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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一
根據《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實際上,《刑法》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的規定也是對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演變于貪污罪,該罪在我國古代由來已久。在國外立法中,絕大多數國家把挪用公款罪作為貪污罪來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條第2款規定的貪污行為實際上是挪用公款行為,該條文規定“犯罪人僅以暫時使用物品為目的,并且在暫時使用后立即予以歸還時,適用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時,《唐律》就規定了“私借官物”、“私貸官物”、“假請官物”等行為以貪污論處。例如《唐律?疏議》中規定“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臨主守之物,謂衣服、毯褥、帷帳、器玩之類,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將(持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計所借之物,準坐贓物減二等,罪止徒二年。”
此后,宋明清等王朝也仿效唐律,對“私借官畜”、“私貸官物”、“私借錢糧”、“乘官馬船車載私物”等行為規定以罪論。例如明朝的《大明律》規定“凡因公差,應乘官馬、車、駝等者,除隨身衣杖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十,第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車者,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十,第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當該司官,知而縱容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迎運家小者,不在此限。”另外,清朝于1911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91條、第392條把挪用公物類的行為規定為侵占罪,且處刑較重。由此可見,古代封建國家對官吏利用職權私自挪用借用公物的行為懲治是嚴厲的。
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據地時期,也出現過挪用公款定罪處罰的'規定,不過那時把挪用公款罪作為貪污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來追究刑事責任的。例如1939年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擅移公款,作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罪論處。”
1979年《刑法》第126條規定了挪用罪。挪用罪的犯罪對象是《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中除了扶貧、移民之外其他五種特定物,即用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等特定款物。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對挪用罪進行了修改:一、增設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對象從五種特定物擴大到七種特定物,并將挪用特定物的行為作為挪用公款罪的從重情節處罰;三、將挪用公款罪的刑罰幅度提高至無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以貪污罪論的規定。現刑法繼承《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成果,對挪用公款罪作了適當的修改與完善。即縮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圍,把“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刪除了“挪用不退還的行為”以貪污罪論的規定而是作為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對象問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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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二
國際物流特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物流往來。
國際物流是基于經濟全球化而出現的一種針對時間和空間方面的困難的物流服務。
在該物流的進行中,需要調動不同國家的人力、物力等資源,通過多方面的協調而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資源配置。
國際物流的發展始于二十世紀中期,在成長期的物流業的系統逐漸完善,配置漸多,雖然已經出現了跨國服務但是人們并沒有將其放在重點發展的地位上。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于國際物流的需求也就越來越大,這就是國際物流發展的第二階段,即20世紀末期的十年間,這個階段中國際物流的發展出現了階段性,發達國家的相關業務進展迅速,第三世界國家則相對來說慢一些。
現階段最后一個發展階段就是20世紀末期至今,經濟全球化的特征越來越突出,世界各國接受并且著重發展國際物流業,以期更多的經濟利益,這也是現代國際物流的開端。
也正是因為此,現代國際物流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也越來越突出。
在wto的作用下,國際貿易的重要性已經被世界各國所承認,國家之間通過這種貿易來調整供求關系,增加財政收入。
2現代國際物流業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2.1對內降低產品成本。
對于現代的國際貿易來說,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將產品從一個國家運到另一個國家進行售賣,而是將整個的生產加工過程分散到各個國家來進行,這就需要國際物流的配合。
現代國際物流業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首先就表現在降低產品的`生產成品上。
眾所周知,產品的成本不僅僅以其原材料、加工等方面來作為依據,產品的運輸費用也是其中一部分。
在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下,因為交通的迅速發展,降低了產品的運輸費用,縮短了產品的運輸時間,減少了產品的保存及管理費用,這些都是現代國際物流業對內降低生產成本的表現。
2.2對外促進貿易發展。
由于國際貿易的運輸需要多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配合,無形之間就增加了雙方的聯系和貿易往來。
現代物流業的運輸方式多樣,經常會出現一種產品需要調動多種運輸工具來完成調配,或者會出現一種產品需要多個國家或地區生產的不同零件來組裝的現象。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會使用現代國際物流的力量來進行。
換句話說,現代國際物流是貿易發展的一個巨大的推力。
2.3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現代物流業最突出的一個優勢就是提高產品的生產及銷售的速度,一方面可以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則可以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在國際貿易中,能產生巨大影響的兩個因素一是時間,二是質量。
現代國際物流業將產品的運輸速度提高,減短了產品的保存時間,節省了人力和物力,提高了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現代國際物流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對策。
3.1建立健全物流管理體制。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現代國際物流在國際貿易的發展下,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體制。
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不僅僅是依靠相關管理人員來進行,還要對其員工進行規范和約束。
建立有限的監督機制和獎懲制度可以提高現代國際物流業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還要依托于人才的引進,對于專業型人才要加大培養和引進的力度。
3.2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對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儲存部分的投入以及加強對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的引進和學習。
基礎設施建設應該“軟硬兼施”,一方面是硬件的增加;另一方面則是對于技術方面軟實力的增強。
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現代國際物流的發展速度,增強其服務項目。
3.3緊密國際合作,創建有效機制。
現代國際物流業本身就是依靠多個國家和地區方面的配合來完成的一種物流活動,所以對于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來說,也要注意增加國際間的合作,創建有關于物流業的機制或者機構,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模式。
4結語。
現代國際物流業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可以說是相輔相成,一方面由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對現代國際物流業的需求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現代國際物流業的完善,給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在今后的市場經濟中,二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發展現代國際物流中,要時刻注意二者的關系。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三
1引言。
近些年我國環境破壞已經危機到外貿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貿易壁壘極大的影響著我國的外貿出口,如何跨越國際貿易領域中環境貿易壁壘這個障礙,確保我國外貿持續、穩定發展,須探討有效的對策和措施,減少以環保為借口的環境貿易壁壘所帶來的影響。
許多國際組織及社會團體發起了國際性環保運動,制定了各種規章、制度、標準,成立了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來推動國際范圍內的環保。
國際上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最初是在關貿總協定時達成的決議,全球各國不同的環境標準存在的區域差異性導致了環境與貿易間的矛盾。環境與貿易矛盾在社會分工產生與交換活動伊始便存在,表現為具有增長機制的貿易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限性和具有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且在國際貿易活動的強化和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惡化中被激化起來。各國為環保執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環境貿易措施直接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更甚。
3環境貿易壁壘。
3.1產生背景。
近年來,出于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各國政府進行環境立法,實施環保措施,倡導綠色消費,制定了分門別類的環境貿易壁壘,特別是發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環境綠色法規法律,使得環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開始發揮其作用。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許多國家開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環境貿易壁壘又稱綠色壁壘,是一種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保護有限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以達到貿易保護目的。
環境貿易壁壘具有如下特征:
(1)表現內容的合理性和表現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圍的廣泛性和實施中的傳遞性;。
(3)保護方式的隱蔽性;。
(4)實施效果的歧視性。
3.3內容和形式。
3.3.1環境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科技水平較高,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均以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較少或者基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難以企及的,進而輕易地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3.2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或生態標志,是指認證機構依據一定的環保標準、指標或規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種特定標志,以向消費者證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消費、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極小。環境標志易構成潛在的貿易歧視和現實的貿易沖突,能夠起到誘導消費者選擇的作用,且對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起到貿易壁壘作用。
3.3.3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制度是指規范商品包裝(物),包裝材料要符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違反環境要求的有關包裝方面的法律、規章。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手段正向法規化和國際化同步邁進。編輯老師在此也特別為朋友們編輯整理了試論國際貿易中環境貿易壁壘問題。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四
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形式,每天都在充當著滿足人們需求的橋梁。可是,人的理性有限,加之締約者大多不是法律人,所訂合同未臻完善,用語模糊,甚至漏洞頻出,在所難免。這就需要明確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補充合同的漏洞,完善合同的條款,以滿足締約者的需要,保護締約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工作即為合同解釋。
實事求是地說,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迄今為止的合同解釋,在理論層面大多是原則性的,較為泛泛的;在實務操作中時常是感性的,有時脫離了解釋規則。這離科學地解釋合同,妥當地處理系爭案件,尚有不小的差距。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逐漸形成并遵循合同解釋的規則及方法,以達法律及其理論的完善,實務操作有章可循,是目前法律人的重要任務之一。
發生交織的前提條件。
