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是團隊成功的關鍵,它可以增進彼此之間的信任,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更好的結果。以下是一些合作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希望對大家的合作能力提升有所幫助。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一
汽車租賃業被稱為交通運輸服務行,它因為無須辦理保險、無須年檢維修、車型可隨意更換等優點,以租車代替買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汽車租賃是指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從擁有權中分開,出租人具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交換使用權利的一種交易形式。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包括載貨汽車和載客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的實質是在將汽車的產權與使用權分開的基礎上,通過出租汽車的使用權而獲取收益的一種經營行為,其出租標的除了實物汽車以外,還包含保證該車輛正常、合法上路行駛的所有手續與相關價值。
不同于一般汽車出租業務的是,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職責。汽車租賃業的核心思想是資源共享,服務社會。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汽車租賃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以下內容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來看看吧!
1、認真審查汽車租賃合同和出租主體。凡搞汽車租賃經營的個人或公司,一般均備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條款主要審查承租人在租車過程中所要承擔的風險。如張某訴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含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發生事故均由租車人全額賠償;租賃期間發生車輛事故,承租方應付停駛期間的租金、車輛加速折舊費、走合期費、誤工費等。
加速折舊費是本次事故總額的50%。這樣的合同,李某根本沒看、也不懂。李某租車僅一個小時后車輛發生故障。發生糾紛后,除賠償維修費8045元,還承擔加速折舊費3313.5元。有的出租方沒有這么多條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選擇風險較小的租賃公司租用汽車,盡可能租用帶駕駛員的營運車輛。
2、認真檢查汽車車況。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車前,一定要仔細檢查車況,特別是車子的發動機、油、水、電氣、方向盤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車輛和車檢年檢手續,寧可高一點租金,也要保證車況安全。有50%以上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中,特別是非營業性車輛,承租人往往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任何相撞事故即發生熄火現象。如果汽車剛一駛出,發現車況有問題立即將車返還出租人,不要輕信出租人承諾,僥幸使用該車輛。
如呂某訴黃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2007年9月20日,黃某從建湖出發時就發現車況不太好,在該車行駛山東省青島市膠州高速路段突然熄火,花去修理費7600元。因車輛維修費問題,黃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遲遲不愿返還原告車輛,導致原告訴訟。黃某除承擔了21天的租金,還要承擔維修費和車輛加速折舊費。法院認為承租人負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而黃某未盡注意義務,應視為對車輛合格的認可。行駛途中車輛發生故障的舉證責任在承租人,而承租人往往無法對車輛自然損害舉證。
3、對車輛的維修進行跟蹤。車輛出現故障后,往往會進行大修理,承租人應當知道車輛的損害程度,造成車輛的維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維修把不該修的修了,不該換的換了;維修的費用也要主動和修理廠洽談,不要圖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為汽車修理廠多數是私營小企業,出具的票據往往是不規范的,到時即使你認為修理費過高,也沒有人證實,更換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說不清。車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車、試車,和修理廠做個手續,一次性了斷。交換手續辦妥后,再發生修理費用不用承擔責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證據。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式兩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數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車和交車的時間應以分來計算,只有在這個時間后發生車輛故障產生的費用,承租人才承擔責任;保管好車輛維修費票據;在異地發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換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應保存,以便更好地確認該部件是否屬于事故引起,留下證據。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時因車輛維修費用發生爭執,不接受或不交接車輛,這種行為對雙方均不利,對出租人而言,從承租人向你交接車輛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擔租金;對承租人而言,車輛在手一天承擔租金一天。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二
金融。
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______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元,用于_____。
___。預計用款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條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條借款方保證從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以違約數額的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
第八條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三
勞動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的民事糾紛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難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萬一發生了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四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友好協商,在既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1條合同糾紛由項目部與法務部共同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負責到底。
第2條處理糾紛時,各部門應加強聯系,積極應對,不互相推諉,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條合同糾紛的提出與協商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應為申請仲裁或起訴留有足夠的時間。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五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男|25歲(1991年9月12日)。
居住地:武漢。
電話:158******(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8個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最高學歷。
學歷:本科。
專業:計算機應用。
學校:武漢大學。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目標地點:武漢。
期望月薪:面議/月。
工作經驗。
/2—2015/10:xx有限公司[8個月]。
所屬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1.帶領和指導項目團隊完成需求調研、需求分析及需求確認工作。
2.負責軟件技術實現方案設計,搭建軟件開發環境,解決系統設計的軟件核心技術難題,解決研發人員提出的技術問題。
3.負責軟件開發過程管理,有效控制項目開發進度、質量和成本。
/7—2014/12:xx有限公司[5個月]。
所屬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1.設計、開發、修改軟件系統,指導軟件系統的測試和驗證程序。
2.分析用戶需求和軟件設計的'可行性,以確定時間和成本的要求。
3.采用科學的分析和數學模型,預測設計的成果,咨詢客戶對軟件系統的需要,為其進行設計與維護。
教育經歷。
/9—2014/6武漢大學計算機應用本科。
證書。
2011/12大學英語四級。
語言能力。
英語(良好)聽說(良好),讀寫(良好)。
自我評價。
工作認真負責,不推卸責任,能承受工作中的壓力,工作上可以獨當一面。具有團隊精神,能與同事,其它部門積極配合,公司利益至上。服從性好,能與上司保持良好的溝通,尊重上司的安排。為人誠實,正直,且好學上進,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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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六
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注:楊仁壽:《法學方法論》,96~9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在此擬就贈與合同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注:鄭立、王作堂:《民法學》,32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學》,29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筆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注:梅仲協:《民法要義》,3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一方面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于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后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另一方面,正由于財產范圍的不斷擴大,將這些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將日益增多。而“贈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其他無償合同,除性質所不許之外,均得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46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如將贈與合同的標的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權,則除此以外財產之無償給與,也還要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將其承認為贈與之標的更為直接和簡便。
因此,筆者認為對《合同法》第185條所稱之財產,應擴張解釋為一切具有財產利益之有形財產及無形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物權、債權、有價票證等等。
贈與合同為諾成性抑或實踐性合同,我。
國學。
