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當注重員工培訓和激勵,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效率。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介紹一些優秀公司的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和靈感。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一
一 在公司內,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
二 上下班時,必須謹記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三 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下班時間到后,必須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間應認真工作,不允許串崗聊天和在工作區內大聲喧嘩,不得妨礙他人開展業務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可閱讀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報雜志。
五 工作時,不打非業務性電話,接非業務性電話時應盡量縮短時間。?
六必須履行對公司機密、業務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義務,不得將公司業務及營銷信息泄露給他人。不打聽,不傳播與本人無關的,不該打聽不該傳播的事項。
七 不得將公司資料、設備、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攜帶外出須得到批準。
八 與工作無關的私物不得隨意帶入公司,工作場地非經許可不得進行各類娛樂活動。
九 員工個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拆卸或改裝。若出現故障須及時向上級申報。
十 無操作資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關設備、器具等。
十一 客人來訪原則上應有預約,并在指定場所接待。非工作人員不經許可不得進入工作場所。
十二 公司員工間及對公司外的人員,必須禮貌待人,文明用語,不講粗話、臟話。同事之間要和睦相處,互相團結、幫助。
十三 公司員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遺失應盡快申請補辦。
十四
員工著裝應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為原則。男職員著裝要清潔整齊,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徑褲。女職員穿著要大方得體,不濃妝艷抹,不準單穿吊帶衫、涼拖鞋。
十五 隨時注意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清潔,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煙蒂、不亂涂亂畫。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規定存放處。
十六 除在指定場所、時間外,不允許飲食、吸煙。
十七節約用水、用電、辦公用品。安全用電,愛護燈管、插座、開關等電路設施。不準私自拆除、搬移和亂拉線路。若有損壞,須通知總務處進行更換、修理。
十八 必須遵守用火規則(下班前關閉煤氣、清理煙缸、切斷電源)
十九 所有設備、器具等必須保持可正常安全運作狀態。
二十 發生傳染病立即報告
行政辦公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條凡本公司員工上班要帶胸卡。
第二條堅守工作崗位,不要串崗。 第三條上班時間不要看報紙、玩電腦游戲、打瞌睡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四條辦公桌上應保持整潔并注意辦公室的安靜。
第五條上班時不能穿超短裙與無袖衣及休閑裝,請穿西裝和職業裝,不要在辦公室化妝。
第六條接待來訪和業務洽談應在會議室進行。
第七條不要因私事長期占用電話。
第八條不要因私事找公司長途電話。
第九條不要在公司電腦上發送私人郵件或上網聊天。
第十條不經批準不得隨意上網。
第十一條未經允許,不要使用其他部門的電腦。
第十二條所有電子郵件的發出,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以公司名義發出的郵件需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未經總經理批準和部門經理授意,不要索取、打印、復印其他部門的資料。
第十四條不要遲到早退,否則每分鐘扣款1元。
第十五條請假需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或經理書面批準,到辦公室備案。假條未在辦公室即時備案,公司以曠工論處、扣減工資。
第十六條平時加班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事后備案公司不發加班費。
第十七條不論任何原因,不得代他人刷卡,否則將被公司開除。
第十八條因工作原因未及時找卡,需及時請示部門經理簽字后于次日報辦公室補簽,否則當做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加班必須預先由部門經理批準后向辦公室申報,凡加班后申報的,辦公室將不予認可。
第二十條在月末統計考勤時,辦公室對任何空白考勤不會補簽,如因故未打卡,請到辦公室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吸煙到衛生間,否則罰款。
第二十二條請病假,若無假條一律認同為事假。
第二十三條請假應于事前交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場部員工因當日外勤,不能回公司打卡,須請部門經理在當日8時30分以前寫出名單,由辦公室經辦人打卡。
第二十五條凡出遠勤達1天以上者,須先填報經部門經理批準的出差證明單。
第二十六條因故臨時外出,必須請示部門經理。各部門全體外出,必須給總經理辦公室打招呼。
第二十七條不得將公司煙缸、
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為維護良好的科研生產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使職工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根據院有關規定,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管理
1、所內各部室的考勤管理統一接受綜合辦勞資員管理,各部室設置兼職考勤員進行監督、檢查;各部室考勤員由部室主任兼職(除兩個工程部可設其他人員為考勤員外)。
2、各部室應于當月25日前遞交本月考勤記錄,由勞資員進行匯總,勞資員有權對其中的記錄進行抽查,發現虛假的考勤,及時向領導匯報。
冬季:上午:7:30~11:30 下午:13:30~17:30
注:乘院內班車上下班的職工下班時間可寬限15分鐘。
4、考勤文檔包括考勤記錄和考勤報表。
