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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一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
(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
(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
(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合格文件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后,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能、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
(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合格意見。
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
(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
(五)設計單位建議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
(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履行職責。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文件。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時通報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托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
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并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
(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
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筑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二
3、發出《質量監督意見通知書》248份,質量問題處理合格率100%。
4、1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專項檢查以及匯報工作;
5、2月份,全面啟動xx省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程序;
6、4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啟動“安全年”活動;
7、5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
8、6月份,開展抗震排查和建筑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
9、8月份,派員參與省廳組織的全省建筑工程節能檢查工作。
10、9月份,積極做好xx工作;
12、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創建國家衛生城,全面加大“創衛”檢查工作力度;
13、全市進一步開展對起重機械和模板支撐系統進行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15、完成了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三
實記載,是考核監督員工作質量的依據。因此必須加強監督檔案的管理,促進監督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證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做到查有實據。
二、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建立,應從工程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手續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完成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止。在工程監督過程中,監督檔案由項目責任監督工程師按工程施工進度同步收集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銷毀和涂改。如項目責任監督工程師變動,應認真做好監督檔案交接,并做好交接記錄。
三、在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結束后,項目責任監督工程師應對照本站建設工程監督檔案目錄認真檢查、收集所需要資料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高層檔案資料經科長或責任監督工程師整理收集完畢后直接交站領導審核;多層檔案資料經科長審核后提出的問題由責任監督工程師負責落實歸檔,確認符合要求后直接交綜合科,由綜合科交站分管領導審查并簽發監督報告。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審查表;
4、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審查表;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審查批準書;
6、質監登記有關資料審查表(表一);
7、質監登記有關人員審查表(表二);
14、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
15、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書;
16、廣西建設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表;
17、南寧市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18、整改完成報告書;
19、工程復工意見書;
20、工程復工通知書;
22、樁基施工技術資料核查表;
24、樁基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25、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26、地基驗槽記錄;
27、地基與基礎分部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9、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30、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整改報告;
31、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通知書;
32、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整改報告;
33、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34、特殊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通知書;
35、特殊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36、特殊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整改報告。
40、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通知書;
41、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表;
42、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抽查情況記錄表;
43、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46、竣工驗收存在問題整改通知書;
47、竣工驗收存在問題整改驗收意見書;
51、單位工程監督檔案審查意見。
五、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由項目責任監督員根據工程的進展及時填寫、收集和整理,必須做到記錄內容及時、真實、詳細、準確,字跡清楚、書寫端正、保管整潔,要求一律用鋼筆或毛筆填寫。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定期檢查制度,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由站長或分管站領導負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監督員本人,以便及時糾正。
七、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按單位工程立卷,按施工單位、建筑物類型歸類整理,每類按其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
八、竣工工程質量監督檔案資料由檔案室負責裝訂、入盒、貼標簽并妥善保管。
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保存期限:一般工程,保存期十五年;重要及特殊工程,保存期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存期滿后,經站長批準方可銷毀。
十、需要借閱監督檔案時,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外單位人員需要借閱、復制監督檔案的,須經站長批準后方可借閱、復制。借閱中不準涂改、抽取、拆散、撕毀。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四
今年以來,我們在局xx委的正確領導下,以“優化發展環境建設”為宗旨,以“質量第一”為xx,以整體提升全市工程質量水平、杜絕重大工程質量隱患為目的,認真做好我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現將20xx年年終總結如下:
新開工項目工程xx個,建筑面積xx萬平方米,總投資xx萬,建筑面積xx萬平方米,總投資xx萬元。收取檢測費xx元。針對工程具體情況,由站統一安排,組成三個質監組,一個檢測組,對工程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實施監督。
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法,周五下午集中學習《關于實行xx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我為優化發展環境做貢獻學習文件資料》及我局的各項規定,加強考勤制度,提高大家的自律性;加強作風建設,提高服務質量。xx學習的同時加強監督人員的業務學習,年初積極參加省質監總站組織的質量監督人員崗位考核培訓,學習國家新頒布的相關條例、文件、新規范和新技術標準,不斷提高專業人員業務素質。省建設廳組織的質監機構考核領導小組于x來我站進行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對我站的工作給予了肯定,并順利通過了考核。
