劃、發展計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評審。
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重慶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二)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專科疾病防治院(所)。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款以外的其它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申請人在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置。
(一)設置一百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三年;
(三)設置門診部、急救站、護理院(站)、衛生院、診所、衛生所(站、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為一年。
超過《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未設置的,應重新申辦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名稱、診療科目,應當申辦變更審批手續。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類別、規模、選址、設置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申請設置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設置護理站的個人,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從事五年以上護理專業的臨床工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人員;
(四)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和二級以上技術性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及體檢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設置除第十五條以外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擬在執業登記地址以外設置分支機構的,應按本條例的規定另行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批。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執業場所;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登記機關審核認定。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中心衛生院除外)的名稱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原則上只使用一個名稱,確需使用兩個以上名稱者,必須明確第一名稱,并經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類別、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病床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核準登記科目之外的診療活動。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業務,應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整改期間的;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不合格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經登記。
機關核準后,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遷建、擴建,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必須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做到一證一點,定點亮證行醫。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污水和廢棄物,做到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不得出賣或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不得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開展診療活動,應征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但疑難危重病癥會診、急救等除外。
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醫學健康宣傳及咨詢活動。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帶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未經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親自診查、調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出生或者死亡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物價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診療、藥品等費用并出具依據。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發布不真實的醫療廣告。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非衛生技術人員擅自開展執業的;
(三)擅自執業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出借、轉讓、涂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冒用其它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出賣、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四)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診療活動超過登記科目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地址、類別、床位的;
(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輸液業務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五)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發布醫療廣告或發布不真實醫療廣告的,按有關廣告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關聯法規: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直接影響醫療安全的,登記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頓期滿仍不合格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向醫療機構收取有關費用,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衛生防疫、醫學科研、教學等單位設置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適用本條例。經批準向社會開放的駐渝軍隊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外國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在我市開設醫療機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九
1、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
2、配方時有關處方事項,應遵照“處方制度’,的規定執行。
3、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師聯系更正后再調配。
4、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的規定的操作規程,稱量準確,不得估計取藥,調配西藥方劑時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物。
5、散劑及膠囊的重量差異限度及檢查方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內含毒藥、限劇藥及麻醉藥的處方調配按“毒、限劇藥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鉆的規定辦理。
7、配方時務必使用貼合藥用規格的原料及輔料,遇有發生變質現象或標簽模糊的藥品,需詢問清楚或鑒定合格后方可調配。
8、中藥方劑需行煎、后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方調配人及核對檢查人。均須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10、投藥瓶的容量要準確,瓶及瓶塞要干凈,包裝要結實、清潔、美觀。
