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個組織和機構中,規章制度被視為一種基本管理工具,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和減少沖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參考。希望通過學習這些范例,能夠對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認識。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和分享吧!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行政執法主體,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主體的公告管理適用本規定。但屬國家和省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主體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設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機構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市政府公告的職責和權限內依法實施執法活動。未經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職責和權限范圍的執法活動無效。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前的審查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主體由市法制工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公告。
各區行政執法主體由各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并經市法制工作部門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公告。
第六條行政執法主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
(三)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并承擔法律責任;
(四)有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和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
(五)有財政部門核撥的經費;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提請行政執法主體審查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部門或者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依法設立行政執法主體的正式文件;
(四)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機構編制的文件;
(五)行政執法主體公告文本。
第八條市法制工作部門、區政府對提請審查的行政執法主體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提請審查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提請審查的機關或者組織。
經審查、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查或者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請市政府批準公告。
第九條行政執法主體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名稱;
(二)執法職責和權限;
(三)主要執法依據;
(四)辦公地址、咨詢和投訴電話。
第十條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進行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告后,相關部門可以將市政府批準的公告文本在本市政府信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后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重新提請審查和公告:
(一)行政執法主體發生分立;
(二)行政執法主體發生合并;
(三)行政執法主體名稱變更;
(四)行政執法依據變更;
(五)行政執法職責和權限變更。
第十二條發生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關部門應在規定該情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提請市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區政府進行審查,市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區政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處理。
行政執法主體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機關或組織提請審查;發生第十一條第(二)項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機關或組織提請審查;發生第十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由原提請審查的機關或組織提請審查。
行政執法主體的辦公地址、咨詢和投訴電話發生變更的,由原提請審查的機關或者組織直接提請市政府辦公廳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告。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主體經市政府批準后,市政府辦公廳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執法主體公告文本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告。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責和權限內,依法委托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活動。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委托范圍內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并對該活動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委托機關在委托期間不再行使已經委托給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五條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有符合條件的執法工作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與受委托組織訂立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
(二)委托機關的執法依據;
(三)委托的執法事項和權限;
(四)委托的期限;
(五)受委托組織的執法經費來源;
委托行政執法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必須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與受委托執法組織訂立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委托事宜提請市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區政府審查。提請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組織設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
(四)受委托組織執法人員名單和執法經費來源證明;
(五)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公告文本。
第十八條市法制工作部門、區政府對委托行政執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在受理提請審查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提請審查的機關。
經審查、復核確有必要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查或者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請市政府批準公告。
第十九條委托行政執法期限屆滿后,如果需要繼續委托的,委托機關應當在委托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與受委托組織重新訂立委托行政執法協議書,并按照本規定提請審查和批準公告。
第二十條委托機關發現受委托組織違反委托協議或者違法實施委托執法活動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委托。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機關、機構或者組織,向市法制工作部門和市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工作部門發現未按本規定批準公告的行政機關、機構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責令該行政機關、機構或者組織停止實施執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機關、機構或者組織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市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行政執法主體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的名錄。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實施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主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執法活動的組織的審查和批準公告,應當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適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簡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一)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二)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的重要部位;?(三)武器庫、彈藥庫;?(四)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六)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七)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存場所;?(八)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九)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十)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十一)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十二)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十三)省以上公安機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到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續;?(二)在市、縣(臺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三)境外單位,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總投資額不足人民幣5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二)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三)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市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備案;?(二)產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三)產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四)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二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為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第80號令)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減少吸煙的危害,為廣大患者和職工創造良好的醫療環境,結合同濟醫院實際情況全面開展無煙醫療機構創建工作,同濟醫院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學生醫務工作者應落實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醫院所有室內場所完全禁止吸煙,室外只能在吸煙點吸煙,并達到無煙單位標準。