一是嚴格按照建設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和各種驗收規范,始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xx必究。報建建筑工程項目受監率達100%。每一個項目工程的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工程施工驗收、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的受監率達100%。
二是簡化監督手續。為了貫徹優化發展環境精神,我們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簡化為以下幾項: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合格書;
2、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關鍵崗位人員資格審查表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經查驗,符合條件的,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書》,待工程施工許可證頒發后開始實施監督。對在報監前已經進行施工的工程,我站應對其施工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測。檢測合格后及時進行后期的質量監督。將執法與服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好評。
從土建工程的基礎施工到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結合、宏觀把關和重點監督相結合、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將工作重點放到工程巡查和重點部位抽查,同時采取“差別化”管理模式,對質量信譽差的企業實行重點監督。四是加強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針對建筑工程開始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這一情況,我們按《預拌混凝土質量施工控制管理》,要求各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家嚴格按文件要求貫徹執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強化管理。采取跟蹤監督方式到建筑工地,對應實體檢測與同條件和標準試塊進行對比分析,看其是否符合要求。使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做到了事前控制,保證了商品混凝土質量。市建設局6月12日對我市的混凝土攪拌站進行了檢查,并順利通過。五是設置永久性標牌,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竣工工程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通知》的要求,提高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工程質量提高,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標牌上載明: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標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尤其對重點工程安排業務能力高,xx素質好的質監工程師嚴格按照質量規范、監督程序嚴格監督熱情服務。
工程質量的優劣只憑眼看是不能完全評定工程的好壞。要憑儀器設備檢測、人員素質的提高。
(一)材料檢測:一是定期鑒定儀器設備。由我市技術監督局和省計量院對我站部分設備進行了檢定,并頒發了檢定證書,保證了設備的正常使用和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二是堅持設備的定期維護和維修。我們將設備的維護和清潔分配到人,實驗完畢后實驗員及時對設備進行清掃,保證設備的清潔衛生。購買了易損件鉗口,保證了檢測工作的正常運轉。三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標準、試驗方法進行檢測,保證了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公正性、準確性。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原材料均應按要求做到見證取樣檢測,各種材料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施工規范及驗收規范,杜絕不合格材料流入或堆放在施工現場,為建筑工程從源頭上把好關。對于其中不合格的材料,及時通知監督員、委托方和監理,能復檢的要求其做復檢試驗,不能復檢的要求更換材料,堅決杜絕其在工程中使用。截至目前建材檢測xx多個,合格率為97。5%。四是在5月11日—12日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資質認證獲證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工作方案的通知》組織專家小組,對我實驗室進行了監督評審,并對我實驗室工作給予了肯定。
(二)主體檢測:加強對基礎、主體結構實體進行檢測,在工程主體驗收之前,必須用混凝土回彈儀、砂漿貫入儀、鋼筋位置測定儀、激光三維定向儀、激光測距儀、滲漏巡檢儀、漏電開關測試儀和樓板樓度測定儀等來對混凝土的強度、砂漿的強度、鋼筋的直徑、間距、位置、混凝土保護層的厚度、樓板的厚度等來進行檢測,用科學數據來鑒定工程質量,提高了監督工作質量和水平,減少了人為判斷失誤,確保了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安全。工程實體結構檢測49個項目工程,合格率100%。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五
用以指示市鎮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離、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點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顏色為藍底(綠底)+白圖案,它們能幫助駕駛者定位及辨別方向。藍底色指路標識通常與城市道路有關,而綠底色指路標識則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關。
警告標識。
交通警告標志是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主標志中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指路標志四種。公路標志的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均按現行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執行。
指示標識。
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其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有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標識能為駕者指引正確的行車方向和車道,避免交通違章。
禁令標識。
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標志,大部分為白底+紅圈+圖案壓紅杠+黑圖案。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六
2、監督竣工驗收103項,建筑面積160.7萬平方米,總造價8.2億元,通過竣工驗收的合格率100%。
3、發出《質量監督意見通知書》248份,質量問題處理合格率100%。
4、1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專項檢查以及匯報工作;
5、2月份,全面啟動xx省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程序;
6、4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啟動“安全年”活動;
7、5月份,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
8、6月份,開展抗震排查和建筑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
9、8月份,派員參與省廳組織的全省建筑工程節能檢查工作。
10、9月份,積極做好xx工作;
12、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創建國家衛生城,全面加大“創衛”檢查工作力度;
13、全市進一步開展對起重機械和模板支撐系統進行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15、完成了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七
編號:ljth-gh-017-(v1.0)。
一、目的為加強公司對工程質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結合公司目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隆基泰和集團開發的所有項目。
三、工作職責。
(一)各區域/項目工程管理部工程副總和工程經理為落實本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二)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監督落實本制度的執行。
四、管理要求。
(一)進場材料的報審、驗收與封樣管理。
1.建筑工程中所用各種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器具、設備進場后,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材料報審,并要求監理單位進行現場驗收,工程部相關專業人員必須參與驗收,進場材料報驗時必須附產品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并按《隆基泰和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材料封樣管理制度》進行封樣。
2.凡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試塊、試件,需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且進場材料需按進場批次進行復試,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核、存檔管理。
42.對于施工過程中的重要部位、分部、分項工程及季節性工程,項目工程部需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指導施工過程;施工單位編制技術交底,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需根據方案、技術交底內容監督施工單位執行。