者之間一直有不同觀點。不過,由于將贈與視為諾成性還是實踐性合同的不同理解,會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產生直接的影響。依筆者的理解,應將贈與合同理解為諾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兩點: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承諾人對此作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條),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諾成為原則,如認為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則應屬相對于原則的一種例外,對此法律應有明文規定。而在贈與合同一章中并無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即贈與合同自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時方才成立的規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只是為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并非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的規定。而且如認為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談不上撤銷贈與的問題。因此,依以上邏輯推理,合同法應是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加以規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國臺灣民法的規定,贈與均為諾成性合同。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實際上,要求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的學者,主要是考慮到贈與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有義務,因此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則對于贈與人似乎有失嚴苛。但是,贈與人之贈與既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當不同于戲謔之言語,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為發生相應法律上結果之內容。如受贈人已信贈與人之諾言,而后贈與人卻欲反悔,則其僅不交付其財產即可達到目的,且無須為此背信行為負擔責任,如此一來,其后果無異于放縱信口開河、言而無信之風。而“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且受贈人如因信其贈與之誠意而為接受贈與之準備時,一旦贈與人背信,則其不獨缺德,還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害并使其無處尋求補救,實在有悖誠信原則。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雖然使贈與人受有一定約束,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亦同時賦予其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且僅令其承擔較輕的瑕疵擔保責任等以資平衡,也不能說雙方之間有嚴重失衡的利益。因此,通過給贈與人以一定的約束,使贈與人增強信用觀念,避免信口開河,較之于放縱贈與人言而無信的做法,應是較好的選擇。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依條文之文意而為體系解釋,則僅第186條第2款可適用于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其他的贈與在實際上恐怕將無適用該條的可能,即第189條在許多情況下將成為一紙空文。此一問題可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形,假設在贈與人尚未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物毀損、滅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條規定,贈與人似應就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受贈人依此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贈償責任時,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在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贈與人此時完全可以以此條規定為依據撤銷原有之贈與。而合同一經撤銷,受贈人之合同上請求權即不復存在,因此無法請求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而在贈與人撤銷贈與之前,該財產為贈與人自己的財產;在其撤銷贈與之后,由于贈與財產之權利并未轉移,因此已毀損之財產仍為其自己之財產。贈與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過失致其毀損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擔責任。受贈人此時仍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在實際上只有贈與人自己在此情況下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才有可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也不過為一種可能性而已,因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并無時間上的限制,仍可隨時行使之。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第189條將在實際上落空。
第二種情形,假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始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此時贈與財產之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之合同義務亦隨之消滅,該財產已歸受贈人,成為受贈人之財產,如此時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財產毀損、滅失的,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他人財產,屬于侵權無疑。然而衡諸立法本意,并無在此規定贈與人侵權責任的意圖和必要。因為對于他人財產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過失,即一般過失亦構成侵權行為,得向受侵害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其請求權之規范基礎,而不應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贈與合同一章中作特別規定。而且此處要求贈與人僅應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負責,而未說明對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可見并無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法的意圖。因此,《合同法》第189條的立法意圖應當不是在此處規定贈與人的侵權責任,故此時無第189條的適用余地。
第三種情形,贈與財產的權利在轉移過程中。因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銷權,因此,只要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應認為贈與人仍可撤銷之。故此時如因贈與人之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與第一種情形無異,難適用第189條。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期間等均無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以外的贈與合同,不問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銷,從而使受贈人對贈與財產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到毀損、滅失時,實際上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使其在大多數情況下成為一紙空文。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毫無限制,使得受贈人不僅在前述情況下無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且使得受贈人在為接受贈與而作了準備之后,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使其遭受的損失,由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其行為可以排除違法性,從而使得受贈人的這種損失無從得到補償。如受贈人為接受贈與人贈與之汽車,修建了一座車庫,其后贈與人撤銷贈與使受贈人徒耗金錢、時間和人力,從而遭受損失的,如僅對合同法前述條文作純粹之文意解釋,則受贈人的損失將無從得到補償。
由此可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范圍失之過寬。實際上《合同法》關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規范目的,無非是考慮因受贈人系純獲得利益,因此需要適當減輕贈與人之合同義務,故此賦予贈與人法定撤銷權(《合同法》第192、193條)、贈與履行拒絕權(《合同法》第196條)及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等。但規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贈人之期待和信賴因此而毫無保障,而僅是相對平衡雙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種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毫無限制的情形,可以認為是在法體系上存在影響法律功能,且違反立法意圖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參見梁慧星:《民法解釋學》,25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另參見楊仁壽前引書142頁以下。)。為補充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對第186條第1款作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將前述兩種不宜于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情形,排除于該條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第一種情形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銷權,于損害發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認為是專以逃避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之權利濫用。此權利之濫用有悖于前述誠實信用原則,故應排除于法條文意之外,使贈與人在此時不得行使這一權利。在第二情形中,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既然為法律所賦予,其行使即為符合法律要求之權利行使,可以排除違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無須負擔責任。然而在受贈人出于誠實信用而作了接受贈與之準備之后,贈與人如任意撤銷合同,則必將使受贈人之信賴受到損害,如前述汽車贈與之例。在此情況下贈與人撤銷合同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失,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背于立法之規范意圖。因此,在此應對贈與人撤銷權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贈與人在此時原則上雖亦可行使其撤銷權,但此權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責任,對因行使任意撤銷權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依締約上過失責任為基礎,贈與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前述兩種情形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作目的性限縮的作法,只不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之下,作兩種類型化之處理。實際中可能還會有些情形尚未歸納出來,仍有待于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逐漸類型化。但是,筆者以為這只不過是權宜之計,消除漏洞的最好辦法還應該是在將來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對前述種種不合理之處加以修正,以減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73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筆者認為不然,因為在此種場合下,“贈與人”為何人?“受贈人”為何人?有沒有贈與合同存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注:參見孔祥俊前引書586頁。)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注:史尚寬:《債法各論》,137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筆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七
