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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一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月30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4月1日起實施。
目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二
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置管理規定》下列房屋安全鑒定機。
構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資質復審合格,并取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證書”
鑒定機構名稱等級地址負責人電話。
北京市東城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東城區什錦花園53號葉嘉倫64023166。
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一級西城區西安門大街115號魯永循66175518。
北京市崇文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崇文區花市大街2號孫吉利67117876。
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宣武區里仁街乙8號王麗敏63529214。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朝陽區北三里屯張杰64150139。
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海淀區太平莊胡同15號劉驥62648990。
北京市豐臺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豐臺區文體路13號于廣義63860143。
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石景山區八角西街鄂華漢68872095。
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門頭溝區新橋大街52號田海全69842209。
北京市昌平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昌平鎮西關路8號劉長海69746096。
北京市通州區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通州鎮西大街31號王連波69522170。
北京市大興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大興縣黃村三中巷18號劉京元69243081。
北京市懷柔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懷柔縣興懷大街20號趙順69642070。
北京市延慶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延慶縣香苑街6號蕭懷恩69102635。
北京市平谷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平谷縣府前街32號張洪元69969134。
北京市順義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順義縣光明北街李殿舉69448360。
北京市密云縣房屋安全鑒定站二級密云縣新中街40號李振金69042695。
清華大學房屋安全鑒定室一級清華大學土木工程系張天申62782085。
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總站一級朝陽區勁松東架松李自強67719385。
北京市房屋鑒定管理所一級崇文區前門東小街2號樓黃幗豪65251399。
二、遇有下列情況,房屋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均可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
1、由于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損;2、申請危險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
項目;3、改變房屋用途;4、買賣、出租房屋;5、營業用房或工商開業;6、由于。
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糾紛;7、涉及結構安全的修繕、裝飾、裝修、改建、擴建的房。
三、區、縣房屋安全鑒定站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房屋安全鑒定室。
負責本單位所管房屋的安全鑒定;區、縣房屋安全鑒定站對遇到超出本機構資質等。
級房屋安全鑒定項目時,須會同、移交北京市房屋鑒定管理所或北京市房屋安全鑒。
四、北京市房屋鑒定管理所負責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聯系人:王與中電話:65251399。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財產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險房屋改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制度。本規定所稱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住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判定。
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區人民的政府對其具有審批管理權限的私房實施安全管理;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對自管公房實施安全管理(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的政府、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危險房屋應經安全鑒定確認。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但本章規定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必須申請鑒定,拒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直接委托鑒定所進行鑒定。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房屋存在險情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九條房屋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鑒定所鑒定達到住房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幢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且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申請鑒定。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確需拆改房屋的墻體、柱、梁、板等承重結構的,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提出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質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員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鑒定所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并按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申請書。
(說明鑒定原因和目的);。
(二)身份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鑒定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受理申請或接受委托;。
(二)調查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對于險情危急的房屋,可以先鑒定,后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以下分類進行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人身財產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條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現場鑒定時,應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資格證書。
鑒定所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鑒定所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屬于危險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鑒定書未能及時發出的,應立即向申請人及相關部門發出危險房屋。
通知書。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預交鑒定費,鑒定費標準按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對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鑒定所申請重新鑒定一次,并預交鑒定費。
鑒定所重新鑒定時,應當指派其他鑒定人員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不退還預交的鑒定費;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退還預交的鑒定費。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應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歷年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圖,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做好排險解危各項準備工作。
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防災檢查、督促,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民對相鄰房屋出現險情危及自身或其財產安全時,有權要求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五條新建房屋工程必須對地基和木構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必須將蟻防工程項目費用列入基本建設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制定具體預防方案并實施。
蟻防工程項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其他責任人應在白蟻活動期經常檢查房屋的白蟻災害情況,發現蟻情時,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二十七條出租房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出租。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必須及時采取解除危險措施;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拖延或拒絕排除險情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根據需要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繕責任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資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按期執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作出的治理通知和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決定,且其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
急需治理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按第三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私有危險房屋出租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加固翻修時,可以和承租人協議合資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三十條單位或個人由于施工、堆放、撞擊或其他行為致使房屋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及時修復房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設置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鋪面招牌等懸掛物和供電、通訊線路及其掛錨對房屋修繕保護造成妨礙的,其所有人必須及時拆除或遷移,排除妨礙。拖延排除妨礙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發出限期排除妨礙通知。逾期不執行通知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治理危險房屋或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用結構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借故阻攔治理方案的實施或索取賠償。