3.項目工程部必須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制度》嚴格要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編制和審批。
(三)樣板制管理。
項目工程部貫徹樣板領路的方針,對于主要分項工程要先做分項樣板、裝修樣板間和樣板套,項目工程部驗收合格后填寫樣板驗收單,各方簽字后報公司工程管理部,經公司工程管理部驗收合格或同意后,方可進行大面積施工,施工質量不低于樣板間標準。必須嚴格按《隆基泰和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樣板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四)工序三檢管理。
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及監理單位嚴格執行三檢制,即:自檢、互檢、交接檢。
(五)隱蔽工程驗收管理。
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監督執行對重要分部、分項工程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如地基與基礎、主體分部工程的驗收,由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及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認可,監理單位出據監理評估報告,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設計、勘察、監理單位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預檢及各檢驗批檢查管理。
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對施工過程某重要工序預先進行抽檢,如模板工程、鋼筋綁扎工程、外保溫施工、防水工程等,發現不合格項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工整頓。
(七)質量例會檢查管理。
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定期(每月不少于兩次)組織項目聯檢,并召開現場質量及安全會議,評比排名施行獎優懲后制度。逐步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八)項目廉政管理。
1.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忠于職守,杜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背廉潔自律原則的行為。
2.樹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在公務交往活動中,必須厲行節儉,不準違反規定公款吃喝;不準用公款接待與公務活動無關的人員。
4.外出公務活動中,有明確的公務目的,一切從簡,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用。
(九)對監理單位的管理。
1.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審核監理單位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等,并要求監理每月上報監理月報,監督、參加監理例會,檢查監理施工日志及監理旁站記錄。對本期工程中監理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方案、處理結果進行檢查、監督。材料進場檢查、驗收和見證取樣是否按國家驗收規范進行,材料構配件是否有檢測報告。監理工作應加強預控和過程檢查,每天應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現場監理工程師,要以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為行動準則,工作認真,一絲不茍,堅持公正、廉明的立場,不接受施工單位宴請及任何禮品,嚴禁和施工單位串通一氣,一旦發現監理單位人員有上述行為,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向監理公司要求,更換現場監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監理單位責任。
3.項目工程部應按《工程監理管理制度》對監理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五、獎懲原則每月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對各區域項目工程部進行質量檢查,如發現未按本制度執行的項目工程部,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不低于500元的經濟處罰;并對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的項目工程部進行不低于500元的物質獎勵。
六、附件。
無
七、相關文件。
2.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制度。
八、解釋權限及生效日期
(一)此制度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培訓。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八
雖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進一步地鞏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問題:
1、施工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手續不全擅自施工等問題。
2、少數建設單位缺乏工程建設法規意識,擾亂市場秩序,在不辦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的情況下,縱容施工企業盲目施工,影響工程質量及監督管。
3、監理單位存在管理不嚴,制度不全,素質偏低,現場監理人員不到位,不按規定進行監理等問題。部分監理單位承接監理任務后,監理人員不足,不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總監極少到施工現場,現場監理人員業務能力低,不能及時發現質量問題。
展望xx年,我們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可以這么說,我們已經盡力,不過這寫都是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很多的現實情況下,我們的工作會受到很多的阻撓,也會遇到冷眼。不過這些都是暫時的困難,只要我們心中想著要時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一定能夠做好,不管有多大的困難,我們都能夠克服。xx年,我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局將更加的努力!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
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范、標準;。
(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采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
質量監督工作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2)、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3)、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混凝土預制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
(4)、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
(5)、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6)、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
(7)、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8)、對縣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安全監督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2)、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組織落實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
(3)、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組織開展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總結交流經驗,掌握和發布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5)、負責建筑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組織開展建筑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
(7)、處理社會和群眾涉及建設工程安全方面的投訴、舉報。
(8)、指導各縣(市)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業務工作。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一、工作職責
(二)具體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
(四)向工程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受理并及時處理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參與開發區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行實體質量檢查。對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九)負責對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產品、設備進行監督檢測,并對全區建筑檢測工作實施管理。
(十)掌握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工程質量管理經驗;
(十一)完成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權利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17年版
(五)《建筑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六)《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
(七)《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17