考勤記錄為各部室考勤員逐日登記的職工考勤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考勤報表為各部室考勤員月末編寫的統計表,其中包括:部室名稱、職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請假天數、遲到、早退、礦工小時(天數)等。
5、職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礦工。
6、各部室考勤員應嚴格考勤制度,據實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7、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15分鐘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
8、職工臨時離崗,需向直接主管部室主任請假,在安排其他職工暫管其職責后方可離崗,且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9、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礦工: 1) 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2) 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3) 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兩小時的;
2)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6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5小時的,記作礦工一日;
4) 礦工半日,扣除當月獎金的20%,礦工一日,扣除當月獎金的40%;
5) 當月礦工累計3日,全年礦工累計10日的,全所通報警告一次;
6) 當月累計曠工5日,全年礦工累計15日的,予以待崗;
9) 職工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給與部室批評或全所通報批評;
10) 私自涂改、毀損考勤記錄的,給與所內通報批評。
11、脫產學習的有關規定:
1) 上級指派的中短期培訓學習和因本單位工作需要,有針對性的業務學習,按出勤管理。 2)
其它的如成人學歷教育學習(包括函授、自學考試的短期的脫產學習等)及經單位同意的個人外出培訓等,不享受所里的獎金,按實際學習天數扣除當月獎金。
請假管理
1、 所內規定休假包括兩大類: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日、每年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2、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3、病假系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所申請的時間。除急診外,病假須事先(不晚于當日工作時間開始后的15分鐘)申請,且需持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病假的批準權限為:
1)病假半日以內,由部室主任批準,報所勞資員備案;
2)病假5日以內,經部室主任簽字同意后,由所勞資負責人批準;
3)病假超過5日,經部室主任簽字同意后,由所負責人集體討論審批。
5、事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6、事假的批準權限:
1)事假半日內,由部室主任批準,報所勞資員備案;
2)事假5日內,經部室主任同意簽字后,由所勞資負責人批準;
3)事假超過5日,由所負責人集體討論審批。
7、所負責人請假、外出、開會、出差等的批準權限,一律隔級上報批準。副職由正職批準;書記由所長批準;所長由書記批準。所正職請假、外出、開會、出差等離開油田超過3日的需報院領導批準。
8、除公休假、法定節假日、急診請假外,職工休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條”,按程序申請,經批準后休假。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
9、職工請假后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所負責人請假、外出、開會、出差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綜合辦公室勞資員備案。急辦的工作事項要相應的交接。
10、請假條由所勞資員存查,請假人所在部室考勤員需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注明銷假。
11、職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一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準,必須歸崗。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處理。 12、 職工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13、 在每周生產會上,所勞資員講評考勤、請假、外出、開會、出差等情況。
14、 住井返回的職工,經部室主任同意,次日可休息一天。 休假待遇:
1、本條款所涉及的有關標準如下:
日工作時間: 8小時;
月實際工作日:22日。
2、當月病假多于2日少于5日的,當月獎金按照病休天數的比例扣除。 3、當月病假超過5日的,病假條上報院勞資部門備案,并按照院有關規定執行。
4、當月婚假少于5日的,獎金實發,當月婚假超過5日的,其獎金按超過天數的比例扣除。
5、當月發生喪假少于5日的,獎金實發,當月喪假超過5日的,其獎金按超過天數的比例扣除。
勞動紀律管理:
1、各部室根據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管理需要,可制定各自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但必須報所勞資員審核,經所負責人集體研究,所長批準后統一下發執行。
2、職工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的處罰標準,由所勞資員征求部室負責人意見后,報所負責人集體研究。
附則:
1、本制度經所內職工征求意見后,所負責人集體研究,所長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制度的解釋由所勞資員負責。
一、紀律:
為了實現人性化的管理,和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為了能夠讓同事更好的從事業務工作,制定規章制度如下:
1、 考勤制度:
春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值班人員必須在上午提前10分鐘到達公司打掃衛生,且中午在公司值班)
a、 本公司目前實行軟件打卡制度,目的是為了讓同事們能夠自覺的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每周六開部門會議,月底公司開總結會議,并且做好會議記錄。
b、 病假、事假都可以提前一天直接向你們的直接上級請假,每個人在每個月休息4天,在沒有遲到、早退不超過三次,且休息時間沒有超過2天的同事,給予全勤獎50元.
