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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屬于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形式依法組建的經濟組織。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漁業、農機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村民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狀況、經營方式和管理情況等依法進行監督。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二章資產產權。
(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
(五)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公益設施中占有的集體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資助或者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八)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九)依法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資產抵押或者其他擔保方式進行承包、租賃經營,并依法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產權交易中變更產權的;。
(三)企業兼并、合并、分立、破產等需要清算的;。
(四)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需要進行評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一)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和決議;。
(四)定期組織清產核資;。
(五)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二)年度成員依法承擔費用和勞務的預、決算方案;。
(四)重要資產的處置和重大項目的投資;。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收益分配、資產管理、經營報告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必須建立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公布賬目,接受本組織成員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設置相應的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會計任職資格證書,持證上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鄉(鎮)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體資產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村集體經劉組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資產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代表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資產進行管理。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的村,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四條市農村工作委員會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五)負責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法律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企業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哄搶、侵占、損壞、挪用、私分、揮霍浪費、平調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體資產。
對前款發生的違法行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管理機構有權制止。
第八條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屬同一鄉、鎮的,可以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財解處理;屬同一區、縣跨鄉、鎮的或者鄉、鎮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區、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跨區、縣的或者區、縣解決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解決期間,爭議雙方不得改變集體資產的產權狀況。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三
(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產權屬。
第三章資產運營。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六章產權交易。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以及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股東。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業合作化和農民群眾勞動積累的成果,承擔穩定與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其經營收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正常運行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和社區協商,為農村社區事業發展提供物質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暫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成員行使。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林業、文化、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資產權屬。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界定確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予以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銷。
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定的留用地或者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的補償應當用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終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規定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處分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資產運營。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選舉、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
(三)有能夠正常履職的時間和身體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配備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行使前款規定職能的,應當取得成員大會的授權。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四)出借集體資金;。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全程監督。其中,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舉債等具體數額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出資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通過制定、參與制定該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章程的方式,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開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項的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交付表決前,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和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般賬戶及開設一般賬戶的數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過半數確定。開設的一般賬戶基本信息及數量,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完整和真實。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或者其他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調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印章應當及時移交。
第二十四條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計代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其成員對本集體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監督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財務明細賬目;發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應當履行民主理財的監督職能,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查,及時公布審查情況。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明確其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為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七條推行將農村集體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資產中的非經營性資產應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公益性服務,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鼓勵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股份合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男女平等、群眾認可的原則,進行清產核資、界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設置和量化股權。
股份合作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征求意見后,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修改。
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可實施。通過后的實施方案應當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
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限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納入本條規定的比例核算;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繼續持有,但不得再通過折股量化或者轉讓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股份合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開支。
第三十三條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
(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例規定終止的,可以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產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支持和監督資產評估、擔保、公證等中介機構參與農村產權交易服務。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農村集體資產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條達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的額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
