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事情或工作高起點、高質量、高水平開展,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是書面計劃,是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等。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寫就業工作實施方案怎么寫一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第二條 繼續貫徹“優才優用、公平競爭、擇優推薦”的原則,畢業生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樹立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
第三條鼓勵畢業生積極參加國家重點就業項目,如“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投身國家基層建設,保證國家的重點需要;鼓勵畢業生報考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參加各類公招考試;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到艱苦地區和行業建功立業;加大對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指導力度,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四條 努力創造畢業生公平競爭的良好就業平臺,并提供優質的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
二、就業協議書簽訂
第五條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時,所持的協議書、各科學習成績總表、推薦表一律以學校下發的原件為準,復印件無效,其他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相關部門鮮章。
第六條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1份(協議書印有“西南石油大學20__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字樣,學校統一印制的協議書,一式三聯,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一聯),實行編號管理(即每位畢業生對應一個協議書編號,登記備案時畢業生與協議書編號必須相對應)。畢業生簽約時只能使用自己對應編號的協議書才有效。畢業生所持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不使用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學校。凡轉讓他人使用者,一經查實,學校不再推薦轉讓雙方就業。對不慎遺失協議書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補發,由此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第七條畢業生應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會,一旦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應及時簽訂就業協議書,并就協議書中“備注”欄條款作明確約定,如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在協議書“補充協議”欄中說明。
第八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畢業生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并簽名;
(2)用人單位填寫單位情況及意見,并簽章;
(3)畢業生合適單位填寫信息,確保每欄信息準確無誤;
(4)畢業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并備案;
(5)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劃;
(6)如需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和學院提前加蓋公章,須經用人單位書面或口頭通知校方后,方能辦理。
第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視為畢業生就業協議生效:
(1)經雙向選擇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簽約意向,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協議書已被用人單位填寫或帶回單位,畢業生所在學院和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隨后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
(2)凡自愿參加用人單位的面試或筆試選拔后,被單位選入錄用名單,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隨后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條畢業生應樹立誠信簽約意識,自覺遵守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和約定,學校在校內只為畢業生提供一次就業機會,且學校有義務將畢業生不誠信簽約行為向招聘單位通報。
第十一條擬報考研究生、公務員、專升本及各類公招考試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須主動告知用人單位,如因隱瞞相關情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凡被確定為推免研究生的畢業生,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并及時將協議書返回學校。修讀雙學位的畢業生如不能按時畢業,處理辦法與推免研究生方法相同。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必須按照協議參加就業,其就業辦法與其他參加就業的畢業生相同;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必須于畢業離校當年5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正在聯系自費出國的畢業生在應聘時須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凡入學定向的學生原則上回定向單位就業,如需與定向培養單位解除定向協議,須及時向所在學院申請辦理,否則按定向單位派遣。解除定向手續按照下列步驟辦理:
1、持定向培養單位開據的解除定向函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2、經學院審批通過后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同意后予以辦理并在畢業生信息庫里修改培養方式信息;
4、持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相關證明材料返回學院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簽約時,畢業生應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
三、就業派遣
第十四條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須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為擬定上報派遣方案提供依據。如未能及時登記入庫,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校不負責結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但結業生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用人單位的,可辦理有關派遣手續。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就業資格,學校不為其辦理相關派遣手續。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將畢業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條 未就業畢業生在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畢業生可以憑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改派手續第十八條畢業生在校期間如果家庭搬遷,須在畢業離校當年5月30日前提交有關證明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以免貽誤派遣方案的上報。
第十九條為了保證上報派遣數據庫準確無誤,請畢業生在學院核對畢業生信息庫相關信息時,以本人電子注冊信息為準,否則,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畢業生派遣后,《報到證》遺失的,應在當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復得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登報公開申明作廢、本人提出申請后,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有關補發手續。
四、就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集并通過就業網站、信息張貼欄、短信平臺、校園廣播等方式發布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專業設置情況收集有針對性的需求信息,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查后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一切畢業生就業相關活動,并擇機舉辦各種類型用人單位的現場招聘會。為防止畢業生誤入招聘陷阱,學校禁止校外一切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學校舉行招聘活動。校園內的招聘活動原則上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有組織地進行,各學院組織的招聘活動要嚴格審查招聘單位的資質,并報招生就業處備案。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教育部和省(市)下達的最新的政策和規定相矛盾時,應按教育部和省(市)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畢業生檔案的管理及寄發以學生工作部檔案室的相關規定為準;有關畢業生戶籍管理及遷移以保衛處戶籍科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如在就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畢業生有違反校紀校規記錄、考試作弊等不誠信行為,學校有權通過畢業生信息冊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所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直接取消派遣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者,則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僅適用于我校所有20__屆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畢業本科生和應用技術學院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描寫就業工作實施方案怎么寫二