2、 業務工作:
a、 每個同事應對所有的盤源信息情況有大致的了解,有客戶駐足宣傳單時,應及時、主動、熱情出門接待。
b、 進門客戶要起立接待,以示禮貌,之后請客戶坐下洽談,并給予倒杯水,客戶離開時應送客戶出門。
c、 大家平時應積極、主動、及時地跟進盤源和客戶,不錯過任何的成交機會。
d、 看房時一定要銘記簽看房承諾書。
e、 同事們團結互助,積極合作,樹立良好職業道德,不爭搶同事的盤源,客戶。嚴禁走私單,否則嚴重處分。
f、 任何員工都沒有為客戶或業主傭金打折的`權限,如有必要的,須經理批準。
3、 工作紀律:
a、 上班時請穿工作服,每個星期允許星期五可以不要穿工作服。上班時間盡量少上房地產方面以外網絡,工作中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0分鐘。大家所有的物品及時放入各人抽屜柜子里,注意臺面整潔,不得隨意堆放人個資料及其它雜物。
b、 嚴格遵守外出登記制度,不得私自收取租房傭金。
c、 大家應在電腦上如實登記客戶資料,泄露客戶、業主資料及有關個人資料者,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
d、 如有客戶或者業主投訴的,扣發當月傭金提成的5%,泄露
公司業務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扣發當月業績提成的5%,打架,公然侮辱上司、同仁,業主或客戶的不當行為,扣發當月業績5%,以上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
e、 員工離職解聘前由分店經理檢查該員工電腦登記情況,若有不實之處,必須添補,若不執行,扣發工資,離職書如果不批準,則不能離職。自動離職者,公司不發放工資。
二、薪金、獎金、傭金的發放
1、發薪日期為月的10號
2、傭金結算日為每月底,發放日期為次月20日。
3、對于無故離職者公司有權扣發工資及提成。
4、業務員在本公司中每月前三名分別獎勵人民幣200元、100元、50元;在每季度中前三名分別獎勵300元、200元、100元。
三、福利制度:
入職15天公司制作工作服(做滿一年公司報賬),入職三個月公司給予買社保。社保方案(單位:工齡):
三個月至一年:公司出8%,員工出20%。
一年至兩年:公司與個人平分出。
兩年以上:公司出20%,個人出8%。
四、業務考核:
1、盤源:售盤源3個/周,少一個扣罰5元/個。
2、跟進:每天5條,少一條扣罰2元/條。
3、信息發布:每天5條,少一條扣罰2元/條。
七、其它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利屬“xxxxxx房地產經紀置業有限公司”。
1.崗位規范
第一條 嚴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從領導安排,按時上下班,不得頂撞領導,違規工作,如有違規將以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罰最低罰款100元。公司實行無責任底薪制月薪1500元,每月初10號發上月工資。
第二條 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迅速踏實地進行。遇有工作部署應立即行動。
第三條 工作中對待客戶要有耐心,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吵,每個月最低業務不得少于4單。提成從第五單開始算,每單業務提成為該單中介費的10%。
第四條 上班時間內不打私人電話,不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員
工不得私下與房東或房客進行交易,違規者一經查實扣除當月工資。
第五條 不得無故遲到礦工,遲到半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發兩
天工資。請假一天扣當天工資。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愛護辦公設施,如故意造成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損壞,一律照價賠償。
第七條 搜房幫等網絡端口為公司重要業務渠道,必須規范使用、按時刷新,刷新量未達標者,一次處罰100元。
第八條 房源、客源為公司重要商業機密,僅限本公司人員業務使用,不得出賣信息,不得私自走單、飛單,如有違規者,扣當月底薪,并以開除處理,如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業務人員不得私藏房源,系統上錄入的房源信息應該真實有效,違反本條者,初次處罰200元,如再次違反,則處罰500元,并以開除處理。
第十條 洽談室內應保持安靜清潔,洽談完畢后,應立即整理。
第十一條 店面玻璃門內側為房源墻,店內業務人員應及時完善房源信息上墻,并保持房源墻的整齊。
第十二條 在辦公區域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第十三條 下班時,文件、文具、用紙等要整理,要收拾桌子,椅子歸位,關好門窗,檢查處理火和電等安全事宜。并考慮好第二天的任務,記錄在本子上。
2. 辦公用品和文件的保管
第十六條 在上班時著裝要得體、正規、整潔、完好、協調、無污漬,扣子齊全,不漏扣、錯扣。
第十七條 襯衣下擺束入褲腰和裙腰內,袖口扣好,內衣不外露,并做到袖口和褲腳,鞋、襪保持干凈、衛生,鞋面潔凈。
第十八條 儀容自然、大方、端莊,頭發梳理整齊。男職工修飾得當,頭發長不覆額、側不掩耳、后不觸領,嘴上不留胡須。女職工淡妝上崗,修飾文雅,且與年齡、身份相符。工作時間不能當眾化妝。顏面和手臂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 舉止文雅、禮貌,精神飽滿,注意力集中,無疲勞狀、憂郁狀和不滿狀;保持微笑,不左顧右盼;坐姿良好,不翹二郎腿,不抖動腿;站姿端正。抬頭、挺胸、收腹、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適當,節奏適宜。
4. 語言規范
第二十條 與他人交談,要專心致志,面帶微笑,語氣親切、誠懇、謙虛,語音清晰、語氣誠懇、語速適中、語調平和、語意明確言簡。提倡講普通話。要根據情況介紹自己的簡歷,再用雙手遞接名片,看名片時要確定姓名,并確定姓名的正確讀法。
第二十一條 不要隨意打斷別人的話。盡量少用生僻的專業術語,以免影響與他人交流效果。
第二十二條 盡量使用“您好”、“謝謝”、“不客氣”、“再見”、“不遠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語。嚴禁說臟話、忌語。
5. 安全衛生環境
第二十六條 在所有工作崗位上都要營造安全的環境。提高安全知識,培養具備發生事故和意外時的緊急管理能力。下班后鎖好店門,如發生未鎖門造成財產的丟失,鎖門的員工負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維護良好衛生環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為的義務。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辦公區域內禁止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違者發現一次處罰30元。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三
保障房屋本體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體使用功能功能。
適用于xx家園管理處。
3.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房屋維修計劃,因房制宜,對房屋本體修繕所需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顧客使用和質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修繕、維修、保養,保持房屋本體正常使功能。
3.3修繕標準應與物業原有建筑風格和標準相適應。
3.4掌握房屋本體建筑完好情況,根據建筑設計用途定期對房屋本體質量進行評估,根據完好情況進行管理,保證房屋本體使用正常。
3.5制訂和執行修繕原則、指標、計劃,審核修繕方案及工程預決算,有計劃對房屋本體進行維護。
3.6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質量驗收,做好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構配件檢驗制及技術檔案制度,完善工程項目質量體系。
4.1修繕工程分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綜合維修工程五類。
