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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一
第一條結合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為進一步規范信訪督查督辦工作,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得到貫徹落實,確保《信訪條例》的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實施,確保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第三條實行信訪事項重點督查督辦和一般督查督辦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省信訪局督查室負責國家機關立案交辦、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本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來信受理處、來訪接待處、領導專辦處負責本處交辦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求真務實,察實情、說實話,準確、全面、客觀,經得起檢驗。
第五條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條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提高站位,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督促解決信訪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信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堅決避免形式主義,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實,不留尾巴。
第八條堅持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原則。既要結合案情獨立進行分析和判斷,又要尊重地方、部門的意見,共同努力,保證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
第九條立案。
(二)在執行黨的政策中出現偏差,需要糾正辦理的事項;
(三)群眾集體上訪或多人聯名信反映強烈、需要深入調查處理的事項;
(四)歷史遺留的政策性信訪事項;
(五)跨地區、跨部門協調困難的重要來信來訪事項;
(六)信訪工作機構或上級行政機關交辦和轉送的信訪事項;
(七)上級和本級黨政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
(八)其他需要立案處理的重要信訪事項。
第十條交辦。
(一)省信訪局對立案信訪事項的交辦以“兩函一書”形式為主,即《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局信訪事項交辦函》、《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信訪任務交辦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任務通知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采取其他交辦形式。市州、省直部門以下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實際,本著遵照《信訪條例》和有利于問題處理的原則自行規范和確定交辦形式。
(二)信訪工作機構的交辦函件可直接發至下級黨委、政府和信訪工作機構及本級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提出報結時間。
第十一條查處。
(一)對信訪工作機構及上級行政機關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要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要及時立案,并進入查辦程序;決定不予受理的,要向交辦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自收到該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承辦機關無論受理與否,都要將有關意見反饋給交辦機關。
(二)在調查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承辦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信訪人的投訴請求及相關機關或人員的意見,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并明確辦理期限,督促處理意見的落實,同時還要做好回訪工作。
1、事實清楚。對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當事人,起因和發生的過程,造成的后果,有關機關是否做過處理等,要清楚明了。
2、處理意見恰當。處理意見必須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沒有政策規定或政策規定不明確的信訪事項,既要充分考慮歷史背景,又要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
3、處理意見要落實。因條件所限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落實處理意見的,必須有落實方案,明確落實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限,并征得信訪人的同意。
4、程序規范。受理、辦理、審核、報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關材料完整、手續齊全。
5、期限明確。所承辦的信訪事項自承辦機關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結。確需要延期的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報交辦機關備案,延期不得超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機關或領導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按照要求辦理。
6、出據《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并搞好回訪工作。原則上,《辦理意見書》要當面送交信訪人并進行回訪,在向信訪人講清基本事實、政策依據、處理意見后,請信訪人在《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要告知信訪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何時向何機關提出復查、復核請求。
7、《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同時報送交辦機關、上級復查機關。
(三)對情況復雜的信訪事項,受理機關在60日內不能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級直接立案的信訪事項確需延期的,由本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批準。