一、就業方針與原則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第二條 繼續貫徹“優才優用、公平競爭、擇優推薦”的原則,畢業生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樹立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
第三條鼓勵畢業生積極參加國家重點就業項目,如“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投身國家基層建設,保證國家的重點需要;鼓勵畢業生報考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參加各類公招考試;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到艱苦地區和行業建功立業;加大對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指導力度,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四條 努力創造畢業生公平競爭的良好就業平臺,并提供優質的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
二、就業協議書簽訂
第五條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時,所持的協議書、各科學習成績總表、推薦表一律以學校下發的原件為準,復印件無效,其他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相關部門鮮章。
第六條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1份(協議書印有“西南石油大學20__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字樣,學校統一印制的協議書,一式三聯,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一聯),實行編號管理(即每位畢業生對應一個協議書編號,登記備案時畢業生與協議書編號必須相對應)。畢業生簽約時只能使用自己對應編號的協議書才有效。畢業生所持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不使用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學校。凡轉讓他人使用者,一經查實,學校不再推薦轉讓雙方就業。對不慎遺失協議書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補發,由此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第七條畢業生應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會,一旦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應及時簽訂就業協議書,并就協議書中“備注”欄條款作明確約定,如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在協議書“補充協議”欄中說明。
第八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畢業生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并簽名;
(2)用人單位填寫單位情況及意見,并簽章;
(3)畢業生合適單位填寫信息,確保每欄信息準確無誤;
(4)畢業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并備案;
(5)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劃;
(6)如需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和學院提前加蓋公章,須經用人單位書面或口頭通知校方后,方能辦理。
第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視為畢業生就業協議生效:
(1)經雙向選擇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簽約意向,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協議書已被用人單位填寫或帶回單位,畢業生所在學院和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隨后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
(2)凡自愿參加用人單位的面試或筆試選拔后,被單位選入錄用名單,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隨后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條畢業生應樹立誠信簽約意識,自覺遵守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和約定,學校在校內只為畢業生提供一次就業機會,且學校有義務將畢業生不誠信簽約行為向招聘單位通報。
第十一條擬報考研究生、公務員、專升本及各類公招考試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須主動告知用人單位,如因隱瞞相關情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凡被確定為推免研究生的畢業生,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并及時將協議書返回學校。修讀雙學位的畢業生如不能按時畢業,處理辦法與推免研究生方法相同。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必須按照協議參加就業,其就業辦法與其他參加就業的畢業生相同;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必須于畢業離校當年5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正在聯系自費出國的畢業生在應聘時須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凡入學定向的學生原則上回定向單位就業,如需與定向培養單位解除定向協議,須及時向所在學院申請辦理,否則按定向單位派遣。解除定向手續按照下列步驟辦理:
1、持定向培養單位開據的解除定向函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2、經學院審批通過后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同意后予以辦理并在畢業生信息庫里修改培養方式信息;
4、持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相關證明材料返回學院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簽約時,畢業生應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
三、就業派遣
第十四條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須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為擬定上報派遣方案提供依據。如未能及時登記入庫,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校不負責結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但結業生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用人單位的,可辦理有關派遣手續。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就業資格,學校不為其辦理相關派遣手續。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將畢業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條 未就業畢業生在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畢業生可以憑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改派手續第十八條畢業生在校期間如果家庭搬遷,須在畢業離校當年5月30日前提交有關證明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以免貽誤派遣方案的上報。
第十九條為了保證上報派遣數據庫準確無誤,請畢業生在學院核對畢業生信息庫相關信息時,以本人電子注冊信息為準,否則,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畢業生派遣后,《報到證》遺失的,應在當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復得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登報公開申明作廢、本人提出申請后,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有關補發手續。
四、就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集并通過就業網站、信息張貼欄、短信平臺、校園廣播等方式發布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專業設置情況收集有針對性的需求信息,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查后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一切畢業生就業相關活動,并擇機舉辦各種類型用人單位的現場招聘會。為防止畢業生誤入招聘陷阱,學校禁止校外一切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學校舉行招聘活動。校園內的招聘活動原則上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有組織地進行,各學院組織的招聘活動要嚴格審查招聘單位的資質,并報招生就業處備案。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教育部和省(市)下達的最新的政策和規定相矛盾時,應按教育部和省(市)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畢業生檔案的管理及寄發以學生工作部檔案室的相關規定為準;有關畢業生戶籍管理及遷移以保衛處戶籍科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如在就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畢業生有違反校紀校規記錄、考試作弊等不誠信行為,學校有權通過畢業生信息冊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所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直接取消派遣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者,則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僅適用于我校所有20__屆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畢業本科生和應用技術學院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描寫就業工作實施方案怎么寫三