4.1.2中修:房屋本體小量部位損壞、不符合建筑結構要求,須局部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墻體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補或部位重做面層、樓地面、樓梯等的維修、門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體結構部位嚴重損壞、有危險必須進行大型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對共用設施的拆除改裝,如上下水管道、供電線路及對主體專項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綜合維修:指大中小維修工程一次性進行的綜合性工程。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四
1、全院房屋由總務科負責管理,業務用房未經總務科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結構、內部設備、水電等設置。
2、凡住本院宿舍的職工,必須職工本人居住,不得外借,違者責令其改過。
3、房屋通道、走廊等公共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服從總務科管理,嚴格執行安全防火和衛生制度。
4、集體宿舍入住須經總務科批準,辦理有關手續,按指定房號居住,未經批準不得亂搬。
5、宿舍人員由護理院配給每人一床一桌一椅。不得占用其他空置床位,不得拒絕總務科安排他人入住。
6、集體宿舍不得留宿外來人員,外來人員須在晚上11時前離去。
7、室內禁止使用煤爐、電爐,違者沒收爐具外,還每次扣罰20元,發生火災或用電安全事故要追究責任。
8、午休和晚上11點后,音響、電視機要關小音量,不準大聲喧嘩,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五
適用范圍:公司加工廠所有人員。
目的:加強質量認證工作,規范企業生產管理。
為保證企業生產有計劃、有秩序,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公司就加工廠管理若干問題決定如下:
一、公司對加工廠實行廠長負責制和經營承包責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負責選聘廠長,加工廠的員工一律由廠長選聘;廠長的工資將與產量、成本、質量掛鉤。
二、加工廠定員定編。
1、廠長1人;生產技術部長1人;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1人,庫管1人,炊事員1人。
2、車間主任1人;機臺刨裁組6人,打齒指接組6人,劃線銑口組8人,高頻膠合組6人,反腐油漆組2人,檢驗包裝組3人,車輛機械組3人(福田小貨車司機1人,叉車司機1人,機械電工1人)??傆嫞?0人。
三、加工廠管理人員職責分工。
1、廠長:主持加工廠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加工廠管理體系,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推進質量認證工作,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2、生產技術部長:負責生產訂單的分解、跟蹤、生產進度統計;原輔材料預算;技術指導;作業質量和產品質量驗收。
3、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原輔材料的采購申報、督辦;生產備用金的管理;庫房管理;全廠的安全消防;食堂和宿舍管理;食品和公共衛生管理。
4、車間主任:負責車間的生產安排、調度;現場管理;機械設備管理;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生產任務分解流程:公司運營部(設計室)下生產通知單(含效果圖、俯視圖、側視圖、結構圖)給廠長;廠長審核后給生產技術部長;生產技術部長分解給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安排給各組長。生產技術部長要每天跟蹤生產進度,做好生產統計工作,特別要及時辦理成品出庫手續。
五、原輔材料、電氣線路材料采購申報流程:生產技術部長依據結構施工圖和建筑施工圖,電工依據電氣施工圖,分別做出原材料和電氣線路用料預算,報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篩檢出庫存,填寫材料申購單,廠長審核簽字確認后,由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提交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并負責督辦相應的采購事項。
六、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分工:
1、廠長:隨時抽檢工序作業質量和產品質量,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檢驗工序作業質量和產品質量。
2、生產技術部長:在首件產品下料、成型時和包裝前,及時通知廠長一同進行品質檢驗,不合格產品返回上道工序。每天深入車間,隨時提供技術指導。
3、車間主任:跟班作業,隨時檢查各道工序作業質量和產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生產組長:在接收上道工序產品時,認真進行品質檢驗,將不合格產品返回上道工序,有異議的及時報告生產技術部長和廠長。
5、檢驗包裝組長在產品組裝件包裝前,要認真檢查數量和質量,發現異常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長和廠長。
七、生產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負責,下道工序對上道工序驗收”的原則。否則,產品檢驗時發現不合格產品,只能由當時所在的工序責任人承擔責任。
八、加工廠員工要嚴守消防安全規定,水電氣要落實專人開關。每年更換滅火器前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如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員工無違章操作行為的,由公司承擔費用;屬于員工違章操作造成的,由責任人與公司按比例分擔費用。
九、每天晚飯后,由廠長召集生產技術部長、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車間主任開生產碰頭會,總結當天工作,安排第二天生產任務。遇特殊情況時,廠長可隨時召集工作會議,接到通知的人員要準時參加會議。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生產進度滯后或質量問題,導致公司經濟受到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10%,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十一、公司為加工廠配備福田小貨車京p.p3b80一輛,作為生產用車,要指定專人駕駛,由人力資源和后勤保障部長掌管車鑰匙,并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公司為廠長配備工作用車豐田凱美瑞京q.n8780一輛,由廠長自行保管車鑰匙,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借給他人使用。兩輛生產用車的年檢、保養、維修均由加工廠自行辦理。叉車鑰匙由叉車司機自行掌管,司機有事不在車間時,叉車鑰匙交由車間主任掌管。
十二、公司為加工廠撥付生產備用金5000元,由加工廠人力資源和后勤部長掌管,余額不足時及時到公司財務部核銷已發生的費用。
十三、生產工人工資標準為:技工150-200元/天;普工120-150元/天。不脫產生產管理人員的崗位津貼標準為:副組長10元/天;組長20元/天;車間主任30元/天。公司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工人技能等級評定,根據評定結果調整工資。
十四、考勤與休假:1、加工廠工作時間為:冬季7:00--11:30,13:00--17:30;夏季7:00--11:30,13:30--18:00。2、加工廠員工每月4天公休,當年公休不足時,年底一次性補休。3、遲到、早退按月累計時長,按本人月薪折算的時長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減;4、遲到、早退滿30分鐘按曠工處理,按本人累計時長工資的'3倍扣減;5、遲到、曠工人員當日想繼續上班的,工作確實需要人手的,由部門主管酌情交辦工作;工作不需要人手的,不予安排當日工作,不產生當日或半日工資。