途徑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途徑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途徑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途徑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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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于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雇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8)臺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伙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準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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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1、認真審查汽車租賃合同和出租主體。凡搞汽車租賃經營的個人或公司,一般均備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條款主要審查承租人在租車過程中所要承擔的風險。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含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發生事故均由租車人全額賠償;租賃期間發生車輛事故,承租方應付停駛期間的租金、車輛加速折舊費、走合期費、誤工費等。有的出租方沒有這么多條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選一個小擇風險較小的租賃公司租用汽車,盡可能租用帶駕駛員的營運車輛。
2、認真檢查汽車車況。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車前,一定要仔細檢查車況,特別是車子的發動機、油、水、電氣、方向盤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車輛和車檢年檢手續,寧可高一點租金,也要保證車況安全。有50%以上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中,特別是非營業性車輛,承租人往往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任何相撞事故即發生熄火現象。如果汽車剛一駛出,發現車況有問題立即將車返還出租人,不要輕信出租人承諾,僥幸使用該車輛。
3、對車輛的維修進行跟蹤。車輛出現故障后,往往會進行大修理,承租人應當知道車輛的損害程度,造成車輛的維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維修把不該修的修了,不該換的換了;維修的費用也要主動和修理廠洽談,不要圖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為汽車修理廠多數是私營小企業,出具的票據往往是不規范的,到時即使你認為修理費過高,也沒有人證實,更換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說不清。車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車、試車,和修理廠做個手續,一次性了斷。交換手續辦妥后,再發生修理費用不用承擔責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證據。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式兩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數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車和交車的時間應以分來計算,只有在這個時間后發生車輛故障產生的費用,承租人才承擔責任;保管好車輛維修費票據;在異地發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換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應保存,以便更好地確認該部件是否屬于事故引起,留下證據。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時因車輛維修費用發生爭執,不接受或不交接車輛,這種行為對雙方均不利,對出租人而言,從承租人向你交接車輛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擔租金;對承租人而言,車輛在手一天承擔租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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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八
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四種方式的具體內容。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下這些方式是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吧。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九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編今天就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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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個人相片。
姓名: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86年8月27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未婚。
身高:
180cm。
體重:
60kg。
戶籍:
廣東湛江。
現所在地:
廣東湛江。
畢業學校: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學歷:
專科。
專業名稱: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上。
職稱:
求職意向。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其他類。
職位名稱:
不限;。
工作地區:
湛江市;。
待遇要求:
1300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湛江第20中學。
高中。
209月-207月。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專科。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所在公司:
沃爾瑪超級廣場。
時間范圍:
12月-4月。
公司性質:
外資企業。
所屬行業:
批發零售(百貨、超市、專賣店)。
擔任職位:
化妝品部員工本文信息由大學生個人簡歷網dxs.收集。
工作描述:
日常理貨,管理倉庫,收貨出貨。
離職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紹:
關于自己,本人性格比較內斂,對人或對事都維持樂觀積極。抗壓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能較好的`維護自身的人際關系和合理的拓展。
發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一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二、房屋租賃合同類型。
1、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2、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合同分為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3、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房屋租賃合同與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前后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產權證等材料。另外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以及房屋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二、所出租房屋的具體情況:如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列舉住房內裝修情況以及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到期前如需續租或不再租賃,應提前多久及時溝通以及續租時的付款方式等。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六、住房修繕責任:房屋修繕是出租人的責任。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七、住房狀況變更的約定: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八、是否可以轉租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對于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應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房屋租賃合同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寫明出租方、承租方的個人信息,以及出租房屋的具體產權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特別是關于租房費用的約定。此外還有違約賠償等內容。
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
3、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專家結語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在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一定要清楚出租人是否有權租賃該房屋,以免日后有不必要的糾紛出現。另外出租人同樣要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對于租賃房屋的保管以及愛護義務,租金按時支付義務,以及不按時支付房租時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最后,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如果出租人買賣租賃房屋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其有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出租房屋的權利。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二
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數人處理委托事務。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標的是勞務,屬于服務性。
(2)諾成性合同。
(3)有償和無償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親自為之的事務。委托事務可以是與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也可以是與非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必須由委托人親自處理的事務不能委托。不能委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
兩者容易混淆。代理關系的發生基于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與委托沒有關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有兩者竟合的問題。但兩者不能等同:
(1)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
(2)代理必須是法律行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
(3)代理權的形成屬于單方授權,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合議。
(一)要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合同法除繼續保留了民法通則關于顯名代理的規定外,借鑒英美法系,首次承認了隱名代理的合法性。從而使代理有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今后遇到有關委托合同糾紛時,就要首先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概念。
(1)顯名代理:指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代理形式。顯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條所稱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隱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隱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與顯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有不同的規定。
(三)劃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意義。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規定。我們國家的民法制度原來規定的代理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但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當時從立法的角度沒有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劃分,司法實踐只承認顯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認隱名代理的存在。這種規定無法妥善解決在國內經濟領域里經常出現的外貿代理糾紛問題。由于外貿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貿企業對內屬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非常低,對外是以外貿企業自己的名義與外方簽訂合同,根據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沒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而一旦在代理過程中出現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約的情況,外貿代理企業則往往要獨立承擔全部責任。收取的代理費過低與其要承擔的責任過大,明顯違背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體現統一性,突出實用性,強調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鑒于此種情況,在這次制定的統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關于代理制度中劃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優點,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中增加了隱名代理的內容,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外貿代理糾紛責任不公平的問題,使我國的代理制度更加趨于完善。當然,我國的隱名代理雖然是從外貿代理中出現的問題引發的,但合同法所適用的范圍卻并僅不限于外貿代理,而是適用所有這類代理糾紛。另外,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規定,而是學理解釋。
(四)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顯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大家比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是一個新問題,在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作了規定,這兩個條款也是整個合同法第430個條款中最難理解的條款,對此作一下重點分析。
根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把隱名代理劃分為兩種,即: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這時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由責任人承擔,受托人一般不承擔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02條的除外條款中所稱的確切證據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直接明確了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與委托人不發生法律關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糾紛發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義務的協議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于違約原因的不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人違約,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這就稱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個例外限制條款,就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怎樣證明知道或者不知道,這里存在一個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應當由第三人負舉證責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當然,第三人也具有對委托人的直接抗辯權。
(2)委托人違約,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在委托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這種選擇就是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合同法同時規定,一旦第三人選擇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為權利行使的對象后,第三人不得再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5)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管理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委托)。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1)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居間等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一)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名義不同。行紀只能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受托人名義。
(2)行紀人必須是經注冊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紀合同有償,且收費有標準,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
(4)行紀人自己支付費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費。
(5)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6)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有提存權。
(8)行紀人有變賣拍賣權。
(9)行紀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沒有法律關系。
(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居間是提供信息。
(2)居間人是以自己的名義。
(3)居間有償,辦成了要報酬,不成要費用。
(4)居間責任比較寬松。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三
針對這些似是而非的問題,勞動者在主張權益時應當提防如下四個誤區:
誤區一。
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對待?
【案例】。
張才與公司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張才繼續簽訂2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5月15日,該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在結算工資時,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齡支付張才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張才提出其第三份勞動合同雖然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故在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當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由此,因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故應向其支付12個月的賠償金,而非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不過,張才不知道他這個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既然可以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時,就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樣算來,公司應向張才支付相當于其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誤區二。
未簽合同可隨時解除用工,與無固定期限不沾邊?
【案例】。
董麗從2015年10月9日進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調在外,公司一直未與董麗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5月借調結束后,公司遲遲不為其安排工作。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董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除了應與董麗補簽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與此同時,公司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董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董麗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董麗還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區三。
工齡只能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算?
【案例】。
安穎自2007年2月起在一事業單位做臨時工,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同年2月,單位與安穎簽了一份3年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2月,該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簽。
2017年2月初,安穎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單位認為其不符合簽訂此類合同的條件。其一,雙方只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其二,其工齡到2018年2月才夠10年,此前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
安穎不知道單位的說法是否正確?
