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誠信承諾書篇一
一、本人已閱讀了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及單獨招生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愿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縣制定的有關本次考試的規定和守則,保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
二、本人堅決遵守子洲縣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及單獨招生考試有關報名規定,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使用假證明、假學籍材料、假證書等),不違規報考。
三、本人自覺服從考場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的管理,自覺接受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檢查是否攜帶違禁物品(手機、手表等其他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自覺維護考試公平,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不違規、不作弊,不請他人替自己參加考試,做到誠信考試、守紀考試、文明考試。
四、本人按要求正確填涂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并在開考信號發出后才開始答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靜候監考員發出離開考場指令后再有序離開。不帶走也不損壞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五、嚴格按照國家、地方、高校專項計劃文件要求進行申報,不違規申報、不提供相關虛假材料。
如有違反上述條款,本人自愿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誠信承諾書篇二
一、考生必須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試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驗核。考試開始后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作自動放棄考試論處。(考試30分鐘后,方可離開考場。)
二、考生進入考場后,應保持肅靜,不得隨意走動。有問題時,應向監考教師舉手示意。有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三、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不將紙張、書、書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帶入考場。
四、答卷必須獨立完成,嚴禁相互討論、抄襲等。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考試資格(包括提供作弊條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場,并報告考務中心,該考生本次本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錄,注明“作弊”字樣,不予正常補考,并視情節嚴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誠信承諾書篇三
2.組織團伙作弊的,停考三年;交由司法機關按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考生向考場外發送、傳送試題信息的,停考三年;
4.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停考三年;
5.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停考三年,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作為考生應做到以下幾點:遵守考場紀律,不曠考,不帶手機進考場,考試中不和監考老師發生沖突,不買賣答案。
認真復習備考,誠信考試,珍惜榮譽,杜絕作弊!
繼續教育學院東區學工辦
20xx年10月11日
誠信承諾書篇四
一、我已仔細閱讀公告及相關文件,理解且認可其內容,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安排,并將按規定完成相關程序。
二、不舞弊也不協助他人舞弊。
三、不弄虛作假,真實、準確地填寫及核對個人信息,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資料。
四、保證在考試及錄用期間聯系方式暢通。
五、對于報名系統自動生成并提供給個人的信息(如報名序號)及報考人員自己設定的用戶名、密碼等信息,自行妥善保管。
六、不故意浪費考錄資源。
七、保證符合報名及錄用資格條件。
對違反以上承諾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xxx
xxx年xxx月xxx日
誠信承諾書篇五
本單位保證嚴格按照有關評審及考試工作程序進行申報,保證本部門、單位每個申報人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如本單位沒有按規定程序推薦申報、有弄虛作假現象或單位有關人員為申報人弄虛作假提供幫助,將按照張掖市人事局《關于在職稱申報評審考試工作中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的通知》(張人職[xx]37號)規定,自愿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相關責任及后果。
單位審核人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單位行政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承諾書一式二份,縣區人事職改部門和評委會所在部門各存查一份。
2、所有申報人員均要填寫此誠信承諾書,否則不予受理職稱申報材料。
誠信承諾書篇六
有關條例如下:
第十六條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宄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參加考試;
(十)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八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如涉及學位論文,需重做),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其中: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并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
誠信承諾書篇七
二、不請他人或者為他人考試;
三、不攜帶通訊設備等任何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
四、不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
五、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考試有關規定。如有違紀違規行為,自愿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揚州大學考場規則與考試違紀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學生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