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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一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二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20xx年4月1日,中國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會議由中國國務院溫家寶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一九八九年施行以來,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以及電子政務的建設和應用,有必要對現行保密法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加強了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
會議指出,為規范民用機場建設和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會議決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三
國家秘密對一個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至關重要。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保守國家秘密。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我深感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在過去的幾年里,在了解到關于國家秘密保守的規定之后,我積極地行動起來,并有機會親身體會到這一責任的重大意義。下面我將分享一下我對保守國家秘密的須知所得到的心得體會。
首先,要保守國家秘密,我發現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身處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泄露已成為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而在其中,國家秘密的保密性尤為重要。通過參與相關培訓和宣傳活動,我了解到了許多有關信息安全的知識和技巧。比如,我學會了使用復雜的密碼保護個人電腦和移動設備。我還學會了在互聯網上謹慎選擇和分享信息。這些經驗對于保護國家秘密至關重要,也提醒我們將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聯系在一起。
其次,要保守國家秘密,我學會了保持謹慎。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要時刻提醒自己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當我們接觸到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比如,不得將國家秘密外泄或傳播,不得與無關人員討論涉及國家秘密的話題。此外,保守國家秘密也要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謹慎。不要隨意透露個人信息和與國家有關的敏感信息。我所學到的這些謹慎的行為習慣及時提醒自己對國家秘密保密的責任。
同時,要保守國家秘密,我認識到了要始終保持忠誠。國家秘密的保守是對國家和人民忠誠的體現。作為一個公民,我們不僅要為保密工作提供支持,更要時刻保持對國家的忠誠。只有真正的忠誠才能使我們更加積極地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通過參與國家重要項目和工作,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自身忠誠的意義和重要性。保密工作需要我們將個人的興趣置于國家和人民之上,為國家利益及安全保密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此外,要保守國家秘密,我也意識到了加強自身素質的必要性。作為一個具有保守國家秘密責任的公民,我們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相關保密工作。通過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到了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不僅僅是片面地保密信息,更是要發揮自己的專業能力為國家保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綜上所述,保守國家秘密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學習和參與,我深刻地體會到了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信息安全、謹慎、忠誠和素質的提升是保守國家秘密的關鍵。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將牢記保守國家秘密的重大意義,并堅守保密的底線,為國家的安全和穩定做出自己的貢獻。希望更多的人能夠意識到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四
作為國家機密的保守者,我們肩負著守護國家利益的神圣使命。國家秘密的保守涉及到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重大戰略問題,因此我們必須時刻警覺、嚴守底線。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中的體會和心得,希望能夠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到這個重要的行列中來。
首先,保守國家秘密要始終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我始終認為,守住秘密就是在保衛國家的領土和人民的安全。無論是在平時工作中還是在緊急情況下,我們不能懈怠,不能有絲毫大意。在處理秘密文件時,必須采取多重防護措施,切實防止信息泄露。為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我們必須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對工作的敬業精神。
其次,保守國家秘密需要積極主動的心態。守口如瓶是我們的基本職責,但僅僅守口如瓶還遠遠不夠。我們更需要發揮主動作用,積極研究和分析國家機密,為國家決策提供有力支持。通過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國家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為決策者提供科學的建議和決策支持。保守國家秘密不僅僅是守口如瓶,還要有能夠主動為國家和人民貢獻智慧的能力。
再次,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團結一心的合作精神。在保守國家秘密的過程中,我們要與其他保密單位緊密合作,形成合力。我們必須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并共同努力守住國家的核心機密。國家秘密工作涉及到多個領域和部門的合作,我們要積極主動地聯系和溝通,及時交流信息和情報。只有團結一心,我們才能夠共同守衛國家安全的利益。
此外,保守國家秘密還需要保持高度的紀律性。作為保密人員,我們必須始終遵守法律法規、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不僅是我們的職責,也是我們的義務。我們不能擅自突破底線,泄露國家機密,更不能將機密信息用于個人的私利。高度的紀律性能夠使我們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最后,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堅持學習和創新。國家秘密工作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領域,我們必須緊跟時代的步伐,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只有始終保持學習的態度,我們才能夠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在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我們要勇于創新,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和工作方法,為國家秘密的保護提供更有效的手段。
總之,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始終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學習和創新,同時也需要積極主動,團結一心。只有通過我們的努力,國家機密才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維護。這是每個保密人員肩負的神圣使命和責任。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五
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國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針、保密工作管理體制和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職責以及保密獎勵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一)明確規定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國家秘密是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種信息表現形式,也是國家和重要戰略資源。當今世界對信息制控權的爭奪十分激烈,竊密與反竊密的斗爭尖銳復雜。這次修訂保密法的主要目標就是要依法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在總則部分明確宣示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有利于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國家責任,有利于增強機關、單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識,有利于強化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針。第四條規定,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將“依法管理”確定為保密工作方針的內容,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保密依法行政,不斷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備的保密法律制度,將保密工作的各個方面納入法制軌道,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完善法律體系,增強保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權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機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涉密人員、涉密載體、涉密信息系統和涉密活動等;執法必嚴,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必究,要求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是對原法中“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這一表述的修改。