合同解釋的過程本身會涉及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釋完成后進入法律適用階段,而法律適用仍然與法律解釋相連。由此決定了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會相互交織。其實,合同解釋的過程本身就往往伴隨著法律解釋,于此場合,合同解釋的同時便有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為合同解釋服務,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
當然,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并非總能交織。如果沒有合同文本,只有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其含義、適用范圍等事項,那么,法律人的工作就僅僅是法律解釋,就不會發生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現象。只有在存有合同文本,而且需要明確條款的含義,甚至是補充合同漏洞,需要將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于此,法律條文也有必要明確含義、適用范圍、漏洞填補的場合,才會存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的現象。
其實,假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完全相同,合同解釋同時就是法律解釋,法律解釋同時亦為合同解釋,也就無所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只有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存在差別,合同與法律均需解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存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
另一方面,假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根本沒有共性,兩者之間風馬牛不相及,完全不搭界,則同樣不會有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只有兩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差異,在解釋某特定的合同文本時同時需要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場合,才會有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
兩者的共性與差別。
事實是,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確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關于它們之間的區別,舉其要者,表現在如下幾點:
一、法律系針對多數人的,合同原則上僅僅拘束著雙方當事人,因而,在解釋合同時,通常可以顧及意思表示受領人獨特的理解能力,而解釋法律則不允許進行類似的顧及,以免可能依據不同的人的理解可能性而賦予法律不同的意義。
二、凡是法律均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釋標準。在合同解釋中,將目的'作為解釋標準時必須十分謹慎。由于一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未必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目的并不能直接決定合同的內容。
三、由于法律調整的是多數事例,在法律為無效時,法律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大多會遭到嚴重破壞。相反,合同往往僅局限在雙方當事人的范圍內,而且只關系到某個特定的客體,因此合同無效并非不可承受。由此差異決定,法律解釋適用的一些規則,在解釋合同時并不適用,或者不明顯適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合憲性解釋。在對法律可以作出多種解釋的情況下,應優先采用符合憲法精神的那種解釋結果,即使這種解釋結果與法律制定者的意思相違背,亦然。相反,在解釋合同時,符合法律的解釋原則或符合善良風俗的解釋原則,至少并不具有像合憲性解釋那樣的確定性適用。誠然,對于某種類型的合同,即已經履行的長期債務關系,人們也竭盡全力要避免無效后果的發生。
四、填補法律漏洞,或用類推適用的方法,或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或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等,不會用任意性規范填補漏洞。與此不同,對合同漏洞的補充,時常要援用任意性規范。關于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之間的共性,例如,兩者都奉行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原則,都有填補漏洞的現象,解釋時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踐行公平正義等。
因此,當某個合同糾紛發生,當事人對于某個或某幾個條款的含義發生認識上的分歧,裁判者處理該案時,胸懷公平正義,目光巡視于該合同案情與法律規范之間的過程,至少離不開對于合同予以解釋和對于法律規定進行解釋,而且,這種解釋活動往往是交互進行的。
以往,我們對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區別在認識上較為清楚,但對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則意識不夠。例如,尚未理性地認識到:在某些情況下,此次對某具體法律條文的解釋因對某具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而或多或少地修正了以往對該法律條文的解釋;因該法律條文解釋的修正又導致了其后此類合同條款的解釋發生變化。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五
物流行業的現代化發展,讓越來越多的信息技術融入到物流行業中,這對于國際貿易活動成本的減少有著重要的作用,也讓各個國家之間的貿易活動運輸難度明顯下降。
國際貿易活動是跨地區或者跨國家的經濟活動,商品在不同的國家之間交流,與同國家之間交流有著較大不同。
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物流模式,這也使得現代物流行業技術難度較大。
但是,在現代物流的發展大環境下,物流工具與設備得到更新,條形碼技術的統一化,使得現代物流發展問題得到解決,國際貿易因此而變得快捷起來。
美國的物流業發展比較成熟,其具有較為完善且高效的供應鏈管理制度,貨物從訂單設定到發送只需要兩三天的時間,這足以說明現代物流對于國際貿易發展的作用。
1.2有利于國際貿易多元化發展。
現代物流行業的運輸模式具有多樣性,運輸模式的品質對于物流系統的正常運行有著直接影響。
現代物流業主要是利用全球化聯運以及分段式運輸為主要模式。
全球聯運模式的出現,給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國際化的多式運輸,就是運用多種運輸工具開展的混合運輸,方便可靠。
一般來講,國際運輸是以集裝箱運輸為主,貨容量大,運輸安全。
不同的運輸模式可以滿足不足的國際貿易貨物,有利于滿足國際貿易的多元化需求,促進國際貿易的多元化發展。
1.3有利于國際貿易聯系加強。
國際貿易的升級發展,需要與之相配套的物流行業也快速升級。
現代物流行業的快速發展,大大提升了國際貿易的交易量,也加大了國際貿易信息量的傳遞,給相關國家貿易時效性的提高帶來了動力。
現代物流行業中所應用的高級訊息技術,使得國際貿易物流的操縱流程更加完整,促進了國際貿易中物流運行周期縮短,提高了物流速度,加大了國際貿易的便捷性,從根本上加大了國際貿易量的增加。
物流的現代化發展,讓國際貿易聯系逐漸密切,發展潛力得到開發。
2我國發展現代物流的對策。
2.1加快我國物流行業與國際物流接軌。
在國際貿易快速發展的今天,要促進我國物流行業的跨越式進步,使之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就要對物流企業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創新物流企業的供應鏈。
加大物流行業的變革力度,做好流行行業的升級,對部分物流業務進行組織與重新定義,以此來提高物流行業的服務質量,降低流行的運行成本。
另外,物流企業要對物流服務的系統進行更新,以互聯網為平臺進行創新型物流系統的建立,從而提高物流行業的供應能力。
豐富物流企業的經營模式,對物流經營的范圍進行擴大,結合國際貿易活動的多種需求,進行物流服務內容的改革。
明確國家物流行業發展的標準,制定屬于每一個物流企業的發展規劃,有利于物流企業順應社會的發展趨勢,更能讓我國的物流體系與世界國際化的物流體系和諧統一。
2.2加強物流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促進我國物流行業的現代化發展,國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
國家應當加大物流市場發展需求,以科學的調查結果為依據,對物流業的土地應用問題,稅收問題進行有效審核,將企業發展的問題如實地反映給上級。
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在物流企業的稅收問題上給予優惠,從而降低相關物流企業的運行成本。
在物流企業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對于我國物流行業發展急需的機械設備進口,要適當地減免關稅,通過政策支持,讓物流的現代化發展更加穩妥。
2.3加大現代物流專業人才的培養。
就目前來看,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物流專業人才進行培養的教育系統。
雖然部分高等院校設立了物流管理專業,但學校內部教育思想的落后,使得培養出的人才并不能滿足社會對于物流專業人才的需求,影響了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我國的物流行業缺少高端人才,面對這樣的情況,教育部門應當鼓勵學校針對物流行業的發展,設置更加細化的專業,并將計算機或者電子商務課程融入到物流專業課程體系中。
只有這樣,才能讓物流專業人才具有綜合性與實用性。
從物流企業來講,物流企業的管理部門要針對企業的發展實力與需求,從現代物流行業發展良好的國家請一些專業人士,在企業內進行一線培訓,傳遞先進的物流思想與方法,讓在職物流員工意識到豐富的物流管理模式。
社會更要結合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建立滿足物流探究需求的相關機構,吸引物流行業的行家聚首,討論物流行業的發展方向與問題。
做好現代物流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促進現代物流服務于我國國際貿易活動的關鍵一步。
3總結。
綜上所述,發展現代物流業,是讓我國具有國際貿易能力的重要實踐。
現代物流對于一個國家的國際貿易能力有著直接的影響,具有物流支持,才能促進商品交換行為的有效完成。
關注我國現代物流行業的滯后性,在政策與建設方法上進行調整,縮小我國現代物流行業發展程度與其它國家之間的差距,有利于我國融入到國際貿易多元化發展的大環境中,促進國家經濟實力的整體提升。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六
摘要:法官的法律解釋權是溝通立法與司法的重要橋梁。
在中國,解釋主體主要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省級人大常委會和省級政府主管部門。
法官并不是我國法律解釋的主體,而被認為是“法律的執行者”。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官卻行使著與其他法律解釋主體相似的法律解釋權。
這就出現了法律的具體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矛盾。
本文通過對法官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研究,提出應當理性的賦予法官一定的解釋權,這將有利于推進我國的司法進程,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官法律解釋資格的必要性。
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律解釋是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對法律規范做出的解釋,他們的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經驗的產物,因此,法律解釋權的主體主要是法官們。
而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則包括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解釋主體主要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省級人大常委會和省級政府主管部門。
法官并不是我國法律解釋的主體,而被認為是“法律的執行者”。
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官卻行使著與其他法律解釋主體相似的法律解釋權。
這就出現了法律的具體規定與實際操作間的矛盾。
究竟法官能否成為我國法律解釋的主體?筆者認為,在中國當前的國情之下,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1)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本身存在著弊端。
這是需要法官進行法律解釋的客觀原因。
首先,鑒于三權分立的原則,立法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一方面,這本身就是一項十分浩大的工程,要是再讓之進行法律解釋,無疑會加重立法機關的負擔;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所設定的規范是一種留有空缺結構的規范,在許多細節問題甚至是重大問題上,由于立法者的認識能力或立法本身技術方面的原因沒有做出詳細規定,而把此留給法院(主要是法官)去發展和完善。
而且立法解釋是一種事后解釋,即當現行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法律適用依據的時候才進行。
它的事后性決定了它不能及時適應社會的需求。
當法律需要解釋的情況出現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時,此時再去啟動程序復雜的立法解釋不僅會浪費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的寶貴時間,還會浪費國家資源,導致效率低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因此,依靠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是不現實的。
其次,行政機關是執行機關,擔負著具體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重要職責,同時要受到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監督。
但是實際中,由于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釋權,使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效力逐漸減弱,加之行政機關在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范圍十分廣泛,牽扯的利害關系人甚多,地位日益呈現出膨脹化的趨勢,這就會導致互相扯皮推諉、不負責任的現象出現,進而造成獨斷專行、社會不安定等不良影響。
最后,司法機關的解釋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在我國,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首要的法律解釋主體,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高司法機關,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的解釋享有重要主體地位。
雖然實踐中法院(以法院為主)對法律解釋像有很大的權利,但是我們不妨試想一下,當法院在審理一個具體案件的時候,若是遇到了不能直接引用法條的情況,法官需要“逐級請示”,直到請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示,一方面,這會使得本身任務繁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勞累,另一方面,也會浪費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精力,而且也會使得法官養成依賴性的習慣,遇事請示,久而久之則會喪失主動性與積極性,降低司法機關的效率。
(2)法律解釋的目的決定了法官法律解釋的主體資格。
陳金釗認為“法律解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法律文本能夠適用于具體案件。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七
