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出現是為了解決人們在行為規范上的問題,讓大家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準則和指引。推薦閱讀一些成功組織的規章制度范例,可以幫助理解和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一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 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實習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六條 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和業務登記制度。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合并或注銷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 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 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 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 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三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xxxx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xx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后,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系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里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后,并主任審核批準,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并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檔、客戶電話及工作關系等并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余薪資。員工由于未辦理手續給事務所帶來的損失,事務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行政系統:行政后勤部、財務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時,12:00至13:00時午休。
2、調查員作息時間:
因調查員的。工作性質,其具體作息時間另行擬定。
3、作息時間:
3.1無特殊任務時,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分,12:00時至13:00時午休。
3.217:30時后執行任務時,如外出時間超過2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9:30;外出時間超過24: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0:00;外出時間超過第二日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2:00;其他工作時間同上條。
3.3因周末或節假日執行催收任務,導致當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當月申請補足8個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時間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時處理的,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1、本所員工應嚴格按《xxxx律師事務所機構及崗位設置》的規定,認真、及時、負責任地履行本崗位職責。
2、對律所安排的工作應及時完成,若工作過程中出現困難或難以完成時,應立即匯報原因并設法處理。
1、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脫離崗位。
2、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外出的,必須到辦公室進行外出登記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外出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必須完整且保證聯系暢通。如因時間關系無法及時到所進行相關登記的,需聯系辦公室代為登記,外出歸來后應填寫歸所時間。未登記視為脫崗,按曠工處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計劃,同時填寫“出差申請單”,經主任批準后方可執行。經主任批準可在出差前向財務借支出差費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個工作日內、成都外出回所后1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出差工作的詳細情況,將所有收取的費用向律所交清,并將出差費用整理清楚,經會計和主任審批后到財務辦理報銷手續。
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原因不能上崗的,必須完整填寫請假單,并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主任簽字批準,請假期間工資相應扣除。除特殊情況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請假,并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好。請假前應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為處理相應工作事務,且工作代理人須在請假條上簽字。除國家規定的可以帶薪請假外,其余請假將會按規定扣除相應工資。日工資扣除標準按平均一個月22個工作日計算。
1、本所員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務車輛的,需報律所批準并進行車輛使用登記。本所員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車輛。
2、因公使用車輛過程中,必須遵循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律所專管人員每周查詢一次違章。若使用人違法違規駕駛或發生車輛事故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環路和三環路超速行駛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2大成都范圍內不按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3大成都范圍外非故意不按信號燈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非故意違反禁令標志的,由駕駛人處理扣分,罰款由駕駛人和律所各承擔一半。駕駛人應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憑交罰款憑證向律所報銷一半的費用。本制度未明確規定的,由違法駕駛人承擔責任。
2.4車輛發生擦掛等輕微事故,由駕駛員每次交納200元,該款作為債權催收組的公共經費。
1、清潔衛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潔值班期間,值班人員應認真負責做好清潔衛生,非值班人員應積極保持清潔衛生。
2、工作期間,禁止在公共區域內吸煙。
本所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單位信息、調查客戶信息、催收客戶信息、訴訟客戶信息、律所業務狀況和業務流程、律所財務數據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包括與本崗位無關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員),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1、本所信息發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經發布視為已通知全所員工。
2、本所文件發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時在律所辦公室張貼,文件一經發布并辦公室公開張貼后視為已通知并書面送達。
1、本所員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崗位職責,除按規定接受處罰外,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2、本所員工每月考核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時間)的,由律師事務所獎勵50元,并可當月申請帶薪請假2小時。
3、本所員工不得遲到早退,一月內出現第一次罰款10元、一月內出現第二次罰款20元、一月內出現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罰款50元/次。1月內連續3次或累計4次遲到、早退的,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4、嚴禁曠工,未請假而不上班或請假未批準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遲到早退40分鐘以上或當天無打卡記錄的為曠工。曠工半天罰款100元、曠工1天罰款200元;一月內出現二次曠工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5、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工作連續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3天帶薪年假。
如因所里業務發展需要或調整以及情勢變更需修改本所規章制度時,另行公示。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五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制定并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準財務開支;。
(五)合伙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并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人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伙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六
為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開展業務的需要,特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體人員應當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時間調整,以調整后作息時間為準。
二、本所內勤處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簽到表”,全體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簽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審核,由內勤在月末匯總并作好記錄,便于財務人員年底總結獎懲。
四、本所全體人員執行考勤辦法如下:
1、本所除執業律師以外的。全職員工,應當按照本所作息時間執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時簽到的,應當提前向所主任說明,個人原因不能按時簽到或上班的,應當提前請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請假條,事假,按個人工資標準由財務核扣事假期間薪資。實習律師應當參考本條款執行考勤,特殊情況除外。
2、本所全體執業律師(包括合伙人)應當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簽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簽到的,應當提前向內勤說明原因,由內勤作好記錄。如遇出差,應當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內勤人員說明,便于內勤向其當事人解釋。未能提前說明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開全體會議,應當由內勤通知到全體人員,得到通知的人員,應當按時參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在會議前向內勤人員說明原因,未提前說明原因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五、違反考勤辦法獎罰辦法如下:
1、本事務所設置考勤獎,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將得到xx元考勤獎金,本獎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況隨工資發放。
2、每月末由內勤按參加考勤人員統計考勤狀況,每半年出具考勤匯總表,交由會計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發生一次違章情況,扣發xx元考勤獎,半年內出現xx次違章,扣發半年全部考勤獎。扣發金額超出考勤獎的,扣發工資或年底業務提成,并責令其改正。
3、執行考勤的結果每年評比一次,作為本事務所今后評優、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實施。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七
一、本所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和行政人員組成。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為本所的決策機關。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本所的章程,研究決定本所重大事項。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領導下進行。本所根據需要設兩名副主任,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專門)部門負責人。副主任按分工對主任負責,其它工作人員對主任或副主任負責。
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決議及研究決定本所內的一般性問題。
三、本所律師應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律師執業證,品行端正、具有實踐經驗和專長。行政人員根據崗位設定聘用條件。所有工作人員都可按本制度的條件推薦律師或行政人員。
四、凡經履行申請審查程序,簽訂書面合同,都可以成為本所律師或行政人員。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含試用期三個月)。實習律師等其它人員來所工作可以口頭協商的`方式決定。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未達成協議的,原合同關系解除。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務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 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 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 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 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八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xx萬元。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制定并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準財務開支;
(五)合伙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并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人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伙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條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財務、業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任何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所內統一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合伙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所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事務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對其所創業務收入在按照規定提取效益工資、攤銷公共費用支出和扣除各項稅費及公共積累后,剩余部分作為本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
