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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一
為加強電氣和用電設備的安全檢查,達到生產系統經濟運行。杜絕或減少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企業員工和生產的危害,特制定本規則。
1、認真貫徹落實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電氣系統安全可靠、合理運行。
2、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維修保養制、安全操作制、電氣運行管理制、臨時用電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電氣運行規程,電氣安全技術規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規程,電氣試驗規程,繼電保護維護規程。
4、建立健全電氣設備技術檔案,完善用電統計臺帳,繼電保護整定值計算資料,設備的避雷裝置,接地電阻的測試等記錄。
1、凡所用電氣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合格證件。
2、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接線盒蓋應緊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檢裝置齊全。
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防腐蝕、防潮、防雨雪、防日曬等環境的要求。
4、需防靜電的電氣設備其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連接,不得相互串聯接地。
5、電氣裝置電氣線路均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用金屬制品。電氣開關及正常運行產生火源的電器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其最小距離不應少于3米。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專業性安全檢查第三項內容。
1、各部門電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全格,進行安全教育后持證上崗。
2、各用電部門杜絕超負荷用電,嚴禁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
3、各配電室和配電柜,要防塵、防漏。定期進行清掃,每季度要認真維護一次,并做到記錄清楚,有部門領導簽字。
4、安裝和修理工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電氣照明設備均應符合安全要求,要經常檢查維修,要有安全措施和專人負責。
5、在生產區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對線皮剝落,老化的電線要及時更換。
6、臨時用電必須申請,其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的技術條件,經供電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接線送電。用后應立即拆除。
7、電氣焊凡在廠區進行操作,一定要有安全員,清掃現場可燃物,產配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如在庫房內或車間內動用電氣焊,要經過防火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動工。
8、庫房高度內的電線要穿保護管,電閘箱要用鐵皮包好,周圍要清潔,不能堆放易燃物。
9、各分廠、車間應設安全員,交接班時要對用電設備和電源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安全用電,若不用電時要斷開電源。
1、工作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2、工作時應詳細檢查絕緣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具,儀器、儀表的性能是否良好,要熟知送電前檢查項目和內容。
3、高壓設備的停送電和倒閘操作,必須有電工人操作。操作中認真執行監護,每操作完一項做一記錄,全部操作完成后做仔細復查。
4、高壓設備的操作,嚴禁在分的情況下,拉合隔離開關和戶外跌落保險。
5、尋變壓器設備停電進行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的安全技術措施。
a、將設備斷開電源,要有明顯的開關位置。
b、懸掛有人工作業臺的“禁止合閘”標示牌。
c、將攜帶型接地線的`一端先接到接地網的接口上,然后用驗電合格的驗電器,檢驗施工設備有無電壓。
d、驗明確無電壓后,立即將電線另一端;連接在施工設備的導體上,并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6、不允許在帶負荷的情況下,用“慢合隔離開關”。
7、嚴禁在無斷電保護下,投用高壓隔離開關。
8、檢查運行中的設備,必須有熟練電工進行,禁止取下警告牌及進行柵欄觸及帶電導體,當電器設備停電時應視其隨時來電可能。在未拉開關時或未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
9、當高壓設備導電部分發生接地故障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4―5米,室外設備不得接近故障點8―10米,務必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進行處理。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拉合隔離開關時應帶絕緣手套。操作戶外跌落開關應穿橡膠絕緣鞋站在絕緣臺上如遇雷雨天氣,禁止在室外用絕緣棒進行操作。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電梯的安全管理,保障電梯安全運行,依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產權單位以及受其委托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梯是指各類電 梯、自動扶梯、雜物梯。
第四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對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應履行下列職責:(一)設置專人負責電梯的日常管理,記錄電梯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積極采用先進技術,降低故障率。
(八)發生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報告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第五條安裝、改造電梯,產權單位應在安裝、改造工程施工前將電梯的有關資料報送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核準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產權單位應向電梯安全技術機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六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使用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對電梯逐臺建檔、建卡、注冊登記。電梯技術檔案資料應包括:
(一)《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和《起重機械登記卡片(電梯類)》。
(三)電梯安裝驗收證明和報告;
(四)運轉、保養、維修記錄;
(五)定期安全檢查和事故記錄;
(六)電梯隨機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機房土建圖、電氣控制原理圖、電氣敷設圖、電器元件代號說明書、安裝調試說明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出廠明細表(裝箱單)等技術資料。
第七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各項安全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應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維修保養制度;
(三)崗位責任制;
(四)崗位交換班制度;
(五)維修保養人員、電梯司機操作證管理 及培訓制度;
(六)設備檔案管理制度;
(七)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須 知)第八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持電梯技術檔案資料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逐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九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在《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申請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換發新一年度的《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條 除定期檢驗外,下列情況必須申 請安全技術檢驗;
(一)新安裝或經過大修改造后的電梯;
(二)經過重要改裝或嚴重損壞后,經過修 復的電梯;
(三)停止使用超過半年,需重新啟用的電 梯;
(四)發生重大事故,修復后需重新啟用的 電梯。
第十一條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電梯的維修保養和日常檢查,制定維修保養計劃,保證電梯在運行時技術狀況良好,并根據設備狀況、運行時間、累計工作量確定檢修周期。
第十二條電梯產權單位應與持有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安全認可證書的企業簽訂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合同,并明確被委托企業的責任。
第十三條產權單位如需自行維護保養電梯,應按電梯數量及工作狀況配備足夠的維護保養人員,其管理部門應將電梯管理人員、維護保養人員、聯系電話及有關資料報送設備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經核準后,方可自行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電梯變更產權時,其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電梯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技術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用戶,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轉戶手續。
第十五條電梯機械部分發生嚴重腐蝕、變形、裂紋等缺陷,電氣控制系統紊亂,存在嚴重不安全隱患,已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報廢。報廢的電梯,其產權單位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注銷。報廢后的電梯嚴禁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凡發生電梯事故,產權單位應立即向市及設備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自動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的安全監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第四條設計、制造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制造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制造許可。
第五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產品配件的供應。
第六條銷售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相關制造許可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