會計電算化主要是利用會計軟件,以計算機代替手工會計的工作過程。會計電算化實現了數據的自動化處理,比如計算機代替人工記賬、算賬和統計等工作。而且據筆者查閱資料發現,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數量的99%,提供了全國75%左右的就業崗位,每年gdp貢獻約占全國的60%。所以,研究中小企業會計電算化實施中的問題及對策,通過提高中小企業內部的會計電算化水平,讓更多的中小企業能夠享受到會計電算化發展所帶來的便捷,是非常有必要的。
2會計電算化對中小企業的意義。
在中小企業內部推廣和實施會計電算化,這就要求會計數據具備真實性和準確性,會計人員在財會事務的處理中,可以全程控制數據的處理過程,在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性的同時,為會計核算提供了質量保障,能夠有效避免漏記、記錯、算錯等情況的發生。而且會計電算化可以為中小企業管理者和審計人員提供詳細的財務信息,為企業財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外,會計電算化是一項綜合性強的工作,會計人員一方面要認真學習掌握財務軟件的應用方法,一方面要加強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學習,熟練掌握會計電算化的各項技能要求,確保會計電算化工作得以順利開展,這就需要企業會計人員努力提高自身的電算化水平,讓自己的會計專業化水平得以提高。而且中小企業在實施會計電算化后,通過計算機可以對會計數據進行計算、分類和存儲,計算機在處理這些工作的速度和效率,是傳統手工會計遙不可及的,保證了會計工作的效率。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八
勞動合同法實施也已經有近三年時間了,雖然有調查報告顯示在過去這三年時間里勞動合同法得到了重視,其執行情況也令人鼓舞。但是,真實情況是不是真如這些報告所顯示的那樣?為此,筆者走訪了甘肅境內的一些企業職工、人力資源管理干部及企業工會干部,從他們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存在著諸多不能令人滿意之處,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歸納起來,較為普遍的現象有:
1、仍然有部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能規范的簽訂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無視勞動合同法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一些企業在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在續延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并不續簽勞動合同;也有一些用人單位以錄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有部分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第一,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訂立合同必須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很難得到遵循,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沒有體現出勞動者的意愿,合同的產生并沒有協商一致的過程,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第二,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第三,用人單位基于“管理”的需要,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故意缺少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
2、企業規章制度及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有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其內容與廣大職工利益緊密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及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為體現其民主性與科學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在筆者所走訪企業中,沒有一家企業規章制度是經平等協商確定的,除個別企業在頒布有關操作規范、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時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外,其他規章制度也缺少告知程序。許多職工表示,企業規章制度總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制定和頒布的,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是被處罰了才知道有那么個規定,對于許多他們認為不合理、甚至違法的規章制度也只能被動的遵守,企業沒有、也不可能給他們參與規章制度制定的機會的。
3、違法收取押金、保證金現象普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但在實際用工中,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扣押證件、收取押金保證金現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裝押金名義收取的;有以風險保證金名義收取的;也有任何名義都不要,直接要求職工繳納押金的。而且,當職工離職時,押金總會被以各種名目扣減。在筆者所走訪的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入職時每人繳納押金元,而所有離職職工的押金均被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百分之百的扣留,沒有一人領回一分錢。
4、勞動定額缺乏科學依據,加班加點現象普遍,加班工資不能依法給付。對于勞動定額等事項的決定,完全由企業行政掌控,為降低成本,多數企業采取了增加定額的手段。某企業職工這樣陳述:他們所在企業每個工作班原有職工15人,該公司操作規程中規定一個工作班不得少于13人;但現在每班人數已經降到不足7人,所有人都是超負荷工作,由于人手短缺,有病都不能休息。然而,企業行政方面還在計劃進一步裁減人員。
加班加點現象在大多數企業中都存在。
對于法律所規定的加班工資,有些企業總會千方百計尋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對于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在休息日會議、學習班以及其他要求職工參加的活動企業并不按加班計算,因而也就沒有加班費了;對于像節假日的加班,如果不得不要支付加班工資時,企業往往在計算基數或者支付比例上做文章,不能全額支付。如,一些企業計算加班費時只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而將占工資總額60%以上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算在內,從而使職工獲得的加班費只有應得加班費的40%左右;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將應當按照300%計算的加班費卻按200%、或者更低比例來計算。
5、隨意、甚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習慣于用運所謂的“管理權”單方面處理勞動關系中應當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問題,隨意或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時有發生,“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領導”、“企業改革”等都是被經常用來解除和職工勞動關系或者對職工進行處罰的理由,甚至一些在因工傷殘職工、因病在醫療期正在接受治療的職工、哺乳期的女職工等都被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至于以裁員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更為常見了。
6、集體合同制度形式化。集體合同制度在勞動合同制度中之所以成為一項重要制度,是因為在集體合同制度中,集體合同是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集體與企業行政通過集體談判確定勞動條件的,這樣就可以克服個人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與企業力量對比過于懸殊而致使合同中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職工的利益。但到目前為止,集體合同只是一種形式。集體合同的內容不能體現職工的意愿,不能在職工權益的確定中發揮應由的作用。
7、勞務派遣制度被濫用。勞務派遣制度作為一種低成本用工形式和低質量就業形式,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條件下成了一種被許多用人單位所親睞。但基于其可能對勞動者帶來的不利影響,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等。但是,在走訪中發現,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以一年期限為主,經兩次簽訂合同后為防止出現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也有一些用人單位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所屬單位派遣員工;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常年性的、甚至是重要崗位也使用派遣工,筆者走訪到一家冶金企業,三千名職工,有兩千多人是派遣工。
這類問題的存在,不僅使職工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勞動法制的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對于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在一些企業管理者看來是可有可無的,是可以被任意剝奪的。在這些管理者來看,只要是企業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企業對職工是可以任意為之的:對于“管理”,職工只能溫順的“服從”;為了企業的利益,職工的利益必須犧牲;為了節約成本,職工的權益可以被任意侵犯。這種以管理為本、以企業為本,職工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對象,是企業盈利的工具的觀念在一些經營者、管理者中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法律也只是他們用于管理職工的一種工具,總是被他們選擇性的執行,凡是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規定,都是以紙空文。
2、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影響了職工對權利的維護。勞動關系具有隸屬性的特點,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法律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權使企業和職工的關系成為一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因為職工利益被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取決于用人單位。在權利被侵犯后,如果勞動者以法律為武器實現權力救濟,使自己與經營者處于對立狀態,勢必會造成更大的利益損失。因此,在勞動者權利被侵犯后,多數勞動者選擇忍氣吞聲,以防止造成連鎖侵權。也有一些勞動者,沒有權利意識,將自己看成了企業的附庸,把自己的合法利益看成是企業的賞賜。
3、政府職能缺失。勞動關系的從屬性決定了勞動關系運行的不穩定性,更決定了勞動關系的對抗性,要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政府運用國家權力,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對勞動關系的運行進行干預時必不可少的。我國現行制度中,除了要求政府部門通過間接手段對勞動關系調整外,更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政府職能部門運用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三方協商等對勞動關系運行的直接干預的機制和手段。但是,在現實中,政府職能部門除對一些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資糾紛加以干預外,對于普遍存在的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總是采取放任的態度。不論政府職能部門由什么樣的理由:人手不足、過多干預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干預影響投資環境等等,但其結果是放縱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影響政府信譽,造成勞動關系失和,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4、工會作用難以發揮。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甜職,工會組織就是為維護勞動者利益而存在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工會組織在勞動基準制度執行中、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中和實施中、在勞動保護中、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中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工會組織通過實現這些權利、履行這些義務,可以發揮其在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工會組織,尤其是企業工會組織,其職工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不能很好的體現,與企業行政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其成為行政職能部門的狀況難以得到改變,其作用就難以得到發揮。
勞動關系問題,是社會問題的組成部分,激烈對抗的勞動關系,既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更是工會組織的責任。
第一、進一步加強勞動法制建設,完善法律體系、強化執法力度、打擊違法行為,為勞動者權益保護和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筑起堅實的法律屏障。
第二、增強企業經營者和企業職工的法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對于企業經營者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學習、執法檢查、違法處理等方法進行勞動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規定以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積極意義;使其通過規范管理,提高企業管理的水平,將職工視為可以互惠互利共創雙贏的合作者,而不時與之對抗的利益分割者。()對于職工,通過加強法律宣傳,使其了解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和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幫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三、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普遍存在的諸如不簽勞動合同、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克扣和拖欠工資、隨意加班加點等問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厲處罰,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使遵守法律逐漸成為一種習慣。
