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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一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大型建筑和屬于文物的建筑應按照《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并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制蠟燭。香爐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的木制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和消防部門批準。禁止在殿堂內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維修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管理組織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如確需變更消防設施需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施工作業需要動用明火的應當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現場監護。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滅火器材的配置數量(配備檢查標準見附件)。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老舊建筑應盡量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范,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處開辟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內一般不得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二十四條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一般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短路保護裝置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與宗教活動應分區設置。因條件所限,無法分開的,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須單獨設立,炊煮用火的爐灶和煙囪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點文物保護建筑內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燃氣管道。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設置講臺的,講臺上的燈具距離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志、警示性標志和禁止性標志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人員密集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時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或參觀游覽人員較多時,在安全出口處配置工作人員,及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八條地處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清除建筑物周圍30米范圍內的雜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發現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培訓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在崗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火災程序。
第三十二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志愿消防組織成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第五章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教職人員應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教職人員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迅速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四)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五)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火災發生后,宗教活動場所應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并組織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七條火災撲滅后,起火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三十八條起火場所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加強和改進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在火災發生后3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宗教事務局聯合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二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含: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關于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關于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三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妥善地處臵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建立“信息暢通、反應快捷、處臵有方、責任明確”的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機制,保障信教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宗教活動場所正常活動,建設和-諧寺觀教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積極地開展各項處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場所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宗教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組織機構。
組長: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場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是宗教活動場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由場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管理場所的各項安全工作。
成員:由場所負責安全工作的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落實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場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發事件逐層報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場所發生安全緊急情況報告程序: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場所負責人員(應急電話:火災“119”報警“110”緊急救護“120”)—當地政府、市或縣區民宗局。
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四、安全事故處臵應急預案。
(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宗教活動場所人員發現本場所或者緊鄰的其他單位和民宅火災均有義務及時報警,迅速向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匯報。場所內發生火災,必須停止所有活動,立即報火警“119”,組織撲救,安全轉移或疏散有關人員。
1、發生火災事故時,迅速切斷有關電源,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2、迅速疏散本場所內的老人小孩,撤離到安全區域。
3、根據火勢,如需報警,立即就近用電話或手機報告消防中心(電話“119”),報告內容為:某某寺院(教堂)發生火災,請迅速前來撲救,講明發生事故的具體地點、明顯標志、路線、發生時間、原因等。方便消-防-隊伍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4、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的同時報告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
5、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
6、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7、如果有傷員,及時搶救,撥“120”請求救助。
(二)天然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
1、如發現天然氣泄漏,應立即報告場所的負責人。
2、操作人員同時關閉天然氣總閥。
3、如關閉總閥泄漏無法控制,應立即打“119”報警。
4、并在天然氣泄漏區域劃出警戒區,疏散引導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5、危險區域禁止附近機動車輛發動,禁止在危險區域內使用打火機、手機、對講機、電源開關等一切有可能發生火災的用電設備。
6、現場工作人員有條件的應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現場保護,等待專業人員搶修。
8、對中毒或受傷者立即送醫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將事故情況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三)盜竊案件應急預案。
1、發現案件時應及時向場所負責人報告,同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匯報。
2、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知情人了解被盜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并做好登記。
3、根據被盜物品的數量和價值,經請示后向公安機關(“110”)報案。
4、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勘察現場,為偵破案件提供條件。
(四)人為破壞應急預案。
1、加強場所內的保衛和巡邏,必要時不許外來閑雜人員進入場所重要部位。
2、發生爆炸、投毒等惡性事故,及時向“110”報警。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對傷員進行救治。
3、發生綁架等突發事件,及時向“110”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提供相關破案線索。
4、發生打架斗毆致人傷殘等突發事件要及時向“110”報警,及時送傷者就醫,保護現場,調查原因。
(五)臺風、暴雨、雷擊事故應急預案。
1、臺風、暴雨來臨階段,加強值班,不停地巡視,若發現險情,立即向場所負責人報告,采取緊急措施。
2、關緊場所內的所有門窗。
3、暴雨來臨前應及時檢查疏通排水溝和下水道,保持排水暢通。
4、雷電期間,盡量不使用電器設備,并關掉電器設備電源。停止野外作業,人員不到空曠地帶,樹木底下,防止雷擊。室內活動限制在安全區域內。
