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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一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于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構成欺詐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能使受欺詐人陷于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表現情形有三種,即捏造虛偽的事實、隱匿真實的事實、變更真實的事實。
二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由于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基于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傳統民法認為,構成欺詐必須由受欺詐人陷入錯誤這一事實,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雖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及行為,在民法上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所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動因,才能構成欺詐。
五是欺詐是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脅迫構成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所謂脅迫行為是脅迫人對受脅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為。脅迫行為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已規定清楚。
二是必須有脅迫人的脅迫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脅迫系屬不法。所謂不法,情形有三種:有目的為不法,手段也為不法者;目的為合法,手段為不法者;手段為合法,而目的為不法者。
四是須有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怖,即受脅迫人意識到自己或親友的某種利益將蒙受較大危害而產生恐怖、恐懼的心理。若受脅迫人并未因脅迫而發生恐怖,雖發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脅迫而發生,都不構成脅迫。
五是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系,這種因果關系構成,只需要受脅迫人在主觀上是基于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方可構成脅迫。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
該類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違法性,對社會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一是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二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三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
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
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
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精神,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原則可概括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合同為無效的,則該合同無效;反之,則了合同有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二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
(一)問題與解決方法
就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兩大問題。一個大問題是對于《勞動法》第18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的理解與把握。另一個大問題是在《勞動法》第18條之外,有無其他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兩個問題在將《勞動法》第18條規定同《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比較中京可發現。對比《民法通則》,不難看出,《勞動法》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源于《民法通則》第58條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但又遠少于該條規定的7種情形,并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屬于《民法通則》未明確規定的情形。再對比《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基本規定即第52條的規定,《勞動法》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也較之《合同法》規定的5種情形要少,同時相類似的情形《合同法》的規定較之《勞動法》有進一步的限定,《勞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在《合同法》中的相應表述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法》的“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情形在《合同法》中的相應表述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種對比產生的相應問題是:在具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無效或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合同法》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限定性規定是否也參照適用于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定情形的理解與把握。此外,《合同法》還有3種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也是《勞動法》所沒有的。這些問題所蘊含的共同法理問題是,民法與合同法的法理與勞動法的法理是否相通,由此決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無效或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否也適用于勞動合同。眾所周知,就合同無效,《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代表了兩種經濟體制下的兩種價值取向。其中,《民法通則》體現了計劃經濟下國家對合同的強烈干預,重國家在合同效力上的主導地位而不重對交易的保障;《合同法》則體現了市場經濟下國家對當事人意思的突出尊重,以保障交易,促進發展。正因如此,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理是否可通用于勞動合同,由此,《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是否也參照適用于勞動合同。而二者法理是否相通又取決于二者的價值取向是否相類似。同時,在《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之外有無基于勞動法的獨特法理而產生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是一個問題。
就法學體系來看,勞動法與合同法最初都屬于大民法的范疇,后來,隨著勞動法在勞動者隸屬性基礎上對勞動者全面權益的側重保護和與此伴隨的三方機制的引入,勞動關系由契約走向身份,勞動法逐漸從傳統 民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新的部門法。但勞動法與民法并非絕對割裂,在勞動法獨特的價值取向和三方機制之外,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有著類似的價值取向,如民事合同要盡可能保障交易的成功,以此促進經濟發展,而勞動合同則要盡可能保障勞動關系的穩定,以此兼顧經濟的發展和勞動法獨特價值取向的實現。正因發此,只要不與勞動法的價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關法理與勞動合同的相關法理應是相通的。
(二)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定情形的理解與把握
1、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的理解與把握