第四、提升工會組織在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中的作用。首先,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要有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己任的思想;其次,要轉變觀念,在確立雙維護原則的同時,更需明白,工會組織的首要任務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維護了職工的利益,有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也就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就維護了企業的利益。不能從根本上維護職工的利益,維護企業利益就無從談起。再次,工會組織要為其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做好知識和人才的儲備;最后,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都要認真履行維權職責,將勞動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落實好,行使好,履行好。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九
1.班級缺乏凝聚力。
調查顯示,學生的班級集體歸屬感普遍不高,大學班級缺乏較強的凝聚力。
2.班級缺乏規范的管理制度。
在班級制度中輔導員或班主任通過班干部,借助一定的規章制度去約束學生,實現對學生的思想和行為的控制。這種方式導致輔導員或教師只關心如何矯正學生表現出來的各種錯誤行為;學生只關心如何表面地、形式地維護規章制度;班干部只從事監視的活動,監視同學不違紀和不犯錯。這種管理方式把集體和個人對立起來,使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情感和態度被整齊劃一的群體要求所取代,不利于學生的發展。由于班級的制度不是由班級同學自己討論制定的,也不會根據班級情況的變化而修訂班規,所以導致了規范全班學生行為的班級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形同虛設。目前大多數學校的班級制度建設較為落后,有的制度反映的是學校管理者的意志。這種班級制度使學生失去了自我管理的空間,對學生身心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比沒有制度還嚴重。
3.班級缺乏競爭氛圍。
高校班級管理中不和諧的競爭主要表現在獎學金問題上。高校的獎學金等對大部分學生來說有很大的激勵作用,但由此造成的競爭也很激烈。例如,有些高校的獎學金發放制度不完善,采取單一的用總分來作標準的辦法,不能反映出一些學生在個別科目上的進步。這個制度的結果是制造了更多的失敗者,除了極個別的幸運兒成了成功者,絕大多數的同學成為失敗者,他們在競爭中永遠落選。這樣的制度安排并不符合學校教育是為了促進每個人的發展這樣的理念。對于班級中的差生,大部分學生不會去歧視他們,大多數的學生比較關注自己的學習,對于學習上還需要幫助的同學則關心較少。學生認為別人學習成績好壞和自己并沒有多大的關系,只要自己成績好了,就達到目的了。
4.學生參加班級活動不積極。
學生對本該使自己生話更加絢麗多姿的各類社團活動往往是寄予很大希望的,但如果得不到滿足,學生的怨氣也非常大。因為,他們無法通過正常的渠道釋放多余的精力。大部分學生表示對目前的班級生活不滿意。其不滿意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大學生活沒有想像中的那么有趣和豐富多彩”、“離社會距離太遠”、“管理制度不夠人性化”、“學習氣氛不濃”等方面。
二、大學班級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對教育目的片面理解。
教育目的即指教育要達到的預期效果,反映了教育在人的培養規格和標準、努力方向和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要求,是教育活動的出發點與歸宿。在確立教育目的的時候,既要考慮社會的需要,也要考慮人本身發展的需要。學校是現代社會實現教育目的的主要場所,一方面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各類人才,另一方面,還要幫助學生實現生理、心理、智慧、品性和技能等方面的發展。然而,許多學校忘記了自己肩負著學生全面發展的重任,忘記了教育目的是使每一個人都能發現和發揮自己的.創造潛力,挖掘每個人身上的潛能。在學校里,學生自我學習能力的培養,終身學習觀念的養成,人格的完善,民主意識的建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的能力,與他人和諧相處能力等都被忽視了。在這樣的教育目標的指導下,學校對好學生的評價,對好輔導員的評價,對好的班級管理的評價,對班級所具有的功能的認識,對規章制度、教育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選擇都會產生偏差。另外,學校在實現教育目的的過程中也沒有把握好這個年齡階段學生的身心發展特征,在學生管理的過程中一味地強調“服從”、“統一”,漠視已進入成人階段的學生的自我選擇、自我尊重和自我成長的需要。
2.對學習所具有的個性化特征把握不準確。
學生作為學習者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學習目的,即使兩個人在學習目的的表述方面相同,也未必有著同樣的理解和理由;第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學習背景和基礎,并由此影響到各自的學習興趣、能力和風格;第三,不同的人在學習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與困難不同,因此,進行有效學習所需要的幫助也不同;第四,不同的學習者對于自身學習行為的反思和管理的意識與能力不同,從而影響到他們各自的學習效率和質量也會不同。因此,學習是一種高度個性化的活動。教育者要想成功地促使學習者有效學習或高效學習,就必須在把握學習者共性特征的同時,花大力氣把握他們的不同的個性。從一定意義上說,對學習者個性的把握程度,決定了教學有效性的大小與教學所能達到的境界的高低。
3.對學校管理的“教育”特性認識不夠。
對于學校來說,追求效率和效果既不是學校管理的唯一目的也不是根本目的。學校是一個特殊管理機構,學校中的一切活動無不與培養人聯系在一起,學校的管理活動也承擔著育人的責任。通過管理活動既要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又要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學校管理活動的教育性往往表現為將學校的價值觀念和文化滲透到整個學校的管理活動之中,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和感染,這就是管理育人。然而,一些學校在管理過程中過于強調“管理”而忽視了“教育”,不僅是對現實教育資源的一種浪費,而且還會起到不良的教育效果。學生在課堂上受到誠實做人的教育,但在課外卻發現學校的很多做法與對外所作的承諾不一致,這時學生學到的可能是“虛偽”和“欺騙”。所以,學校在進行班級管理時不僅要利用管理這一資源來發揮其教育的功效,更要謹防不良的管理措施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改進大學班級管理的建議。
1.樹立正確的學生觀。
所謂學生觀指的是在教學過程中認識學生和對待學生所秉持的觀念。學生是教育的對象,教育工作者的一切的教育行為都是為學生成長與發展的需要服務的,這是現代學生觀的一個基本觀點。正確的學生觀應是:1)把學生看成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人;2)相信所有的學生在教育工作者的指導幫助下都能學習好,都能取得較好成績;3)把學生當做朋友看待。學生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是自由的、具體的、獨特的和不斷生長著的生命體。然而,在現時的教育工作中,學生還是傳統意義上的學生,老師仍是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學生要聽老師的,不容許對老師的思想觀點進行挑戰。盡管大學教師可能愿意和學生探討問題,但由于傳統的“威嚴逼人”型教育使大多數學生養成了被動接受教育的習慣。所以,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要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要善于發現學生的閃光點,并創造相互探討的學習氛圍,培養互動的學習習慣。
2.以制度建設為有效載體。
加強制度建設,實施制度化管理,不僅是班集體建設水平的標志,而且是班集體得以形成并向優秀班集體發展的有力保障。管理制度為學生提供了行為準則和行為調控的依據,使學生從他律走向自律。在用制度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制度要跟著學生走。學生到哪,制度跟到哪,置班級于制度的控制之下,做到有章可循,有約可依,借助于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使班級目標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制度要有可操作性。班級制度要精練、具體、可行,便于操作。班級制度要在全班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權衡利弊的基礎上并結合年級的量化管理條例來制定。同時,在執行過程中還應不斷搜集反饋信息,并不斷修改和補充,使之更加完善。三是班級制度的制定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合法性。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要求。2)科學性。要從班級實際出發,遵循教育規律,符合大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符合學校管理特點。3)教育性。制度要從管理需要出發,考慮教育目標,充分發揮教育功能。4)相對穩定性。執行制度要堅持不懈,不能半途而廢,更不能朝令夕改。
3.構建“三位一體”的班級管理模式。
所謂“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即系級管理者、班級輔導員和學生干部共同進行班級管理的模式。系級管理者是系屬各班級的總負責人,負責掌握全系班級管理建設的方向、班級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以及建立和完善班級管理目標的評價機制等;班級輔導員是班級的指導者、管理者和組織者,也是完成班級管理工作目標的責任者;學生干部是聯系班級輔導員的橋梁,是協助輔導員對班級實施管理的助手。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因此,要不斷提高系級管理者、班級輔導員和學生干部的管理素質,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班級輔導員的工作考核機制,建立學生干部自我評價和學生評價機制。實施“系級管理者、班級輔導員、學生干部”三位一體的班級管理模式,有利于以生為本的良好的學風和班風的建設,促進班級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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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
伴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大中小型企業的也在不斷的增多,進而也相應的增加了勞動法律糾紛。針對于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糾紛問題主要運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解決。因此,針對于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性問題需要進行細致的研究,以促進相關的勞動法律糾紛良好的解決。
1.1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由于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著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進而導致其面臨著一些解釋和推理的問題。然而法律解釋在勞動糾紛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釋人員只有根據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才能夠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1]。因此,針對于相關法律條款的解釋和推理的問題,需要法律解釋人員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用有力的語言去證明自己的解釋是正確的,這是在現階段解決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勞動爭議案件具有龐雜性。
由于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非常復雜,在實際的推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困難。由于法律本身存在著缺陷,進而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2]。像一些勞動糾紛案件,糾紛雙方法律解釋人員從自方的利益出發,從不同的角度都能夠給予合理的解釋,這就為案件的審理增加了難度。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所產生的問題主要就是價值定位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終良好審理。
1.3法律實施中存在著意義歧義和推理方法差異。
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性問題還表現在意義上的歧義和推理方法上的差異。針對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很多存在著意義上的歧義。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司法解釋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雖然勞動合同法經過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義歧義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但是,這類問題仍然存在[3]。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著差異。不同的法律解釋人對同一個法律條款的解釋是不同,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著差異,這也就導致了法律在適用方面存在著很多歧義和無法解釋的情況。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具有主動權。
目前,針對于各個用人單位的書面勞動合同,都是有用人單位提出的,并且應聘者只能選擇接受,這也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具有主動權,并且具有絕對的強勢,很多企業通過擬定不合理的勞動合同,進而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也可以利用勞動合同為自己辯解,即使在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也難以改善勞動者的被動地位。導致這樣法律適用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2.1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薄弱。
雖然,近些年來,我國一直在宣傳法律知識,尤其是對一些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進行了大力的宣傳,但是我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仍然相對比較薄弱,在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沒有意識到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4]。
2.2用人單位過于強勢。
由于我國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著的問題就是勞動力過剩,相應的就導致了企業在挑勞動者,而不是勞動者在挑企業,進而針對于勞動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條款,勞動者只能選擇被動接受,相應的可以使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對勞動者進行擠壓和侵權。
3.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的法律適用性問題。