5、位于山區的場所應事前做好山洪暴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排除、救護、救援等準備工作。必要時,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人員轉移、撤離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臺風暴雨中發生險情倒塌、傾斜、開裂等情況時:
(1)現場指揮應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引導場所人員撤離危險區至安全區域,同時切斷建筑物電源、水、煤氣開關。
(2)若有人受傷,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3)同時,在危險建筑物區域設臵警戒線并派專人值班。
(4)危險建筑物經專業人員檢測后,經同意,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人員搬遷貴重物資。
(5)對倒下的電線桿和樹木等,立即組織人員支撐和加固。
(6)對不牢固的高架物等進行加固和拆除。
(7)對臺風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四
1社會安全需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公共場所一旦發生人群聚集所帶來的各類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恐慌等結果,而人群聚集所帶來的事故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誘發原因眾多、發生突然、難以控制、傷亡巨大等特點.人群聚集造成事故的特點決定了現場的救援措施效果很難達到理想的狀況,事前預防成為一種比較有效的.策略.因此,利用人群安全技術建立一套人群預警系統,及時對行人的聚集狀態進行判斷,進而對可能引發危險事件的行為進行控制,顯得尤為必要.
作者:胡成作者單位:刊名:安全英文刊名:safety年,卷(期):30(11)分類號:關鍵詞: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五
在娛樂場所玩的時候,要時刻注意消防安全,不然很容易發生事故。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員到崗后,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 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 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 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占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后上崗。
(七) 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進入,進入后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八) 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 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后逐項交接。
(二) 交接項目: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設備故障;交接設備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
(三) 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并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 消防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呂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七、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寶石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6、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有點工負責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 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7、 明火作業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三) 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四)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 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寫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六) 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8、 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4、演練應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表,對演練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
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別編制。
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1、影劇院、歌舞廳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六
公安部第39號令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圖冊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關于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因此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放火規范以及其它關于的防火設計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筑、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臺、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墻裙應當刷防火涂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志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轉門、卷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并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于2個,并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關于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采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不錯。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厘米的距離,并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并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后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了解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并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后,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后,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八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九
第一條 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 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為了預防本會所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所有效的運行,特制定以下條款:
1、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對本會所遂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規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設計齊全、應急燈齊全,滅火器安全,安全通道暢通。
3、嚴格檢查洗浴人員,對有可疑的'人要進行檢查盤問,一旦有事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4、洗浴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進入本會所。
5、定期對工作人員加強消防培訓教育,提高消防意識,加強安全管理。
為了預防本會所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所有效的運行,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對本足道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規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四、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消防設計齊全、應急燈齊全,滅火器安全,安全通道暢通。
六、嚴格檢查來客人員,對有可疑的人要進行檢查盤問,一旦有事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七、來客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進入本會所。
八、發現火災時,及時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為了加強公共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無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 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場所要設立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職責。制訂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府真填寫《公共場所安全工作記錄薄》。
三. 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組織職工開展學習自防、自救常識,引導疏散逃生技能,定期舉辦滅火演練。
四. 嚴格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不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 公共場所堅決杜絕攜帶兇器,嚴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有害物品。不許使用電爐、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飯。
六. 公共場所未經批準不許擅自改造、裝修、擴建。
七. 營業時間不許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八. 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時間營業,夜間不留從業人員或消費人員住宿。
九. 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堅決杜絕打架斗毆事件發生。
