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一
地址:
郵政編碼:
經營許可證號碼:
負責人: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 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代理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咨詢;
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保證
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
附件:
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愿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
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說明: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
(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復印件(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戶銀行證明。
合同續簽協議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合同條款續簽合同。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旗、區)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二
1.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癥,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準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后,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項辦法解決:(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癌癥(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三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愿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并按月發放。
無工作單位參保,勞動者可以找當地的參保代理機構參保。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必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繳費要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否則是達不到領取保險金的條件的。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四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于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 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領養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被保 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養老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 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娶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的客體篇五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 外 責 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 險 金 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 賠 和 賠 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后,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并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 他 事 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