(八)《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2017
(十)《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十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三、主要工作流程、辦理程序和時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辦;
(三)投訴案件受理—核查—呈報(住建局領導)—歸檔的時限一般在30日內,最長不超過60工作日。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一
1、加強業務建設,努力提高整體業務素質。今年,為了提高了單位整體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我站創新講學方式,采取“監督員輪流授課”方式,由監督人員自己準備培訓材料報站辦認可后進行授課,每周組織全站職工參加業務學習,每月由站辦針對學習內容出題考試,考試成績排名后2位的要補課補考和影響目標考核。同時我站采用“走出去、引進來”的方式,加強新技術標準規范的學習宣貫和學以致用。2020年我站共組織各類業務培訓累計30人次,聘請專家教授宣講、授課和督導6人次。
2、加強思想建設,努力提升單位內外形象。今年我站在抓好班子內部思想建設,做到目標同向、工作同步、上下同心,班子戰斗力不斷增強的同時,以“兩學一做”常態化制度化建設、“三大活動”“整治四風和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廉政文化進機關”為契機,努力抓好單位黨員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廉政警示教育,落實監督制約措施,加大社會監督力度,杜絕了以權謀私及吃、拿、卡、要行為的發生,促進了職工思想態度從根本上轉變,工作作風從根本上改進。一是利用手機短信推送廉政要求和溫馨提示近百條,特別加大了元旦、五一、國慶、春節等重大節點的推送頻率。二是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制作廉政宣傳展板2個,led不間斷滾動顯示,組織廉政知識問答1次。三是組織觀看警示教育片,今年組織全體黨員和職工3次集中組織觀看警示教育片2部,每人書寫心得體會1份。
3、加強支部建設,努力做好精準扶貧、兩學一做及關工工作。今年我站以“產業扶貧”和“基礎建設”為抓手,認真開展“精準扶貧”工作,確保扶君鄉黃家溝村整村脫貧不返貧。一是在元旦、國慶等重大節日,組織黨員干部到扶君鄉黃家灣村開展慰問和回訪活動,購買生活物資近5000元;二是推進黃家灣村黨員示范工程及村集體經濟建設,投入建設資金近3萬元;三是春耕時節為黃家灣村村民送上化肥等生產耗資2500余元;四是組織農村醫療保險、農村安全生產等政策、知識宣講會2場。五是積極開展城鄉支部結對共建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黨日活動4次,上黨課2次,集中學習教育6次。在開展志愿者服務方面,先后2次深入黃家灣村、建設路社區,開展了“扶貧濟困”、“關愛留守兒童”等黨員志愿者服務,慰問和支助貧困家庭4戶,留守兒童3人,花費近5000元。在關工工作方面,探望留守兒童1500元,組織單位職工子女集中參加住建局統一組織的各類關工活動開支8000元。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相關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監測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各項工作;(二)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三)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檢,定期發布質量和安全生產動態信息;(四)依法查處違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六)法律法規規定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設立專門的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等管理機構;(三)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四)組織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并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措施。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項,保障公路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公路工程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且在招投標時不列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建設單位預留、項目支出、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組織交工驗收,未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或者對檢測意見提出需要整改問題未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質量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對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或者修復,返工或者修復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應當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負責。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在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并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結果、設計文件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實地勘察、測量,開展水文、地質、地下管網調查;遇到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害氣體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情形,應當提出防治建議,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前期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不良地質、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作好后期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竣(交)工驗收時,對工程主要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是否滿足勘察、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階段,應當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在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書面詳細說明,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公路建設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或者安全性評價結果:(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三)樁基礎、大型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構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六)爆破工程;(七)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的加固與拆除;(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危險部位進行公示,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上述危險部位派專人值守。
第十八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施工管理規章制度,不得違章作業、冒險作業。施工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公路工程建設中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及時治理和修復由該項目造成的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對隱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以及地質條件、結構復雜的橋梁、隧道、拌和場、人員密集區等工程重點部位,應當采取視頻監控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配齊人員和設備,設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建立監理制度。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監理合同段執業。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對施工質量與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等,按照監理規范,采取巡視、旁站和平行檢驗等方式,監督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關鍵部位、環節、工序的施工;發現質量或者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下達暫停施工指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檢驗檢測。試驗檢測單位不得在工程項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時接受建設、工程監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試驗檢測單位的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試驗檢測單位執業;試驗檢測單位開展的檢驗檢測項目和參數不得超過其等級證書授權的范圍,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監理和試驗檢測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合同約定的資格資歷等條件。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文件和資料及情況說明;(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時,責令糾正,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實行約談和掛牌督辦;(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工程信用管理體系,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評標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試運營,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橋梁、隧道和高邊坡治理等工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風險的工程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的;(二)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相關論證的。