第三十三條持有房屋安全鑒定書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辦理危險房屋治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及時予以辦理,并在稅、費方面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第三十四條異產毗連房屋各修繕責任人,應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經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建設單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房屋安全。
第三十六條公有住房售后的危房治理,按本規定和國家及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且加大房屋荷載以及對房屋進行拆改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施工人員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而按其要求或自行施工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導致相鄰他人原有房屋變為危險房屋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建造房屋的單位或個人還應承擔相鄰他人房屋的安全鑒定費和危險房屋的治理費用;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繼續使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在工程預概算中列入蟻防工程項目費用的,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續出租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并對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自己職權、徇私和舞弊、索賄受x,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無故拒絕鑒定申請或故意延誤鑒定期限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因過錯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在有效時限內造成他人損失的,鑒定機構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24日廈門市人民的政府頒發的《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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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情況要做房屋安全鑒定安全鑒定范圍: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3.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7.危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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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五
房屋安全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只有充分保障了房屋建筑的安全性,才能有利于房屋的繼續使用。下文是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
通知書。
》,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經營管理人和相關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領導。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
第五條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屋頂、露臺、挑檐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屋頂堆放雜物;。
(四)在陽臺、露臺超荷載堆放物品;。
(五)在非承重墻體和預制陽臺欄板外側懸掛空調室外機等設施、設備;。
(六)在陽臺欄板上設門;。
(七)利用房屋外墻占地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八)倚墻堆放有損墻體的物品;。
(九)在住宅房屋內存放經營性酸、堿、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
(十)在住宅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
(十一)將居民住宅樓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
(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住宅樓房不得開設門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批準住宅樓房開設門臉。
第七條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房屋經營管理人的同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并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修繕、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時,其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管理人,應當主動配合,及時自行處理,不得借故阻撓。
第八條房屋使用人確需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鄰房屋的使用,不得影響文物和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范,在同一居住小區、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并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
(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護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護欄設計安裝規范進行護欄安裝施工,具體護欄設計安裝規范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行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裝護欄。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應當在拆除前10日內持拆除房屋現狀圖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
第三章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并符合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因裝飾裝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第十四條裝飾裝修住宅房屋或者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變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樓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鑿孔;。
(四)在樓板、陽臺、露臺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五)在住宅樓房外檐墻體上拆改、增設門窗。
第十五條除本規定第十四條禁止行為以外,裝飾裝修房屋涉及拆改的,應當向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申報: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申報;。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申報;。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售房單位申報;。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單位申報。
房屋經營管理人接到申報后,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查勘、審核。經審核同意,房屋經營管理人和申請人簽訂書面協議后,申請人方可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其中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房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裝修人違反協議的,房屋經營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房屋加強巡查,受理房屋裝飾裝修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四章房屋修繕。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其他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約定修繕責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繕,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擔修繕責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繕,由代管人承擔修繕責任;。
(四)保管自修公產房屋的修繕,由使用單位承擔修繕責任;。
(五)在保修期限內的房屋修繕,由負有保修責任的一方承擔修繕責任;。
(十)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查勘,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障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于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繳存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房屋修繕工程應當參照修繕工程定額、取費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工程造價。實行招投標的房屋修繕工程,招標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編制標底。
第二十二條房屋修繕工程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內容、工程范圍、施工期限、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結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大、中修的房屋修繕工程,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房屋修繕責任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各負其責,確保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房屋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撓或者拒絕,因修繕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賠償;如拒絕配合或者阻撓修繕而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不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房屋修繕應當文明施工,減少施工噪音,防止環境污染。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七
(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嘗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許可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八條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第九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報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準予許可的房屋拆改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準予許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條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二條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有幕墻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幕墻進行檢查、修繕,并將檢查修繕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嘗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八