【評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據此,單位雖只與安穎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安穎的入職時間是2007年2月,到2017年2月已經滿10年,故安穎有權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之所以以第二個理由拒絕安穎的要求,是其錯誤地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安穎的工齡不計入其累計工齡。
在此情形下,若單位繼續拒絕安穎的上述要求,其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誤區四。
符合條件時,可請求裁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杜文凱與所在公司簽訂的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但其一直按該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待遇在該公司工作。2016年11月28日,公司向杜文凱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稱雙方因未續簽勞動合同,故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其勞動關系,并要求其于2016年11月29日至31日辦理離職及部門工作交接手續。
【評析】。
杜文凱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持。其原因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就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仲裁機構也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雙方。
不過,鑒于杜文凱與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雖未續簽但其繼續在公司工作,據此,仲裁可以確認:視同杜文凱與公司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此種情形下,公司若與杜文凱解除勞動合同,杜文凱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予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軟件(簡稱軟件,下同)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指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四)軟件著作權人:指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五)復制:指把軟件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對軟件的保護,是指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享有本條例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六條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軟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七條本條例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第八條國務院授權的軟件登記管理機構主管全國軟件的登記工作。
第九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第十條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
合作開發者對軟件著作權的行使按照事前的書面協議進行。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二條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定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條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的對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件,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
第十四條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該單位。
公民所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第十五條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權利。繼承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七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后,由合法的繼承單位享有該軟件的各項權利。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八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有權許可他人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使用權。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許可他人行使使用權時,可以按協議收取費用。
軟件權利的使用許可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方式、條件、范圍和時間內行使使用權。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獨占許可的,被許可的軟件權利應當視為非獨占的。
上述許可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軟件權利的轉讓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后,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件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一)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
(二)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第二十一條合法持有軟件復制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件的名稱、開發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制品使用完畢后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在本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軟件,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獲準之后,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登記證明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
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
第二十五條軟件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
(一)按規定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表;。
(二)符合規定的軟件鑒別材料。
軟件著作權人還應當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軟件登記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六條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撤銷:
(一)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已經確認申請登記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實的。
第二十七條凡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三個月之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第二十八條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從事軟件登記的工作人員,以及曾在此職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除為了執行這項登記管理職務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請者登記時提交的存檔材料及有關情況。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五
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與員工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法律后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六
關聯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層次結構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實踐中,通常表現為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參股公司與被參股公司等多種形態,且廣泛存在。由于關聯企業內部在經濟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內部勞動合同制度的轉移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實施帶來了新問題。一旦勞動者與關聯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必須正確界定兩者之間的內部勞動關系,并據以確定相關責任的承擔。
一、勞動者與關聯企業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嚴格來說,關聯企業是一個經濟術語,而非法律概念。關聯企業的認定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即資本的關聯性和人的關聯性。前者是指多個企業具有資本上的聯系,比如,母子公司的關系,或者同一母公司投資、控股的若干個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后者主要是指多個企業相互之間不存在資本上的關聯性,但在實際運作中卻是由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團隊同時進行管理的情形。比如,家族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沒有資本關聯性也沒有人的關聯性的企業之間,因存在委托管理等由同一個管理團隊對兩家企業同時進行管理,也可構成人的關聯性。
一旦企業之間的關聯性得以確定,就需在關聯企業中尋找、發現真正的用人單位。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多重勞動關系一直不被認可,強調單一的勞動關系。即便是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勞動合同法》只承認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因此,一種觀點認為:關聯企業間只存在單一的勞動關系,只有實際的用人單位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與之相反,另一種觀點認為,關聯企業間存在兩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作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的權益和責任,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獨立性,關聯企業都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故都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只存在單一勞動關系。至于這種勞動關系是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是實際用人單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具體分析中,應著重考慮兩個因素:原勞動合同是否已到期和到新公司是否系勞動者本人原因。具體情形有:
第一,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該用人單位派往其他關聯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第二,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本人原因自行選擇到原用人單位的其他關聯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新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終止,當然屬非自然終止,其法律后果勞動者本人應承擔。