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便利各項工作”有時容易被曲解,成為一些機關、單位和人員規避保密規定、不履行保密義務的借口,這次修訂將其修改為“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這就要求,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同時,必須充分遵循信息化條件下信息資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觀規律,建立科學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是為了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信息保密和信息公開是辯證統一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該公開的不公開,不該公開的公開了,都會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開”,是指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必須公開,不得以保密為由不予公開或者拒絕公開;公開前必須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公開事項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公開程序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三)規定了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這次修訂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衽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責任制、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責任制、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人員責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責任制中,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尤為重要。《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擔負起全面領導的責任,重視、關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同志要擔負起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分管有關方面工作的負責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由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納入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政績考核內容。《中國共產黨紀委處分條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的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關于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定密是一項源頭性工作。這次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就是改進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權責清晰、程序規范、解密及時、監督有力的科學定密機制。第二章主要規定涉密事項范圍和密級范圍,定密工作體制,定密責任和權限,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事項的確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十分嚴肅的工作,政策性、行業性、專業性都很強。為解決當前定密主要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這次修訂專門設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定密責任主體和定密工作程序。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二)上收定密權限。國家秘密屬于國家所有,定密屬于國家事權,定密權限應當由法律限定。這次修訂改變了以往任何機關、單位都可以確定任何密級的做法,從行政層級和密級兩方面對定密權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權限,不再授予縣級機關定密權,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絕密級定密權。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或者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明確保密期限。為突出重點,保住核心,同時降低保密成本,實行精確高效管理,這次修訂在吸收保密法實施辦法和有關保密規定內容基礎上,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規定了兩種解密方式:一是自動解密,即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二是審查解密,即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特別是保密期限即將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經審核,仍在保密期限內但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認為仍應繼續保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有權決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機關、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原知悉范圍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三、關于保密制度。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六
國家秘密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作為一個正直、負責任的公民,我一直非常重視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并且努力將其貫徹于日常生活中。在這個過程中,我不斷總結經驗和體會,不斷提升自己的保密意識和能力。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的心得體會,并希望能夠促使更多人加強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
首先,保守國家秘密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是一種自覺行為。作為一個公民,應該時刻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時刻牢記自己作為國家保密工作的一名參與者。國家秘密的保守不僅體現在不泄露國家機密,還包括不傳播、不宣揚、不談論等。例如,我曾經得知一個涉及軍事機密的消息,盡管這個消息對于我個人并沒有什么實際的影響,但我仍然選擇保守秘密,不傳播給他人,因為我知道這個消息涉及到國家安全,我有責任保守起來。
其次,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具備一定的保密意識和保密能力。保密意識是指對保密工作的認識和了解,就像是見到一條龍在街上飛的時候,我們會第一時間意識到這是一個不同尋常的情況。保密能力則是指在實際操作中如何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為此,我積極參與保密培訓和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保密意識和保密能力。我也主動參與了保密工作,不僅了解了國家秘密的分類和保密等級,還了解了國家秘密保護條例和保密工作的規范要求。在實際操作中,我謹慎地保存和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和資料,確保它們不會被泄露。
第三,保守國家秘密需要與他人合作。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個全社會的責任,不能只依靠個人的力量進行維護。因此,我積極與身邊的人合作,共同守護國家秘密的安全。在單位中,我與同事們共同簽署了保密承諾書,約定保密工作的原則和規定,相互監督,共同承擔保密的責任。除此之外,我也與身邊的朋友和家人分享了保守國家秘密的重要性,引導他們加強保密意識,并幫助他們澄清保密工作中的疑問和困惑。
第四,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加強法制意識。法律是保護國家秘密的有力武器,也是規范公民行為的基石。作為一個公民,我們不能只依靠自覺行為來保守國家秘密,更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因此,我積極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國家保密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例如,在我接觸到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和資料時,我會仔細閱讀國家有關保密條例,確保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
最后,保守國家秘密需要長期堅持。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許多不同的考驗和誘惑。因此,我們要保持警惕,隨時調整自己的保密意識和能力。我會經常回顧國家秘密保護的相關知識,與同事們交流分享經驗,不斷提升自己的保密水平。同時,我也鼓勵身邊的人加強保密意識,形成一種相互監督和約束的氛圍,共同守護國家秘密的安全。
總結起來,保守國家秘密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是一種自覺意識和自覺行為。作為一個公民,我們必須時刻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時刻保守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具備一定的保密意識和能力,需要與他人合作,加強法制意識,并且需要長期堅持。只有我們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守護好國家秘密,確保國家安全的穩定。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七
“保守”是保存、守護,“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不符合這條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保存、守護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就是“保守國家秘密”。例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等。為此國家設立專門的保密工作部門,并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八