在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詢日,記者從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處獲悉,自今年4月1日起實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據了解,年4月,南京下關區姜家圩一間三層廠房裝修改造過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墻體,導致該廠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實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長張木柚介紹,在建設過程中,有的工程結構設計不合理,如在對場地地質狀況了解不清的情況下,簡單套用其他設計圖紙,給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隱患。按照《條例》規定,在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以后,房屋安全鑒定將成為施工前期監測強制鑒定項目。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市房產局共受理私拆亂建改房屋結構的.投訴3585人,房屋安全執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總面積約62.77萬余平方米,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47份,鑒定危房面積12673.88平方米。
另據了解,根據條例規定,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根據規定,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標準為: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鋼混結構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磚混結構4.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鋼混結構4.5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4.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結構6.00元/平方米。備注:1、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和市科技園區以外房屋實施安全鑒定,差旅費另計。2、房屋安全鑒定費按規定計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收。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九
甲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
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萬。
仟佰拾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農村居民住房(包工按天計算),為明確乙方在承建甲方房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建房過程中堅持安全、優質、高效原則,現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安全,杜絕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由事故發生的一切費用,一概與甲方無關。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若出現任何大小傷亡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連帶責任。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民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如因施工問題導致相鄰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人身傷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
3、在施工前后時間里乙方發生任何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連帶責任。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一
第二十五條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六條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后5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應當在10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關系人對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鑒定費。
第三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鑒定報告副本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第六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條危險房屋應當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查勘鑒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并視房屋危險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適用于整體危險已無修繕價值,且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所有人負責組織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籌集,具體分攤比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產權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解除危險。
第三十八條危險房屋解除危險時,需要使用人暫時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予以強制遷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幫助排除危險。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為清理。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拆除或者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利用住宅樓房開設門臉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仍不恢復原狀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恢復原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安裝護欄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除,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護欄安裝單位不按照護欄設計安裝規范施工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修繕加固。逾期仍不修繕加固的,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有關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房屋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不履行房屋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裝飾裝修、拆改房屋、安裝護欄等行為,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后予以返還。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對鑒定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二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__________%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 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規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 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進行排險。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 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四
根據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中關于“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時,工商業出租或者改變出租房屋功能、結構的,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房屋安全鑒定書。
本公司業務范圍:
5、房屋結構加固。
6、災后危房檢測。
本公司已發展成為擁有檢測試驗設備四百余臺,試驗范圍涉及房屋安全性檢測、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檢驗試驗、建筑結構試驗、地基與樁基檢測等幾大類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綜合性實驗室及工程勘察與地基處理、結構加固等業務。
(深圳市建工質量檢測鑒定中心,資質證書齊全)。
(我司為更好的配合政府實施相關規定及政政策,)。
(科學公正準確誠信)。
我們將秉承“公正、服務、發展、共享”的經營理念,竭誠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務。聯系我的時候請說是在《深圳跳蚤網》上看到的,謝謝。
根據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結合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性質、特點和職責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參照執行。
1、法規政策依據。為了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保障國家、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害,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及標準,執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鑒定書《房屋安全鑒定書》。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1.3襄政發158號文件《襄樊市危險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號《襄樊市市區中心城區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1.5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鄂價房服73號文件。
1.6襄樊市物價局、財政局襄價服字111號文件。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抗震標準(gb50023--)。
2、鑒定范圍條件。對已建成使用并已超過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權屬性質,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鑒定。
2.1因自然、災難損壞的房屋。
2.2由于行為人(含單位)拆改或附加建(構)筑而可能導致構件、設施損壞的房屋。
2.3因毗鄰或鄰近興建、擴建、加層改造及樁基施工、樁基開挖等可能影響安全的房屋。
2.4擬改變或已改變用途的房屋。
2.5擬進行交易、抵押、保險等活動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鑒定的公共場所用房。
2.7需要進行單棟或成片改造、加層的房屋以及超過設計規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3、申報條件材料。申請房屋安全鑒定,須提供與房屋有關要件材料,資料齊全,符合以下條件,予以登記受理。
3.1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或委托證明)辦理登記手續。
3.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
3.3個人合法身份證或戶口簿。
3.4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四鄰簽署意見證明。
3.5司法機關仲裁或審判出具委托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3.6房屋原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資料。
1、初始調查。鑒定人員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初始調查備案表規定的內容,對房屋進行初始調查,并如實填寫初始調查備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況和現狀情況:房屋座落位置、產權歸屬、證件編號、建成年份、用途、結構類型、承重方式、層數層高(建筑面積)、平面形式及屋面構造等。
