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推動生產發展的重要驅動力,要善于引進和吸收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市場機制。以下是一些關于生產過程中人力資源管理和團隊建設的研究成果和經驗分享,供大家借鑒。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一
標準版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制,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
發包單位(甲方):
承包單位(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一、本協議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制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格式,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二、本協議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協議適用范圍和相關用語的含義與該辦法相同。
三、本協議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外包工程開工前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簽訂。
四、本協議的簽約雙方為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約時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委托代理書。
五、本協議所稱安全投入,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如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治理、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置與更新、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險設施設備的配置、應急演練等,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項目。
六、本協議《技術交底記錄文件》、《有關人員與設備設施證明文件》兩個附件,以及簽約雙方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需要另行約定補充條款的其他附件,作為協議的補充,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中若存在簽約方無需填寫的條款,應當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條款的填寫空格不夠時,可以另附頁說明。
(以下簡稱甲方)已將 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承包給 (以下簡稱乙方)施工。
為了加強對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施工作業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并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名稱: 。
(二)工程地點與范圍: 。
(三)工程承包主要內容: 。
(四)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承諾。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2.嚴格遵守工程設計,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乙方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3.嚴格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協議。
4.對工程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二)乙方承諾。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2.嚴格遵守工程設計,按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3.嚴格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協議。
4.保證提供給甲方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證書、從業人員信息等相關資料真實可靠,并對因上述資料不真實可靠造成的后果負法律責任。
5.對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負責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保障,并及時、足額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負責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單價中含有的安全生產費用,其內容包括: 項目,甲方應當明確其金額或者比例為: 。
甲方應當監督乙方將各項安全投入落實到位。
(三)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和本協議,保證將甲方支付的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專款專用,不斷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生產條件。
(四)乙方應當明確其用于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等費用,其金額為: 。
(五)本協議未明確的安全投入,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必須投入的,或因地質條件、作業環境等變化產生的安全生產費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
(一)甲方應當保證與外包工程有關的生產系統安全設施正常運行,保證外包工程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必要的施工作業條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必要的施工作業條件,由此給乙方造成有關生產進度、經濟等方面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三)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現有生產系統,以及與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同時,應當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對工程施工進行書面和現場的技術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圖紙資料的日期(包括圖紙的繪制時間)、名稱和數量清單,技術交底的時間、負責人、參加人員等記錄資料,應當在本協議的附件1(《技術交底記錄文件》)中予以明確。
(四)乙方應當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應當保證工程作業范圍內施工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甲方的'統一要求,及時維護、保養工程作業范圍內施工的設備設施。
(六)乙方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提供給甲方備案。
(七)乙方應當明確其工程施工人員和設備設施的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所在崗位和資格證書。
2.其他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文化程度。
3.主要設備設施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等情況。
乙方應當將上述情況在本協議附件2(《有關人員和設備設施證明文件》)中列明。
(一)甲方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項制度,定期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報告。
(二)乙方應當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工程作業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建立臺賬,做好相關記錄,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業范圍內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一)甲方應當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二)甲方應當監督檢查乙方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三)乙方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四)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逃生知識。
(一)應急準備。
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與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2.甲方配置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包括: 。
3.乙方應當編制與工程相適應的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或者參加甲方組織的演練。
4.乙方配置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包括: 。
(二)事故報告。
1.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乙方項目部負責人報告;乙方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甲乙雙方的負責人報告。
2.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后,甲方負責人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報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后,乙方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方案立即開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發生事故后,甲方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負責指揮、協調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調動甲乙雙方的應急資源。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結案后,甲乙雙方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2.甲方應當承擔的經濟處罰不得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給乙方。
3.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甲乙雙方相關人員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一)甲方應當加強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發現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有權制止。
(二)甲方應當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制定考核辦法,對乙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三)乙方負責工程范圍內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強工程作業現場的日常安全檢查,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當保持安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連續穩定,保持與承攬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資質,保證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同時,若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乙方應當書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同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六)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安全生產考核所需資料,接受甲方的考核與獎懲。
(一)甲乙雙方遵守《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甲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因違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業所必要的圖紙資料,未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項目的;
4.甲方不能保證與外包工程有關的生產系統安全設施正常運行的;
5.甲方違反工程設計安排乙方施工作業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支付應當由甲方承擔的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
7.發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三)乙方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違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乙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人員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
5.乙方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發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甲乙雙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前提下,結合工程施工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以上條款內容進行補充但不得相悖,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其時效與雙方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協議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二
今年以來,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特別是國慶節期間,全省煤礦未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以實際行動確保了國慶節期間的安全穩定。截至9月30日,全省煤礦共發生事故173起,死亡221人,同比事故起數減少47起,減少47人,事故起數和分別下降21.36%和17.54%,但是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較大事故比去年同期增加6起,多死亡24人。四季度歷來是事故易發期和高發期,尤其是我省大多數煤礦為了確保國慶安全,在9月中下旬就全面停產,煤礦復產工作壓力增大。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對煤礦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實做好當前及四季度的煤礦安全工作,有效防范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現將有關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國慶節后的煤礦復產驗收,嚴防節后煤礦事故反彈。
(一)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具體的停產復工方案。各煤礦企業要全面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認真抓好復產復工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特別是送電、供電和專業隊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術措施。只有在各類安全隱患整改到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全面落實的條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復產復工驗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抓好對停產停工煤礦的復產驗收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制定驗收方案、程序和標準,抓好節后煤礦復產驗收工作是確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礦安全工作的關鍵。復產驗收要堅持“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堅決不予復產,做到驗收合格一處、恢復生產一處。對證照到期礦井、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消除的礦井、有安全生產條件缺陷的礦井以及已經公告關閉的礦井,一律不得恢復生產。
(三)各煤監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好復產片區的安全生產會議,要把停工后復產的礦井作為監察重點。切實加強對井下作業現場的檢查,尤其是通風系統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對未經驗收或驗收把關不嚴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立即責令停工停產,經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重新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