(三)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設定保留價,并可以確定評估結果低于保留價的,暫停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事項的實施。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務指導。
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h(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除依法不應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維護的轉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會計代理機構的辦公條件、人員工資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的會計代理機構。
鄉鎮會計代理機構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的會計代理機構,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不得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名稱變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產權變更登記的相關費用。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關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時公開財務明細賬目或者未按時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行使相關經營管理職能時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以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和監事會。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是指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或者全體成員代表。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的原則,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及相應行為規范的規定,適用于鄉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本條例的其他條款,鄉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參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四
(二)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四)制定集體資產的管理制度,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派員參加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與集體資產的經營者、使用者簽訂承包、租賃、使用等合同;。
(八)負責組織對集體資產的評估和對經營者、使用者進行定期審計以及離任審計。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償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則管理和經營集體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集體資產的經營者和使用者。有條件的,可以采用招標、投標方式,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或者使用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依法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集體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尊重其投資企業和集體資產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實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權屬的變更以及經營方式的確定;。
(三)以村集體資產進行的較大投資和較大資產購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
(五)以集體資產對經營者和使用者進行獎勵;。
(六)涉及集體資產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按照制定配備財會人員,建立會計賬簿。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賬目,清理債務、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和臺賬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對集體資產應當及時登記,準確、全面地反映集體資產的變更情況和運營狀況。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如實填報集體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接受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民主推選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對村集體資產的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二)檢查、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的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監督集體資產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集體資產的管理運營情況,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對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集體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應當定期進行審計。
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離任時,應當對其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通過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提出查詢,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占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并支付使用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解決期間,當事人擅自改變集體資產權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依法簽訂集體資產經營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不建立有關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五
市人大常委會:
為推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與法治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市人大農委于今年6至7月組織開展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聽取了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到九龍坡區、璧山區、武隆縣、云陽縣,進行了實地調研。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也開展了調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定宇參加了調研?,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我市已于20**年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部分資產進行了清理。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盤活用好和規范監管農村集體資產,加快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2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實施方案和市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渝府發〔20**〕41號),要求全市在充分運用20**年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理基礎上,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底數,探索建立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相適應的農村集體產權及管理制度。
(一)認真開展清理,基本完成清產核資。
按照要求,清產核資分為啟動(20**年9-10月)、清理(20**年11月至20**年1月)、總結(20**年2月)三個階段,統計數據時點為20**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已基本結束,已初步摸清了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存量、結構、分布和管理使用情況,基本達到了賬款、賬實、賬賬相符,基本做到了本次清產核資結果完整、真實、有效。
截至20**年12月31日,全市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下同)954個鄉鎮(含涉農街道,下同)中,共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8711個開展了清產核資,其中:鄉鎮級集體88個,村(居)級集體9501個,組(社)級集體79027個,另有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控股的企業及組織95個。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兩部分總額804.8億元,其中,貨幣資金55.0億元,固定資產577.7億元。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總面積為10533.2萬畝,主要包括:
一是農用地面積9524.4萬畝,其中,耕地3668.2萬畝,園地397.7萬畝,林地5346.1萬畝,草地52.8萬畝。
二是建設用地550.5萬畝,包括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43.9萬畝,交通運輸用地1.3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5.3萬畝。
三是未利用地面積458.3萬畝,其中草地409.9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7.5萬畝,其他用地40.9萬畝。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道路設施(指鄉道、村道)10.3萬公里,其中鄉道1.5萬公里、村道8.7萬公里。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庫2272座,小型水閘112座,小水電站665座,機電井1273眼,水土保持工程1198處,小型灌溉排水泵站7932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9597處,山坪塘16.2萬口,窖池11.1萬口,節水灌溉工程70.3萬畝,小型堤防830.4公里,小型渠道3.4萬公里,以及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7.1萬處。(見附表)。
(二)深化重點改革,推進量化確權試點。
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是我市深化改革25項重點改革專項之一,是市委市政府關于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是全市清產核資工作的延續和深入,對于盤活集體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有著重要的作用。
改革試點工作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市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18家有關部門組成,統籌安排,落實工作職責。按照“全面清理、明晰歸屬、量化確權、依法治理、合理分配、健全制度”的總思路在各區縣(自治縣)選擇2個鄉鎮、每個鄉鎮選擇1-2個農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并分為準備(20**年9-10月)、實施(20**年11月至20**年6月)、總結(20**年7-8月)三個階段。具體做法:
一是資產界定。對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產進行分類,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經營性資產、可轉化經營利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對行政類、公共服務類非經營性資產和已經確權到戶的農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資產,以及集體預留機動地、農民自留地、飼料地等土地資產,原則上不再量化確權到戶。
二是成員界定。主要采取綜合考慮歷史原因、戶籍變化、貢獻大小等因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充分民主討論后共同認定。
三是量化確股。將適合量化確股的資產,按照評估價值和股份數量量化到人,在股權設置上多數按照人口股和農齡股折股量化到人后,再發放股權證。
四是法人主體登記。有的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大多數未能登記,只是按照股份合作社原則,制定章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全市38個涉農區縣選擇了320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試點,其中,村級180個,組(社)級140個。截止目前,已有308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界定,220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價值認定,193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了成員界定,已界定成員人數36.5萬人,96個村集體完成股份設置,已設置股份787.2萬股。在量化確權改革的同時,試點集體經濟組織積極開展資產盤活和資產有效經營形式的探索,已通過租賃、流轉、地票交易等方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2106萬元。調研中了解到,九龍坡區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工作,轄區106個村中,具備條件的94個村全面開展并完成了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武隆縣白馬鎮鐵佛村鐵佛組以20**年戶口關系為基礎,明確成員身份,一人一股,將現金資產確權給股民,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管理模式。璧山縣新堰村在改革中,股權確立后實行增人不增、減人不減、配置到人。
(三)促進規范管理,扎實搞好各項工作。
各級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了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著重推進委托代理、財務公開、財務規范化、審計監督、平臺建設以及產權改革試點等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1.加強制度建設,全面實行委托代理和財務公開。
一是全市推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制度。多地成立了鎮級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不變,保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法律地位和理財機制不變。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為各村、社提供會計核算服務,實行電算化管理,監督集體資產運作,促使財務管理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截止到20**年底,全市實行農村集體會計委托代理的鄉鎮(或涉農街道,下同)870個,占鄉鎮總數的91.2%,涉及村級單位8549個,占比達到92.6%。
二是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規定村和社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財務收支明細、集體資產的出租、出借、重大經濟事項等必須及時定期公開。據統計,全市實行財務公開的的村達9227個,建立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村數8784個,分別占總數的99.9%和95.2%,除個別村外,村級的主要財務事項向全體村民作了公開。
2.加強平臺建設,建立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
全市實行財務電算化的鄉鎮737個,占鄉鎮總數的77.3%,涉及村(居)委6575個,占村(居)委總數的71.2%。20**年起在全市開展“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當年實施20個區縣(自治縣)。其中,九龍坡區、永川區、璧山區、綦江區、云陽縣等區縣已建成了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了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運營適時記錄、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加強了對村組固定資產、集體土地等資源監管,建立了區縣級監管匯總、鎮街級做賬錄入、村社報賬查詢的管理模式。
3.加強民主監督,構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體監督體制。事前,村級財務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事中,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審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及村務公開執行情況;事后,堅持實行定期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工作。20**年全市開展了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共審計單位14768個,全市除7個村因財務資料凍結等情況無法實施審計外,其余村均進行了審計,共審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42831人,平均每個村(居)委會審計4人以上;審計資產125.3億元,負債34億元,所有者權益91.3億元。審計共發現違紀單位267個,違紀金額1016.3萬元。通過實施審計,增強了農村基層干部遵紀守法意識,妥善處理了一批難點、熱點問題,震懾、教育了一大批干部,深受廣大群眾歡迎。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清產核資中家底數的問題。
雖然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基本完成了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但由于這項工作十分復雜,涉及面廣,分布范圍廣,政策性強,加上農村集體資產種類繁多,統計標準、口徑不夠統一,價值認定難度大,審核工作不細致等原因,導致區縣(自治縣)上報匯總數據與市級相關部門行業認定數據不盡一致,部分統計數據差異較大,家底數不夠全面和清楚。部分資產如校舍、五保家園、村衛生室、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等,個別區縣未填報,需要進一步核實。這次清理鄉鎮和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比較清楚,但組(社)一級數據反映不夠全面。
(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中反映出的問題。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問題。
一是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作出明確的界定,加上歷史遺留等原因,對“農嫁女”、農轉非人員、輪換工、去逝者等人員在股東身份和股利享受等方面各地的規定都不一致,在實施中社員之間往往爭議較大。
二是三峽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在調研中發現,涉及三峽移民的區縣(自治縣)普遍存在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以云陽縣青龍街道馬沱村為例,該村涉及外遷移民、后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等特殊對象界定。
外遷移民和后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如果在本村確股確權,本村村民難以接受,如果不在遷出地確股確權,外遷移民對原有集體經營資產確實做過貢獻。針對這類人員的確權確股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到集體利益的'再分配,如果在股東對象和股利享受上沒有妥當處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與土地征收一樣大范圍的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由于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形成時間長、跨度大、來源渠道多、歷經多次基層建制調整變化,導致在資產界定中,有的地方存在國家、集體、企業以及個人所有權性質混淆,甚至將集體經濟組織投工投勞和籌資興建的學校界定為國有資產,有的把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建設的農村公益設施,簡單界定為國有資產,造成部分集體資產歸屬不清,甚至改變歸屬。特別是農村學校校舍資產(包括校舍占地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爭議比較突出。
3.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登記問題。
由于目前國家還沒有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市20**年出臺的《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僅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做了相關規定,沒有規定法人注冊登記制度,且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因此,以社區股份合作社名稱登記缺乏依據。如果以企業法人進行注冊登記,不但要交所得稅(原來集體經濟組織不用交所得稅),還要代交股民的“紅利稅”,還有增值稅、資產過戶費等。如果以社團法人進行登記,則不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股權流通轉讓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股權證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監制,合作社內部制發的,僅作為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內部憑證。有關法律沒有對該項改革中所面臨的股權證等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難以得到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確認,更難得到市場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加上股份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仍為成員集體所有,這意味著股權只作為成員享受收益分配的依據,而不能在市場上流轉交易。
(三)管理體制不順且力量薄弱。
一是管理機構不統一。
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責,區縣主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少數區縣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門承擔;同一個區縣的鄉鎮卻由經發辦、黨政辦、財政所、以及農業服務中心等不同機構承擔,而同一個鄉鎮更存在由財政所、經發辦、農業服務中心三個部門各自承擔一部分的情況。
二是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區縣、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少,取得會計、審計等專業資格的更少;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占絕大多數,鄉鎮工作安排較為隨意,常常是年年培訓,年年新人。村(居)委會無專職崗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觀念意識差等,影響了農村集體資產規范管理。
下一步,要緊緊圍繞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重點任務,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繼續探索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法制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讓農民享受到改革發展的紅利。
(一)分類摸清家底,打好改革基礎。
全面清產核資是改革試點的基礎性工作,是量化確權的前提條件,是改革任務順利完成的保證。各級相關部門要統一資產統計標準、口徑,特別是目前市級部門掌握情況與區縣上報數據仍有較大差異的部分行業農村集體資產,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國土、交通、水利、林業、民政、衛計、文化、教育資產等數據,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清產核資數據關聯性、準確性審核和指導,確認清理數據,以物對賬、以賬查物,力求數據有來源、有出處,真實有效,不能模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繼續推進量化確權,總結經驗及擴大試點。