(二)學生醫務工作者必須高度重視控煙工作,充分認識吸煙對國民健康素質的危害,努力創建無煙醫院。
(三)學生醫務工作者應帶頭不吸煙,吸煙者應努力戒煙。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區域和公共場所吸煙,學生醫務工作者在吸煙點吸煙不得穿工作服。
(四)學生醫務工作者均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在無煙區域吸煙者應及時勸阻,要將“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有機的融入勸阻工作中。
(五)?學生醫務工作者要結合本職工作實際進行醫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在接診和查房過程中,要勸說病人戒煙,促使群眾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
(六)學生醫務工作者積極參加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動,在“5.31世界無煙日”進行戒煙知識和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提高城市應急指揮響應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國土房管、質監、交通、工商、城-管、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不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適用產品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批準書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通過安全生產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應當出具海關、商檢部門或者國家法定機構的合法證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標準規范。
第三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竣工驗收后不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和聯網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管理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四
為了加強對學校公共設施、場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辦法。學校公共設施、場所包括:辦公室、教室、各類功能室、運動場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應設備配置等(以下簡稱公共設施場所)。
1、各公共設施、場所的功能是根據使用需求而特別施工建設形成,未經后勤處同意不得任意改裝、拆卸、移動、改建。
2、各部門使用人要本著愛護公物,細心使用與操作的原則,使用好、保管好各區域場所的設施、設備與教學用具。嚴格執行學校對各處、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愛護公物,不得損壞,對損壞公物的要按價賠償,特別是故意損壞公物的要重罰。學校對各處室設施要有專人管理,責任落實,總務處要定期檢查、記錄。
3、在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或未交付使用的場館與設施,不得隨意動用,有特別使用要求,要提前申報;其中小會議室、大會議廳須提前申請。
5、在使用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常現象需要維修、維護,要及時報后勤處。屬個人損壞或人為損壞由當事人賠償。
6、各使用部門及個人,各功能室、場所使用后要關好門窗、水電;對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時歸還,如發現有未關好門窗、水電的部門及責任人,將按管理的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所借物品器具有人為損壞丟失由個人負責賠償。
7、各教職工都有義務在各自工作環境中進行監督指導,發現有故意損壞、破壞或下班未關水電、門窗的,有權制止也有義務管理。
8、各部門及教職員工要積極配合督導人員的檢查工作,不得無故刁難,有問題要及時向后勤處反映,有錯誤要及時糾正,不得無理取鬧。
9、各部門要針對各管理區確定出各室、各場所的責任人,負責自己轄區公共設施、場所及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管理。
10、下班時間未能做好相應管理的將給予經濟處罰:a、燈、風扇、未關水龍頭長流水罰10元/個;b、門窗未關20元/次;c、背投電視、電教設施、空調未關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財產損失的要照價賠償;e、每月出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處罰。
11、對于情節嚴重者在經濟處罰外,同時給于行政處罰。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組教職工共同遵守,認真執行,協助搞好部門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動,維護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園林綠化、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動,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公安、交通運輸、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家、省容貌標準,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是城市容貌維護、監管的依據。
制定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根據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容貌管理重點區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施重點監管。
第七條 鼓勵城市容貌清潔單位成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作業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公眾參與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容貌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建(構)筑物容貌
第九條
建(構)筑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點區域內建(構)筑物墻面破殘、涂層脫落超過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對比度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條 城市容貌管理重點區域內臨街建(構)筑物屋頂、外立面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物品影響城市容貌。
空調室外機(窗機)、防護裝置、遮陽(雨)篷,應當規范設置并保持整潔。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點區域內建(構)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墻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裝飾板幕墻和面磚幕墻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墻和涂料幕墻每三年清洗、涂裝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現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歷史建筑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清洗。
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容貌責任人委托專業清洗單位清洗的,應當建立清洗記錄。
專業清洗單位應當自領取或者變更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相關設備、安全器械清單;
(四)安全作業規程和責任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設施容貌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應當設置醒目標識,標明產權單位、養護單位名稱及聯系電話。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公共設施標志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五條 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作業規范和合同約定,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和保潔,定時清掃和灑水降塵,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公共設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條
公交候車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檢查站(亭)、道路安全護欄、隔離欄(墩)等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出現陳舊、破損的,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新。
第十七條
設置標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門牌、交通指示牌等標志,其規格、色彩、形式、圖案和內容應當與周邊景觀相協調,出現破損、脫落、褪色的,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新。
第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養護單位應當定期對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進行巡查。發現或者得知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采取安全避險措施;因養護單位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設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桿)線和渠箱蓋板等設施的完好狀況進行巡查,發現或者得知損壞時,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并督促其修復。
第二十條街道、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公共信息欄并定期清洗、維護。市民需要發布信息的,應當在公共信息欄發布生活服務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外墻或者公共設施、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刻畫、涂寫、張貼。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實行市場化運作,以招投標方式確定作業服務單位。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范和合同約定作業,擴大機械化作業范圍,提高道路清掃保潔質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場所應當及時保潔,其他道路應當定時保潔。
第二十二條
城市容貌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地面清掃保潔,做到無積塵、煙頭、口香糖殘物、紙屑、瓜皮果殼、包裝品等廢棄物;不得在責任區路面從事影響城市容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駛。
客運、貨運單位應當配置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