(四)組織開展對節后煤礦復產驗收工作督查。各產煤市(州)要組織對所轄區域產煤縣(市、區)復產工作進行督查,省安監局(煤監局)組織督查組對重點產煤市(州)煤礦節后復產情況進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認真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切實加強“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頂山市新華四礦“9.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發生的多起較大瓦斯事故教訓,認真按照《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規定,開展一次“一通三防”隱患大排查,重點檢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風系統是否完善,通風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對查出的隱患要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落實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同時制定應急預案。整改隱患時,要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礦井通風系統不可靠,局部通風管理不到位,瓦斯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開采突出煤層的礦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統和落實“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組織生產。對高瓦斯礦井無專用回風井的,各地還應立即逐一清理并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整改達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礦井在底前,必須具備專用回風井系統。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開的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抓好煤礦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開采突出煤層的礦井,必須按規定在20年底之前開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或申請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責令煤礦停產整頓。高瓦斯礦井應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統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
(四)各煤監分局要結合全年的“三項監察”計劃和6月份我省開展的異地集中交叉監察、7月份開展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9月份開展的“迎國慶、保安全”煤礦安全大檢查活動查出的“一通三防”帶傾向性的問題,會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開展一次“一通三防”專項監察,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然生產的礦井要予以重處。
(五)切實抓好煤礦瓦斯治理示范體系“雙百工程”示范建設。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2號)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體系示范建設的意見》(川安辦[20]32號)的具體安排,落實專職機構和人員抓好示范建設工程。特別是古藺縣、筠連縣、江安縣、滎經縣、宣漢縣5個瓦斯治理示范縣和魯班山北礦等示范礦井必須加快進度,確保20年完成建設任務。各有關產煤市縣要在12月初組織對今年達標的示范縣和示范礦井的初步驗收,并將情況報省安辦,省安監局(煤監局)將于12月下旬組織驗收,明年1月迎接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的驗收。
三、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力度,加快資源整合的進度。
對今年我省下達的已經公告關閉的礦井,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責任部門要高度重視,必須在年底前按照關閉標準關實、關死、不留后患,堅決防止礦井拖延關閉和逃避關閉行為,堅決打擊關閉前的違法突擊生產。要按照“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規范進入整合程序,嚴禁借整合之名行生產之實,嚴禁邊技改邊生產。對納入資源整合和改擴建礦井,地方政府要派駐礦安監員務必要盯死、盯牢,防止違規組織生產。要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和共同執法機制,落實責任和措施,組織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開采、違法生產的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打擊假整合真生產、私挖亂采、超層越界、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等違法行為。
四、各地應切實抓好高全高效礦井的建設工作。
按去年8月內江現場會確定的首批36個示范礦井及今年省安辦《關于進一步抓好煤礦安全高效礦井建設工作的通知》(川安辦[20]43號)確定的201處建設礦井名單,逐礦落實建設方案,強力推進安全高效礦井建設工作。省安辦將于12月對此項工作組織專項檢查,并將建設情況進行通報。
五、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事故,從嚴查處煤礦違法行為。
要嚴格執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格煤礦事故查處。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員要從嚴查處,要嚴格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對四季度內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礦井,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責令停產整頓1個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礦井,除按經濟頂格處罰外,還要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經過專項評價,并責令煤礦停產整頓3個月以上,情況嚴重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煤礦存在超通風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和瓦斯超限作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穩定、不可靠的;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控系統或者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抽采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層越界開采的;新建、改建、擴改以及資源整合礦井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擅自生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的;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到期未按規定延續的;高瓦斯及煤層有自燃發火傾向性的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開采的;未配齊特種作業人員或未經培訓合格上崗等重大違法行為,要按照《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規定,從嚴下達行政指令、從嚴實施行政處罰、從嚴責令停產整頓、從嚴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燃氣安全工作計劃(三)為進一步加強我鎮燃氣安全生產管理,加快建立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全面提升燃氣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消除事故隱患,杜絕燃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我鎮實際,制訂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方案。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依據,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村居供氣、用氣安全。二、目標任務深化專項治理整頓,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建立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長效管理機制,實現我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三、整治重點(一)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的建立。落實各相關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進行隱患排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形成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二)依法查處燃氣企業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充裝不合格鋼瓶、缺斤少兩、摻雜二甲醚等違規行為;查處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的行為;查處銷售不合格鋼瓶等違法行為。(三)依法查取小液化氣供應網點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取締不符合規劃、無證照小液化氣供應網點;查處價格欺詐、強買強賣、違章倒灌、倒殘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規行為;查處超范圍經營、擅自在未經核準場所經營、非法改裝液化石油氣鋼瓶、超量存放實瓶等違法行為。(四)規范賓館、飯店、小餐飲、企事業單位等用戶的燃氣采購、儲存和使用安全管理。查處使用不合格燃氣和不合格燃燒器具、不符合安全規范的瓶庫使用行為;查處不規范瓶組、擅自改裝燃燒器具、液相直燒、管道瓶裝氣混用等違法使用燃氣行為。四、職責分工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認真組織、有效開展燃氣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對各村居,機關各辦、服務區、鎮屬各單位工作職責明確如下:新河派出所、新河交警中隊:負責依法查處禁行區域內未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進入禁行區域時間、路線規定”的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查處液化氣運輸超載行為;查處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擅自從事液化氣運輸的行為;負責危化品運輸車輛的清理整治工作;規范“三車”(三輪車、電瓶三輪車、三輪摩托車)運送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協助質監、行政執法中隊做好對運輸途中的氣瓶檢查工作。村鎮建設辦公室:負責村居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做好日常檢查管理工作,確保站內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加強應急救援管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安監中隊: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鎮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將燃氣安全納入全鎮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內容。行政執法中隊: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單位和個人、燃氣用戶(重點賓館、飯店、小餐飲、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消防中隊:負責對賓館、飯店、小餐飲、企事業單位等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提出整改意見,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單位和經營者,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工商分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或不按照營業執照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吊銷、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各辦、服務區:將燃氣安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負責本服務區的燃氣安全監管工作,配備專兼職燃氣安全管理員;開展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每月配合執法中隊開展燃氣安全隱患專項整治,重點整治賓館、飯店、小餐飲、小液化氣供應站等經營場所;負責重點單位隱患整改跟蹤和督查,對治理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通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機關各辦、服務區,鎮屬各單位要認真分析燃氣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充分認識燃氣經營違規、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責任意識。為加強對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鎮政府成立燃氣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詳見附件),各辦、服務區、鎮屬有關單位要抽調精干人員成立監管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三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根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對進行__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以安全、質量為前提,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范圍、內容和要求。
工程范圍:甲方提供的采石場地形圖規定的范圍內;。
工程內容:__方案的設計、__說明書的編制。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2、甲方負責向乙方免費提供__作業現場安全、充足的動力及照明用電;。
5、甲方根據乙方的工程設計,按深孔__技術要求進行鉆孔,并負責驗孔和護孔。
乙方權利和義務。
1、負責提供__施工方案設計、施工指導書、技術安全措施;。
4、乙方負責協同甲方指導施爆過程的安全和警戒工作。
三、__施工作業方式。
露天中深孔__。
四、工程費用和結算方式。
1、工程費用。
中深孔__炸藥用量:按設計方案確定孔數和裝藥量,按實際施工的雙方確認的用藥量,結算單價(按實際炸藥用量):元/噸,不足一噸按一噸收取(大寫元/噸)。
2、結算方式。
本合同甲乙雙方一經簽字生效,__施工前,甲乙雙方根據現場鉆孔情況核實__器材使用量。乙方據此辦理審批手續,手續完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__費用。下一期項目可循環,以此類推執行。
五、其他。
1、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有效期為1年;。
2、本合同一式叁份,有關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定。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山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日期: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四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文件會議和領導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強化安全措施,繼續提升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鞏固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要通過開展大檢查活動,全面摸清轄區各非煤礦山、等行業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落實責任、認真整改、健全制度,全面落實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時間安排。
即日起對轄區所有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集中教訓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指示精神,以及專家會診查出的隱患是否進行整改。
2、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規程是否完善、安全檢查、隱患治理、領導帶班制度、教育培訓等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隱患排查整改是否落實,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人員時限、預案是否到位。
3、礦山是否按設計采取自上而下分層開采,是否嚴格控制采場作業人數,小型露天礦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嚴禁無關人員通過,頁巖礦山是否實行無爆破作業方式的機械挖掘、鏟裝作業,排土場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4、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事故、嚴格責任追究,舉一反三,落實整改措施等情況。
5、作業規程不完善,缺少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6、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8、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四、方法步驟。
(一)自查整改階段。非煤礦山行業企業要立即對照重點整治內容及要求逐條進行檢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企業的自查整改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
(二)集中整治階段。在企業自查和整改的基礎上,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鄉安辦組織力量對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企業進行集中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采取責令整改、掛牌督辦、停產整頓等措施,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重點抽查階段。鄉安委會對大檢查活動開展情況和有關企業自查自糾情況、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督查、抽查和專項檢查。
五、工作要求。