繼續開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加強政策研究,探尋破解的方法,加大督查指導力度,鞏固改革成果,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范、監管有力”要求,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資產經營利用,嚴格落實章程規定的分配制度,讓廣大農民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在本次改革試點結束后,要認真總結經驗,提出進一步開展改革試點的工作建議,逐步擴大改革試點面。要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規范和加強交易管理。市級相關部門要開展三峽移民后續問題專題調研,針對三峽移民人員股權問題制定相關政策。積極探索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工商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辦法,實現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經營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強化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注重長效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查處力度,堅決制止和查處平調、挪用、擠占、私分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
二是規范集體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嚴格收支審批,努力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完善財務或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制度,建設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平臺。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規范村社干部各項經費使用和開支。
三是加強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投資決策和建設項目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真正讓農民擁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
以村民為主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集體資產使用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
五是進一步理順體制。
可借鑒北京的做法,探索成立各級農村集體資產指導服務中心,統一開展集體資產的指導、服務及監管,配備專門人員,落實必要經費,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四)加強立法工作,修訂相關法規。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出臺十多年了,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改革發展需要,下一步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具體辦法。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是強調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實施主體和重點對象,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作出全面的、系統的規定。近些年,全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主要是依據《審計法》、《審計實施細則》等綜合性審計法律法規,借鑒了國有資產審計的有關操作規定和辦法組織開展的。目前全國已有十余個省市出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規。建議我市在充分總結歷次專項審計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進一步明確審計內容和具體辦法。
二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基本經營主體,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深入,必須要研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在專門法規出臺前,建議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建立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允許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登記注冊,使社區股份合作社獲得法人主體,確保全市量化確權改革規范、有序。
特此報告。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鄉鎮人民政府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的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探索創新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構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財產權利的實現機制。
第七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資產產權。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下列情形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
(一)集體資產登記主體由村民自治組織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三)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第十一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管理組織。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場所;。
(二)宗旨;。
(三)組織的資產;。
(四)成員權利、義務;。
(五)成員代表的比例、人數和產生辦法;。
(六)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任期時間、人數配置及人員產生與罷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財務管理制度;。
(九)審計制度;。
(十)公開制度;。
(十一)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數額標準;。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辦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確定前款第五項事項時,成員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三,人數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確定前款第十三項事項時,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六)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七)其他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成員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應當依據章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和與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監事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五)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三)列席理事機構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害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應當在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作出決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公布參會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決定等情況。
理事機構、監事機構的履職行為不符合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定的,作出該決議決定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否決。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賬、資產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資產登記、保管使用、折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財產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地點。
(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情況,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
(二)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六)財務計劃、經營損益、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等情況;。
(七)政府撥款、補貼補助、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資助、捐贈等情況;。
(八)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的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事機構提出核實申請。監事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資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監事機構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異議,該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
監事機構對評估機構書面解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十日內,提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受委托進行復評的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作出復評結論。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監事機構提出,由監事機構辦理。
第五章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掌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態,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更多的財產交易方式選擇,優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明確離任人員資料交接的具體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填寫資產統計報表,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股份合作進行指導,建立健全股權流轉機制,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所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更多有效實現形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對直接責任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的。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七
縣農業綜合改革辦公室:
為了貫徹落實縣財政局,農業委員會召開的關于進一步清理核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會議精神,按照省財農(20xx)211號文件要求,對我鎮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一步清理核實,摸清了村組集體承包所有的“三資”存量、結構、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況,為構建農村集體“三資”新型經營實體做好基礎性工作,我鎮的具體工作做法如下:
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我鎮根據上級要求,經鎮黨委研究決定,成立了“三資”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政府負責人任組長、紀委書記、分管副鎮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制定核實清理工作實施方案,以村社區為單位,落實專人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充分提高對此項工作的高度認識。
二。精心組織、規范操作程序。
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工作需要,“三資”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由村、社區書記、文書參加的業務培訓會,布置安排“三資”核實清理的主要任務、工作目標,清理對象、范圍、時間等相關要求,明確工作流程。
充分發揮村社區居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和參與作用。在摸底和調查期間,村務監督委員會全程參與了對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情況。做到了以村級自查、鄉鎮督查的工作模式,做到及時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深入村、社區進行調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
鎮清理核實工作小組協調土地、水利、農業等多部門,在黨委政府的安排下深入村、社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廣泛征求意見、積極參與。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清理工作,同時注重穩妥、嚴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損害集體和農民群眾地的合法權益。對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加強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以幫助社區村解決問題,確保三資清理工作落到實處。對核實后的集體三資及時在村內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7天。
三。加強督查指導、確保清理真實全面。
“三資’清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我鎮嚴格按照要求規定的程序開展清理工作,與其它部門緊密合作,加強調研指導、督促以及定期檢查,對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徹底的,實行責任追究,限期整改,補差補缺。
資金、資產的清理,以村會計核算資料為依據,堅持賬內賬外相結合、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以物對賬,以賬查物,全面清理。對資源性清理,在依據20xx年三資清理基礎上,重點對資源性資產經營使用情況等作進一步核實。
2、此次全鎮共清理出流動資產17。99萬元,資產(原值)2257。67萬元,資源2。9萬,水面用承包土地清理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在公示期滿后,召開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對清理核實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我鎮在20xx年全省農村集體三資清理工作的基礎上依托已建成的農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系統平臺,全面清理村集體所有的三資情況同,核實三資總額,明晰了產權關系,完善登記臺賬,健全了管理制度,促進集體資金的規范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源的有效利用。進一步摸清了村集體摸清了集體所有的“三資”結構、存量、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況,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款相符。核實農村集體“三資”經營實體基本情況,為構建村級集體經濟經營主體創造條件。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八
摘要:
現階段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存在著:“缺乏定期盤查制度,賬外資產增加,物隨人走;資產類別劃分機械,缺乏折舊項目,管理流于形式;重視實物形態而不重視貨幣形態”等現象。究其原因:“計劃性”投資體制是造成資產閑置、浪費的根本原因;“隨意性”管理體制是造成資產閑置、浪費的主要原因;“缺位、空位”的內部管理監督體制是導致資產閑置、浪費的內在原因。
關鍵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閑置浪費計劃體制隨意管理。
單位的固定資產是衡量一個單位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現階段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存在著突出問題,如何直面這些“問題”,進一步剖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是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課題。
目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存在盲目采購或多頭采購,物資閑置積壓,資產使用效益低;領用手續不完備,領后用途不清,公物私用等現象大量存在。
1、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定期盤查制度,賬外資產增加,存在“物隨人走”現象。
一些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缺乏定期盤查制度,管理意識淡薄,重購買、輕管理,賬外資產、有賬無物現象嚴重,對于固定資產沒有一套完整的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措施,購買時一味追求“小而全”“超前”“高標準”,沒有充分論證設備的使用效益或脫離了單位的實際,造成設備使用效率不高,閑置浪費現象嚴重;有的單位在資產使用、報廢處理等手續辦理上不嚴,疏于管理,致使有賬無物。該減少的不減,該增加的不加;賬實嚴重不符,固定資產賬卡形同呆賬。不斷增加的賬外資產,往往流失個人手中,隨著退休調離而“物隨人走”的現象突出,造成固定資產的大量流失。
2、資產類別劃分機械,缺乏“折舊”項目,存在“管理流于形式”現象。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種類繁多,規格不一。固定資產的劃分,既要以財務規則為依據,又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相當一部分固定資產的性質差異很大。如普通型照相機,未大批購買的辦公桌椅等,按低值易耗品處理,不去按固定資產類管理。而在使用過程中,管理不善,使用幾次后,就物易其主了,為個別人侵吞造成可乘之機。一些單位負責人只知產權登記這個名詞,卻根本不理解其含義,沒有國有資產的觀念,對資產管理主觀隨意,常常會“隨意變賣低價處理”單位資產。比如,為了使自己能坐上好車,把原來不太舊的小車隨意變賣,低價處置等造成資產流失。
3、重視實物形態而忽視貨幣形態。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由于撥付性所定,在會計核算中以當年批準的實際支出列為費用直接沖銷了財政撥款,因此,長期以來形成了在管理上只重視實物形態而不重視貨幣形態,造成價值上的流失。
二、對存在問題的“歸因”分析。
1、“計劃性”投資體制是造成資產閑置、浪費的根本原因。
我國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仍保留著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事業單位的投資體制,特別是對固定資產的投資仍維持由國家包攬的現狀,使得事業單位對國家一直存在依賴思想。結果是:單位只關心對固定資產的投入,不關心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追求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忽視對固定資產的有效利用。資產的“閑置、浪費”現象的產生,也就有了某種“必然性”了。
2、“隨意性”管理機制是造成資產閑置、浪費的主要原因。
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制定出一套適合事業單位的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在固定資產的處置方面,國家對事業單位有一套復雜的審批程序,事業單位自身并沒有多少自主權。造成事業單位僅是將其管理的固定資產作為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手段,并不關心資產的使用效益。甚至“僅僅是為了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惜造成“資金的大量浪費和資產的大量閑置”。
3、“缺位、空位”的內部管理監督體制是導致資產閑置、浪費的內在原因。
資產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相互脫節,缺乏制約。固定資產的管理現狀是資產的價值形態由財務部門管理,實物形態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管理。由于相互之間溝通不夠,缺乏制約,造成“有賬無物、有物無賬、賬實不符”等普遍現象。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方面,缺乏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忽視管理,形成“有投入無回報,高投入、低回報”等突出問題。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也重視不夠,責任不清,影響了資產的正常使用。
三、應采取的措施。
固定資產的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工作,龐大的資產僅僅依靠資產、財務部門進行管理是不夠的,需要實施全員和全過程管理,才能管好用好固定資產,發揮應有的效益。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強化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責、權、利,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管理機構。一方面不斷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資產的申報、招標、采購到資產的驗收、保管、使用、維修、處置等各個環節都予以明確責任,對固定資產的增減、管理、效益等方面加以監督和考核。
2、要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意識,強化資產管理的觀念。固定資產是主要資產之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固定資產的地位和作用,樹立資產效益的意識;加大前期論證力度,樹立節約的意識,防止盲目投資,讓資產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實現保值與增值。
3、利用現代化手段,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固定資產名目繁多,分布廣泛,固定資產的管理也必然是一項情況復雜、工作量龐大的工作。為了及時管理和掌握固定資產的流動,合理調配資源,建立科學有效的網絡管理系統,一方面可以及時登記和掌握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庫存情況,避免重復購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組織和調配閑置的資產,促進閑置資產的再利用,避免浪費。
4、加強會計核算和監督,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和盤點制度,確保賬賬、賬實相符。一方面,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增強財會人員的高度責任感和工作態度,在財務入賬時認真審核,與資產部門加強溝通,確定行之有效的方法,將資產視同資金管理,及時與資產部門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固定資產盤庫制度,不定期地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通過清查,及時發現問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1)參照企業會計制度,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在資產類別中增加“折舊”項目,并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并將其列示于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表中,與“固定資產”科目抵減后,反映固定資產凈額;使折舊和固定資產在資產類項目中結合,從而直接明了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實有數額。避免造成賬實、賬卡不符,濫“折舊”的名目“沖賬”,使國有資產流失。
(2)增設“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財產損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以核算反映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等原因價值增加或減少以及清理后凈損益的情況。