十. 法人和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和各種活動。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為加強學校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人員,以及來校活動的校外各單位及其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系指師生員工可以任意逗留、集會及其他可利用的學校內部場所。
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和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習慣,培養自防、自救和撲救初級火災的能力,確保校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凡在校內公共場所進行教學、科研、學習、集會、娛樂、就餐、購物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愛護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和拆除;
(七)禁止亂扔廢紙等可燃、易燃物品。
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確定一名領導為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防火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師生員工嚴格執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并指派專人負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針對公共場所的防火特點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經常開展對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消防宣傳。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成立由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識,培訓其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組織撲救初級火災和疏散群眾的能力。
室內公共場所須配備滅火器材,設置明顯標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更換和增補,確保完好能用。
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應開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兩個,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雜物,開放期間,出入口大門不得上鎖,必須保持暢通并安排疏導人員。
室內公共場所的進出口、疏散通道,應安裝應急疏散指示燈和應急照明燈并保證有效照明20分鐘以上。
新購進的電氣設備、燈具要由技術人員檢查質量。請電工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防火規范進行安裝并考慮場所內的用電負荷,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在場內亂拉臨時線路,因工作確實需要臨時線路時,需報后勤管理處和保衛處批準,由電工布線,用完后及時恢復原狀。
加強公共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發現違章用火、用電、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及時處理,無力解決的要及時上報。
公共場所開放前,應檢查場內線路、電氣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
公共場所開放時,應安排熟悉消防知識的管理人員巡視場地,負責場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巡視檢查,不得擅離崗位。
公共場所關閉后,應對場內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切斷電源和火源,關閉照明燈,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公共場所如需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施工、維修或需使用易燃液體清洗、涂刷物品時,不得安排在開放期間進行。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申辦動火證并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立即疏散在場人員,組織撲救,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
禮堂、圖書館、大型機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須符合本規定,還應符合重點防火部位的有關規定,體育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禮堂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格限定和控制參加活動的人數,并不得超過最高人員限額,防止在火災發生和其他突發事件時,由于人員過多,秩序混亂,出現擁擠踩踏事故。
(二)文化娛樂場所存放飲料、食品等物品的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物品與物品、物品與頂棚、物品與墻壁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三)文化娛樂場所內不得設吸煙室。禁止點蠟燭照明,禁止點蚊香熏蚊蟲。
(四)未經消防部門批準,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地下空間。
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習結束后,各處室管理人員對所有開放的教室逐一進行檢查,清除火種、火源及各種易燃物,并及時關閉照明燈。
(二)教師在專業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實驗、演示時,所使用的化學藥品應嚴格控制其用量;課后應將實驗、演示剩余的化學藥品移出教室,以防發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專業教室使用完畢后,講課教師、教輔人員或教室管理人員要檢查所用電氣設備的狀況,切斷設備電源,關閉照明燈,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離開。
食堂、餐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餐桌、椅(凳)擺放時應留出足夠的通道;
(三)爐灶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2、檢測時可用專用儀表或用皂液水刷接頭等辦法,嚴禁用明火檢測;
7、食堂操作間應注意消滅老鼠,防止老鼠噬咬電線、電纜,造成線路短路起火。
9、操作間內的滅火器材應放置在鐵箱內,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氣侵蝕,影響使用;
13、操作間禁止使用蠟燭照明。餐廳如需使用蠟燭照明增加氣氛時,應將蠟燭,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內,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必須保證安全。
校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加強對x射線的安全管理。操作醫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醫師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
商業網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臺里擺放的物品應整潔有序,廢棄的包裝物應及時清理,不得隨處堆放。
(三)銷售場所不準住人;
(四)不準使用蠟燭照明;
(五)存放飲料、食品、日用百貨等物品的庫房應單設房間,不得混用。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
上述各項規定,由各院、處級單位和保衛處負責檢查落實。
在公共場所工作、學習、逗留或活動期間,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保衛處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挪用、偷用、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的;
(三)亂用、亂捅、拆卸、破壞用電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器產品的;
(四)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的;
(六)偷竊實驗用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場所過夜的;
(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導致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火險,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對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處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獎懲制度》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消防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范;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一
第一條? 為規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特點,特制訂運城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三)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四)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五)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第八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持證上崗。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條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擔當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并經市級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由市安監局負責,演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十條人員密集場所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勞動技能鑒定部門核發的電工證后,方能從事電氣工作,嚴禁無證人員從事電氣工作。
第十一條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的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災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防火檔案。?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二)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六)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管理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第十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十六條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三)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四)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職責:?