3.1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有交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針對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問題,很多的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不應該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而很多的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應該給其交納全部的保險費。上述的2種觀點都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5]。這這說明,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但是交納多少保險費用,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像一些高危險的行業,一般用人單位需要全額為勞動者交納保險費,而相對于其他行業來說,一般用人單位交納大部分,由勞動者交納小部分。如果在實際的工作中,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那么勞動者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這樣才能夠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權益的良好維護。
3.2勞動者傳統觀念影響到交納社會保險。
另外,由于很多勞動者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養兒防老,不需要再交納社會保險,勞動者這種傳統的觀念影響到了社會投保率。這種做法嚴重的影響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如果我國社會投保率過低,在日后甚至會出現很多的社會問題,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在我國的相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方面,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由勞動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交納社會保險,最大程度的確保勞動者的利益。
4.結束語。
本文針對于勞動合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本文的探討,我們了解到,在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一些問題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質所導致的,另外很大一部分問題是由于法律解釋人員的解釋方法和推理方法存在著問題。無論是何種原因導致的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性問題,都需要將勞動合同法律進一步進行完善,并且法律解釋人員需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專業素養,能夠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做的更加合理,進而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利,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一
2003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就人民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解釋。該《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依據。但是,由于《解釋》囿于效力位價的限制,它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行政法規,并且有些解釋條款與行政法規還相抵觸,有些在審判實踐中需要解釋的又未涉及。比如買受人與出賣人舉證責任承擔問題,“按揭”合同糾紛的法律屬性及其處理原則問題,如何認定房屋的質量問題,在《解釋》中都沒涉及;又比如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問題,理論界以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和作法也不盡一致;還比如出賣人在履約過程中惡意隱瞞規劃情況、不能依約交付配套設施的違約責任該如何追究等等。針對以上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關于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
由于《解釋》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未作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不好把握。對于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條的規定,在商品房買合同賣糾紛中,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問題,《規定》第17條作出了列舉式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范圍。筆者認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收集房產權屬證明;另一種是收集繳納稅費等證明材料。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其它證據材料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在依照《規定》也無法確認舉證責任承擔時,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分析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我們不妨設想,在法院確定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后,可采取給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開具證據調查令的方式,對律師取證進行規定。比如,在一方當事人不知道對方是否繳納了房產稅費,而自已又沒有證據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填寫《請求調查申請書》,說明不能自行查證的理由,法官審查后,可以簽發調查令,其委托律師可到稅務部門查證。這樣一來,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對稅費實行專門機關檢查的規定,又可節約法院的人力和物力,體現取證過程中的當事人主義。
二、關于按揭的法律屬性和糾紛處理。
1、按揭合同的法律屬性。商品房的擔保貸款,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商品房“按揭”。按揭作為一種融資購樓方式,是英美法系中物的擔保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本質與大陸法系中的讓與擔保制度相同,系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于債權人而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約定的清償期限內得到清償的擔保形式。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按揭”這一概念,但這一概念在近幾年的商品房買賣特別是各類報刊樓市信息中已得到廣泛的引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現樓按揭和樓花按揭兩種。在現樓按揭中,買受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抵押貸款,當其不履行債務時,銀行既可以將該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以該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可以事前與出賣人簽訂回購條款,當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求出賣人回購。因此,現樓按揭可歸屬于不動產抵押。而在樓花按揭中,買受人其實是將其享有的根據購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提供擔保,屬于權利抵押即準抵押的范疇,與將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提供擔保基本相同,一旦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權利抵押就會轉變為不動產抵押。因此,我國內地的按揭其法律屬性仍為抵押,其內涵與英美法系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按揭及大陸法系中的讓與制度不同。事先轉讓財產的所有權是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基本特征,也是該制度與抵押、質押的根本區別。
2、按揭糾紛的處理原則。《解釋》將商品房按揭貸款統稱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并在第23條至第27條較詳細規定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按揭貸款的.一系列相關問題。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在審理商品房按揭糾紛案件時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并審理原則。《解釋》第25條規定,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二是平等保護原則。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35條的規定,在按揭銀行沒有參加買受人與出賣人購房合同糾紛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擬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或解除購房合同時,法院應告知按揭銀行參加訴訟,是否參加訴訟,應由按揭銀行自行決定,人民法院不能強行追加其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充分保護按揭銀行的合法權益。三是權利優先原則。在按揭糾紛案件中,象買受人與抵押權人的權益沖突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比如除按揭銀行的抵押權外,買受人所購房屋或樓花有可能還存在二種抵押權:即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人的一般抵押權。因此,一方面,我國應對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權實行預備登記制度,以登記時間確定權利成立的時間,并按“成立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處理。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優于一般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而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的權益應優于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
三、關于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1、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從民法上來說,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或歪曲事實,使表意人陷入誤解,違背真實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出賣人有惡意違約和欺詐的行為;二是出賣人的欺詐行為與買受人陷入錯誤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關系;三是出賣人有制造假象、隱瞞真相的故意;四是實施欺詐之人為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對于商品房買賣中欺詐行為的認定,目前學界和司法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欺詐系出賣人主觀上故意欺騙買受人,但它是指從某一套商品房的整體而言,而不是指該套商品房的局部瑕疵,也不僅僅是“缺斤短兩”的問題。比如《解釋》第8條、第9條規定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應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的懲罰性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賣人實施了某種欺騙行為,這種行為足以揭示出賣人的內心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就構成欺詐。比如除《解釋》中規定的五種情形和面積“縮水”外,象在商品房買賣中出現的出賣人惡意隱瞞規劃情況,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改變規劃設計等,均應認定為欺詐。筆者更傾向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若只將《解釋》第8條、第9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和第14條第2款作為懲罰性賠償依據的話,容易使人產生認識上的混亂。
筆者認為,出賣人的欺詐。
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以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當陳述,只要出賣人主觀上構成故意隱瞞,惡意造假,就應認定為欺詐。
現主要有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若出賣人存在主觀惡意,有欺詐行為,因《解釋》沒有涉及,也只能依照《解釋》第13條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若不是出賣人的主觀故意,或純屬違約行為,就應按照《解釋》第13條的規定處理;若出賣人的該行為被認定為欺詐,就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為商品房買賣反欺詐,雙倍索賠是利器。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不應局限在《解釋》第8條、第9條和第14條所規定的范圍,象《消法》還確定了其他欺詐行為。如果僅按《解釋》規定的條款確認其欺詐范圍來進行處理,就會導致買受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再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布實施的《合同法》和《消法》的效力畢竟大于《解釋》的效力,既然《消法》已對欺詐的概念作出界定,在《消法》還沒有進行修改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就《解釋》范圍以外的欺詐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就應該依照《消法》的規定來裁判。因此,將商品房買賣中所有的欺詐行為都納入懲罰性賠償范圍,并根據欺詐所造成的損失大小來確定懲罰性賠償范圍,這樣更有利于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也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詐,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二
會計專業是一項操作性較強的工作,這就要求高校的工作人員要充分掌握會計實務操作的要領。但現在的高校,在培訓期間大多數時間都是學習理論知識,校方并不經常展開實踐活動供工作人員操作,因此,在真正地將理論應用在工作中時,會出現對某一項操作甚至是意義理解非常模糊的情況。很多的員工在培訓期間能夠充分地掌握理論知識中具體內容和精髓,但是并沒有實施相對應實驗,最終導致無法學以致用。例如,對于會計核算這一課題,高校員工都充分地了解會計核算的過程是給原始憑證分類、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匯總、登記總賬、對賬結賬、編制會計報表這幾個步驟,但實際操作起來就會出現對賬簿上應填的項目并不充分了解,這樣就會出現記賬錯誤等問題,不僅會給會計的工作進展帶來一定的困難,還容易造成高校的經濟損失。
