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涉及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免賠額等條款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選的保險合同樣本,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一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二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v^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三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2)雷電、水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賬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手續。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爭議。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四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性質。
地區范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雇員工種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五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v^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v^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如果監考費是老師任職受雇的學校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師,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監考費是作為勞務報酬由其他單位發放的,就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四、關于稅收征管。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因此,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需要按200元/月的標準分月扣除。
因此,非居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因此,個人向萬科集團貸款,而非通過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農戶自產自銷香菇木耳一類的農產品屬于“四業”范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在收到憑證的當月扣除稅延養老保。
五、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v^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v^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因此,國家獎勵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以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試點政策內容。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2.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征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于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因此,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自用不滿五年的受贈住房,需要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40.企業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v^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v^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
二、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707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v^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v^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另根據《國家^v^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發放員工發放高溫補貼屬于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六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七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項目保險金額。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2.××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八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
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九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游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游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游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戶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戶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戶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戶。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rmb_________元/份。3.保險期間:1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戶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戶資源,收集客戶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戶人名清單(附件1)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制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后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并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簽字并蓋章生效后,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戶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為乙方以年度為單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2、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離職,離職后乙方繼續享有本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費用計算方式為總保費/365天*離職之日起與工作滿一年之間的差額天數。
3、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的,若乙方離職后放棄繼續享有本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為總保費/365天*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到離職之日的天數。
4、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乙方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乙方需放棄甲方為乙方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的索賠權和受益權,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賠資料,并由甲方單位領取該保險的賠金。
5、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自行支付,則乙方享有此保險的受益權,且醫療費用總額與保險公司賠付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6、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8、本協議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十
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十一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30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后,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十二
1、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所有的用人單位,它包含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包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2、勞動合同法適用的勞動者。我市的在編人員和近幾年為鄉鎮招錄的本科畢業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用人單位中工作的勞動者。
3、保姆、家庭鐘點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他所服務的是家庭,而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用人單位。
4、為個體包工頭打工的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個體包工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雖然沒有工商執照,但他是應該起執照而沒有起執照,屬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執照對待。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必須的。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但最晚不得超過一個月。
2、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一個月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將從用工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為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共支付11個月。
1如果用工一個年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4、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必須給勞動者一份。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勞動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條款。
(一)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雙方可以協商的條款: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如果約定試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條。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
(2)試用期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不許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至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在是每月900元。即兩個80%,一個最低。
2、如果約定培訓的要遵循以下4條。
(1)培訓項目。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上崗前的教育、軍訓等培訓不算。
3(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于培訓該勞動者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共3項。
(3)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的時間雙方協商。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約定金的方法是將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分攤到服務期內,勞動者服務時間差幾個月支付幾個月分攤的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3、如果約定保密條款的,要遵循以下6條。
(1)保密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2)保密的時間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作規定,應由其它相關法律來調整。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
(3)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人員不得約定競業限制。
(4)競業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三是不許自己開辦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
(5)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義務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
4(6)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多少,法律沒作規定,雙方商定。
五、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
這一講主要遵循以下3條。
1、對工資數額和支付的要求。要雙方協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資。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對增加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許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點,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時,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不論加班還是加點,必須通過工會與職工協商,每月總數不得超過36小時。加點的,按150%付給工資。休息日加班的,能補休的要補休,不能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資。節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資。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當中停止履行。終止是出現以下情況勞動合同結束:合同已到約定期限,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的社會保險費怎么算?
滿意答案。
好評率:100%。
樓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資1490元作為基數購買的話那么具體費用如下: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119.2元(8%)單位月繳費178.8元(12%)醫療保險:個人月繳費29.8元(2%)單位月繳費149元(10%)重特病個人每月1元單位每月8.94元(0.6%)。
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8個月的話那么個人繳費就是1243.6元單位繳費是3316.48元回答完畢..謝謝采納!
工商保險合同(優秀13篇)篇十三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