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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一
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之際,人們普遍認為,這次在中國改革開放事業進入關鍵時刻召開的會議,將作出重要決策,就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進行總體部署。這次會議將發出中國這艘大船沿著正確航向前行的信號,中國經濟將轉向更加重視消費和創新驅動、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一場革命。這場革命無論從解放生產力、掃除發展生產力的障礙上來說,從政策的重新選擇、體制的重新構建的根本性來說,還是從由此而引起的社會生活和人們觀念變化的深刻性和廣泛性來說,都是空前的。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其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其目標是建立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其基本要求和原則:堅持社會主義的改革方向、堅持改革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堅持從實際出發的改革道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大力推進體制創新。
1978年以來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在于,在正確認識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深刻認識原有體制弊端的基礎上,從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出發,抓住舊的經濟體制中的癥結,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體制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環節和部分,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經濟基礎的環節和部分,建立起了一個充滿生機活力、生機勃勃的經濟體制,給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動力和巨大生命力,形成比較成熟、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發展要求的優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從而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使廣大人民過上了更好的生活。
解決了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問題,完善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解決了社會主義經濟管理體制制度和管理方法問題,改革了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擴大了企業和地方的自主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生產、自主經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解決了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方式和運行方法問題,沖破僵化的計劃經濟制度,把市場作為經濟運行的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形成。解決經濟發展的內外關系問題,打破了封閉半封閉狀態,擴大了對外開放,使我國在獨立自主發展的基礎上,走向世界,跟上世界發展的步伐。
這四個方面,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中心,一個是調整所有制結構,一個是改革管理方法,一個是改革運行方式,一個是改善外部條件,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形成為一個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發展要求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體制體系,使中國出現一個從來沒有過的上下一心、共同奮斗,億萬群眾積極性充分調動,一心一意建設社會主義的繁榮局面。
實施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深層次矛盾也越發明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并沒有完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生產力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體制性障礙仍有待進一步破除。
在改革開放實施過程中,各種重要行業依然施行的是政府壟斷機制在運轉,如:銀行,金融,冶金,能源,信息,運輸,醫療,教育,土地等。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不可能對這些東西進行全方面的改革開放。但到了今天,壟斷經營所帶來的矛盾日益突出。首當其沖的是房地產。現在多數人們拼搏只為房子,借錢、貸款買房子,沒有房子就像沒有穿衣服。然而,隨著土地資源的越來越緊張,房價只升不降。另一原因是,房價一跌,銀行貸出去的款就再也回不來了。銀行是政府的,銀行的錢也是政府的,所以為了堵住這個資金黑洞一些被收買的專家、媒介便開始瘋狂制造輿論,用各種輿論手段威逼利誘人買房子。對國家財政的使用方面,由于權力的不受監督,導致國家財政被大量揮霍浪費。盲目上馬的基礎設施投資,很多都屬于虧本投資和不必要投資。領導者投資失敗,其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人民來承擔。當財政被大量浪費后,導致資金匱乏,不足以應付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項目的資金支出。.加上各種貪污腐敗行為,導致國民消費能力低下。內需嚴重不足,經濟發展主要依賴于出口能力。然而,我國主要出口原材料,價格比較廉價。在醫學方面,體現也比較明顯,例如我們大量出口質量低的人參,經外國人擇優后,質量更差的反被高價格進口回來。一方面導致國外的傾銷指控;一方面導致本國生活水平增長緩慢或者存在巨大的生活壓力。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動機值得贊賞。對資本和市場的引進,也值得稱道。但是,資本和市場需要一個與之匹配的體制,才能發揮好的一面,同時抑制惡的一面。
四、如何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快改革財稅體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注重協同創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完善知識創新體系,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這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必須以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城鎮化為重點,著力解決制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結構性問題。要牢牢把握擴大內需這一戰略基點,加快建立擴大消費需求長效機制,擴大國內市場規模。牢牢把握發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實行更加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壯大,支持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繼續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加快改革戶籍制度,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著力促進農民增收,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全面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必須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完善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要加快轉變對外經濟發展方式,推動開放朝著優化結構、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轉變。創新開放模式,堅持出口和進口并重,提高利用外資綜合優勢和總體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統籌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提高抵御國際經濟風險能力。
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中,中國也以自己的形象走向世界,在抓住機遇的同時,也要接受來自國際的各種挑戰,只有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這一體制,才能使中國在社會主義經濟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二
在佛山市黨校學習的短短兩天期間,課堂上的收獲很大,課外的收獲更豐富,在與同培訓的學員交流和外出參觀順德先進村居的過程中,得到的知識與經驗比平時工作中得到的更多。在南海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發展程度高,城與鄉的界限劃分越來越模糊,應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為改革的重點。所以,必須深化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農村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理順、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職責范圍,合理劃分管理權限,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大力推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的改革,切實加強政府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防災救災等方面的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時解決民生問題。
二、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對各類經濟主體進行示范引導、提供優質服務上來;轉到加強社會建設,提供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逐步理順管理權責關系。按照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承擔的職責任務。鎮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向村指派工作。確需村級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或確有必要委托鄉鎮承辦有關事務,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進一步擴大農村管理權限,重心下移、權責一致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四、加強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按照不同類別,規范機構設置,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積極探索建立組織、機構編制、人事、財政等部門互相配合的編制監督管理機制,推行和完善各項制度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職能定編定崗定員,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競爭上崗,妥善安置分流人員。
五、強化現階段社區服務中心改革。通過上級部門的規范管理和制度建設,把相關權力下放到村級社區服務中心。開展聘用人員改革,把社區綜合管理中心、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和綜合執法隊伍等機構和人員交由鎮級統一管理和調配,整合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資源,理順管理、服務、執法的關系,使社區服務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六、強化農村治安管理。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下,農村居住流動人員數量增長迅速,在地域廣、范圍大,警力少、裝備落后、經費短缺的農村,難以對違法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和防范。首先,通過進一步完善對人口的管理,首先要從根本上解決傳統戶籍制度社會經濟管理功能不強的問題;第二,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切實扭轉漏管失控狀態,第三,推進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提升群眾安全感,把排查整治作為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在城鄉地區切實推進治安管理改革,優化城鄉地區治安環境,增強城鄉居民安全感,有效管理城鄉往來人口,做好城鄉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農村體制改革是漫長和復雜的過程,必須在合理優化資源,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改革進程。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三
147團自1953年建場以來,發揚“艱苦創業,治堿改土,團結奉獻,科技興團”的十戶灘精神,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荒漠鹽堿灘上逐步建成了擁有耕地1萬公頃,可耕荒地0.48萬公頃的中型農場,為邊疆的`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1998年以來國家對農產品價格進行了下調,尤其是棉花價格下調幅度較大,1999年價格調至前所未有的每擔標準棉370元.面對市場的嚴峻挑戰,作為國有(農業)企業要有時不我待的緊迫感、責任感,以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針;知難而進,深化改革,促進團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對團場改革與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作者:劉靖熊建喜黃宏運沈陽作者單位:劉靖,熊建喜,黃宏運(農八師147團,新疆,石河子,832045)。
沈陽(兵團保險公司147團支公司,新疆,石河子,832045)。
刊名:新疆農墾經濟英文刊名:xinjiangagriculturalreclamationeconomy年,卷(期):2000“”(3)分類號:關鍵詞: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四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任重道遠,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提高人員思想及業務素質,樹立服務理念與創新意識,在市場機制下實行企業化管理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創造出有中國特色,符合我國高等教育特點與需求的.新型后勤保障體系.筆者對此提出了一些淺顯的看法.