一、就業方針與原則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第二條 繼續貫徹“優才優用、公平競爭、擇優推薦”的原則,畢業生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樹立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
第三條鼓勵畢業生積極參加國家重點就業項目,如“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投身國家基層建設,保證國家的重點需要;鼓勵畢業生報考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參加各類公招考試;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到艱苦地區和行業建功立業;加大對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指導力度,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四條 努力創造畢業生公平競爭的良好就業平臺,并提供優質的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
二、就業協議書簽訂
第五條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時,所持的協議書、各科學習成績總表、推薦表一律以學校下發的原件為準,復印件無效,其他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相關部門鮮章。
第六條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1份(協議書印有“西南石油大學20__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字樣,學校統一印制的協議書,一式三聯,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一聯),實行編號管理(即每位畢業生對應一個協議書編號,登記備案時畢業生與協議書編號必須相對應)。畢業生簽約時只能使用自己對應編號的協議書才有效。畢業生所持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不使用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學校。凡轉讓他人使用者,一經查實,學校不再推薦轉讓雙方就業。對不慎遺失協議書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補發,由此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第七條畢業生應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會,一旦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應及時簽訂就業協議書,并就協議書中“備注”欄條款作明確約定,如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在協議書“補充協議”欄中說明。
第八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畢業生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并簽名;
(2)用人單位填寫單位情況及意見,并簽章;
(3)畢業生合適單位填寫信息,確保每欄信息準確無誤;
(4)畢業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并備案;
(5)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劃;
(6)如需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和學院提前加蓋公章,須經用人單位書面或口頭通知校方后,方能辦理。
第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視為畢業生就業協議生效:
(1)經雙向選擇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簽約意向,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協議書已被用人單位填寫或帶回單位,畢業生所在學院和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隨后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
(2)凡自愿參加用人單位的面試或筆試選拔后,被單位選入錄用名單,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隨后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條畢業生應樹立誠信簽約意識,自覺遵守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和約定,學校在校內只為畢業生提供一次就業機會,且學校有義務將畢業生不誠信簽約行為向招聘單位通報。
第十一條擬報考研究生、公務員、專升本及各類公招考試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須主動告知用人單位,如因隱瞞相關情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凡被確定為推免研究生的畢業生,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并及時將協議書返回學校。修讀雙學位的畢業生如不能按時畢業,處理辦法與推免研究生方法相同。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必須按照協議參加就業,其就業辦法與其他參加就業的畢業生相同;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必須于畢業離校當年5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正在聯系自費出國的畢業生在應聘時須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凡入學定向的學生原則上回定向單位就業,如需與定向培養單位解除定向協議,須及時向所在學院申請辦理,否則按定向單位派遣。解除定向手續按照下列步驟辦理:
1、持定向培養單位開據的解除定向函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2、經學院審批通過后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同意后予以辦理并在畢業生信息庫里修改培養方式信息;
4、持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相關證明材料返回學院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簽約時,畢業生應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
三、就業派遣
第十四條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須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為擬定上報派遣方案提供依據。如未能及時登記入庫,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校不負責結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但結業生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用人單位的,可辦理有關派遣手續。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就業資格,學校不為其辦理相關派遣手續。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將畢業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條 未就業畢業生在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畢業生可以憑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改派手續第十八條畢業生在校期間如果家庭搬遷,須在畢業離校當年5月30日前提交有關證明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以免貽誤派遣方案的上報。
第十九條為了保證上報派遣數據庫準確無誤,請畢業生在學院核對畢業生信息庫相關信息時,以本人電子注冊信息為準,否則,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畢業生派遣后,《報到證》遺失的,應在當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復得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登報公開申明作廢、本人提出申請后,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有關補發手續。
四、就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集并通過就業網站、信息張貼欄、短信平臺、校園廣播等方式發布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專業設置情況收集有針對性的需求信息,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查后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一切畢業生就業相關活動,并擇機舉辦各種類型用人單位的現場招聘會。為防止畢業生誤入招聘陷阱,學校禁止校外一切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學校舉行招聘活動。校園內的招聘活動原則上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有組織地進行,各學院組織的招聘活動要嚴格審查招聘單位的資質,并報招生就業處備案。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教育部和省(市)下達的最新的政策和規定相矛盾時,應按教育部和省(市)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畢業生檔案的管理及寄發以學生工作部檔案室的相關規定為準;有關畢業生戶籍管理及遷移以保衛處戶籍科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如在就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畢業生有違反校紀校規記錄、考試作弊等不誠信行為,學校有權通過畢業生信息冊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所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直接取消派遣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者,則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僅適用于我校所有20__屆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畢業本科生和應用技術學院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