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未取得國家制造許可、未按國家規定予以標識或者未作出標識的電梯及其部件,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許可的電梯維修單位承擔。
電梯制造單位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對自己制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應當與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簽訂三方合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
未取得電梯安裝許可的,不得從事電梯拆梯活動。
第八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裝、改造電梯完畢,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明顯位置設置標明電梯安裝、改造單位的永久性銘牌。
第十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完畢并經施工單位自檢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自檢報告》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本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名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 在用的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一年。
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其中檢驗合格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任何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經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電梯進行強制性重復檢驗和收費。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電梯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電梯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受檢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十六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期限、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15日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電梯發生故障后,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檢測手段,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并對其施工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質量與安全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四)及時消除電梯事故隱患,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五)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乘梯規定,正確使用電梯。學齡前兒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搭乘無人值守電梯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條電梯事故發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擴大損害后果。
事故電梯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電梯事故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電梯事故進行調查,制作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電梯及其部件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檢驗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核準,對外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或者超范圍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停止檢驗檢測活動,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事故電梯。
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三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志、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四
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并應設在無灰塵、無蒸汽、無腐蝕介質及無振動的地方。
2、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并應采取防止雨雪和動物出入措施。
3、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
4、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專人負責。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5、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蒸氣、液體及其它有害介質中。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浸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否則,須作特殊防護處理。
6、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雜草。
7、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
8、配電箱內的電器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整體緊固在配電箱箱體內。
9、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含插座)應按其規定的位置堅固在電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動。
10、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應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經過接線端子板連接。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
11、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12、架空線路宜采用混凝土桿或木桿,混凝土桿不得有露筋、環向裂紋和扭曲,木桿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環境限制不能裝設拉線時,可采用撐桿代替拉線,撐桿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應墊底盤或石塊。
13、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室內配線所用導線截面,應根據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確定,但鋁線截面應不小于2.5mm.2,銅線截面應不小于1.5mm2。潮濕場所或埋地非電纜配線必須穿管敷設,管口應密封。采用金屬管敷設時必須作保護接零。
14、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半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禁止非專業電工檢查、維修電氣設備,禁止使用非電工絕緣工具檢修電氣設備。
15、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16、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17、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18、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2)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4)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5)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6)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19、凡進入臨時生活區人員必須進行施工安全用電意識、施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施工安全用電常識方面的教育,講授人身保護設施使用方法。同時進行關于施工安全用電設施使用的培訓。以增加全員的自我保護意識,使全體員工自覺、認真、嚴格地按規程施工。
20、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施工安全用電規章制度方面的學習,包括國家、我公司的有關規定、標準。使全員自覺遵守項目施工現場的各項施工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使之了解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基本安全知識,明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使用和維護由專業電工負責,不能隨意操作,亂拉亂接;對機械使用人員加強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不違章作業。
21、電氣專業技術人員在班組作業前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專業特點進行教育,使每位作業人員心中警鐘常鳴,確保在施工安全用電技術指導下施工。開展特殊季節施工安全用電教育。
22、宿舍內不得擅自改裝、加裝、拆卸,內供電設施。
23、宿舍內或宿舍之間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在燈具上栓蚊帳、晾曬衣物、節日裝飾物等。
24、宿舍內除允許使用收錄機、手機充電器、臺燈(功率小于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電器的行為,如用電取暖、燒水、做飯、嚴禁使用電褥子、電吹風、電梳子,等發熱電器。違者一經發現,沒收違章物品(不返還)并處以罰款。
25、禁止動用和損壞公共場所配電箱、開關或燈具等用電設施,如有違反規定造成損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賠償外要追究相應職責;宿舍管理人員對上述行為發現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樣負重要職責。
26、當宿舍內的燈具、插座等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管理人員并報請維修人員及時修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拆修,否則發生故障后果自負。
27、住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宿舍安全用電制度,對違反制度者追究職責,并酌情進行處罰。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五
1、施工現場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等作業,必須由電工完成。施工現場應按工程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情況配備電工。