其他社會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第二十五條 設置機動車清洗場(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面積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車區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范;
(四)符合環境保護、排水、節水、環衛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清洗單位應當自領取或者變更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清洗場(站)平面布置圖或者實景圖片;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機動車清洗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清洗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綠化帶或者其他公共場地;
(二)不得在道路兩側晾曬、吊掛物品;
(三)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洗滌劑等產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容貌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容貌責任人和責任區范圍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城市容貌標準相關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城市容貌維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容貌責任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建(構)筑物外立面整潔工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產權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整潔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整潔工作由養護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城市容貌清潔單位的證照和經營活動情況;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查;
(四)責令城市容貌責任人履行相關責任;
(五)對不履行城市容貌責任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通信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工商登記、企業備案、產權信息、行政處罰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或者告知有權查處部門,并提供執法證據支持。被告知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反饋告知部門。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實施聯合執法。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進行細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城市容貌清潔單位,是指為維護城市容貌整潔,專業從事建(構)筑物、機動車清洗、保潔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五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六
一、必須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堅決服從職能部門負責人分配,按時上崗,不遲到早退,不隨意脫離工作崗位,有事外出辦理請假手續,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二、必須熟悉和掌握車庫內的“各種車輛停放管理規定”以及車庫內的消防裝置和消防器材,合理安排停車車位。
三、必須熟悉和掌握客戶單位長期停車證,臨時停車證,以及車牌號,認真做好車輛進出入庫記錄,上下班做好交接-班的交底工作。
四、嚴格按公司制定標準收費,熱情為客戶導引泊車,對進出的車輛必須認真察看并作記錄,車輛出口時須做到打鈴示意。
五、嚴格執行消防條例,禁止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滯留車庫,必須做好車庫內及車庫周圍的環境衛生工作,始終保持車庫道口的暢通。
六、車庫內嚴禁吸煙和亂扔雜物,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一切火警苗子,以及有損傷、碰撞車輛的情況發生,所有乘車人員一律在車庫外下車,嚴禁無關人員滯留車庫。
七、在工作中不能認真負責,受到客戶的批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失職造成車庫的車輛損壞、火警、事故等過失,不服從職能部門調配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酌情處理和處罰,產生嚴重后果者作辭退處理,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車庫考核達標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職能部門分配。
2、必須熟悉和掌握“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合理調度停車泊位。
3、正確導引泊車,認真做好車輛出入庫記錄。包括固定車輛,注明車牌號、時間。
4、嚴格財務紀律,按規定合理收費。
5、各項記錄清晰,交接明白。
6、對車輛定時巡邏檢查,保持車庫道路暢通。
7、嚴格掌握消防條例,嚴禁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滯留車庫,乘車人員嚴禁入庫,一律在車庫前下車。
8、保持車庫及責任區的環境整潔衛生,不得讓客戶在責任區內清洗車輛。
9、違反上述規定,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于20—100元罰款,造成損失除賠償相應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作辭退處理。
獎懲制度。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跡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1、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條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中取得優異成績,受到租戶、商鋪好評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5、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6、講文明,做好事,維護團結,敢于同不良傾向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者。
7、拾金(物)不昧者。
(二)、處分:
對違紀員工按其錯誤性質情節,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處分,處分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詳情內容、參照各工種、各崗位員工處罰細則執行。
一、搞好公共衛生和綠化保養工作,努力創造整潔、舒適的辦公氛圍。
二、環境衛生保潔人員必須自覺的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班分配,按時上崗。
四、每天疏理花木,清理綠化帶的垃圾,適時進行澆水、護理、滅蟲。保持綠化帶的枝葉茂盛。
五、發現綠化帶花草不足,要及時的進行補綠工作。
積極貫徹“依靠群眾、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及有關法規。根據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大廈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措施。
1、提高警惕,隨時注意檢查周圍的火險隱患,發現異常情況要追查到底。
2、定期檢查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性。
3、每天檢查樓梯通道,保證其暢通。
4、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杜絕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事情發生。
5、熟悉火災應急、自救措施,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了解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6、遇到火災立即組織參加現場的撲救及報警工作,聽從命令服從指揮,將火災減少到最小的程度。
7、火災撲滅后,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起火原因,積極提供線索。
8、在火災發生過程中,保護現嘗維持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9、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熟悉“火災報警區域控制器”的使用,發現火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警。
一、來公司辦事和訪客的車輛一律停入車位,不得隨意停放在其它任何部位。
二、車輛進出車位,須聽從車管員的指揮,下坡時減速帶剎,摩托車在上坡口方可發動引擎,以保安全。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車庫,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四、各種車輛應分類有序停放,提醒客戶切勿遺忘隨帶物品,并加鎖防竊。
五、車管員實行24小時服務,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加強防火、防竊工作,做好交接-班手續。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七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隊伍進行。
三、發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八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九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歌舞、游藝、棋牌等娛樂場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發和酒吧、茶座、咖啡館等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
(四)游覽、游樂場所;
(五)大型集市貿易場所;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場所;
(七)舉辦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的臨時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對公共場所的發展進行規劃。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游、環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督)、質監、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治安責任和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職責:
(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三)對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職責。
第八條? 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公共場所經營者發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和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
(二)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五)根據安全保衛需要,建立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保衛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娛樂、服務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營業場所核定人數的人均面積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娛樂場所和按摩服務場所應當配備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數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有從業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游泳場、館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設有廣播設施、貴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夠通觀全場的救護觀察臺;