第三十二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的檢測數據不真實或者出具虛假檢測意見的,可責令停業整頓,并視情節降低或者撤銷其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責任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二)在監督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財物,或者非法謀取其他利益的;(三)對涉及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規范從業行為,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養護大修的公路、水運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堅持依法監管、分級負責、質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領導,并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對危害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建設單位是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建設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質量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狀況。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安全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在交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以及開工前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對設計單位的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建設單位應當將標準化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建立標準化工作責任制,制定項目標準化。
工作方案。
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達標檢查。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及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采購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交通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消防設施等。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負責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審批的申報,應當將施工過程中對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具體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并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落實。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到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交通建設工程概算中,應當確保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低于建筑安裝費用的1.5%,且在招投標時不列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按照業主預留、項目支出、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
應急預案。
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時應當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交工驗收、缺陷責任期、竣工驗收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地質勘察、測量和水文調查,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需要,對有可能引發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承擔初步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橋梁、隧道、高邊坡防治等工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設計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科學、真實、準確,對涉及施工質量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施工質量安全提出指導意見,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交通建設項目有多個勘察、設計單位的,應當由一個單位負責整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及資料匯總工作,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總責,各分段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承擔的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審批或者核準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作好后期服務。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工程主要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是否滿足勘察、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章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在簽訂監理合同后15日內,將監理合同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配齊人員和設備,設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建立監理管理制度,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變更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員,并保證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項目監理工作,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建設前期職責:。
(一)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
(四)對具備開工條件的,簽發工程開工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建設期間職責:。
(一)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檢查施工單位的質量、安全、環保等保證體系的運行情況;。
(四)及時驗收分項、分部、單位工程以及臨時工程;。
(六)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報驗、對非標設備進行安全性檢驗及評審;。
(七)對工程擬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構配件進行抽檢、驗收、認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在高速公路建設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和標準化實施方案,督促施工單位有序推進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施工階段中,監理單位應當對交通建設工程中的重要隱蔽工程和完工后無法檢測其質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施工全過程現場旁站監理,如實準確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并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序,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經監理驗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隱蔽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專項驗收;對質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檢驗的隱蔽工程不予驗收。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試驗檢測管理,確保監理抽檢工作質量,嚴禁試驗檢測數據作假。