各企業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此次大檢查活動的重要性,堅持“企業自查是基礎、部門督查是關鍵、消除隱患是核心、遏制事故是目標”的工作原則,各企業迅速制定大檢查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專業力量全面自查,及時治理安全隱患。認真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要害部位和關鍵環節,確保不留盲區和死角。鄉安委會對檢查走過場、要求不嚴格、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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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保障鄉鎮企業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健康發展,依據《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類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鄉鎮企業(以下簡稱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及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鄉鎮企業非煤礦山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按照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企業非煤礦山生產安全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第五條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各類礦種的安全技術規程、技術標準;
(三)指導鄉鎮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四)審批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總體設計并負責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組織礦長(經理)、專(兼)職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六)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查處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程的行為和傷亡事故。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對在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建礦安全保障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工程必須有保障生產安全、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申請開辦鄉鎮非煤礦山企業,須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必要的地質勘查資料與依法劃定的礦區范圍圖件;
(二)礦山建設工程總體設計說明書或開采方案;
(三)礦山建設工程總體設計安全專篇;
(四)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和生產技術設備資料。
第九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總體設計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按以下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三)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省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總體設計中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必須有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批后報上一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驗收投產之前,建設單位應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施工和完成情況的綜合報告,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安全設施完成情況;
(二)有害物質的檢測數據和地質變化情況;
(三)主要工程和設備安裝、試運行情況及評價;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資格認可情況。
第十一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竣工后,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生產許可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二條所有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辦理有關辦礦手續,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方可進行生產經營。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有關證照;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發放有關證照。
第三章采礦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應當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國家有關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鄉鎮非煤礦山的開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有合理的通風、防塵、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統;
(二)采場爆破應編制爆破設計;
(三)供電應有過流、漏電和接地保護;
(四)有爆炸危險的礦井應選用防爆電氣設備;
(五)按規定設置尾礦庫;
(六)豎井提升應有防墜井、防過卷裝置;
(七)斜井提升應有防跑車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條件。
露天礦山開采,必須按照設計規定控制剝采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剝采和排土作業不得給深部或鄰近礦山及周圍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不得使用。
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準確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作業環境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規定,對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井下含氧量以及溫度、噪聲等定期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四章企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并經常檢查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好檢查記錄。
鄉鎮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技術改造計劃和安全生產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經理)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應當認真履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并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
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經理)必須接受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資格培訓,取得省鄉鎮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鄉鎮企業廠(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并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已取得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礦長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組織和安全人員,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人員必須經過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經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每次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檔。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業場所的要求設置礦山安全標志。建立由專(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并可與當地專業救護組織建立協作關系,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搶救和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一)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三)職工的安全培訓;
(四)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做好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作業環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檢測、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須責令礦山企業采取措施,達到安全規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在檢查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狀況和安全工作中,對礦山企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應當向企業下達《礦山安全檢查通知書》,并要求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令其停止作業,撤退人員。
第二十七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發生傷亡事故,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會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并督促有關的企業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已經投入生產的鄉鎮非煤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改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企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安全組織或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的;
(二)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五)拒絕安全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上述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企業負責人及其責任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
第三十四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非煤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的主管負責人及安全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采礦場礦區范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條?承擔外包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升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發包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和監督。
發包單位不得擅自壓縮外包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發包單位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承包單位的項目部承擔施工作業的,發包單位除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承擔施工作業的項目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發包單位不得向該承包單位發包工程。
第八條?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安全檢查與考評;
(七)違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本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對合同約定以外發生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礦山通風、支護、防治水等所需的費用,發包單位應當提供合同價款以外的資金,保障安全生產需要。
第十條?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并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第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五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總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督促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編制的外包工程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發包單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如實地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外包工程發生事故的,其事故數據納入發包單位的統計范圍。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發包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條?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作業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或者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承包尾礦庫外包工程的資質,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承包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工程的資質等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確定。
第二十條?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
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
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承包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地下礦山工程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嚴格依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發包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條?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應急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分項承包的,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以及施工現場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和環節,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合發包單位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外包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報告。
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地向發包單位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施工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概況和本單位資質等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安全設施設備等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承包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
(一)發包單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投入等情況;
(三)違法發包、轉包、分項發包等行為。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將承包單位取得有關許可、施工資質和承攬工程、發生事故等情況載入承包單位安全生產業績檔案,實施安全生產信譽評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外包工程發生事故的,事故數據應當納入事故發生地的統計范圍。
第三十二條?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八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承包單位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外包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九?)?生產期間,是指新建礦山正式投入生產后或者礦山改建、擴建時仍然進行生產,并規模出產礦產品的時期。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六