2、使用用電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3、在建工程不得在外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外高、低壓線路下方,也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4、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之產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其安全操作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范規定,否則應采取防護措施,如增設絕緣材料搭設的屏障、遮欄、圍欄、保護網,并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
5、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
6、施工現場用電實行“三相五線制”。電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配線包括架空線應分色包括配電箱內連線,相線l1為黃色,相線l2為綠色,相線l3為紅色,工作零線n為黑色,保護零線pe為綠/黃雙色。嚴禁采用四芯或三芯電纜外加一根電線代替五芯或四芯電纜。禁止使用老化電線,破皮的應進行包扎或更換。
7、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開關箱內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8、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檢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9、熔絲應與設備容量相匹配,不得用多根熔絲絞接代替一根熔絲,每根熔絲的'規格應一致,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10、施工現場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其電源線應采用三芯橡皮護套電纜,嚴禁使用花線和護套線。電纜線不得隨地拖拉或纏綁在腳手架等設施構架上。
11、照明燈具的安裝,室外高度應大于3米,室內應大于2.4米,大功率的金屬鹵化燈和鈉燈應大于5米。
12、室內線路和燈具安裝低于2.4米的,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伏;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的工作場所,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伏;使用手持照明燈具的,電源電壓不超過36伏。
13、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電桿應采用混凝土桿或木桿,不得采用竹桿。木桿梢徑應不小于130毫米。
14、停電后,操作人員需要及時撤離現場的特殊工程,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設備。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六
1.1為了加強電氣安全管理,防止觸電事故,保障生產過程中勞動者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1.2本規定適用于本廠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制造、安裝、實驗、使用、維修和管理。
1.3所有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這項規定。違反本規定引起事故的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操作、實驗、維護等工作的人員必須健康。視覺(雙目視力矯正后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歇斯底里、癲癇、神經官能癥、精神**癥、嚴重口吃不能做前期工作。
1.5各種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定必須完善。變配電(站室)、電氣設備、
線路設置、驗收、運行、維修資料文件要完整準確
2、安全用電基本要求
2.1電力單位應對用戶進行電氣安全教育和培訓,以便掌握電氣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2.2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確認是否通過或批準國家指定的檢查機關的檢查,并確認是否符合相應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水平要求。
2.3在使用電氣設備之前,應正確閱讀產品用戶指南,了解使用時可能會遇到的風險及相應的預防措施,并根據產品用戶指南正確使用。
2.4電器單位或個人應確定所使用電器的額定容量、保護方法和要求、保護設備的總值以及保護組件的規格。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設備或延長電路。不得擅自增加電器的額定容量。任何電器都不能超負荷工作或作為故障使用。保護裝置的總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不得任意更改。
2.5電氣設備和電路周圍要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器設備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路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2.6使用的電路要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技術,要定期檢查。不要使用已失去絕緣老化或絕緣性能的電路。軟電纜或軟線的綠色黃色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用作保護線。
2.7移動用配電箱(板)必須使用帶有完整保護線的多個銅芯橡膠護套軟電纜或護套電纜作為電源線,還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2.8插頭和插座必須按照規定正確布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與保護線分開可靠地連接。嚴禁在插頭(座椅)內將保護接地極和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
插入2.9插頭時,人體不能接觸傳導極,不能給電源線施加力量。
使用2.10移動i類設備時,應首先安裝漏電保護器,以確保金屬外殼或框架穩定接地,使用帶有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并防止使用保護線插頭插座。
2.11正常使用時會發生火花、熱頭屑或外殼表面溫度高的電氣設備,因此要遠離易燃物質,或采取適當的密封、隔離措施。
2.12便攜和本地照明設備應使用安全電壓或雙絕緣結構。使用螺絲頭時,燈螺紋末端應連接到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2.13電氣設備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發生故障或突然斷電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應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
2.14保護裝置動作或保險絲熔解后,必須先調查原因,解決問題,確認電器是否恢復正常,才能重新開機并繼續使用。更換熔體時,不能任意更改保險絲的熔化規格或用其他電線替換。
2.15電器的絕緣或外殼受損,人體可以接觸到充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立即維修或更換。
2.16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配電裝置應采取防止雨、雪、霧和灰塵的措施。
禁止使用2.17大地作為工作中性線。禁止使用暖氣管、煤氣管和水管作為保護線。
2.18電力單位的自備發電裝置應采取與電網隔離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電網。
發生2.19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員脫離帶電部分,立即進行急救。切斷電源前禁止他人直接接觸觸電的人。
2.20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關閉電源,用專用消防器材滅火。
3、電氣設備管理部門安全責任
3.2根據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及相關程序、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營安全。
3.3負責電力設備工程、電氣圖紙及相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電氣設備維修、實驗記錄、事故記錄等資料的保存和保管。
3.4負責參與本機關升船、電氣工程單位的安全素質審計。
3.5負責轄區臨時電力計劃的審查、監督和檢查。
3.6負責對本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3.7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并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危險及時安排檢修和驗收。
3.8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低壓配電裝置和通用電氣管理
4.2電器和電路的電氣連接點必須接觸,連接要穩定。絕緣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4.3車間低壓配電箱(機柜)應顯示各電源電路的名稱和保險絲(片)的容量。中央安裝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容易識別的徽標。
4.4低電壓電氣裝置布線末端應有線號標記。線號顯示不能用金屬材料制作,外部接線端子不能暴露。
4.5低壓配電電氣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4.6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設置在容易操作的位置,并有特殊標記。
4.7段保護用保險絲不能隨意使用銅、鐵絲等金屬材料。
嚴禁私自連接4.8倍電線的電氣設備,隨意拆卸電場值的部件。
4.9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與以前的測量值相比不能明顯減少。
4.10車間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驗收時要提交相關技術資料。
4.11運營管理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工作表數據。如果需要改變電路,增加、改變、減去、轉移電氣設備,需要得到主管部門的批準。而且,要及時修改相應的圖紙資料。
4.12通用設備的電動機和啟動、控制、保護等附屬設備的選擇,國家或部門應遵守現行技術標準,并頒發工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
4.13電動機和輔助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整。
4.14室外或潮濕、高溫、污染環境的電動機及輔助設備,除選擇適當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根據環境條件采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易燃易爆場所電氣管理
5.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區域標準分割所屬區域。這個地方的電氣設備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格要求。
5.2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
5.3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等級、組的外殼標志、銘牌上的國家檢查機關簽發的防爆合格證號碼必須完整鮮明。爆炸性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必須嚴格按照《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并提交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5.5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要加強維護和定期維護、前期試驗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故障”運行。