作者:夏繼萍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后勤集團,湖北,武漢,430072刊名:理論月刊pku英文刊名:theorymonthly年,卷(期):”“(4)分類號:c93關鍵詞: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科學發展觀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五
由于監理行業是個新型行業,很多企業都是新組建的,最老的企業也不過11年歷史,企業包袱輕,沒有施工企業存在的矛盾突出;今年以來政府主管部門在各級會議上講到建設系統很多行業和施工企業的改制,相關文件下發很多,唯獨針對監理企業改革的內容甚少。這方面的宣傳力度,研究、探索深度也不夠,缺乏對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的積極引導。因此,未形成并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筆者在查閱的有關資料中得到啟示:河北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冀建監[1999]85號文)第三條明確規定:“限期1999年年底前,所有監理單位必須完成符合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改制工作,逾期將取消監理單位資質”。并在第一條規定:“自此規定頒布之日起,全省不再審批獨資設立的監理單位”。對已經成立的監理單位限期改制,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必須遵照《公司法》規定。這就從法規上對監理行業的改制提出了要求,我認為這是從根本上,從源頭上加強了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是規范監理市場,實現市場競爭公平、公正的有力措施。
二、留念依賴于母體的支持和保障。
從1988年試行到1996年我國全面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以來,監理行業的發展已經歷了試點、全面推行和穩步發展幾個階段。從多數的監理公司起初都是依托設計院、大的企業集團、行業管理部門,作為其二級機構的形式存在的,其任務的來源主要依靠于上級主管單位的優勢。目前,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工程建設監理已經與業主、承包商一起共同構筑了建筑市場的三方主體,監理行業這種原有的體制逐漸暴露出許多弊端,制約了監理公司及行業水平的進一步發展。但真正改制后,這些企業會失去上級主管部門的保護,直接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是否能繼續占有被保護的市場,具備并保持市場的競爭力,將是一個直接關系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難題。鑒于這種思考,嚴重束縛了一些監理單位改制的步伐。
三、對改制后的效果胸中無數,不敢輕易嘗試。
在過去國企改制的實踐中,我們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現代企業制度不是一個模式,監理企業的改制也應是多種模式并存。目前,監理企業改制的類型有(1)由多個單位以法人參股的方式組建成新的股份制企業;(2)國有股份與職工股相結合的形式;(3)將企業原有的全部資產買斷,再由企業內部職工出資認股;(4)合伙制的監理事務所。哪種形式適合自己,借鑒了別人的模式,是否會達到預期的效果。改制后是否會造成“主管部門丟權,經營者丟位,企業員工丟了鐵飯碗”,上下不討好的尷尬局面,這是難以預測的。每個企業都有各自的環境、狀態、條件,改制的方式、程序都會有所區別。況且,改制僅僅是一種手段,目的是要通過改制來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萬一達不到此效果還不如不改,這也是部分監理企業步履緩慢的心態。
四、對改制過程中有關問題心有余悸。
1、原企業資產分配關系問題。
原企業的經濟性質多為國營或集體企業,投資方式有的是主管部門投資;有的是主管部門和職工共同投資;有的是以主管部門名義出資掛靠成立;有的是主管部門和職工實際未出資,企業從零做起。改制過程中在處理原企業資產分配關系時,這資產將全部介定給了主管部門,心理很不平衡。認為主管部門平時對企業關心不夠,企業的資產是監理人員憑高智能服務的辛勤工作創造的。資產介定不能簡單地與固定資產投資大的生產企業雷同,有失公平。這也是阻礙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改制過程中國有股份或法人股份能否實際足額出資。
在以往的企業改制中,有這種現象,對企業品牌評估并以貨幣形式體現,作為國有股份或原法人股享受的股權而不按實際足額出資,這種出資方式使得股權的面值大于股權交易資產凈值,給改制企業的員工帶來不合理的負擔,實際認股夾帶“水份”,使企業后勁不足。
以上影響監理企業改制的原因存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的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將成為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況且,對大多數企業來說時機已基本成熟,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早改早主動,早改早見效。
我贊成監理企業的改制要從企業的自身實際出發,根據市場的要求,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風吹或機械地模仿。政府主管部門應給予積極地引導和支持,并加大宣傳力度。不濫加干預并盡量簡化程序。
衡量企業改制成功的標準應看企業是否真正做到了“四自”,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結束,自強發展”。
筆者從多家改制監理企業了解到改制的效果和收益。
(一)改制后的監理企業綜合實力大多提高了2~3倍。
(1)企業員工的競爭意識和內部凝聚力得到了增強。通過個人參資入股企業員工把公司當成自己的企業,成為企業的主人,增強了職工主人翁意識,極大的調動了廣大員工工作積極性,無私奉獻精神進一步增強。企業效益提高。
(2)企業員工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
改制后監理人員相對穩定,公司從長計議,投入資金加強員工各類專業技術的培訓,并有計劃地安排再教育,從而提高了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業務水平。用人機制靈活,可引入高技術、高智能人才。
(3)經濟效益有了明顯的增長。
(二)產權更加明晰。
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明晰產權關系,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風險承擔有限責任,權責明確、利潤分配和產權明晰,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清晰,對擴大再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增加監理裝備設施,已無疑慮。企業實力增強。
(三)提高了企業市場競爭的能力。
企業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實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自然增強,員工的收益與企業的效益息息相關,員工們自覺地關心起公司的業務拓展情況,積極地為公司今后的經營發展出謀劃策,全體員工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挖掘自己潛在的能量。
(四)集體決策有利于規避風險。
監理公司再大,仍屬于咨詢技術服務類的小公司,抗風險能力有限,難以承受重大失誤造成的損失。改制后,重大事宜必經董事會集體決策,避免了個人決策和偏面性。另有監事會的監督機制,有利于抑制腐敗和違法行為。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六
(記者陳帆波)“我來這里工作了,哪見過這么大的投資、這么大的建設呀。‘八五’期間,最多的一次是850萬元,后來每年也就是百八十萬的。”吉林建筑工程學院的金書記激動地對記者說。今年一年,吉林建工學院建設學生公寓38400平方米,學生食堂8840平方米,總投資5140萬元。更主要的是,這么大的建設,學校沒投一分錢,而完完全全是靠社會投資的。
像吉林建工學院這樣引進社會資金辦后勤、促進學校大發展的實踐,在吉林省的30多所高校已經是遍地開花。記者在該省采訪時看到,由于今年吉林省加大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力度,各高校解放思想,拓寬籌資思路,積極尋求社會投資,使學校學生公寓和學生食堂建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這一年中,學生公寓建設超過萬平方米以上的高校就有12所。吉林大學與興國科教投資有限公司的`密切合作,引資1億多元,一年建成學生公寓95000平方米;四平師范學院今年采取多種形式引資,建學生公寓24000平方米。
吉林省是財政窮省,由于經費投入不足,許多省屬院校的學生宿舍和食堂已多年沒有擴建或改造。去年以來,該省探索出多種形式引進社會力量投資辦后勤的路子,從而一舉改變了以往學生宿舍和食堂擁擠、破敗的面貌,取而代之的是寬敞、明亮、舒適、整潔的標準化學生公寓和學生食堂。吉林農業大學校長李玉說:“這么好的條件,過去是不敢想的,因為我們不可能有這么大的投資。”
據吉林省教育廳統計,全省今年學生公寓施工面積65萬平方米,總投資6.1億元,其中吸納社會資金4.4億元,占總投資的72%;學生食堂施工面積9.8萬平方米,總投資1.2億元,其中吸納社會資金0.8億元。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七
教案是教師在授課前準備的教學方案。內容包括教學目的、時間、方案、步驟、檢查以及教材的.組織等等。它是教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開展教學活動的基礎,對教學作用極大,歷來被人們所重視。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教學方案就像打仗沒有作戰計劃,表演沒有劇本一樣,最終必將影響教學效果。中學地理教師備課、上課與批閱作業是教學工作的基本環節,往往是環環相扣、亦步亦趨,而教案則是第一步。
如今在全面推進地理素質教育(-上網第一站xfhttp教育網)和實施新課程改革的大潮中,教案是否也要來一次革命,使之與時俱進與課改同行,這是當前教師們討論的焦點。中學地理教師教學任務相對繁重,教案操作較為復雜,對傳統教案改革尤為必要。
中學地理教案現狀如何?我們可以以下幾方面來歸納:
其一,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案者有之。在教師隊伍中,大多數教師愛崗敬業,為提高教學質量孜孜不倦地工作。為上好每一堂課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案,揚長避短、大膽創新,給課堂教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他們嚴格遵守教學規律,踏踏實實完成教學任務,堪稱中學地理教學的中堅力量。
其二,千篇一律,陳舊老套者有之。在中學地理教學的行列中也有少部分教師由于對撰寫教案重視不夠或工作繁重或手頭資料奇缺及其他原因,備課千篇一律就像老式八股文從頭到尾一個凋。缺少創新,這樣的教案對教學的指導性自然明顯削弱。
其三,抄襲教案,應付檢查者有之。這種人雖為極少數,但他們所作所為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主要表現為教學態度不端正,視教案為包袱,為應付常現檢查大形搞形式主義,抄襲他人教案,實屬中學地理教學中的不正之風,必須予以徹底制止。
隨著中學地理教學的深化改革,地理教案的革新也歷史地擺在我們面前。試問現代中學地理教學需要什么樣的教案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探索:
第一,形式上不拘一格。
地理學科、不同教師、不同學生、不同教學條件,應有不同。
[1][2][3]。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八
導語:下面是關于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要提升公信力的新聞。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任務,改革的頂層設計具體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部門按照中央要求,大力推進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特別是2016年,這項改革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的出臺,有利于解決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脫節等問題,有助于提升司法鑒定的質量和公信力,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審判機關作為具體司法鑒定意見的`使用者,同時也是鑒定意見是否客觀、公正的檢驗者,其與司法鑒定管理機關的密切合作,及時通報審判中發現的司法鑒定問題,有助于促進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有助于司法鑒定質量的提高。
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的建立,是為了促進司法鑒定的質量不斷提升和標準的統一化。有關傷情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出臺,在傷情鑒定領域統一了具體標準。實踐中,司法鑒定門類特別多,一些領域在鑒定標準、程序等方面仍存在“政出多門”現象,對于司法鑒定主管部門來說,統一管理體制改革任重道遠。
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試點改革備受社會關注,對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要求需要跟上改革的需要,提供高質量的嚴格統一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保障公益訴訟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的出臺為之提供了保障。
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符合法治進程的需要。從過去司法鑒定不統一形成的原因、機制方面來看,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不斷探索、加強管理,能力不斷提升,2016年改革開啟了良好的局面。可以預見,今年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改革將隨著我國法治的進程越走越好,越走越遠。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九
關于我國現階段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綜合各地討論所列舉,大致歸納有如下幾點:
1、司法鑒定機構多元化,沒有形成具有相對公信力的體系,既導致管理不統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復鑒定,久拖不決,增加訴訟成本。
目前我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普遍認為有四類:一是公安、檢察、法院等政法部門內部設置的鑒定機構;二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鑒定機構;三是衛生部門設立的衛生、醫療鑒定機構;四是面向社會市場的其他鑒定機構,比如會計事務所等。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鑒定機構重復、繁多,權威性下降;一個案件可能要經過幾家鑒定,結論不盡相同,既增加了訴訟成本,還導致相互扯皮,影響訴訟效率。
2、我國司法鑒定基本上實行鑒定權主義,即將鑒定權授予特定的機構,司法機關一般只承認有權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對于該機構中鑒定人的資格不予過問。從而形成鑒定人資格、水平的參差不齊和鑒定人資格的混亂。常常是鑒定機構之外的專家沒有資格鑒定,而鑒定機構內無論誰做鑒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許多錯誤的鑒定結論就是因鑒定人欠缺必要的'專業知識造成的。鑒定人資格的混亂直接影響鑒定的科學性。
3、司法鑒定體制不順,有權機關各自為政,,司法鑒定運行混亂無序。
司法部20制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并于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1][2][3]。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
司法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那么,有“證明事實”的法定義務的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依據我國三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設置:
1、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有證明犯罪的法定義務,為了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我國實行的是控辯式訴訟,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置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2、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依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均實行當事人舉證制度,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3、在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所以,它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
4、在仲裁程序中,與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鑒定機構的單位,其鑒定機構的性質仍屬該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偵查、起訴權或行政管理權。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是為了證明犯罪或違法的需要,是代表國家的行為。該行為是為公行為,無需當事人的申請,也無需當事人承擔費用。這是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本質的區別。
二、人民法院不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內部和面向社會服務的機構。
1、從三大訴訟的法律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所處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沒有證明責任,所以,人民法院內部機構中,不需要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2、由于法院所處的裁判位置,也不應當進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因為,司法鑒定活動的結果是產生訴訟證據,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證據的認證者。那么,做為裁判的法官,面對出具證據的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他能怎么辦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約,必定產生腐敗。
3、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八十年代,在舊的糾問式刑事訴訟審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非常少,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成立了法醫機構,后來逐步發展到全面的司法鑒定活動。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訴訟制度的改革,隨著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建立、健全,隨著各專項司法鑒定機構的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內核,它的使命已經結束。
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質。本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3號文件形式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不是司法解釋,而是法院內部管理制度。與其他行業、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質是相同的,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是無效的。該規定第4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這是一種限定,嚴重違反了當事人意志自治原則,侵害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平等競爭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從事的就是經營活動,收取鑒定費用。此工作應當從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分離出去。在機構改革中,司法鑒定機構屬社會中介機構范疇。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權利,這種權利即不是真正的審判權,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權,而是利用審判權這種獨占性(這只能解釋為現階段的產物)進行壟斷。
