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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一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x33x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后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于孩子滿月后,抱著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并拿著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簽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并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后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愿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并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后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并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后,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采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于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不屬于婚姻關系,不屬于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愿]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愿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并與上訴人發生關系。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么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于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周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并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3年××月××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三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四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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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尚Φ氖且粚徟袥Q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痘橐龇ā返?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痘橐龇ń忉尪返?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F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橐鍪?,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后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于孩子滿月后,抱著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并拿著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簽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并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后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愿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并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后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并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后,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采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于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不屬于婚姻關系,不屬于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愿]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愿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并與上訴人發生關系。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么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于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周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并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月××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狈ü俨蛔雎?。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痘橐龇ā返?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痘橐龇ń忉尪返?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F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橐鍪?,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八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和邏輯的基本規律。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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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章)、
×年×月×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鄙显V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補充協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边@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辦瑤珠酒店的協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份,證據目錄及證據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钡谋硎隽钊速M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三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p>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四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上訴狀婚姻民事上訴狀(精選15篇)篇十五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元,雙方約定,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