6、接地保護、靜電保護和防雷設施技術要求
6.1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接地電阻應長期有效,以滿足電氣設備保護和功能要求。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接地泄漏電流,且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額外的保護,以防止外部影響造成的損傷。
(4)邊防站的接地裝置應盡量減少接觸電壓和步進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汽的金屬管制造接地線。不能用蛇皮管、管道保溫用金屬網或外皮做接地線。
(6)各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穩定連接接地線,不要將接地線需要接地的各部分串接。
(7)為了維修、測試工作,需要掛臨時接地線的地方,接地干線上要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要涂黑。接地線進入建筑物的入口和備用接地螺栓必須用接地符號標記。
(9)保護用接地、零線上不能安裝開關、保險絲和其他分離點。
6.2、用途不同、電壓不同的電氣設備,除非另有說明,可以使用整個接地體,但接地電阻必須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受到零保護。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使用接地保護。同一臺發電機、同一臺變壓器或為同一輛公共汽車供電的低壓電網中的電氣設備只能采用一種接地方式。
6.4、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應接地或接駁,除非另有說明。
(1)電動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燈具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氣設備和連接的變速器。
(3)配電柜及控制畫面框架。
(4)變壓器的二次繞組。
(5)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鋼筋混凝土框架的鋼筋、帶電部分附近的金屬柵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殼、電源線的接線盒和端子盒的外殼、電路的金屬保護管、布線的電纜和電動起重機的無電軌道。
(7)配有避雷線的電力線塔。
(8)在biaspalt地板的工廠里,居民區有沒有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塔。
(9)安裝在電力線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和底座。
(10)手套控制電纜的外殼、非裝甲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 ~ 2條屏蔽芯線。
6.5、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使用搭接焊縫,且必須牢固,無虛擬焊縫。通用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0)線必須使用多股裸銅線,并且必須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焊接時可以使用螺栓連接,但要注意不要松動或生銹。
6.6、低壓電網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元。
6.7、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一起設置,接地電阻值應符合感應雷及電氣設備接地規定。僅用作防靜電接地裝置,各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100歐元。
6.8、室外高壓配電裝置應設置直接防雷裝置,一般采用避雷針或避雷線。**避雷針(線)應設置**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0歐元。
6.9、1、2類建筑物應采取措施,防止直擊雷、閃電探測、閃電波入侵。第三類建筑物要有防止直擊雷和閃電波入侵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質較多的集中露天碼應采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6.11、嚴禁在**避雷針(線)的柱子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低壓航空線等。
6.12、接地、過電壓保護和防雷裝置應建立健全的技術、管理資料。更改設備時,要及時修改圖紙、數據,使其與實際相符。
6.13、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測量接地電阻,并記錄和保管結果。
7、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管理
7.1、便攜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照國家標準《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7.2、移動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門現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工廠合格及技術文件。
7.3、移動電氣設備應安裝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的技術數據要完整明確,其安全保護膜外殼、限制、保護、聯動都要具備。手持手柄和手柄盡可能使用絕緣材料。
7.4、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使用具有足夠截面的3芯或4芯多銅橡膠(或塑料)外部軟電纜。應使用專用心線接地,此心線嚴禁同時通過工作電流。嚴禁使用其他電氣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損壞的電纜或幾根短心電線。
7.5、使用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時,應先設置接地線。要正確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保護用品。
7.6、焊工金屬外殼要有良好的保護接地。焊接夾具和焊接夾具導線必須絕緣,不能損壞,電源線通常不能超過2米。
7.7、過程中需要移動電器或停止工作,或者人員離開或突然停電時,需要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7.8、便攜式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不得小于下表中規定的值。
測量部分
絕緣電阻(兆歐)
類工具活動部件和外殼之間
2
型工具活部件和外殼之間
7
類工具活部件和外殼之間
1
8、電氣安全設備管理
8.1、電氣安全工具包括基本絕緣安全工具、輔助絕緣安全工具和一般保護機構。
8.2、電工要學習如何正確使用各種安全設備,以及確認認證是否完整的基本知識。根據工作任務,應選擇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必要安全用品。
8.3、使用的各種絕緣安全用品要有檢查合格證。使用前使用的安全機構要檢查是否是實驗周期內的合格產品,同時進行外觀檢查。
8.4、使用安全用具后要擦干凈,存放在干燥的通風處,要堅持清潔,防止潮濕。
8.5、絕緣安全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9、臨時電力管理系統
9.1、設置臨時線路,假設需要使用部門提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請求書”,得到技術部門的審查、安全管理部門的批準后才能假設。
9.2、臨時線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方案應延期使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1個工作日內的時間不需要簽發證明,但根據電氣安全要求,由持有資格證的電工設置,工作完成后,立即由安裝人負責拆除。臨時電路的一般安全應使用具有滿足電氣負荷和機械強度要求的截面的絕緣導線。應用電桿或沿墻用合格的瓷瓶固定,電線距地面高度室內2.5米,室外4.5米,與道路相交時6米以上。嚴禁在各種底座、管道或樹上排隊。臨時船必須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并設置各分羅馬多保護設施。
9.3、室外設置的開關、保險絲等家電要有防雨說。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0)線。視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要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船裝置危險,證明裝置不合適,承包商應負責。
9.4、臨時線安裝完成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移動。
9.5、未經批準直接設置臨時線路的人,一旦發現,將拆除并酌情處罰,發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行安裝者的責任。
9.6、使用完成,申請機關通知主辦部門拆除,并在申請書上注明取消日期。
9.7,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地方假設臨時線
9.8、嚴禁從事電氣工作的非電工。
10、電氣事故處理
10.1、電力事故處理原則是盡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擴大,消除人身危險,減少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電力。
10.2。發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力核電站,尋求觸電,保護事故現場,并向相關領導和地方相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0.3、系統事故發生時,值班人員必須堅持職務,及時報告主管領導,進取地處理事故。事故未分析、處理完成或未得到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場。換班時發生事故,換班人要留在單位,以換班人為主處理事故。高壓系統發生重大事故,應盡快向當地電子管部門報告。
根據“四放任”原則,認真實事求是地分析事故處理。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該條款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決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七
一、農村安全用電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縣供電企業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認真抓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安全用電分析會,根據季節用電特點,組織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和安全用電檢查。
二、各級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用電目標管理,確保不發生重特大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h供電企業應與村組、用電戶簽訂安全用電協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做到安全用電、人人有責。
三、加強農村安全用電宣傳,利用廣播、標語等形式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增強群眾安全用電意識。要特別加強對中小學生、新通電用戶的安全用電知識宣傳。
四、加強農村電網運行管理,開展周期性線路設備的安全巡視,并根據氣候及季節特點開展好特殊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減少農村電力設施被盜事件的發生。
六、加強臨時用電管理,臨時用電設施安裝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要求,驗收合格方可供電,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臨時用電結束后要及時拆除。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八