三、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需要規范。
什么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除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鑒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1、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質證及舉證權,所以,他們有提出司法鑒定權。那么誰來承擔這個司法鑒定義務,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呢?當然不能是司法機關內部司法鑒定機構,只能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這樣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2、在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中,與上一點相同,也應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來承擔司法鑒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同時也是證據的認定者。所以,對需要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內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法官貽于組織,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應當移交全部案卷資料。
4、對非訴活動,由于當事人有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到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取得司法鑒定結論。
四、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主管機關,應統一于司法行政機關。
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在不斷發展、完善中成長起來的。與我國司法制度的發展相適應。首先是刑事審判的優先發展,從而使法醫學司法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檢驗等發展、成熟;之后是價格評估司法鑒定。市場經濟的發展,產品質量的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建筑工程質量、造價鑒定等逐步出現、發展。由于這些機構的出現一般都是由行政執法需要而產生的,所以,不同的執法主體,對自己產生的司法鑒定機構,都規定自己享有主管權。例如,價格鑒證機構由政府價格部門主管;產品質量檢驗所由技術監督部門主管;建筑工作造價由建設銀行主管,等等。這樣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格局,各自為政,各自監管。
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訴訟制度的國際接軌,司法鑒定機構的中介性質已經明朗化,它已經不再是國家有關機構的依附。應當重新設置司法鑒定新格局。本人認為,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管理的范圍包括:機構登記、鑒定人員管理、司法鑒定程序、監督及處罰等。司法機關內部司法鑒定機構,未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批準頒發鑒定許可證,不能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經營活動。取消原主管機關的管理資格。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一
[論文提要]司法鑒定在訴訟中的價值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程序失范,在制度上嚴重阻滯了現代司法進程。為此,本文通過對現行司法鑒定制度的辨析,從英美和大陸法系司法鑒定制度的考察,提出了重塑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之路徑。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托,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一種活動[1].司法鑒定涉及諸多領域,據統計,“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學科的種類已經多達30余個,一年鑒定案件100萬件以上(包括一案數種鑒定)”[2]可見,司法鑒定借助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以彌補偵查、審判人員知識的不足,它以其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判明證據真偽,起著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隨著科學的進步,社會分工的細化,鑒定的應用領域必將不斷拓寬,其重要性也將因此而進一步提高”[3].但是,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是從建國初期司法機關偵查辦案所需的內部鑒定而發展演變出來,司法鑒定工作顯得滯后,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存在諸多弊端。
1、法律對司法鑒定的規范甚少。目前,有關司法鑒定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三大訴訟法之中,僅6個條款。且六個條款主要是關于鑒定決定權的授權性規定。從全局上看,至今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法。
2、部門規范雜亂。出于需要,各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調整司法鑒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最高檢察院制定了《法醫工作細則(試行)》,最高法院下發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還有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文件等。這些規定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鑒定領域在操作中的困擾,但效力層次不高,適用范圍較窄,沖突與矛盾并存,且各自為陣,施行各異。
[1][2][3][4]。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二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實現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質。實踐充分證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質,保證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訓,更要靠制度制約。結合當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質方面,應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進人標準。由于對法院工作人員歷來沿用黨政干部管理的辦法,沒有充分考慮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質和特點,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對法官法貫徹落實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員進不來、不需要的擋不住和進來后出不去的狀況。所以,用制度促進和保障法官素質,必須首先嚴格執行法官法規定,用制度細化法院各類新進人員的標準,嚴把“進口關”。要在提高進人標準的情況下,實行新進人員公開、統一考試制度,特別是對于審判人員,一定要規定更為嚴格的錄用標準,確保新進審判人員的質量。
二、嚴格任職條件。實踐證明,龐大的法官隊伍行使審判權,將無法保證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職條件過低,不僅無法在社會上形成法官的權威性,而且也無法在法官內心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甚至有的法官對自己的職業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實現法官的高素質,首先要在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和嘗試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礎上,實行法官定編制度,大量減少現有法官的數量;其次,要逐步通過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等措施,更嚴格地規定行使審判權法官的任職條件,把法官數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為極少數的.社會精英團體。
三、落實審判權力。長期以來,我們一直陷入了審判權不落實與法官素質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質方面的問題,我們在審判工作中過分強調庭長、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把關作用,依法應由審判員和合議庭行使的審判權一直不完整,這不僅造成一旦出現錯案責任無法追究落實,而且造成審判法官責任心不強和各種能力提高過慢,形成了一種不良循環狀態。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質,必須嚴格依法落實審判權,用制度明確規定審判員和合議庭的職權范圍,使審判員和合議庭真正成為行使審判權的主體,進一步增強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素質的不斷提高。
四、嚴格責任追究。在審判權明確和落實的情況下,通過規范性的制度,嚴格對法官審判案件的考核、制約和監督,建立嚴格的違法審判和錯案追究制度。對于故意違法審判或者由于業務素質原因發生錯案時,要責其承擔一定的責任,直至在情況嚴重時,剝奪其審判權或者免除其法官職務。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單純是經濟和金錢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問題。對法官實行高福利待遇,會有效地提高法官社會地位,樹立法官權威。同時,有助于法官內心自我約束機制的建立,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實現法官管理機制的科學化和制度化。
六、規范教育培訓。法官教育培訓的重點,應當放在培養高層次的優秀審判人才方面,以不斷適應審判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規范的制度規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訓,并將法官教育培訓與審判權的行使和法官資格、身份緊密聯系起來,使教育培訓作為從事審判工作的前提條件。
(作者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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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三
劉江(中國刑事警察學院04級偵查學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從鑒定主體資格的歷史發展與現狀、基本原則、審查、選任和條件這幾個方面對司法鑒定主體資格進行論述,提出現行的鑒定主體資格規定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議。本文是對筆者掌握資料的綜述。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什么樣的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鑒定結論,或者說什么樣的人具備鑒定主體的資格,這是司法鑒定制度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頗具實踐意義的問題。
鑒定主體資格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一)西方司法鑒定制度的起源與完善。
西方國家的司法鑒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會初期。有史料證實,司法鑒定在16世紀就被納入法典。1532年,德國的《加洛林納法典》219條當中有40條涉及到對鑒定的規定。從18世紀到19世紀末期,西方國家由于資本主義的興起與發展,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大變革,其中的刑事訴訟制度由糾問式向控告式轉變。許多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等)相繼制定了適合于資本主義社會需要的較為完備的刑事訴訟法典,其中對于鑒定問題作了與過去有諸多不同的具體規定,其中就包括鑒定主體資格。這是現代西方國家司法鑒定制度中關于鑒定主體資格的雛形。
20世紀以來,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自己的訴訟法典至少進行過3次以上的修訂增補,其中關于鑒定問題增補的條款與內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鑒定對象、鑒定機構、鑒定標準、鑒定活動方式、鑒定結論的評斷、鑒定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適應現代法制需要的深層次問題上。有的國家為了實施訴訟法中關于鑒定的規定,還制定了單行的鑒定法規或鑒定條例。如美國1937年制定的《統一鑒定證言法》等。
(二)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發展現狀。
根據史料證實,我國最古老的鑒定活動產生于距今兩千余年的奴隸社會。在周朝就有了為訴訟服務的傷害鑒定。封建社會鑒定手段較為普遍,鑒定的對象和范圍也較寬,并制定有許多法規。我國唐、末時期,鑒定制度發展到較為完備的程度:唐代將鑒定人“作虛假結論依罪受罰”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規定了鑒定官員的身份與職責、檢驗內容、檢驗記錄的格式等,說明鑒定管理制度有了雛形。
我國現代司法鑒定制度確立于本世紀初期。19《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對鑒定問題作出規定,但這部法典末獲得批準。19清政府頒布了《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此中對鑒定作了較多的規定,僅鑒定人就有2條:“凡訴訟上有必須鑒定,始能得其事實真相者,得用鑒定人”(第74條);“鑒定人須由審判官選用,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凡有一定學識經驗及其技能者,均得為之”(第75條)。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對鑒定作出了較具體的規定。
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國司法鑒定工作有很大發展,在處理各類訴訟案件中起了積極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檢法機關,根據當時的法規和各自辦案的需要,分別制定了部門鑒定工作細則,作為不成文的“習慣法”共同遵守。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鑒定作了原則性規定,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又對傷情和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作了增補。1989年和1991年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民事鑒定和行政鑒定問題作了規定。至黑龍江、重慶、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陸續出臺了司法鑒定條例。司法部在8月14日頒布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第一次系統地確立鑒定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鑒定主體資格的基本原則。
在確認鑒定主體資格的問題上有兩種基本原則,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鑒定人主義;另一種是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鑒定權主義。
(一)鑒定人主義。
按照鑒定人主義的原則,有關法律或權力機關并不明確規定哪些人或哪些機構具有鑒定人資格,并不將鑒定權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機構。所以,又稱為“無固定資格原則”。《美國法律詞典》把“專家證人”解釋為:“在一項法律程序中作證,并對作證的客觀事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證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識或專長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為一個人提供專家證人的基礎,但是基于經驗的特殊技能或知識也可能使一個人成為專家證人。”可見,在英美法系國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案件中的鑒定人,只要該案的法官和陪審團認為其具備了該案鑒定人的資格。
(二)鑒定權主義。
按照鑒定權主義的原則,有關法律或權利機關明確規定哪些人或哪些機構具有鑒定主體資格,或者將鑒定權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機構。所以,又稱為“有固定資格原則”。具體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將鑒定權授予個人。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人應該在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注冊;鑒定人注冊名單的確定方法由行政規章確定;預審法官一般應在上述名單中挑選鑒定人。
第二種是將鑒定權授予某些機構。例如:按照俄羅斯的有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種鑒定主要由國家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負責,只有當這些機構無法進行鑒定時,如涉及建筑學、工程學、機械學、藝術學等領域的專門問題,司法人員才能授權其他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種是前兩種情況的結合,或者說是比較靈活的鑒定權方式。例如:德國既有專門從事鑒定工作的政府機構,也有民間的鑒定機構和具有鑒定資格的個人,而且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自由選聘鑒定人,所以其鑒定人資格制度實際上是有固定資格原則與無固定資格原則相結合的,但是以前者為主。
鑒定主體資格的審查。
在鑒定主體資格的審查這個問題上,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的國家與實行職權主義訴訟制度的國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是由當事人或其律師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這包括兩方面的審查:其一是聘請該鑒定人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審查;其二是對方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審查;而且以對方審查為主要內容。這種資格審查方式屬于“事后審查”。
事前審查”。
鑒定主體的選任。
司法鑒定主體的選任與訴訟模式緊密相連。在以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司法鑒定主體的選任往往是司法機關的權利。而在以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司法鑒定主體的選任并不是司法機關的專權,當事人也有權選任司法鑒定人。但隨著兩大法系的融合,大陸法系國家在鑒定人的選任上在堅持由司法機關主導的同時,也賦予了當事人的選擇權或當事人的建議權。
在鑒定人的選任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只有《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二章“偵查”中,實際上確定了偵查機關對鑒定主體的選任權。此外,公檢法機關制定的一些規章、司法解釋中對鑒定主體的選任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只賦予了公檢法機關,當事人并無權進行選擇。《仲裁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唯一賦予當事人選任鑒定主體權利的規定。
鑒定主體的條件。