描寫就業工作實施方案怎么寫四
一、就業方針與原則
第一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第二條 繼續貫徹“優才優用、公平競爭、擇優推薦”的原則,畢業生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樹立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
第三條鼓勵畢業生積極參加國家重點就業項目,如“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投身國家基層建設,保證國家的重點需要;鼓勵畢業生報考國家和地方公務員,參加各類公招考試;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到艱苦地區和行業建功立業;加大對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指導力度,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四條 努力創造畢業生公平競爭的良好就業平臺,并提供優質的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
二、就業協議書簽訂
第五條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時,所持的協議書、各科學習成績總表、推薦表一律以學校下發的原件為準,復印件無效,其他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相關部門鮮章。
第六條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1份(協議書印有“西南石油大學20__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字樣,學校統一印制的協議書,一式三聯,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一聯),實行編號管理(即每位畢業生對應一個協議書編號,登記備案時畢業生與協議書編號必須相對應)。畢業生簽約時只能使用自己對應編號的協議書才有效。畢業生所持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不使用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學校。凡轉讓他人使用者,一經查實,學校不再推薦轉讓雙方就業。對不慎遺失協議書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補發,由此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第七條畢業生應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會,一旦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應及時簽訂就業協議書,并就協議書中“備注”欄條款作明確約定,如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在協議書“補充協議”欄中說明。
第八條 就業協議書的簽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1)畢業生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并簽名;
(2)用人單位填寫單位情況及意見,并簽章;
(3)畢業生合適單位填寫信息,確保每欄信息準確無誤;
(4)畢業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并備案;
(5)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劃;
(6)如需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和學院提前加蓋公章,須經用人單位書面或口頭通知校方后,方能辦理。
第九條 以下兩種情況視為畢業生就業協議生效:
(1)經雙向選擇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簽約意向,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協議書已被用人單位填寫或帶回單位,畢業生所在學院和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隨后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
(2)凡自愿參加用人單位的面試或筆試選拔后,被單位選入錄用名單,學校將認為該畢業生為有效就業,隨后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條畢業生應樹立誠信簽約意識,自覺遵守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和約定,學校在校內只為畢業生提供一次就業機會,且學校有義務將畢業生不誠信簽約行為向招聘單位通報。
第十一條擬報考研究生、公務員、專升本及各類公招考試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須主動告知用人單位,如因隱瞞相關情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凡被確定為推免研究生的畢業生,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并及時將協議書返回學校。修讀雙學位的畢業生如不能按時畢業,處理辦法與推免研究生方法相同。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必須按照協議參加就業,其就業辦法與其他參加就業的畢業生相同;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必須于畢業離校當年5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正在聯系自費出國的畢業生在應聘時須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凡入學定向的學生原則上回定向單位就業,如需與定向培養單位解除定向協議,須及時向所在學院申請辦理,否則按定向單位派遣。解除定向手續按照下列步驟辦理:
1、持定向培養單位開據的解除定向函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2、經學院審批通過后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同意后予以辦理并在畢業生信息庫里修改培養方式信息;
4、持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相關證明材料返回學院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簽約時,畢業生應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
三、就業派遣
第十四條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須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為擬定上報派遣方案提供依據。如未能及時登記入庫,所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校不負責結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但結業生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用人單位的,可辦理有關派遣手續。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就業資格,學校不為其辦理相關派遣手續。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將畢業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條 未就業畢業生在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畢業生可以憑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到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改派手續第十八條畢業生在校期間如果家庭搬遷,須在畢業離校當年5月30日前提交有關證明和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備案,以免貽誤派遣方案的上報。
第十九條為了保證上報派遣數據庫準確無誤,請畢業生在學院核對畢業生信息庫相關信息時,以本人電子注冊信息為準,否則,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畢業生派遣后,《報到證》遺失的,應在當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復得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登報公開申明作廢、本人提出申請后,到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有關補發手續。
四、就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集并通過就業網站、信息張貼欄、短信平臺、校園廣播等方式發布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各學院可根據本學院專業設置情況收集有針對性的需求信息,報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查后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一切畢業生就業相關活動,并擇機舉辦各種類型用人單位的現場招聘會。為防止畢業生誤入招聘陷阱,學校禁止校外一切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學校舉行招聘活動。校園內的招聘活動原則上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有組織地進行,各學院組織的招聘活動要嚴格審查招聘單位的資質,并報招生就業處備案。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教育部和省(市)下達的最新的政策和規定相矛盾時,應按教育部和省(市)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畢業生檔案的管理及寄發以學生工作部檔案室的相關規定為準;有關畢業生戶籍管理及遷移以保衛處戶籍科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如在就業工作實施過程中,畢業生有違反校紀校規記錄、考試作弊等不誠信行為,學校有權通過畢業生信息冊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所引發的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直接取消派遣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者,則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僅適用于我校所有20__屆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畢業本科生和應用技術學院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