(一)按照本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火災撲救,引導被困人員逃生疏散;?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電工人員職責:
(三)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五)場所發生火災后應首先切斷電源。
第三章? 防火巡查、檢查
第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災并實施撲救;?
(四)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
第二十條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一條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八)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四章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三)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五)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六)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七)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八)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九)商店、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二十三條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用火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五)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旅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等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二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十五條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三)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四)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三)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五)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保安人員、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三)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四)應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第三十條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五)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六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一條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及火災撲救
第三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二)火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一)通信聯絡: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二)滅火: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三)疏散: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救護: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后勤: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條預案啟動后的實施程序: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四)使用消防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到場之后,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機構指揮員擔負指揮職責,組織展開滅火救援工作。實施程序:
(二)對火場進行偵查,制定滅火救援方案;
(三)搜救被困人員,撲救火災;
(四)如火災情況嚴重,立即向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
(五)火災撲滅后,應保護好火災現場,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第八章消防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和改變用途的人員密集場所在施工之前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隊核發的審核合格意見后,方可施工。竣工后,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驗收,取得公安消防支隊合法的驗收合格意見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業前,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隊核發的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意見后,方可開業。公眾聚集場所每年應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年度消防監督檢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隊核發的年度消防監督合格通知單。
第三十八條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市公安消防支隊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四十條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未經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十一條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市公安消防支隊許可,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
第四十二條上述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條件未經市公安消防支隊許可的,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公眾聚集場所未經年度消防監督檢查合格的,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未經消防許可擅自經營的公眾聚集場所,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準文件。
第四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火災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公安消防、安全監管部門對檢查確認存在火災隱患的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教育、民政、鐵路、交通、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游、文物、人防等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發現的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六條公安消防、安全監管部門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人員密集場所,要及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當地政府要在接報后7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確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應滿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四)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七)設置火災報警設備;
(八)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九)設置火災遠程監控系統;
(十)配備一定數量的逃生面具;
(十一)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或消防技術規范中關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其它規定。
第四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并應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電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取得電氣檢測報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還應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取得消防設施檢測報告。電氣檢測報告、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應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根據《山西省公安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由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監督管理;不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由轄區公安派出所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定期對市區內各自負責街區內的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門或轄區公安派出所。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上述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公眾聚集場所中的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
(二)足療、咖啡廳、酒吧、茶館、棋牌室、保齡球館、旱冰場、健身俱樂部等健身休閑娛樂場所。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員密集場所范圍是指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賓館、飯店等旅館,歌舞廳、影劇院(禮堂)、休閑健身、洗浴、演藝等公共娛樂場所,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二、各單位要認真研究,制定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活動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消除治災因素,嚴防群死群傷。要采取具體措施,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迅速傳達到每個人員密集場所,并督促其對照工作要求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場所內部全面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活動。同時,依靠政府,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全力推進《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的貫徹落實。
三、廣泛宣傳?《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媒體,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推動人員密集場所單位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實提高人員密集場所?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四、加大執法力度。凡是國家規定必須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必須要保證完整好用;凡是人員密集場所建筑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須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凡是在廠房、倉庫及餐飲、娛樂場所容留人員住宿的,一律將留宿人員遷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區域的外窗設置鐵柵欄影響人員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凡未依法辦理建審、驗收或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一律在奧運會前補辦,對存在現實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對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依法處罰,決不姑息。
對主體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和經常違法違章的單位要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執法處罰力度。
五、加強信息上報工作。各單位要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活動及時部署,認真統計,開展檢查,并將各單位的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統計數據、檢查情況于9?月30?日前通過文件傳輸到防火部重點一處。
總隊將組織督察組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達標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察并納入全年執法質量考評。
附件: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
2.?人員密集場所統計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
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公安部“61?號令”、北京市政府“143?號令”等有關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達到如下標準。
一、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機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明確。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每月不少于一次,會議要有記錄。