(3)對于國家的一些政策性改革包括房改、企業改制等,主管部門或權威部門應及時出臺相應的規范文件和實施細則,便于操作執行。
參考文獻:
[1]馬俊霞: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幾點思考[j].交通財會,2001(7)。
[2]侯睿:關于規范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思考[j].《經濟問題探索》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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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九
(一)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四)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內。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七)本制度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應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后,計入其他支出。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坐支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采購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相關稅金等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的核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后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后,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無法收回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3.盤虧、毀損或報廢的存貨;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6.毀損或報廢的在建工程。
流動負債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等。
(二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公積公益金;對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收入,計入公積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支出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或農產品的成本、銷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產役畜的飼養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經濟林木投產后的管護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等。
管理費用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維修費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預算制度,量入為出,對非經營性開支要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支。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取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戶和所屬單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益事業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三、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科目編號科目名稱。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現金。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正確進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1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投資。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各種有價證券等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價證券等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對外短期投資的成本。
112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款的不同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款項。
113內部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的經濟往來業務。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所屬單位和農戶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而發生的應收承包金或村(組)辦企業的應收利潤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結算出本期所屬單位和農戶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籌集一事一議資金與農戶發生的應收款項,在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時,按照籌資方案規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一事一議資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欠所屬單位和農戶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項”項目內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付款項”項目內反映。
121庫存物資。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鄉鎮人民政府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的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探索創新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構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財產權利的實現機制。
第七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資產產權。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下列情形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
(一)集體資產登記主體由村民自治組織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三)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第十一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管理組織。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場所;。
(二)宗旨;。
(三)組織的資產;。
(四)成員權利、義務;。
(五)成員代表的比例、人數和產生辦法;。
(六)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任期時間、人數配置及人員產生與罷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財務管理制度;。
(九)審計制度;。
(十)公開制度;。
(十一)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數額標準;。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辦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確定前款第五項事項時,成員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三,人數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確定前款第十三項事項時,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六)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七)其他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成員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應當依據章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和與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監事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集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五)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三)列席理事機構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害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應當在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作出決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公布參會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決定等情況。
理事機構、監事機構的履職行為不符合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定的,作出該決議決定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否決。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賬、資產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資產登記、保管使用、折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財產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地點。
(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情況,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
(二)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六)財務計劃、經營損益、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等情況;。
(七)政府撥款、補貼補助、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資助、捐贈等情況;。
(八)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的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事機構提出核實申請。監事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資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監事機構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異議,該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
監事機構對評估機構書面解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十日內,提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受委托進行復評的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作出復評結論。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監事機構提出,由監事機構辦理。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聘請管理人員,參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