第二條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公民都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保密教育、監督和檢查,對各種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舉報和主動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條對于為保守國家秘密作出顯著成績或者重要貢獻的機關、單位和公民,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國家秘密的密級及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三)負責保密宣傳教育和專職、兼職保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保密防范技術設備的研制、推廣和應用工作;。
(六)審查和監督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項。
第六條各機關、單位應當設置保密組織,在上級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管理本機關及所屬系統、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涉及國家秘密較多、保密工作任務較重的機關、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保密人員,負責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條各機關、單位的保密組織或者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對本機關及所屬系統、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依法組織實施國家秘密的密級及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五)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程序性保密工作;。
(六)向主管部門和當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保密工作情況,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保密行政執法檢查由各級保密工作部門組織開展,各機關、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和支持。
第十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一條凡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在秘密載體規定位置上予以標明。
第十二條各機關、單位應當向有關人員宣傳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并掌握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具體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由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審定,具體辦理程序〔包括主辦部門的擬辦意見、請示和主管領導的簽批意見以及實施的通知和日期應當有文字記載。
第十四條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已經決定撤銷或者合并的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原機關、單位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有關變更、解除秘密的工作,撤銷的機關、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合并的機關、單位由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各機關、單位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發現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規定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秘密事項的產生、傳輸、存儲以及承辦過程,必須由有關機關、單位限定接觸人員的范圍。
上級機關可視情況改變下級機關限定的秘密事項接觸范圍;下級機關無權改變上級機關限定的秘密事項接觸范圍。
第十八條各機關、單位的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應當設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并配備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
第十九條國家公務人員應當知悉并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準私自制作、收發、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四)不準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辦理其他私事;。
(七)不準對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隱瞞泄密事件。
第二十條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管理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九)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各機關、單位必須登記造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后,由兩人以上到指定地點監銷。嚴禁任何機關、單位和公民將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出售給廢品回收行業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會務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嚴禁使用無線話筒;。
(五)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結束后,會議主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會場,檢查有無遺落的秘密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通信及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必須經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三)使用電子信息技術存儲和傳輸國家秘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必須采取保密技術措施;。
(四)使用進口的電子計算機處理國家秘密信息,正式使用前必須經安全保密技術檢測;。
(六)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設備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七)明碼電報和普通傳真電報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嚴禁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嚴禁以各種形式復制密碼電報。
第二十三條對外交往與合作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因公出境的團體和公民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訓;。
(六)對外提供國家秘密涉及多部門的,由有關的保密工作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工作;。
(七)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聞采訪、社會調查、民意測驗、影視制作等活動的境外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而從事上述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境外記者的電話采訪,應當一律拒絕。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對確需公開報道、出版的國家秘密信息,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密級或者采取刪節、改編和隱去等保密措施,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公務人員及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三)發現他人有盜竊、奪取、騙取和非法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機關、單位發生或者發現泄密事件,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事件查處辦法》,將有關情況報本級保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七條對本行政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公民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泄密事件,當地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協助查處。
第二十八條依法立案查處的泄密事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公務人員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于國家秘密事項的各類載體,凡因應確定或者標明密級而未確定或者標明密級的,視為泄密,在追究直接責任者行政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復制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不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門責令其停止復制活動,并沒收全部違法復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法收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門予以沒收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法出版、銷售涉及國家秘密內容出版物的,由保密工作部門責令其停止出版、銷售活動,并沒收全部違法出版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法對外提供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檢查、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對舉報、查處泄密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涉及經濟、科技方面的保密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保密規定,由省保密局會同省計劃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對國家秘密范圍以外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各機關、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國家秘密范圍以外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有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河北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九