十五、公司給加工廠員工按10元/人、天的標準免費提供三餐,食堂要保證午餐和晚餐兩個菜,并盡量做到飯菜多樣化。炊事員要辦理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滿一年由公司核銷辦證費用。
十六、加工廠員工入職7天后發放工作服,工作不滿一年離職的按工作服采購價格的50%收取費用。
十七、員工為加工廠獻計獻策被采納,按為加工廠節約成本或創造經濟價值的10%一次性給予現金獎勵。
十八、加工廠員工在廠區發生打架事件,挑起事端的每人每次罰款200元,其他當事人每人每次罰款100元。在廠區罵架的,挑起事端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其他當事人每人每次罰款50元。在廠區抽煙的每人每次罰款500元。
十九、加工廠辦公室人員要主動搞好辦公室衛生,并做到物品擺放有序。
二十、為確保工作指令暢通,使加工廠的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將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二十一、因簽字手續不全造成經濟責任不清時,由未履行簽字手續者,承擔全部責任。
二十二、此前發布的文件條款與本決定相抵觸的,以本決定為準。
二十三、本決定由生產總監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決定由公司企管辦監督執行。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六
為保障小區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維護住戶的正當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產權、使用等國家法律規定,結合小區實際和服務需要,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在您使用房產前,請認真閱讀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便對該房產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該房產。并請認真閱讀《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手冊》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這清新、優美的生活環境中。
二、接收房屋時,應認真按說明書檢查房產的內部設施設備是否齊全、完好,認真進行驗收,并詳細填寫《入住交接驗收表》和《房屋交接書》,作為房屋質量、保修、維修的重要依據。
三、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變原有設計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告之管理處,經管理處核實可以改變用途的,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方能使用。
五、毗鄰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損害的,應積極給予解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入室維修的,管理處事先同業主聯系,業主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陽臺與窗戶玻璃上亂搭、亂貼、亂掛、設立招標、廣告牌等。
八、室內自用部位的設施、設備維修,管理處可提供有償服務,由業主自主選擇。
九、房屋轉讓、買賣雙方應到管理處辦理轉讓后的更名、業主登記、維修基金結算等相關手續。
十、房屋出租必須到管理處按“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七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圍。
本協議規定了本單位房屋租賃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本單位以及單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場所。
二、總則。
為落實我院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房屋租憑安全管理辦法的原則及有關規定,制訂本標準。
三、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廣州市消防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合同要求;。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五、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2、乙方要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
12、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6、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7、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8、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9、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六、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八
為加強本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商場環境整潔、美觀、協調及客戶的正常工作秩序,使住戶有一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方便的工作環境。凡客戶進行裝修時,應當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符合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并需遵守我處對房屋裝修有關問題的規定。
1、客戶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管理處辦公室領取《裝修開工申請表》、《裝修承諾書》、《防火責任書》及相關裝修管理規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項詳細填寫。
2、客戶本人確定裝修方案,選定裝修施工單位,并由施工單位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
3、客戶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管理處辦理申報批手續:
(1)填好裝修申請表、裝修登記表;
(2)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裝修項目明細表;
(4)房屋裝修施工圖(包括建筑、給排水、電氣圖等);
(5)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1寸照片2張,負責人3張;
4、管理處主管裝修查驗申報材料齊全,受理裝修申報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裝修方案的審批原則如下:
(1)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2)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確定用電負荷;
(4)裝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裝修方案經審批同意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持《房屋裝修繳費通知單》到管理處財務室繳清各項裝修管理費用(詳見《裝修收費項目及繳納標準》)。
6、裝修單位負責人持《裝修登記表》、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寸照片2張和蓋過財務章的《房屋裝修繳費通知單》及財務收款單據到管理處辦公室辦理裝修進場手續,包括辦理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