(三)夜間營業的游泳場所水面燈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設施、器材和醫療救護人員,天然游泳場所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條? 游覽、游樂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開設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險地段、水域設有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
(三)設有廣播設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和設備。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活動。
第十四條? 舉辦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以下稱大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活動場所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規定要求并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活動中心現場和外圍人員疏散通道暢通;
(四)根據大型活動的性質和安全保衛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在室內舉辦的活動一般不少于每場參加人數的百分之一,在室外舉辦的活動一般不少于每場參加人數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公共場所治安安全條件,并書面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監督管理[page]
第十六條? 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治安責任人的身份證件;
(三)所處環境方位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如實登記雇用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應當在雇用或者變動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書面告知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條件檢查。發現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條? 舉辦大型活動,每場參加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一萬人以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每場參加人數在一萬人以上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跨地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按照上述人數的規定,向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
變更活動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大型活動的舉辦者在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活動方案和說明;
(二)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應急預案;
(三)活動場地的方位圖、內部示意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個人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舉辦大型活動的書面申請后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舉辦者,同時將決定書面抄送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書面通知的,視為許可。
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直至責令停止活動,主辦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應當服從。
大型活動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檢查證》,對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載,并遵守有關執法、執勤規范。
接受治安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開辦娛樂、服務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行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發現公共場所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page]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雇用的從業人員沒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
(二)設置的包廂、包間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
(三)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
(四)燈光的設置和亮度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可以對舉辦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場地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公共場所停業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治安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措施制止的;
(二)為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的;
(三)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的。
公共場所內發生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經營者有失職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在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開辦的公共場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治安安全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措施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秩序,確保公共場所大型群體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游樂園、道路、廣場、展覽館、體育館(場)、文化宮(館、站)、會場、廟宇(堂)等公共場所(含水上活動)組織臨時性的,參加人數達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產品展覽、商品展銷、藝術博覽、游園、集會、咨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體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治安管理主管部門。
第四條 凡在公共場所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的主辦單位(人)和場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指定安全責任人,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監督,按規定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條 凡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城市各項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維護活動場地設施和環境的完好。
第六條 組織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除黨政軍機關(不含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外,主辦單位(人)必須持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及活動方案在舉行活動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書面申請;跨區、縣和參加人數達萬人以上的大型活動應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主辦單位(人)書面申請后,應根據維護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并發出決定通知書。
第八條 申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在未獲得公安機關批準前,主辦單位(人)或場地管理部門不得發售入場票券。
第九條 對商業性的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公安機關應預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在活動期間派出警力,協同主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共同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及時處置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
第十條 對商業性的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主辦單位(人),場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足夠的管理人員及雇請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維持活動場地的秩序。公安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派出警力,以確保活動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三)未經批準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發生傷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實安全措施以致造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許可或不許可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的決定和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公安機關應在十五天內作出裁決。不服裁決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由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
一、每個員工都應有安全防范責任和意識,發現治安不安全因素或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領導或主管,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二、員工如接到商鋪或租戶物品遺失報告,應立即上報領導或主管。
三、工作區域一旦發生案情,作為當事人的員工應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真實情況,不得有任何隱瞞。
四、員工對案發現場有責任加以保護,阻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
五、員工應保證自己工作責任區域內沒有任何危害安全的物品,對工作需用的有害物品,應按規定加以妥善保管。
六、員工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上班后、下班前都要認真檢查管轄范圍內設備設施安全,消除不安全隱患。
禮儀規范。
一、服務用語:
敬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稱呼語:先生小姐太太夫人女士小朋友大叔大伯阿姨大媽。
問候語: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祝賀語:恭喜祝您節日快樂祝您生日快樂。
歡迎語:歡迎光臨。
詢問語:請問,您需要我為您做點什么嗎?
請問,您有什么吩咐嗎?