2、交辦的信訪事項確需延期的,應在要求辦結時限前20日向交辦機關寫出延期申請,并書面報告工作進度,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訪人,說明延期理由。
4、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日。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復查。
(一)信訪人對有關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二)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要在收到復查請求后,通報原辦理機關、交辦機關,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查完畢。
(三)復查意見以《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答復信訪人。
(四)將復查意見書面告知原處理機關,并將《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送同級信訪工作機構。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系統內的上通下達。
(六)信訪人無正當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沒有請求復查,再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條復核。
(一)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請求復核。
(二)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要在收到復核請求后,通報交辦機關,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核完畢。
(三)復核意見書面告知原受理機關和復查機關,并以《立案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告知信訪人,同時抄送同級信訪工作機構。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系統內的上通下達。復核意見為終結意見。
(四)信訪人無正當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沒有請求復核的,再就同一問題信訪,不再受理。
(五)受理、復查、復核機關可視情況舉行公開聽證,經過聽證的意見可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報審。
(一)交辦的信訪事項,要按照時限向交辦機關報告辦理結果。直接交辦的,直接報告;逐級交辦的,逐級審查,逐級報告。辦結報告必須經報告單位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并簽字。通過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的信訪事項,要有信訪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辦結報告內容要做到,信訪人反映問題表述清楚、全面;調查過程完整、清晰;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注明確;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明了;有關材料要附全。辦結報告的報送份數一般為3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辦理。
(三)信訪事項的交辦機關要認真審查報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意見或退回辦理機關重新調查處理。需要向上級機關或領導報告的,要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督辦。
(一)縣級以上信訪工作機構要對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全程督查督辦。
(二)在規定時限內承辦單位未辦結交辦事項的,應及時進行督辦,并要求其說明理由或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三)督辦主要采取電話督辦、書面督辦、約請督辦、實地督辦和聯合督辦等方式。
第十六條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結案后要及時立卷歸檔。有條件的要建立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改進工作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完善政策建議權的使用。
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需要提請有關地方或部門研究完善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后,送請有關地方或部門研究處理。重要的政策性問題,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九條行政處分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條建議采納情況的了解和報告。
有關建議發出后,要及時了解建議的采納和落實情況。適時向同級政府報告采納建議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督查督辦工作紀律。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確需要攜帶含有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載體,按照《國家保密法》履行批準手續,并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督查督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落實,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新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督查督辦工作由局黨組統一領導,局辦公室負責日常的督辦工作。局機關其它科(室)配合局辦公室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本科(室)業務的督促檢查工作。
二、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的事項;
(二)局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三)上級單位和領導安排部署及批辦、簽轉的工作落實執行情況;
(四)市直有關部門及鄉鎮黨委、政府需要衛生局辦理的事項和公文會簽的事項;
(五)基層單位報送衛生局的需要審批答復的事項。
(六)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需回復事項;
(七)其他需要督辦事項。
三、督查督辦程序。
(一)責任分解。辦公室督辦人員對需要督辦的事項按其輕重緩急進行分類并確定承辦科(室),在有關公文上注明“普通件”、“急件”或“特急件”等字樣,明確承辦人辦理落實。
(二)辦公室督辦人員詳細填寫任丘市衛生局督辦通知單。
(簡稱督辦單),并將填寫好的督辦單附在督辦件上。
(三)承辦科(室)簽收。
(四)辦公室督辦人員根據督辦事項的工作時限,通過電話催辦、登門催辦或書面催辦等方式,了解承辦科(室)辦理情況,確保督辦事項按時完成。