9、裝修竣工后,由客戶(或其授權委托人)通知管理處安排初次驗收。初次驗收通過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帶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和辦證押金收據到管理處辦理退證手續、領取《裝修出入證》押金。
10、自初次驗收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安排復驗,復驗合格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會同客戶憑押金收據和管理處批示到管理處財務室辦理退裝修押金手續。
裝修押金(業主)1000元/戶驗收后3日內退還
裝修押金(施工方)1000元/戶驗收后10日內退還
垃圾清運費2元/平方米
裝修施工許可證工本費10元/個
裝修施工許可證押金30元/個退證退押金
臨時出入證工本費3元/個
臨時出入證押金10元/個退證退押金
1、每天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2:00,14:00---19:00;如在非工作時間內施工,管理處有權責令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施工人員的行為各裝修單位必須將管理處發出的《裝修施工許可證》張貼在施工現場,裝修單位必須對所屬裝修人員的行為負責,裝修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必須衣著整齊,不得在非工作區逗留;嚴禁隨地吐痰、喧嘩、打鬧、賭博飲酒等,管理處嚴禁工人在轄區內隨意留宿或生火。工人在進入小區時必須配帶《裝修出入證》。但管理處有最終決定權批準進入與否。裝修人員嚴禁串棟、串戶,違者酌情給予處罰。
3、垃圾/雜物清理區裝修垃圾由管理處委托清運公司集中統一清運。各施工單位將裝修垃圾裝袋后,按管理處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堆放到小區裝修垃圾中轉站內。嚴禁將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馬路上),違者給予處罰。嚴禁高空拋物。違者將重罰(500-1000元),并由肇事者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4、防火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滅火設備,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每50m2建筑面積設2kg滅火器二個,每一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四個滅火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3)各施工單位要對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4)如發生消防事故,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個人以及雇請施工的客戶按規定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5)施工過程中如需要動火作業,必須到管理處申請,領取《動火許可證》并做好防火準備后,方可動火作業。
5、安全
(1)各施工單位必須聘請有合格證的電工、焊工,方可進行作業。
(2)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3)施工動火,一律參照執行市關于重點部分臨時動火審批制度,到管理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
(4)未經批準,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電熱水棒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泡瓦數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征得管理處的書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適當絕緣電線。臨時接駁電線須保證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成后及時拆除。
6、違章處理
管理處每天將不定時派專人對裝修現場進行巡查,監督裝修情況,對違規現象輕者現場即予糾正。重者管理處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停水、停電;
(5)賠償經濟損失。
(6)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并處。
7、改/還原工程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九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費。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準予外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證》和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所注銷住宿登記。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并簽訂《房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沒收其所得租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并解除原租賃關系。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筑,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并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并通知原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一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典》,制定本辦法,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直轄市、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償還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廠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三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四十四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它應當中止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八條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違反前述。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應當暫緩向抵押人發放拆遷補償費或者拆遷安置房地產權登記證件,直至法院作出判決為止。拆遷期限屆滿,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經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依法實施拆遷,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二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抵押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起施行。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移。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后《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房屋租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四