第三,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合同,此時勞動者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系事實勞動關系。當然,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工作,在新公司工作期間原合同到期,而又未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的,此時勞動者仍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也系事實勞動關系。在此種情形下,實際上勞動者分別與原公司和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有先后順序,并非并存關系。
第四,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因本人自己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此時勞動者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與關聯企業間的法律關系類似于“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中出現了專門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動雇用關系與勞動使用關系相分離,這是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經濟中其他各種具體形式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三角形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事實使用關系。
實踐中企業對勞動者的委派、指派、借聘、借調等調整工作崗位的作法在表現形式上與勞務派遣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方面,指派、借調等內部調整行為,往往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而產生的行政性命令或單位之間的商請。故該行為在兩個單位之間一般是無償的,而勞務派遣則是一種出于市場需要的商業行為,故雙方要支付對價。另一方面,內部調整行為的原單位有自己獨立的生產經營業務,并不專門從事派遣員工之業務,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單位則是以勞動者的派遣為職業。
基于此,筆者認為,關聯企業對勞動者進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的人事調動,與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非常類似:被調整勞動者形式上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社會保險關系),但在調整期間是在新單位提供勞動,服從新單位的管理與安排,與新單位形成勞動使用關系。此外,依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4條的規定,可看出立法者(廣義而言)對兩者的類似也持肯定態度。
關聯企業之間對勞動者的內部調整行為與勞務派遣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關聯企業本身并不具有合法的派遣資格,然而這也僅是形式上的區別,并無礙三方的法律構造。至于該行為有償或者是無償,對于關聯企業而言,不應從表面上從去認定,因為對勞動者在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調整是關聯企業作為一個企業整體的統一行為,其是從整體利益而作出的決定,故兩者本身就有共同的利益。可見,在法律關系構造而言,兩者應屬類似結構。
如前所述,此時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存在的是事實使用關系,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實際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實際用工單分派任務和監督指揮,其工作是實際用工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隸屬性”的根本標志。可以說,勞動派遣中,派遣機構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性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給第三人使用,派遣勞動者為實際用工單位提供的是“隸屬性勞動”,而非簡單的勞務供給。勞動過程的實現與實際用工單位關系更為緊密,根本區別于一般的勞務關系。
因此,排除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不盡合理。只是用工單位用人責任的承擔不是基于用人單位主體身份,而應是基于派遣勞動者直接使用者身份產生,即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必須履行使用中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這可以從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解釋出用工單位必須善意使用派遣勞動者,如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有安全照顧義務等。
三、關聯公司間的法律責任及原因分析。
依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構造可推之,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全部用人義務和承擔完全的用人責任,而作為使用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善意使用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勞務派遣協議對用工單位承擔的.用人義務有特殊約定的話,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用工單位必須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契約義務和承擔契約責任。然而,我國相關勞動立法對有關勞動派遣用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卻突破了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法理,使得我國勞動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和責任呈現出非對稱性的特點。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均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關聯公司應作為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其原因有:
首先,關聯企業是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整體。關聯公司雖屬獨立法人,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出資和組織上的密切聯系,其對勞動者的跨公司使用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而關聯公司的利益具有整體性。關聯公司對于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其作為整體具有共同利益,從宏觀整體講可視為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而應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優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勞動法、勞動行政法規、勞動地方性法規、勞動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制定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時方能適用。這種法定連帶責任雖然有時難以從法理中推出其合理性,但確是實現某種特殊立法目的的結果。基于“雇傭和使用”的事實,讓兩個主體共同承擔對派遣勞動者的責任,使得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有了雙重保障。
最后,關聯企業內部交易或調整(包括對勞動者崗位的的調整)屬于特殊的交易行為,有別于一般交易。由于關聯企業為雙方或多方利益而做出的特殊交易行為,應由關聯企業各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雖然法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株連”,但如果責任人之間有行為的關聯或協議的關聯或其他關聯,法律則應以連帶責任進行調整,使行為人的關聯行為責任得以落實。連帶責任的法律價值主要就在于追究關聯行為人的責任,連帶責任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為前提,這些連帶行為關系擴而釋之,自然包括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與關聯經營(包括其用工行為)等關系。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各關聯企業在特定條件下,應當也完全可課以連帶給付責任。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七
明明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可是不少員工“被迫”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相關待遇難道只能按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嗎?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此時單位是否可隨時解除用工關系且不按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待?員工工作年限滿10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單位認為其工齡只能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算,這種認識對嗎?針對這些似是而非的問題,勞動者在主張權益時應當提防如下四個誤區:
誤區一: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對待。
【案例】張才與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張才繼續簽訂2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5月15日,該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在結算工資時,公司同意按照6年工齡支付張才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此,張才提出其第三份勞動合同雖然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故在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當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張才認為,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向其支付12個月的賠償金,而非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既然可以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在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時,就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樣算來,公司應向張才支付相當于其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誤區二:未簽合同可隨時解除用工,與無固定期限不沾邊。
【案例】董麗從2015年10月9日進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調在外,公司一直未與董麗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5月借調結束后,公司遲遲不為其安排工作。為此,董麗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工資,以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董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除了應與董麗補簽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與此同時,公司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董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董麗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外,董麗還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區三:工齡只能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算。