2、安全管理員上崗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帶規定裝備和工作牌。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意外)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確保小區安全。
4、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執勤過程中要以敏銳的目光,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案件、事故的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5、愛護設施設備和公共財物,對小區內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熟悉小區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臵,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6、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并且做好記錄,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堅決設法抓獲。
7、遇有緊急突發性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班長或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9、積極向客戶宣傳遵紀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范知識。
1、在小區內有停車位的車主,必須持有管理處發放的停車卡,并憑卡出入小區。
2、凡無私家車位停車證的車輛,一律不得在私家車位泊車。
3、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內。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4、外來車輛,按零停收取停車費。
5、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住宅區。
6、車輛停放后,駕駛員必須自覺鎖好車門,關好車窗,并保持車位清潔衛生。
7、車管員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出入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并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指導、督促轄區內全體人員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月至少全面檢查消防設施設備一次。
3、貫徹消防法規,落實消防措施,加強消防監督,宣傳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習,管好消防設施(備),增強全體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轄區內的防火建筑結構和人員工作、生活環境及人員疏散通道等基本情況,掌握各種消防設施(備)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確使用方法、滅火應急措施等知識。
5、制定重大工作計劃,開展大型活動,必須擬定相應的滅火應急方案。
6、定期檢查轄區內的消防設施,組織討論、修訂、完善滅火應急方案,確保萬無一失。
7、及時消除并處理火險隱患、火警投訴及有關事宜。
8、發生火災時,在專業消防人員趕到現場之前,擔任現場總指揮,協調滅火工作。
(一)發生火警時的應急措施詳見《滅火應急規程》。
(二)執勤中遇到搶劫的處理。
在執勤中遇到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強行掠奪或毀壞公司和客戶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安全管理員或群眾支援。
2、若在小區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關閉大門。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時,要看清人數和衣著、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其他標志等,并及時報告管理處和公安機關,可撥“110”報警。
3、有固定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若在運動過程中作案,沒有固定現場的,對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當用鉗子、鑷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安全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等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4、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在公安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5、事主或在場群眾如有受傷的,要盡快送醫院救治,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客戶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闖入安全管理目標的處置。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處于不能自控的狀態,很容易造成傷害,當班安全管理員的處置方法是:
1、勸說或阻攔,讓其盡快離開安全管理目標范圍。
2、采取控制和監護措施的同時,及時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讓他們派人領回。
3、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安全管理目標或社會安全的行為,可將其強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執勤中發現可疑分子的處置。
安全管理員在執勤中如發現有神色慌張、行動詭秘的可疑人員時,應采取如下措施:
1、報告當班班長和管理處,并向其他區域執勤安全管理員發出信號。特殊情況還需向公安部門報告。
2、嚴密跟蹤觀察,暗中監視,防止其進行破壞或犯罪活動。
3、發現與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體貌特征相似者,或經盤詢漏洞百出、形跡可疑者,可采取措施將其帶往公安機關查處。
(五)執勤中發現客戶斗毆時的處置。
當班安全管理員在安全管理區域內發現客戶打架、斗毆事件時必須采取如下措施:
1、心勸導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確能認定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之機進行破壞或偷竊活動。
3、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確保安全管理區域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協助公安人員勘察打斗現場,收繳斗毆器械,辨認為首分子。
(六)客戶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時的處置。
1、值班安全管理員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班長和管理處,管理處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報告公司安全部,客戶投購保險的還應(提醒客戶)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
2、當班安全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方法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現場,影響證據的收集。
3、抓緊時機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和事故發生、發現的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更多的情況并認真做好記錄。
4、向到達現場的公安人員認真匯報案件發生情況,協助破案。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九
(1)學生及工作人員進入實驗機房嚴禁攜帶食品和飲料。
(2)實驗機房內嚴禁吸煙,火種要當場熄滅。
(3)如發現有飲料留在實驗室則立刻帶出實驗室。
(4)開實驗室電源開關時要先確定全部電閘關了,如沒有則要先全部關電閘。先從開總開關開電閘開始,然后在逐個開其他小開關,整個過程要非常注意個人安全問題。
2、細節注意問題。
(1)外來人員需要得到實驗中心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實驗機房。
(2)教室及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設備的操作流程。
(3)嚴禁在實驗室吸煙、進食和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等:嚴禁大聲喧嘩、打鬧和隨意走動。
(4)進入實驗室應愛護公物,不得亂寫亂劃,不得動用其他無關設備。
(5)實驗管理人員要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管理,并檢查實驗室可能存在的各種火災隱患,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6)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衛生,要定時清理實驗室。
3、離開注意條款。
(1)要求學生在離開前應主動清掃、整理桌面衛生,保持抽屜干凈,不得將無用資料甚至垃圾丟放抽屜。
(2)管理人員確定下課后關閉電腦、投影及主控臺其他電器,愛護學校的設備電器。
(3)實驗室管理人員在下班前檢查所以房間的安全情況,當天不再使用的房間要關電閘,先關小開關,然后再關總開關電閘,關窗,關門。
(4)負責清理各實驗室的衛生。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
為了規范酒店用電行為,保障酒店員工與客人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酒店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高壓、低壓、發電、配電室是酒店的.要害部位,禁止非專業人員入內。
2、室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禁止會客、打鬧。
3、室內嚴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無關物品,對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4、值班人員在接班前和工作中禁止飲酒,要嚴守崗位,做到勤看、勤聽、勤巡視,確保供電安全。
5、值班人員進行倒閘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前必須建立工作票和記錄。
6、送電時,必須得到電器檢查、維修負責人的送電申請。電器負責人要詢問是否解除有關肇事事宜,認為符合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7、嚴禁約時送電、停電,嚴禁非電管人員人下達停關電指令。
8、值班電話要隨時保持暢通。
9、對線路設備每季度檢測一次,查出問題及時檢修。雨季前必須檢測一次避雷針,“五?一”、“十?一”、“新年”、“春節”等重大節假日要對電器設備全面檢查。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一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二
1、農村用電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村(企業)管電小組應認真抓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定期召開用電分析會,根據季節用電特點和事故規律,組織安全用電大檢查。
2、專職電工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等有關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確保安全用電。
3、加強安全用電目標管理與村民小組(車間、班組)、用電客戶層簽訂安全用電協議,做到安全目標人人明白,安全用電人人有責。
4、正常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工作,利用會議、廣播、有線電視、標語、板報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安全用電知識,普及觸電急救常識,增強群眾安全用電意識。