為了加強承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確保 期間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工程和臨時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意見一致,自愿簽訂如下安全生產協議,并作為工程外包合同的必要補充條件:
第一條: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
第二條:甲方承擔的安全責任、權利;
(二) 甲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乙方人員違紀作業,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三) 甲方有權對安全意識差、不聽安全生產指揮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
第三條:乙方的責任、權利;
(四) 乙方在工程現場人員必須有配備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能滿足安全工程需要時,人員不得進入工程現場。
第四條:乙方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服從現場安全規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 高空懸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 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煙的區域不得吸煙;
(三) 現場內不得赤腳,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業不得穿皮鞋和帶釘易滑鞋;
(六) 不得在工程現場燒火;
(七) 不得從高處向下拋扔任何物資、材料,堆放時不得超過支撐限重的70%;
(八) 不得在高處臨邊一米范圍內堆放活動材料;
(九) 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處臨邊豎立放置工具和線材;
(十) 使用電動工具,必須按操作規程和說明書要求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十一) 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安全責任
(二) 本協議約定期間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向甲方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工程款中將相關損失賠償款進行抵扣。
第六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七
全市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堅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工作原則,督促和引導礦山企業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進一步提高礦山本質安全水平,確保我市礦山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進一步深化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緊緊把握礦山開采動態變化快、作業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的特點,繼續深化礦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抓好企業自查、鎮(街道)檢查和市局檢查的各項工作。督促企業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記錄臺帳,及時、自主網上填報隱患排查信息,努力實現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力爭礦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錄入率達100%,季度統計報表報送率達100%,重大事故隱患按期治理率100%,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質量有明顯的提高。舉辦一期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訓班。
貫徹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全面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力爭全部取證礦山企業達到四級以上標準化水平,其中一家達到三級標準化。
(一)加大安全標準化教育培訓力度。上半年組織創建標準化礦山參加市的礦山安全標準化宣貫會議,向標準化創建企業宣傳礦山安全標準化的考評標準和辦法,申報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礦山企業自評和中介機構輔導相結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服務支撐體系。
(三)實行達標企業“回頭看”,加強對已達標企業的安全管理,開展對達標企業標準化運行情況的檢查,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三、加強執法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一)按照《市礦山企業證后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訂執法計劃,全年監督檢查不少于40家次,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督檢查質量,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建立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市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制訂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礦山企業開采行為的通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和以探礦名義實施采礦等違法行為。
(三)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各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四、進一步加大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力度。
(一)組織開展全市礦長(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培訓會議。宣傳貫徹《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
(二)組織開展有關鎮、街道礦山安全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礦山安全監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進一步完善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1、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督促企業及時修訂完善礦山企業應急預案,認真組織評審,及時備案。
2、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1、在礦山企業推廣應用視頻監控系統,完善相關建設和管理制度,年內力爭50%的礦山企業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2、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開展工作調研,結合我市實際,提高礦山企業最小開采規模。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九
鶴壁市石材礦山公司,根據礦山荒料開采及發料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礦山發料。
一、礦山開采出荒料后,調料人員根據調料規定對所有荒料進行統一編碼登記造冊,一式兩份,一份由調料人員保管,一份由礦長保管。
二、調料員接到調料單或發貨單后,按單要求發料,并開具調料結算單,將荒料發至倒料點(在礦山的荒料由調料員保管,倒料點的荒料由吊車司機保管)。
三、倒料點工作人員,在接到礦山荒料后,進行認真登記,按單發料、裝車,并在單據上填注日期、車號。
四、礦長在接到公司調料單后,及時將調料單復印并傳真至礦山調料員及倒料點,監督管理發料工作。
五、礦長定期檢查調料員荒料登記冊及倒料點荒料登記冊,并制定調料員與倒料點的對帳制度。
六、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制度,杜絕荒料丟失及倒賣荒料情況發生,如出現荒料丟失或有倒賣料行為,對礦山相關責任人罰款xx元/次,對知情不報者罰款xx元/次,對情節特別嚴重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地下礦山更是重中之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施行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包括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同時明確了礦山企業帶班下井領導應當履行的三項職責。所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及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務的采掘施工企業都必須嚴格按照此規定,認真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15)的規定,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師傅帶徒弟制度,進一步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15〕70號)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動師傅帶徒弟工作落實。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地下礦山設置安全出口是為了確保在井下發生災變時,井下作業人員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最基本條件之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一是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必須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須可靠通暢。四是嚴禁獨眼井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是為了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稀釋并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置通風構筑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5-2015)相關規定要求,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通風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三是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所有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風壓傳感器,回風巷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四是及時封閉廢棄井巷,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配備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備是對地下礦山企業保證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明確要求,要確保每個作業班組均配置至少一臺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應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從進風側進入,一旦報警應立即撤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要求,要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同時,要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一是加強頂板管理。要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確保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作業的人員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回采作業前,必須“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作業;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應立即通知井下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二是及時支護加固。在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圍巖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圍巖不穩固的礦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等必須采取永久性支護措施。主要井巷嚴禁采用木支護作為永久性支護措施。三是強化地壓和采空區管理。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礦山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須建立地壓監測系統,實時在線監測,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嚴禁人員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此外,新建和改擴建礦山項目經論證符合充填條件的要強制推行充填采礦方法,從根本上減少空區產生。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群死群傷的主要因素之一。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是預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水害隱患嚴重的礦山要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排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要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露天開采廢棄采場)、老采空區,本礦井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要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系,預判礦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統,按照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四是要強化應急保障,不斷完善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要至少在最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并配備滿足搶險救災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設備;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作業人員應對透水事故的能力;嚴禁相鄰礦井井下貫通,嚴禁開采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近年來,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對提升運輸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運行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為遏制墜罐、跑車事故的發生,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一要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要建立健全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要確保提升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礦山必須使用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用于提升人員的豎井應優先選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01號)要求限期淘汰相關提升運輸設備;三是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罐籠、安全門、搖臺(托臺)、阻車器必須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要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要設躲避硐室,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設置軌道防滑裝置,斜井人車要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還應附掛保險鏈;四是強化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要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要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加強提升運輸系統維護保養,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停用,及時整改,嚴防提升設備帶病運轉;要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嚴禁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和物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近年來,一些礦山企業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況比較突出,違章違規爆破作業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等的相關規定加強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一是要嚴格落實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建設、通風、貯存量、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儲存炸藥不應超過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10天用量,并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入庫、保管、審批、發放、清退、24小時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庫30米內區域進行爆破作業。