(五)承辦科(室)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承辦工作后,及時填寫督辦單并送交辦公室;若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按時完成承辦事項的,應在督辦單上說明原因,報至辦公室。
(六)需要幾個科(室)協辦的事項,由主辦科(室)填寫督辦單,協辦科(室)必須積極配合。
(七)辦公室督辦人員將各科(室)承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匯總,定期向辦公室主管局長、局長或局黨組匯報。
(八)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年初確定的局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局其它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及時向局有關領導匯報。
(九)對市委、市政府和省廳、滄州市局安排部署與上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交辦的重要事項,辦公室將重點督辦,隨時了解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并及時向局領導匯報。
四、督查督辦要求。
(一)領導負責。承辦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要按照有關領導指示,認真組織完成被督查的工作,并及時向局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匯報工作完成情況。
(二)相互協助。承辦人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人承辦的事項,各承辦人在各自負責辦理的同時搞好相互配合,并由主要負責人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時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領導批示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未規定時限的一般自承辦科(室)接到承辦事項起7至10個工作日內完成;急件辦理,承辦科(室)自接到承辦事項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件辦理,承辦科(室)能即辦的應立刻即辦,最遲不超過2個工作日內完成。
3、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須經局相關領導同意,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4、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
(五)有查必果。凡是領導交辦的事項,都要“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對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人應及時反饋,有具體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情況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相關規定和制度。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三
工作單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辦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行政復查請求:
1、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請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實名舉報信》(證據編號1),要求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騙取物業資質行為。
被申請人20xx年02月22日給申請人的回復(證據編號2),認定事實不清,與青浦區局先前的答復不符,有違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亂作為,為企業違法行為謀利益。
一、被申請人回復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回復稱:“20xx年12月8日賓泉物業公司因其持有的資質證書已過期,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并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材料”,與青浦區局的答復不符。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
被舉報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
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該企業得知換證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區房地局辦理物業資質換證手續。由于申報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過信息預審,取得了申辦預約號2006001815號”。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紀委、監察室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質量和效率,達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維護信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屬紀委、監察室業務內轉辦的信訪件一經發出,即列入督辦范圍。
第三條信訪督辦件分重點信訪督辦件和一般信訪督辦件。
(一)重點信訪督辦件是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結果、要情況的;個人或集體上訪的;超過報結期限的;久拖不決或互相推諉,意見不一致的;需要盡快反饋情況的;反映處級干部問題的;其他需要及時了解查處的。
(二)一般信訪督辦件是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轉辦的。
第五條對重點信訪督辦件原則上每月督辦一次,一般信訪督辦件原則上每季度督辦一次。
第六條對重點信訪督辦件,主要采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派員督辦、會議督辦等方式督辦。
第七條督辦應事先擬定工作方案,并將擬督辦意見填入《信訪件督辦情況登記表》,經紀委、監察室領導同意后實施。
序辦理。
第九條對已移交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信訪案件,要定期了解處理情況,有關機關作出結論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重點信訪件不按規定報結的,對承辦的部門給予通報;對轉辦的信訪件不按規定辦理或調查不清、處理不公,導致信訪人再次信訪的,除通報批評外,視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原則。
1、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