從字面上,依此情形確定的無效勞動合同應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這是從法律淵源或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上對無效勞動合同認定法律依據的限定。所謂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范;所謂行政法規,即國務際制定的法律規范。按照法理,法律與行政法規因其系因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并具有全國范圍內的適用效力,才能規定法律行為的無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規范不得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勞動法與民法均守此理。按此規定與法理,地方法規、部門或地方行政規章均不得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當然,這一結論并不排除依據相關法理,參照地方法規、部門或地方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無效。也即,不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和可參照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相關規定確定合同無效,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的。這是法律適用上“有規定從規定,無規定從法理”的具體體現。當前,由于勞動合同立法的欠缺,立足法理而參照地方法規、部門或地方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更是不可或缺。實踐中,為加強外地務工人員的管理,一些地方的地方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外地務工人員不辦理務工證等相關證件的,不得在本地務工。對未辦理務工證等證件的外地務工人員與本地用工單位發生糾紛后合同效力的認定,審判中有有效和無效兩種觀點。我們持有效的觀點。原因有二:其一,地方法規或規章不得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其二,從法理上看,如認定未辦理務工證等證件的外地務工人員所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實際上是將違反行政管理和合同無效混為一談,最終是限制了外地務工人員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權,這同公民享有平等勞動權利的憲法規定亦是沖突的,因而該類地方法規或規章亦不能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參照。應當說,這種觀點目前已成為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那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嗎?這方面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導致勞動關系無效。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就此問題認識基本一致,即是否訂立書面合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效力,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的效力要件,無書面合同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可見,《勞動法》所說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進行限制解釋。那么,如何進行限制呢?《合同法》所稱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可參照解釋《勞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呢?如前所述,只要不與勞動法獨特的價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關法理與勞動合同的相關法理應是相通的。就合同無效而言,《合同法》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要求體現著民事合同保障交易的價值取向,而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有著類似價值取向。同時,“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突出體現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則突出體現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與勞動法的價值取向亦不沖突。因此,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理解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合同法》所稱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身仍需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按照多數觀點,這里的“強制性規定”就其字面應是指強行性規范,而強行性規范包括強制性規范與禁止性規范兩種。禁止性規范又區分為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規范。這種區分的實質是當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沖突的不同程度,而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僅僅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管理性的禁止性規定則導致合同效力待定。這種限縮解釋同樣應適用于勞動合同。
實踐中,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有兩大類情況。
第一大類情況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又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合同所指向的勞動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進行盜版光盤、毒品等國家禁止或限制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這種勞動關系因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重違背而無效。這里需要研討的問題是,雙重勞動關系中第二個勞動關系是否無效。就此有無效和有效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中并無明確的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規定,但同時亦無允許雙重勞動關系的規定。可以說,雙重勞動關系是我國立法中的一個空白。之所以有此空白,是由于我國勞動用工由固定工向合同工轉型期間立法的相對滯后造成的。這種特點決定了雙重勞動關系不能簡單適用“法律無禁止即是允許”的民法法理。特別是,雙重勞動關系的確立涉及國家相應的配套措施,特別是保險繳納機制的完善。因此,在筆者看來,當前雙重勞動關系不屬于是否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效的問題,而是政策不明和配套規范未建立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司法審判宜立足實際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適當保護勞動者在第二個勞動關系中的權益。
其二是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約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又如約定的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再如約定用人單位不提供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障;還如約定用人單位不負責給勞動者上三險等等。這方面需要研討的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以實物或部分實物作為工資支付勞動者的,該約定是否有效。一般認為,《勞動法》第50條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屬于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條規定應當無效。但也有觀點認為,從強行性規范的分類看,該條文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聯系程度不高,因而并非禁止性規范,違反該條規定并不必然導致相關約定的無效。筆者認為,在現代社會,貨幣是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獲得衣、食、住、行等保障的基本條件,而勞動者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其生活保障是國家、社會穩定的基礎,因而與國家、社會的重大利益密切相關,故《勞動法》第50條規定應屬于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違反此規定的約定應屬無效。當然,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因用人單位經營情況不良期間無力支付貨幣工資,經與工會協商并經勞動者同意,以實物來替代工資給付勞動者的,應屬基于情勢和利益衡量所做的履行變更,一般不應簡單認定為無效。
第二大類情況是勞動合同的主體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缺乏權利能力,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缺乏用工資質,另一方面是被招用人員缺乏勞動者權利能力。用人單位缺乏用工資質主要是用人者非法人和個體經濟組織。按照《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只有境內法人與個體經濟組織才能夠作為用工主體。據此,外國企業或組織不是我國的用工主體,外國企業或組織只能通過中介機構派遣勞務獲得勞動力,其直接與我國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那么,境內無用工資質者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效力如何呢?有觀點認為應屬無效合同。筆者認為,一方面,境內無用工資質者可能會獲得用工資質,這與外國公司或組織的情況不同。另一方面,僅因為用工者無資質即當然認定合同無效,在勞動力市場一般為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實際上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關于用工資質的規定應屬管理性的禁止性規范,違反該規范僅導致合同效力待定,而不是當然的合同無效。在一定期間內如果用工者取得資質,則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這里的效力待定期間宜以起訴時為截止期限。與此類似的問題是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簽訂勞動合同。對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效力,一般認為應屬無效。筆者認為,從合同法理分析,并參照《合同法》的規定,此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應屬效力待定。一定時間內如經其所屬法人追認,則合同有效,未經追認則屬無效。實踐中常見的另一種情況是,母公司掌握或限制子公司的用工權,子公司的用工需由母公司確定或認可由此常發生子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經母公司認可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對這種情況下的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有人認為此種勞動合同無效,有人則認為屬效力待定,應依用人單位是否追認而確定有效或無效。筆者認為,此種勞動合同應屬有效。原因是,從法理上講,法人的主體資格即當然意味著其勞動法意義上的用工資質。至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在子公司用工上作何約定,應屬母、子公司內部約定,對外不能改變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用工資質,否則就極易成為關聯公司否定勞動關系的借口,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不利。與此同理,在公司改制中有些地方規章或政策規定集團公司中各公司的用工權由總公司掌握,這種規定也不能改變子公司的對外用工資質。