操作語:請稍侯片刻,我立即為您服務。
請不要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道歉語:對不起,讓您久等了請原諒打攪您了很抱歉。
感謝語:多謝您的提示請您多提寶貴意見不必客氣沒關系,這是我應該做的。
告別語:再見您走好。
二、服務忌語:
三、禮貌要點:
1、接電話時應先說:“您好,物業部;。
3、當租戶貨客戶表示感謝時應說:“不用謝,這是我應該做的”;。
4、當租戶或客戶表示道歉時應說“沒關系”“請不要介意”;。
5、到租戶貨商鋪中維修或收費時應輕聲,并客氣地說:“對不起,打擾了”。
6、對進出大門的人員,保安人員應先敬禮同時說“您好”,再進行詢問或檢查等工作;
7、管理處工作人員與業主同時進出門口或同乘電梯時,應讓業主先行;。
8、在商場內應主動幫助租戶貨商鋪解決困難,嚴禁視而不見。
八要八不。
1、要維護公司聲譽,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做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2、要一切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不得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
3、要遵守勞動紀律,服從上級調動,不得紀律松垮、不聽指揮或陽奉陰違。
4、要廉潔奉公,不準收費不給票、私吞私分各種公-款。
5、要真誠老實,不準提供假情況。
6、要敬業奉獻,努力工作,不得作風拖拉。
7、要團結協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諉和誣陷同事。
8、要文明禮貌,竭誠服務,不得發生與業主打罵等現象。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一
1、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消防方面的規章制度。對新進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培訓。
2、嚴格按照消防有關規定,在醫院內配置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3、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器材的保養和維護,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使用可靠。
4、嚴禁在醫院內私拉、私接電線,禁止在病房內私自使用電爐、取暖器之類的電器。
5、物資倉庫必須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倉庫嚴禁煙火。
6、各科室切實落實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各科室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及時上報上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各科室有責任保證本樓層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7、醫院內各施工場所嚴禁使用明火,確有需要必須事先向消防部門報請批準。
8、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安全。
1、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對工作場所消防器材的管理、更新和使用培訓,保證消防器材在緊急狀態下能正常使用。在無火警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2、工作場所內動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均應報后勤管理部門并報醫院主管領導批準,做好火警監護,及時清除火災隱患。
3、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吸煙者應在吸煙點吸煙。下班前應清除廢物桶,將文件或紙張等易燃物品放入箱、柜內。
4、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一旦發生火警,員工應遵守如下規則:
(2)服從指揮,不要擅自離開崗位,應等待指令,并做好疏散準備;
(4)在發生火警時,注意不要堵塞樓道和通道。
1、火災發生后,醫護人員均有組織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堅守崗位穩定患者,做好疏散準備和組織好疏散。
2、因醫院屬于特殊場所,除遇特殊情況外,在疏散命令下達前醫護人員不得擅自組織疏散。
3、醫護人員在組織患者疏散的過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維護秩序,防止擠壓和意外損傷發生。
4、醫護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組織患者跳樓,應按本程序組織安全自救,安全逃生。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和緊急狀態,有效的預防事故、處置事故,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原則,預案確定了應急工作原則,即服從指揮安全第一的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緊急處置的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二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校園安全管理
五、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六、學校門衛制度。
1、學校門衛執勤時必須著裝整齊,舉止端莊,認真執行任務。
2、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門衛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系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登記后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全體師生員工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6、嚴禁任何人翻越圍墻、大門。嚴禁打架斗毆、起哄、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保安或報警并協助調查處理。師生發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七、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八、學校各職能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責任人應將治安保衛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安全管理要責任到人。學校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對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法制宣傳,使教職工和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一旦發現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應由本部門負責糾正。學校各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防盜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九、全體師生員工在校園內必須切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諸如:教學常規、門衛驗證、會客登記、攜物檢查放行、安全用電管理等。愛護公共財物等。
校內不準任何違章建筑,不準私自占用學校房屋,不準擅自搭接電線維修電器等,不準損毀圍墻、欄桿、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校園內堆放物資設備、建筑材料和其它雜物,須由后勤辦公室統一安排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操場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須事先報校領導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及校門兩側擺攤設點經商或推銷物品。銷售不衛生食品,學校有權制止,如果導致學生中毒情況發生,責任完全由銷售者承擔。
十、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和其它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
1、未經校領導、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得擅自主辦全校性的聯歡、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接洽校外人員來校交流、比賽等活動。
2、凡經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性文娛、體育或對外開放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沒有保障的,不得舉辦任何活動。
3、經批準在校內組織文體活動、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宗教活動等。
4、告示、通知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違者要嚴肅查處。
十一、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生活服務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十二、各任課教師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校內文體活動或校外活動,一定要將安全教育擺在首要地位,認真研究和分析各種情況,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確保學生安全。不能麻痹大意,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1、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組織性、紀律性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撲救火災、搶險等危險活動。
十三、電教室、計算機房、教學儀器庫、圖書閱覽室、后勤倉庫等重要部門和場所,要切實按照崗位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發現問題隱患予以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四、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護教育,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1、要高度重視學生的安全工作,積極、經常地向學生及其家長宣傳安全的重要意義。
2、經常向學生傳授、介紹一些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用電、用氣安全等,提高學生的安全認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3、放學后要認真檢查班級電燈、電腦,關好門窗,要及時拔下電源插頭,防患于未然。
4、學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發生時,要及時通知家長,并向學校報告。
