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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一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合作聯社理事長
現就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的意見是錯誤的。高院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糾紛性質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不是同業拆借糾紛。我們表示贊同。具體理由有:
法律關系的性質由其內容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而不是由其構成要素之主體和客體等要件決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表面上先后簽定了兩份合同和對應的兩份承諾書,但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對應的一份承諾書。當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簽定的兩份合同除了有時間先后關系外,在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及罰息、匯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時,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與第二份合同的開始日也吻合。這充分說明當事人只有簽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圖。也就是說此案中“形式上有兩份合同,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這也可以佐證為什么當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聯社先后以600萬和400萬的金額來貸款給康樂公司。因為當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約定了一個1000萬的合同金額。而同時,承諾書對應于相應的合同,因為沒有對應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就沒有相應的承諾對象。也就是說,承諾書與相應的合同并存為一個意思表示的整體。這樣,前一份合同和對應的承諾書與后一份合同及承諾書分別構成兩個整體。既然兩份合同實為一份合同,具有延續性,那么兩份承諾書也具有延續性,實為一份承諾書。(這里的“一份”的表達均是以其內容而言)
而兩份承諾書均是在合同簽定之后(雖然是同一天)訂立的,承諾書與合同有產生上的牽連關系,但在產生之后,其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諾書產生于合同之上,是對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和修正。其分別確認的是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匯款方式等內容,其修正或者說突現的是合同性質,甚至說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法原理,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以其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在本案中,顯然應該以承諾書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進而確定合同性質。
首先,從目的上看,前后兩份承諾書中均提到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貸款給康樂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信用合作聯社是受農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貸款給康樂公司。如果當事人僅是同業拆借的話,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應當是解決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據的彌補及資金臨時性的周轉困難。因此,當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業拆借,而是委托貸款。其次,從主體上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同業拆借,就沒有必要在《承諾書》中涉及借款人康樂公司。最后,從內容上看,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滲透在合同條款之中。也就是說,承諾書中有明確的委托款項。這有第二份承諾書之“委托”字樣印證。而且,權利義務關系上,信用合作聯社顯然是不承擔還貸不成的責任風險的,而由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符合委托貸款的本質特性。
因此,高院將本案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二、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認定承諾書具有獨立性是錯誤的,我們不予贊同。具體理由有:
其一,“承諾書的出具”與“承諾書的內容”兩個概念不同。誠然,承諾書是在當事人合同的基礎上出具的,也就是說承諾書的產生與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關系,但是,承諾書一旦產生即具有相對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從其內容來說的。合同的產生與合同的內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產生上的牽連性來否定合同內容上的獨立性。
其二,從承諾書的意思表示來看,它有合同主體、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責任承擔等內容,這完全符合一個獨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諾書本身即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其三,承諾書約定康樂公司還款以后,信用合作聯社即將款項返還給農行江南支行,這正是委托貸款關系中,信用合作聯社協助農行江南支行還款的表現,而不是同業拆借的義務履行。因此,承諾書不是金融融資拆借合同的補充協議,而具有獨立性。
其四,正是承諾書內容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效力的獨立性。在認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時,應以承諾書為準。
三,本案處理結果適用法律沒有錯誤。
根據上文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申請人江南支行認為本案中沒有委托貸款關系中所謂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體不適格;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受托人”沒有依據“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確定貸款對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沒有收取“手續費”;信用合作聯社和康樂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系,由江漢橋梁公司提供擔保,這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數額多于康樂公司償還給信用合作聯社的數額,也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正因為如此,本案應為同業拆借糾紛。而由于本案的同業拆借違反了x年修正的《商業銀行法》和x年3月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因此,高院應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判決信用合作聯社返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萬元,而不應僅以《承諾書》來駁回農行江南支行的訴訟請求。
對此,我們認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貸款關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這在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中有明確約定為康樂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與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不適格”。《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除相對人惡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對外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也證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的活動并不完全無效。如果公司從事的活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多為有效。從《合同法》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看,民事主體的行為也只有在違反公共利益時方為無效。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在本質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才無效。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從事的貸款活動并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對社會公益甚為有利。因而不能因為農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聯社違反有關委托貸款的主體規定就認定其委托貸款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同時,這也符合市場經濟關于“盡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無效”的現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聯社是依據農行江南支行在承諾書中確定的借款人康樂公司而向其貸款的;當事人約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貸款用于解決康樂公司的資金周轉;信用合作聯社在兩種利率之差之間獲得利潤即相當于其獲得的“手續費”;其四,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的貸款數額必須與借款人償還的數額相等,這是從最終意義上說的,并不排除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對債務償還時間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聯社償還給農行江南支行的數額比康樂公司償還的數額要多,這并不奇怪。貸款償還責任由康樂公司向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為委托貸款關系糾紛沒有疑問。高院再審判決處理結果依據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來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高院對農行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高院的再審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二
(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號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與被告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_______________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_________;
2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
_________
本院經審查認為,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_____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準許_______________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審判長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_
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三
上訴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四
答辯人:xx市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答辯人:黃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50xxxxxxxxxxxxx。
答辯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貴會受理的南勞仲通字(xxxx)1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黃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45087.05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68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統一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試用期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68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以及用工單位(邕寧區信用社)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黃xx訴稱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6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管員同時上班。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6小時工作制執行。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xx區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被答辯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依法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680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被答辯人了。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437.50元和賠償失業金損失42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xxxx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金損失責任。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xx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解除。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定、持續的狀態。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本案中,答辯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年期限。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對本案中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辯人認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黃xx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金損失,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五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臺山1號。公司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院清創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于監護的監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周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定。根據xx縣醫院人民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入學和就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也不能夠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2023年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六
答辯人名稱:xx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xx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xx有限公司承擔。因此,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