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三
合同無效的8種情形及13個裁判規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因被撤銷而形成的合同無效情形。
我們將通過本文的13個案例詳細闡述在實務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現合同無效以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1、債務人為躲避執行,通過關聯企業轉移資產相關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2月18日發布)
裁判要旨:(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判令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財產。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該條規定應當適用于能夠確定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況。
本案中,嘉吉公司對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債權,本案所涉財產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財產,并非嘉吉公司的財產,因此只能判令將系爭財產返還給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還給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2.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相關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楊敏捷訴上海若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楊敏捷利用其系若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其關聯公司誠冠公司實施的無償轉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交易行為,損害了若來公司利益,應為無效。
轉讓合同無效,系爭著作權應恢復為若來公司所有,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應協助若來公司辦理著作權變更登記手續,相關費用亦應由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承擔。
楊敏捷、誠冠公司還應賠償若來公司因轉讓著作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相關保證合同應認定無效
案例:吉林市信發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永吉縣豐源糧食經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民二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豐源公司對借款已經發放用于還貸的事實存在隱瞞,而謊稱用以購糧,抵押物因銀行未釋放,債權人信發公司要求豐源公司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沒有告知,這種隱瞞和未告知已構成欺詐。
對于債權人信發公司來說,以上情況均應當知道,從信發公司草擬合同、控制豐源公司公章、保證合同份數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頁內容前后不對應以及合同存在換頁嫌疑等一系列細節情況看,債權人存在轉嫁風險的心理狀態和行為。
隱瞞、故意不告知現實風險構成了擔保合同中的欺詐。
本案保證合同形成過程的事實,符合上述法律關于“債務人構成欺詐”,同時“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規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4.聘用違反競業禁止的員工,獲利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通常會從競爭對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業所聘用的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相關的保密協議等,若企業明知此種情況仍予以聘用,則相關勞動合同是基于惡意串通形成,應認定無效。
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四
寫一份土地租賃相關的合同不難,讓我們也來寫寫。土地租賃中,對改建、擴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屬物應該有使用權,不得在期間內出租其它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有關于土地租賃無效合同,希望你喜歡。
甲方:______村民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閑置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第三村民組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為建磚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為:東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租賃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計______畝。
三、租期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如該廠繼續經營,應續延此合同,續延期限為______年。
四、租金按年度計算,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后乙方先預付甲方______年租金計______元作為履約定金,此款先用來分年沖抵簽約后前______年的租金,從第______年起租金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產的產品參照市場價格抵頂,適用何種方式支付由甲方選擇。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第三村民組及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地建廠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土地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涉及該地農、牧、林等方面的稅費由甲方承擔。
十、乙方建廠或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設施、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在合同期內乙方經營需要或其他建設項目、礦業開發等情形需轉租這塊土地的,乙方有權自行轉讓,所有收益款項歸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土地所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
十四、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過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從事粘土磚瓦生產的以及磚廠無法繼續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果固定設施移交給甲方,雙方應公平合理協商補償事宜。但乙方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仍歸乙方,如歸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對價。
十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取______%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萬;如此違約金不能彌補乙方的損失,需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______公證處一份,______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附:1、平面圖一份;2、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督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并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秉著誠實、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租賃土地的詳細情況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______市 縣 鎮______村____ 畝土地(詳細情況如下表)的使用權租賃給乙方建立駕校及綜合利用:
租賃土地所有權的詳細情況
二、租賃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標準
乙方按每畝______元支付租賃費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
地下資源:乙方經相關部門批準后開發、利用。
五、相關稅費繳納
(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
(二)村社相關費用按村社每年規定的標準,乙方須按時繳納。
六、其他事項聲明
(一)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補償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剩余租賃期限租金。