2.2沒有健全的實務操作體系和相應的管理模式。
對于現在的高校來說,一套健全的實務操作教學體系和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但現在很多高校都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很多領導對員工的會計實踐工作并沒有充分重視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培訓或平時,高校為員工安排了很多的理論研討會和講座,但對于相關實踐活動的安排少之又少。其次,有些高校即便有實踐活動,也存在設備不健全等情況,有些是為了響應號召,敷衍了事。最后,有些學校雖然有實踐活動,但對實踐課程沒有系統的考核評價制度,對于員工的實踐成果,領導并沒有充分掌握。由于實務操作活動體系不夠完善,所以,大多數的高校會計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都無法馬上做到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導致會計工作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2.3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水平和綜合素質低下。
現如今,由于會計專業的需求越來越多,所以有些高校就會降低一些招標工作人員的標準,有很多工作人員都是本科或碩士剛畢業就去學校任職,所以也沒有任何實操的經驗之談,一個缺乏實踐經驗的員工是無法在遇到實操困難時及時充分地將問題化解的。因為會計工作人員當初在學習的過程中就會被潛移默化地灌輸學習理論知識要比實操更重要一些,認為自己可以以后到社會上再去對會計的實操進行經驗的積累和學習。由于工作人員的實操經驗也非常不足,不僅會導致高校會計工作的實施受到一些阻礙,同時,還會降低高校會計工作的效率,對高校的總體發展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
有些高校由于對實操訓練的不重視,導致學校沒有充足的會計實操用具,只有最基礎的幾樣用具,也沒有為工作人員配備齊全的電算化技術和工具,讓工作人員無法在培訓中獲得自我成長,拖慢員工自我提升的速度。
3在實際工作中的改變方法。
3.1以理論知識為基礎,注重實踐操作。
在工作的過程中,高校和員工對于會計的學習更注重理論知識的掌握,加之工作人員水平和能力的欠缺,導致工作人員在剛參加工作時缺乏實踐經驗,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高校就要注重開設工作人員的實操培訓和活動。首先,高校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能力來進行實操訓練的制定。其次,學校要聘請資深的專業人士,對員工進行實操能力的培訓,以保證工作人員日后的工作質量。最后,高校要購置健全的實操教學用具,這樣能充分保障工作環境的良好。員工在實踐操作過程中,不僅可以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還可以對理論知識進行及時的鞏固,這樣才能讓工作人員將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提升上來。
3.2完善實務操作的體系、管理與考核機制。
想要提升員工的實操能力,高校要充分將學生的實操制度和相關體系進行完善。首先,高校要注重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讓員工充分重視會計工作,并定期開設研討會,讓會計工作人員充分做到實踐與理論的有機結合。其次,高校要建立實操課程的考評評價制度,可以以學期為周期,對工作人員的會計工作實操表現和成績進行評價。再次,建立一定的.賞罰制度,對于出現實操問題較多的員工要給予口頭或經濟上的處罰,對于會計工作實施較好的工作人員,高校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口頭獎勵,例如,年終獎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起員工的學習和工作熱情,對高校會計部門的工作也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最后,要建立分層培訓的制度,針對工作人員的不同水平和實際情況,來進行實操培訓的實施,這樣更加利于員工提升工作能力。為了使員工有一種緊張感,培訓過程要嚴格地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實操課程的操作,這樣才能促進會計工作人員快速提升自我能力。
4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想要提升高校會計部門的工作質量,首先,高校要將學校的入職門檻提升。在入職前,要對員工的理論和實操能力進行系統的考核和篩選,對于剛入職的工作人員,學校應組織系統全面的訓練,讓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更加突出,這樣才能充分保障會計工作的總體質量。不僅如此,高校還要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緊跟社會的發展趨勢,為員工購進實操設備,例如計算機。除此之外,學校對于客觀環境也要進行提升,例如,為辦公室購進打印機、配備專業的會計實操軟件,將智能化的會計實操技術充分應用到日常工作中,讓工作人員的會計工作充分簡化。
5結論。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的不斷發展,會計事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高校中的地位也逐步提升。社會需要的不僅是理論型人才,更需要的是綜合型實戰型人才,所以培養員工的實操能力,成為高校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但如今,對于會計實務操作的教育,高校無論從學校資源的配備、體系的建立還是員工的個人能力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高校應向員工灌輸會計實務操作的重要性,這樣員工才能積極主動地提升自己實務操作水平,為以后的自身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2]魯迪.高校實施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三
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社會弱勢群體依法能夠得到救濟和幫助的水平是國家實力和文明進步的反映。研讀社會保險法征求意見稿,我覺得制定這部法律應當注意幾個協調統一的問題。
第一,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統一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從完善政策開始逐步推進形成的,基本上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確立了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還有一些社會保險的內容是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具體保險政策。涉及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原則規定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法第九章對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作出了專門性的規定,涉及社會保險內容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然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等。我認為,起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法典,必須要注意到和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協調統一,否則就可能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執行中的誤解和不利影響。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強制性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拒絕繳納和拖欠繳納社會保險費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七十一條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法草案中則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里用“應當”表述可能會使有的用人單位或職工存有僥幸心理而設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力資源成本而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也有一些職工由于只顧眼前利益或其它原因而不愿意從工資中拿出一部分繳納社會保險費。調查中我們還發現有這樣的現象: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書面協議,聲稱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聲稱職工工資中包含了社會保險的費用,而不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針對這樣的現象,社會保險法必須鮮明地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無條件履行的`“義務”。
第二,特殊群體之間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調統一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一部社會保險法典性的文件,從征求意見稿中我們感覺到了其有意想把除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外的一些特殊群體也納入社會保險法當中,予以調整。比如進城務工的農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中的群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還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這些不同的群體其特點不同,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怎樣實現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等等,都需要協調統一。社會保險法草案明確把進城務工的農民納入了社會保險的范疇,是對這個群體的權益一個重要保護。但是,還必須把他們務工期間繳納的社會保險尤其是醫療保險與他們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協調統一起來。社會保險法草案雖然規定了“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證號碼”。但是,因為社會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畢竟是兩個體系的事情,應當預防一個人同時發生享受兩個保險的情形。這還涉及到了另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協調統一的問題。另外,社會保險法草案授權國務院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制定養老保險辦法,這個群體也將逐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他們的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群體養老保險待遇也需要協調統一。()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協調統一,就是那些從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轉到企業中工作的那部分群體之各種社會保險接續的問題。社會保險法如果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對于促進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的改革和人員流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三,社會保險行政機關的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協調統一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用老百姓的話說,那是救命的錢。所以,必須要對此實行最嚴格的管理,確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為社會穩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社會保險法草案辟有專章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對政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了比較大的授權,這是必要的。但是,我認為對社會保險事業和社會保險機構的監督,還不能忽視社會監督的作用。社會保險法草案對社會監督雖然也作出了規定,如:第六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第七十八條中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等等。但是,我覺得這樣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建議把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的社會主體能規定得更具體一些。比如分層次規定工會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的權利:各級工會都有權對社會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各地方工會都有權派代表參加本地方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的社會保險監督活動;用人單位工會有權監督和組織職工監督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等等。職工作為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的主體,對自己繳納和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擁有知情權。社會保險法應當明確這些知情權和監督權。比如明確規定,職工有權查閱用人單位為其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有關資料,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答復;用人單位侵犯其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機關舉報,社會保險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建議關于這些方面的內容,社會保險法能夠加大授權力度,保障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四
1、關于合同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之間關系的認定,在審理涉及房地產糾紛案件中,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部分基本采用建設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再以補充協議或合同附件的形式,對涉及合同中一些具體條款重新作出特別約定或完善,即我們通常所稱專用條款部分。但當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就同一事項作出的約定內容不一致,不明確或產生歧義時,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有履行順序的,應當以當事人約定為準。如未約定履行順序,就需要法官對此作出解釋和認定。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約定內容明顯不公或其他可能導致約定無效的情況,應當以專用條款約定內容為準。