第三十二條從事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執業資格許可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施工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中采用工地標準化、施工標準化和管理標準化的組織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交通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整個交通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分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向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所承建工程項目特點、范圍,運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環節加強監控,嚴格風險監控管理、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并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橋梁、隧道和高邊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風險的工程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配足應急救援人員,配齊相應的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項目負責人依法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下列范圍使用:。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閉圍擋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員及非施工車輛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危險部位進行公示,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派專人值守。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臨時搭設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條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實行工地臨時試驗室制度,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工作。
對投資規模小、等級低、建設時限短的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經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可以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其試驗檢測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的試驗檢測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工期,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同意后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規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分階段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負責對項目建設中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防止因施工建設引發安全隱患和地質災害等危險。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所使用的機具、設備(含特種設備)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其中非標設備在安裝使用前應當自檢及按照規定辦理驗收手續。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文件要求,向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質量評定、試驗檢測、工程計量等有關資料。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
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或者修復。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在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并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
第六章試驗檢測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四十八條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計量認證和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承擔相應的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并對試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
試驗檢測單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試驗室、橋梁隧道監控量測、樁基檢測、隧道檢測、橋梁荷載試驗、機電檢測試驗單位等。
試驗檢測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等現場試驗檢測機構,承擔相應的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并對其試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從事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在簽訂試驗檢測合同后15日內,將試驗檢測合同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并在其試驗檢測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試驗檢測工作。
試驗檢測單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的,還應當將其現場工作的人員、設備、工作場所等情況報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程進行試驗檢測工作,對試驗檢測的數據和結果承擔責任,并書面向委托單位報告試驗、監控、檢測情況。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經上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并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縣(市、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本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20xx年以上公路或者水運專業工作經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十三條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重點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一般水運建設工程和獨立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道和獨立中橋、小橋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前款未作規定的項目或者特定的項目進行指定,并應當對標準化的各項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
(二)監督檢查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面的制度和規范的實施;。
(四)對接受監督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的單位、利害關系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時,責令改正;。
(六)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執法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監督對象出示執法證件。
從業單位應當對監督檢查工作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質量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的;。
(二)未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狀況的;。
(四)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產費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該項目建設。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開放交通試運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三)未在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應當審查的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質量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有效進行監理抽檢工作和施工試驗檢測管理,且有試驗檢測數據作假行為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提請相關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對具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責任人提請相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工程進行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未建立相應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或者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風險的工程進行施工風險評估的;。
(五)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相關論證的;。
(六)施工現場所使用的非標設備未按照規定自檢及辦理相關驗收手續的;。
(七)上道工序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規范施工,擅自修改設計,偷工減料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試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的試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吊銷其試驗檢測等級證書;對具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相關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六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指路標識。