(五)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相關部門取消使用資格,合同終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金作為甲方恢復整改費用,不予退還。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若雙方在30天內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附件
(二)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所在村社同意蓋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備案核查。
社意見(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約定,就場地租賃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賃場地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該場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____(場地現有附屬設施:____等配套設施,房屋,大門,院墻,硬化地面,蓄水鐵罐,生活生產所用電纜及院內外樹木等)。
乙方租賃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自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共計_____年。
三、租金
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同時一次性銀行轉賬交清____年租賃費,共計____萬元整。
四、合同內容具體如下
1、乙方保證用于合法經營,不得從事與政府政策沖突行業。由于乙方過錯產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等責任均由乙方負責,所產生的糾紛都由乙方自行解決。
2、在租賃期內,乙方負責對場地及附屬設施的保養,維修,使用和管理,如有損壞或損失,需回復原樣或賠償。在合同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由乙方投資改造的建筑物、裝飾及裝修等,到期后歸甲方所有,甲方無需補償乙方任何費用。
3、在合同期內,如遇該土地被集體組織收回、被拆遷或者被征收、征用等,本合同自動終止,乙方無條件將場地交于甲方。
4、合同期滿,乙方應將完好無損的場地和附屬設施交于甲方,并清理好自己設施,到期不清理,視為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對上述設施采取一切可行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對外出售、收歸甲方所有等),乙方不得對甲方所采取的措施提出任何賠償。
如需續租,在合同期滿前____日內雙方需另行簽訂合同交清租賃費用。合同每年____簽,價格隨行就市。
五、電費
電費交于供電方。與甲方無牽扯。如果乙方欠費和甲方無關。甲方無義務替乙方償還。
六、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他人的;
2、未經甲方同意,場地及場地內外建筑設施私自改動損壞的;
3、乙方因使用租賃場地而對第三方產生負債,造成甲方可能對此承擔責任或者已經產生損失的。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雙方簽字蓋章,乙方預留身份證號或身份證復印件后生效。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并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秉著誠實、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租賃土地的詳細情況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______市____縣____鎮______村____畝土地(詳細情況如下表)的使用權租賃給乙方建立駕校及綜合利用:
租賃土地所有權的詳細情況
二、租賃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租金標準
乙方按每畝______元支付租賃費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
地下資源:乙方經相關部門批準后開發、利用。
五、相關稅費繳納
(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
(二)村社相關費用按村社每年規定的標準,乙方須按時繳納。
六、其他事項聲明
(一)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補償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剩余租賃期限租金。
(五)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相關部門取消使用資格,合同終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金作為甲方恢復整改費用,不予退還。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若雙方在___天內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附件
(二)本協議由雙方簽、蓋章,并經所在村社同意蓋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備案核查。
村社意見(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租賃)
乙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規劃確定并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總面積約________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________元/畝,于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租賃費為________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________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________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范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范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________省及________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________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范注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________%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范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________%收取。
第七條、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________
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五
(一)違章建筑的轉租。
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由此可見,房屋的使用者在簽訂轉租合同時,應查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簽訂轉租合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不過,如果因為轉租人的原因導致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賠償損失。
合同無效折價補償訴訟請求篇六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
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理疵。
對于有想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1.加強中心事務性工作管理;
2.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
四、財務部呂主任
2.除了自己關注自己的項目外,還要監督其它項目的質量問題。
五、質管部袁主任
1.財務報銷問題,督促各項目組一定要抓緊,爭取在半個月之內完成;2.地質中心與質管部有些職能有交叉重疊,有些事情希望對項目組多解釋,多溝通,范文《民主生活會提意見建議記錄》。
3.項目組存在問題的反映渠道,是先到地質中心,還是直接到質管部?
六、項目部劉主任
1.自己首先按時提交報告,這樣才能更好地督促其他人員;
3.項目組人員調動的問題,在投標、立項的時候,感覺調動項目組人員比較困難。
七、朱副總
1.重業務,輕管理,應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中心的管理方面來;
2.加強地質人員凝聚力、歸屬感、認同感的培養;
3.帶領整個部門開展好工作,而不是僅僅做好某一個項目。
八、信息中心王主任
1.應更加關注部門的管理工作;
2.加強項目質量控制,質量問題是主觀還是客觀問題?
3.加強與其它各部門的溝通。
九、分析測試中心何主任
1.加強對青年人的培養,嚴格要求他們;
2.對測試分析方面的問題及時溝通,及早送樣。
十、圖文制作中心欒主任
1.原來一個部門,現在是不同的部門了,要提醒項目組組長提早安排制圖出圖工作。
2.因為地質項目經常忙到最后著急趕活,所以經常造成制圖人員加班。
十一、團委王書記(質管部主任助理)
1.確定的師傅帶徒弟式的傳幫帶工作要始終如一地堅持下去,并且注重實效;
2.地質中心四樓年輕人很多,但工作朝氣不足,缺乏活力,工間休息時間也都悶在辦公室內,有點死氣沉沉。
3.在地質中心內部組織各項目組開展評比,并對組織管理和技術工作質量好的項目進行獎勵。
十二、中心副主任商博士
對地質中心的領導力,凝聚力不足。
十三、地質中心王副主任
與各項項目組年輕人交流較少。
十四、分析測試中心田副主任
對年輕人的系統培訓,盡量少出低級差錯,如送樣單差錯。
十五、鄧副院長
2.要有大局意識,從全院全局的角度考慮問題,多傳遞正能量;
3.加強項目管理,包括項目質量管理和項目經費管理兩個方面。
由于工作的交集很少,離退辦和醫院支部沒有提意見,其它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均提出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