11、發出的方劑,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及產生沉淀的液體方劑,務必注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注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12、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13、急診處方務必隨到隨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發。
14、調劑室內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
15、調劑臺及儲瓶等應持續清潔,并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凈,放回原處。
16、其他人員非公不得進入調劑室。
二、制劑室工作制度。
1、制劑室務必具有制備制劑的必要設備,配制注射劑者還應具各無菌操作的設備條件。
2、制劑的制備應按照中國藥典、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標準或其他藥學書籍之制備手續,定出制劑操作規程,經有關人員研究確定,并經藥劑科主任批準后方可配制。
3、為保證質量,配制制劑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劑的質量等均應貼合藥用標準。
4、制劑前后填寫制劑單,以便檢查并為消耗及入帳的根據,制劑者應簽名。
5、每配一制劑時,應將所需藥品集中在制劑臺土,稱量時就仔細核對。
6、使用毒、限劇藥及麻醉藥時,應按“毒、限、劇藥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辦法,作時務必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8、在制劑室制備的制劑,應進行分析檢驗(大型輸液務必進行熱源試驗),保證質量,井要寫明制劑名稱,用途、用法、注意事項及制劑日期之標簽。
9、藥劑科應將經常所配的各種制劑匯集登記,并詳細注明調配方法、試驗心得,為日后帶給生產技術資料做準各。
10、滅菌制劑工作應注意下列各項;
(1)滅菌制劑室與其他各室分開,便于消毒滅菌,以利無菌操作,如果限于條件不能設立專室時,應設無菌操作箱(柜)。
(2)滅菌制劑室內地板、墻壁、天花板的結構,要便于經常沖洗。
(3)滅菌制劑空內家具有簡單,桌面用玻璃、水磨石和瓷磚。
(4)滅菌制劑室應經常持續清醒,從事滅菌制劑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個人衛生,穿戴潔凈工作衣、鞋、帽、日罩,操作前要洗衣。
11、用心開展中草藥制劑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經常與科室聯系,了解制劑使用狀況,觀察效果,總結經驗。
12、非本室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制劑室和滅菌制劑室。
1、計劃預算。
任審核后,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執行。
(2)計劃預算批準后,復寫二份。一份送醫藥公司,作為合同供應計劃,一份存藥劑科備查。
2、驗收入庫。
(1)購入、調進或退庫的藥品,應由采購經手人根據原始單據填入庫單,如藥庫人員兼采購人員,則由藥劑科指定適當藥劑人員負責驗收。
(2)驗收人對藥品規格及質量性能負責檢查,必要時,進行分析化驗或校驗。
(3)購回之藥品應及時(最多不能超過三日)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1)藥庫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濕度、通風、光線等條件,防止藥品過期失效、早蝕、霉壞變質。
(2)按性質分類的藥品應分別保管,編號管理,并設立庫在卡隨時登記,保證帳貨相符。
(3)各種收支憑證,應分類按月保存備查。
(4)藥庫門窗應注意關鎖,設消防設備,嚴禁吸煙,防止火災。
(5)有關毒、限劇藥的保密,按“毒、限劇藥管理制度,執行。
4、領發。
(1)各科室向藥庫領取藥品,除特殊狀況外,一般應定期領取。
(2)各單位應填寫正式領物單,方能領取;醫院各科病房的備用藥品,務必指定有經驗的護理人員負責管理,藥劑科要在業務上加以指導,并經常檢查藥品質量和使用、保管情。
(3)領發藥品時,如存量不足,先得與使用單位聯系的酌量減發,添購后補發。
(4)領發時按照實發數量詳細點交如有不符及進提出解決,否則由經手人負責。
(5)領物單位填一式二份,一份作藥庫登記憑單,一份由領用單位存查。
(6)發出藥品應及時登錄帳卡。
(7)有關毒、限劇藥的領發,應按毒、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5、統計報銷。
(1)藥品統計報表應做到正確及時,按期報送規定的單位。藥劑科一般做藥品原、進、銷、存的數量品種的統計,表報中有關金額核算應山財會部門負責。
(2)藥品統計范圍:藥劑科直接或間接掌握的麻醉藥品毒、限劇藥及貴重藥品,藥劑科應在月終進行一次盤存,以處方實際消耗量為該月消耗量。關于藥品贈損報銷辦法,可由各地方自行規定。每月盤存,可采用固定儲藥瓶的辦法,瓶簽上注明去蓋的瓶重,以節省盤存時光。
(3)毒藥、限劇藥的統計報銷,按“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有關麻醉藥品的統計報銷,應按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
(5)負責有物資保管職責的藥工人員,在調動工作時務必辦理交接手續。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
1.調劑人員要具備全心全意為廣大患者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醫德醫風,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患者用藥安全有效。
2.調劑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本院醫師正式處方調配發藥,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
3.收方后,對處方認真執行“三查七對”:查處方、查藥品、查禁忌;對科別、對患者姓名、對年齡、對含量、對用法、對瓶簽、對用量。審查無誤后方可調配,如處方資料不妥或錯誤時,應與醫師聯系更正后,方可調配。
4.中藥方劑需先煎后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需單包注明。對需臨時炮制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5.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并嚴格執行核對制度。配方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
6.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和瓶簽上,并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調劑室內部應持續清潔,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處。
8.注意安全保衛工作,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班人員要認真盤點清楚,防止貴重藥品人盜,設立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現問題當班人員和統計員應及時查明原因,由藥房負責人協助處理。
9.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濕度、通風、光線等條件,應定期檢查藥品的有效期,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霉爛變質。
10。調劑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計量準確可靠。
11。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裝整潔,注意個人衛生,工作時光要持續肅靜,不得大聲喧嘩,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光有事離開時應請假,不得擅自脫崗,若下班時有未完成的工作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
12。非藥房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入內。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一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未取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整形手術許可證》或者《性病診治許可證》,擅自開展相應業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有關批準書、許可證、資格證書和轉承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其相關的證照,或者取消行醫資格,并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張貼、刊登、播放醫療效果廣告和作診治性病、人工流產手術廣告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醫療機構聘用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長應當出院患者的住院時間而獲取的收入應當返還患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還可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擅自增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給就醫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執業資格,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就醫者殘廢、死亡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醫療機構從事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設備,并處以五千至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危害結果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或者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或者經銷藥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有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市財政。