5、加強對線路、設備的安全巡視,確保線路、設備完好無損,對危機安全用電的重大缺陷隱患和薄弱環節要及時采取措施,以整改。
6、加強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管理工作,做到漏電保護器安裝率達100%,投運率均達100%,且靈敏可靠。
7、客戶室內配線裝置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如需變動或維護,應找電工,嚴禁私拉亂接。加強對竊電和違章用電現象的查處。對竊電和違章用電不服從管理者,可暫行停電。
8、對線路和設備損壞及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三
為了學校安全用電管理,規范用電行為,實現開源節流,防止用電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確保學校師生的安全,經學校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1、用電管理由校長負總責,總務處具體負責管理??倓仗幰鶕姌I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危險的重要部位設立危險標志,防觸電事故發生??倓仗幰贫ň唧w要求,要經常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檢修,規范學校的電路,檢查用電設施的使用情況,保障學校的正常用電。
2、電工在維護維修用電設施時必須實行規范操作,不得亂搭亂扯,要符合規范要求。
3、總務處對學校安全用電負監督管理責任,要定期對用電安全進行綜合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向校長匯報后,下達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要落實到位。
4、學校對用電管理承擔用電安全教育責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規范學生的用電行為,確保學生的用電安全。
5、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扯。私自安裝,亂搭亂扯的,學校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6、未經學校同意,教師不得私自安裝更換電表的。
(二)、用電設施的維護維修。
1、總務處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開關。
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整修,老化電線及時更換,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用電安全。
2、電管員在維修過程中,嚴禁酒后操作,嚴禁帶電操作,嚴格規范操作,嚴禁亂搭亂扯。
3、各辦公室、各班級每周要對室內外用電設施進行自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總務處,總務處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
4、各班級、各處室一律按規定使用照明燈具。設計部門設計的燈具已配齊全,不得隨意增加。教師辦公室、實驗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裝照明燈具以外的電器,必須經校長批準后,由電工安裝,嚴禁私拉亂扯線路。
5、除學校規定允許的地方,未經批準,任何人不能使用電爐、電加熱器等大容量電器。
6、靠近電源的地方,任何班級和個人都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由當事人負責。
7、教師用電耗材,自電表入戶的耗材由各教師自行負責。自電表入戶的故障由各教師自行維護檢修。(新分配教師新安置的住房使用的耗材由學校負責)自電表以外的耗材由學校負責。自電表以外的故障由學校組織維護檢修。
(三)、要注意節約用電。
1、室內白天只要光線充足,請勿開燈。需要開燈時,要做到人走燈熄,杜絕長明燈現象。對班級、宿舍實行量化管理,發現一次長明燈現象,扣班級量化分。
什川初級中學。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四
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用電安全,特制訂如下:
一、學校的一切用電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用電規范,必須按標準購置、安裝。
二、學校用電線路要合理布局,除設學??傠婇l外,各層樓面設分電閘,電閘要符合有關標準。
三、要把好用電設備、設施的產品購置、安裝質量關和運行的安全關,要按有關要求定期檢查、維修,每天巡視一次,發現不安全的隱患及時處理。
四、個人要有安全用電的意識,要養成安全用電的良好行為習慣,用電時要按操作規程運作。
五、建立安全用電責任制。每一位用電的教師相應承擔有關的用電責任。
六、學校每學期對師生進行一次安全用電的教育,做到人人學會獨立使用有關的.電器,懂得人離關制的操作程序。
七、對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的有關人員,一經發現,要進行教育、批評,進行記錄,對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用電大檢查。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以下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電活動。
1、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房。
2、高壓電房只準合格電工操作,并嚴格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經常監視變電房和低壓室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生故障由電工處理。
3、變電室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兩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如無則省略之)。
4、配電房操作,必須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電時,先合上閘刀開關;
b、停電時,先??諝忾_關,后停閘刀開關;
c、設備運行時,嚴禁帶負荷拉閘刀開關;
d、記錄每天的用電情況。
5、每臺生產設備應設專人負責,開機送電前,要檢查所開設備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閘送電。
6、設備使用完畢,長期不用或下班時,要斷開電源開關。
a、每天下班前,車間崗位的班組長負責檢查、停開關、關電房門。
b、遇上加班時,加班后由組長或帶班負責人檢查是否停電、關電房門。
7、按安全消防規定,有防靜電接地夾的設備,使用前一定要夾上接地夾才能開機,使用者要經常檢查接地夾兩端接觸金屬的情況。
8、公布電力故障、搶修、搶救緊急聯系電話。
9、在高壓線路附近或周圍設置警示標志。
1、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電工,不得私自處理,當班電工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機電車間解決。
2、嚴禁任何崗位將溶劑灑在電纜橋架或電纜溝內,如發生此類事件,必須及時通知當班電工處理,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3、出入變電房或配電房,大門必須隨手關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動物溜入電房,造成線路被咬損或短路等故障。
4、高壓設備檢修停送電由崗位工和中控操作員填寫《停電申請單》及《送電申請單》由生產科批準后送交值班電工,值班電工接票要認真核對票及現場后才能執行,值班電工執行后懸掛標示牌及并在回單上加蓋“已執行”章,現場人員見到蓋章票后才能進行設備檢修。
5、高壓開關操作一律執行工作票制度由班長填寫,主任批準后執行。
6、現場低壓設備檢修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崗位檢修停送電需書面通知值班電工,由值班電工斷電掛牌并記錄,同一任務的停送電必須有一人完成,其他人送電時見有牌均不得送電應查看記錄聯系停電電工。
7、各崗位加裝照明、插座、用電設備需由工段長申請生產科批準交由機電車間執行,新加裝照明、插座、用電設備的電工安裝完畢后要填寫施工記錄及材料用量交回車間。
8、辦公大樓、食堂、浴室、員工宿舍樓等的用電、節電規范由行政部單獨制定管理辦法。
9、安全用電納入新進員工職前培訓科目中,并有培訓考核記錄。
10、規定未盡事宜,由公司行政部牽頭動力部門制定臨時規定并及時補充完善本管理辦法。
附件:
《停電申請單》
《送電申請單》
配合管理辦法建議:
1、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2、飲水機使用管理辦法
3、電腦等oa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4、照明燈使用管理辦法
(以上可以寫在一個管理辦法中,也可以分別制定,亦可以加入“用電管理辦法中的節電章節中)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電工要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工作?應認真負責,具有專業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
第二條 設備動力科要建立健全電氣方面的技術檔案資料?,如高壓分布圖,低壓分布圖,全廠架空線和電纜設置圖,接地網絡,避雷裝置圖,以及電器設備的技術狀況登記等資料。
第三條 一切電器設備必須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動電動器(如電鉆、電槍等),要戴絕緣手套或配備電器保護裝置手提移動電動器具,保護裝置由設備處每季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條 變電所、各控制室等應符合用電安全規定,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第五條 操作電器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條 自己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按鈕開關、插座以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損或將帶電部分裸露出來。
第七條 操作電氣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隨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條 電氣操作人員要保證電器設備的整潔、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板開關,更不能用金屬物觸及帶電的電器。
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氣設施,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二條 電氣發生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報告?設備動力科、安全環保?科等相關科室,以便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十三條 一般禁止使用臨時線。必須使用時,應經相關安全和技術部門批準。臨時線路應按有關安全規定安裝好,不得隨便亂拉亂拽,還應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第十四條 處罰
(1)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制度,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部門和個人,分別處500元、200元罰款,并責令參加安全學習?。