5、任何教師都有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教師上課時對學生實行點名制度,發現缺席學生應詢問原因,及時與班主任聯系,上室外課時,教室內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師留學生必須經課任教師同意,實行誰留學生誰看管、誰負責。任何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課堂。放學后要認真組織學生排隊離校,學校實行凈校制度,避免學生在放學后仍逗留在校園,出現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師都要尊重、愛護每一個學生,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學生管理
十五、學生應當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1、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等帶進學校。校內嚴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玩火,嚴禁用氣槍獵物等。
2、進入校園,不要一邊走路,一邊追逐打鬧,注意力要集中;。
3、進入校園內要文明游戲,不要追逐打鬧、捉迷藏;嚴禁學生站在窗臺或身體伸出窗外打掃衛生、擦玻璃等危險工作。
5、注意安全用電,保護好學校或班級的電源;不要接觸裸露的電線,不抓摸、破壞電源插頭等,確保人身安全??。
6、嚴禁攀爬、翻越墻頭。禁止亂扔、投擲磚頭、石子等;不玩仿-真-槍,不得拿樹枝、棍或用繩拴東西亂舞;不得用彈弓等打鳥或瞄準他人;禁止圍墻上亂扔東西或隔墻拋擲硬物、垃圾等,以免砸傷過往的行人,造成意外傷害。
8、在沒有老師保護的情況下不要上聯合器械架、單雙杠,避免跌落摔傷。不要到墻根玩耍游逛,遠離斷壁危房,確保安全。
9、進行打籃球等對抗性運動時,要文明禮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護,注意保護好頭部,并盡可能防止腿部踢傷、骨折等;進行田徑運動時,要嚴格按照老師的安排,認真做好準備活動,避免拉傷。
10、在做各類實驗時,要聽從老師的具體要求,按照操作規范認真地操作,避免腐蝕、灼傷、爆炸等危險發生。
11、考試失敗、丟東西或做錯了事等,要敢于面對,不能怕受責罰而不敢回家,更不能離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時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給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靜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帶走外出,被人拐賣。
12、集會、聯歡等,萬一發生停電、火災、爆炸等事故,應冷靜觀察,聽從組織者的指揮,盡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擁擠,造成傷害。
安全檢查和監督
十六、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1、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
2、?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3、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
4、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在對上述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安全事故責任
十七、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2、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7、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8、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9、學校或教職工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十八、學生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管理無不當、無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1、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校發現后已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
2、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
3、學校放學凈校后,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擅自到校活動發生的;
5、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6、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會原因(如地震、溫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學校無過錯,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十九、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學生、或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安全事故處理
二十、學校安全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2、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發生一般傷害事故,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二十一、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學校負責調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學生參加保險的,學校或學生的監護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學生安全事故,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行政責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屬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賠償不愿協商解決或協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發生學生安全事故,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
獎??懲
二十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學校安全責任人要承擔責任:
1、?違反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的;
2、?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四、?違反本規定第七、八條的,由學校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將報請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五、違反第十七條的,由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六、?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因學校教師或后勤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其它財產損失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將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為確保廣大師生員工在公共場所活動的安全,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公共場所,是指全校師生員工參加的各種集會、文體活動、慶祝活動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凡在學校舉辦的各項大型活動,必須經校領導批準,教務室備案。
二、大型活動的組織者、各班班主任是保障場所人員安全的責任人,活動前要對公共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電火、爆炸、坍塌,場所要有疏散安全門,指示安全應急燈,并配備足夠的安全保衛力量。
三、外單位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參與涉及學校公共場所的各項活動。
四、外單位借用學校各個功能室進行活動,必須經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室備案。
五、校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文、體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并制定出具體安全保衛措施,在整個活動中發生的問題均由主辦單位負責及處理。保衛處協助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六、公共場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清潔區責任班級班主任負責,并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安全責任制。
七、凡不執行上述規定,影響學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舉辦單位負責人或主管責任人的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三
為加強噴漆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制定噴漆室管理制度: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噴漆室,噴漆室內及周邊15米范圍嚴禁煙火。噴漆室內電氣必須使用防爆型。
2.噴漆作業必須配帶好工作服、工作帽、防毒面具和手套。
3.啟動噴漆設備,除塵過濾設備前檢查設備是否可靠接地。各管道是否有漏氣、漏漆現象,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4.應保持良好通風,降低噴漆室有害氣體濃度。
5.盛裝油漆、稀釋劑的容器不使用時必須處于密閉狀態。
6.噴漆室內外應配備使用的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擺放在明顯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滅火器材的位置,噴漆人員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7.噴漆及除塵設備在使用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上報。
8.工作完畢后必須清潔設備及工作場所,關閉氣、電開關。
9.除噴漆室工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準啟動噴漆室的所有設備。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四
為了確保電梯的良好運行狀態,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根據《廣東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1、電梯工程師負責電梯方面的綜合管理,當電梯檢驗合格證到期提前一個月申報年檢,由電梯工程師負責督促電梯公司做電梯年檢準備工作;梯管理員負責電梯運行情況巡查和故障報告及維修保養跟進;清潔保養人員負責電梯、外表衛生。