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保密法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國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針、保密工作管理體制和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職責以及保密獎勵制度。新增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一)明確規定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國家秘密是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種信息表現形式,也是國家和重要戰略資源。當今世界對信息制控權的爭奪十分激烈,竊密與反竊密的斗爭尖銳復雜。這次修訂保密法的主要目標就是要依法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在總則部分明確宣示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有利于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國家責任,有利于增強機關、單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識,有利于強化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針。第四條規定,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將“依法管理”確定為保密工作方針的內容,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保密依法行政,不斷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備的保密法律制度,將保密工作的各個方面納入法制軌道,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完善法律體系,增強保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權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機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涉密人員、涉密載體、涉密信息系統和涉密活動等;執法必嚴,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必究,要求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是對原法中“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這一表述的修改。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便利各項工作”有時容易被曲解,成為一些機關、單位和人員規避保密規定、不履行保密義務的借口,這次修訂將其修改為“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這就要求,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同時,必須充分遵循信息化條件下信息資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觀規律,建立科學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是為了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信息保密和信息公開是辯證統一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該公開的不公開,不該公開的公開了,都會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公開”,是指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必須公開,不得以保密為由不予公開或者拒絕公開;公開前必須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公開事項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公開程序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三)規定了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這次修訂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衽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責任制、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責任制、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人員責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責任制中,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尤為重要。《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擔負起全面領導的責任,重視、關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同志要擔負起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分管有關方面工作的負責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由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納入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政績考核內容。《中國共產黨紀委處分條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的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關于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定密是一項源頭性工作。這次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就是改進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權責清晰、程序規范、解密及時、監督有力的科學定密機制。第二章主要規定涉密事項范圍和密級范圍,定密工作體制,定密責任和權限,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事項的確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一)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十分嚴肅的工作,政策性、行業性、專業性都很強。為解決當前定密主要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這次修訂專門設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定密責任主體和定密工作程序。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二)上收定密權限。國家秘密屬于國家所有,定密屬于國家事權,定密權限應當由法律限定。這次修訂改變了以往任何機關、單位都可以確定任何密級的做法,從行政層級和密級兩方面對定密權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權限,不再授予縣級機關定密權,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絕密級定密權。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或者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明確保密期限。為突出重點,保住核心,同時降低保密成本,實行精確高效管理,這次修訂在吸收保密法實施辦法和有關保密規定內容基礎上,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四)完善解密制度。主要規定了兩種解密方式:一是自動解密,即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二是審查解密,即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特別是保密期限即將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經審核,仍在保密期限內但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認為仍應繼續保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有權決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機關、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原知悉范圍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關于保密制度。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一