據此,格式條款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為重復使用之目的;二是一方預先擬定;三是未經與相對方協商。通常情況下,格式條款內容具有固定的形式,且不允許合同相對方重新選擇和修改。但在審判實踐中,尤其是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其合同文件往往也是開發商為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制式合同,但涉及合同的具體內容如房屋面積、公攤面積、房屋位置及房屋價格等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或選擇后才能確定。此類合同應為同時含有格式條款與個別須經協商的填充式條款的合同。其中,格式條款應受《合同法》第41條規制,而填充式條款因不符合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則受《合同法》一般規定制約,不能適用《合同法》第41條對其進行解釋。
3、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或其中的同一事項多次達成協議,在當事人未約定協議內容相沖實時如何解決,且事后又不能對此協商一致時,一般應當推定當事人后簽訂的協議已變更原來的協議;但如果后簽訂的協議僅部分變更原協議內容的,變更部分以后簽訂的協議為準,未變更部份仍應以原協議為準。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五
在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影響下,人力資源對于現代企業管理所產生的影響更加深刻。作為人力資源中關鍵性的構成內容之一,員工激勵的手段、內容及方法與企業長遠發展的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然而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角度上來看,在員工激勵方面還存在激勵環境不佳、激勵機制無個性化、評估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如何促使員工激勵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發揮出應有的價值,這是當前眾多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員工激勵對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性。
激勵是指管理者運用一系列手段、方法,激發員工參與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滿足個體需求的激勵是最佳的激勵方法,在實現組織目標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員工激勵對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
1.吸引并穩定人才隊伍。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核心競爭力中很大一部分為人力資源競爭力。除了展開各種經營管理活動外,企業管理層還必須采取對人才的激勵措施,來吸納并留住人才,形成一支穩定的人力資源隊伍。同時,員工激勵還能夠提高其安全感,增加員工對企業組織的滿意度與向心力,在保證組織內部人員隊伍穩定性方面意義突出。
2.提高企業績效水平。
有研究發現:激勵水平與被激勵者行為表現的積極性、行為表現的具體效果之間有正相關關系。現代企業開展人力資源管理活動時,必須采取各種方法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引導員工在實現個人目標的同時更好地實現組織目標,達到提高企業效率的目的。
3.提高人力資源質量。
有研究發現:企業在按照計酬方法設計分配制度時,員工所發揮的能力僅為潛在能力的30%左右。但若在計酬分配的基礎上采取激勵措施,則能夠使員工所發揮的能力提高60%以上。換言之,有效的員工激勵措施能夠促進員工潛力的充分發揮,提高人力資源質量。
二、現代企業管理中的員工激勵問題。
1.激勵環境不佳。
員工激勵環境不佳一直是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由于現代企業管理思想尚不夠成熟,管理意識相對較為落后,加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還不完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尚未形成科學模式,企業內部缺乏相互制衡機制,導致企業管理,特別是對人員的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
2.激勵機制無個性化。
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員工工作的原動力來自于自身需求是否能夠得到滿足。而滿足員工需求的手段就是激勵。但當前一些企業在進行員工激勵時仍然遵循“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激勵內容千篇一律,沒有根據員工崗位以及需求的特殊性進行有針對性的激勵。
3.評估機制不完善。
企業的績效評估機制缺乏一套系統的、客觀的評價標準,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更多地關注員工的績效,而不注意影響員工績效的多方面因素,加之信息溝通不暢通,導致績效評估的價值無法得到充分實現。
三、現代企業管理中的員工激勵措施。
1.營造良好的員工激勵環境。
企業要想構建并實施有效的員工激勵機制,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讓員工自身需求與企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員工激勵的關鍵是引導員工認識到自己努力工作除了能夠實現個人價值,還與企業發展方向一致。與此同時,企業還需要提高員工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制定相關制度來鼓勵企業員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和對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給員工提供自我發展以及參與組織管理的機會,培養并逐步提高員工在企業中的主人翁意識。
2.構建個性化員工激勵機制。
對于企業內部普通員工,可采取的激勵措施有:
(3)文化激勵。針對能夠按時保質完成工作的員工,可在激勵中強調員工的自主性。基于柔性管理理念,對這部分員工的工作時間實行彈性管理、靈活安排,關心員工生活,真正排憂解難,讓他們感受到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對于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可采取的激勵措施主要有:
(2)工作激勵。企業要根據員工的特點和職業特長安排其從事最能夠發揮潛能的工作,使其能夠體會到工作的樂趣,獲得自信心和成就感,同時要幫助員工進行職業生涯規劃,使其在不同的職業階段發揮出最大的效用。
(3)文化激勵。要求企業充分關懷員工的情感生活,注意員工在情感層面上的需求,盡最大可能為他們提供一個能夠宣泄負面情緒,使其能夠以良好的心態投入工作。
3.完善評價體系。
績效評價體系是激勵的基礎,只有對員工的工作等方面進行準確的評價才能對其有針對性地進行激勵。企業在實施激勵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良好的反饋渠道,便于管理者及時調整工作的策略,使激勵機制的發展走向良性的軌道。
四、結束語。
當前企業在員工激勵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其對企業管理的促進作用,企業要采取切實措施,從激勵環境、激勵機制,以及激勵評價三方面努力,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增強主人翁意識,從而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六
1.審查是否具備“五證”。購房人簽訂預售合同應當注意審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工證、銷售許可證是否“五證齊全”。上述證明文件中的建設單位、項目、建筑面積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與您簽約的發展商名稱一致您也需留心。
2.購房人應當要求發展商簽署由房管部門印制的或建設部推薦的.合同文本,并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其法人代表,如不是法人代表,則要審查其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另外還應要求發展商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在簽約時必須認真閱讀合同文本,檢查確認所有內容。如果發現有很多您所關心的內容合同里沒有體現,就應當馬上與發展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特別約定。
3.在預售契約中一定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最好明確約定違約金的絕對金額;如約定按日計算違約金,則采用現行違約金標準為每日萬分之四。
4.對于可能出現的糾紛,買賣雙方可以采用協商方式解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有些發展商要求購房人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契約后再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兩份協議中約定的糾紛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您應注意協調統一,以免日后的麻煩。
5.有些發展商在購房人交了定金但沒有申請到銀行按揭貸款時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公平的。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申請到按揭貸款,因此,建議購房人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購房人得不到按揭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
6.要留意關于物業管理條款,還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購房人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是對購房人的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因此,購房人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合同解釋問題研究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七
摘要:《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促進了我國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文中通過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并結合了制度實施過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基本措施,為《小企業會計制度》進一步順利實施提出了建議和方案。
一、問題的提出。
財政部于4月27日頒布并于1月1日開始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在遵循一般會計核算原則的條件下,借鑒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的。這次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實施充分體現了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業會計核算體系,提高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加快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小企業會計制度》在適用范圍、主要內容、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方面都與《企業會計制度》有差異,它更具有清晰性、靈活性、指導性和針對性。它是我國會計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對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規范小企業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我們通過最近對制度實施情況的調查情況來看,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制度實施過程出現了相當多的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制度的順利實施,導致制度執行無法到位。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本文試就《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對策。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制度執行的不完全確定性,導致制度執行過程中容易發生偏差。
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小企業繼續執行原來的《企業會計制度》,這從《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來看,無可非議。雖然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制度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小企業既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據此而論,會計制度的強制性特點如果從整體上考慮,只要企業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了某一會計制度即可。另外從鼓勵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出發,也應該允許并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因此,符合小企業標準只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條件而已,即凡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規模必須符合小企業的標準,但并非符合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就必須執行,如有條件也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但問題是有的小企業本來會計基礎工作就比較薄弱,人員的素質也比較低下,原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就沒有執行好,換句話說原來執行過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難。加上這類小企業發展的態勢顯示近年內企業發展規模不會有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這類小企業如果轉換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也許更適合其企業自身的特點。其價值就在于整頓和規范小企業會計工作秩序,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這類小企業認為,只要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許何必再執行新的會計制度呢,如果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僅要派員參加培訓,而且制度轉換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何必自己給自己找麻煩,這種認識帶有一定代表性。本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就是考慮了這類企業的實際,但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價值所在。所以《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不完全確定性,就會給部分對制度認識不足的企業開了綠燈,導致《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現實價值發生偏離。
2、培訓工作缺位,導致小企業對制度理解和實施力度不夠。