用以指示市鎮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離、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點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顏色為藍底(綠底)+白圖案,它們能幫助駕駛者定位及辨別方向。藍底色指路標識通常與城市道路有關,而綠底色指路標識則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關。
警告標識。
交通警告標志是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主標志中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指路標志四種。公路標志的形狀、顏色、尺寸、圖案種類和設置地點均按現行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執行。
指示標識。
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其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有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標識能為駕者指引正確的行車方向和車道,避免交通違章。
禁令標識。
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標志,大部分為白底+紅圈+圖案壓紅杠+黑圖案。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四
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及市建設局領導和支持下,今年我站狠抓自身建設,團結一致,改進不足,以“加強監督,優質服務”為宗旨,在工作中完善內部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全面履行各項職責,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我站2008工作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08年我站實施質量監督的工程31項,總建筑面積295231.73平方米,工程總造價38002.39萬元,已備案工程26項,總建筑面積498904.17平方米。
二、工作開展情況。
1、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努力開創工作新局面。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深入學習政策法規,精心組織對新技術、新觀念、新模式的學習和應用,與時俱進,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增強自身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狠抓行風建設,對拒腐拒賄的典型事例大力學習、表彰,對反面教訓進行分析討論。
2、加強站內機構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根據需要調入思想品德好、業務水平高的工程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培訓,及時做好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培養,完善了站內機構建設,定期組織監督人員互相學習,積極參加省站組織的各次學習。同時修訂完善了站內《管理制度》以及《質量監督手冊》,對各項工作都進一步做出了規范化要求,成為開展各項工作的具體方法和執行依據。
3、強化監督職能,確保工程質量穩步提高。
加大現場監督力度,不斷深化監督方式的改革。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及省建設廳有關文件要求,逐步深化監督方式的改革。在現場監督工作中,重點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單位組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情況、對工程實體質量和技術資料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參與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了嚴格監督和管理。
4、加強檢測工作,規范檢測市場。
為進一步完善檢測工作,消除質量隱患,確保工程質量,監督站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要求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必須經過檢測,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并統一了全市施工現場的結構材料、砂漿、砼及樁基等檢測頻率與數量,有效地杜絕假冒偽劣建筑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把好了建筑材料的檢測關。
5、完善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嚴把竣工驗收備案關。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加大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力度,確保工程質量,防止劣質工程流入社會的重要工作內容。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按備案程序要求辦事,凡備案文件和資料齊全的申報項目,經審查符合要求后,及時給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及時督促建設單位等責任主體重新完善手續,收集整理備案文件,做到資料齊全時再申報備案;核查工程實體質量,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質量監督員督促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消除質量隱患。
6、高度重視并積極妥善地做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隨著打造“以人為本”、“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指導思想的進一步深入,我站高度重視工程質量電話轉批的其他方面投訴處理工作。在確保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及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同時,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認真、細致、周到的處理好各類投訴。目前,沒有出現需要進入司法程序解決的質量投訴事件。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促進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責任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大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提升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和抗震防災減災能力,根據《云南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抗震設防百日督查的通知》(云建建[2008]520號)文件要求,在我市同步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抗震設防百日督查工作。
通過聽取企業關于質量安全管理和自查情況的匯報,對受檢工程從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各自職責、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內業資料、工程實體質量以及現場施工安全方面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的作用,仔細查找問題,提高督查工作效能。每個檢查項目的檢查時間不少于一天,并填寫檢查記錄表,由檢查人員簽字,督查組統一整理歸檔。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督查的企業反饋,要求限期整改,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截至目前,我市共督查工程項目60個。
三、存在的問題。
質量安全是建設工程管理的永恒主題,當前我市建設工程在質量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
1、在新時期、新形勢繁重復雜的工作環境里,監督人員政治理論學習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業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2、對違規質量行為的查處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堅決克服怕麻煩、怕得罪人的習慣心理,嚴格執行包括進場材料驗收制度、材料臺帳記錄制度、監督抽測制度、見證取樣伴隨送檢制度、質量行為追朔制度和工程變更程序。對于涉及結構安全質量問題的查處,將制訂專項工作制度使其程序化、表格化,以便實際操作。加大查處力度,該停工的停工整頓、該通報的通報,該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的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一句話,質量責任追朔到人。
四、下步的工作打算。
2、進一步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模式改革;
3、以科技創新為動力,切實抓好建筑節能監管;
6、進一步增強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人員素質和隊伍建設,通過強化培訓,嚴格考核和開展檢測人員技能競賽,不斷提高檢測水平和檢測能力。
除舊迎新,新的一年就要到來,我站全體職工以飽滿的熱情迎接2009年,在新的一年里我們以暫新的姿態對待每一項工作,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和“十七”大會議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開拓進取,促進社會和諧,為把麗江打造成精品旅游城市做出貢獻。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一)以賄賂、欺詐、脅迫手段侵占國有資產的;。
(二)惡意串通侵占國有資產的;。