通過保密教育,使我更深刻理解了加強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隨著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信息安全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和社會安全,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興衰成敗,黨中央、國務院在部署全國信息化建設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戰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設,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小時候我們看《雞毛信》中的少年想盡辦法把情報送達,《紅燈記》中的李玉和一家為了保護游擊隊的密電碼,更是前仆后繼的走革命道路。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鮮血向我們證明了保守機密,維護民族和黨的利益高于一切!如今,通訊發達之神速令人驚嘆,真可謂:一機在手可知天下之事。隨著電腦入住百姓家庭,網絡世界向人們打開了互通有無,共享彼此信息的便利條件,這就意味著涉及計算機中的信息對所有用戶都是公開的,顯示器的輻射最強,稍加改裝的普通電視機,在30米內就可以接收到正在工作的計算機顯示屏上的信號。有關情報傳遞的途徑已今非昔比,一些竊密分子仍然可以通過運用“黑客”程序等各種技術手段,竊取網絡內計算機系統的秘密信息,所以,保密工作的涉及面也是非常之廣。通過學習使我對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本人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是糾正錯誤認識,提高保密意識。要從思想上深刻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養成保密習慣。在現今經濟高度發展和信息高速流通的條件下,對保密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為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結合一些泄密教訓來看,那些泄密責任者并不是不知道做好保密工作,而是源于保密意識淡薄而產生了一些錯誤的認識,例如單位內部人員都知道的事情就算不上秘密、將秘密告訴給關系較好的人員談不上是泄密等等。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將進行自我反思,查找自己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錯誤認識,堅持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聽的不聽、不該問的不問。
二是恪守工作職責,做好保密工作。信息化發展在為工作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保密工作帶來了不小壓力。因為我很清楚,現在的信息傳播速度很快,如果在工作中沒有對工作設備加以認真管理,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結合我自己的工作,我認為自己要做好保密工作,那么就得加強對保密制度的學習和執行,堅決不讓外界傳輸媒介接觸工作。要將保密知識學習貫穿于部隊工作、生活、學習的始終,提高保密意識,切實做到業務工作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跟到哪里。要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注重對自身素質的培養。隨著高科技的迅猛發展,計算機、互聯網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廣泛迎用,對自身素質的要求也迎該進一步提高,思想觀念和知識結構都亟待更新,適迎新的形勢,挖掘自身潛能,提高自身的素質。重視對基礎理論的研究,確保專業知識精深。努力學習科技知識,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掌握新技能。
三是保持職業操守,抵御外界誘惑。既然工作要保密,那么工作必定就會涉及到國家與集體的利益。在對待保密工作上,我會保持一個清醒的認識,在面對外界誘惑時,用職業操守來約束自己,切實做到“遵紀守法,保守秘密”。當今時代,信息網絡化使信息和安全的關系顯得越發密切。特別是因計算機的廣泛迎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頻繁。在日常工作中,計算機被廣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問題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除了硬件方面存在劣勢外,軟件也問題很多,病毒感染,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病毒輸送到涉密計算機上,造成整個網絡癱瘓,涉密數據全部丟失或傳輸出去。因此要求我們加強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來彌補硬件上的不足。確保不發生“一機兩用”的事故。
四是加快知識更新,增強防范能力。信息化發展步伐的加快,在無形中也保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當前,信息化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如果從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員不能加快知識更新,不僅是會被工作所淘汰,更重要的是在面對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入侵時,便會顯得束手無策。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會不斷以信息化發展趨勢為指引,加快對新知識、新技術的吸收,在工作中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墻”。
新的形勢給保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必須保持清醒和冷靜,認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為工作順利開展和進行提供保障。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二
4月1日,中國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會議由中國國務院溫家寶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年施行以來,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以及電子政務的建設和應用,有必要對現行保密法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加強了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
會議指出,為規范民用機場建設和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會議決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三
負責人:實施條例共6章45條,依照保密法規定,對1990年實施辦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定了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職責和義務;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范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規定了定密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定密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審核解密作出進一步規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規定了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審查、運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對涉密人員管理立法作出授權性規定,對涉密采購、涉密會議活動提出明確保密管理措施;在監督管理方面,確立了保密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范了保密檢查程序,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泄密案件的調查職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泄密事件和妨礙檢查,企業事業單位違規從事涉密業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回應社會關注,實施條例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規范:一是在保密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范圍,規定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范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負責人: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范圍,目前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范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范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范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范圍的規范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納入保密事項范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核,對于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范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負責人: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于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定密準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責任人范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問:關于定密授權制度,實施條例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權限、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范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三是限定了授權權限,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范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負責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范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定密。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三是規范了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問:實施條例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負責人: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范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泄密案件調查的程序和權限。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并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并對收繳程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問:實施條例對進一步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定?