【案例】安穎自2007年2月起在一事業單位做臨時工,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同年2月,單位與安穎簽了一份3年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2月,該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簽。2017年2月初,安穎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單位認為其不符合簽訂此類合同的條件。其一,雙方只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其二,其工齡到2018年2月才夠10年,此前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
評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據此,單位雖只與安穎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安穎的入職時間是2007年2月,到2017年2月已經滿10年,故安穎有權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之所以以第二個理由拒絕安穎的要求,是其錯誤地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安穎的工齡不計入其累計工齡。在此情形下,若單位繼續拒絕安穎的上述要求,其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誤區四:符合條件時,可請求裁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評析:杜文凱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持。其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就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仲裁機構也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雙方。
不過,鑒于杜文凱與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雖未續簽但其繼續在公司工作,據此,仲裁可以確認:視同杜文凱與公司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此種情形下,公司若與杜文凱解除勞動合同,杜文凱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予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八
社會上有一部分人因。
處理贈與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都對贈與合同糾紛處理羅列了詳細的法律依據,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十九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二十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遵守。
1、1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廠房或倉庫(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于乙方使用。租賃物面積經甲乙雙方認可確定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賃物的功能為_____________,包租給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因轉變功能所需辦理的全部手續由乙方按政府的有關規定申報,因改變使用功能所應交納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3本租賃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1租賃期限為___年,即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賃期限屆滿前____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后,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1租賃物的免租期為___個月,即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屆滿次日為起租日,由起租日開始計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
4、1租賃保證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賃保證金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
4、2租金。
第6年起的`租金,將以屆時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為依據,由甲乙雙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月___日作為每年租金調整日。
4、3。
物業。
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元。
4、4供電增容費。
供電增容的手續由甲方負責申辦,因辦理供電增容所需繳納的全部費用由承擔。
5、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賃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租賃保證金的余額將于__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畢。
租賃期限屆滿,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因本租賃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并按本合同規定承擔向甲方交還承租的租賃物等本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后___日內,甲方將向乙方無條件退還租賃保證金。
5、2乙方應于每月___號或該日以前向甲方支付當月租金,并由乙方匯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帳號,或按雙方書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
5、3乙方應于每月____日或該日以前按第4、3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物業管理費。逾期支付物業管理費,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物業管理費總額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開始申辦供電增容的有關手續,因供電增容所應交納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甲方申辦有關手續期間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6、1在租賃期限內,若遇甲方轉讓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甲方應確保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讓條件下,乙方對本出租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7、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并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運行狀態隨同租賃物歸還甲方。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7、2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7、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8、2乙方應在租賃物內按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嚴禁將樓宇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賃物內確因維修等事務需進行一級臨時動火作業時(含電焊、風焊等明火作業),須消防主管部門批準。
8、4乙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租賃物內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權于雙方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檢查租賃物的防火安全,但應事先給乙方書面通知。乙方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給予同意。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負責購買租賃物的保險,乙方負責購買租賃物內乙方的財產及其它必要的保險(包括責任險)。若甲乙各方未購買上述保險,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賠償及責任分別由甲乙各方承擔。
10、1乙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應于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之日將租賃物清掃干凈,搬遷完畢,并將租賃物交還給甲方。如乙方歸還租賃物時不清理雜物,則甲方對清理該雜物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10、2乙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____市法規以及甲方有關租賃物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責任。倘由于乙方違反上述規定影響建筑物周圍其他用戶的正常運作,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賠償。
方案,并經甲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二十一
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會產生糾紛,那么,通常情況下,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貨物運輸中產生糾紛其中不僅牽涉貨物運輸法,還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
解決物流運輸合同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后作出判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旨在明確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格式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參考文本。在具體辦理貨物承運手續時,各種運輸單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2)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包裝等基本情況;(3)裝船港、到達港、中轉港名稱;(4)運費及其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海商法的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往往涉及第三國的法律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法律適用及糾紛處理方式等問題。另外,運輸單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承運人應當按照單證記載的要求,認真填寫,避免因填寫不清而導致糾紛。
合作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2篇)篇二十二
乙方:(受許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主題:甲方授權乙方以**品牌開設火鍋店。
第二條:雙方法律地位。
1、本合同雙方為各自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自然人),是平等的合作關系。
2、乙方以自身名義依法申請獲準經營,作為獨立的經營者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并承擔一定風險和獲取相應的利潤,乙方的債權、債務由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總部)無關。
3、乙方無權以甲方名義進行任何活動,甲方不對除乙方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義務以及任何費用。
4、雙方鄭重承諾期一切經營活動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律,則獨立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條:甲方授予乙方的權利。
1、使用甲方的國家工商局注冊的商標、標識的權利。
2、使用甲方提供的“”字樣及標識作為乙方店面招牌及標識的權利。
3、使用甲方提供的專用標識物的權利。
4、有償使用甲方提供的火鍋底調味品及相關原輔料的權利。