(三)以低價折股、轉讓等方式侵占國有資產的;。
(四)損害公共財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五)非法銷售國家專營、特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
(六)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國家任務規定的合同的;。
(七)買賣國家禁止流通物品的;。
(八)非法買賣國家限制流通物品的;。
(九)違法分包、發包、轉包的;。
(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受損害方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一)偽造合同、非法轉讓合同的;。
(二)虛構標的、銷售渠道,謊稱包銷、回收產品等訂立合同的;。
(三)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借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
(七)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擔保;。
(八)無履約能力而與他人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正在實施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時,為其提供證明、執照、印章、憑證等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合同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申請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于不予立案的,應當予以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合同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合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
(三)檢查與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
(四)查封、扣押與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財物、工具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時,合同當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合同訂立、履行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章格式條款監督。
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十六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對方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按照要求予以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修、承諾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加重對方責任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對方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解釋合同的權利;。
(四)就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在首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房屋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
(二)物業管理、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三)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合同;。
(四)旅游、醫療合同;。
(五)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六)消費貸款合同;。
(七)運輸合同;。
(八)拍賣、招標、典當合同;。
(九)農產品訂單合同;。
(十)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根據適用的地域范圍報主要經營地相應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超出本省范圍的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備案的合同樣本,格式合同提供方變更格式條款內容的,應當自啟用含變更后格式條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樣本重新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備案的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樣本,應當在其明顯位置加注已備案標記。
格式合同樣本的備案,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同當事人一方認為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報備案的格式合同樣本,應當在1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條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無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要求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或者聽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格式合同提供方對修改通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五條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聽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格式合同提供方和其他有關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時,應當根據格式合同的內容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組織、專家學者、新聞媒體、消費者等方面的代表參加。
合同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認為格式合同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聽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聽證舉行次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維持修改通知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或者聽證仍決定修改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樣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提供的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予以修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買賣的國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買賣的國家限制流通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合同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接受監督檢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格式合同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報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未備案的單位名稱、合同名稱、內容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按照規定修改或者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其違法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合同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二)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法律規定,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終總結(通用16篇)篇十六
合同監督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監督管理,是與合同行為有關的所有部門對合同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既包括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進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證機關的公證、仲裁機構的仲裁和司法機關對合同爭議進行的審理,同時也包括企業對自身合同行為的管理。狹義的合同監督管理,僅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運用指導、協調、監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維護合同秩序所進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我們一般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當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或者履行合同:
(一)虛構主體資格、盜用和假冒他人名義或者榮譽稱號;。
(二)隱瞞無貨源或者無貨款等實際履約能力;。
(三)制造或者利用虛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廣告等;。
(四)使用不能兌現或者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
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
(五)利用無法履行的合同條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
(六)利用其他欺詐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