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業務的基礎,起到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作用。下列是小編整理的一些保險合同的樣本,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實際操作的參考。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一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二
……”
二、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707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根據《國家^v^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
因此,企業員工發放工會福利費,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v^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v^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準)時間等信息。”
因此,以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證書上注明的取得時間為準,該納稅人在2019年不能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p>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取得資格證書的當年即2019年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扣繳義務人應就一個月內同一項目發放的勞務報酬合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轉讓繼承取得的房產,必須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p>
因此,個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務,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確認在個人所得稅上適用何種稅目。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v^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p>
另根據《國家^v^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一、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員工內退取得企業發放的一次性補償金,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因此,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收入,需要并入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因此,非居民個人在境內繳納的社保費用不能在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p>
因此,2019年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其他所得的稅目。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三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被颉霸p?!?。
20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
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保險運行的重要游戲規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
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類,系統風險的發生。系統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基于風險發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保”。在國外,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
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
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四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v^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五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性質。
地區范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雇員工種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六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七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v^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v^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如果監考費是老師任職受雇的學校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師,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監考費是作為勞務報酬由其他單位發放的,就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四、關于稅收征管。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劾U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p>
因此,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需要按200元/月的標準分月扣除。
因此,非居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因此,個人向萬科集團貸款,而非通過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農戶自產自銷香菇木耳一類的農產品屬于“四業”范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蛲吮5?,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在收到憑證的當月扣除稅延養老保。
五、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v^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v^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F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p>
因此,國家獎勵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以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試點政策內容。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2.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征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于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p>
因此,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自用不滿五年的受贈住房,需要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40.企業給員工發放高溫補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v^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v^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
二、根據《^v^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707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v^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v^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p>
另根據《國家^v^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p>
因此,企業發放員工發放高溫補貼屬于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據《^v^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著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定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簽定日期: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共___月。
二、工作內容和地點:根據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本店從事xx崗位工作,嚴格遵守酒店的規章制度,服從各級領導的工作安排,熱情待客,禮貌用語,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杜絕打架斗毆、辱罵他人,甲方提供乙方每日三餐及住宿,10:30分按時就寢,如違反規定屬于個人行為責任自負。
三、雙方約定: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服從分配,根據工作需要調換工作崗位。
2、在工作中,不無故曠工,事假一天扣兩天,病假有病歷診斷當天扣當天,如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甲方不支付任何工資。
3、在合同期內,未干滿一個月的提出離職,工資開50%,未干滿三個月的工資開80%。
4、在工作中安全第一,無論前廳后廚,必須具備安全意識,如有安全隱患的地方必須馬上通報上級領導,不能擅自解決,如液化氣、酒精爐等使用,必須嚴格安全操作,如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或責任人負責,酒店不承擔任何費。
四、合同終止與解除:
1、合同期滿,續簽或終止合同,由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方可辦理。
2、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勝任酒店工作解除合同。
3、嚴重違反本店的規定,給本店造成嚴重損失的解除合同。
4、隱瞞不良行為,或有不適合在酒店工作疾病的解除合同。
5、不服從各級領導分配,多次屢教不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合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如不能繼續工作的,提前1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有接替乙方工作的,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五、工作服由本店提供,收工裝押金50元,如解除勞動關系后,工裝押金如數退還。
六、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培訓學習期間的費用。
七、甲方用于交社會保險的費用納入工資內,由乙方自己交納。
1、每月15日發放工資,甲方不可拖欠員工工資。
2、乙方試用基本工資___元/月。
3、正式員工基本工資___元/月。
備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九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
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一
【提要】本篇《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保險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其妻為被保險人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為10000元。該合同的形式屬保險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條釋義后又注釋為: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2)血液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痛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必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但在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醒對方,對合同規定內容有爭議條款未加說明義務,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夠重視。合同簽訂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費義務。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轉入省級醫院治療,經檢查后,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需手術治療,并做了介入支架手術,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術及住院費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關醫療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作理賠處理,原告甲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000元,繼續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
【裁判】。
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保險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險金20000元整。
【評析】。
本案焦點有三個:
1、被保險人患心絞痛是否屬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險范圍內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保險險種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夠的醫療費用,使患者在醫療時以收到醫療費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復,故在簽訂合同后,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于20xx年3月25日簽訂了康寧保險合同,20xx年9月,被保險人患有有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被送往省級醫院治療,經查,患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并做支架介入手術。從本案的事實不難看出,患者因心絞發病,經醫院檢查,病狀已成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術,我們可從醫學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患者被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那么,就是心臟病,也是心臟病的一種類型,應當屬于重大疾病,理應在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之內,當然屬于被保險范圍之內。所以,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就失去了保險心臟病的現實意義。
2、保險人對其格式合同的釋明責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根據雙方的約定的需要,或者說同一標的、價格等,由不同的一方來簽約,也就是說要約一方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應就合同約定對自己的責任,或對對方不利的顯形、隱形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使對方對合同的實際約束力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達到雙方意思真實表示為目的,也就體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本案出現的康寧保險合同中載明:“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內”,與醫院確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不相符合。對某種病情的確定是醫療意義上的診斷確定,而不是合同約定某種疾病中的那種病態的屬性。所以說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心臟病種內的疾病脫離了可觀現實,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對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約定向對方解釋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對方的偏識,或錯誤認識,這樣的情況,簽訂的合同達不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確的解釋,就現有的版本,不能體現作解釋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人民法院仍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結果。反過來說,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對方所作的約定釋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本案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兩個要說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說明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生重大疾病,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二倍,終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以上兩種情況表明,合同生效和繳納保險費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險人符合后一種條件,理應享受后一種法律行為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中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二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游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游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游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戶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戶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戶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戶。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rmb_________元/份。3.保險期間:1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戶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戶資源,收集客戶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戶人名清單(附件1)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制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后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并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簽字并蓋章生效后,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戶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為乙方以年度為單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2、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離職,離職后乙方繼續享有本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費用計算方式為總保費/365天*離職之日起與工作滿一年之間的差額天數。
3、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險當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一年的,若乙方離職后放棄繼續享有本意外傷害險的受益權,乙方需承擔相應的費用。具體計算方法為總保費/365天*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到離職之日的天數。
4、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乙方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乙方需放棄甲方為乙方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的索賠權和受益權,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賠資料,并由甲方單位領取該保險的賠金。
5、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若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自行支付,則乙方享有此保險的受益權,且醫療費用總額與保險公司賠付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6、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8、本協議自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三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投保人:
保險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四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五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链耍督忉尅反_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征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于經營者的危險控制范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薄督忉尅访鞔_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并非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六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七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范本《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八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
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工商保險合同(專業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除外責任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