負責人:保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保密管理體制的一大鮮明特征。保密法對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實施條例對保密工作責任制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單位負責人,即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要擔負起全面領導責任。二是規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是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無論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還是在非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都有義務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嚴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機關、單位保密要求,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三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這既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要求,也是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規定保密工作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通過考評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動保密責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實,加大對保密工作突出業績的獎勵力度和對違反保密工作責任制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問:在強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實施條例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我國保密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關鍵保密科技產品配備不足、保密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尚不完善等問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強化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預算,有利于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政府責任,增強機關、單位的保密責任意識。強化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研發配備,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動保密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為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問: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風險大、隱患多的嚴峻形勢,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和運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一是分級保護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審查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針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需求,實施條例規定其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三是運行使用管理制度。規定機關、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問: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保密審查作出了具體規定,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負責人:保密法規定,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實施條例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具體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對從事以上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保密審查,屬于行政許可行為。
同時,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為保密審查提供了法定標準和尺度。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條約締結,加強條約管理,使締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條約締結,加強條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二條所指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書面文件。旨在確立、變更或者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國家、國際組織之間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三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理同外國國家、國際組織締結條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締結條約的具體事務,指導、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締結條約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條約相關工作。
第二章締約名義。
第五條下列條約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締結:
(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
(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包括劃定陸地邊界和海域邊界的條約;
(四)其他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的條約。
第六條下列條約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
(一)涉及國務院職權范圍的;
(二)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權范圍的;
(三)其他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條約的事項。
第七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其他機構,可以就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條約。
第三章條約談判及簽署。
第八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進行雙邊、多邊條約談判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談判建議,并在擬啟動談判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第九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條約談判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啟動談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并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一)條約內容涉及外交、經濟、安全等重要國家利益的;
(二)締約另一方尚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
(三)條約內容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事項的;
(四)其他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的情形。
第十條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報送國務院建議啟動談判的請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談判條約的必要性;
(二)談判的主要內容、問題及解決方案;
(三)擬啟動談判的時間;
(四)需要出具全權證書的談判代表建議人選;
(五)其他需要向國務院說明的事項。
有中方草案文本或者談判參照文本的,應當附該文本。
第十一條條約談判過程中需要對經國務院審核決定的談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重要調整或者改動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重新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請示應當說明條約談判進展情況、建議對談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出調整或者改動的理由等。
前款所稱重要調整或者改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該條約承擔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有關重大問題上的政策有影響的;
(四)其他重大調整或者改動的。
第十二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簽署條約,或者屬于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并在擬簽署日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第十三條簽署條約的請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擬簽署的多邊條約是否需要作出聲明或者保留以及聲明或者保留的內容;