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司法鑒定主體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鑒定主體的條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證人的法律地位相差無幾,司法鑒定主體的條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完全不同,由于鑒定主體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者,承擔著近乎法官的準司法職能,因而,擔任鑒定主體也要有嚴格的資格要求。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司法鑒定主體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為“有專門知識”。所以,司法鑒定主體的條件一般較高。
司法鑒定主體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專業知識條件、實踐能力條件、法律知識條件、職業道德條件等。
專業知識條件:司法鑒定人必須對其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領域的專門知識有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比較深厚的基礎理論和熟練的運用技術,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
實踐能力條件:司法鑒定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的從事本專業司法鑒定工作的實踐經驗,經過考核辦案的數量和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司法鑒定工作的實際問題。
法律知識條件:司法鑒定人必須具備與司法鑒定工作和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刑法學、偵查學等。
職業道德條件:司法鑒定人必須符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謀私利。
我國現行的鑒定主體資格規定存在的問題。
我國各個部門的規定限定了司法鑒定的主體范圍。實踐中鑒定對象的范圍日益擴大,使超出本部門規定范圍的司法鑒定對象無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經濟案件找不到鑒定機構,或因當事人對鑒定機構的鑒定權有異議,而被拖延甚至無法裁判。
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人權利義務等規定參差不齊。由于各部門的規定內容粗細不均,技術標準和法律水準不一,甚至失衡,往往會出現各行其是,造成矛盾、沖突現象,難以適應訴訟領域的逐步拓寬,新型案件不斷出現,司法鑒定范圍日趨擴大的新情況。
由于公檢法機關都分別設置了鑒定機構而形成了各自為鑒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這種“自偵自鑒”、“自檢自鑒”和“自審自鑒”的管理體制雖有有利于訴訟的某些階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行政干預和人情鑒定難以避免,違背了訴訟的原則,也降低了司法鑒定的權威性,損害了司法公正。對鑒定主體資格的確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門相應的法規文件進行,使各個部門的鑒定主體的水平參差不齊。
司法部授權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各自進行自己的司法鑒定資格考試,四川省按名額淘汰了三分之一,按這個比例劃定分數線。總共是四門考試:司法鑒定導論、司法鑒定法律知識、四川省司法鑒定條例、司法鑒定基本知識。這樣的考試不能考出真實的專業知識和水平,任何在相應鑒定部門的人通過短時間的學習和背誦都能通過。
改革和完善之我見。
兼顧公正和效率的價值追求以及保持與我國訴訟制度的協調統一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基于以上認識,對確立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設想:
建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主體統一管理制度,確保司法鑒定主體嚴格的規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應包括鑒定機構的設置、鑒定人資格的審定和取消、鑒定人的業務培訓和職稱晉升、鑒定標準、程序、范圍、對象的制定、對司法鑒定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以及對鑒定人的必要獎懲等等。
實行鑒定主體資格預先審定制度。司法鑒定所涉及的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專門性問題,因而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為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需要確認司法鑒定主體的資格。
國際上對司法鑒定主體資格的確認主要有兩種方式: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預先審定方式,即由有關機關預先確定享有司法鑒定權的人員和單位,并登記造冊。只有被列入名冊的人員和單位才能受理司法鑒定。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法官臨時審定方式,即當事人選聘的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由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臨時確認。還有的國家是兼取兩種做法,既由國家明確規定享有司法鑒定權的人員和機構,又允許民間專業機構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司法鑒定主體資格的確認應采取預先審定的方式。凡是專職司法鑒定機構都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審核確認、登記造冊。其他可以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司法鑒定資格也應由司法行政機關預先統一審定,并登記造冊。對訴訟中涉及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均只能由預先審定注冊的法定機構及其法定人員進行鑒定。但是,對某些不常見的專門性問題存在無鑒定能力的情況是難免的。對這類問題不得不由非法定機構、非法定人員進行鑒定,這種情況下,建議其鑒定資格由省、部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專家委員會(或由省、部級司法鑒定委員會)安預定程序臨時審定。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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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彥吉、楊鳴主編,中外刑事警察教育訓練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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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宏主編,證據調查,法律出版社,版。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四
司法鑒定是指具有專門知識的司法鑒定技術人員依法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其對案件及時、公正的解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鑒定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訴訟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林立,形成各成體系的鑒定機構,這些鑒定機構互不隸屬,對同一現象有時作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司法鑒定結論,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的公信力。究其緣由,主要是由于現行司法鑒定體制存在著較大的弊端。其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司法鑒定的標準不統一、鑒定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先進設備投入少、科技含量不高。
其次,司法鑒定機構混亂,導致多次重復鑒定,久拖不決,增加了訴訟成本。
第三,現行立法滯后,有些規定不合理。
如:刑訴法第120條對于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實踐中操作不統一。
鑒定結論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揭露和打擊犯罪、化解各類民事糾紛,對于法律的實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目前鑒定體制的無序化,直接影響著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有必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依據我國鑒定體制的現狀及經濟發展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革與完善。
一、確立刑事鑒定與訴訟民事鑒定分開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面臨與國際接軌,社會矛盾趨向多元化,而刑事犯罪也越來越趨向智能化,對刑事偵破而言,犯罪現場遺留物分析也將微量化和精細化,血樣的采集、dna化驗以及測謊儀分析等。國家為加大對刑事犯罪打擊的辦度及偵破案件的有效性,改變目前司法鑒定效能較低的局面,可將司法鑒定機構分為刑事鑒定與民事鑒定兩個部分。當然,這種分離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對于刑事鑒定部分,政府有必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更名為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將現行的公檢法司的司法鑒定機構重組,其人員擇優選用到中心去,規定一定的淘汰比例。其主要受理涉及刑事及行政的鑒定,公安部門保留少量法醫類科學技術人員,起輔助警官分析及處理相關技術服務。
對于民事鑒定部分,可更名為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其人員均來自醫院,大專院校原來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此類人員均為兼職,亦擇優選聘,并建立相關的個人檔案資料,以備查詢。這有利于改變鑒定行政壟斷帶來的不利影響(如醫療事故鑒定,其成員及有關鑒定結論公信力不高,所引發一系列矛盾)。使司法鑒定脫離利益及行政干擾,形成公正的司法鑒定,也使各類技術術業有專攻,提高司法鑒定水平。
二、建立二次鑒定終結制度與鑒定人員有限出庭制。
1、為防止鑒定次數的無限性,影響訴訟的效率,有必要建立二次鑒定終結制度。將目前縣(區)級的司法鑒定結構撤并,在地(市)級設立唯一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省級、國家級也擇優選擇,重組合并公檢法司的法醫,成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側重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鑒定。
對于民事鑒定機構,地(市)級以上,各地可以籌建兩個左右的科學技術鑒定中心,人員來自醫院、相關院校的原從事司法鑒定的人,擇優選擇一部分,并根據特長,限定其從事鑒定的范圍。同時,對于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加以明文規定:一般在1個月內作出,特殊情況(如重大疑難的)可以延期。
首次鑒定地點,應選擇在訴訟所在地或案發所在地的鑒定機構。對于第一次鑒定結論不服的,雙方可以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一致的好辦理,對于不一致的,法官應匿名送評鑒定,隱去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址、發生的具體地點,作點技術處理。由法官選定一名鑒定人,雙方當事人各選擇同樣多的鑒定人員,由其共同出具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在鑒定報告上簽名確認。經當事人申請后,同時要求鑒定意見,僅是鑒定人員的傾向性意見,而不是結論,名稱應改為鑒定意見書,并作說明,分析其理由。對于鑒定有不同意見的人也要寫明理由,加以闡述。法院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時,亦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作為陪審員,以便加強合議庭對專業技術知識的認識,以求更加公正、高效率地審理各類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
2、法官主持雙方在庭前對鑒定意見書進行聽證,聽取雙方的意見,若沒有分歧,或雖有異議,但異議明顯不成立的,法官可以不通知鑒定人出庭,若雙方異議較大,疑團重重,法官應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并告知主要的分歧點,以接受質詢,看是否經得起推敲。這樣有利于節約成本。法官依據庭審質證的情況及相關案情作具體分析,決定是否采納該鑒定意見書。對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的鑒定人,且有明顯不妥之處的,法官可以不采信該鑒定意見書,并發出司法建議書,進行必要的淘汰。
三、鑒定人的任職資格及人員管理。
目前鑒定人員的身份,并未采取準入制,有必要通過一定標準的考核,擇優選用一部分,保留一定的空缺,以招聘社會上優秀人才進入。并為這些鑒定人員建立檔案資料,包括各人簡介、每個人鑒定的科目、以及鑒定的個例、選擇鑒定的次數,隨著網絡發展,亦可上網公布。
現在爭議頗大的是鑒定機構為誰統管,筆者以為,鑒定人員選任應該是政治素質高、專業水平強、自律性高的一個群體。而一個機構隸屬于某一行政機構,又會形成壟斷,且有弊端。該機構僅需松散型管理,基于此認識,可將刑事鑒定組織隸屬于財政部,這樣有資金保障,不致于為利益所驅動。其人員的淘汰,有瀆職行為或過錯等情況致鑒定意見偏頗,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委托申請的法院、檢察院發出司法建議書,對該鑒定人員進行淘汰。民事鑒定出現上述情況的,在其個人檔案注明,自然淘汰。對于因過錯而造成遲延鑒定的,補償遲延期間的損失。
四、加強對鑒定人員的人身安全、經濟保障制度。
司法鑒定結論,也僅僅是一種證據,可能會對一方不利,造成敗訴的結果,而鑒定人員有時須出庭闡明所采用的方法、依據材料及觀點,進行作證。此時,應加大對鑒定人的人身安全保護力度,對于有打擊報復鑒定人或嚴重影響其工作、生活秩序的,應給予相應制裁,在訴訟階段由法院處理;訴訟結束后,由公安機關及時作出,以維護其人身不受侵犯。對于出庭的人員,應有補償鑒定人的出庭專門經費,由人民法院專款支付這筆費用。
總之,通過改革鑒定體制,形成鑒定有序化,完善法官對司法鑒定結論的采信方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陳忠林([email protected])。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五
司法鑒定是整個司法活動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訴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司法鑒定結論與其它訴訟證據相比,既有共同點,又有明顯的特性。它與其它證據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對于準確的定罪量刑、保證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致使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這不僅增加了辦案的難度,干擾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公信力受到嚴重的損害,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一、影響司法鑒定結論公信力的問題及原因。
從我國司法鑒定實踐來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要明顯滯后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步伐和訴訟制度的改革,存在著不少弊端。這些弊端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了鑒定的客觀與公正,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開展與成效,也影響到鑒定結論的公信力。
(一)司法鑒定立法不完善,難以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我國目前在司法鑒定方面還沒有統一的國家立法,有關鑒定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當中。而在三個訴訟法中這些規定又過于原則、簡單,加之缺少配套法規,以至在司法鑒定的具體操作中經常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由于司法鑒定立法的嚴重滯后,事關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業務范圍、司法鑒定人的資格條件、法律責任以及鑒定的決定于委托、鑒定的受理、鑒定人資格的審批、鑒定機構的管理、鑒定技術標準、鑒定結論標準、特別是對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鑒定活動的監督等一些具體事項均無明確、統一的法律規范,致使鑒定活動中出現一系列的問題。例如鑒定體制的問題、鑒定人員的問題、鑒定程序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鑒定活動處于一種混亂無序的狀態,而這種混亂的局面,難以適應司法審判工作的需要,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司法鑒定體制缺乏規范性于科學性,給“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機。
我國現行的是“多系統、多層次、自成體系、各自獨立”的鑒定體制。即在公安、監察、法院三個系統中各自配備縣、市、省、中央四級司法鑒定機構,各系統自成體系。同時,司法行政部門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醫學院校、科研院所創辦的一些鑒定機構,對外開展鑒定業務。還有司法機關與一些醫院橫向合作成立的鑒定機構也參與鑒定。這種多元化的鑒定體制,顯然缺乏科學行于規律性,不僅造成了人力、物力、財力的極大分散和浪費,而且引發了司法鑒定運行機制上的混亂。首先是機構繁雜,分工不明。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鑒定機構在鑒定受理上沒有明確的分工,普遍存在著隨意性。即沒有地域或級別管轄的限制,也不存在類似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兩審終審”制的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的選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鑒定機構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愿望”隨意的取舍。甚至有些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管鑒定委托主體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屬于正常的鑒定范圍,不管自己是否具備對該項鑒定業務的鑒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圖便來者不拒,在技術力量及技術設備軟件、硬件條件均不具備的情況下隨意受理鑒定。還有的鑒定機構超范圍包攬多個專業的鑒定,成了“萬能鑒定人”。這種隨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帶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為“關系鑒定”、“人情鑒定”、“金錢鑒定”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可能使本來應該受理的鑒定業務由于某些原因而隨意的被拒之門外,致使一些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的腐敗現象在鑒定隊伍中蔓延。再者是結論不一,困擾辦案。由于鑒定機構的重疊設置,而眾多的鑒定機構又都處于各自為政、相互獨立的狀態,互相之間缺乏統一的管理與協調,只是低水平的`重復鑒定現象相當普遍。在司法鑒定中,同一案件出現幾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的情況決非罕見,嘗試具體的辦案人員無所適從,造成案件久拖不決。
(三)鑒定人資格沒有統一標準,政治、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鑒定質量難以保證。
鑒定人是鑒定的主體,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具有科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雙重身份,其知識結構和政治、業務素質直接影響著鑒定的質量。由于鑒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務的艱巨性,各國法律對鑒定人條件的要求都是十分嚴格的。首先,要求鑒定人必須具備與鑒定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應該是較高層次的專家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職稱,并要具備獨立解決本學科范圍內有關鑒定問題的能力。同時,還必須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具備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這些都是保證鑒定結論客觀、公正的前提條件。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中,鑒定人的學識水平、道德規范院達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錯案時有發生,鑒定質量難以保障。其根源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統一的關于鑒定人資格標準的法魯規范,沒有一個嚴格的鑒定人準入機制和管理機制。