第四十六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拒絕頒發醫療機構有關證書、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區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自接到正式答復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市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自接到正式答復或者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處罰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二
一,調劑人員務必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相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配方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正式處方或領藥單調配發藥,非我中心處方不予調配。
二,收方時,對處方資料審查核對無誤后,方可調配,如處方資料不委妥或錯誤時,應與處方醫師聯系更正后方可調配。
三,配方時應按調配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稱量標準,不得估量取藥,診處方及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配方應細心迅速和準確,嚴格執行核對制度,計價配方,核對發藥人均需在處方上簽名。
四,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狀況,確需退藥時,只限有限注射劑和原包裝片,丸劑,經醫師用紅筆開出退方,方可退回。調劑室的分裝人員務必詳細復核在藥袋上寫清藥名,含量及數量。
五,調劑室的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處。貯藥瓶應保留原包裝,并每日檢查開零藥品批號。
六,對麻醉藥,毒藥,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日核對,發現問題或錯長錯短及時核對。
七,藥品要定期檢查有效期,嚴防過期失效的現象發生工作人員注意個人衛生和室內衛生,工作時間應持續肅靜,不得大聲喧嘩,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有事離崗要請假,不得擅自脫崗。非本室人員不得入內。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本藥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法人職責:
(一)企業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藥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藥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為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藥店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企業負責人職責:
(一)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督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二)對檢查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存檔備查。
(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四
五、對消費者購買的藥品,駐店藥師應帶給用藥指導或提出治療推薦。
一、駐店藥師審核處方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是否填寫。?
2、文字是否清楚、正確、有無錯誤或筆誤。?
3、核對劑量是否有誤,如因病情需要超過常用劑量,醫師是否已在超劑量下簽字。?
4、有無配伍禁忌。?
5、醫師是否簽字。?
二、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方的《處方藥品登記簿》保存2年以上備查。?
一、處方藥務必憑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處方方可購買。?
二、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發貨人和駐店醫師在處方上簽字。?
三、處方藥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二、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1)藥品進貨務必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4)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并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資料。票據和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后,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6)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審核務必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核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并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后方可經營。
(7)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條款資料。
(8)定期對進貨狀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善。
一、門店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務必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門店在理解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醫療機構藥房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確保患者和運動員用藥安全,做到依法管藥,特制定本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反興奮劑條例》。
3、《醫學專用藥品和精神的藥品管理條例》。
1、藥房主任負責含興奮劑藥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管理。
2、藥房人員及各科醫生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1、嚴格執行國家對購進特殊管理藥品的有關規定。
2、制定本院含興奮劑藥品目錄。
3、含興奮劑藥品的驗收除按規定逐項對品名、規格等各個相關項目進行驗收外,同時應檢查藥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標示“運動員慎用”的標識,沒有該標識的藥品不得采購。
4、在藥房設含興奮劑藥品專柜,并有明顯標識。
5、含興奮劑藥品按處方藥進行管理,注冊運動員及其運動員輔助人員只有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才能持有這類藥品。
6、大夫開具處方前,應詢問病人是否具有運動員身份,大夫應根據運動員的病情盡量在興奮劑目錄之外選擇不含禁用物質,又對該病人確有療效的藥品。
7、如確實沒有替代藥品,或者經臨床證明替代藥品對該病人無效的,醫師方可為該注冊運動員開具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處方,但在開具此種處方的情況下醫師還必須將藥品性質和使用后果告知運動員。
8、負責藥品調劑的藥學專業的技術人員須執行《北京西直河仁安醫院處方調配制度》,并應將含興奮劑藥品的性質和使用后果告知病人。
9、積極開展《反興奮劑條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