2、酒店電梯實行24小時運行,每日電梯開啟,關閉以及日常巡查由經過培訓的管理員專職負責。
3、電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員進行24小時運行監控,發現乘客吸煙、打斗等不文明行為,或損壞電梯部件,用內線電話制止并錄像,并及時通知巡邏安全員和工程部,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嚴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超長超重等物品進入電梯;特殊情況,必須報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運送。
5、遇電梯故障時,及時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員及電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應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請用內線電話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啟動應急預案。
6、當發生火災時,消防中心安保員應迅速將電梯迫降至底層;當發生地震時,電梯必須由電梯公司專業人員檢測后報相關部門檢驗通過后方能運行;當電梯進水時,應將電梯停于進水樓層之上至少2層,并及時關閉電梯總電源,濕水電梯由電梯公司做濕水處理并提交報告。
7、電梯管理員每周應配合電梯保養公司對電梯進行檢查保養,并監督保養人員認真填寫保養記錄,同時對電梯發生的故障應及時處理并作記錄。
8、電梯機房嚴禁吸煙,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機房內設備非電梯管理員、電梯公司專業人員禁止操作。
9、保持電梯機房整潔,不準堆放雜物及通風良好且雷雨天應及時查看機房情況,電梯管理員每半月清潔一次并做記錄,同時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齊全。
10、電梯在檢修、清潔時,應在電梯首層及轎廂擺放警示牌。
11、客、貨梯嚴格分流使用,嚴禁用客運電梯運載貨物。
12、在電梯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有關安全警示標志、維修保養企業名稱以及應急、投訴電話號碼。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五
主扇風機房、主泵房、凈化站、物資庫、劇毒物品庫、化驗室、檔案室、資料室等和其他要害特殊部門均屬于特殊崗位。
二、特殊崗位錄用的員工,必須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個人素質,錄用前必須認真接受審查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錄用。
三、特殊崗位的員工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對特殊崗位及其周邊要經常進行巡回檢查。
四、嚴格執行出入制度,非工作人員一律不準入內,凡參觀、視察、培訓、實習及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特殊崗位的人員,應由公司辦公室批準,并有專人帶領,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工作和活動,同時做好出入登記手續。
五、未經公司同意不準對特殊崗位的建筑物、設備及有關資料進行攝像、拍照、抄錄和測繪。
六、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要設專人保管,建立健全收發帳目,完備收發手續。防火、防爆措施應符合安全技術規定,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七、特殊崗位的員工,要時刻注意警惕,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
八、特殊崗位的設備需要檢修時,應對參加檢修的員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說明,并對人員、檢修項目、時間等作出詳細記錄。
九、、特殊崗位的員工,要認真執行保衛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六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設備、企業財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四條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
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nextpage]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制定單位:
日期: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七
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職工健康,使放射性技術應用很好的為企業生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為防止他人無故進入附近地區,應設置安全區,并在安全區的邊界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牌。
2、定期對放射源進行監測,檢查是否泄漏。
3、對放射源照射的樓板上加設防護鉛板,避免對其他人員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裝使用新源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放射保護條例》。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應急照射。
6、廢放射源必須請專業部門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7、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并接受個人計量檢測。
8、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受到的射線照射,應低于國家《放射保護規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員的限制標準。經國家主管部門檢測超標時,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裝置上設明顯的放射性標志。
10、崗位人員每班記錄好詳細的崗位交接班記錄,包括設備的存在狀態、運行情況。
11、設備專業檢修工作人員每周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并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設備有無丟失、設備運行狀況,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等。
12、公司設備部、設備使用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對放射性設備進行檢查,檢查有無丟失情況,并做好記錄。各檢查人員檢查中發現丟失、被盜、泄漏等情況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組,公司立即報告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
13、含源設備的使用場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使用的設備必須進行登記,暫時不使用時,向地方環保部門申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藏,并做好相關的移交手續。
14、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職工認識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當發生泄漏或丟失、被盜對人員及環境所產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進行認真管理,防止出現意外,給國家、集體及個人造成損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嚴格事故管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16、2一旦發生放射事故,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向衛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的同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16、3公司安全部應建立全面系統和完善的事故檔案,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八
為保障住宅區的房屋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安全、清潔、舒適、優美的生活環境,住宅區內(高層、商場、辦公樓)所有業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擁有居住權和享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管理處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對小區內樓宇公共配套設施等物業實施管理,并對部份實行有償服務,費用從本體維修基金內支出,業主有合理使用權利和維護的義務。
一、業主(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房管部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1)、住戶如對室內進行裝修,應嚴格遵守本區關于裝修管理的一切規定,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防火隔熱層和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及封堵通風口,不得用鋁合金、鐵皮、木板、鋼網等封閉主陽臺,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2)、住戶不得裝設門牌(涉及商業用途),住戶單元之外墻及窗戶禁止豎立任何廣告或標志,并不得改變房屋原設計外墻裝飾和防盜網、門窗的材料、規格形式,不得亂掛、亂搭、亂貼、亂畫,違者處一百元以上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
(3)、嚴禁改變陽臺為衛生間、廚房等,嚴禁將陽臺雨水管改為排污管,嚴禁私自改變室內外明暗電氣管道及未經許可更換水、電、氣計數表,若造成嚴重后,一切由住戶負責。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堆放危險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
(1)、樓宇公共地方、住宅區綠化地、道路等不得擺放家私、物品,嚴禁停放車輛和鳴號,違者罰款一千元。
(2)、嚴禁傳播黃色錄像、黃色書刊,嚴禁在休息時間高聲播放音樂、聚眾喧嘩、賭博、吸毒等活動,不能收留"三無"人員,違者送交公安部門收容審查。
(3)、嚴禁高空拋垃圾、雜物、傾倒污水,違者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如導致堵、損壞,住戶應負全部修理費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槍-支-彈-藥、炸藥、汽油等。
3、為了使住宅區經常保持整潔優美的環境,住戶應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踐踏綠地,破壞或采折花草樹木,禁止損壞、涂畫園林藝術雕像,違者罰款一百元。
