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一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 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 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 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xù),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 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 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二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如發(fā)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xù),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zhàn)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fā)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y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jiān)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fā)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范本《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guī)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xù)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guī)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guī)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三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經營許可證號碼:
負責人: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guī)定(試行)》及有關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yè)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qū)域 ?。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區(qū)、州、盟) 縣(市、區(qū)、旗)代理保險業(yè)務。
第五條代理業(yè)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yè)務(按險種列明)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限于: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fā)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咨詢;
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fā)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代理手續(xù)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xù)費標準是: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xù)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xù)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xù)費,結算日為次月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以及甲方業(yè)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xù)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xù)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fā)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yè)務發(fā)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xù)費。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yè)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業(yè)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yè)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fā)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yè)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jiān)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yè)務所需展業(yè)證件、業(yè)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yè)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yè)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xù)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yè)務的展業(yè)證件、業(yè)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yè)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guī)和非書面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遵守職業(yè)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yè)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yè)秘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yè)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yè)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yè)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保證
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xù)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xù)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xù)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yè)秘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yè)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jiān)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fā)的《保險代理人展業(yè)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xù)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xù)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xù)費金額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地區(qū)、州、盟) 縣(市、旗、區(qū))。
附件:
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愿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
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說明: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
(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人代碼證復印件(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戶銀行證明。
合同續(xù)簽協議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合同條款續(xù)簽合同。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區(qū)、州、盟)縣(市、旗、區(qū))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四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于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作為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不成立,對此世界各國保險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也同樣作出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也就是說,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資格,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和條件。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時,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訂立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仍然無效。
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如果投保人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無效。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其意義在于:
第一,遏制行為的發(fā)生。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其所規(guī)定的風險事故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而保險金的支付卻以這種事故的發(fā)生為條件,如果允許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進行投保,這種保險必然帶有的性質。
第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所謂道德危險,是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以后,為圖謀保險金而違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損壞保險標的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人為擴大損失程度的行為。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若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很容易發(fā)生道德危險。
第三,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賠償,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正是以保險利益為依據確定的,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利益時,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五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guī)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xù)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