二是嚴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須用專車運送,嚴禁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嚴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車場停放、分發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存放在頂板穩定、支護完整、無機械電器設備的地方,起爆時必須將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須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丟棄或自行處理。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大中型露天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則應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39號令第十二條要求“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這一要求有力地推進了礦產資源整合,對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小、散、亂、差”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個別地區仍然存在一個山頭多個采石場,各采石場之間安全距離不足的情況;同時,部分地區對39號令中“開采范圍”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指“設計開采范圍”,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應該是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采礦許可范圍。為進一步推進小型露天采石場礦產資源整合,糾正部分地區的錯誤理解,再次強調“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1.2條及39號令第十五條中均要求: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同時,針對部分地區小型露天采石場受地形地質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臺階開采的情況,39號令第十五條中規定: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露天礦山分臺階分層開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業人員在采場邊坡上的作業條件,減少高處墜落事故;另一方面,臺階可以承接上部采場邊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減少滾石傷人事故;同時,也有利于采場邊坡的穩定,降低邊坡大范圍坍塌的可能性。
同時,在堅持分臺階分層開采的前提下,必須按照設計嚴格控制臺階或分層參數,尤其是臺階或分層高度、坡面角。近年來小型露天采石場發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沒有按照設計進行開采,造成臺階或分層高度過高,坡面角過大,形成高陡邊坡,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求“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礦山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等的相關規定執行,確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術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業條件好、開采能力大、生產效率高、爆破周期長、飛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2015年起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取得了明顯成效,礦山生產效率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則明顯下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3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當前部分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環保和職業危害防護意識淡薄,往往采用干式鑿巖,導致產生大量的粉塵,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還會加快機器設備磨損,縮短設備使用壽命。采用濕式鑿巖作業是降塵、捕塵的經濟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2004年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場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場機械化水平明顯提升,現場作業人數大幅減少,生產效率顯著提高,事故總量和較大以上事故均明顯下降,基本沒有發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導致的飛石傷人事故,成效顯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39號令第十七條要求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條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隨著我國礦山開采技術的發展,露天礦山的開采深度不斷加大,邊坡高度和面積也不斷增加,造成邊坡不穩定的因素隨之增多。同時,部分礦山企業沒有制定并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開采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設計控制臺階參數和加強邊坡管理,致使臺階過高、過陡,甚至沒有形成規程要求的邊坡,導致邊坡坍塌事故時有發生。為預防邊坡坍塌事故的發生,必須切實加強邊坡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控制邊坡參數,確保臺階高度、坡面角、安全平臺寬度和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其次、必須建立邊坡管理和檢查、監測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對坡體位移等主要參數進行監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術,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如在靠近最終邊坡時應采用預裂爆破,在巖石整體性差、節理裂隙發育、巖石風化程度不一、難以形成預裂面的情況下采用光面爆破等;第四、對高陡邊坡或穩定性較差的邊坡應進行專題研究,對存在滑坡可能的,應采取削坡減載、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時整治,改善邊坡穩定性。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排土場是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重要生產設施之一,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2015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的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尖山鐵礦南排土場發生特別重大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但目前部分露天礦山企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仍然不夠,往往忽視排土場安全管理,不按設計排土,存在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等參數不合理,排洪排水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對周邊人員和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為確保排土場安全穩定,必須嚴格按設計排土,確保排土場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此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15-2015)和《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0421-2015)等有關標準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均提出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要求,加強排土場管理和監測監控,防止發生排土場垮塌等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有關法規、規章也據此對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預案制定等作出了相應規定。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沒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還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同時,39號令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三、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除應有按礦山企業設立所需的采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照外,還應取得獨立的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令)第四條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據此規定,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58號)要求,強化作業人員技能培訓,加強尾礦庫技術管理,每座尾礦庫至少配備1名熟悉尾礦庫相關業務的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放礦和筑壩是尾礦庫生產運行中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是判斷尾礦庫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安全技術指標,《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15-2015)中對壩體穩定性驗算、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均有明確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放礦和筑壩作業,使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尾礦庫安全技術指標符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排洪設施是尾礦庫必須設置的安全設施,其功能在于將匯水面積內洪水安全排至庫外,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到尾礦庫防洪安全。排滲設施是尾礦壩防范滲流破壞的安全設施,有水平、豎向和豎向水平組合排滲等三種基本類型,可及時降低庫內水位和浸潤線埋深,有效防范管涌、流土和沖刷等滲流破壞。
這里提出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是鑒于排洪、排滲設施作為尾礦庫的重要安全設施,必須嚴格設計、建設、運行環節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夠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規范設計,并按照設計進行嚴格施工,嚴控施工質量,在運行過程中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加強管理,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的功能在于監測尾礦庫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是為判斷尾礦庫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提供科學依據的安全監測設施的統稱。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2030-2015)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5〕219號)等均對尾礦庫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必須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筑壩方式、地形和地質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設置必要的監測項目及其相應設施,定期進行監測;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鼓勵四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尾礦庫的等別,按照設計建立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并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需要指出的是在線監測系統不能代替人工監測系統,建立在線監測系統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對壩體位移、干灘長度、安全超高、浸潤線埋深等進行人工監測。
38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組織尾礦庫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專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加強尾礦庫日常值班值守,特別是汛期時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及早發現隱患和險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中根據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壩體穩定性,將尾礦庫安全度分為危庫、險庫、病庫、正常庫四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排查出的危庫、險庫要責令停產,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履行閉庫程序;對病庫要限期整改消除隱患,使之達到正常庫標準,爭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險尾礦庫,全國病庫數量控制在已取證尾礦庫總數的5%以內。
本條規定是指:對危庫必須停產,采取應急措施。對險庫必須立即停產,及時消除險情。對病庫必須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頭頂庫”是指下游很近距離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且壩體高、勢能大的尾礦庫,這樣的尾礦庫隱患重、風險大,危害嚴重,是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國約占1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強對“頭頂庫”的治理。要摸清底數,按下游1公里距離計算,確定壩下有居民、學校、廠礦及重要設施的尾礦庫。要進行風險評估論證,研究制定治理和預防事故的對策措施。要明確治理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頭頂庫”要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設計等級或按設計等級上限加固壩體、完善防洪設施。要根據尾礦庫壩高、庫容量、服務年限和下游居民數量情況,科學制定居民搬遷計劃。
鑒于“頭頂庫”安全監管和管理難度大、要求高,且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嚴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切實加強對“頭頂庫”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嚴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38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閉庫設計時尾礦壩整治內容為:對壩體穩定性不足的,應采取削坡、壓坡、降低浸潤線等措施,使壩體穩定性滿足本規程要求;完善壩面排水溝和土石覆蓋或植被綠化、壩肩截水溝、觀測設施等。排洪系統整治內容為:根據防洪標準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當防洪能力不足時,應采取擴大調洪庫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時,可增設永久溢洪道;當原排洪設施結構強度不能滿足要求或受損嚴重時,應進行加固處理;必要時,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設施,同時將原排洪設施進行封堵。閉庫工程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864-2015)等有關規定執行。
這里提出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及時履行閉庫程序,按照閉庫設計組織閉庫施工,嚴格進行尾礦壩整治和排洪系統整治。閉庫工程施工結束后,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回采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采設計實施尾礦回采,并在尾礦回采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尾礦全部回采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尾礦綜合利用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5〕115號)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安全監管,督促尾礦庫企業嚴格按照尾礦回采設計進行尾礦回采,加強尾礦回采期間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避免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要加大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執法力度,對于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關閉。凡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均不得進行尾礦回采和尾礦充填作業;對于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應當依法暫扣其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由于尾礦庫閉庫施工和尾礦回采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放松安全管理,極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故作出此規定,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尾礦庫閉庫和回采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防范在閉庫和回采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尾礦庫應急救援是指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