第二十六條本所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本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住所、負責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全部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清償所有債務。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時,合伙人會議應當討論決定是否修改或補充。修改、補充章程時,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所合伙人會議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九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xxx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xx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后,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
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系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里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后,并主任審核批準,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并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檔、客戶電話及工作關系等并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余薪資。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
第1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全面領導,堅定維護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4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
律師事務所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律師事務所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應當通過聯合成立黨組織、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并在條件具備時及時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場地、人員和經費等支持。
第5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6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7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8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9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0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1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12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2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13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14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15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第16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17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18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19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20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21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22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23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24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6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26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27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28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6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報批。
第29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30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32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可以直接報原審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合伙人承擔。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設立、變更和終止第33條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34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1至2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10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1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13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36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37條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38條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
(六)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32條的規定辦理。
第4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41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保障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4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三)接受本所監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所的形象和聲譽;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4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44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45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46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47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第48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49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律師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5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范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51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5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53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54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55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56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表現突出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
第57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6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3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58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和誠信檔案。
第59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60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61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公開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情況。
第62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63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任免分所負責人;
(二)決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
工作總結。
;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64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65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6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7條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0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50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68條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69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70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71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72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73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7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76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77條軍隊法律顧問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78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海南省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試行)》,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所法律服務質量管理由主任負責。
第二條律師為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實要做到誠信、優質、高效,其服務質量要達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送給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辦結的案件要及時回訪委托人。
第三條本所對律師的法律服務質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對收案、辦案過程、辦結案件等主要環節嚴格審查、監督、審核。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全;
(三)無代理詞或辯護詞;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
第五條本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務,責令承辦律師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二
第一條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七條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八條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三十條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三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四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五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1、出納、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制,嚴格把好財務關,做到截流開源,遵紀守法。
2、律師出差辦案需預借差旅費的必須申請經主任審批。出差后及時報銷結帳,出差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當事人交繳律師費,應由當事人直接交給出納員,并即時開出發票。如經辦律師要帶發票外出向當事人收款的,應與出納員辦好單據領用手續,并盡快交回出納結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天,如領用發票不按時結算或退回發票,發生經濟責任由經辦律師承擔。
4、出納員開出的發票除寫明當事人單位名稱(或當事人名字)、金額外,還需注明所辦案件案號。
5、會計員根據律師移交的審批表的收款金額、核對收款情況。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單向當事人追收,會計員負責檢查。
6、未經主任書面批準同意,一律不得領取辦公費和借取現金。未經批準而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7、所內購物或其他報銷單據,必須憑主任簽批報銷。違反者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的單據入帳的,由會計承擔責任。
8、所內的一切設備、辦公用品,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完好,損壞的要賠償。辦公室要把固定資產造冊登記。
9、專人管理的物品(如電話、復印機、電話中繼設備)要尊重管理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損壞的要賠償。
10、節約用水、用電。照明燈在離開辦公室時應隨手關掉。如使用空調器離開辦公室時間稍長時要關好,以節省用電和愛惜機器。
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第三條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