第五章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掌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態,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更多的財產交易方式選擇,優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明確離任人員資料交接的具體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填寫資產統計報表,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股份合作進行指導,建立健全股權流轉機制,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所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更多有效實現形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對直接責任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的。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十一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冀人常[1998]63號通過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根據20xx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xx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薄、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
租賃合同。
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十二
近年來,全鎮集體聚餐次數逐年遞增,多以主家自辦的宴席為主,為了節省錢財,找群眾幫忙的形式居多,廚師和服務人員均為當地群眾,沒有相關的證件;設施設備簡陋,衛生條件差,沒有備案服務于農村集體宴席的專業組織,隱患較多。因此我鎮就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狀進行了認真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目前我鎮23個行政村街,沒有備案給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服務的固定廚師和專業服務人員,多數廚師為男性且基本來自農村,除具有群眾認可的廚藝外,無基本的衛生知識和衛生法律意識,受到加工條件的限制,看似普通的農村宴席,存在著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其主要突出表現為一下幾個方面:
1、從業人員素質低,食品衛生知識缺乏。廚師沒有經過系統培訓,基本上廚師全部是本村人員,都是以幫忙的情況為主,不是專業廚師,缺乏食品衛生安全常識和法律意識。參與宴席制作的主廚人員和幫廚人員流動性大,同一件事可能輪換幾個人來做,食品加工操作不規范,菜肴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在舉辦宴席的`過程中,不是一天就結束,而往往持續兩到三天。尤其在夏天,因食物保管不當,會出現腐爛變質現象,從而引發食物中毒。
2、從業人員無健康體檢,食品安全隱患大。幫忙的廚師和服務人員多為本村村民,有時親朋好友也幫忙刷鍋、洗碗和端菜,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沒有經過健康體檢,有無傳染病不得而知,食品安全隱患大。
3、食品加工場所簡陋,食品安全不達標。一般都是在空場上臨時搭建帳棚,支起簡易灶,就開始操作,條件簡陋,衛生設施不全,農戶認為這樣省錢。餐具洗滌消毒由于水源所限達不到“一沖、二洗、三消毒、四涮”的要求,蔬菜、生鮮及其他食品原料等的洗滌也由于條件所限達不到衛生要求,餐具亂堆亂放,存在著嚴重的食源性感染隱患。
4、食品采購渠道不正規,食品質量把關不嚴。農村宴席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采購,多數是由宴席舉辦者自行采購。因采購渠道不正規,食品采購回來,多數沒有索證索票,尤其是涼菜,主家基本是在熟食店購買,均為成品,鎮食藥所沒有專業人員和設備進行檢測。而且原料存放、加工、制作、就餐都是在臨時搭建的棚戶當中,與牲畜圈舍或旱廁較近,其衛生質量差。餐具每次使用后,僅僅用水沖洗,不消毒,反復使用;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
5、廚師和服務人員沒有經過培訓和健康證,因是幫忙,無法強制讓其辦理證件,給監管工作帶來了難度。
1、監管對象不確定。自辦宴席的覆蓋范圍基本上包括所有的居民。對象的不確定給監管帶來了非常大的難度。
2、全程監管難以到位。農村的傳統宴席往往持續三天甚至更長,就餐次數多,要對長時間的宴席準備、制作、保存、食用過程進行監管,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我鎮目前監管人員少,所以監管難以實施到位。
3、政策規定執行難。由于農村居民傳統觀念濃厚、安全意識淡薄,他們不愿在喜慶或悲傷再為宴席去備案和被檢查。同時由于現有的政策規定并非有明確約束力的法律,執行沒有強制性,即使村民不按規定辦理,管理部門也無權處罰,那么很容易使相關規定流于形式。
4、鎮食藥所工作人員少,還有的從事政府其他工作,且不是專業技術人員,沒檢測設備,使工作開展十分被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2、鼓勵具有一定廚藝的人員組建專業的農村宴席服務組織,對其組織人員進行培訓,核發相關資質證書和健康證,使操作人員具備一定食品安全常識和操作規范。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十三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20xx年版】,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鄉鎮人民政府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的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探索創新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構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財產權利的實現機制。
第七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農村集體資產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下列情形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稅收優惠等政策:
(一)集體資產登記主體由村民自治組織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二)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三)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變更登記的。
第十一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場所;。
(二)宗旨;。
(三)組織的資產;。
(四)成員權利、義務;。
(五)成員代表的比例、人數和產生辦法;。
(六)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任期時間、人數配置及人員產生與罷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財務管理制度;。
(九)審計制度;。
(十)公開制度;。
(十一)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數額標準;。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辦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確定前款第五項事項時,成員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三,人數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確定前款第十三項事項時,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六)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七)其他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成員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二)集體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應當依據章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和與理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監事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規章制度。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五)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
工作報告。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機構的主要職責: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三)列席理事機構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害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應當在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作出決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公布參會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決定等情況。
理事機構、監事機構的履職行為不符合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定的,作出該決議決定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否決。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賬、資產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資產登記、保管使用、折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財產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地點。
(二)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六)財務計劃、經營損益、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等情況;。
(七)政府撥款、補貼補助、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資助、捐贈等情況;。
(八)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的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監事機構提出核實申請。監事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監事機構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異議,該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
監事機構對評估機構書面解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十日內,提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受委托進行復評的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作出復評結論。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監事機構提出,由監事機構辦理。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聘請管理人員,參與集體資產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掌握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態,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更多的財產交易方式選擇,優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根據監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明確離任人員資料交接的具體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填寫資產統計報表,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股份合作進行指導,建立健全股權流轉機制,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所持有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更多有效實現形式。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對直接責任人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造成損失的,由負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憑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的。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利用(實用14篇)篇十四