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規定: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規定: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種類包括:尾礦壩垮壩、洪水漫頂、水位超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系統堵塞、壩坡深層滑動、防震抗震和其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應急通訊保障、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應急行動和其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強化應急管理。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加強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熟悉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認真落實汛期或極端氣候下企業負責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保障能力。建立與周邊村鎮的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搶險應急預案,為下游居民和重要設施安全提供有效的應急保障。
這里提出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是指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和尾礦庫周邊村鎮要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在尾礦庫發生事故或險情時,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立即停止生產、疏散人員、消除險情等緊急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采礦場礦區范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條承擔外包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升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發包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和監督。
發包單位不得擅自壓縮外包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發包單位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承包單位的項目部承擔施工作業的,發包單位除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承擔施工作業的項目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發包單位不得向該承包單位發包工程。
第八條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安全檢查與考評;
(七)違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本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對合同約定以外發生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礦山通風、支護、防治水等所需的費用,發包單位應當提供合同價款以外的資金,保障安全生產需要。
第十條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并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第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五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總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督促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編制的外包工程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發包單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如實地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外包工程發生事故的,其事故數據納入發包單位的統計范圍。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三章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發包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條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作業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總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施工資質;
(三)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或者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承包尾礦庫外包工程的資質,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承包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工程的資質等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確定。
第二十條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
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
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承包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地下礦山工程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嚴格依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發包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條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應急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分項承包的,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以及施工現場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和環節,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合發包單位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外包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報告。
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地向發包單位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施工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概況和本單位資質等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安全設施設備等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承包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
(一)發包單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投入等情況;
(三)違法發包、轉包、分項發包等行為。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將承包單位取得有關許可、施工資質和承攬工程、發生事故等情況載入承包單位安全生產業績檔案,實施安全生產信譽評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外包工程發生事故的,事故數據應當納入事故發生地的統計范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八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承包單位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外包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一
新修訂的《浙江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浙安監管礦〔〕109號,以下簡稱《細則》)已經8月31日浙江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9月1日由華局長簽發,自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法律法規的新要求。近年來,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對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新《安全生產法》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等管理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8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62號令,對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15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78號令,對20號令進行了多處修改。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二是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業、提高效率,能放則放的原則,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號令和《浙江省加強縣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261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154號)要求,進一步把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權委托給下級安監局。
三是解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依法轉讓的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領問題、停產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問題、委托發證后安全生產許可證填寫規范性及檔案管理問題等,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同時,對原來的一些規定,如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安全評估、地下礦山技術人員數量要求等,雖然對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基礎工作,促進全省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據,需要進行調整。
二、主要內容。
《細則》分六章,共三十二條。包括:總則、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審核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非煤礦山取證對象。
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了相關規定。
一是繼續規定危險性較小的砂、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資源開采、磚瓦用粘土礦山及工程性礦山不需要取證,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及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均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這樣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也有利于安監部門把握工作重點,提高監管成效。
二是對單獨發證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細則》第二十七條進行了解釋。在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礦山獨立生產系統一般是指一本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一家獨立礦山,但當一本采礦許可證有2個(包括2個)以上閉合范圍的礦區時,每個閉合礦區范圍宜設置一個獨立生產系統;而一個采礦許可閉合范圍內,要設置2個以上(包括2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需要經過技術論證,認為確實有必要的,經過發證機關或受委托的審查機關認可,方可設置多個獨立生產系統,并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道路開挖、隧道建設及邊坡治理、地質災害治理等建設工程的取證和管理問題,本《細則》沒有涉及。實踐中,這些建設工程雖然取得了采礦許可證,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設而不是資源利用,一般也無法形成礦山開拓系統,也無法按照生產礦山的安全生產要求實施開采,不具備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對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監管礦〔〕127號文件執行。實踐中,還要注意這類工程的認定問題:一是要通過相關部門的工程立項審批或核準;二是應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單位作出認定。
(二)關于委托許可。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號令和省政府261號令要求,第四條進行了明確。
省部屬非煤礦礦山企業,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廳局直接管理的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企業;省部屬非煤礦礦山企業控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也包括控股企業控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勘探、開發生產)指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采的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儲存、管道輸送企業。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確定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目前只涉及嘉興市下轄的各縣(市、區)。
(三)關于取證條件。
第五條進行了明確。實踐中應注意把握: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據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80號令規定,對于任職時間不足6個月的人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如果還沒有取得安全合格證,但企業承諾該人員自任職時間起6個月內能通過考核的,應認為符合要求。
2.關于“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由于國家沒有出臺危險性較大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目錄,所以《細則》只明確地下礦山提升絞車(提升機)、主風機及通風系統經檢測檢驗的要求,其它有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目錄及相應管理辦法后,另行布置執行要求。
3.關于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相關人員配備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62號令的有關規定,為強化采掘施工企業對項目部管理,督促企業合理設立項目部,《細則》要求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及技術人員數量,應與企業項目部設立情況相匹配。具體審查時,應要求企業提供項目部設立情況和相關人員的配備情況,依此作出判斷,并可根據需要進行適量的項目部現場抽查。
4.關于礦山技術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沒有把安全技術工作情況作為許可條件,《細則》中沒能對技術人員數量配備提出具體要求。但是,我省礦山工程技術人員不足,很多礦山沒有正常開展技術工作,已成為制約我省礦山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組織現場審查時,應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要求,對礦山技術工作進行審查,促進礦山技術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關于申請材料。
第六條要求提供竣工驗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復印件。在目前過渡階段,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在有效期內的安全資格證書予以認可。
(五)關于金屬非金屬礦山轉讓后,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問題。