2、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原則;
3、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原則;
4、完善程序與注重實效相結合原則。
二、督查督辦的范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件;
2、市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件;
3、有關組織和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行職務提交的信訪件;
4、20人以上的聯名信件;
5、其他信訪件。
三、督查督辦主體。
市信訪局作為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主體。
內設各業務部門對各自經辦的信訪事項具體承擔督查督辦職責。
四、督查督辦的主要方式。
1、查詢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查詢,并向相關領導反饋。
2、提出建議:支持責任單位依法按規、合情合理處理信訪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調、明確和推進事項的處理。
4、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督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五、督查督辦的程序。
1、信訪件轉辦、交辦后,經辦部門和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辦工作,重要的信訪件要重點督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督查督辦可采取電話督辦、發函、聽取報告等形式。
(2)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合市委督查室等有關單位共同督查督辦。
(3)對超過法定期限不回復辦理結果的、或者1次督辦后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原因的責任單位,將實行書面通報,指定辦結時限,并納入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2、信訪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處理意見明確。
(1)符合辦結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或補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件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督辦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六、對各業務部門應當督查督辦的事項未按時督辦的,分管領導交由辦公室調查了解,由局長辦公會明確責任。
七、督查督辦職責納入各業務部門年度職責目標考核。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六
為進一步加大對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權威,就加強和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對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督辦,實行統一計劃、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范有序、務實高效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
第二條督查室負責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的協調組織工作,主要是:匯總編制工作計劃,具體組織實施,掌握督查督辦結果,綜合分析并報告督查督辦工作情況。
辦信一司、辦信二司、來訪接待司、投訴辦負責篩選信訪事項,提出工作需求,參與或牽頭進行督查督辦,跟蹤了解督查督辦建議的落實情況,報告信訪事項的化解情況。
第三條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主要是,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的信訪事項,群眾來信、來訪和網上投訴中反映強烈的信訪突出問題,地方已報結案但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的信訪事項。
督查督辦嚴格遵守逐級辦理、分級督辦的要求,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原則上是已經省級部門辦理,但信訪人仍不斷重復反映的信訪事項;涉及有關地方和中央部門,確需由國家信訪局或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督查組督查督辦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
第四條各業務司室原則上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辦需求,包括事項、理由、時間、方式和人員等內容,征得分管局領導同意后,送督查室匯總。
督查室對業務司室的督查督辦需求綜合匯總后,協調提出具體工作方案,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后隨時組織。
第五條督查督辦主要由督查室牽頭組織相關業務司室進行,必要時可協調相關部委聯合進行。
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指定,主辦業務司室可牽頭組織督查督辦。
主辦業務司室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話、信函等方式,督辦信訪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落實“誰牽頭,誰負責”、“誰督辦,誰審核”的督查督辦工作責任制,堅持帶著問題下去、帶著成果回來。每一次督查督辦都要有建議、有報告、有結果。
第七條督查督辦活動統一組織安排,各業務司室不得單獨組織,避免同一信訪事項多頭督查督辦,避免到同一地區密集督查督辦。
第八條加強督查督辦工作情況的信息溝通和共享。督查室要及時將督查督辦工作方案及工作情況通報相關司室;主辦業務司室對督查督辦事項的結果,要及時向督查室反饋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九條督查督辦應由信訪督查專員或副司級以上干部帶隊,每次組成人員原則上不超過4人。
嚴格執行督查督辦工作方案,不得隨意改變工作地點和路線。
嚴格執行廉政紀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或與工作無關的接待安排,不得接受紀念品或土特產。
第十條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統一以國家信訪局或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督查組的名義進行。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七
為有效推進工作進度,確保2014經營目標的實現,有效落實目標任務,增加工作執行力,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督辦工作方案。具體如下:
一、基本思路。
緊緊圍繞目標任務,以“馬上辦、盯住干、干到位”為總要求,以明確工作責任、抓好工作落實為目標,不斷強化督查力度,促進提高工作效能,全力推進各項工作快速開展、高效運行,確保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工作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全面、準確了解情況,注重摸清實情,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反映問題。
(二)注重實效原則。把抓落實、重實效貫穿于督查工作的全過程,講效率、求質量、重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一)董事會、總經辦、周例會確定事項。根據會議召開后形成會議紀要確定事項,跟蹤督促落實各項工作。對進展緩慢的工作事項進行催辦并及時向分管副總經理報備。在跟蹤督辦過程中,隨時對確定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項進行督查并報告結果。
(二)每周重點工作落實。根據每周例會重點工作安排,跟蹤督促落實重點檢查工作,對進展緩慢事項進行催辦并及時報告,每周五匯總工作完成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董事會及總經辦。
(三)《2014年目標責任書》完成進度落實。對當月的計劃目標進行重點督查,每周匯報進度,及時對進展緩慢事項深入了解情況并協調解決,每月對目標責任進展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對推進有力的予以表揚,對進展緩慢的予以通報催辦。
四、督查方法。
(一)督辦。督辦小組根據工作計劃安排及會議決議事項及時通知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接到通知后,按規定的承辦時限認真及時辦理,辦理完畢后及時向督辦人反饋落實結果。
(二)催辦。承辦部門對督辦事項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的,督辦小組應催促承辦部門及時辦理督查事項。
(三)通報。督辦小組每周對督辦事項進行匯總,對承辦部門沒有及時辦理督辦事項,在一樓“白板”上進行通報批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切實提高對督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督辦小組要充分認識督辦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高度重視,把督辦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將督辦工作作為推進工作高效開展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督辦工作小組要嚴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做好督查事項的登記、督辦、催辦、情況報告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創新督辦手段,大膽創新和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督辦工作方式、方法;要創新督辦機制,進一步完善督辦的各項工作制度,變被動為主動,增強督查工作的全局性、計劃性、主動性、時效性和規范性,使督辦工作走上有計劃、有重點、有制度、常抓不懈的軌道。
(三)緊密配合,形成推動督辦工作的整體合力。承辦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明確時限,責任到人;承辦人員要克服一切困難,按照“馬上辦、盯住干、干到位”的要求,跳起來摘桃子,千方百計完成工作。配合部門要加強與承辦部門的聯系溝通,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務。
(五)明確職責,積極有效地落實督查工作任務。董事長秘書負責督辦董事會交辦事項及《2014目標責任書》完成進度情況;總經辦秘書負責督辦總經辦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總經理、副總經理交辦事項;總經理秘書負責督辦總經理交辦事項及每周督辦匯總報告的編寫工作。
督辦工作嚴格與各個部門、各個員工的考核成績掛鉤,對沒有按要求時限完成工作的部門,該扣分的嚴格按要求扣分,絕不姑息,在年底評先評優中,注重督查考核結果的運用,嚴格獎罰。督查工作小組要對確定督辦的工作事項以電話、現場跟蹤等形式進行督辦。對于在督查過程中了解掌握的承辦部門在辦理工作中好的方法、措施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煉,找出落實不力的原因、癥結,褒揚先進,鞭策后進。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心政務管理,健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運作機制,確保上級機關和中心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全面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各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辦工作,是指負責督辦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制定的工作制度,對承辦督辦事項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辦理、執行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辦理結果所進行的專項督促、檢查、催辦工作。
第三條督辦工作堅持“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務求實效,認真辦理、及時報告”的原則,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
辦事項,抓好事項落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各部門負責人是承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督辦工作內容包括:
(二)廳交辦并要求定期上報的事項;
(三)廳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
(四)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要點;
(五)中心工作任務抓落實臺帳的重點事項;
(六)中心領導批示、指示交辦的各項重要工作;
(七)中心各類文件、會議作出的重要決策及工作部署;
(八)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一)立項登記。對督辦工作內容的事項,由辦公室研究提出擬辦分工意見,經中心領導批示后立項登記,并加蓋督辦專用章。登記的內容包括:督辦事項、主辦部門、協辦部門、辦理時限及要求等。
部門或責任人。
(三)承辦。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接到督辦事項后,應明確指定專人按時限和要求認真承辦落實。辦理完畢,主辦部門應將辦理情況和相關材料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改同意并簽名確認后送中心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后呈中心領導審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主辦部門應在辦結時限前及時向中心領導說明原因,請示延期并提出加快辦理措施,經中心領導同意后順延辦理時限并報辦公室備案。