通過對住戶維修及房屋整體修繕的管理控制,保證服務過程有能力滿足規定的要求。
2.0適應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對住戶維修及整體修繕的管理控制。
3.0主要職責和權限。
3.1維修部負責住戶維修及房屋整體的修繕、養護;。
3.2保安部負責巡視、反饋設施的狀況;。
3.3客服中心負責住戶請修的受理及維修后的回訪。
4.0程序內容。
4.1住戶報修受理。
4.1.1受理及登記。
客服中心設置住戶報修電話,并保證有人接聽。住戶報修時,受理人應對業主名稱、單元位置、報修時間、故障情況、聯系電話等作好記錄,開出《維修單》,將信息反饋給維修部。
4.1.2維修派工。
維修領班負責根據緊急程度,派出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對于收費項目,維修人員應出示管理處批準的收費標準,并請住戶在《維修單》上簽字認可維修質量及收費。
4.2住戶維修的服務要求。
4.2.1維修前的準備工作。
維修人員常備維修器材應保持完好,擺放整齊,遇有維修任務時,應準確了解故障情況,作好相應準備工作。
4.2.2服務要求。
對于住戶一般性故障如換燈泡燈罩、換水龍頭、插座跳閘、修理門、窗、桌椅、抽水馬桶堵水等不會立即造成重大傷害和嚴重不便的維修,如維修人員人手不足或任務繁忙,可在半小時至一小時內派人上門服務,但需事先致電住戶預約或說明情況;如維修部人手夠,則應在15分鐘內派人上門開展維修。
對于主進線斷路跳閘、住戶房門反鎖關人、漏水等可能嚴重影響業戶正常生活和造成較大損失的',維修人員應立即停下其他工作,在15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搶修。
對于電器火災、大面積跑水、電梯關人、卡人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和損害的特急性事故,維修人員應當立即在1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并通知保安部等其他所有予以協助的人員參加搶修。
4.2.3維修后的現場處理。
維修人員在維修工作結束后,應將維修現場打掃干凈,并將《維修單》返至客服中心。
4.3維修回訪。
根據《維修單》上住戶的意見,客服中心負責在兩個工作日內對住戶不滿意維修服務進行回訪,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措施,達到住戶滿意,并將回訪處理結果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中。
4.4住戶維修收費。
客服中心根據《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向住戶說明收費標準,并于維修單上注明費用明細,維修人員完成維修工作后請業主簽名確認并收取相關費用,再將款項交于客服中心收費文員。
4.5.1日常巡查及維修。
保安部負責房屋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有損壞、破損情況記錄在《保安巡查記錄表》中,并將信息反饋給客服中心,由客服中心知會維修部進行維修。
4.5.2季節性檢查、維修。
維修部應根據本地氣候特點,在臺風、暴雨季節來臨前及每次臺風暴雨后,組織人員對小區的危險部位針對防風、防雨、防漏、防洪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以排除不安全因素。
4.5.3定期檢查修繕。
1)維修部應每月對工程系統進行巡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房屋修繕方案》,報管理處審核后落實實施。
2)管理外負責組織維修部每兩年對房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依據房屋完損評定等級標準,評定房屋的完損情況,填制《房屋完損情況評價表》,從而針對性的組織維修、修繕事宜。
3)管理處可將自己無能力實施的重大維修或功能改造項目委外進行,對委外工程,根據施工規范和分包合同檢查監督工程質量,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管理處須將維修資料分類、匯總、歸檔,重大維修資料應長期保存,以備查閱檢索。
5.0質量記錄。
5.1《維修單》。
5.2《保安巡查記錄》。
5.4《房屋完損情況評價表》。
5.5《回訪記錄表》。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五
1.0本公司的房屋維修計劃及維修手續依照本規程執行。
2.0本規程中的維修是指辦公樓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設、改造和更新。
3.0維修工作的責任人為行政辦主任及物業管理公司經理。
4.0責任人負責制訂所屬財產等的維修計劃,依據維修計劃和預算,組織施維修業務。
5.0辦公室協助責任人,組織、協調維修工作。
6.0財務部協助責任人,編制綜合維修預算,檢查執行預算與實際維修費用是否一致。
7.1責任人在進行維修前,應向辦公室提交維修計劃。
7.2辦公室確認有必要后,并請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體的指示。
7.3辦公室從技術的角度對維修計劃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投資計劃,交財務部經理審查。
7.4財務部經理依據該計劃,編制資金計劃。
7.54000元千設備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的由副總經理審批,超過4000元由總經理裁定,超過1萬元的維修項目,須交董事會審議。
8.0維修的實施。
8.1對核準的'維修項目,責任人和相關部門組織討論具體的維修工程方案,并制訂出詳細的實施計劃,提交給辦公室主任和財務部經理后,組織實施。
8.2緊急性的維修工程,不需要辦理上列手續,直接由責任人與辦公室主任協商后,組織實施。
8.3當責任人制訂的詳細實施計劃的內容、期限和預算,與預算投資計劃有顯著差別時,應按第8.1所列程序,修訂投資計劃。
9.0維修的監督與審查。
9.1維修實施后,如維修內容、期限、預算等需要作重要變更,或需追加預算時,經責任人與辦公室主任協商后,提交工程變更或追加預算申請。
9.2辦公室主任應從技術角度對上述申請作出審查,編制設備計劃修正案,提交財務部經理審查。
9.3維修計劃和資金計劃的修正案超過4000元,由總經理裁決,超過1萬元,由董事會審議。
10.0責任人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財務部經理報告維修進展和預算執行情況。
11.0公司員工住宅和集體宿舍的維修規程,另行制訂。
12.0本規程的實施細則則負責維修計劃實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財務主管制訂。
13.0本規程自××年××月××日起實施。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六
1.為規范房屋維修養護工作流程,確保維修質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分局管理的國有公房(住宅、辦公用房等房屋)的公共部位房屋維護養護工作。
3.職責。
2)維修工程處負責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方案的.制定;
3)維修部負責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方案的執行;
4)維修工程處負責對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的監督檢查及驗收。
1)維修部負責房屋的日常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應填寫《報修單》,由值班長派員維修;
2)顧客反映、投訴房屋問題時,應記錄于《報修記錄》,并由值班長派員維修;
當檢查發現或顧客反映房屋維修問題時,維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察看,察看后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及時派員處理。須應急加班處理的事項,由維修部提交維修處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6.驗收。
2)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通知維修人員(或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應再次組織驗收直至全部合格。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七