第十一條進行了明確,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必須依法重新取證,否則就是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是礦山如無新的建設項目,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提供原礦山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并附有關說明。實踐中,對于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前完成竣工驗收的礦山,可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批復。同時,企業在有關說明中應包括對原安全設施設計執行的承諾。
三、《細則》貫徹落實要求。
(一)本《細則》主要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修訂后的20號令進行細化制訂,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要求,20號令已經明確的內容,除非必要本《細則》不再重復,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應將本《細則》與20號令相結合,一并予以貫徹執行。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具體方法、內容等要求,應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安監管礦〔〕16號)執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對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權設區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尾礦庫,是指筑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采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礦山建設等工程施工的單位。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包括為石油天然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權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其企業所在地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含市、縣兩級安監部門的審核意見);。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驗收合格批復文件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附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摸清全鎮非煤礦山企業的現狀,找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以總結經驗、制定對策,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x月xx日至xx日,組織開展了全鎮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深入xx、xx等礦山進行現場檢查和調研,通過聽取匯報、現場查看、座談交流、搜集整理相關信息等方式,對全鎮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專項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xx鎮現有正在正常生產的非煤礦山6家,其中露天2家,洞采4家,共有從業人員127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名,特種作業人員44名,全部持證上崗,大多數是外來務工者和本地農民。
(二)近幾年來,隨著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視,通過采取安全監管、檢查、專項整治、安全許可、“打非治違”等一系列措施,全鎮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得到逐步推進,非煤礦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產工作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工作任重道遠。
(一)存在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現象。部分現場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違反操作規程,現場管理不到位等。
(二)存在習慣性違章現象,存在僥幸和從眾心理。有的從業人員偶爾有違章作業,見沒有發生安全事故,在平時作業中便不按安全操作流程,久而久之,把違章長期化、習慣化。
(三)存在安全生產管理效能不足情況。有些企業雖然重視安全生產,但在管理過程中安排不到位,導致效果不足,存在安全隱患。
(四)存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象,部分從業人員自我保護能力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隱患整改不到位。
(五)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安全設施配備不到位,設備配套不齊全,職業衛生防護不到位,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等,也留下了安全隱患。
(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學習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指示精神,讓安全生產意識在從業人員中入腦入心;加強非煤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知識培訓,主要涉及法律法規、各項操作規程等,提高其對習慣性違章危害的認識,不斷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文化素質,讓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提出的建議和要求。
(二)加強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按照“五落實”的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完善“三違”處罰制度,發現違章作業問題從嚴處罰,督促企業立足于安全生產,加大安全生產人力和資金投入,及時制定和更新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三)嚴格開展現場管理,讓從業人員不存僥幸之心。管理中堅決落實“三要”,即執行標準要嚴格、安全管理要嚴肅、紀律處罰要嚴厲,從嚴從細約束從業人員生產作業行為,形成安全生產有人管、安全工作有人抓的好氛圍,讓從業人員在作業時刻按照操作規程生產,不存僥幸心理,杜絕違章作業現象。
(四)建設安全文化,讓從業人員加強自我管理。從安全的重要性入手,對企業從業人員進行事故案例教育,促使其意識到事故對社會、企業、家庭及個人的危害,提升自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讓安全第一的觀念深植心中;最強的管理是自我管理,在強調安全生產規程、法律法規的同時,對于從業人員開展系統的安全觀念、行為、態度、道德等文化建設,使其時時刻刻牢記安全,從“要我安全”轉變為“我要安全”,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在此基礎上,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四
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檢查,發現備案存檔工作較好,各制度健全,應急預案完整,演練可行,各項*作規程公布考核成果較好,制度得到落實,并在實踐中得到不斷更新,各級機構及干部職工自覺遵守制度和規程內容,無違章現象。
公司生產部門每周開展安全總結會議,分析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成績和問題,公司每月對各部門進行安全考核與教育,實際制度落實較好,對突出問題敢于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安全教育上墻公司情況良好,*示教育時刻長抓,教育注重成效,不達標準不放過。
消防栓有部分沒有水龍帶或個別沒有噴頭,個別消防箱陳舊,沒有人看管,分部職工對消防器材使用不熟悉。安全防護用品配備較充足,可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現場施工標志牌缺少,介工人對標志牌的使用擺設較熟悉。水廠*氣消毒車間已安排專職人員看管*作,配電設備良好,沒拉亂接現象。礦泉水廠臭*發生器*作配備專職人員,并配有防護用具。電廠對高壓源按規范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但電廠的陂頭擋土墻出現下陷斷裂,存在安全隱患。
各部門的安全意識較以前有所加強,粗心大意現象較少,杜絕了盲目作業現象,*作記錄較齊全,對問題的存在有記錄,并存整改意見與成效記錄。
各部門對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制有較深認識,落實各制度、規程的自覺*較強,*框架結構健全,*作效用*較強,并有嚴格的獎懲制度,對危險源認識和處理機制,處理能力得到加強,*工作較以前成效較好。
為切實加強對我公司20**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公司調整充實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組,力爭做到目標明確,責任落實,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市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堅持做到依法管理,強化監督,嚴格檢查,督促整改,讓隱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群眾的生命財產得到保障。以監管工作為重點,嚴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加強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職工安全生產意識。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倡導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公司職工安全生產意識。二是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積極主動選派人員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和復訓,并切實抓好企業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和生產技能的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持*上崗率達100%。三是綜治辦協助派出所要定期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車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訓教育,促使其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嚴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四是加強檢查、督促,促使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制度化、經常化。
(二)強化安全責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排除各類安全隱患,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好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有崗、有位、有責。二是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定期組織人員對各個部門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并將情況登記在冊,作為年終綜合考核的評分依據。三是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規程,并嚴格執行,杜絕“三違”現象,切實做到安全生產有章可循。
(三)突出重點,*抓落實,加大隱患排查整改力度。
1.定期開展了綜合*安全生產大檢查。企業安全生產領導組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綜合*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點部門存在的重大隱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資金,安排專人督促整改,并將隱患排查以及整改情況上報市安委會;各村、各企業和安全責任單位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制定措施,落實專人,限期整改,并將情況及時上報企業安全生產領導組。
2.道路交通安全。一是要認真落實責任制,及時與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車主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二是協助相關部門要對全公司范圍內的營運車輛特別是危險品車輛進行了認真清理、登記造冊,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車況不良的,該報廢的強制解體報廢,對于脫審的要督促或強制檢審。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路檢路查,加大對“三無”車輛和“三超”(超載、超限、超速)行為的打擊力度,嚴禁報廢、帶病車輛上路行駛。加強對易發生安全事故路段車輛的檢查、*,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三是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定期組織機動車輛業主或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進一步增強從業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3.電力安全。工程部要定期組織*人員對全公司范圍內輸電線路進行一次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4.加強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對一些遺留的糾紛要作好安撫工作對新出現的矛盾糾紛要早發現早解決,把影響穩定的因素解決在萌芽中。
5.建筑工程安全。加強了對建房屋的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對施工工地在搞好安全防護設施。確保施工人員和過往行人的人生安全。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責令整改。
6.隨時提高度*惕,嚴防“”等*組織利用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向基層特別是困難群眾滲透,*手*內部矛盾制造事端。各村支部認識清醒,隨時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盯、防、管、控,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場所的清理巡查守護,一有發現及時上報。確保我鄉經濟發展和*穩定。
四、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廣大群眾安全生產意識較為淡薄,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有待加強。
(二)安全生產工作經費投入不足。
在安全生產工作上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離上級管理部門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發揚成績,找出差距,彌補不足。我們將牢固樹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發展,抓安全就是顧大局。進一步增強責任心和緊迫感,樹立“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的指導思想,切實履行職責,*鐘長鳴,常抓不懈,確保公司上下生產安全,經濟發展。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五
xxx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玉屏安監站:
為認真貫徹縣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集中開展除大隱防大事故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我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發展,我單位在接到縣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自查自糾的通知后,于2014年8月28日至8月31日開展了為期4天的“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動。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在這次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大檢查中,共發現問題5項,當即糾正3項,整改落實3項,限期整改2項。
1、未編制“六打六冶”
方案。
整改要求:編制。
方案。
落實情況:已整改,整改完成時間:2014年8月28日。
整改要求:及時報送報告。
落實情況:已報,整改時間:2014年8月29日。
3、有工人未佩戴安全帽上班現象。
限期整改2項。
1、1、各項規章制度未上墻。
整改要求:制度上墻。
落實情況:在訂做中2014年8月28日。
2、未按規定實施臺階式開采。
整改要求:按《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落實情況:整改中,限期完成時間:2014年8月28日。針對以上限期整改的問題,在下步工作中,我們要強化措施,按時整改,確保整改到位。
1、加強管理、樹立安全生產意識。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層層落實。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按照縣安全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落實到位,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組織落實,制度落實,措施落實。同時,要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法制觀念。
3、經常性檢查,把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體現在一個“勤”字上。要勤過問、勤督促、勤檢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加快整改,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總之,安全生產隱患整治是落實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在縣安全監督管理局正確領導下,我們在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中也取得一些實實在在的效果。但與上級的要求相比,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我們將在本次安全自查自糾大檢查中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力度,確保我公司安全發展、持續發展.