(2)對違反規定隨意開動電源,在電源裝置上堆放物件的當班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參加安全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確保機場供用電安全,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包括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在內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機場管理機構和供電企業按照產權歸屬原則承擔各自產權范圍內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管理的,應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承擔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條 民航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場用電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機場根據其用電安全重要性可劃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樞紐機場為特級或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干線機場為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支線機場為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已建機場名單由民航管理部門定期公布。新(改、擴)建機場應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明確機場用電安全重要等級。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明確的重要電力用戶等級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配置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同時要滿足電監會有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和《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供電安全管理,保障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
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展機場供電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應當將機場供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四)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做好機場涉網繼電保護定值審核備案,指導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開展定檢校驗和日常維護工作。
(五)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六)協助開展機場用電安全事故調查。
(七)按照電監會有關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規定要求,在重大活動期間做好機場供電保障工作。
(八)按照電監會有關供電企業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用電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程、規范,配備足夠數量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
(二)定期開展機場用電設施預防性試驗和檢修維護工作。
(三)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評估工作,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機場用電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二次系統的整定、定檢和日常維護工作,機場用電系統保護定值應當與機場供電系統保護定值正確配合。
(六)開展機場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應當將用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七)及時整改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九)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化電力設施保護,防止因外力破壞導致停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
(一)按照電監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民用機場受電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二)按照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進網作業人員應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壓設備(含供電線路)的運行、維護、檢修和預試等工作時,應當加強對外委單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機場用電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協商制定機場新(改、擴)建工程供電方案,方案應當滿足機場在供電電源配置、供電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雙方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和管理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場規劃、建設階段用電規劃。
(二)供用電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標準的更新工作。
(三)用電設備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管。
(四)用電安全檢查工作。
(五)用電安全技術培訓。
(六)機場供用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協調、通報的事項。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
(二)相關供電電源結構調整、對機場供電產生影響的運行方式變化、用電負荷變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加強各自產權范圍內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證相關供用電系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電力應急工作:
(一)制定機場供電電源中斷、機場用電設施故障等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險器材等應急救援物資。
(四)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電力供應應急預案,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應當掌握機場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供電企業應當對機場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調試以及外部移動應急電源接入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現場工作規程,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自備應急電源的聯試、聯調工作,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及時可靠投入運行;定期向供電企業提供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資料,并為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在突發大范圍停電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盡快恢復機場供電,減少因停電對飛行安全、機場運行秩序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與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機場突發電力事件聯合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雙方共同參與的突發電力事件應急聯合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推進機場供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供電企業供電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因機場用電系統或機場供電系統故障,對飛行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或迫使機場臨時關閉的,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監管,協調解決供用電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用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機場的35千伏及以上變配電系統、10千伏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等。
(二)機場供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供電企業向機場提供電力的供電系統。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七
為了節約能源,培養學生節約習慣,創建節約型社會。
各班選出一名工作認真負責的節能員,班主任負責督促,管理本班的用電工作。
1、根據室內光線明、暗情況使用電燈。
2、室內其它用電設施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用完即關掉電源。
3、學生離開教室,如做課間操、上體育課,美術課,或到實驗樓上課,即將教室內的燈、風扇等用電設施全部關閉,做到人走電停。
1、學??倓詹块T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記錄,并納入教師目標管理考核和文明優秀班級的評比。
2、每學期由總務部門根據節能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學校優秀節能員的評選,并進行獎勵。
班主任:
責任人:
總務室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八
就是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煙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本工程的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進度、支模和外架搭設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工程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工地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一級動火(禁火區):
變電處、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倉庫等場所動火。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二級動火: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三級動火: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項目部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項目安全部登記備案。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管理要點: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工地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煙頭亂扔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北京市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九
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二、電工作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