(四)需要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的,征求意見的情況;
(五)國務院法制機構對重大法律問題的意見。
簽署條約的請示應當附條約草案擬作準中文本。沒有擬作準中文本的,應當附中文譯本。建議簽署多邊條約的,還應當附最新的締約方清單。
第十四條擬加入或者接受多邊條約的,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事前就加入或者接受多邊條約的必要性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并說明多邊條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條約的談判代表或者簽署代表需要出具全權證書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具全權證書不少于7個工作日前函請外交部辦理,并向外交部提供國務院同意委派該談判代表或者簽署代表的批件。
第十六條條約的談判代表或者簽署代表需要出具授權證書的,由談判代表或者簽署代表所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理。授權證書的格式由外交部確定。
第四章條約審批。
第十七條下列條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自簽署之日起180日內報請國務院審核,并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
(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
(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包括劃定陸地邊界和海域邊界的條約;
(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或者履行條約需要新制定法律的條約;
(五)導致中央預算調整的條約;
(六)涉及法律規定的稅率調整的條約;
(七)有關民事基本制度、犯罪和刑罰、訴訟和仲裁制度的條約;
(八)有關參加政治、經濟、安全等領域重要國際組織的條約;
(九)對我國外交、經濟、安全等方面的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條約;
(十)條約規定或者談判各方議定需經批準的條約;
(十一)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商外交部后建議需經批準的條約。
第十八條下列條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自簽署之日起180日內報請國務院核準:
(一)有關邊界管理和邊防事務的條約;
(二)有關管制物資貿易或者技術合作的條約;
(三)有關軍事合作、軍工貿易和軍控的條約;
(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有不同規定或者履行條約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規的條約;
(五)影響中央預算的條約;
(六)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稅率調整的條約;
(七)涉及擴大重要和關鍵行業外資準入的條約;
(八)對我國外交、經濟、安全等方面的國家利益有較大影響的條約;
(九)條約規定或者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核準的條約;
(十)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商外交部后建議需要報請國務院核準的其他條約。
第十九條加入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多邊條約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并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接受多邊條約或者加入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多邊條約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決定。請示應當附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務院批件。
第二十一條報送由國務院審核并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的條約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向國務院報送審核并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該條約的請示,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二)報送部門負責人關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條約的議案的說明;
(三)條約作準中文本或者中文譯本,以及電子文本;
(四)報送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條約談判、簽署請示。
報送多邊條約的,還應當附送多邊條約締約方的批準、核準、加入和接受情況或者締約方清單。
需要對條約作出聲明或者保留的,報送部門還應當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或者加入條約的決定代擬稿。
第二十二條報送國務院核準、決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條約,應當由外交部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向國務院報送審核并建議核準、決定加入或者接受該條約的請示,除應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材料外,還應當附送國務院關于核準、決定加入或者接受條約的批復代擬稿。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請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條約談判的背景情況;
(二)條約簽署的基本信息;
(三)條約的主要內容;
(四)條約可能對我國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可能對相關產業造成的影響;
(五)建議批準、核準、決定接受或者加入的必要性和主要理由;
(六)條約涉及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七)履約工作安排及相關部門意見。
報送多邊條約的,除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說明是否需要作出聲明或者保留及理由。
請示還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說明下列情況:
(一)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的情況;
(二)條約是否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議及理由;
(三)擬對條約作出的有關聲明或者保留是否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是否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其他聲明或者保留。
第二十四條經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的條約的議案代擬稿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條約的通過時間、生效情況、締約方等條約基本信息及我國簽署情況;
(二)決定批準或者加入條約的意義;
(三)國務院的審核意見;
(四)擬對條約作出的聲明或者保留;
(五)國務院關于條約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問題的建議。
實用保守國家秘密法心得體會(案例15篇)篇十五
在學校大力提倡學好普通話的今天,我們也進入了學習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行列中來。通過學習《通用法》,我漸漸的明白了:這是一部實現順暢交流,拉近你我距離的好法律。
在教育領域,教師作為普通話的第一推廣者,必須首先學好普通話。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70多種語言,50多種文字。當前,語言文字的應用現狀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某些滯后現象:有些地區方言盛行,在公共場合說普通話還沒有真正形成風氣;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體字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語言文字障礙和誤會。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運用和網絡的普及,學生的語言素質面臨嚴峻的挑戰。當前十分流行的網絡用語,隨意改變語言的基本組合,隨意使用錯字、別字、怪字等等做法,沖擊著學生的頭腦,學生很難體會到語言文字的莊重與美感,寫字能力差,字跡潦草,錯別字多,詞匯貧乏,說話和作文詞不達意、語句不通等現象很普遍。
還有一種現象是交際語言的失范。我國素稱禮儀之邦,敬語是特別發達的,甚至講究過度而流于煩瑣。然而近年來人際交往中,敬語尊稱很少聽見,比如對于上了年紀的人過去稱“老先生”、“老大爺”,現在相當部分的青年人即使對于客氣的對象也直呼“老頭兒”。有關部門曾經花大力氣推廣“您好!”“再見!”“謝謝!”“對不起!”等四句話,本來是幼兒園的孩子就應該學會的。
當年毛澤東同志曾作過一次《反對黨八股》的著名講演,列舉了八大罪狀,其中一條是“空話連篇,言之無物”,一條是“語言無味,像個癟三”,這兩種癥狀,現在仍然隨處可見。不少學生的作文包括高考優秀作文,套語流行,從思想內容上看完全正確,就是毫無新意,語言無味。因此,提高學生的語言修養迫在眉睫。
一代偉人毛澤東提倡向勞動人民學習語言。他說:“人民的語匯是很豐富的,生動活潑的,表現實際生活的。”魯迅先生也說過:“名人的話并不都是名言;許多名言,倒出自田夫野老之口。”中國古代的《詩經》和《樂府》中包含了大量的民歌,元曲中有許多生動活潑的大眾口語,連明代標榜復古的李夢陽到了晚年也認識到“今真詩乃在民間”。古今中外的大文學家幾乎都從民間語言、民間文學中汲取新鮮活潑的東西。但是,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注意不要把糟粕錯當精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