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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一
第五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機產品時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添加劑。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同時廢止。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二
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八條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并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
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
第十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采信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
第十一條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三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圖片略,見原文)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三十六條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后,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交回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四
一、申報企業到省局受理大廳提交認證申請和申報材料
二、省局藥品安全監管處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
三、認證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10個工作日)
四、認證中心制定現場檢查方案(10個工作日)
五、省局審批方案(10個工作日)
六、認證中心組織實施認證現場檢查(10個工作日)
七、認證中心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初審(10個工作日)
八、省局對認證初審意見進行審批(10個工作日)
九、報國家局發布審查公告(10個工作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五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研制、生產過程的質量證明文件的控制。2 術語
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由法定權利部門或具有一定權威的組織簽發的表明某種產品的質量和規格符合規定要求的客觀證明文件。
3.1 本標準的歸口部門為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負責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的設計、填寫、簽發、保管和歸檔工作。
3.2公司總經理簽發制式合同產品的質量證明文件。4 工作程序 4.1 基本要求
4.2.1 外購材料進廠后,由材驗員按有關技術文件進行入廠檢驗,合格后,開具外購材料進廠質量證明書,并經檢測員質量審核,對顧客代表有驗收要求的,驗收合格后,開具外購材料進廠驗收單,并經顧客代表會簽。
4.2.2 生產分廠到資產部領用材料時必須查驗材料進廠驗收質量證明文件方可領取。4.2.3 外購材料的原廠質量證明文件、工廠的驗收質量證明文件,由采購部保管,年終立卷歸檔。
4.3 零部件合格證或合格產品轉移證
4.3.1 零部件加工完畢,經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后,由質量部授權人員按照《產品驗收程序》交驗合格后,開具零部件合格或合格產品轉移證。
4.4.1 產品檢驗、驗收終結,做出合格結論后,由質量部辦理出廠產品合格證。4.4.2 產品合格證必須由公司質量部、公司總經理及顧客驗收代表(室)共同簽發,隨產品的合格證簽章,存檔合格證簽名。
a)零部件合格證 b)合格產品轉移證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六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托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超 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圖片略,見原文)
第三十三條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三十六條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后,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交回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七
一、總則
1、堅持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公司實行全員質量管理,產品出廠要達到合格率100%。
2、嚴格執行“四不”方針,即不合格原材料不準投產,不合格的毛坯不準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準裝配,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實行層層把關、件件落實。
二、內容
1、原材料:要有生產廠家的質保書。質檢員檢驗其幾何尺寸、表面銹蝕及變形狀況,填寫完整的《檢驗報告》。如檢驗合格,庫管員根據報告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質檢員按《不合格品的糾正、預防及控制管理規定(暫行)》以及《產品檢驗標識可追溯性控制辦法》執行。
2、外購件:由質檢員檢查附有生產廠家的質保文件和技術資料,根據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檢驗其安裝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質量,填寫完整的《檢驗報告》。如檢驗合格,庫管員根據報告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質檢員按《不合格品的糾正、預防及控制管理規定(暫行)》以及《產品檢驗標識可追溯性控制辦法》執行。
3、外協件:質檢員根據圖紙檢驗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質量,填寫完整的《檢驗報告》。如檢驗合格,庫管員根據報告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質檢員按《不合格品的糾正、預防及控制管理規定(暫行)》以及《產品檢驗標識可追溯性控制辦法》執行。
4、加工質量管理:
(1)質檢員根據分工,負責全過程的質量首檢、巡檢、抽檢和終檢,做好檢驗記錄,填寫完整的《檢驗報告》。質檢過程發現問題,有權要求操作者進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權建議上級主管對操作者實行獎罰。(2)操作人員必須對本道工序質量進行自檢,對上道工序進行互檢。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則,出現質量責任后,承擔30%的連帶責任。(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技術要求、加工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強化自檢意識,確保產品質量。(4)執行最終檢驗制度。由操作人員申請,綜合部質管中心安排檢驗。必要時,可會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庫管員根據報告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質檢員按《不合格品的糾正、預防及控制管理規定(暫行)》以及《產品檢驗標識可追溯性控制辦法》執行。檢驗完畢,填寫《終檢報告》。
三、獎懲
1、對出現質量問題未按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執行和及時整改的責任人、質檢員及連帶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100元的罰款,并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按公司《紀律處罰暫行條例》處理。
2、對于質量全優的操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質量否決制度與質檢獨立工作制度
總經理授權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檢驗中心主任行使質量否決權,質檢人員的質量管理檢驗工作直接向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檢驗中心主任負責,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越權。
質檢人員崗位職責
1、熱愛本職,堅持原則,熟悉技術,細致周到;
4、根據分工,負責全過程的質量巡檢、抽檢和終檢,做好檢驗記錄;
5、根據分工,做好加工技術指導,協助物資裝卸;
7、質檢過程發現問題,有權要求操作者進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權建議上級主管對操作者實行獎罰。
8、執行最終檢驗制度。檢驗完畢,填寫《終檢報告》;發現問題,填寫《終檢報告及整頓措施》,限期整改。
9、以上條款若有違反,視其情節輕重,可分別做出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開除處理。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篇八
第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并且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人員證明。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國家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設備、物理環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憑證。
(六)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需要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進行核查。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
(三)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及時公布。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
第十二條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之前,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布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二)機構住所和聯系辦法。
(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四)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五)《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自辦結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