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方可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并足以危及人生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器工作人員用掌握觸電解救法。
三、電器設備安裝規則。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公司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安裝電器設備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代替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采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豪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保護李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并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設備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采取保護接零活保護接地。
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采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四、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不停電的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停電b驗電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設備。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并行和同桿并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回到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二)、驗電。
2、同桿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
4、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他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掛接地線。
3、掛地線程序先接地線端,后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地”后掛“頭”,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四)、輔助保安線。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1、設備運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2、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并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于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干燥、陰涼的專用柜中。
3、設備運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六、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1、高空作業時不允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面停留或經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在屋頂、桿塔架設、導線或無防護欄的腳手架上等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3、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設備時不得用上下跑鄭方法。
4、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扣、梯子等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5、人在導線或磁瓶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小白繩)或采取其他紡織導線墜落的措施,安全帶、繩應連接在牢固的結構上。
6、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須時應采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7、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進入工作地點應穿無釘軟底鞋,沿瓷瓶串到到線上工作時必須先在架構上栓好安全繩,在進行中檢查瓷瓶串彈簧銷子有無脫落,發現有脫落時應補齊再前進。
七、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把柄的工具監護工作時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忍氣吞聲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3、上桿前應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開地線,復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后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一顆桿上只許一人斷。接導線,上桿斷接戶線時不許在死頭桿上大放,并應照看行人、車輛。
4、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堅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5、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八、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并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臺。
3、變臺圍欄內應堅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4、位于行道樹間的變臺,在最大風偏時,其帶電部位與樹梢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米。
5、水泥電桿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
6、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桿根部與槽、坑邊沿應堅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7、塔式起重機附近的架線路,應在臂桿回轉半徑及吊物1.5米以外,達不到此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旋。
8、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采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9、高層建筑施工用的動力照明干線垂直敷設時,應采用護套纜線,當每層設有配電箱時,纜線的固定間距每層不少于兩處,直接引至最高層時,每層不應少于一處。
10、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件必須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12、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作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13、接地線或接零線蹭不得有接頭,與設備及端子連接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并絕緣保護,導線不應隨拉力。
14、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設備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堅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運行。
15、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6、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必要的干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17、三相膠蓋閘一般只可人微言輕斷路開關使用,使用三相膠蓋閘時,應加裝熔斷器膠蓋閘內不許設置熔絲。
18、落地式配電箱的設置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19、用電設備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于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20、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采用套纜線,其長充一般不應大于3米,當采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21、凡移動式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22、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扎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貼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23、局部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異常潮濕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24、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
25、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設備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26、各級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27、觸電急救:
九、脫離電源的方法。
1、脫離電源,如果觸電者尚未脫離電源,救護者不應直接接觸其基身體。應設法迅速使其脫離電源,并防止觸電者摔傷。
(1)、斷開電源開關。
(2)、用相適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3)、現場可采用短路法使開關掉閘或用絕緣桿挑開導線等。
2、急救:觸電者呼吸停止,心臟不跳動,如果沒有其他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必須立即進行搶救,爭分秒是關鍵,請醫生和送醫院過程中,不準間斷搶救,搶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摩為主。
3、其余未列項目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
(一)、獎勵制度。
3、對于能夠及時發現嚴重違章行為消除重大用電隱患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000——5000元。
(二)、處罰制度。
l、每發現一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用電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的操作者罰款100元;
2、對于現場或辦公室、宿舍電器線路安裝不合規格者罰款100元;
3、對于不按要求安裝電器設備造成電氣設備損壞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人員罰款1000元;
4、無證人員善自安裝或拆除帶電設備的人員及違章指揮人員各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