1.2房屋的歷史變更和使用情況:有無高溫、潮濕、振動、腐蝕;有無添搭、擴建、折改、超載、改變用途;有無震害、水淹、火害、蟻害;有無鄰近建房、打樁、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閱被鑒定房屋設計、施工、改擴建、加固圖紙說明、地質資料及其它有關技術資料,做好登記,重要資料要復印留存。
1.4調查被鑒定房屋應確定重點,按房屋現狀分層繪制平面圖,做好記錄,若需結構檢測,則及時告知。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證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白蟻危害地區城市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凡白蟻危害地區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白蟻危害地區的確定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鼓勵開展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規定白蟻防治單位的業務范圍。
第八條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必須具有白蟻防治的資質。
從事白蟻防治的專業人員必須持有白蟻防治的《崗位證書》。
第九條建設項目依法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十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二條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和進行商品房的銷(預)售時,必須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必須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房屋白蟻預防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白蟻防治資質的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五條白蟻防治工作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承接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白蟻防治,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不能出具《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出具虛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緩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緩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房屋鑒定書。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書《房屋鑒定書》。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規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進行排險。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騙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范文(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發展廈門市房屋租賃市場,調劑房屋余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廈門市城鎮規劃區內房屋的租賃。
合法建造的臨時建筑物的租賃,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的。
第四條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是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租賃主管部門)。租賃主管部門可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登記備案。
第六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二)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應如實申報租金金額,依法納稅。
第九條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條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后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租。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鑒定為不得使用的危險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屬違章建筑未經依法處理的;。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應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由租賃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三條出租人應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解困房、解危房、統建房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收益金具體征收標準和辦法由租賃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十五條出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修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出租人應當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無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出租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出租有權屬爭議的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租賃期間,房屋因買賣、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抵押等引起所有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給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逾期6個月未交付租金的;。
(五)公有住宅承租人及其共同使用的成員遷離廈門市的;。
(六)公有住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租賃關系解除后,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不遷出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追收占用期間的租金。
第四章承租。
第二十條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租金。直管公房中的住宅用房和單位自管房屋中分配給單位職工居住的住宅用房,其租金按廈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保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非法堆放危險品和有損房屋的物件以及從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動。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因生產、經營、生活等原因確需對承租的房屋進行擴建、改建、加層、改變用途的,應事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共同居住的成員或共同承租的其他人有權要求承繼原租賃關系,但應在承租人死亡之日起60日內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本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愿意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未滿,承租人需解除租賃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可繳清租金,交回房屋及其設施,并將《房屋租賃證》交原登記機關注銷。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遷出房屋的,出租人可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追償租金。
第二十七條租賃期間,承租人在房屋內部增設的一切嵌裝等附屬設施,遷出時不得拆除,出租人也不予補償。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租賃合同,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一)逾期不提供房屋的;。
(二)擅自提高租金的;。
(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維修房屋及附屬設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所出租的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轉租。
第三十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承租人將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含承包經營)等行為,視同轉租。
公有住房不得轉租。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協商轉租收益分配,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
第三十二條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承擔出租人的義務,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受轉租人享有并且承擔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需要轉租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或將直管非住宅房屋作為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租賃主管部門批準,簽訂轉租協議并繳交轉租收益金后方可轉租。
轉租收益金的具體征收標準和辦法由租賃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租賃單位自管非住宅房屋,在租賃期限內需要轉租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屬財政投入資金建造的,由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產權人書面同意,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到租賃主管部門繳交轉租收益金后方可轉租。
第三十六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由租賃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除責令停止出租外,租賃主管部門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時繳納土地收益金的,由租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土地收益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收益金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不按時繳納租金的,除責令補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租金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轉租房屋的,其轉租行為無效,由租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法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拒絕、妨礙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
(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發布)。
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廈門市人民政府對底以前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部分規章予以廢止、修改:
……。
二、對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第九條修改為:“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出租人。”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后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5、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6、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由租賃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7、刪除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