***貴鋒建材廠。
20xx年7月21日。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六
2014.10.7。
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非煤礦山要按照不低于礦產品銷售收入1.5%的比例,按月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使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應設立獨立的會計科目或建立獨立的管理臺帳。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應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
7、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需要繳納保險費。
8、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驗收合格。
10、由有資質的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定期開展檢測檢驗,并提供檢測檢驗合格或經整改后合格的報告。
11、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在應急救援網絡形成后,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12、安全技術管理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需要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開采設計與安全專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繪制反映現狀的基本圖紙。地下礦山采掘工作面按有關規定編制作業規程,并配備二名以上礦山工程(采礦、地質、爆破、礦山測量、礦山機電、礦井通風等)技術人員,對礦山日常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的技術指導。
13、礦山采掘施工企業需要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具備與其施工資質等級相對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14、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七
新疆昊遠建庫車分公司。
2011年9月。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礦山的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本礦安全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保證安全工作的正常進行;主持制定并組織落實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教育計劃。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保證各項制度和計劃的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針對企業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負責督促其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發生傷亡事故,負責組織指揮搶險救護工作,并按國家規定及時統計上報。認真協助事故調查,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和整改措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責的保護規定,做好女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執行職代會或職大會有關安全工作的決議,并接受其監督。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決定、指標,協助礦長具體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貫徹落實;審查礦年、季、月生產計劃;審查采掘工程設計、施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各工程作業規程,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負責落實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組織實施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設施處于安全良好狀態;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業務保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抓好安全管理部門的建設,經常檢查安全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管理人員的作用;抓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狠抓“三違”的查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使全礦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發生傷亡事故,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協助組織搶救。
其它副礦長也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組織制定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計劃,并對其實施效果負責。
技術員安全生產職責。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協助礦長搞好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并對全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編制審查礦生產計劃、采掘工程設計、施工設計和各工程作業規程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編制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審定實施安全措施;深入第一線,組織檢查各部門工作質量、工程質量、產品質量。經常參加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定期召開技術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本礦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積極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本質安全程度;發生重大事故,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指揮搶救。
企業安全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結合全礦工作任務,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正常安全生產活動,確保礦山安全生產;組織制定、修訂全礦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制度和規定,參加審查年、季、月生產計劃、采掘方案和作業規程,組織編寫礦山災害預防計劃和安全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礦的安全技術管理,監督檢查安全技措費用的合理使用,不斷改善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礦山的安全生產水平;負責組織全礦安全生產活動,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活動情況,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下達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實施,遇有重大險情,及時下令停止作業。負責對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報告,督促落實事故防范措施;負責組織全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指導基層安全員日常業務技術工作。督促檢查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安全員崗位職責。
一、安全員要思想健康,經培訓、考試后持證上崗;
二、經常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
三、認真監督火工品儲存、領用、運輸、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安全操作;
四、認真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制止違章操作,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隨時檢查火工品領取、使用、剩余數量的真實性,以防丟失;
六、參加火工品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隨時檢查火工品的帳、物是否相符;
八、愛崗敬業,忠于職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班組長崗位職責。
負責全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上班班長的情況匯報,開好進班會議,根據班作業計劃,合理安排全班人員的工作任務,組織討論安全生產措施。交班時向下班班長詳細介紹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下班應注意的事項;經常對全班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安全措施。注意檢查工作面的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上的問題。嚴格工程規格和質量,禁止亂采亂掘。發現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立即組織研究分析、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及時匯報,必要時先撤出人員;每班向分管領導和調度室匯報安全生產情況;認真開好班后會,總結本班安全生產經驗和教訓,開展表揚和批評;幫助全班職工提高技術操作水平,教育職工愛護設備、工具。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爆破員崗位職責。
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嚴格遵守《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或上報;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保管員崗位職責。
一、要熱愛本職工作,監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
二、經公安部門培訓考試核發資格證,持證上崗;
三、保持庫房的清潔衛生。堅持經常性的盤點,做到帳、卡、物對口;
四、經常學習,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五、收發火攻品時,做到憑證齊全。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品種、規格、數量無誤;
六、提高警惕,加強放火、防盜工作,經常檢查庫房門窗照明設施的完好情況;
七、堅持推陳儲新原則存放火工品,以防存放時間過長變質影響爆破安全;
八、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九、節假日原則必須在崗,有事必須先請假,待安排好頂班人員方可離開;
十、無號碼的雷管嚴禁發出;
十一、火工品的存放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特別是炸藥的堆放層數不能超高。
警衛員崗位職責。
一、思想素質好,經公安部門培訓、考試,領取資格證,持證上崗;
五、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發現可疑人員接近或進入庫區要立即制止并報告相關領導。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協議(優質18篇)篇十八
為了切實做好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公司相關負責人高度重視,加大了隱患排查和整改。
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質*效果,項目部成立了以礦長為組長、組織相關安全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對自查自查需要檢查的項目進行了細化,落實到各責任人,發現安全隱患,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整改。
礦山充分利用班組會、周一安全學習時間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有關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作安裝了大量安全*示牌和宣傳牌,營造了濃厚的安全活動氛圍。
根據會議安排部署,礦山組織了綜合安全大檢查,施工用電專項檢查,防火專項檢查,并對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全員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上崗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通過各類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分別以檢查紀要、隱患整改通知單現已全部整改完畢。
1、加強管理、樹立安全生產意識。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層層落實。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要按照安全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規章制度、崗位*作規程落實到位,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組織落實,制度落實,措施落實。同時,要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法制觀念。
3、經常*檢查,把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體現在一個“勤”字上。
要勤過問、勤督促、勤檢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加快整改,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總之,安全生產隱患整治是落實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在管委會和安監局正確領導下,我們在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中也取得一些實實在在的效果。但與上級的要求相比,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我們將在本次安全自查自糾大檢查中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力度,確保我公司安全發展、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