二、樹立司法鑒定結論公信力的基本策略。
眾所周知,司法鑒定是以科學辦案來達到保證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如何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是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宗旨,也是樹立司法鑒定結論公信力的策略之所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司法鑒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公開化。
在鑒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堅持司法鑒定與司法審判相分立原則,實行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鑒定過程中允許雙方當事人聘請專家到場,并可以向鑒定人就鑒定相關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鑒定組織者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舉行聽證會。除非有證據證明鑒定人違反程序,或有新的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司法鑒定即為終局鑒定。
(二)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出庭作證是鑒定人的法定義務,鑒定人親自出庭作證、接受質證是對鑒定活動最有力的公開監督。作為“專家證人”的鑒定人親自出庭,除了宣讀鑒定結論外,還要說明鑒定過程和鑒定依據,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以科學的態度闡明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證據意義,并要當場解答本案的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審判人員就有關鑒定所提出的各種問題。
(三)發揮庭審質證功能,允許辯方聘請專家證人。
從司法鑒定的屬性來看,它屬于以科學技術手段核實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其涉及到案件事實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備相應的專門知識的人才能解讀。所以,既然在庭審中需要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就應該允許辯方為彌補專業知識的欠缺而聘請“專家證人”(專家證人可由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鑒定人來承擔),以充分發揮庭審質證之功能。這樣,不僅可以切實解決專業壟斷、暗箱操作的問題,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去偽存真,而且能夠增加鑒定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增加鑒定人員的辦案責任感,從而達到提高司法鑒定質量、樹立司法鑒定結論公信力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鑒定人的法律責任制度。
司法鑒定是。
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鑒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司法鑒定活動理應與其他訴訟活動一樣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督與制約。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鑒定中的一些腐敗現象,從而達到提高鑒定質量的目的。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郵編:257500電話:0546-2527823)。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六
在我國,自《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后,分行業、分所有制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制度,對相關事項的核算與報告作了許多規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對公司制企業的財務會計作了一系列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第三章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從基本面看,與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諸多不協調的方面,以報表種類的設置為例,工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編制的財務報表主要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和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而《公司法》規定企業除編制幾個基本財務報表外,還應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對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則沒有明確要求。新近出臺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則規定企業須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利潤分配表以及分部營業利潤和資產表等。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就可能導致企業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無所適從,比如一個從事產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應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按《公司法》規定處理,是無從明確的,結果可能導致同一類型企業按照不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損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會計制度的嚴肅性受到損害。
會計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總體目標在于建立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健全的、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根據這一目標,我們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構建企業會計制度。
改革會計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規范到規范的動態過程,因此,從理論上說,會計制度應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各不同階段企業經營的特點。但事實上,會計制度變革與市場經濟發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場經濟發展作為客觀環境的變化,具有其內在的規律性,而會計制度變革是從屬于市場經濟的一種行政行為,缺乏內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場經濟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具有動態性和連續性,會計制度變革則是依據一定時期市場經濟運行的相對穩定特征,對原制度進行修正和革新,其變化具有間歇性和相對穩定性。以上兩個方面表明,會計制度的改革不僅要考慮當前的市場環境,而且要能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未來趨勢及其規范化的要求,以便能指導和規范不斷出現的新業務、新事項的會計處理。
1建立能適應各個行業的統一的會計規范體系。適應這一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應改革以行業會計制度規范企業會計處理的狀況,盡快制定和頒布能適用于各行各業的《具體會計準則》,以使企業能對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按統一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簡化企業的會計處理程序和處理方法,提高財務會計信息的綜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項資本經營業務的會計處理規范。隨著企業集團化經營戰略的逐步實施,每個企業都可能發生各種形式的資本經營事項,這就要求有關部門改革過去那種針對企業常規經營業務制定會計制度的狀況,為各種形式下的資本經營事項制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規范,并納入統一的準則體系。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七
內容提要:我國目前立法把涉外產品責任歸入一般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對比分析各國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新發展及結合我國的具體實踐,表明我國相關立法存在一些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本文從立法目的、指導原則、實踐情況及立法技術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議。
近年來,隨著“豐田召回門”等事件的頻繁發生,社會各界對于涉外產品責任問題的關注逐漸升溫。在我國成為wto成員,逐漸融入經濟全球化和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背景下[1],如何完善我國的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制度已然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一、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新發展。
傳統國際私法把涉外產品責任視為一般侵權責任,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一般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自20世紀60、70年代以后,許多國家在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方面采取了一些富有靈活性和建設性的沖突法規則,[2]大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一)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所謂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適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產品責任領域中的適用經歷了一個由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到完全的(無限制)意思自治的發展過程。該原則最初應用于合同領域,首先將這一原則引入侵權領域的代表國家是瑞士,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出現后的任何時候,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的法律。”隨后羅馬尼亞和意大利也作了類似規定。但是上述立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只能是法院地法。其后,此種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進一步放開,逐漸發展為完全的意思自治。譬如,荷蘭王國《關于因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關系的沖突法》第6條第1款規定:“如果當事人已一致選擇了適用于侵權債務關系的準據法,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二)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
1971年美國的《沖突法第二次重述》率先在立法上采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該重述第145節規定,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行為的發生和當事人有“重要聯系”的法律,并列舉了判斷!重要聯系?的標準:包括損害發生地、引起損害行為發生地、當事人的住所、國籍、公司組成地和營業地,當事人之間關系(如果有這種關系的話)的中心地等7個參考因素。與之區別的是,有些國家的沖突法立法中只使用了“密切聯系”或“重要聯系”這樣的字眼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考量標準,如斯洛文尼亞國際私法第30條的第2款就僅規定:“如果與另一法律顯然有聯系,則適用該另一法律。”對于如何判斷“更密切聯系”,立法上付諸闕如。
(三)各原則的結合。
隨著“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涉外產品責任領域內的應用,又出現了一種將各種原則加以結合的趨勢。譬如19斯洛文尼亞《關于國際私法與訴訟的法律》中第30條規定:“1.非合同損害責任,依行為實施地法。若對受害人更為有利,則不適用行為地法而適用結果發生地法,但須以行為人事先本能預見結果的發生為條件。2.如果本條第一款指引的法律與關系無任何更密切聯系,而與另一法律顯然有聯系,則適用該另一法律。”在該法中,就是將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與新發展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組合起來,并力圖實現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又如,馬其頓《關于國際私法的法律》第33條的規定也是將“侵權行為地法”、“最密切聯系原則”及“意思自治原則”三者結合在了一起。且規定了三原則之間的效力,“意思自治原則”,第一,“最密切聯系原則”,第二,“侵權行為地法”排第三。
(四)參照《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立法。
1972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以下簡稱為《海牙公約》)是迄今為止唯一一部國際性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在涉外產品責任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準據法適用范圍的規定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社會有關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一般作法和發展趨勢。[3]公約拋棄了單一的法律適用規則,代之以多項連接點的重疊和組合,設計了一套復雜的準據法確定方法。20立陶宛國際私法借鑒了《海牙公約》的規定,其第一卷第一編第二章第1.43條規定:“因產品瑕疵造成損害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要受害人固定住所地位于結果發生地國,或者責任人經濟活動所在地、受害人取得產品地位于該國,適用損害結果發生地國法。如果損害責任人的固定住所位于受害人的固定住所地國,或者受害人在該國購買產品的,適用受害人固定住地國法。依上述規定不能確定準據法的,適用損害責任人所在地國法;但原告依照損害結果發生地國法規定主張債權的情況除外”。
二、我國現行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尚無調整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立法,現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從總體上看,我國法律采用了以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為主,法院地法和共同屬人法原則為輔的確定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原則。比照前述分析,可知我國目前立法與國際最新立法發展趨勢存在較大差距。結合我國具體實踐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在處理我國消費者在國內購買、消費進口的外國產品受到損害時,其所體現的法律救濟不利于我國消費者。近幾年,不斷有跨國品牌因為質量問題面臨消費者的投訴,但中外消費者在召回和賠償的待遇上卻屢屢出現較大差異。豐田召回事件中,同樣是豐田召回門的受害者,中國消費者的艱難維權與美國交通部開出的1637萬美元天價罰單,形成了天壤之別。面對此類頻頻出現的涉外產品責任糾紛,人們紛紛將責任歸咎于國內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訂《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等法規。然而,人們卻忽視了“罪魁禍首”――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法。恰恰是因為我國的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法規定涉外產品責任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缺陷產品的銷售地和損害結果的發生地都在中國,侵權行為地法即為中國法,所以才最終導致中國消費者與外國公司之間適用的往往是并不完善的中國法。
(二)從條文內容來看,我們在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當事人共同屬人法為侵權行為基本準據法時,其適用范圍僅限于“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只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一(雖然是最主要的方式),而且圍繞侵權責任的構成、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的認定、產品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情節等等其他問題也是可能產生爭議的,對于這些問題的法律適用立法上均缺乏明確規定。此外,在侵權行為的認定方面無條件地重疊適用法院地法,雖然其立法本意在于保護我國產品制造者不受外國產品責任法的追究,但同時也保護了外國的產品制造者在我國境內不受其本國責任法的追究,難免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對保護我國消費者來說是不利的。而且通過如此規定來保護我國產品生產者的利益,會使它們不求產品質量的提升,與國外同行的差距日益加大,從長遠來看對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三、完善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建議。
目前,我國立法機關公布的《民法草案》第86條對產品責任作了專門規定:“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當侵權結果發生地同時也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是同時也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營業所所在地,或者同時又是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同時也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或者也是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也可以適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該規定與《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121條的內容基本一致,在很多方面都借鑒了《海牙公約》的規定。如采用組合連接因素,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有限自治原則、有利于受害人原則,強調了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并設置了多種連接點等,應該說,這些規定是比較科學的,也比較符合我國國情。但在筆者看來,這兩個規則草案可能也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例如產品侵權責任僅涉及了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涉及產品侵權責任的其他方面;規定比較復雜,普通民眾很難看懂,甚至專業人士理解操作起來可能都頗費工夫等。
在如何完善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方面,筆者試圖從三個方面來做考量:
首先,應遵循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目標和立法的指導原則。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目標已由過去的追求案件判決結果的一致性逐漸發展為尋求案件能及時、公正、合理的解決,亦即我們常說的已由“形式正義”發展為“實質(實體)正義”。[5]但是,由于“正義往往具有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6]因而在不同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領域,實質正義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包括意思自治、最密切聯系、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等幾大原則。
具體到涉外產品責任領域。就意思自治原則而言,由于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畢竟不同于以合意為基礎的契約,不僅完全的意思自治在實踐中較難形成,即便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法律的適用問題達成了合意,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性,合意的'結果可能也與立法者的意圖相去甚遠。而最密切聯系原則避免了傳統沖突規范的僵硬、機械的弊端,更具靈活性。法院在處理復雜的產品責任案件時,可以通過這一靈活的系屬公式選擇最適合解決這類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不僅有利于公正、合理的解決案件,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但為了降低該原則被濫用的可能性,也為了給法官或仲裁機構提供具體的操作標準,立法上宜提供若干可供選擇的具體連接點。同時,在產品責任侵權案件中,基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原則可以更好地維護弱方當事人即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因而,在涉外產品責任領域,最密切聯系和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原則有助于實現實質正義。體現在立法中,這兩大原則的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會給予一定的彈性空間,即提供一定的選擇機會,只是進行選擇的主體不同,可能是法官、仲裁機構或是當事人。最密切聯系原則下會提供一系列的連接點,一般供法官或仲裁員做選擇。而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原則下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亦可由法官或仲裁員代為選擇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考慮到產品責任這一領域專業性較強,將選擇權交與法官或仲裁員似乎更為合適。因此,要貫徹這兩大原則,立法上就應提供與產品責任相關的一系列連接點,以供法官或仲裁員選擇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
其次,既應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立法經驗,更要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實踐。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不僅有助于實現“實質正義”的目標,而且符合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最新發展趨勢,是一種較好的立法方式。此外,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國內目前與產品責任相關的配套立法還不很完善,因此要提供機會,以便能適用缺陷產品制造地且立法完善的國家的法律,而且侵權行為地由于常帶有偶然性,不宜作為一個唯一的連接點來處理產品責任關系。所以,參考《海牙公約》的規定,建議將損害結果發生地、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產品制造地及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地四個地點共同作為可供選擇的連接點。同時,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與產品責任的構成、責任主體的認定、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情節等相關的其他問題無法可依的現象,借鑒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可將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法的范圍直接定為“產品侵權責任”。
最后,應考慮在立法技術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繁簡問題。國家的立法不僅是給專業人士看的,也是給普通民眾看的。法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一般具有指引、評價、預測三種作用。[7]如果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都看不懂、理解不了的話,法律的指引和預測作用也就無從談起,其評價作用也將大打折扣。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因為具有“間接法”的性質,其特殊的結構(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構成)本身就會給理解制造障礙。如若寫得過多、過復雜則更會增加理解的難度。所以在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上,只要照顧到了產品責任的特性,應盡量簡略。
綜上所述,筆者對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條款作如下立法建議:產品侵權責任,適用損害結果發生地、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產品制造地、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地中更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
注釋:。
[1]李先波:《論我國私法精神之構建》,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4期,第57頁。
[2]李先波、徐莉:《gatt“公共道德例外條款”探析》,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1期,第53頁。
[3]conventionofthelawapplicabletoproducts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october,1973.
[4]丁利明:《完善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立法的思考與建議》,載《行政論壇》第5期,第57頁。
[5]蔣新苗:《東北亞能源共同體的宗旨與原則》,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第6期,第46頁。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第252頁。
[7]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96頁。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八
摘要:可持續發展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確立的未來共同發展戰略,《中國21世紀議程一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提出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雖然在環境資源方面我國基本上建立了環境與資源法的法律體系,但尚未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因此,修改我國《憲法》《環境保護法》及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并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環境污染稅法》《環境保護投資法》和《環境與資源教育法》,已成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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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十九
提綱:司法公正不僅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1、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2、又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3、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4、又是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支撐點。
5、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6、以培養高素質的法官群體,
7、又是司法公正的載體。
多年以來,社會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新聞媒體、公眾輿論、黨政領導和權力機關幾乎都將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矛頭無一例外地直指司法機關內部。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日趨萎化,本來就未曾樹立起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幾乎蕩滌無遺。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開展了一系列教育整頓活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于一九九七年開始就實行初任法官全國統一資格考試制度,隨后又相繼制定頒發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四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及《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同時會同有關部門修改了《法官法》,于今年實施了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進一步提高了法官的門檻。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方式和內部管理體制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試圖建立起一種符合現代審判規律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審判機制。從加強合議庭、獨任審判庭職能到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的產生,從而強調和加強庭審功能;從貫徹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到電視現場直播,從而強調審判的公開性;從推行當事人舉證責任制至統一的證據規則的制定實施,從而強調當事人主義,弱化法官的職權主義;從庭審的糾問式變抗辨式,從而突出法官的中立身份,進一步體現審判公正;從書記官集中管理到建立書記官管理系列,從執行方式的改革到執行機構的改革一一設立執行局,由省高院統一管理協調執行工作,從而說明法院為實現司法公正,改革已進入了深層次。凡此種種,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系統,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和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幾乎已窮盡一切可能來消除司法腐敗和實現司法公正。然而,司法腐敗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司法公正遠未真正實現。因此,近年來,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及其他有識之士,不得不把深思的目光更多地關注到司法外部環境及其制度與根源上。要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僅僅只是一個載休,就如高速行駛的卡車,除卡車本身具有這種負重高速的性能外,它還必須有堅實寬闊、平坦的高速公路,必須有鐵絲網、樹木花草作隔離屏障,同時還必須不會和不敢有人破壞保障這些卡車單向運行的隔離屏障。這就是說,司法公正不公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有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一、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在我國,司法和司法權是一個不甚明了和模糊的概念。有時將公檢法司安均視為司法機關,將上述機關分別行使的刑事偵察權、起訴權、法律監督權、審判權,對犯人的監管權均認為是司法權;有時又公將檢察、法院人作為司法機關。肖建國博士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一文中曾論述說司法“主要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爭執,消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緊張關系;而公民權利的保障,也有賴于法院的維持。”“在歷史上,司法和司法機關曾是反對專利、對抗王權的一道屏障,負責監督政府、保護人民,同時也有效地保護法官”。這就說明司法權是有別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另一種國家權力,它必然獨立于行政權。司法的任務既然是定紛止爭,那么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必然保持社會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權的結果必然具有終局性,行使司法權的方式必然具有被動性。顯然,只有法院和法院才具有這種身份。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其公訴權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內涵,其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同樣不具有司法權因有的本質,其他機關行使的偵察權等權力更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特征。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權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審判權。司法權既然起著定紛止爭的作用,那么這種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要以國家強權作為后盾,因此,國家權力保障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一)分解檢察權,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但檢察機關同時又依法行使著部分刑事案件的偵察權,代表國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訴權。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同時行使偵察權和起訴權時,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自然很容易被漠視和侵犯。當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裁判行使抗訴權時,實質是國家的一種權力對國家的另一種權力――通常被認為是最神圣、最具權威,唯一具有終局性的司法權的公然蔑視和挑釁。這種公然蔑視和挑釁國家司法權的制度,使得公眾不再信仰法律,也徹底破壞了公眾心中“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殿堂,法官是正義的化身”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將檢察機關行使的權力一分為三:反貪局、瀆偵局,從檢察機關分離出來單獨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行使對國家公務員的彈劾和刑事偵察權;其法律監督權只能由國家的權力機關統一行使,而且,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得對法院之個案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只履行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對裁判不服只能由受害人行使上訴權。唯其如此,才能從國家權力體系運行確保司法權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和法院經費保障制度,確保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
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經費經全國人大審議后由中央財政足額劃撥至最高法院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其經費能足以支撐整個訴訟運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夠與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絕大部分法院那樣得靠爭攬訴訟收取的費用來彌補缺口工資和辦案經費。
(三)完善黨的領導,走出司法獨立的誤區。
我國憲法規定黨領導一切,作為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必然接受黨的領導。如何看待和認識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確實存在一些誤區。當地方黨委對一起經濟糾紛指定法院作出有利于本地企業的判決時,當地方黨委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利于該地當前中心工作的開展或會影響當地某一部門的利益,指令法院不予受理該案或判令駁回起訴,面對這樣的.地方黨委的領導,法院該不該接受呢?接受了這種領導,顯然違背了憲法中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憲法是黨領導下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體現了黨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黨委的這種領導,豈不是違背了憲法,違背憲法不更是違背了黨的領導嗎?早在1926年,劉少奇同志就指出:“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的案子。”“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反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劉少奇選集》下卷第452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在對司法工作方向性的領導上,而決不是對個案的干涉上,黨的意志已集中體現在憲法和法律中。而且,由于我國黨政合一,地方行政長官同時是地方黨委二把手,地方黨委也同時管理著大量的行政事務。因此,即使是黨委出面跟法院打招呼、下指示,也實難區分究竟是黨委的領導還是政府的干涉。因此,服從和堅持黨的領導,首要的就是司法機關和法官要服從于憲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四)改變現行審判體制,確保法官獨立。
司法獨立,其核心是法官獨立,法院即使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而法官不能獨立于外界,不能獨立于其同行和上司,就失去了人們的社會期待司法獨立的初衷,喪失了司法獨立的本質內涵。1987年8月,聯合國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指出,每個法院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條又規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差異都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馬克思也早就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我國《法官法》也作出了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因為只有法官的真正獨立,才有可能確保司法公正。
我國法院現行的審判體制中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制、審判委員會討論制、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嚴重妨礙了法官獨立審判的實現。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個體對案件的裁判并無獨立可言。故此,建議對有關法律規定予以修改,在法院內部不再設立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和庭長,院長只是行政職務而審判職務,可設院長助理協管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或暫保留庭長、副庭長,但規定只屬行政管理職務,而非審判職務,不得履行案件裁判的審批權力。法官只得就法律的理解向上級法院請示待法官素質進一步提高后,一律不得向上級法院就案件進行請示匯報,既防止了因請示匯報出現“一審終審”,更主要的是確保法官獨立。