(四)催辦。辦公室應根據督辦事項時限安排,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并加強協調,定期或不定期通過電話等口頭形式進行催辦,緊急事項要隨時催辦,并做好催辦記錄。
(五)反饋通報。建立每月通報和動態通報相結合的機制。各部門要定期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送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于工作周期較長的重要督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在每月1日前定期向辦公室書面報送落實的進展情況;在辦理期間,凡是取得階段性成果或中心領導直接參與的重要事項,承辦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工作動態等形式向辦公室書面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在推進重點督辦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各部門可不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各部門報送的材料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名確認。辦公室整理、匯總、綜合相關材料后,及時呈中心領導審示并編報信息報廳。
(六)歸檔。督辦事項辦理期間及辦理完畢后,辦公室、各部門要將全部材料按編號存放備查,年終統一歸檔。
第七條辦理時限。凡上級來文要求或領導簽批(交辦)件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應以領導批示(交辦)要求時限為準。如沒有明確要求時限的,原則上一般辦理期限為7個工作日,需要協調解決的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說明后,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條獎懲。中心將督辦事項完成情況與考核評優相結合。中心督辦通報是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中心對及時辦理督辦事項、工作成效顯著、反饋信息及時的承辦部門,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對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批評,部門負責人和承辦人要向中心領導或在中心辦公會議上作出書面說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實行各項評比一票否決。承辦部門人員接到督辦任務后,要及時向承辦部門負責人匯報,按時辦理,對積壓、拖延、造成督辦事項不能按時辦結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工作制度由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逐步健全完善。
第十條本工作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九
委托人姓名:
所在單位(所處地址):
聯系電話:
代理員姓名:
(所處地址):聯系電話:
現委托同志作為我(們)的信訪事項代理人,代為我(們)向有關部門提出信訪請求,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在委托代理期間,我(們)承諾不再上訪。
委托人:
信訪代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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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十
根據贛州市章貢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關于開展森林防火工作督導的通知》要求,10月3日,區民政局王琳副局長帶隊前往沙石鎮龍埠村、龍崗村進行督導,現將督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責任落實情況。從督查情況看,龍埠村和龍崗村都及時地召開了森林防火工作會議,對村內森林防火工作進行也進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相應的森林防火等相關應急處置辦法。
(二)隊伍建設情況。兩村都成立了森林防火組織領導機構,配備了人員,明確了職責。
(三)應急處置情況。兩村制定了森林防火等相關應急處置辦法,落實公布了森林火警電話,也建立了相應的防火值班制度。
(四)設施設備情況。兩村現有消防物資儲備庫,配備了基本的撲火器材和裝備,相關設施裝備為進行及時的檢修更新。
(五)宣傳教育情況。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兩村都比較重視森林防火工作,安排人員將森林防火禁嚴令、公開信張貼到林區周邊村莊、學校、集市等人員密集區。
(一)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有待加強。有的村只是將倡議信、公開信發放給村干部張貼,沒有與農戶見面,入戶率、農戶知曉率不高;已有宣傳警示標語陳舊,固定的防火宣傳標語標牌少,主要道路上、林區內。
(二)防火專職人員欠缺,隊伍建設有待加強。防火人員均為兼職,防火責任狀、應急處置辦法停留在資料上,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組建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現有防火隊員以村干部、困難群體為主。
(一)切實強化宣傳教育。要創新宣傳方式,采用組裝宣傳車、農村大喇叭、發放明白紙等多種方法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真正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戶曉、老少皆知。由村組張貼戒嚴令、公開信和宣傳標語的,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老化損壞的及時更新,確保宣傳效果。
(二)建立健全專業隊伍。各森林防火重點鎮森林防火辦事機構無專人的,要落實專人,明確責任;森林消防隊伍由鎮村干部組成的,要從當地選聘身體好、素質高、熱心森林防火工作的人員進行充實調整,并組織培訓,落實待遇,確保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健全,作用發揮得好。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十一
申請人(信訪人):潘振源,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50525196104133038,電話:13799736496,15880240931,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殿前5組5081號,郵編:361011。
原辦理行政機關:福建省衛生廳。