一、目的:。
規范住戶報修及公共設施設備報修處理工作,保證維修工作及時、有效、有序的開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x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各種接報修工作的處理。
三、職責:。
2.片區經理負責日常巡檢的報修工作及具體報修工作的組織、檢查與協調;。
3.資產管理部負責《有償維修服務收費價格一覽表》的編制與呈批工作;。
4.維修技工按公司服務標準負責維修服務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工作程序:。
1.租戶報修信息受理:。
1)報修信息來源--租戶報修、員工報修、其他人員報修;。
2)報修記錄--客服專員在5分鐘內記錄報修內容(包括:租戶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報修的`具體內容、發生部位、預約維修時間、報修信息記錄人等),填寫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中,并在《報修記錄表》上登記。
2.報修處理:。
1)維修類別--不收取費用的公共維修類、收取費用的有償維修類。
3)維修實施--維修技工領取《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后,攜帶相應工具及材料,按照約定上門維修時間提前5分鐘到達現場;未約定維修時間的,緊急維修情況的(停水、停電等影租戶正常生活及其它存在危險隱患的情形)10分鐘內到場處理,非緊急維修情況的按片區經理要求兩天內完成維修處理。
4)報修問題處理結果--維修完成后片區經理/住戶檢驗維修結果并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上簽字確認,維修技工于當天下班半小時前將單據交客服專員登記及存檔。
5)有償維修費用--有償維修費用由客服專員專責收取并出具財務部發放的專用收據,每周星期一由客服專員核對費用后繳納至財務部。
6)客服專員每月3日前統計上月有償維修數據,填寫《有償維修匯總表》,呈交行政管理部。
3.維修回訪驗證及跟蹤:。
1)客服專員根據返單內容按《客戶關系維護工作制度》中規定的相關回訪事項進行回訪,并將回訪中不合格項進行再次跟蹤處理。維修回訪必須一事一回訪,回訪形式可采取電話、微信、面談等方式。
2)客服專員須每日查看、審核《報修記錄表》的記錄、處理過程;對超過兩日未處理、因費用或其他責任問題不能明確處理時間及責任人的報修項目,移交片區經理跟進處理。
五、相關記錄(表單):。
-qr-030《報修記錄表》。
-qr-009《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
-qr-010《有償服務維修單》。
-qr-031《有償維修匯總表》。
六、支持文件。
1.《有償維修服務收費價格一覽表》。
3.《維修服務工作標準》。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八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xx]7號和常財基[20xx]1號以及常房發[20xx]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xx]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xx]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十九
將周期巡查、養護結果記錄于《共用部位巡查、養護記錄表》內;。
房屋、設施修繕工作記錄于《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內;。
房屋、設施發生異常,及時報告設備主管,并在設備主管協同下排除異常。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況制訂下一年度《房屋、設備、設施(年度)維修計劃表》;。
組織實施房屋、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對房屋養護、修繕提供工作指導及檢查監督;。
對每次周期巡查養護記錄、維修記錄進行檢查驗證;。
電工。
供配電設備、設施維修工作記錄于《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內;。
供配電設備發生異常和故障及時報告設備主管,記錄《設備故障記錄表》,并在設備主管協同下排除異常和故障。
組織實施供配電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并進行指導,檢查;。
每周巡視配電房設備,檢查巡視記錄、交接班記錄;。
對每次周期檢查保養記錄、維修記錄、故障記錄進行檢查驗證;。
按《應急預案》規定負責處理應急事件。
日常巡視。
定期檢查。
b.由設備主管組織,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員和設備維修工參與操作,每年一次進行消火栓、噴淋進行系統測試;送風、排煙系統測試;電源、控制聯動功能以及報警安全系統的測試。記錄《消火栓、噴淋系統測試記錄表》,《消防送風、排煙系統測試記錄表》。
維修保養。
a.設備維修工負責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
檢查、保養記錄表》內;。
d.消防設備、設施維修工作記錄于《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內。
c.組織實施消防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并進行指導,檢查;。
d.每周巡視消防設備,檢查巡視記錄;。
管道工。
給排水設備、設施維修工作記錄于《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內;。
組織實施給排水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并進行指導,檢查;。
每周巡視水泵房設備,檢查巡視記錄、交接班記錄;。
對每次周期檢查保養記錄、維修記錄、故障記錄進行檢查驗證;。
每年二次組織實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質檢測工作,記錄《水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按《應急預案》規定負責處理應急事件。
分承包方維保人員。
弱電設備、設施維修工作記錄《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
弱電設備發生異常和故障及時報告設備主管,記錄《設備故障記錄表》,及時排除異常和故障。
電工。
信號接收機房每周打掃一次,信號接收設備每月清潔一次;。
發現弱電設備異常和故障及時通知分承包方維保人員并報告設備主管,督促維修保養。
保安人員。
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保安主管、設備主管。
負責設備的技術資料、檔案的收集、保管,聯系委托保養工作;。
每周巡視弱電房設備,檢查巡視記錄;。
對每次周期檢查保養記錄、維修記錄、故障記錄進行檢查驗證;。
按《應急預案》規定負責處理應急事件;。
分承包方電梯維保人員。
電梯設備維修工作記錄《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
設備發生異常和故障及時報告設備主管,記錄于《設備故障記錄表》上,并及時處理。
電工。
負責電源部分的維修保養及運行操作。每月一次切換檢查雙電源設備,記錄《設備定期啟動表》。
負責設備的技術資料、檔案的收集、保管,聯系委托保養工作;。
每周巡視電梯機房設備,檢查巡視記錄;。
管道工。
d.給排水設備、設施維修工作記錄于《房屋、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內;。
e.給排水設備發生異常和故障及時報告設備主管,記錄《設備故障記錄表》,并在設備主管協同下排除異常和故障。
c.組織實施給排水設備的運行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并進行指導,檢查;。
d.每周巡視水泵房設備,檢查巡視記錄、交接班記錄;。
f.對每次周期檢查保養記錄、維修記錄、故障記錄進行檢查驗證;。
i.每年二次組織實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質檢測工作,記錄《水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房屋公司管理制度(熱門20篇)篇二十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