二、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法官是司法的載體。法官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從國外經驗看作為法官,必須是法律職業者中的精英,必須具有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及無瑕的品行。如英國的法官幾乎都是從出庭律師中選撥的,而且只有那些出類拔萃的出庭律師才能有機會被任命為法官。一般而言,有以上執業經驗的優秀出庭律師才能有望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有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驗或1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驗或1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有資格被任命為大法官。
(一)我國法官隊伍現狀堪憂。
目前我國法院隊伍人數達30萬人之多,在方面是所謂的“法官”隊伍寵大,另一方面是真正從事審判業務的不多,與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相矛盾。就基層法院而言,約有30―40%以上的人員從事諸如法警、書記員、紀檢、監察、質檢、信訪、司法技術、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非審判業務性工作,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具有審判資格;約有10%至15%的審判人員即3―4.5萬人從事執行工作,真正從事審判的人員不足50%,即不足15萬人。而在法院的審判人員中,業務能力相對較強的人員又基本上擔任著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及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辦公室主任等職,少有時間辦案或基本不力案。根據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許前飛法官對遼寧、廣東、上海、山東、山西、陜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9個省市10個中級法院的調查,推算出,我國目前真正從事審判工作的不足12萬人,從事執行工作的在2.8萬人以上。這就是說全國法院約12―15萬人的法官每年要審結近600萬件各類案件,執結標的逾3000追億元,基層法院的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本科以上學歷不多,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能力均普遍受到公眾的懷疑,真正的法律界精英不愿也難以選拔到法官隊伍中,尤其是難以選拔到基層法官隊伍中來;相反,由于司法環境的惡化和難以承受的社會壓力以及非主觀原因可能遭受的錯案追究,已使一部分青年法官試圖通過律師資格和現行的統一司法考試或研究生考試跳出法院,尋求其他職業,從而造成現有人才的流失。
(二)亟須營造一個仰慕法官職業的環境和氛圍。
法官一直按公務員制度管理,由于其流動性少,相對于行政機關,法官晉升的機會少,相比同齡同資歷的行政人員,工資待遇偏低,尤其是地方法院由于地方財政困難,相當一部分工資及福利獎金得靠辦案收取的訴訟費用彌補,甚至多年拖欠工資。在我國,法官這個職業遠未達到它在社會上應有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官這個職業不會被人仰慕,法官職業不再神圣,那么一個國家的正常秩序將得不到最終維護,社會的正義將難以被守衛,甚至連公民的基本權利都可能難于保障。仰慕法官職業,既是崇尚法律,也是在崇尚一種精神。亟須和極力營造這樣一種環境和氛圍,是建立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所必須具備的重要的人文環境條件。
(三)建立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刻不容緩。
一個仰慕法官職業的人文環境和氛圍,固然有利于高素質法官隊伍的產生。但這種人文環境的培育,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盡快建立一種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質逐步提高,從而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促進這種法律人文環境的培育,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境。
第一,從統一司法考試資格獲得人選中,經考核遴選一批充實到各基層法院,先擔任1―2年法官助理,其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充實到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這樣能較好地改變我國法官隊伍的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并能帶來一些新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觀念。
第二,精減現有的法官隊伍,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的法官資源。從現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員擔任主審法官(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包括讓目前各審判庭庭長及部分高學歷的法院領導人員基本擺脫和逐漸擺脫行政事務,變為以主審案件為主,其余的法官作為法官助理。為使主審法官保證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擾,一切與審判有關的輔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承擔,主審法官只負責開庭審理及擬寫裁判文書。同時通過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制度,將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盡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調解處理。
第三,實行任職公示制度,保證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會,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樣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擬任的法官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既是將法官品行向社會和公眾的一種展示,它將極大地提高法官任職的榮譽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權威性,同時也將法官的業內業外行為全部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增強法官紀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貫性。
第四,實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無悔地選擇法官職業。實行法官高薪制,不僅是保障法官廉潔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水平與其職業、身份、地位相符,從而足以使社會對法官這個職業產生相當的仰慕感。在國家尚未對法官實行高薪前,法院自身應根據內部分工不同,對法官行大差別的待遇傾斜。首先應使法院內部人員從心靈上產生震憾,感受到法官職業的崇高和地位身份的優越,而不是象現在那樣因為是法官可以通過辦案結交朋友,攀附權貴,經常被人請吃請喝,甚至還可從當事人那拿點好處。法官目前的這種利益,實質是通過犧牲自己的人格和整個法官的形象為代價換來的,這已經給我們重塑法官形象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第五,當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基本建立,當公眾和社會仰慕法官的人文社會環境基本形成,真正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選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如果從現在開始構建這種制度營造這種環境,經過我們這代人的努力,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隊伍可期望在我們的下一代產生,那時,法治的春天就真正到來了,司法公正不再是我們的吶喊,而是盛在耕耘者手中實實在在的果實。
三、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我國自古以來便有“德主刑輔”、“刑主德輔”及“重刑去德”之爭,法治與德化的關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進法治進程還是制約法治進程?江澤民總書記在深刻總結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教訓后精辟地指出,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要加強以德治國。道德規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長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導和規范著江水東流入海。法律規范正好象漲洪水時,百萬軍民奮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軀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沖垮,半壁中華將一片汪洋。司法機關守護的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們的道德淪喪,根本不受道德規范,其行為就會象咆哮的洪水一樣沖垮河堤向司法機關堅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規范恣意沖撞。即使司法機關能堅守住這最后的屏障,但那將是何其艱難,何其危險!而且人們的行為正象洪水一樣已給社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災難。可見,人們的道德水準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會里才會有人們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一)道德水準低下已嚴重危及著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道德素質低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問題。體育界黑哨一片,學術界論文剽竊成風,官場“花翎”買賣成市,商場制假售假、爾虞我詐,市井攤販短斤少兩,欺行霸市……。面對身邊太多太多的腐敗和不公,而這些腐敗與不公既未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也未受到法律固有的制裁,人們必然逐漸動搖心中對道德的崇尚和對法律的信仰。于是,欠債不還者敢理直氣壯地說:“欠你錢,又怎么樣?去告法院吧!”律師敢公然指示他人作偽證,證人敢在莊嚴的法庭睜著眼睛說瞎話,甚至派出所的所長和鄉黨委書記都敢為著兩瓶酒替死刑犯出具假出生證明……對法律的蔑視已到了如此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筆者從本院民二庭按序號抽取200件民事案件中,竟有147件是借款和欠款糾紛,件件都有當事人的書面借據或欠條。在一個崇尚道德的社會里,人們怎肯因欠債不還被告上法庭呢?在因鄰里斗毆而訴至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幾乎每個案件的原、被告各方所舉出的目擊現場斗毆的證人證言都是截然相反的,有時甚至同一個證人為不同的當事人出具不同的證言。在這些人面前,法律竟然是這樣的蒼白無力。同時,由于此類訴訟的大量存在,無謂地占用和極大地浪費著有限的司法資源。在道德水準如此低下的社會里,人們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會是權力、關系和錢權交易。它不僅危及和破壞著訴訟程序和實體公正,更嚴重危及和破壞著司法秩序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二)道德水平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
要求應當越高,如果權力顯赫的群體首先不能嚴格道德自律。由于中國是一個極特殊的‘關系社會’,如韋伯所言,人際關系凌駕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因為這種超越一切的人際關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員感染社會不正之疾,司法人員也是‘容易受傷的人’。”毫無疑問,道德水準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質,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三)高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支撐點。
國家權力是司法機關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如果僅有這一支撐點,那司法機關和法官就成了國家單純的專政工具,就很難充當公民之間紛爭的裁判,更不可能充當公民與政府沖突的裁判。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幾乎無所不及,連軍隊、警察都由政府養著,法院和法官憑什么力量去強制權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決義務呢?這就要求社會還必須給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撐點。這個支撐點就是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這種高道德水準就是人們認為自覺服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則就是不道德,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就會降低人們對自己的評論,并會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就要求人們普遍信仰法律,自覺認同法官的判決,視司法權為唯一能平等保護每個公民權利和國家社會秩序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既是一種法律理念,更是一種道德素質。因為這種理念此時已成為了人們一種自覺行為,是一種自律。只有人們普遍具備了這樣的道德水準,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會真正得到實現。
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載體,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權制度和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支撐點,三者兼備,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構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陳鴻煦。
二oo二年六月。
參考書目:
1:《中國司法改革研究》,譚世貴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12月第1版。
2、《中國司法審判論壇》,主編畢玉謙,副主編陳海光,法律出版社出版,12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論評》(第一輯),張衛平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月第1版。
4、《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年第11、12期,第1、2、3、4期。
5、《人民法院報》,2001年――20有關“法三分時代”,“司法瑣話”第1版。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實用20篇)篇二十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
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與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
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有114個國家代表參加的“人類環境會議”預示著人類環境時代的開始。此次會議最重大的意義是產生了與可持續發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該報告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這標志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未來共同發展的戰略,得到了與會各國政府的贊同。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第一次把可持續發展由理論和概念推向行動。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后,我國于1992年8月制定了環境與發展應采取的10大對策,明確提出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國發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調以下簡稱《白皮書》,從人口、環境與發展的具體國情出發,提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把實施可持續發展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使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杜會發展過程中得以實施。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改變傳統的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改變人類對于自然的態度,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注重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因此,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1979年我國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此外,由全國人大通過和修改通過了許多環境保護的專門法律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資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文物保護法》等;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而由有關主管部門公布了大批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項法規,其中包括為了執行環境與資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或條例以及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所制定的單項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森林法實施細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頒布了600多項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另外,我國還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樣品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建立了環境標準的法律體系。到1995年底,我國頒布了364項各類國家環境標準。
為了加強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的環境權益,承擔應盡的環境保護義務,我國締結和參加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南太平洋無核區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東南亞及太平洋區植物保護協定》等幾十項國際條約、公約、協定。
雖然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和以我國締結參加的有關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約、公約。協定為輔的較為完備的環境與資源法的法律體系,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主體為了達到個人的經濟利益,往往忽視社會效益和環境保護,加之我國環境和資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這就使我國的環境與資源法的法律體系面臨嚴重的挑戰。