《小企業會計制度》頒布之后,為使廣大小企業會計人員充分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和方法,確保該制度在企業中的貫徹實施,各地財政部門舉辦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培訓班,培訓的對象主要是小企業的會計或出納人員。通過培訓,使會計人員在短時間內有的放矢地學習,提綱挈領地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應該充分肯定這種通過有計劃有組織分期分批培訓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做法對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中的貫徹執行無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另外,這種培訓方法也是常規的做法,因為通常我國頒發新的會計制度都是需要組織企業的財會人員進行培訓的。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種做法如果針對財會工作比較規范的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許能達到比較好的培訓效果。如果針對小企業也許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或執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影響因素是小企業領導者的態度。而領導者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內容與實施價值的認識。事實上很多小企業的領導者對會計工作的職能一知半解。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小企業的領導者對財會工作的認識只是停留在比較膚淺的認識上,他們比較關注的是盈利和稅收的指標,往往忽視會計制度本身的價值。所以舉辦《小企業會計制度》培訓。
班,其培訓對象不只是針對財會人員,也應該擴大到小企業領導者范圍,只有讓小企業的領導者真正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其加強經營管理價值所在時,才有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
3、小企業內在不利因素影響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
(1)小企業會計機構設置過于簡單,會計人員配備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由于小企業名目繁多,行業比較齊全,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經營規模較小,缺乏相應的決策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發揮不了應有的決策作用,業主基本上支配了企業的所有的經營活動,缺乏正常的業務報告制度,導致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的好壞完全取決于業主個人的能力與水平。在調查中,我們發現不少小企業會計機構設置不規范,甚至個別企業不設置會計機構。即使是設置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分工也不明確,甚至是兼職,缺乏完善的內部牽制機制。所有這些都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2)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較低,也難于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準確無誤地實施。
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與大企業的會計人員相比,業務水平、文化層次不高,業務不精,素質普遍較低。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小企業的會計人員普遍存在兩種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現象。一是學歷層次比較低,無學歷或改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數占絕大多數。二是年齡出現極端現象,呈現“一老一少”的局面。會計人員中的老者雖然有一定會計工作經驗的積累,開展一般性的業務沒有什么問題,但接受新知識能力比較差,對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現消化不良的現象。會計人員中的'新者,多為剛離開學校走向會計崗位的年輕人,雖然他們比較系統地學習會計專業知識,但在實操能力比較弱,特別是在從事會計工作過程中缺乏會計理論基礎扎實、能力強、業務熟的老會計的指導,導致在實踐中會計技能提高比較慢。上述兩種現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約了小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的開展,也制約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的實施。在調查中,個別小企業會計人員表示,他們也認真地組織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顯然在這樣一支小企業會計隊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準確、無誤地貫徹《小企業會計制度》確有困難。即使《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中能組織實施,但實施結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3)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在短期間內實施。
眾所周知,會計基礎工作是做好會計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格式的選擇或設計、填制、取得、審核、傳遞與保管程序,以及會計帳簿的設置、格式、登記、核對、結帳等等。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小企業都是貪圖便利,甚至看業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業從來就沒有認真思考過如何規范地做好這些會計基礎工作,而是得過且過,會計實操有一定隨意性,沒有嚴格執行會計制度。比如,原始憑證缺乏必要的審核程序,憑證、賬簿、表格在市面上隨意購買,相關政府部門硬性規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甚至個別小企業還沒有明確的成本核算方法與制度。不難設想在這樣的會計基礎工作上,要求小企業認真執行和快速推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也是非常困難的。
(4)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素質較低,也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快速實施。
從會計的重要性原則來看,某項會計信息在會計報告中是被詳盡、充分的披露還是被簡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們做出滿意的決策。某些對大企業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業里顯得毫不意義。由于小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重合使得小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資方式的獨特性,從而使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與大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別,小企業的股東、稅收部門、銀行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這些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業的經營者,本身經營素質就比較低,大多對企業實行粗放經營,除了關心盈利指標外,并不要求企業會計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業會計信息不全面、不準確。這也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執行增加了難度。
1、要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培訓工作確定新的培訓思路。
認識上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在提高小企業業主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自覺性上下功夫,一個比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強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即組織小企業業主系統學習《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要有所側重。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重在業務上培訓,對小企業業主的培訓重要說明《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的價值,即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改善企業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業經濟效益有什么好處。如果采取雙管齊下的培訓方法,我們相信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無疑會起到更好促進作用。
如前所述,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小企業受到自身素質的限制,在選擇企業會計制度時,往往帶有很大的盲目性,連自己該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制度》,自身都說不清楚,錯誤地認識只要不犯法,按規定執行會計制度就可以了,這是天大的誤會,當然也并不排除人為的裝糊涂。為此,各級財政部門(市縣鎮)應組織相應的高素質人才咨詢隊伍,深入小企業會計部門第一線,給小企業財會部門把把脈,幫助小企業正確選擇適宜的會計制度,特別對不適宜選擇《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應幫助其提高思想認識,勸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必要時,強制性要求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3.消除小企業內在的不利因素,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如前所述,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差,不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在短期間內實施。因此,要加快《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的實施,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規范小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因為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即使組織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也不容易到位或發生執行上的偏差。為此,小企業應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依據,針對小企業會計工作存在的問題,要設計合理的會計記錄程序,要完善嚴密的憑證制度,要建立嚴格的日常核對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規范組織與實施。
控制環境直接影響到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觀念、方式及風格,組織結構,管理控制方法,內部審計及外部影響等等。構建良好的控制環境有利于小企業嚴格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業會計發展需要的會計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并為小企業改善會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因此,小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小企業會計機構,并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劃分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不相容職務,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根據小企業的特點,會計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會計機構統一辦理;錢賬分管、出納不得兼任往來賬戶的核算工作;業務較少的企業一般可設會計主管兼總賬會計、明細賬會計兼稽核、出納三個崗位。只有會計機構設置合理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問題,才能提供《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的良好運行機制。
小企業要適應時代發展的步伐,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解決小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低,業務工作不適應的問題。為此小企業要自覺組織學習,小企業會計人員更應自覺學習,不斷充電。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業會計人員有過硬的業務本領,具有扎實的會計知識、嫻熟的會計技能。只有這樣,才能使小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從較高層次理解《小企業會計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該制度的內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和相關規定,用以指導、規范會計實務工作,提高會計業務能力,并提高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自覺性,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4)轉變小企業業主的觀念,為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礙。
如前所述,小企業業主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認識不到位,對會計工作重視不夠。目前很多小企業的業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識不強,重銷售輕管理、重稅收輕會計現象非常嚴重。很多業主對會計方面的知識、政策、法規存在著很大的認識誤區。這已嚴重地阻礙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因此各政府部門一定要通過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宣傳,使小企業業主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引起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高度重視,讓他們認識到不但要學會“賺錢”,更要學會怎么去“省錢”,統籌地“用錢”,使會計管理工作為更好地創造效益服務。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順利實施,促進會計工作的規范化。
綜上所述,《小企業會計制度》雖然頒布并實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執行的不完全確定性、培訓工作缺位、小企業內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執行難度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執行,總會存在一些問題。只要我們本著科學、合理、審慎的態度,從不同層面采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一定能起到顯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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