20xx年10月16日,申請人(信訪人)潘振源向貴部進行投訴,請求:一.責令福建省廈門市衛生局讓潘振源察看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二.責令20xx年06月01日對潘振源進行職業性中毒性肝病鑒定的5位專家在廈衛職鑒〔20xx〕1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簽字;三.責令20xx年06月15日對潘振源進行職業性噪聲聾鑒定的5位專家在榕醫職鑒字﹝20xx﹞6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簽字;四.責令20xx年09月04日對潘振源進行職業性噪聲聾再鑒定的5位專家在閩職鑒﹝20xx﹞3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簽字;五.確認20xx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職業病防治院對潘振源進行的純音電測聽檢查結果無效。之后,貴部依法將潘振源的投訴請求即信訪事項轉送福建省衛生廳辦理,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衛生廳作出閩衛信法復函(20xx﹞3號《福建省衛生廳信訪亊項處理答復意見書》(潘振源于20xx年12月01日11時45分收到該處理意見書)。潘振源對其處理意見不服,特向貴部請求復查。
復查請求。
請求貴部撤銷福建省衛生廳20xx年11月29日作出的閩衛信法復函(20xx﹞3號信訪亊項處理意見,對潘振源20xx年10月16日的投訴請求即信訪事項進行復查。
事實與理由。
潘振源原在廈門唐榮游艇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月30日,唐榮公司未安排潘振源做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詳見附4.《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強迫潘振源離開公司。之后,潘振源多次向廈門市衛生監督所進行投訴,請求責令唐榮公司安排潘振源補做離崗職業健康檢查。01月20日,唐榮公司承諾在22個工作日內安排潘振源補做離崗職業健康檢查【詳見附5.《共識》】。
潘振源認為,福建省衛生廳強詞奪理,信口開河;捏造事實,捕風捉影。閩衛信法復函(20xx﹞3號信訪亊項處理意見于法無據,且與事實不符,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于潘振源請求察看年6月廈門市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問題。
20xx年09月12日上午,潘振源向企業即唐榮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但唐榮公司吳智雄科長稱:“沒有2009年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當時廈門市衛生監督所的兩個執法人員也在場。20xx年09月17日10時40分許,廈門市海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稱海滄疾控)質量管理科黃科長稱:“海滄疾控沒有資質檢測乙醇,無2009年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詳見附2.海滄衛生局20xx年11月28日作出的《關于信訪人潘振源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可見,“2009年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企業和海滄疾控都沒有,僅僅廈門市衛生局有,福建省衛生廳主張向企業索取2009年6月海滄區cdc現場檢測報告,這說明福建省衛生廳根本沒有查明事實真相。
二.關于潘振源請求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在其鑒定書上簽字問題。
潘振源雖然有參與鑒定專家人員的抽取并參加鑒定會,但是參加鑒定的專家姓甚名誰、是。
否當時抽取的潘振源根本不知道,因為在開鑒定會時主持人壓根就不讓潘振源核對,有抽沒抽一個樣。福建省衛生廳主張專家有在鑒定書原件上簽字,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結論與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空口無憑,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又不讓潘振源察看核對,潘振源憑什么相信專家有在鑒定書原件上簽字,憑什么相信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結論與原件相同!如果專家有在鑒定書原件上簽字,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結論與原件相同,那么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為何不讓潘振源察看核對?再說,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專家不用在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上簽字。參加鑒定的專家未在鑒定書上簽字,實際上就是剝奪潘振源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利。
福建省衛生廳認為,若專家在鑒定書上簽名,鑒定工作就不公正,專家就不安全。按照該說法,法官豈不是不能在判決書上簽名。敢問福建省衛生廳,現專家沒有在鑒定書上簽名,鑒定工作公正了嗎?鑒定書上雖蓋有鑒定委員會公章,但其公章并非專家所蓋,因為專家手中沒有鑒定委員會公章。所以,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上沒有專家簽名,鑒定結論不一定是專家的真實意思。換句話說,送達潘振源的鑒定書有可能是假的'。事實證明,福建省衛生廳無視貴部第24號令《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29條(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規定,縱容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違法行為。
眾所周知,純音電測聽檢查時間不能超過20分鐘。想要測出一個比較準確的聽力結果,除了要有一套較好的檢查儀器設備外,還要有一個專業的檢查人員,缺一不可。對一個檢查員而言,如果經培訓后上崗,就能熟練操作使用電測聽檢查儀器。可是,20xx年01月11日為潘振源做電測聽檢查的檢查員在使用檢查儀器時還要看“說明”。她一邊看“說明”,一邊操作儀器,第一次操作失敗就進行第二次、第三次……讓潘振源在隔聲室里呆了足足45分鐘,后來連聽力圖也打印不出來,只好請別人來幫忙。由此可見,該檢查員以前絕對沒有做過純音電測聽檢查這項工作,是在超范圍執業,她自己也承認了這一事實,所謂的“經培訓后上崗”純屬子虛烏有。福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以其檢查結果作為鑒定依據,進而作出“不符合診斷職業性噪聲聾”鑒定結論。
福建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在對潘振源進行職業性噪聲聾鑒定時,只采信唐榮公司提供的資料,不采信潘振源提供的資料,進而認定“小聲刺激時比‘較好耳’聽力差,大聲刺激時比‘較好耳’敏感”屬于感覺神經性聾。20xx年02月07日潘振源壓根就沒有做純音電測聽檢查,福建省衛生廳竟然在處理意見書中稱:“你于20xx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兩次電測聽檢查結果不一致屬于正常的客觀現象”【詳見附1.《福建省衛生廳信訪亊項處理答復意見書》】。由此可見,福建省衛生廳無中生有,弄虛作假,這樣的處理意見,怎能顯示公正!如何讓人信服!