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我國環填與資源存在的若干問題。
在20世紀里,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30――60年代發生了馬斯河谷事件、多諾拉煙霧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國洛杉礬光化學煙霧事件等“舊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發生了意大利塞維索化學污染事故、美國三里島核電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氣爆炸事件、印度搏帕爾農藥泄漏事件、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爾贊多茲化學公司萊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氣污染和非洲大災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來,我國學者對全球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嚴重威脅社會經濟發展的全球性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有7個方面:“三廢”物質污染、噪音污染、水資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溫室效應、大氣臭氧層破壞、核污染。
我國在環境污染的防治和資源保護方面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還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我國生態環境存在惡化現象。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實力不斷提高的同時,生態環境卻在惡化:大氣污染居高不下:水資源持續短缺,水質污染明顯加重;土地退化與耕地占用嚴重;森林減少,水土流失加劇,草原退化、沙化面積不斷擴展;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斷增多。…突出的現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經擴大到全國耕地面積的1/3,500多條主要河流和幾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積達82%以上;全國城市的居民正呼吸著總懸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國際標準高出10倍以上的污濁空氣;而被稱為“母親河”的黃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稱為“母親沙灘”。夏季長江全流域持續兩個月的水災造成了巨大損失,這也與生態環境遭破壞有很大關系。《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九五”計劃期間,我國將重點解決“三河”(淮河、海河和遼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兩區”(酸雨污染區、so2控制區)的污染控制問題。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兩區”的生態環境惡化問題已到了非“重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國環境保護投資不足。
我國環境保護投資中存在的問題是環境投資總量小,歷史欠帳太多。“八五”期間,國家環保投入1102億元,按1990年的價格計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沒有達到“八五”計劃規定的0.85%的目標,這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我國目前總的環境投資缺口大約為2500多億元,而現在的投資額僅占需要投資額的6.3%。發達國家的環境投資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國每年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在800億美元以上,日本在700億美元以上,美國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的費用超過了1500億美元,據一項對80年代中期情況的研究表明,我國因環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達382億元,部分自然生態環境遭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達500億元,兩項合計達882億元,占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15.64%,而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的統計,美國等發達國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經濟損失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一般為3――5%。可見我國的環境污染比發達國家嚴重得多。
我國現行的環保投資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和在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建立的。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以及適應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轉變的需要,現行的環保投資體制存在著一個如何與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相配套的問題。總的來說,我國環保投資體制的改革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投資體制的改革。1984年初,國家規定了環境保護的8條資金渠道,這標志著我國環保投資體制改革的開始;1986年,國家又進行了環保補助資金“撥改貸”的試點;1988年,國務院發布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又試點建立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從目前現狀來看,這些環境投資體制改革和試點涉及的范圍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夠,遠遠不能適應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環保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存在的問題。
1.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尚未成為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
現行《憲法》雖然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原則,但不足的是沒有明確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指導思想。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防治污染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然而,我國制定的環境與發展應采取的10大對策和《白皮書》以及《綱要》,都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這就說明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的法律和環境與資源的政策之間存在脫節的現象。
另外,在我國80年代制定的單項自然資源法中,由于在指導思想上沒有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對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具體的規定,致使這些自然資源的法律難以適應生態的環境保護的需要。
2.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我國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而環境與資源立法相當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這些帶有計劃經濟特征的法律規定已明顯地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下,必須強化環境資源保護在政府決策中的份量,增加環保投入,為環境資源計劃管理提供現實辦法。現行法律確立的以行政區劃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圍的擴大、跨區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況嚴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為主的污染正逐漸向農村蔓延。
目前執行的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只是對超過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費,這種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實質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以資源分配、無償使用力主要特征的產品經濟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體現。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能力資源,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投資條款與市場經濟下環境事權分配和國民經濟融資體制不盡符合,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
3.我國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之間也不統一。
我國環境法與資源法之間存在不統一的現象。例如,《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局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管全國或地方的自然資源保護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各自然資源專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卻未規定環保主管部門的權限。這種立法傾向顯然是把環保主管部門排除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部門之外,明顯與《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相沖突,從而造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清。再如,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對違反者要處以罰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現行環境法只要求超標排污者繳納排污費即可,并不認為超標排污系違法行為。這就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還有,我國雖然已制定了各種環境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但并未將其列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將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權劃給各級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這些做法的結果使得大量的相關法規散見于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實質上是法出多門,重規章而不重法,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結構上的一個缺陷。
4.我國缺乏一部自然資源的基本法――《自然資源法》。
我國從80年代以來頒布了幾部自然資源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比較單一和分散,不能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以廣泛、全面地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保護。
5.我國還缺乏環境與資源教育的立法。
三、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
(一)修改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編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明確提出,各國應通過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約,使各國對可持續生存的道德準則作出承諾,并應將可持續生存原則納入各國的憲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國家應保護人權、子孫后代利益及地球生產率和多樣性的環境法綜合體系;應對現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進行審查,改進其弱點;到本世紀末,所有地方都應完成對國家法律的審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適應持續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應根據以上的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
1.修改現行《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因為,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修改《環境保護法》。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由于制定的時間較早,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內容,應加以修改和補充――將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作為指導思想并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以適應保護環境與資源的.需要。另外,《環境保護法》中還存有計劃經濟的痕跡,以致在某些方面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悖;《環境保護法》在規定綜合性目標的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法律措施,其結構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實施法的內容,其內容已經溢出了作為基本法的內容范圍;《環境保護法》突出的問題就是對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大少,以致于該法呈現出濃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這些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給予特別注意。
3.修改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
在修改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以可持續發展作為修改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的指導思想,將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貫徹到修改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過程的始終。二是在環境與資源的立法中,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對環境與資源進行管理。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價值規律和商品經濟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因此,環境與資源的管理也要引人市場機制,更多地依靠市場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國家應制定有利于環境的產業政策,通過產業結構的調整來減少環境污染,建立并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要按照“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準,促使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三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進行立法,四是加強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際上環境與資源立法的經驗,引進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先進的手段、技術,使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內容與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的內容相一致。
(二)進一步加強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立法。
1.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條件已經逐步成熟。《自然資源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然資源的管理主體及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補救;自然資源的保護;不當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有償利用及收費制度;自然資源稅;保護自然資源的教育以及違反《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
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生活的需要,同時能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修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做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保護同時進行。
2.加強國家對環境資源投資的宏觀調控,制定《環境污染稅法》《環境保護投資法》。
據預測1995――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急投資需求將達4000億元。根據聯合國預測,――2025;年全世界用于環境方面的投資。如果保持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可以大體上減緩環境惡化;如果上升到2%,可以便環境惡化得到初步控制;如果上升到5%左右,可以完全控制住環境惡化;()如果上升到8――10%,方可實現環境的良性循環。而在我國財政中,環保的投資份額偏小、,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必須對環境與資源的保護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制定有關的產業政策,并且利用財政覦收等手段作為產業政策實現的手段,加強環境保護投資的宏觀調控。
要實現我國跨世紀的環保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須運用稅收手段對排污者課征環境保護稅,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這是解決環境污染的根本之策。當前,急需制定《環境污染稅法》。根據我國實際,該法應對以下污染進行征稅:(1)水污染稅,即對工業廢水的排放量為依據進行征稅;(2)二氧化硫稅,即以企業排放硫的數量作為課稅依據;(3)燃料稅,即以燃料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證稅依據;(4)垃圾稅,即對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進行征稅。
《環境保護投資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制定環境保護投資發展目標和中長期發展現戈(和戰略。其中包括制定全國和各地區、行業的環境投資發展戰略,環保投資的總體規模、投資方向;環保投資籌集(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排污費收入;發行中長期環境債券或股票;適當利用外資,采用bot投資方式,解決環保基礎施建設資金;建立環保基金;爭取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優惠貸款和援助;環保投資資金及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效益管理;環境保護投資,總量和結構;環保投資的信息系統;違反《環境保護投資法》的法律責任等。
3.制定《環境與資源教育法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