(三)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培訓和演練,且有完整記錄。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人員密集場所應依據國家相關消防技術規范及地方消防強制性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
(二)不準擅自關閉、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相應的消防聯動設備。
(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系統水泵的控制控制柜應處于自動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不應埋壓、圈占或遮擋。
(五)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等的設置不應影響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自動噴水滅火噴頭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七)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八)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設置位置應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不能埋壓、遮擋滅火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必須持證上崗;值班人員要熟知熟記《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內容,并對消防中控室的設備能夠熟練應用、正確操作。消防控制室應有設備運行等情況記錄。除值班用品、火情處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消防安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記錄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參加培訓人員簽字等。
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應以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人員疏散、安全措施等內容為重點,使員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并會熟練操作,做到“兩知三會”即知防火常識、知滅火常識,會報火警、會自救逃生、會協助救援。
五、認真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檢查
(一)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六、火災隱患的整改
人員密集場所對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對于當場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火災隱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二
本標準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和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5907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術語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jgj48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ga50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587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3術語和定義。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公共娛樂場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2。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3.3。
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舉高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的操作場地。
3.4。
專職消-防-隊privatefirebrigade。
由專職滅火的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每日24h備勤的消防組織。
3.5。
志愿消-防-隊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志愿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6。
義務消-防-隊dedicatedcrew。
由本場所從業人員組成,平時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能夠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fire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majorfire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總則。
4.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4.2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員密集場所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筑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4.4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5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5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5.1通則。
5.1.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和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持證上崗。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工種操作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5.1.3志愿和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5.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2.3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4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2.6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2.7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2.8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10建立防火檔案。
5.3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4.1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4.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5.4.7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5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5.2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
5.5.4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5.6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5.6.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5.6.2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6.3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掩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5.7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5.7.1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5.7.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5.7.3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5.8保安人員職責。
5.8.1按照本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5.8.2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5.9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職責。
5.9.1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審批手續。
5.9.2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6消防組織。
6.1消防安全職責部門、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等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6.2消防安全職責部門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計劃,消除火災隱患。
6.4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三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并落實整改資金。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1、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2、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3、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4、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四
(一)職工活動場所是指廠會議室、圖書閱覽室、棋牌室、乒乓球室、臺球室等其它具有開展活動功能的場所。
(二)職工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三)職工活動場所使用時,必須保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職工活動場所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內清潔干凈。
(五)職工活動場所所有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由持證電工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或電源。
(六)職工活動場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天下班或活動結束后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七)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妥善保管,自覺維護和保養。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五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1、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一條 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 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員到崗后,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 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 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 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占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后上崗。
一、建立健全各項預防火災的工作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獎懲分明。
二、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的領導要經常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明確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單位具體負責防火的工作人員要堅持每日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四、單位全體員工不得在辦公區內動用明火,特殊情況需請示防火工作的領導,違者重罰。嚴禁在禁煙處吸煙。
五、電工要經常做好電源電線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修復,對陳舊線路要及時更換,杜絕安全隱患。
六、不得私自動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員夜間必須加強對本單位重點部位的巡視,發現有異聲、異味、異色時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嚴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八、如遇火情,應立即起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同時迅速撥打“119”電話,報清起火地點,火勢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員準確到達現場。
九、單位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 積極參加防火活動,做好宣傳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會”(一熟悉:消防器材,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崗位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擺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業16篇)篇十六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