到9個縣(市、區)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各地實際情況,聽取基層干部群眾、市縣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將其作為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有力抓手,作為推進清廉村居建設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起比較系統完善、規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體系,有效加強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推動農村“三資”數字監督管理綜合平臺建設,智慧監管逐步推進,永康市、蘭溪市被列為全省首批5個新省版“三資”系統試點縣市。目前,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權、管事的體系,促進了有章理事、按章辦事的落實。
2.創造“后陳經驗”,民主監督不斷強化。武義縣建立村民財務監督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后陳經驗”在全國推廣后,成為了農村的一項基本制度,全市各地都認真踐行,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全面推行,有的縣市還積極探索數字化公開形式,通過數字電視、手機終端等形式,豐富完善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公開的方式和內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部署開展清廉村居建設,強化村級“微權力”監督,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
3.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活力不斷增強。積極推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全面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摸清了集體資產的家底和權屬關系,截止去年底全市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社3409個,改革量化資產總額171.74億元,2019年實現股金分紅總額2.92億元,完成股份制改革村社比例達到97.6%。全面實施農村承包經營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確權登記頒證基本完成。義烏市、浦江縣獲批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積極探索開展股權流轉和抵押貸款等,完善了農村資產各項權能,激活了農村生產要素潛能。
總結。
推廣“消薄”經驗,努力促進持續增收,全面完成了第一階段省定“消薄”任務。同時,各地高度重視村級債務管控和化解工作,認真開展村級債務的調查清理,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對負債嚴重、化解有困難的村,落實“一村一策”幫扶化解舉措。
二、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標鄉村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和“重要窗口”建設的定位,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問題和短板,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
有的代理中心未嚴格執行限額審批制度。四是村級報賬員隊伍不適應發展要求。村級報賬員普遍存在年齡老化、文化素質偏低等情況,有的地方還有80多歲的報帳員在崗,難以適應行政村擴大、業務增多、推行智慧管理等需要。許多報賬員對票據審核把關不嚴,對發現的問題不敢監督或者放棄監督。
有的無公司法人資質的社會個人違規承建;
有的項目承包合同簽訂不規范;
有的項目建設違規轉包分包;
有的項目監理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工程質量較差等。
有的公開內容籠統,只有總開支,沒有明細;
有的重大支出項目公開不及時,甚至不公開。
4.上級監督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一是鄉鎮農經監管力量薄弱。鄉鎮農經隊伍是農村集體資產的主要監管力量,但各縣(市、區)鄉鎮農經員普遍缺乏,且兼職較多,精力難以集中,有的縣(市)的有些鄉鎮甚至沒有在編人員,與省里要求的“1-3萬人配備2名,3萬人以上配備不少于3名”的要求差距很大。隨著鄉鎮農經工作內容不斷增多,包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消薄”、土地流轉服務、農村經濟統計等等,鄉鎮農經員隊伍建設問題將日益凸顯。二是清帳理財、審計不夠到位,效果不明顯。目前的村級清帳理財、審計僅限于村級財務收支流水,未延伸至村級資產、資源以及決策和績效等,存在清帳理財(審計)不到位、結果運用不到位現象。
5.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任務依然艱巨。一是集體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村級集體經濟不平衡現象突出,不少縣(市、區)往往10%的村占70%的收入。全市有近40%的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下,對照新一輪集體經濟鞏固提升攻堅三年行動要求,我市有近一半的村將是省定相對薄弱村,數量全省第一。當前村級集體剛性支出日益增多,較大比例的村集體收入難以支撐開支需要。二是“消薄”成果鞏固、持續提升難度大。發展集體經濟路徑不多,有許多村的經營性收入大部分來源于縣、鄉統籌的物業項目,本村無持續可增收的項目,雖然實現了前一個三年“消薄”計劃,但要實現倍增的目標則比較困難。三是部分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矛盾突出。各縣(市、區)都有一些富裕村,現金資產較大。因投資理財人才少、能力弱、渠道狹窄,同時上級部門管理較死等多種原因,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路子少、壓力大,矛盾突出。
6.依法管理觀念還亟需進一步增強。一些政府部門和村干部還沒有養成依靠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自覺。從《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施行情況看,有許多明確規定未執行到位,如有的地方還未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有的地方還未將鄉鎮會計代理機構的辦公條件和人員工資等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有的地方未及時兌現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政策,等等。同時,執法還不到位,自2016年5月1日以來,各縣(市、區)未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過相應的行政處罰,沒有發揮《條例》應有的規范、震懾作用。
三、
對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建議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我市努力為建設“重要窗口”交出高分答卷、打造更多“金”字招牌的重要著力點,要堅持以深入貫徹實施《條例》為基礎,通過深化改革創新、智慧技術運用,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斷夯實農村基層組織經濟基礎,促進我市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高質量發展。
1.認真貫徹實施《條例》,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條例》宣傳教育力度,努力提升依法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意識。二是加大《條例》貫徹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力度,全面對標《條例》規定要求,建立問題、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各級政府部門要發揮好帶頭示范作用,加大投入、搭建平臺、配套制度、兌現政策等,加快補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短板,為推進法治化管理夯實基礎。三是加大對違反《條例》行為的執法力度,及時嚴格處理違法人員,真正起到查處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積極推廣數字化公開,如手機app、電視互動平臺等公開方式,讓群眾查閱、監督更方便、更充分。
3.加強鄉鎮代理中心建設,完善代理服務機制。要在堅持村財鄉管的基礎上,加強鄉鎮代理中心建設,提高代理服務和監管水平。一是提高代理中心會計服務能力。導入競爭機制,全面推廣與銀行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合作的方法,共建鄉鎮“三資”代理中心,不斷提高代理中心會計隊伍的專業性、穩定性。同時,要加強對“三資”代理中心業務的考核,以此作為兌現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依據。二是繼續推進代理服務全覆蓋。要加強督查,認真落實“將行政村級以下集體組織的‘三資’管理統一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體系”的要求,將行政村下屬的自然村、隊(組),村老年協會、居家養老中心、村辦企業等村內其他組織掌握的集體資產,全部納入鄉鎮代理中心的監管。要研究落實村屬企業集體資產監管、實現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保障村集體產業健康發展。三是完善代理服務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票據審核機制,推廣村務監督委員會、代理會計、農經員分工協作的“三審核”機制,并要建立鎮、村對爭議支出的及時協調解決機制。四是提高村報賬員隊伍水平。村報帳員是代理服務的基礎環節,要探索創新村級報賬員選用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會由鄉鎮統一招聘,提高報賬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要加強村建設項目的預決算約束,克服隨意擴大項目;
要建立村級建設項目庫,完善鄉鎮對村級建設項目申報立項的審查把關制度,確保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健全完善工程發包管理制度。既要防止村級建設工程拆分、肢解,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又要降低村集體的負擔。如對村級同類建設項目,可以打包由鄉鎮統一招投標。三是建立健全村級資產運營制度。切實加強對外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和監督,規范集體產權交易,既要確保集體資金安全,又能實現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要定期對鄉鎮、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二是推行審計標準化,提高審計監督質量。積極構建村級清帳理財、鄉鎮(街道)組織清賬審計、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縣級重點清賬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完善村集體資產分級審計的監督制度,并要細化審計機構選擇、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工作標準等制度。注重審計(清帳)結果運用,督促做好問題整改。三是發展數字農經,落實智慧監管。全面推廣新省版“三資”系統,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綜合管理平臺建設,積極推行村務卡等去現金化改革舉措,形成收支非現金結算的閉環管理。要按照監察全覆蓋的要求繼續加強對村級組織巡察監察,對反映集中事項要開展專項檢查。
要引導圍繞自身資源、自身優勢,積極探索美麗經濟、電商經濟等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途經。二是鞏固提升“消薄”成果。進一步落實省里新一輪加強村集體經濟發展政策,確保在責任落實、項目發展、資產盤活、結對幫扶、財政支持等方面有新的加強,不斷提高村集體經營性收入。同時,要繼續加大財政資金統籌保障力度,確保經濟薄弱村收入底線。三是繼續做好村級債務管控化解工作。各級政府要及時兌現獎勵扶持政策,并要建立村干部報酬與村集體經濟發展、村債務化解相掛鉤的考核激勵機制。要將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債務)等情況全部納入“三資”管理范圍,實現源頭監管,并制定科學的債務化解計劃。四是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激活潛力。要加快各縣(市、區)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設,構建農村綜合性產權流轉交易體系,推進農村集體“三資”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要總結推廣義烏市、浦江縣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著力在農村集體產權賦權活權上有新的突破,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