(2)、禁止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煙頭及瓜殼,違者罰款五十元。
(3)、嚴禁飼養家禽、家畜,違者罰款一百元。
4、住戶應按期繳納各項管理費用。
二、住宅區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l、室內部份由業主負責維修。
2、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管理處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本體維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娛樂場所、停車場、走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由管理處統一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費中支出,人為造成公共設施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4、住宅區的水、電、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養護,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單位負責,維修費用由有關業務單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理處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三、管理處定期對住宅區主要的公共設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養護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溝、污雨水井、檢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糞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綠化;
4、路燈;
5、供水、供電設施設備;
6、停車場;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專用部份:
1、屋面每年維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內上下水主管、電線、電氣、陽臺護欄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樓梯間、墻面、扶手;
6、電子防盜門;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計劃安排,小修隨時處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設施機電設備運作保養良好。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國家、物業管理機構和戶主(住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機構對城市住宅小區和寫字樓、綜合樓、別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專業化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屬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貫徹“取之于用戶,用之于用戶,合理收費,微利經營”的原則。
第三條 審批權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由西安市物價局審批。市屬各縣(閻良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縣(閻良區)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審批。
物業管理機構,應按照上述收費原則和附表所列收費標準,結合各自的服務范圍,填寫收費申報表,征求管委會(戶主代表)意見后,附資質證書和委托管理合同,報物價部門審批。
第四條 收費項目的設置:
(一)管理服務費。含清潔衛生、環境綠化、安全保衛、公共照明費用及供熱水、采暖、制冷、電梯等正常運行所發生的人工、燃料、水電費用。
(二)住宅維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樓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共用天線、消防設施和采暖、制冷系統等定期養護和維修;圍墻(柵欄)、道路及附屬配套建筑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支出的費用。
(三)代收代繳費用。指代收代繳應由住戶自己繳納的水費、電費、管道燃氣費、城市居民清潔費和工商企事業單位排水設施使用費等。
(四)特約服務收費。含交通工具保管和應戶主(住戶)要求提供的搬家、運送液化氣瓶、煤炭等勞務;個人家用電器、辦公設備、戶門內水電管線設施、儀表的維修;報刊信函投遞分發以及戶主(住戶)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
以上第(一)、(二)兩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費由物價部門審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由戶主(住戶)同物業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五條 小區公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費用從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條凡由物業管理機構抄表并代收代繳的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執行。按實際耗用量計收費用的,應安裝分戶計量表。屬于管線損耗部分,應合理分攤并向戶主(住戶)公布。
第七條邊基建邊入住的住宅小區,對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計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標準計費部分,不得分攤給戶主(住戶)。
第八條凡已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待銷房和戶主購買后暫未入住的房屋,產權人應按規定交納住宅維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務費。
第九條 物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支情況公開。
第十條凡經批準收費的物業管理機構,其收費人員,應佩帶收費工作標志,填寫用戶所持的《西安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記錄手冊》,并開據發票。否則,戶主(住戶)有權拒付。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本辦法附表中暫未規定收費標準的,由物業管理機構與管委會或戶主(住戶)代表協商確定。
任何單位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機構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違反本辦法行為:
(一)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計收費用,任意估算加價的;
(三)不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支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違反本辦法,由物價檢查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九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示和各種規章制度;
3、在計劃、部署、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
4、組織審定工廠制定的各項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貫徹執行;
6、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學習安全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業務知識。
1、參與有關勞動保護措施項目的審查,以及勞動保護方面的規范、規程的制定和審查;
2、編制或修訂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時,工藝條件必須符合勞動保護條件要求;
4、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監督車間機械動力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4、編制廠內通用設備的維修規程和有關操作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廠內的設備及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或定期檢查;
6、組織實施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制定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
7、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8、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對采購、保管人員經常性安全教育,切實搞好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并督促落實。
1、在工廠主管領導下,負責全廠的保衛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制度;
4、負責廠內宿舍、飯堂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廠區的防盜工作,確保24小時有人巡查值班。
2、負責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4、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生產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帶負荷運行;
5、在安排生產的產量和品種時,負責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在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1)(2)
4、嚴格執行勞保用品及防護器材的管理,并監督員工正確使用,教育員工妥善保管;
5、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保護現場,查明原因,采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的意見,報工廠安全部門執行。
2、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并保證培訓合格方上崗作業;
6、做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要交接安全生產情況;
4、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確保生產安全;
5、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報告;
6、按規定著裝上崗作業,妥善保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