潘振源對20xx年01月11日電測聽檢查有異議,且對其檢查者的執業范圍產生質疑,為此,于20xx年01月15日用書面向福建省職業病防治院醫務科反映實情并提出意見與健議【詳見附3.《省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意見與健議》】。之后,醫務科通知潘振源再做純音電測聽檢查。20xx年03月12日,潘振源再次到福建省職業病防治院做純音電測聽檢查,讓潘振源萬萬沒有想到,檢查員不變,還是她。一個連純音電測聽檢查儀器都不會使用的檢查員對潘振源進行純音電測聽檢查屬于超范圍執業,檢查出來的結果絕對不準確而且無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說明,福建省衛生廳欺上瞞下,一手遮天。與其說是調查核實,不如說是隱瞞事實,捏造事實。閩衛信法復函(20xx﹞3號信訪亊項處理意見于法無據,且與事實不符,不足采信。懇請貴部查明事實真相,支持潘振源的信訪事項即投訴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申請人(信訪人):潘振源。
20xx年12月09日。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十二
1、聽取信訪人陳述,屬于建委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由信訪人填寫《信訪人登記表》,信訪人登記表中應要求信訪人填寫具體聯系方式、姓名、家庭住址、信訪事項及要求,并在登記表右下位置簽名,由信訪辦正式受理。不屬于建委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可以當場告知當事人,或建議信訪人去相關部門進行信訪。
2、信訪人信訪事項正式受理以后,由接訪人員負責在《來信來訪請示》表中填寫信訪人的要求和請示內容,填寫后由辦公室楊主任簽字批轉,交由相關負責領導批示,接訪人員將信訪件復印后通知具體接辦單位,信訪事項第一文庫網處理時間一般為6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月,但不得超過30日。
3、接訪人員在通知具體接辦單位之前要填寫《信訪事項轉送(轉辦/交辦)通知單》,在通知單上應注意填寫60日承辦時間,領取人親筆簽名,注明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并蓋信訪章。
4、《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交具體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負責填寫。
6、牢記信訪處理時間,信訪事項辦理時間到期承辦單位仍無處理結果的要打電話催辦。
7、做好第三季度信訪接待統計,信訪結束以后報建委辦公室。
2023年某信訪事項督辦函范文篇十三
申請人姓名:。
聯系地址郵政編碼上海市松江區20xx00。
工作單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辦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1、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請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實名舉報信》(證據編號1),要求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騙取物業資質行為。
被申請人20xx年02月22日給申請人的回復(證據編號2),認定事實不清,與青浦區局先前的答復不符,有違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亂作為,為企業違法行為謀利益。
一、被申請人回復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回復稱:“20xx年12月8日賓泉物業公司因其持有的資質證書已過期,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并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材料”,與青浦區局的答復不符。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
被舉報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
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該企業得知換證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區房地局辦理物業資質換證手續。由于申報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過信息預審,取得了申辦預約號20xx001815號”。
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1)。
被申請人回復稱:“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法定職權,是行政亂作為。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7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賓泉物業注冊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請并獲得《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辦理注銷手續。
被舉報人不是“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被告是因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上海市關于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強調,“申報材料要求真實可信,完整齊全”。
被舉報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銷(證據編號5)的《上海金蘭花苑物業管理委托協議書》(證據編號6)。
四、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1)被申請人回復稱:“我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意見: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賓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核發資質證書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這是被申請人在掩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政亂作為,有違政府公信力。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來電通知,要求青浦區房地局暫緩對賓泉物業公司的物業資質申報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訪答復并簡要告之事情經過:賓泉物業在青浦申報物業資質證書期間,徐匯金蘭花苑業主大會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由賓泉物業接管金蘭花苑的物業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區內公告,并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指出: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被申請人作為資質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被舉報人資質申請不予批準。
被申請人混淆時間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還以被撤銷的物業管理合同來指導青浦區局。這是被申請人,刻意為企業的違法謀利益的行為。
(2)被申請人回復稱:“關于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開信息《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問題,我局已要求青浦區局更正”,這是被申請人意在毀滅證據掩蓋自己的錯誤。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被舉報人信息,時,被申請人答復是“請向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申請”?(見補充證據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被舉報人早就提出了。為什么涉及到被舉報人名譽和經營的政府公開信息,被舉報人至今認可。
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區局處理意見“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請人蓄意毀滅證據是錯上加錯。
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1)被舉報人20xx年無“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申請資格,無內容填寫《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中“物業管理項目情況”(見證據8)、不符合申報法定條件。
被申請人對被處罰的被舉報人按新企業對待,沒有法律依據,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舉報人以被撤銷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欺騙手段,隱瞞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無物業服務資質,非法經營(見證據5),違規收費(見證據7),簽署虛假《承諾書》(見證據9),騙取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六、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22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根據證據5,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確無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證據4,青浦房地局認為:“市局于20xx年9月4日接到信訪投訴,反映賓泉物業在原資質證書已過期,資質證書申報辦理期間尚未取得新證的情況下,承接了徐匯區金蘭花苑小區的事宜。”
上述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2)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不但“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將被停牌的違法企業按新企業對待(行政亂作為),在被舉報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無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被舉報人的行為屬:“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必定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樹政府公信力,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檢討并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該依據《上海市關于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所有受理、批準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樹政府公信力。
簽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