5、使用甲方菜品制作等專有技術的權利。
6、使用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資料的權利。
7、請求甲方從技術、經營管理、營銷策劃等方面提供支持、幫助、指導的權利。
8、經甲方同意,優先代理、銷售甲方產品的權利。
9、在甲方授權經營場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種標準物品、標準圖案的權利。
第四條:授權區域。
1、授權地點:
2、授權面積:平方米。
3、保護區域:以該店為中心,半徑1.5公里內總部不開設“”品牌分店。
4、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變更經營地址,如需擴大經營面積,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繳納相應費用后方可進行,乙方若要另開特許經營點(包括授權保護區域內)須事先向甲方申請并經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5、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及甲方所授其他相應權利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
6、甲方在上述范圍內出售產品,乙方有優先代理或他須經營權,起銷售合同雙方另行簽訂。如乙方在甲方書面通知后15日內沒有書面回復甲方,甲方有權自行或授權他人經營。
第五條:授權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第六條:特許經營加盟費、保證金、管理費。
1、乙方向甲方繳納特許經營加盟費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
2、為充分保證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珍惜和維護“”品牌形象,乙方須向甲方戛納品牌保證金-----元人民幣,與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
3、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時,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且不退壞加盟費。
第七條:品牌、商標維護。
1、甲方授權予乙方在授權弟弟昂享有“”商標、“鮮鵝腸火鍋”商號、特有產品標識物的獨家使用權,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和使用。
2、乙方認可甲方同意的ci系統并按其規范要求執行。
3、無論是在本合同期內或本合同終止和偶,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手段、任何形式向公眾做出有損甲方品牌、商標的言行。
4、乙方負有在本地區打擊假冒甲方品牌、商標的義務。
5、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服務或質量糾紛時,乙方盡最大努力妥善處理以避免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同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可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否則,由此造成甲方品牌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保證金,并有權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6、甲方提供的特有產品如:乙方自行制作或采購,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等級或技術要求制作或采購。(如:海椒、花椒、豆瓣等)如出現質量問題,則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應充分利用當地良好的社會關系和媒體進行品牌宣傳。如甲方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大型廣告宣傳活動,乙方應分擔一定的廣告費用,但事先甲方應將廣告內容及費用分攤金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后5日內將廣告費用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8、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火鍋的經營和代理銷售其產品。
9、應乙方請求甲方將向乙方提供廣告宣傳計劃,供乙方廣告宣傳時參考、
10、如其他分店因經營原因出現質量問題進行曝光產生負面影響。甲方(總部)不承擔任何責任,但總部盡量協調和建議,減少**品牌負面影響。
11、凡被甲方開除的員工,乙方不得錄用。
第八條:支持、保障。
1、在本合同規定區域內,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各種火鍋底料并允許乙方使用甲方一切湯料及菜品加工技術。但不得妨礙甲方向該區域以外的加盟商授予該使用權。
2、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普通員工的初始培訓及后續培訓。
如乙方人員到甲方培訓,其往返差旅費、食宿費自理,培訓費、實習費由甲方承擔。
如甲方派人到乙方培訓乙方人員,差旅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
3、為充分保證“”形象的統一、完整,店內及門面設計、施工由甲方負責。設計、施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收費標準遵照雙方簽訂的《裝修設計、施工合同》執行。
4、籌備工作完成后,開業前15天乙方向甲方提出開業支持申請,通過甲方開業資格審查后才能開業。
5、開業前,應乙方邀請,甲方派出前廳、后堂管理人員及配料師到乙方協助開業工作,工作時間3天。所派人員差旅費、食宿費由甲方承擔。開業后,受乙方請求,甲方可派人到乙方提供后續支持,每次時間不超過3天,其往返路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進行超時服務,則按每人每天80元向甲方支付抄手服務費。
6、開業前20天。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提供開業策劃方案和建議。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提供現場策劃和指導,其所派人員往返路費和食宿費用由乙方承擔。
7、甲方有義務逐步完善和加強運營督導體系的建設,做好服務督導工作。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營運報表,并接受甲方督導。
8、乙方可根據經營所在地民眾的消費習慣對甲方專有技術進行小幅度的革新,或增加火鍋以外的飲食品種以適應市場需求,但須征得甲方同意。
9、甲方在火鍋技術、菜品等如有新的研究成果或技術革新,應無保留向乙方推介。
第九條:物料配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火鍋成品底料及其他輔助材料,甲方對乙方的物配應與其他加盟店一視同仁,不得因此對該店的物配而降低或提高,(除市場行情暴漲以外,則按市場行價而定)現為了保證乙方與其它分店的統一味道,總部統一物配:專用火鍋底料-----元/斤;專用味精-----元/件;專用雞精-----元/件;秘制香料包-----元/斤;如分店負責人擅自改動和獨自在外亂采購,給予乙方造成味道改變或損失則與總部無關,總部有權追究一切經濟責任并終止合同。撤銷乙方“”店招,乙方無條件接受。其他物資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
2、乙方從甲方所購材料及各種輔料必須用于乙方在授權地點的經營之中。
3、甲方承諾在火鍋底料及各種輔料中絕不添加任何違禁物品。乙方也不得在所購進的底料及輔料中添加任何違禁物品。否則,甲#方有權立即停止原料供應,沒收保證金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4、乙方乙方向甲方所購底料及輔助材料費及運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每次從甲方購原料實行先款后貨,款到發貨原則。乙方應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要貨清單,并將貨款及運費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5、乙方那個開業前20天向甲方提出首批要貨清單,甲方那個根據乙方清單及時安排物配。
第十條:保密。
1、乙方在于甲方合作的過程中所獲得一切有關甲方的信息,無論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均視為秘密。
2、乙方無權直接或間接的把從甲方獲得的秘密傳送給第三方。
3、只要秘密尚未公開,不論在合同有效期內還是終止后,乙方均不得透露或在任何其他目的合同中使用該秘密信息。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
2、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并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自行制作和使用與“”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降低服務質量或菜品質量,放生被社會輿論工具吧膀胱或消費者嚴重投訴,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將“”商標向他人裝讓、出借、轉賣、制作和使用。
未經甲方允許將“”商標向他人裝讓、出借、轉賣、制作和使用。
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從而使“”品牌形象嚴重受損。
乙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各項費用或貨款。
不接受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進行的督導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
下列情況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但當事人必須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一個月以上,另一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
2、任何一方嚴重違約,守約方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終止決定在對方收到書面通知時立即生效。
3、乙方遭受嚴重虧損而又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4、乙方破產、無償還能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5、乙方財產主要部分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乙方自行解散。
第十三條:終止程序。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不再是被授權的“”加盟方,但應完成下列事項辦理:
1、付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項,并清償與其它供貨商的債務。
2、在不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商標,包括所有類似“”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的任何其它名稱或標識、標記或類似的圖案、文字。
3、在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特許經營體系,包括與“”相關的物品及輔助資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業秘密、加密資料及專有資料。
4、在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盡快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執照事宜,并消除在公共名錄中醫“”名稱刊登的資料。
5、在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甲方所有物品、文件資料及副本。包括甲方授予的授權證書、特許加盟牌、“”標識、管理手冊等專屬物品。
6、乙方到甲方所在地辦理本合同終止手續時應攜帶加盟店所在的工商部門的注銷證明及上訴甲方授予物品和完備材料。
7、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向公眾作出詆毀甲方品牌、商標的言行。
8、乙方完全履行手續后,甲方退還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不含利息)。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因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或索賠事宜,雙方一致約定以下列幾種途徑解決:
甲乙雙方書面通知對方爭議的存在及性質,并通過雙方代表友好協商。
甲乙雙方意見產生分歧,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可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五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其它。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認為其中條款不適用于實踐。可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簽署補充協議。
雙方其它約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